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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功能型监管
金融监管体系的严重失范是导致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乃至全球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以美国、英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以巴塞尔委员会等为主的国际金融组织及机构高度重视全球金融监管问题,先后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与改进,并由此形成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新潮流。
一、国际金融监管变革的主要举措
1.美国监管改革措施
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双重”是指联邦和州政府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联邦一级,联邦储备体系(FRS)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对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也有一定的监管权。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则分别由证券交易委员(SEC)、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NACI),货币监理署(FDIC)等机构,同时各州监管当局在法定权限内对所在州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监管权。次贷危机暴露出了“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存在诸多弊病,亟需改革。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被认为是美国1930年代以来幅度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标志着美国的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多德一弗兰克法案》法意旨主要有两个:即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保护。围绕这两方面,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其一,监管重心从监管局部的风险转向系统性风险。为此而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来处理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的系统性风险,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加强金融系统稳定性,改变此前超级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局面。其二,在原有的美联储框架内,再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保护金融消费者免受金融欺骗与掠夺。其三,规范金融产品的交易,对证券化及场外衍生品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加强对场外衍生品的金融监管,填补对对冲基金等金融行业的监管空白、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投机易和风险较高的衍生品交易。其四,优化监管组织体系,严格银行资本金监管和业务监管,设立破产清算机制。另外,赋予美联储更多权力,将其打造成可以监管大、中、小型银行的超级监管者。
2.英国的监管措施
英国实行统一的监管模式,1998年在合并了原来九个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成立金融监管服务局,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统一监管。英国受次贷危机的影响也比较大,是积极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国家之一。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2009年2月的《2009年银行法案》和2009年7月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之中。《2009年银行法案》明确规定了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职责和所处的核心地位。并强化了相关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和权限。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英国加强欧盟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加强跨境监管,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3.新的巴塞尔改革方案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瑞士召开管理层会议,27个成员国形成了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III》,其最新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注重资本安全,提高资本要求。从金融危机汲取了教训,巴塞尔协议Ⅲ将资本安全放在了首位,并采取以下措施:修订资本定义,提升普通股在银行资本中的地位;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了7%;在某些证券化处理方法中,对再证券化风险暴露赋予了更高的风险权重。第二,加强系统性分析防范,保持银行稳定性。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逆周期超额资本,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方式,引入杠杆率将银行表外风险包括在银行监管范围中。第三,引入新监管指标,建立统一协调的流动性标准。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短期和中长期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流动性覆盖比率主要用来提高银行短期流动性来应对突发的流动性中断情况;净稳定融资比率主要用来鼓励银行使用稳定资本来源支持其业务,提高银行中长期的流动性。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动向
综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在全球金融监管方面所采取的新举措,虽然各有侧重,但从中还是可以发现其具有共性之处,可以看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出以下新动向和趋势。
1.监管模式趋向综合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向综合金融监管模式方向进行改革,加强了美联储权力,将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统统纳入美联储监管视野,从而使其成为超级监管机构;英国则在原有的综合监管模式基础上,又设金融稳定机构,建立以金融稳定委员会为核心的国际金融监管架构;欧盟则将原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联合升级为欧盟监管当局,由此形成统一的欧盟金融业监管。
2.实行“无缝监管”。各种监管改革方案都扩大了监管范围,以达到全面监管金融业的目的。例如,巴塞尔协议Ⅲ通过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将银行表外业务包括在风险资产的范围内;美国、英国和欧盟等都把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列入监管范围内;英国提出新的产品监管方法,以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3.突出系统性风险监管。传统的机构型监管以金融机构为监管对象并不能实现监管面的全覆盖,只有以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为监管对象的功能型监管才是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方式,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所以,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都更加关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系统性风险,显示出功能型监管导向。美国新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监督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作用,英国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复杂识别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显示出更加关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系统性风险。
4.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一国的金融风险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传染给其他国家。当前的金融监管仍然是以国家为主体,缺乏在统一框架下的国家金融协作。在新一轮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推进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信息共享和全球危机预警机制。2009年3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呼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间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2011年4月,G20成员达成一致,准备把七大主要国家的各项政策放在显微镜下检视,支持建立全球预警机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新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主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3-1992),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职责。第二阶段(1992年至今),开始实行分业监管模式。随着中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成立了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原有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越来越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从1992年开始证券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和银行业监管职能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到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银监会)“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制定与监督,其他三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监管。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和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新变化,以光大集团、中信集团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兴未艾,原有监管体制越来越显示出了它的不足和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容易出现监管疏漏。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机构间的业务交叉和渗透特征明显,业务界线逐渐变得模糊,如果严格按照现有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缺乏沟通和协调机制。尽管成立了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方信息资源分享和监管行动协调,但是实际上执行困难,从而导致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出现真空地带,产生监管漏洞,并且同时出现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和分散。
2.信息支持系统薄弱。我国金融监管质量不高,监管有效性不足的主要问题是金融数据信息不真实,情况反映不明晰,甚至相互矛盾。具体表现,一是金融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因信息反映的目的、利益的差异,致使反映结果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二是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信息反映标准不统一,宽严尺度掌握不一,致使信息反映差异较大;三是金融机构与其它部门因政策理解程度、执行力度不一,导致信息反映严重失实。这将导致决策依据不准确,政策指导出现严重偏差。
3.潜在的金融风险压力大。面对世界更为纷繁复杂的环境和形势,我们一方面要防止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内的金融风险引发为金融危机;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被国际性的金融危机所传染。长期以来在我国金融业中己聚集了大量的风险,主要是系统风险长期潜伏,局部风险集中释放。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质量每况愈下,金融机构经济效益不高等。如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居高不下,资产流动性差,盗窃、诈骗银行资金等案件时有发生等。过去我们之所以能避免发生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增长,之所以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侵袭,是因为资本市场的不开放和人民币的不可自由兑换。但是,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的后发优势正在减弱,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不断冲击着我国的金融发展之门。在这种情况下,防范金融风险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一个更高的要求。
4.国际金融监管协作欠缺。大型跨国金融机构需要众多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监管,而目前全球金融监管呈现区域分割的状态,各国之间缺少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分享,随着全球金融化的不断推进,两者之间的矛盾必将明显。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1.循序渐进推进功能型监管。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动向显示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同时也实施功能型监管的必要。鉴于功能型监管对复合型监管人才、金融监管水平以及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要求较高,现阶段我国在这些方面尚未完善,只能循序渐进地推进。起初可以由人民银行作为牵头监管机构,实现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统一框架内人民银行领导下的三大专业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以解决分业监管交叉环节的监管真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将三大专业性机构合并为统一的监管委员会,按照金融产品或金融业务对金融业进行全面的监管,最终实现功能型监管。
2.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建立包括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内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信息的简单化、简便化、透明化。明确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和责任,严格惩治金融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信息纰漏的真实、有效、准确、及时。建立监管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形成及信息披露的考核问责制度,强化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网络化的监管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共享,降低监管信息的搜寻成本。
3.扩大监管范围。金融创新工具既会带来金融市场的繁荣,同时又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很强的破坏性,尽管我国对冲基金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开放程度还比较低,但最终全面开放的预期是肯定的。因此,监管机构必须保持“超前”监管的理念。我国应完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监管方法,将对冲基金等金融创新工具纳入到国内金融监管体制中,既重视金融创新,又不放松创新产品的监管,形成有效监管前提下的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
4.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此次国际金融危机证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当今的金融体系中独善其身。因此,国内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并发挥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加强与IMF、G20等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建设应对金融危机的联合应急机制,协同制定与实施周期性经济政策以及完善共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制度体系。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本着“立足自身,着眼未来”的原则,根据现阶段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的实情,结合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国际金融形势,制定时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政策,维护和推进金融稳定,充分发挥金融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能量。
总之,当前的金融监管需要全面协调,必须通过调整金融监管模式、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多种手段和渠道,进一步打开我国金融监管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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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金融业全球化
随着金融业全球化的兴起以及金融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在面临着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保险资金投资效益较为低下等问题的情况下,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欧美等地发达国家迅速发展。2002年12月5日,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显示出我国金融机构正开始在走一条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中间环节,逐步满足业务拓展需求,规避金融监管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道路。但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完美:其可通过资本的内生联系进行业务的整合,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等。基于此背景,本文通过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借助博弈论模型论证相关问题,探讨建立适合我国金融特点的,职责分明、便捷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环境与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宏观环境分析
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形势, 我国政府不断调整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提高针对性和灵活性,经济向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 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态势进一步巩固。银行业银行业主要指标保持良好, 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加强, 行业稳健性标准和监管有效性提升, 风险管理和危机应对能力显著增强, 整体呈稳健发展态势。截至2012 年年末, 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95.30万亿元,负债总额89.5万亿元, 分别同比增长19.9%及19.2%。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净利润8990.9亿元,同比增长34.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至2012年末,净资产5664亿元,同比增长17%;全行业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911.02亿元,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 占总收入的56.77%。保险业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12年末, 保险公司总资产5.05 万亿元, 同比增长24.4%,业实现保费收入14 528 亿元, 同比增长30.4%,利润总额836.5 亿元, 同比增长57.7%。金融市场在改革创新中也稳步发展,发挥了改善融资结构和完善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如表1所示,货币市场流动性充足,债券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所拓宽,2012年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达77%。
表1 2012年主要债券发行情况
品种 发行额(亿元) 同比增长(%)
国债 19778 10.3
政策性银行债 13193 13
银行次级债 920 -66.5
银行普通债 10 -90
企业债券 16812 0.8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法律漏洞、监管目标分歧及监管机构协调困难等问题,金融监管公司在不断地寻找漏洞或灰色地带进行金融创新及混业经营,大大地增加了金融风险,也挑战着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
1.法律漏洞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管理模式,相应地,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也是基于特定的领域,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依次与其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对应。另外,这些由监管机构起草或颁布的法律规章制度等,都只具有本领域的特征,换句话说,对其他领域缺乏考虑或者缺少沟通。因此,法律漏洞及灰色地带出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诞生创造了诱因。
2.监管目标分歧
监管重点及目标的分歧有可能在各监管机构间引起冲突。银监会把重点放在银行业机构的审慎监管上,证监会主要负责营造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有效,保监会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保险业的稳定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各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指标体系、监管模式等各有差异,对被监管者的结论也不尽相同。在监管内容上,各监管机构都偏重对该领域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其日常经营风险的评估尚不成熟,并忽视对金融机构经营安全性、盈利性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3.协调困难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过程中,上述三个监管机构存在着协调效率不高的问题。由于这三个监管机构有着同等的地位,因此在监管或应对危机过程中,在选择牵头机构或决策机构时就显得尴尬,这也直接造成了信息共享和问题处置的低效率,大大降低了监管效果。这也就意味着对这类金融集团的风险难以界定及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规避监管,会利用灰色地带进行资本转移,而监管机构因为不熟悉跨领域的业务,监管效果会大大弱化,监管成本也会相应增加。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博弈分析
本节构建的序贯博弈模型,是为了证明在分业监管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选择混业经营逃避监管是大概率事件;而为了降低风险,监管当局在效用大于成本时会选择混业监管,如果违法成本过高或被发现的概率较高,金融控股公司则不会选择不合法的经营。现假设市场上只有一个监管机构及一个金融机构。监管方只有两个策略----分业监管(漏洞较多)和混业监管(漏洞较少),其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机构在观察监管方的行动后决定自己的策略,其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策略可以是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合法)或者混业经营(非法)。同时也假设在分业监管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漏洞进行混业经营获得额外利润,而这种行为被监管发发现并处罚的概率很小。
假设有:MR:混业监管;SR:分业监管;SO:分业经营;MO(NI):混业经营;MO(I):混业经营;Cm:混业监管中监管方的成本;U:混业监管中社会的效用;R:金融控股公司的正常业务收入;Re: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额外利润,Re>0;Ri:金融控股公司非法经营的额外利润,Ri>0;F:混业监管中监管方对非法经营的处罚;1-p:发现非法经营的一般概率;ε:混业监管中监管方侦测非法经营的能力。
图1 序贯博弈的博弈树
其中,X11: 0, R;X12: 0, R+Re; X13: (1-p)F, R+Re+p Ri -(1-p)F;X21: U-Cm, R;X22: U-Cm, R+Re;X23: U-Cm+(1-p+ε)F, R+Re+(p-ε)Ri -(1-p+ε)F。
如果U
当p>时,金融控股公司会选择混业经营(有非法经营)策略;如果p
当U> Cm时,监管方会选择混业监管,也就是说,它有能力辨别机构的混业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效用(金融稳定与市场信心)大于混业监管的成本,金融控股公司的行为由ε和F决定:
如果ε
如果ε>p-,此时的子博弈精炼均衡为:混业监管,混业经营(没有非法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发现过度金融创新或违规的成本过高,没有利润空间,因此将很好地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降低金融创新程度。
由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促使,无论监管方采取何种策略,金融控股公司都会想方设法进行混业经营(Re> 0);又因为非法经营会给金融系统带来负面影响及不可掌握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方期望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于是,混业监管,混业经营(没有非法经营)是一个优化的策略组。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的搭建
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方便非常迫切的问题,目前中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主要监管责任机构不明晰。
(一)基本监管框架
鉴于中国现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可以借鉴美国1999年颁布的GLBA法案中的有关内容。该《法案》允许以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的形式实现银、证、保等多项金融业务相互渗透和融合,并产生新业务及服务,同时,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各种改变,继续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及监管的有效,金融监管的框架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演变成现在的伞形监管框架。鉴于现实情况,应提高人民银行地位,改变一行三会的平行监管路线,人民银行作为最高的综合监管机构,实施对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的功能监管,三会需定期向其汇报信息,以加强功能性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紧密关系与信息共享;对不断发展的金融创新及衍生品的监督权应按照产品类别进行分类监管,建议人民银行对混业的商品及服务进行审定并对合并报表的分析。银监、证监、保监对其负责的子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二)监管实施的步骤
在监管框架有效搭建后具体的监管实施步骤有:
1.公司治理监测
人民银行会同其他监管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界定各高管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2.资本充足监测
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金融控股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具体应包括整个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健全、母公司的资本管理能力和预警能力等。建议在消除资本重复计算和多重财务杠杆基础之上计算整个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参考新巴塞尔会议要求,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应大于15%,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小于5%。
3.关联交易监测
人民银行应根据实际得益的原则鉴定交易各方,允许金融集团在合法合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依照正规渠道整合资源,提高综合经营效益,并做到及时信息披露,禁止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投资者及公众利益的行为。大额内部交易是指金额占子公司资本5%以上,或在一个季度的与同一个交易方交易累计金额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交易。
4.流动性监测
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流动性进行监测,关注并分析集团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状况等,而金融控股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并表管理,并每月10日内报送报表。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合理的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适当水平,并不断提高资本补充能力。
四、结论
本文归纳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特征和特殊风险,阐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并结合实际分析了我国现行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减少金融风险及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下,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仍在转型经济中,金融业及其监管的发展会比其他工业国家更为复杂。利用市场“无形的手”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并发挥其自律功能将是一个长久及艰难的过程,面对不断变化的金融环境,我国金融监管在适当的时机应进行调整。监管层要特别注意金融控股公司的非法关联交易风险、资本重复计算风险及有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风险,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和概念,以及市场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内容;明确监管主体,构建高效的监管框架,保证信息流动的及时和顺畅;设计新的监管指标预警体系,务求做到监管的合法合规,提早发现风险,准确识别风险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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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冲突和疏漏,其根本原因也不在于监管机构的设置。由此,不宜过快选择统一监管模式,而应采取分步推进的思路,随着市场发育和监管成熟,再考虑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局。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属分业经营体制下的分业机构监管。具体说,我国央行仍承担着传统的银行监管职能,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督。这种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与自1993年开始推行的分业经营体制是相适应的。当时的金融格局表现为金融结构简单、银行资产在整个金融资产中占绝大部分比例、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较为弱小、严格的分业管制、风险特征比较明显等。
近年来,随着金融深化的推进,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的合作与创新已有所显现,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分业界限。呈现出金融结构多样化和金融风险复杂化的态势。我们认为,在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监管的有效性,即以保证监管制度安排朝着有利于监管目标实现的方向进行,实现监管组织结构与目标的兼容性;成本最小化,即无论是分业还是统一,监管需要成本,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本身也需要成本;前瞻性,即要顾及未来金融格局和交易结构的变化。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方案较多,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要分开,理由是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存在冲突,以至于监管效率;单独设置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并列,暂时保持分业监管的格局以适应目前分业经营的局面;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与人民银行平级直属于国务院,证监会与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并入国家金融监管局,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实施统一监管。
对以上三个层面的安排,我们认为:是否将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剥离出来,关键取决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从职能上,两者目标完全不同,货币政策目标是着眼于实现货币稳定,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而银行监管则是为保护存款者利益和确保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当然,由于部门内设,两者存在一定的粘连度可能会产生冲突,表现为货币政策目标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优先于监管目标,而监管目标在一定时期同样也会影响货币政策目标,从而影响监管效率。但是,在我国现有国情下,中央银行自身独立性还不强,通过机构外设能解决双方粘连吗?能确保银行监管的独立性吗?值得怀疑。加上“另起炉灶”必须要花费监管成本,以及额外产生的“摩擦成本”,很难设想这样做会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预期目的。
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客体的内控制度,因为外部约束须通过内部控制起作用。从监管主体看,中央银行监管手段滞后对银行的监管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对已经出现的具有综合风险的金融工具和带有混业色彩的金融交易存在着监管真空的问题。从监管客体看,内控制度不健全是影响监管效率的关键,而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目前客观存在信贷软约束、利润目标不强、内控失效、政府干预等弊端,显然这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冲突。
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果然混业经营的潮流和统一监管的组织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如英国、日本及一些北欧国家,它们认为统一监管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有利于更好地建立起信息沟通机制,以避免分业监管容易产生的监管冲突与监管疏漏等问题。但是,仍有一些国家坚持分业监管,最为典型的如美国,认为统一监管机构削弱了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竞争力,易诱发权力垄断和极端官僚主义,致使统一监管的潜在优势丧失。所以他们认为,尽管金融机构的全能化是大势所趋,不同领域的界限也在逐渐模糊,但在目前甚至在较长时期,银行、证券、保险三业之间业务类别及风险的性质有着显著的差别,统一监管模式在较好地解决一致性和协调性的同时,缺失了金融监管的差异性。
我国不宜过快推行统一监管,而应维系分业监管的格局,可通过设置协调方式,包括信息交换上的协调、法规上的协调、日常监督的协调、处理上的协调等来解决目前已存在的监管冲突与监管疏漏。这是因为,目前我国仍是分业经营格局,而且短期内难以改变,此时实行统一监管显然无法取得“监管规模”,反而容易导致权力的垄断和极端官僚主义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我国目前业监管不力、效果不佳并不在于监管机构设置如何,而是在于金融监管理念不清、运作机制落后、立法执法环境不成熟、国有银行垄断局面没有打破等原因。
所有金融界的人士都在等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按五年一次、换届选举年年初召开的惯例,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本应该明年初召开,但今年春天,外媒便率先爆出中国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会提前召开的消息,随后不断有类似小道消息在坊间流传。
随着今年的第三个季度渐近尾声,关于会议将何时召开的猜测越来越多。在G20杭州峰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在G20之后,中国将召开一次重要的经济会议,讨论中国的赤字率问题。这一会议被认为很有可能就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所以如此广受关注,是因为一行三会的改革方案可能会在会议上公布,这次改革,是中国金融监管方式的一次重大调整,涉及到监管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而之前流传会在6月份就召开的会议,到现在还在众首祈盼中若隐若现,据政府智囊人士透露,因为各方面争议很大,意见难统一,所以方案迟迟不能出台。目前,金融改革方案还在高度保密状态下设计。
宏观审慎之难
这几年,中国金融领域问题不断,P2P从爆发式增长到大面积倒闭和爆出有公司负责人卷款携逃,股市剧烈动荡,熔断机制火速退出,征信问题频出,资本外流增加,债务问题突出等等,让更多的人开始质疑中国金融业的监管问题。金融监管体制必须改革已成各界共识,但到底怎么改,却一直难统一。
目前中国实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始于2003年,这种金融分业的监管框架,已经和中国金融发展的契合度越来越低,特别是去年的股灾,让人们对这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谁的孩子谁抱”的监管方式意见更大。
金融分业监管并不是中国独创,而是世界通行的一种金融监管模式,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基本上西方发达国家都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因为之前人们认为,只要金融市场中的每个个体是安全的,金融体系就是安全的。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人们才认识到,金融体系存在着合成风险,也就是说,即使金融市场中每个个体都没有问题,也可能出现金融的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不仅需要微观审慎,还需要宏观审慎。自从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宏观审慎已是全球金融界的共识,之前几年,金融大国们都在进行相关改革,美国和英国等国家都在推进金融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改革。
近年中国金融面临的诸多风险,也表明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关于金融监管框架的部分,就明确提出要“加强统筹协调”。而分业监管显然无法达到统筹协调。要对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中国同样要推进金融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改革。
业界提出了数种改革框架,比如“超级央行”、“一行一委”、“一委、一行、一会、一局”等等。一行和一会自然还是指中央银行和证监会,一局是指中小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局,或称行为监管局,一委则是金融稳定委员会。
虽然各种方案林林总总,但不管具体机构如何设置,总体思路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超级央行模式,即中央银行集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于一身,其他相关机构都设置在它下面。另一种是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其他所有金融管理机构都受金融稳定委员会管理。
这两种改革思路,前者接近英国模式,后者则接近美国模式。但不管是哪种模式,都会在各金融监管部门之上,设立一个统筹管理机构,显然,这会极大地削弱这些金融监管部门的职权。这也是目前方案迟迟难出台的根本阻碍。
宏观审慎在技术层面本身就是艰难的,它对金融人才的要求很高,经过几年摸索,从全球看,只是初步形成了可操作性的政策工具体系。但对中国来说,宏观审慎除了技术之难,更难在利益协调上。比如几种方案,相对最容易实施地是在一行三会之上直接设立一个金融管理委员会。但这样凭空多出来的机构,在实际管理上会有多大权力?能撬动早已存在的一行三会吗?如果不采用这种方案,其他任何一种都会涉及到一行三会的合并或者拆分,这难度有多大可想而知。
和所有的改革一样,金融监管改革也面临利益的重新分配。特别敏感的一点是,这次改革,可能会造成干部管理岗位甚至包括部级职位的减少。
这是真正的攻坚战,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大方向已定,各方并没有异议,除了坚决推进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改革,加强宏观审慎,没有其他路可走。但具体怎么走,现在还看不清楚。
之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曾刊发署名文章,认为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金融监管架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分阶段推进。社科院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也建议,中国金融监管框架调整实施“四步走”战略。但是,分段走要走多少年?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面临的诸多风险,能等到中国金融监管体系逐渐完善吗?
人事大调整
业界很多人注意到,从去年开始,一系列金融系统的人事调整就开始了。继去年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集体换帅之后,今年,金融系统人事调整更是频繁,特别是在今年4月和5月,有一轮密集的人事调整,近几个月,一行三会更是全都在进行人事调整。当然,里面有些调整是因为有些人到了退休年龄,有些是正常的轮岗培训,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调整引人注目。
金融系统人事调整本属正常,也经常会发生,但这轮调整似乎有些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感觉,一些业内资深人士解读为是为了金融监管改革铺路,有人戏称是大战之前,调兵遣将。包括今年初肖钢的卸任也被解读为中国监管机构改革已经开始。
这次干部调整和以前还有点不一样的地方是,除了高层变动较大之外,中层干部的调整力度也比较大。
央行的中层干部调整已拉开序幕,涉及货政二司、调统司、反洗钱局、央行金融研究所等等多个业务部门。这一轮央行中层干部调整密度之大,被认为是近年来少见。
而在央行这次司局级干部大调整之前,证监会已经完成了对中层干部的调整,很明显,这些调整都重在加强监管。而刘士余的履新,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带着任务来的”,对内对外思路都是加强监管。
而早在5月中下旬,保监会就已经提拔了一批中层干部,约10人左右。
中层是具体的执行层,连中层干部一起调整,似乎显示了中央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决心。
好的政策方针,一定要有好的人去执行。但在中国的金融界,人才问题一直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在早期,是专业人才欠缺的问题,那时候,国内懂金融的人很少,后来从国外引进人才,但后来发现国外来的人到了中国水土不服,理解不了中国国情。直到找到一批从国内出去的在国外学习金融并在华尔街等地工作过的国人,才解决了最初的人才问题。
但新的问题随之而来,国内的金融监管机构工资很低,他们管理的金融机构工资数倍于他们,更别提国外的投行了。优秀的金融人才为什么要到国内的金融监管机构工作?
之前,国人官本位思想还比较严重,监管机构能满足一些人的心理需求。听业内人士讲过一个真实的段子:早些年,监管机构的人去下面检查,有人会流露不自觉的傲慢,有远见的人会提醒这些人,你应该和这些单位搞好关系,没准以后是你的出路。当年听的人颇不以为然,而近些年,随着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开始去下面就职,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人才流失不少。
据媒体的不完全统计,最近 5年,已至少有49名一行三会的官员下海。他们的去向一般是银行、基金、保险公司等,年薪往往能翻数倍甚至数十倍,下海的往往都是专业水平高、在行业内已深耕多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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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来源:全球领先的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数据挖掘和整合营销机构艾媒咨询。
{3}数据来源:专业互联网金融数据中心,零壹研究院。
{4}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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