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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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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监管政策

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1篇

1.此债危机概述

引起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的直接原因是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持续降温。利息上升,导致还款压力增大,很多本来信用不好的用户感觉还款压力大,出现违约的可能,对银行贷款的收回造成影响的危机。这场次债危机也迅速形成了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并且很快从金融领域蔓延到了实体经济。

2.美国在危机中体现出的监管漏洞及以往政策的不当

在过去近十年美国的发展,受益于全球化的大趋势,经济不断繁荣,但这种繁荣的基础其实比较脆弱。由于其自身的储蓄相对不足,消费不断增长,经济的金融化趋势不断加强,其集中的表现就是家庭利用已有的金融资产,尤其是房地产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来支持其日益高涨的消费。这一格局发展的必然结果就是消费信贷链的破裂,集中表现在美国的次级房贷危机。危机根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为危机埋下了伏笔;二是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最后是美国低利率的货币政策推波助澜。

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

1.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一致性

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的方向具有一致性。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币值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而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为实现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公众利益,促进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而采取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冲突,两者目标的方向具有相同的致性,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公众的利益。首先,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是保证实现货币政策的必要条件。其次加强金融监管目的之一是为货币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的。没有金融监管的“保驾护航”,在我国现有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仅仅有货币政策,是无法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2.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矛盾性

可以看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是紧密联系的。但同时,二者也是存在一定的矛盾。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主要体现在经济周期中操作方式的矛盾性。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而动,而金融监管则具有顺周期运行的特点。由于二者操作方式的不同,使得二者必然产生目标冲突。如近年我国紧急持续高速增长,为防止潜在的通货膨胀,央行采取了提高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导致银行流动性资金吃紧,周转出现困难而出现风险,与金融监管目标冲突。所以,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必须相互协调并且要建立二者相互协调的制度。建立协调机制是调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矛盾的重要手段。只有建立紧密的协商联系制度,才有可能将货币政策的政策意图和金融监管的重点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微观主体和宏观经济的同步发展和双向互赢。

三、我国经济形势及调整

在这次金融海啸爆发后,泡沫破灭。我国也因此凸显了以前被经济过热所掩饰的问题。泡沫破灭以后,大众意识到持有的财富其实没有真正增加,股市房市暴跌,各种金融产品的低迷,使财富缩水,但是物价却并没有随着人们资产的缩水而下降,因此人们的消费大幅减少,而人民币的升值和国外消费的减少使得我国的出口贸易遭受到了严重打击。我国也从原来从紧的货币政策转为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这是正确的调整。可是因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漏洞,以及它和货币政策之间的不适应使得一些个体能够操纵股市,而国外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这些漏洞使用直接投资的钱做着间接投资,大量热钱流入国内证券市场,使得股市暴涨暴跌。因此,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不是完全相互独立的两方面,是需要互相适应与协调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实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1.货币政策的调整

在世界金融危机日趋严峻、我国经济遭受冲击日益显现的背景下,中国宏观调控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在安排资金强力启动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这是中国10多年来货币政策中首次使用“宽松”的说法。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意在增加货币供给,在继续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同时,要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金融监管的调整

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在强调金融安全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道德风险。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3.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

对二者各自调整后,还要将其有机结合在一起,既要严格监管,防止金融市场的发生混乱,使各个监管部门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同时还要减小对货币政策的抑制作用,调动起各企业部门的积极性,各部门相互促进,才能使货币政策的作用得到发挥,早日摆脱金融危机的困扰。

4.调整的效果

政策的调整从一定程度来说对经济的复苏起到了作用。我国上证指数的自2008年10月28日的最低点开始反弹。

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著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全国保险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2.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非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在以美国为首的受到危机重创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背景下,致力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些规范监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原则》,2009年的《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方案》、《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在规范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构成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的银行业的监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美国监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过,美联储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是否出现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谁来监管美联储?现在能否对真正掌握实权的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还未可期,这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其次,新法案仍遗留一些未解难题,如“两房”等问题。

另外,对银行的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识别标准,新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运行中是否能协调运作,上文提到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但具体权限并没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并没有彻底改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消费还将继续,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完全覆盖监管,还是只能像这次的危机一样只是临时的处理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法案对这些问题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进,不断完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和实现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的专业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深受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影响。所以此次危机所暴露的国际金融监管中的宏观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监管不协调等种种弊端,也就会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中有所反应。由于国内市场相对封闭、金融创新相对不足,我国金融体系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出现,大量的游离于监管真空带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加全面而系统的配套监管机制的产生。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强化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角色,确立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主体地位。与受危机重创的美欧国家一样,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存在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合成谬误”的问题,银、证、保三个行业监管部门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为目标,无法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承担的具体职能上看,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赋予人民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上的主导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源头,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树立中央银行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牵头人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分离、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尤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关键在于确立监管协调牵头人,当前,这一角色应由履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能的中央银行来承担。

(二)重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改革文件中关于流动性标准的新建议,结合我国已经加入这一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应当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业银行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在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资本的规划上能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业务水平科学发展,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的协调一致发展。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在这场危机之后学者都在大力呼吁监管,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因噎废食,金融业的自主竞争和发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关键是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内控机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秦国楼.以金融稳定为本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0(16).

[2]盛硕.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金融创新[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7).

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理念变革 模式创新

为顺应全球金融业日益融合的趋势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促进本国金融市场发展,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和金融法律改革,并初步确立了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监管理念和模式。但是,次贷危机表明现行金融监管理念和模式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促使各国进一步变革金融监管理念和创新金融监管模式。

从个体到系统的审慎监管

危机之前,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稳定的维持,不论采用哪种监管模式都是重金融机构个体的微观审慎监管而轻金融系统的宏观监管。传统个体式微观审慎监管将监管的对象设定为单个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关注单家银行机构的稳健性运行。其监管逻辑是,只要严格监管体系中的每家银行,并保证他们都健康运行,那么整个银行体系乃至金融网络就会稳定健康。但是,微观审慎监管功能的实现并不能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次贷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衍生金融品创新活动长期游离于微观审慎监管之外。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后危机时代各国都从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机制上进行监管改革和重塑。在此,笔者主要以金融危机的策源地美国和金融大爆炸的发祥地英国的审慎监管改造为例进行阐述。

美国审慎监管的改革与重塑。后危机时代,美国确立了“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审慎监管理念,并在协调与制衡的基础上,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系统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对场外市场的微观审慎监管。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金融改革蓝图》。该计划提出,短期要针对次贷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改变监管机构职能,中期要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长期则要解决美国现行银行、保险、证券以及期货业分别设置监管者的模式,向着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模式转变。但是,由于次贷危机进一步深化而演变为金融危机,该计划确定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未能实现。奥巴马上任后,美国财政部于2009年3月26日了新的《金融改革框架》。该框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确定为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务。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这一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并提交众参两院审议。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议,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于2010年6月和7月通过了以参议员银行委员会主席多德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弗兰克的名字命名的金融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法》(Dodd-Frank Act)。该法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实现了从个体微观审慎监管向系统宏观审慎监管的转型。首先,确立了“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审慎监管理念,扩大了监管范围。其次,建立了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机制。第三,建立了分工明确、制衡有力的金融监管体制。

英国审慎监管的改革与重塑。次贷危机发生后,英国金融监管部门也对其金融运行模式、理论和制度进行了反思,并加强了审慎监管。这集中体现在英国《2009年银行法》(Bank Act 2009,英议会于2009年2月12日通过)和《2010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0,英议会于2010年4月8日通过)的有关规定上。《2009年银行法》明确规定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职责和所处的核心地位,并强化了相关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和权限。①为了弥补《2008年银行法》对银行破产程序规定的不足,加强对破产银行的持续性管理,完善银行救助机制,该法还授权监管机构依“特别处理机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所赋予的三项稳定性权力在银行破产之前对其进行事先干预;对金融服务补偿计划进行改革,设立意外准备金以补充赔偿款项来源,提高赔偿效率,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的持续性经营;规范银行清算程序和对“剩余银行”的管理程序,加强对破产银行的管理。《2010年金融服务法》将维护金融稳定确定为金融服务局的监管目标之一,并在《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的“确保市场高效公平有序”、“保护消费者获得公平交易”和“提高英国金融市场的质量和效率”三个政策目标之外,增加了“应对危机—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加强金融监管”这一政策目标。②为此,该法还扩大了金融服务局的权力和职责,即为达到金融稳定的新目标,金融服务局有权制定规则,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资料,对其不当行为进行惩罚,并且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其权力得以实现的措施。

然而,从实践上看,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并不到位,其体制、机制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有效审慎监管的需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虽然《2010年金融服务法》增加了金融稳定的监管目标,并赋予金融服务局更大的监管职责和权力,但没有赋予其与之相匹配的监管工具和手段;二是未能按照监管目标和功能建立起有效的审慎监管体制和机制。《2010年金融服务法》并没有真正解决自“北岩银行流动性危机”所暴露出的英国金融三方监管机构信息沟通不畅、协调不灵以及由此引起的宏观审慎监管缺失、危机应对效率低下的监管体制和机制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英国财政部于2010年7月了《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的建议报告,旨在建立有效的宏、微观审慎监管体制和机制。根据该建议报告,改革后英国将形成由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两架马车”统领的“一行一会两局”的审慎监管体制和机制。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吸收了“双峰监管”和“目标监管”的先进理念,体现出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合流之势。这种金融监管模式立足于宏观审慎监管,兼顾消费者保护、金融市场建设和金融危机管理,从而能较好地处理金融机构审慎监管、金融系统稳定、金融产品监管及中央银行相关职能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实现监管目标。

从投资者保护到消费者保护的转型

金融自由化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创新不断加快,这不仅提高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加剧了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性,而且使消费者难以理解、评估金融产品的构造、特征和风险,从而只能被动依赖于外部独立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做出交易决策。针对金融消费者这种市场弱势地位,后危机时代欧美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另一个重点便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从建立独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大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加大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力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救济机制等方面实现了从投资者保护向消费者保护的转型。

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机构。比如,为避免多头监管造成的监管重叠、监管竞次、监管真空等漏洞,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权的统一,各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建立起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即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加大金融产品提供商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金融产品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加剧了金融服务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后危机时代,各国在传统的金融服务者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服务者的产品说明和风险揭示义务和责任,即金融服务者在销售金融商品时须向客户充分说明推荐理由,揭示产品特性,提示产品风险等。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救济机制。凡有权利必有救济。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各金融市场发达国家都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救济机制。比如,英国《改革金融市场》中提出多种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一是进一步强化“金融申诉专员服务计划”,以更快捷有效地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二是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赔偿计划”的事前融资制度,以保障金融消费者因金融机构破产而遭受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三是建立消费者代表诉讼制度,以便于金融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

从分别立法到综合立法的转变

与金融混业经营和统合监管的实践相适应,自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颁布之后,挪威、德国、瑞典、比利时、芬兰、奥地利、匈牙利、爱尔兰等欧洲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都纷纷仿效英国相继制定了统一调整各类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商品和客户的金融服务法。如日本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韩国2007年的《关于金融投资及资本市场法》等。

综合金融立法最显著的特点有二:一是打破了传统民商法上有价证券的概念,以金融投资商品统合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及其各种金融衍生商品,并予以统一的法律调整;二是改变了传统金融法律以“对象商品”或“金融机构”的概念形态或种类为基础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的做法,而代之以按照“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原则实行统一规制,即对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商品、客户按经济实质进行功能分类,并对金融功能相同的对象适用同一的进入、健全性、营业行为规制。

(作者分别为贵州财经大学讲师,贵州财经大学教授)

【注释】

①李扬,胡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58页、第68页。

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自由化。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金融动荡发生越来越频繁,1987 年华尔街股市崩溃、1992 年的欧洲货币体系危机、1997 - 1998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美国开始进行金融监管改革,2011 年爆发的欧洲债务危机,直接影响到全球股市、期货市场、原油价格等各个方面。为了防患于未然,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内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危机下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虚拟资本的无限扩张以及信息分享机制不畅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障碍,2008 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促使美欧各国探寻和建立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和规则。

( 一) 《巴塞尔协议Ⅲ》。

受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的巴塞尔协议影响了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为了创造出更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协议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资本质量; 第二,提出新的计量指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提高整个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第四,引入杠杆率指标,把控银行风险敞口。

( 二) 美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两级多头式监管”,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对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监管。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2010 年 7 月,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其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组建联邦级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 ( FSOC) ,负责识别和防止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2) 组建全国保险监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险行业的监督、咨询、建议和信息交流等职责。( 3) 成立全国银行监理署( NBS) ,负责对所有联邦特许存贷款机构、外国银行实施审慎监管。( 4) 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 CFPA) ,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予以归并,统一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对金融产品提供机构进行检查,对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行为实施处罚。

二、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问题。

( 一) 金融行业经营模式的变化。

中国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业逐步对外开放,随着竞争的加剧,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模式业也开始带有一定的混业特征。

首先,监管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1999 年 8 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同年 10 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 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保险业务。其次,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子公司混业经营,即一个金融集团或者非金融集团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混业经营在提高金融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同时,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 二) 金融创新的发展。

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这些业务本身来源于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证通”、“银券通”等银行业务品种的使用使得大众通过银行网络就可以直接进行证券投资。保险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混业经营的势头尤其明显,新的涉及多个金融业务领域的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如投资联结保险就横跨保险业和证券业两大金融业务领域。

三、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 一) 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除了四大国有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机构,1986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初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此时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一种单一监管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托、证券、保险在内的各种金融机构相继建立,并逐渐形成了混业经营状况,分业监管的模式逐渐确立。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将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证券机构的审批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1993 年底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分业监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础,该决定要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管理。1998 年中国保监会的成立,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2003 新设立的中国银监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负责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即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逃避监管。并且分业监管体系基于金融机构的分类进行个别监管,实质上是对金融市场的分割,这种分割增加金融体系的成本,阻碍了资金的自由流动。

为了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高效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 2004 年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相应职责,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备忘录建立了信息搜集与交流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 其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协商确定; 其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互相通报对其监管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的处罚信息; 其四,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对外开放政策的交流、协调机制,并互相通报在有关银行、证券、保险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的活动信息和观点。

( 二) 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确定适度监管原则。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监管不足和管制过度并存的现象,金融法治带着明显的行政主导性,适度监管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干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权和金融自,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金融机构得以稳健经营,只有当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时,才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为达到这一目标,金融监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化。

2、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从巴塞尔委员会 2010 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以及美国2010 年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当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更注重控制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各国对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变化也越来越呈现出某种程度的综合监管。

中国“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经过多年实践,相互间竞争越来越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虽然有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该机制只是在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宜之计,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强制力和权威性不够。因此,在改革目标上应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综合型监管模式。在机构设置上可借鉴以美国,考虑组建隶属于国务院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识别和防止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目前的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很难共享,国务院设立的金融监管部门要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证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共享。

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的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功能性监管转变,加强事前预警防范。银行业作为整个金融行业的主体,应参照《巴塞尔协议Ⅲ》新修订的监管准则作出相应的调整。对证券业及保险业,由于这类行业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点,要重点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映,随着资本的国际流动不断加快,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凭以国别为基础的金融监管不足以控制风险。目前国际社会调整国际金融监管的有关规范主要有三类: 一是巴塞尔体制下对国际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中国在 2009 年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 二是 WTO 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该协定1999 年3 月开始生效,这意味着在金融服务领域要逐步实施自由化,WTO 在未来的金融监管协作与合作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是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该组织由世界银行和美洲国家发起,开始的宗旨是帮助发展拉美市场,1983 年,该组织正式成为全球性组织。

该组织的宗旨是: 通过交流信息,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成员组织协同制定共同的准则,建立国际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机制,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有效; 并共同遏止跨国不法交易,促进交易安全。中国证监会在国际证监会组织 1995 年的巴黎年会上加入该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

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对于我国来说有两个好处,一是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的先进理念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 二是进行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参与国际金融秩序的制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维护本国的利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基于此,随着区域经济体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区域内金融危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廖岷。 从美国次贷危机反思现代金融监管[J]。 国际经济评论,2008( 4)。

[2]尹继志。 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框架、内容与启示[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 6)。

消费金融监管政策范文第5篇

一、金融监管理论萌发阶段的研究

(一)重商主义阶段的货币流通禁令

金融监管的萌芽思想应追溯到重商主义时期。那时的金融监管思想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资源,让资源都用在本国建设上。采用了在生产、金融、贸易上的管制措施,尤其是在货币上的管制即:禁止一切黄金和白银的外流,并把一切国内货币置于流通领域之中。因此,金融监管的萌芽发展阶段――金融管制阶段,即为此阶段法律上关于货币的禁令。

(二)大卫.李嘉图的货币价值论和金块论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810)通过货币价值论阐述了货币发行数量的原理,并通过参与“金块论战”分析了当时英国货币流通问题,进而表明了货币流通数量需要控制的这一金融监管思想。首先,他把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运用到了货币价值当中。他认为铸造货币的金银,如同其他商品一样,是有价值的,其价值决定于生产金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而且会随着采矿技术和采矿机器的改良而发生变动。同时,作为当时“金块论战”主要代表之一,他认为英国物价上涨和英镑汇价下跌原因在于银行券贬值。因此,他主张迅速恢复银行券的兑现,使银行券发行量受黄金数量控制,以实行(金本位制的)货币的自动调节。

(三)亨利.桑顿的金块论战

在“金块论战”中,英国经济学家亨利.桑顿(Henry Thornton,1802 )提出了真实票据的不断贴现过程将会导致信用链条的延长和信用规模的成倍扩张,故而真实票据原则并不能保证银行有足够的货币供给弹性,从而避免银行遭到挤提以及引发通货膨胀或紧缩。因此,以真实票据原则发行银行券存在发行过度的危险,应该受到集中的管制。进而,亨利.桑顿提出作为统一管理发行货币的机构中央银行应得到充分的金融监管,但这种金融监管并非是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管,更不涉及金融机构的微观行为。

(四)霍特里、汉森、凯恩斯、萨谬尔森等的信用调节论

信用调节论是在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霍特里(R.Hawtrey,1919)将现金与信用统称为货币,认为经济周期的变动是由于信用的扩张或收缩造成的,信用的扩张与收缩,受制于现金余存额的变动。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936)认为:经济危机和失业的主要原因是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不足所产生的有效需求不足。汉森(Alvin.H.Hansen,1953)提出了补偿性的金融政策,即在经济衰退时期,扩大信贷规模,降低利率,刺激投资和消费;反之,在经济繁荣时期,缩小信贷规模,提高利率,抑制投资和消费。保罗.萨谬尔森(Paul.A.Samuelson,1948)强调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在经济调节中的作用,主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进行宏观调控。可见,信用调节理论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可以通过货币信用政策去治理,主张通过扩张或收缩货币信用,控制社会的货币与信用的供给,调节经济增长。这足以证明对金融体系中货币监管思想已相当成熟。

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研究成果

20 世纪90年代以来赫尔曼、穆尔多克、斯蒂格里茨等经济学家在对东亚经济的分析中发现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信息严重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据此,在此阶段有如下几个典型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成果。

(一)信息经济学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金融危机,特别是1997年的由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后,信息经济学分析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理论则不断取得新进展。在信息不完全对称下,提出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存在有效地解决了信用过程中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另外,监管代表说把金融监管看作是广大投资者及储户对金融中介实施监督措施的代表。由于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往往使一般的金融中介难以承担,并且金融中介无法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政府则有责任在监管方面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市场信息问题。

(二)功能观的监管理论

功能观金融监管的理念主要是来自于有关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学说,其代表人物主要是默顿和博迪(Merton,Bodie,1993)等。实践中,功能观对美国的金融监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99年,美国国会采纳此观点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取代《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该法打破以前的限制,允许保险、银行和证券三种金融业务混业经营;在法律的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改称金融服务。1995年巴塞尔委员会运用此观点于为银行设置全球性证券资产组合的资本标准。金融中介功能观较大地拓展了金融监管理论的视野,从而把金融监管理论的究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但是,功能观的监管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模式,目前仍处于理论探寻阶段。

(三)监管激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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