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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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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征税范围

税收的征税范围范文第1篇

摘要:对居民住房在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其目的不在打压商品房价格,而是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实现用有限的房屋最大限度的满足民众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 :房产税;调节收入

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售价上涨太快,已超过所有商品的上涨幅度,商品房已成为投资者以及个人“归避市场风险”的主要工具,人们将闲置的资金去购买房产,而不存放银行,这是因为银行利率远低于市场通涨率,而商品房市价上涨率远大于市场通涨率,所以投资者将大量的闲置资金去购买房产,以“归避市场风险”。对于这种现象,本文作者提一些自已的看法。

一、借鉴国外经验,利用税收调节房产配置,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一)新加坡的房产税

新加坡是世界上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房产税的设计有两个关键思想,一是累进制,即富人要比穷人交的多;二是鼓励购房自住,对购房自住者抽较低的房产税,而对购房投资者则抽较高的房产税。其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全民拥屋的梦想,不让稀缺的房屋资源被富人所垄断,对房产投资者进行有效抑制。第二个思想实际上也是一种广义的累进税制,因为大部分购房投资者是富人。由于大部分新加坡国民都是购买较低价格的组屋自住,他们只交很少的房产税,这使得新加坡整个房产税占整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很低,也就是说,新加坡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平和鼓励居者有其屋,而不是为了增加政府税收。

新加坡的房产税是按照房屋的年价值来计算的,房屋年价值是以年租金衡量,计算方法是年租金减去物业管理、家具以及维修的费用。税率采用超额累计税率,免征额的确定分自住房和非自住房。

自2014 年1 月开始,对居民自住住房,年价值小于8000 新加元的免征房产税,年价值在8001 新加元至55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4%,年价值在55001 新加元至60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5%,年价值在60001 新加元至70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6%,以此最高执行税率到15%。

对居民非自住房屋年价值小于3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10%,年价值在3001 新加元至45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11%,年价值在45001 新加元至60000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13%,年价值在60001 新加元至75000 新加元的部分执行税率15%,以此最高至19%的执行税率。比如你有一套房产,年价值为50000新加元,自住,年缴房产税(50000-8000)×4%=1680 新加元;非自住,年缴房产税3000×10%+(45000-3000)×11%+(50000-45000)×13%=300+4620+650=5570新加元。多占房的成本明显增加了,并且每年都缴,政府在检讨房地产税结构时,特别关注自住的屋主,因此只有年值最高的1%高端住房屋主,未来得为自住的房子支付更高房地产税,其余99%自住的屋子,房地产税反而更低。

(二)美国房产税

美国房产税的征收和使用归属于地方政府。而征税的基础在于房产登记制度。登记是美国房地产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房地产的交易必须委托律师完成,在完成交易后,律师将交易的相关契据向县政府的不动产登记处登记。

美国房产税按房产价值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房产税税率在1%—2%之间。房产价值由政府设有专门的房地产价值评估部门,评估确定。按照确定的这个价值,乘以税率算出房产税。比如,阿灵顿县2013 年的税率是1.021%,也就是说,价值40 万美元的房子,当年要交房产税4084 美元。

房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主要的税收来源,而且是较为稳定的税源,因为相比收入税或者销售税,房产税在经济衰退时期的波动不会那么大。一个地方的人气和房地产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的财力。正因为如此,美国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吸引人来购房、居住。

(三)韩国房产税

韩国从1961年起就征收财产税。为了抑制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产生的房地产泡沫,韩国政府2005 年出台了综合不动产税,后来,韩国政府又出台了更为严厉的房产转让所得税。

综合不动产税征税对象为拥有房产总价值超过6亿韩元(1 美元约合1144 韩元)的家庭,并根据房产总价值的不同,税率为每年0.75%—2%之间。房产转让所得税,即拥有2 套住房的家庭在购买房产2 年之内出售,要缴纳50%的房产转让所得税,以此类推。

综合不动产税是针对高价房地产的额外税收,主要用来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及大量购置行为。此外,征收房产转让所得税再加上之前的综合不动产税,韩国房地产投机现象得到了很好地控制,房价也基本得到了稳定。

现在世界各国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考虑,大多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只是目的和征税方法不同而已。我国也应当借鉴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二、我国现行“房产税”概述

(一)征税对象

现行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其特点是:第一,房产税征税对象只是房屋;第二,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第三,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现行房产税对城市居民住房、城市非经营性房产、农村居民住房、农村经营性用房、农村非经营性用房未纳入征税范围,是不征房产税的。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第一种,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种,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现行房产税对居民住房不征,仅对城镇的经营性用房征收房产税。

(三)中国房产税的特征与其它国家的区别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中国房产税的征收范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城镇居民住房和农村各类房产不征税。

3. 中国房产税对于只用于经营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税,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三、现阶段我国对居民购入、出售房产征收哪些税

(一)对居民购入房产征收哪些税

以深圳市为例说明,居民购入房产应纳契税,契税= 计税价格×契税税率,契税税率是: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为1%;家庭唯一住房,90 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1.5%;非家庭唯一住房的税率为3%。

(二)对居民出售房产征收哪些税

居民转让房产,按税法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印花税。

对此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在通知中规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税率是5.6%,计税依据是计税价格。存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深圳市地税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制定,依照房地产评估相关规范和评估标准得出。该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个人所得税按核实价和核定价两式方式征收,核实价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和合理的税费)×20%;核定价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拍卖房3%,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居民个人出售(存量)房产的,还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产,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与出转让收入差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另外在购入房产和(存量)房产出售环节还应当征收印花税,在购买房时按购房合同价的0.5‰向买房人和卖房者同时征收,在(存量)房产转让时也应该按买卖房产合同价的0.5‰向买房人和卖房者同时征收。即印花税在买、卖环节,均向双方当事人征收印花税,不过计税依据是按合同约定的买卖房产价格,税率为万分之五,税率较轻。

四、对居民住房开征房产税的思考

对居民住房开征房产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其目的是实现全民拥有房屋的梦想,不让稀缺的房产资源被富人所垄断,对房产投机行为进行有效抑制。运用税收杠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扩大房产供给。

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平和鼓励居者有其屋,而不是为了增加政府税收。

(一)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的前提

在我国房产持有人对房产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表现为:在城市,房产的所有者对房产拥有70 年的产权,所以房产所有者仅拥有有限的产权;在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依法律、法规集体土地要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就可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房屋的居住权归属建房农民个人所有,房屋占用的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对房产征收房产税的征税基础是不存在的。

现实是房产已成为所有者财富的象征,城镇房产,产权所有者拥有占有、处置、使用、收益权,事实上已成为个人的一种财富,农村房产,虽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产权所有者也拥有占有、处置、使用、收益权,国家、地方政府征用或企业购买这些房产时须支付一大笔费用,其中也包括与土地相关的(各项费用)。

因此居民对自已名下房产拥有实实在在的所有权。

(二)如何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

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是居民家庭占有的房产,包括城镇房产和农村房产。因为这些房产已成为少数人的财富的象征,城镇房产,产权所有者拥有占有、处置、使用、收益权。

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如何计税呢?,是按个人名下拥有房产价值计税呢,还是按家庭拥有房产价值计税呢。是否考虑居住人数,如果考虑,则居住人数如何确定。

我的观念是以家庭中每位名下拥有房产的价值合并为计税依据,房产价值确定,由房地产市场来确定,每五年认定一次,一次认定后,五年不变,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同时考虑家庭居住人口。征收时应当仿照新加坡的作法分自住和非自住两种。

1.自住房产计税办法。自住房产应以家庭户口本上的居住地来民非自住房,对于自住房按自住办法征房产税,对于非自住房产按非自住办法征收房产税;其二、家庭居住人口,以业主的直系三代亲属为限,特殊情况另行规定。自住房产按居住人数确定扣除面积或扣除额。自住房,以自住房面积减除扣除面积(扣除额)后的部分确定为应征房产税面积以此为征税对象,扣除面积以每人九十平方米为限(或按同地房产每平方米市价乘以面积)来确定,对自住房超过扣除面积(或扣除额)部分征收房产税,按该房产的市场价乘以超面积部分确定计税依据。

房产税按计税依据乘以税率确定。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0.03%,最高为13%,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自住房应体现轻税政策,但限制多占土地用于建房。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可以按月缴或按季缴,也可以每半年缴纳一次。年度终了后2 个月内缴清。对长期不缴的户主可以从其固定收入中扣除,无固定收入者,可以依法定程序,将其大面积房换小面积房,用差价补齐税款、强制执行费用和滞纳金。

2.非自住房产计税办法。非自住房产应以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的非居住房产为征税对象,按同地房产每平方米市价乘以面积来确定每处房产的价值,将所有房产的价值合计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按计税依据乘以税率确定。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30%,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对非自住房应体现国家的限制政策,占有的越多,缴纳的税款也越多,同时限制多占土地用于建房。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可以按月缴或按季缴,也可以每半年缴纳一次。年度终了后2 个月内缴清。对长期不缴的户主可以从其固定收入中扣除,无固定收入者,可以依法定程序,将其房产拍卖,用拍卖所得补齐税款、拍卖费用和滞纳金。

(三)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对居民住房开征房产税虽然能增加地方财政,主要是:

其一、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问题,个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否公开,由税务机关查定。小产权房问题如何解决,特殊房产的产权确认;农村房产至今没有登记并明确产权关系,农村占地建房仅靠国土管理部门一家管理,地方乡政府不作为;城乡户口管理存在大的漏洞,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另外跨地区房产征税的问题,例如山西的王某,在太原有多处住房,在北京又购置多处居民住房,如果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后,王某在山西和北京的房产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其二、政府官员没有公开自已的财产,甚至于有的官员不敢公开自己的房产信息。由于政府公务员的灰色收入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名下的房产较多,与官员的工资收入差距较大,公示出来会不会产生其他问题呢,如广州市番禺区的“房叔”蔡彬等问题,以及网上报出的“房姐”、“房婶”等。这才是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的最大阻力。

其三、房产价格评估确定,如何确定现行房产的市价,房产市价确定的依据是什么,这种定价依据能否公平、公正的对待所有房产呢,现行房产的市价最终由哪个部问来确定,如何建立健全房产价格评估体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房产价格评估机制。

其四、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如何保证公平,如何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能否公开、公正、公平的对所有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由于我国住房来源的复杂性,特别是许多住房混杂在免征房产税的住房之中,会导致税基确定的困难。这是一个历史遗留的问题,这一问题需要解决,但如果此问题不解决,房产税的征收将难以做到公平。

其五、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后,承担的政治风险,如何去化解。

参考文献:

税收的征税范围范文第2篇

1.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不利于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制造行业呈现出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同时衍生了许多服务性的外包需求,例如对于人力资源的培训、物流、税务等,这使得制造业和服务业开始出现融合,有人称这种现象为“2.5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不利于生产业的发展”。例如,有三家企业ABC,A企业从事生产,如果A企业不从生产企业B中独立出来,那么在为B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就可以不需要征收营业费用,而从其他企业购进资源也可以从B企业的增值税中进行抵扣,但是一旦A企业从B企业中独立出来,就会出现A企业再为B企业提供服务就要缴纳营业税,从其他企业购进为B企业服务所需要的资源的增值税也不能再从B企业中抵扣,这就导致企业重复征税,负担增大,不利于企业的生产、服务相分离。但是如果生产业不从母体中独立出来,难以实现自身的发展。当前的税收制度不利于将制造业和服务业进行融合发展。

2.产品和服务出口均不能真正实现零税率,不利于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1]当前经济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受国际影响比较大,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与国际接轨,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增长,但是其发展速度仍然比不上商品贸易,并且长期以来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处于逆差的状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服务贸易,扩大服务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采取的税收制度,并不能实现产品出口零税率,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不利于贸易结构的调整和改变。

3.服务业总体税负相对比较重,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当前我国纳税的状况来看,对于第一产业优惠最多,已经全国实现免征农业税,为了促进第二产业发展也推行了较多的优惠政策,相比较而言,关于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就比较少,这样的现状尤为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而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之后,这种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加重了。在“十二五”规划中曾提出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第三产业比重的期许,而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不断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也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改革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仍然有些问题有待解决。

1.如何确定扩围顺序

目前我国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涵括“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等9个行业”[2]。这9个行业涉及到社会生活生产中的方方面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进行改革的行业顺序:是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渐将所有的行业分批进行增值税改革,还是一次性将全部行业都进行增值税改革。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前者是我国在进行税制改革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缓和矛盾,但是不利于进行彻底的改革,容易出现残留问题,后者的改革比较彻底,可以较好达到目的,但是这种改革方式本身对于税收征管条件的要求比较高,一些特殊行业的改革难以实现,而且彻底进行改革遇到的阻力肯定会比较大。因此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选用哪种改革方式、改革方式确定后大致采用几步完成改革都需要进行缜密的规划。

2.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和第三大税种,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是否合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第三产业内部不同行业的增值税具有差异,因此在设置增值税税率的过程中,如果将增值税税率设计较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也会背离进行增值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如果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偏低的话,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税率设定的过程中,应该综合企业发展和财政收入两方面的内容。

3.如何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如何进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也是制约扩大增值税改革征收范围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这是由于当前我国税收主要采取分税制体制,也就是由不同的部门管理不同的税收。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改革效果将会事倍功半,如果想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必要对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然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牵涉利益众多,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思路

虽然在进行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但是切实结合国情,通过借鉴国内外税制改革的状况,选择合适的改革方式,取得改革成功还是指日可待的。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遵循改革的紧迫性与渐进性相结合的原则;其次“与结构性减税政策相结合”[3];最后不断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利益关系,实现两者平衡,遵循不断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1.明确增值税扩围顺序

笔者比较赞成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分批进行税制改革。首先这一方式符合我国一贯的改革传统,有利于广大群众接受,并且可以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借鉴改革经验,促进改革成熟,综合考虑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现状短期内对金融、地产等行业改革难度比较大,因此可以先对其他相对容易的行业进行改革。

2.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

税收的征税范围范文第3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吉政发〔1994〕5号)规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中央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税收返还增长0.3%;省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省六项共享税平均增长率1:0.3系数确定,即上述六项共享税平均每增长1%,省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中央、省和市(州)、县(市)收入的合理增长,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将中央和省对市(州)、县(市)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市(州)、县(市)增值税、消费税和省与市(州)、县(市)共享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税收的征税范围范文第4篇

关键词:问题 增值税扩围 困难 建议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确定增值税与营业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的税制。增值税主要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税,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领域起作用;营业税主要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在劳务流通领域起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体制日益显示出其内在的缺陷,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暴露出众多问题。因此有必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简称“增值税扩围”)

一、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

(一)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具有的特点与优点

1. 实行多环节课税,但不重复征税。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各个环节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所以无论流转环节的多少,只要增值额相等,税负就相等。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重复课税,体现了税收公平与中性原则;同时也可以使企业税负不受其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影响,有利于企业向专业化协作等更高效率的组织形式发展。

2. 相关经济主体在纳税上具有相互制约性。由于增值税实行的是凭购货发票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上游单位偷逃税款必然使下游单位多缴税款,在利益驱动下,下游单位会主动监督上游单位缴纳税款。这样能减少税款的流失,降低了增值税的征管成本。

3. 实行出口退税,增强国内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出口环节国家对商品在此前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予以退还,使商品以不含税价参与国际贸易,有利于扩大我国的贸易往来。

由于增值税具有如上公平、中性、不重复征税等优点,使得其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但是只有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到各个社会生产环节,才能做到抵扣链条完整,才能做到只对增值额征税,从而保证增值税中性、公平、不重复征税的特点。但我国现阶段的增值税尚未包含所有的生产环节,而是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导致增值税的优点未被充分体现。

(二)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过窄,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增值税抵扣链不完整,导致税负不公平。增值税的税收中性效应要求纳税人生产投入的所有商品或劳务已纳增值税税款都能被抵扣,而只对增值额征税。可是在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不完整的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所购进一部分的商品或劳务,因其未缴纳增值税导致无法抵扣或不能完全抵扣,排除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另一方面这部分商品或劳务本身在生产过程中消耗了含有增值税税款的原材料,可是因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而不能被抵扣。 这不仅造成增值税抵扣链中断,而且使得纳税人的税负加重。例如:生产家具的企业生产过程中花费的运费只允许其抵扣7%,而计算销项税额是适用的税率是17%,中间 10%的税收差价无疑增加了这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交通运输企业因为缴纳营业税,购进运输工具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担的增值税却得不到扣除,使他们的税负较之纳入课税范围的实际税负沉重得多。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导致的抵扣链不完整,税负不公平,一定程度上会扭曲企业的经营决策,影响民间投资的引导方向,阻碍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 增加了征收成本,加剧了税款流失。如前所述,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他本身具有环环相扣,自动稽核的优点,在纳税人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可降低征收成本,减少偷漏税行为。但是这一机制只有将所有的交易活动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才能实现。但现阶段的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导致增税的抵扣链条不完整,出现多抵扣或少抵扣税款的现象,这样税务机关不得不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核算纳税人真正可抵扣的税额,增加了征收成本,降低了征收效率。此外,国家为了衔接增值税与营业税,出台了许多类似修补抵扣链条的规定,这给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如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将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进行抵扣。由于运输企业开具的是未经严格管理的运输发票,由地税监管,国税审核,促使许多企业虚开运输发票,过多进行抵扣,导致税款流失。

3. 阻碍专业分工和产业分离,限制服务业的发展。现阶段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许多商品和劳务不能得到抵扣,这使得许多生产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在企业内部自行提供所需商品和劳务。因此这些企业业务繁多,多头经营,导致企业的生产与管理效率低下,阻碍了社会的专业分工、生产企业与服务业的分离。服务业一方面不能独立专业化发展,另一方面因按全额缴纳营业税导致税负水平偏重,一直得不到长足发展。此外,服务业不能在出口环节像增值税那样出口退税,已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缺乏竞争力。这些都是限制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瓶颈

4. 混合销售难以确认,引起国税与地税在税收管理权上的矛盾。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与多元化,混合销售行为难以确认是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因为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归国税局征收,而营业税多属于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所以当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时,双方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 发生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与矛盾,出现双方争夺税源的状况,也可能会出现双方谁都不愿管的状况,这不仅对我国整体税收利益有害,而且也加强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力。显然,只有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

二、增值税扩围将面临的困难

(一)如何解决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增值税是共享税,其中75%归中央政府,剩余的25%归地方政府,而营业税除了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政府外,其余全部归地方政府。据统计,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总额25%以上,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而且几乎是唯一的主体税种。因此,营业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倘若在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情况下,再将营业税并入到增值税,地方税源急剧缩少,会给地方政府很大的冲击。增值税扩围必然会遭到地方政府的阻碍。要减少这些阻力,就有必要重新考虑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问题。

(二)如何确定税率。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我国营业税税率差别较大,大部分行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与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在5%与20%之间,如果一刀切,适用统一税率的话,可能是有些行业的税负较扩围前加重或减轻。另外每一个行业的增值率不一样,即使是适用统一的税率,也会造成各行业税负不公平。为了实现税负公平,减少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效应,对行业结构的影响,扩围不可避免地要解决税率问题。

(三)税收管理问题。增值税实行以票控税的办法,且增值税严格的发票管理要求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具备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体制。但是我国目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中,大多数行业具有投入少、规模小、企业分散等特点,距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还很远。此外,这些行业的特点或性质不尽相同,导致扣除范围与增值额的确定面临困难,这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三、针对增值税扩围的建议

(一)扩围应循序渐进,分步开展。增值税扩围一方面会较大冲击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需要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税务管理水平。这些都是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的。如果急于一步到位,势必会对经济运行产生冲击。因此扩围须循序渐进,分步改革。例如,我们可以先将与第二产业紧密联系的生产业纳入到增值税抵扣链条里来,像运输业、建筑业,再将其他行业纳入征税范围 ;先将规模较大、会计核算体制健全的企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待税务机关征税能力提高后,再将其他小规模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二)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由于增值税扩围将导致地方政府税源急剧减少,会遭到地方政府的反对。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应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关系。主要可从三方面努力:重新划分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适度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以弥补扩围后地方税收收入的减少;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体制,在调整分享比例后仍不足部分由中央政府支付的地方政府,具有相对的灵活性;为地方政府培育新的主体税种,如开征物业税、房产税等,以代替原有营业税在地方的主体地位,使地方政府有稳定的税收收入。

(三)在税率设计上,应适当采用差别税率政策。由于营业税原有税负差异较大,扩围后实行统一税率虽然保持了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但是没有体现国家对产业的扶持策略,失去了营业税产业引导特色。在当前我国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实行差别税率是现阶段经济环境下的次优选择。

(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由于增值税扩围,使得税务机关面对的纳税人呈现多样化、大量化。为了保证增值税应收尽收,税务机关不得不提高自身的税收征管水平。首先,利用信息与计算机技术建立一个业务覆盖全面、功能强大、监控有效、全国联网运行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保持全国税务机关信息通畅。其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监督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最后,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使纳税人知法守法,主动配合他们的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韩绍初:《中国增值税应进行第三次重大改革》,《税务研究》2008 年第10 期。

[3]贾康:《分税制改革与中央、地方政府间关系》,《改革》1990年第4期。

[4]贾康:《地方政府作用与地方公共财政创新》,《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0年第13期。

[5]蔡 昌:《对增值税扩围问题的探讨》,《税务研究》2010年第5期。

税收的征税范围范文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背景;消费税改革;分析

二十世纪初期上海作为“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开始以来,我国已经将原来的原营业税征税范围从交通运输业、邮政行业、电信业以及7项现代服务业正式规划到增值税的改革范围之内,原计划在2015年增值税将全面覆盖所有服务业的目标,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所以计划在2016年继续实施原计划。“营改增”计划实施之前,营业税是目前地方税收的主要税种,也是现在地方政府的最重要税收来源,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营改增”破坏了之前地方税系统,所以重新完善我国的地方税体系,重新建立地方新的主体税种,这对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平衡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不足

我国比较正规的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后第一次税制改革后所建立起来的,在此之后又进行了三次比较重大改革,最开始的一次是在2006年4月1日为了缓解当时的经济压力,开始对当时的消费税征收制度、税率以及相关政策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改;接下来的一次是在2009年1月1日开始修订执行《消费税暂行条例》;最近一次改革在2015年2月1日正式开始,这次改革之后正式将电池、涂料纳入征税范围。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税制度出现了以下几种问题。

1.征税范围没有呈现动态调整

经过反复多次的改革之后,税收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就目前状况而言已经正式将电池和涂料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税收收入也出现蒸蒸日上的局面,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均消费水平来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没有随着快速的经济发展出现稳定的变化,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引起。首先是没有把污染度高、资源消耗大的商品纳入征税的范围,比如大型发动机、清洁用品、一次性的餐饮用品等;其次是没有将一些花费较大的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比如现在的消费税没有对购买私人飞机、奢侈品等进行征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消费行为已经十分常。

2.税率设置不符合初衷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使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互结合的复合税率,其中适合定额税率的有商品有酒类以及食用商品,其中运用复合征税的商品有家具等,其他的税目都运用比例税率。根据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引导消费者进行科学合理的消费,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能够有效的完善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消费税的改革思考

1.合理调整征税范围

所有税种的制定都要依据经济市场所处的环境和当地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消费税是一种矫正居民科学消费的调节税,更是与经济发展程度和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紧密相关的。现在我国的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对污染环境、消耗资源、奢侈消费这三类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完善,具体牵扯到大概15个税目,就上述所说的税征范围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以此从上面两个内容进行调整征税从而扩大征收范围:首先是将资源性和污染环境类的消费品全面纳入征税范围。目前我国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雾霾”天气在我国的各大城市经常出现,资源开采过度和不可持续现象屡次发生,这些行为都会对未来30多年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其次对奢侈消费行为,比如购买高档汽车、家具、私人飞机都应该征收相应的税务,这些高档消费品正式纳入征税范围,是对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也是“宽税基”改革方向的指引。这种方式既可以完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能够增加财政所得,对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意义。

2.合理调整税率水平,完善税率结构

我国消费税税率目前运用的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互结合的方式,比例税率主要是适用于那些价格变化较大、计量单位容易出现变化的消费品,定额税率一般运用于价格差异较小、计量单位不容易出现变化的消费品。完善我国消费税的税率制度和结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降低一部分消费品的税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来许多属于高档消费层次的商品和服务已渐渐成为居民的生活的一部分,比如比较常见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早已经绝大多数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于这部分消费品需要相对降低其消费税税率;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部分污染环境类、资源性消费品的税率,比如一次性餐具等。

此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的改革是“营改增”后税制改革中消费税改革的重点内容,与此同时消费税的计征方式、价税关系和征收环节设计也应当做出相应的改革,要不断拓宽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在条件允许时将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更有效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改革中要结合增值税进行有效的功能制度设计。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改革工作已经成为税制结构衔接的重要内容,在改革消费税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在组织财政收入基础上,注意合理的引导消费行为,在征税税率与征税范围方面,完善相关的税收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梁金庆,赵竹明,辜榕容,于津. 管窥“营改增”对科研院所提出的挑战[J]. 经济师. 2016(07) .

[2]刘燕. 基于税制改革创新的角度探讨“营改增”的意义[J]. 财经界(学术版). 201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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