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商管理规定

工商管理规定

工商管理规定

工商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二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以下简称消费者申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工商所管辖。

第四条工商所对于所受理的消费者申诉,认为在处理上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工商所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消费者申诉,应当告知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工商所申诉。

第五条工商所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申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六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简易程序。

消费者权益争议比较简单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受理申诉的工商所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并告知被申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商所可以口头告诉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

对于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所请求处理。工商所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经调解达成协议并能够即时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是,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该记录在案的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有权行使下列收集证据的职权:

(一)要求当事人举证;

(二)询问当事人;

(三)查询、复制与消费者权益争议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收集其他有关证据。

当事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工商所收集证据。

第八条工商所对未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消费者申诉,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第九条经营者拒不履行调解书,且构成《消费者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案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自行和解后一方反悔,或者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虽达成协议但未能履行,消费者又向工商所申诉的,工商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以及本办法,作为独立的申诉处理。

第十一条工商所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案处理。

工商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1997年12月总行印发的《关于加强进口远期信用证管理的通知》(工银传真[1997]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口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当前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进口远期信用证的有关管理规定作了调整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优质企业试行开证授信额度管理。对于授信企业在核定额度内的开证,如单笔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付汇期限未超过360天(不含360天)的,各分行可自行审批。各行对授信企业的开证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对保证金不足部分要落实有效的担保措施。在执行原《通知》第四条第2款规定时,对授信企业减免保证金的数额可不计算在同期开证减免保证金的总额范围内。

上述授信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等级在A级以上;

(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合理;

(三)生产或经营情况好,上年度无亏损;

(四)有自营进出口业务资格,有长期稳定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业务量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办理主要的本外币结算业务;

(六)在我行各项贷款无逾期、无欠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无迟付、无理拒付或其他任何不良纪录。

各行可按上述标准进行初审和筛选,并将申报企业名单、拟设定的授信额度及各项申报材料(含企业背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近2年财务报表和开证情况)于5月30日之前以行文形式报总行,待总行审批确认后执行。

二、对于非授信企业的开证申请人,凡已存入足额保证金的,如信用证单笔金额未超过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且付汇期限未超过360天(不含360天),各分行可自行审批。

三、禁止以展期方式延长信用证付款期限。如系进出口双方协商后的安排,应取得国外议付行书面同意,并比照开证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开证期限管理规定予以审批。如延期后付款期限超出90天(不含90天),或信用证修改后开证金额超过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应逐笔报总行审批(开证申请人为总行确定的授信企业除外)。

四、各行在授理企业远期信用证申请时,除由国际结算部门对相关业务在结算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企业的付汇情况进行审核外,还应由信贷部门对业务所涉及的信贷风险进行审查,并按有关信贷审批权限提交相应等级的信贷审查机构审议或有权批准人批准。

五、凡提交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须以行文一次性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投资项目,设备用于固定资产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评估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所涉及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进口合同;

(六)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同时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开立远期信用证用于进口日常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以及用于贸易型企业贸易项下进口的,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信贷审查报告;

(二)开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证申请企业上年末及本年度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进口合同;

(五)开证保证金情况及其他担保措施文件(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报送保证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如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控制进口商品,须同时报送有关进口批件。如进口开证涉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进口付汇行为,须同时报送相应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六、对于付款方式为部分即期、部分远期的信用证,其远期付款部分要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和报批。

七、各行原则上不得办理开证申请人本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用户进口的各类信用证。如确有业务需求,应收取足额保证金后方可开立。

八、离岸业务中的进口开证业务按照在岸业务管理。

九、对于发生逾期付款10日以上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各分行要将业务情况、逾期原因及解决措施及时报送总行。

十、各分行加强信用证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切实保证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无故误报、漏报、迟报的分行,总行将给予通报批评。

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行要按修改后的统计报表上报(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报送时间仍为每季后15日内,报送形式为先传真,后将正本寄至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处。此外,各分行要按照工银办[1997]266号文件要求,将“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银统113表)和“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银统114表)于每年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报总行国际部外汇业务管理处,报送方式同上。

十一、各行要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行,总行将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修改的部分仍按原“通知”要求办理。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开证情况及期限结构统计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分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万美元

-----------------------------------------

|                      项目    |            本期发生          |              |

|                              |---------------|期末未付款余额|

|  业务种类                    |  笔数  |  金额  |保证金比例|              |

|---------------|----|----|-----|-------|

|        进口开证              |        |        |          |              |

|---------------|----|----|-----|-------|

|        即期信用证            |        |        |          |              |

|---------------|----|----|-----|-------|

|        远期信用证            |        |        |          |              |

|---------------|----|----|-----|-------|

|  |  90天(含)以下        |        |        |          |              |

|  |-------------|----|----|-----|-------|

|其|  90天~180天        |        |        |          |              |

|  |-------------|----|----|-----|-------|

|中|180天(含)~360天  |        |        |          |              |

|  |-------------|----|----|-----|-------|

|  |  360天(含)以上      |        |        |          |              |

-----------------------------------------

    

说明:

    1.“本期发生”项下只涉及本期业务,“保证金比例”指本期收取保证金数额与本期开证金额的比例;

    2.“期末未付款余额”指在本行开立的到本期期末尚未结清的所有信用证未付款余额,其中包括开证后未来单、来单后未承兑以及来单、承兑后未到付款期的所有信用证付款余额。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进口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分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万美元

-------------------------------------

|                项目            |  本期发生|本期已收回|期末累计余额|

|                                |-----|-----|------|

|    业务种类                    |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总量          |    |    |    |    |    |      |

|----------------|--|--|--|--|--|---|

|  按  |    已转入贷款          |    |    |    |    |    |      |

|      |------------|--|--|--|--|--|---|

|垫  款|    已转入进口押汇      |    |    |    |    |    |      |

|      |------------|--|--|--|--|--|---|

|方  式|    其他方式            |    |    |    |    |    |      |

|---|------------|--|--|--|--|--|---|

|      |    90天(含)以下    |    |    |    |    |    |      |

工商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本文围绕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适用这一问题,阐述了《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系,以及《行政许可法》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适用应注意的几个题,探索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以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有效途径。

    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当地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肩负市场准入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其工作职责是《行政许可法》调整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行政许可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同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法》所奉行的六项立法原则,不仅规范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而且符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内在要求,为《行政许可法》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要素——队伍建设,及从源头上治理纠正队伍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效的制约措施和法律依据。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应该 尽快明晰工作思路,创新管理观念,以战略的眼光、全新的导向去科学定位工作理念,以信用工商、责任工商、效能工商、规则工商四大建设引领工商工作,夯实实施《行政许可法》思想基础。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实施《行政许可法》要进一步强化行政裁决职能,澄清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收回、吊销、注销法律关系,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法律概念。促进《行政许可法》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历经7年之久,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单行的《行政许可法》。在现行法律中,大多数法律都是给政府授权,由政府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行政许可法》则是专门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这类法律也仅有三部(《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而《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立法意志和“合法、高效、公正、便民”的立法原则,同前三部法律相比,对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管理方式的创新、政府职能的转变,将产生更加深刻、更加广泛的影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当地政府主管市场监督和肩负市场准入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其工作职责是《行政许可法》调整的重要内容,《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围绕《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基本立法理念以及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适用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特征

    对于行政许可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国际法学界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不同的国家,都是通过本国的立法对本国的行政许可给予界定。我国的法学理论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经过反复研究,在这方面达成了共识,这就是《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所做的表述,“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从行政法学意义上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分层决策、分类指导、属地管辖的原则,对其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所谓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别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行为。在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中属于执行层,主要行使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能,并领导派出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核准登记辖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企业或其他经营性组织的申请,并对市场主体的所有市场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市场活动中的商标、广告行为进行监管;宣传工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此可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直接性、执行性、依法性、综合性的特点。它是工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的法定行政职权,其管理范围是市场,管理客体是进入市场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及其市场行为,其实质就是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决定。

    从行政许可的定义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特征不难看出,行政许可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同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为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同的是行政许可成立的另一法律要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仅限于此,还会有行政确认的成分,如: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但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行政职能,所以,实施《行政许可法》是规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促进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则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八章八十三条中,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也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特性,那就是该法自始至终遵循的六项立法原则。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该法的关键所在。

    (一)合法原则。即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范围、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及结果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所谓公平、公正,是指对所有行政相对人要一视同仁,外国人、中国人同样享有国民待遇,这也是WTO的主要规则之一。同样,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及个人、组织也要一视同仁。

    (三)便民原则。是说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救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权,复议、起诉权和要求赔偿权。

    (五)信赖保护原则。这项原则最早是在德国行政法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它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否则,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补偿或赔偿。

    (六)监督原则。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一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对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规范化和秩序化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规范化、秩序化要求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现高效、公正、权威的目标。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通过登记管理手段,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定条件确认其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资格,对其进入市场的法律行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所奉行的六项立法原则,不仅规范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而且符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内在要求,为《行政许可法》在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指明了方向。

    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主要制度与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

    《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三项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设立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明确指出了六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四类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充分体现了行政许可的确定应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为规范和调整行政管理与行政相对人自主管理的关系、行政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行政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以及行政许可方式和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还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大量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前置许可必须调整或废除。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这项制度明确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并从集中行政许可权等方面保证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按照公开、效能、便民的原则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时限以及行政许可的费用。这就从法律源头解决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流程、时限规范化等问题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了详细的监督检查方式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完备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工商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制止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风和随意执法的现象。

    四、夯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思想基础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和保障。《行政许可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应该尽快明晰工作思路,创新管理观念,以战略的眼光、全新的导向去科学定位工作理念,以信用工商、责任工商、效能工商、规则工商四大建设引领工商工作,夯实实施《行政许可法》思想基础。

    (一)、建设信用工商是时展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将2004年定为诚信建设推进年。建设信用工商,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中体现出的诚实守信的相关原则。首先是政务公开原则。该法规定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应公开透明;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工商系统应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健全公示制、首办责任制,增加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讲诚信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其次是恪守承诺原则。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许可决定。应提倡诚信执法,尊重相对人人格,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行政不作为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给相对人以适应的补偿,该法第七章有多条条款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信用工商理念的培植,必将使广大群众增强对工商机关和法律的信任度。

工商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核期间,应当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贸易、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按单数确定。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熟悉有关商标、产品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出席。

评审著名商标,应当采用实名制方式投票表决。

获得2/3以上出席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有关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前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对未予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

第十八条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

第二十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样式和使用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已经核准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著名商标认定商品长期停产,或者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相关经济指标严重下降,在广东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

(四)超越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范围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五)因严重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

(三)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四)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五)著名商标依法被撤销的。

撤销或注销著名商标,应当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撤销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工商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第二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以下简称消费者申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工商所管辖。

第四条工商所对于所受理的消费者申诉,认为在处理上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工商所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消费者申诉,应当告知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工商所申诉。

第五条工商所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申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六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简易程序。消费者权益争议比较简单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受理申诉的工商所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并告知被申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商所可以口头告诉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对于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所请求处理。工商所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并能够即时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是,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该记录在案的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有权行使下列收集证据的职权:

(一)要求当事人举证;

(二)询问当事人;

(三)查询、复制与消费者权益争议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收集其他有关证据。当事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工商所收集证据。

第八条工商所对未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消费者申诉,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第九条经营者拒不履行调解书,且构成《消费者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