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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2-0037-0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一、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发展

20世纪六十、七十年代,反洗钱问题首先在西欧和北美国家引起普遍重视,有关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强化反洗钱的法案。经过多年的观察和讨论,人们对洗钱活动的性质和过程有了清楚的认识。洗钱实质上是犯罪分子企图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的活动。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的作用也日益受到重视。

最早启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国家是美国。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即美国国内金融机构对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要向财政部报告;任何人运送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证券进出美国,必须申报,未申报的,该项资金可以予以没收,并可对该运送人处以监禁和罚金。之后,美国又先后制定了《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1994年禁止洗钱法》、《2001年爱国者法案》等反洗钱法律以完善其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机制。各主要西方国家也相继启动了反洗钱立法进程,从法律层面确立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工作机制。例如,澳大利亚在1987年和1988年相继制订了《犯罪收益法》和《金融交易报告法》;法国在1990年制定90―614号法令(即反洗钱法)等。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各国国内立法的建立和完善,金融业反洗钱从加强国内立法阶段走向形成全球统一公约和组建全球专门组织的新阶段。在国际上,1981年欧洲议会部长委员会最早提出有关金融业反洗钱的倡议,该部长委员会认为,银行间的合作不仅能够极大地加强司法当局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力度,而且银行体系还能起到更为有效地预防洗钱犯罪的作用。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跨国境洗钱活动的蔓延,欧美国家开始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在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并着手起草国际反洗钱的通行规则,以便在全球范围内推广,达到规范各国的做法并加强反洗钱力度的目的。这种努力很快取得了两项重大突破:

一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结合对银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于1988年12月通过了《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声明》,该声明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业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并强调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核实顾客的真实身份,拒绝异常、可疑的交易并与执法部门保持合作。

二是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国际反洗钱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门研究,是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1989年7月西方七国经济高峰会议上,与会财长提出建立国际金融反洗钱专业组织的动议。会后成立了由29个欧洲、美洲、亚洲国家和地区以及欧洲委员会和海湾合作委员会两个国际组织参加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90年工作组完成了《关于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为国际反洗钱工作制定了基本纲领,建议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将反洗钱纳入司法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目前共有34个成员,有两个观察员:韩国和印度。

近年来,特别是步入21世纪以后,经过国际社会和相关反洗钱国际组织的持续努力,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已经成为维护国际政治稳定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成为体现人类社会共同主张的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金融业作为反洗钱最前线和主阵地的地位已经获得普遍认同,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作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外,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也分别了各自行业的反洗钱文件。其中,国际证监会组织2004年5月了《证券业客户及受益权人身份识别原则》,次年10月又了《集合投资计划反洗钱指引》;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2年1月了《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实体反洗钱指引》,2004年10月又了《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指引》,用以替代前一份指引文件。

二、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面临的挑战

随着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持续深入,其自身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主要有:

一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居高不下。毕马威2007年公布的研究报告《2007年全球反洗钱调查》显示,根据对55个国家的224家银行的调查结果,在过去的3年中,全球银行业在反洗钱方面的支出增加了58%,其中新增成本主要用于监测可疑交易和培训工作人员;而在3年前的2004年,这些银行原本预计2005年至2007年期间的支出增幅仅为43%。另据估算,美国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每年承担的反洗钱成本估计高达70亿美元。

二是预防和遏制洗钱的效果并未明显提升。从全球范围看,虽然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投入了如此巨额的成本,但是因洗钱而被、定罪和罚没的效应并没有明显地相应增加。例如,在美国,从1987年到1995年,金融机构共提交7700万份现金交易报告,但据此提起的诉讼只有3000件,最终仅判决580人有洗钱罪,定罪人数不足报告份数的1/10万。再如,在英国,2001年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为31251份,2002年上升为64164份,但洗钱定罪人数仅由75人增加至86人。以至于有极端的观点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洗钱活动因为加强监管以后成本的上升而减少,相反,“洗钱还是照常进行”。

三是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监管制度的认识差异较大。在成本不断上升但效果却改善有限的情况下,作为监管对象的金融机构对于反洗钱制度的评价也出现了迥然不同的分化。以金融监管相对成熟的英国为例,2003年对英国30家银行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的主管人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的一项调查研究发现:只有27%的被访者肯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价值,相信其对预防洗钱犯罪有一定的作用;33%的被访者持否定态度,认为银行花了大量的时间做无用功,却无助于减少洗钱犯罪;其他40%的被访者认为,报告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只对社会公众有利,而于银行无益,也不会减少洗钱活动。另一项同时期针对英国金融机构的调查研究发现,金融机构虽然普遍赞同合规经营,但对KYC的具体操作颇有微词:35.1%的被访者认为金融监管当局FSA过分看重KYC的功效;58.2%的被访者认为KYC会导致客户流失;40%以上的人认为KYC

会使客户减少业务量;28.3%的人认为即使是老客户也难以满足KYC的有关要求。在全球层面,根据毕马威的一份研究报告《2007年全球反洗钱调查》,认为监管负担过于沉重需要调整的银行占到受访银行的18%,而在3年前,持有这一观点的银行比例为12%。这次调查访问了全球资产排名前1000家银行当中的224家。

三、应对挑战――国际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政策趋势

上述问题形成了对各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新挑战。实际上,围绕这些问题的讨论最终可以归结为以下命题,在肯定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必要性的前提下如何提升其有效性,做到既能防止监管缺位,又能避免过度监管。基于FATF及有关反洗钱国际组织的研究,从政策趋势的角度来看,解决这些问题需从运行体系、制度架构和政策工具等方面提高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

(一)健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运行体系

反洗钱是一个系统,需要调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立法者、执法者在内的一切积极因素。反洗钱系统内的各个要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内在统一,协调发展的。

从反洗钱监管体系的运行方式看,要健全包括反洗钱意识、反洗钱制度和反洗钱行为在内的反洗钱系统。反洗钱意识是反洗钱工作在社会认知领域的反映,反洗钱意识确立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国家反洗钱的实际运作。反洗钱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反洗钱及其监管工作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反洗钱行为包括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为、立法机关立法活动、执法部门打击与防范洗钱活动以及国际合作的具体行动。

从反洗钱监管体系的运行主体看,要健全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的专职机构、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在行政机关中,许多机构都与反洗钱工作相关,包括警察、海关、税务、工商、财政管理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在反洗钱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发挥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建立和健全资金交易的监控机制,掌握异常资金交易情况,移送经调查分析后的可疑交易线索等。

从反洗钱监管体系的运行区域看,要健全包括对国内的洗钱活动和跨境的洗钱活动的监管。反洗钱规制的对象是洗钱活动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洗钱活动既可能在境内进行,也可能是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发生。跨国的洗钱活动要求国际反洗钱的统一标准与一致行动。

从反洗钱监管体系的监管领域看,反洗钱监管既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也要包括特定的非金融行业。历年FATF洗钱发展及趋势(Money Launde6ng Methods and Trends)报告指出:每年,FATF成员国的执法和立法机构的专家们交换大量的洗钱案例和运作信息,为运作专家确认和描述当前洗钱趋势和有效对策提供了重要机会。表4总结了截至2005年FATF公布的相关年度的洗钱重点行业(或领域)。

在反洗钱监管体系中,反洗钱监管部门要成为金融业反洗钱监管运行体系的关键枢纽,应在反洗钱意识培养、反洗钱制度建设、反洗钱义务履行监管、反洗钱部门合作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成为金融业反洗钱监管运行体系的动力之源。

(二)完善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制度架构

犯罪控制自身就是一个自组织、自协调的认知系统和操作系统:在表层上表现为打击;中层上表现为预防、遏制犯罪意念对犯罪行为的生成机制,减少环境条件对犯罪行为的刺激作用;深层上表现为社会的整合。这要求反洗钱需要从制度上建立起一个严密的体系,包括从原则性、根本性的上位法到操作性、实践性的下位法,从体系完备的国内法到与其衔接的国际法。

反洗钱的制度体系包括立足于打击洗钱活动的刑事犯罪规范和立足于防范洗钱活动的适用于金融领域内的反洗钱法规。刑事法律规范制定了洗钱犯罪及其刑罚,以打击洗钱犯罪;制定适用于金融领域内的反洗钱法规,从洗钱最经常发生的渠道直接入手,建筑起防范洗钱的防线。两者的紧密结合,构成了反洗钱制度框架的核心和基础。

为了达到洗钱刑事犯罪化的目的,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制定或者修改应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形式来实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TAF)要求将洗钱上游犯罪范围扩展到“所有能获得财物的犯罪行为”,以最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洗钱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客体要件、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四个要件。

监管者应当有权制定规定,通过建章立制,以确保被监管机构履行反洗钱的法律义务。适用于金融领域的反洗钱职责包括金融机构的客户识别、记录保存、交易报告、保密义务、内控建设等反洗钱职责,也包括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反洗钱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反洗钱调查等职责。此外,还包括不同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协调职责。

(三)灵活运用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工具

对洗钱活动的追踪,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从上游犯罪活动人手,作延伸侦查;二是根据其他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情报信息,调查交易活动是否涉及洗钱活动,并由此回溯对上游犯罪进行调查。通过采取有效的方法加强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既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自觉配合执法部门从上游犯罪着手的延伸侦查,也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高度警觉异常的客户和异常的交易活动并提供有价值的金融情报,为洗钱案件的侦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实施监管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

1、准入管理,如审核金融机构的设立与高级管理人员资格,防止新设金融机构被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控制。

2、持续管理,如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通过日常和特定渠道获取信息,加强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的定期评估。

3、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全面或者专项审计,促使金融机构合法合规进行。

4、制裁和退出管理,如严肃处理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人,吊销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更多的监管和报告要求,要求全面合作的反洗钱调查,直接罚款,刑事调查和公开通报批评。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研究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上述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接受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责任的依据。目前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另外,过多的监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给金融机构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这些都是当前反洗钱法规制度滞后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现实表现。三是在技术操作层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还需加强和改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采集和运用效率不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评估这一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效评估,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评估判断、现场校验、矫枉评估和做出监管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电子化水平。但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来看,目前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数据还仅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电子化网络传输信息平台,而且2010年推广应用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降低了系统的功能。当前,非现场监管部分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现场检查的重心还没有转移到以风险管理为目标,还是习惯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上还是以检查静态的客户身份要素是否合规为主;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习惯于根据现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报告结果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检查方式与引导金融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

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第3篇

    (一)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经营主体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竞争日益加剧,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始终是金融机构的目标,基层金融机构表现尤其突出。随着众多金融机构在基层设点运营,地方同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迫于外部竞争和内部考核的压力,为了更多争取客户资源,不同程度地采取放宽开户条件、直接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放松现金管理、简化审核手续等手段来吸引客户,争取存款,拓展业务。在此情况下,基层金融机构容易放松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忽略对大额资金来源的甄别和审查,甚至明知资金来源有问题,为防止客户流失,以牺牲原则为代价,给客户出主意、想办法,违规处理业务,埋下风险隐患,给有效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人为设置障碍,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反洗钱意识淡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把开展反洗钱工作片面地认为是加强对客户的审查以及对业务的束缚,不利于稳定客户和吸收存款,容易导致反洗钱工作只做表面文章。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囿于经营成本和人员条件,难以按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相应岗位人员,一人多岗、违规兼岗现象比较普遍,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反洗钱的各项制度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三是认识不到位。基层金融机构认为洗钱应是大城市的工作,与基层无关,在基层开展反洗钱工作成本过高,意义不大,反洗钱工作未能有效纳入绩效考核,加之人民银行对基层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较少。因此,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逐步形成不肯为甚至不愿为的观念。

    (三)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素质低,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基层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偏低,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警惕性差,缺乏对洗钱行为的分析、甄别能力和技能,不能够及时发现、遏制可疑的资金交易或关联交易,极易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此外,部分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偏低、法制观念较差、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大,为了竞争不惜违规、违纪甚至违法开展业务,给洗钱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科技监测网络建设迟滞,反洗钱技术手段落后。

    偏远地区基层金融机构交易信息不能全部纳入反洗钱系统,仅依靠传统的手工方式统计上报,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漏报、迟报现象难免,对异常支付交易不能及时地监测、记录、分析和报告。

    (五)监管薄弱。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与发达国家比较仍处于相对落后阶段,基层人民银行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更加薄弱,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少,岗位多。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由综合业务部负责,同时,综合业务部承担着国库核算、财务会计、账户管理、支付结算、货币发行、支票影像等多项工作,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要兼任多个会计岗位,反洗钱组织机构不独立,工作人员少,反洗钱人员不能深入金融机构进行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素质低,履职能力差。在基层人民银行,人员业务素质整体较低,年龄偏大,有些会计人员是在县支行发行库撤销后转入现岗位,没有经过学习和专业培训,只能是按领导布置干什么、怎样干,机械操作,不知缘由,履职能力很差。三是监管力度不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基层人民银行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无权进行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力度,个别基层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存在应付思想,缺乏工作主动性,监管乏力,对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缺失,使基层金融机构游离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范畴之外。

    二、完善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监管,促进基层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落实。

    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自身监管职责,决不能因为没有处罚权就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反,要充分利用各种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对无法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金融机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通过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各种非现场监管措施,促进基层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基层人民银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及时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二)加强反洗钱宣传,摒弃城乡差别。

    充分利用基层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将反洗钱知识的宣传逐步延伸到基层,延伸到偏远地区,使大家认识到洗钱犯罪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特别是农村作为反洗钱的前沿关口,起着重要的作用,要教育、动员广大的农民朋友积极参与到反洗钱工作中来,提高他们的防范能力,谨防贪图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借账户,套取资金,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在认知度提高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

    (三)从培训入手,提高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一是基层人民银行要经常性地采取现场指导、集中培训等方式,送“法”上门,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地区金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反洗钱技能。二是各金融机构内部要通过异地轮岗、城乡交流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基层机构人员素质的培养,加强内部监督,进一步明确基层金融机构人员职责,严格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洗钱风险。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管理工作;思考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对于金融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也具有了较大的挑战。为了能够在新环境下更好的开展金融工作,就需要能够做好金融机构的管理。而在现今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积极的把握、以针对性措施的应用解决这部分问题,则成为了金融机构管理的首要选择。

一、我国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员素质问题

在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中,人员可以说是重要的主体。而在目前,我国央行在管理人员建设上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第一,年龄结构。工作人员老龄化是现今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很多金融机构中,全行的员工平均年龄会达到42周岁以上,其中,45、46年龄的员工更是在整个机构中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年龄过大、激情较低,成为了制约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方面;第二,知识结构老化。知识水平将直接影响到管理工作的方式以及获得的效果。目前,很多金融机构本科学历以上的员工比重还没有占据50%,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更少。这种情况的存在,同员工年龄的老龄化、难以吸取年轻高素质员工也具有较大的关联;第三,高素质人才匮乏。高素质人才缺乏,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首先,我国很多金融机构近年来虽然积极提倡吸取新力量,大量招入刚毕业的员工。但对于这部分员工来说,其刚刚走出校园,在金融从业经验方面还具有较大的缺乏现象,且很多需要在实际工作当中长期培训。其次,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水平的提升,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也逐渐加快,很多新式金融业务层出不穷。对于很多地、市级的员工来说,由于在日常工作中忙于自身的基础业务,就使其很少有时间、有精力对银行的金融事务进行学习与了解。再加上其普遍缺乏横向流动机会,就使其操作本领以及感性认知因此受到很大的限制,并由于实战经验的缺乏使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开展缺乏高素质人才的支撑。

2、手段措施问题

在银行管理工作开展中,金融管理可以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在我国分设银监部门之后,基层银行往往更多的侧重于金融服务工作的开展,这就使基层金融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监管意识淡薄现象,且在金融管理方法探索、监管理念方面也因此面临着较大的阻碍。在工作中面临监管相关事务时,更多的还是以传统较为片面的方式进行监管。目前,我国基层央行金融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往往以“分头出击、各自为政”的方式开展工作,即首先由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中进行单项检查。而对于不同机构来说,其在检查工作开展中由于程序、对象、方式以及内容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且没有统一对监管资源进行整合,则会由于在监管工作体系建设方面的缺失很难获得好的监管效果。

3、权限内容问题

在基层人民银行中,其虽然在工作当中能够根据9项监管职责开展金融管理工作,但由于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授权,就使其在工作开展中存在着缺少执法依据以及缺少执法权力的情况,如金融稳定的维护权力、调查权以及征信管理职能都没有得到明确等。法律方面支持不足以及效力的缺失,就使其在实际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时往往无所依据,存在着“底气不足”的情况。同时,由于受到权限方面的制约,在监管工作内容方面,基层银行对金融稳定重大事件报告、金融信息安全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货币政策传导方面工作都很难获得进一步的提升,监管工作更多的是针对很多常规性业务,而缺少真正刚性管理效果。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对人民银行履职的公信力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会对其在金融环境中的影响力以及履职权威遭到较大的损害。

4、履职困境问题

从法律方面看来,人民银行具有着征信业以及反洗钱等职能。而在实际管理工作开展中,这部分职能却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运用。在加上不同机构在地里区域上的差异以及没有对履职层次进行良好的区分,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都以“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标准对自身的履职模式进行定位,就会在工作开展中出现方向偏移以及定位不准等情况,以此在地市区域中的金融管理作用出现了弱化甚至丧失问题。而在央行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之后,由于履职环境配套方面存在问题,基层央行更多的将工作重心放在了金融服务功能的建设与改进方面,而在金融监管职能方面则存在着一定的忽视现象,并因此对实际金融管理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加强金融机构管理工作的措施

1、强化监管意识

要想积极改善金融机构管理工作效果,首先要树立起良好的金融监管意识:第一,要提升认识,通过学习、培训的方式,使银行各级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金融管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对其重要职责、重要使命产生正确认识的同时在新形势下能够树立起信心,为未来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思想层面的保障;第二,在工作中,要将服务同管理这两项工作引起同等的重视,以服务带管理,以管理带动服务,在对两项工作进行积极平衡的同时,同时当好金融工作的服务者与管理者,以此不断提升履职水平;第三,同上级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在对金融监管这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的同时联系我国金融环境的新形式、新特点,在对金融管理工作新定位积极把握的基础上更好的对监管责任进行落实,在对央行工作职责以及监管权限进行明确的同时不断丰富监管内涵,最终实现监管工作同其他工作的有机结合;第四,要做好权威的树立。通过对央行处罚权、检察权的充分应用,在提升自身监管工作威信力的同时树立起央行履职权威。

2、推进制度建设

科学、完善的制度是工作的重要基础与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地市级金融管理工作要求,金融管理机构需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对金融管理平台进行建立、对金融管理工作单独设立部门的方式对管辖范围内金融管理工作进行积极地统筹。对于县一级支行,需要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设立,以该部门作为辖区内金融管理资源整合的重要渠道与平台;其次,要深化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的完善对金融管理业务进行理顺与规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的积极完善,在以现有金融制度为框架的基础上对金融管理工作的程序进行落实,使金融管理工作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再次,要加强队伍建设。金融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以及储备情况将直接对管理工作的开展效果产生影响。对此,基层央行就需要通过检查、调研以及管理方式的应用对金融管理人才库进行建立,以此为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人才的储备。而在该人才库建立的同时,也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积极的完善,通过对人才选拔程度的规范,保证能够筛选出综合素质强、业务素质好以及责任意识高的人才进入到该人才库之中。此外,也需要继续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通过对人员应用方式的改革,将证券、保险以及银行中优秀的金融管理人员吸纳到金融管理部门之中,通过人力资源的丰富与保障提升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效果。

3、协调管理机制

在管理机制方面,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定期开展金融工作协调会议,通过该会议的开展,在以多种方式对金融机构管理层人员进行谈话、交流的基础上不断加强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协调与沟通,以此使辖区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能够认识到金融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其次,要建立起学习机制。定期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领导、负责人员对最新的金融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共同对当地金融稳定的维护方式研究应对的措施以及具体的方法,并以集中的方式对金融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与解决;再次,要积极组织相关人们进入到金融机构中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机构存在问题,则需要及时研究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帮助金融机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最后,要加强银监部门同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辖区范围内金融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情况进行交流、互动,在联系辖区实际的基础上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金融稳定评估机制进行健全、完善,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性以及预见性进行主动的增强。

4、加强管理实践

第一,规范开业管理。根据“集中受理、分项承办、集中核验、统一反馈”的原则对新设机构的接受、办理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指引进行制定,在对内部操作流程积极完善的同时使部门职责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加强归口管理;第二,规划营业管理。根据精简高效、依法合规的原则,对金融机构的服务以及管理指引进行制定,以此对金融管理工作的条件、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项目进行积极的明确;第三,综合执法检查。通过近年来金融机构执法经验的总结,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的规划进行制定,以此保证未来能够以有步骤、有计划的方式继续推动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第四,要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机构评价方式,在评价标准出台的同时做好奖惩机制的建设,以此更好的提升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力度以及开展效果,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依规履责。

在我国新的经济形势下,金融机构管理工作也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上文中,我们对我国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央行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能够把握重点,以科学方式的应用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第5篇

一、狠抓学习,促进观念的更新,以适应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出发点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特别是人行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金融宏观政策、金融市场的开放、监督和管理、金融业的创新与新技术的运用,特别是在支持经济增长中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确实需要我们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南,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正确把握。

首先是基层央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应与之相适应。在金融改革和开放的新形势下,领导班子思想观念的提前转变尤其重要。基层央行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要形成前瞻性、灵活性和表率性特点,为改变思想模式,营造终身学习的新氛围起带头作用,努力保持领导班子及成员思想观念的先进性。在学习方式上,一方面要采用“走出去与请进来”做法,确保理论与实践、宏观思路与具体操作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注意对学习方法的学习,使别人的成功经验更好地为其所用,以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在学习方面的表率作用。

其次,央行基层党组织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和经济金融知识武装广大党员,教育党员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能力上和作风上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从各方面加强自己的锻炼和修养。要坚持“三自”原则,即:从自我需要出发,结合自身实际,突出自己重点,目的是学以致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的金融新形势下,党员党性修养的主要内容有:(1)加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当前主要是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提高自己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加强共产主义道德修养。共产党员不仅要遵守社会公德,而且要加强共产主义道德修养,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既要讲个人利益,更要讲奉献精神;(3)加强党的优良作风修养。当前特别要增强群众观念,努力实践党的宗旨,多为群众做好事、实事,还要勇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4)加强纪律修养。首先是政治纪律修养,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其次是组织纪律修养,要增强组织观念,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5)加强科学文化知识修养。当前特别要学好金融新知识、新业务、新技术,练好过硬本领,勇于争先创优,迎接金融业面临的各种挑战。

综上所述,基层人民银行要有效履行职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其党组织只有从学习和加强党性修养入手,围绕“三个更新”即“更新知识,更新思维模式,更新学习方式”,才能促进思想观念的全面转变,把基层央行的党员队伍建设好,使其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狠抓结合,创建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以适应基层央行履行职能的需要为着力点

创新金融监管方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中央银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只有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业高效稳健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为基层党组织必须紧紧围绕基层央行职能,发挥其保障作用,确保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一方金融平安。

(一)建立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基层人行应以辖内法人金融机构为重点,以强化监测为手段,及时提出风险预警信号,依法进行风险处置。首先,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参加的风险防范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研究问题,联防联治。其次,构建金融运行风险监测体系。进一步强化金融统计信息管理,扩大监测内容,延伸监测触角,建立涵盖辖内各综合营业机构、全科目统计数据在内、可按月进行定量分析的金融指标监测体系。在此基础上,定期组织货币信贷、调统、外汇、会计、发行、国库等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对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第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贷款大户的监测,定期组织实地调查和综合“会诊”,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第四,研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当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或突发性支付困难时,基层人行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监管当局对事态的分析意见,及时给予金融机构必要的支持。

(二)推进监管工作创新,充分发挥监管对货币政策传导的促进作用。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六项必要的监管权。基层人行应积极调整监管理念,以促进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作为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快从机构型监管转到功能型监管上来。一方面,应整合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事项,结合整体工作开展情况,统一协调,突出重点,综合检查。在监管方式上,应根据监管内容的不同,有选择地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惩戒效果上。另一方面,依法行使监管建议权。在对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监测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建议银监部门对指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要注意做好与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监管效率的提高。

(三)密切关注反洗钱工作,逐步健全反洗钱监督机制。基层人行反洗钱工作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个是部门间的合作,另一个是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测与报告。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应建立三个层次的协调机制:第一层是人民银行内部外汇、发行、会计和保卫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机制,注意发现线索,及时研究处置。第二层是人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和企业(个人)账户开销的管理。第三层是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公安、海关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着重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配合与支持,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三、倡导竞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党的干部路线的需要为立足点

长期以来,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成为了干部队伍建设的“梗阻”。基层央行党建工作要不断引入激励机制,实行中层骨干竞争上岗,正确处理好竞争上岗与党管干部以及走群众路线的关系,引来干部选拔任用的“源头活水”。

(一)把好“三个环节”,正确处理竞争上岗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

“三个环节”即导向、标准、决策。只要把握好了这“三个环节”,才能正确处理好竞争上岗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首先强化导向,抓好宣传发动环节,借助报刊、电台、电视台在宣传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的同时,既要求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民主意识、竞争意识和参与意识,又始终强调按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办事。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有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论述,形成良好的导向和共识。其次坚持标准,制定竞争办法、方案。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办法、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并报请审查备案;再次正确决策,抓好审定聘用环节。由单位党组织根据职位要求和干部的综合情况最终讨论确定上岗人员,办理聘用手续,把党管干部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围绕“三个重心”,正确处理竞争上岗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

“三个重心”即“量、度、效”。首先,在“量”上把握参与面。群众参与的面根据竞争上岗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做法。根据参与竞争对象的范围确定细则公布的范围方式,使干部职工都了解参与选拨对象的条件、竞争的规则、选拨任用的标准。其次,在“质”上把握参与度。采用提高群众测评推荐打分权数的办法,提高群众参与度。再次,在“效”上把握参与群众的素质。对参与评议打分的职工群众要加强思想教育,防止小团体主义、个人感情影响评议的公正度。

总之,要把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四化”方针以及德才兼备的标准渗透到干部竞争上岗的各项工作环节之中,优化干部队伍素质,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加强领导,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完善工作体系的需要为切入点

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工作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上级与下级,个人与组织,“班长”与班子成员的关系,加强领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要形成工作格局,基层党组织要把党建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坚持党委(组)管党建,书记带头抓党建的责任制,形成在党委(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一直抓到支部,抓到党员的工作格局。建立责任明确、目标具体、上下协调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不断探索做好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提高党建工作的水平。

二是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组织力量对党务干部和党支部书记的队伍状况进行调研分析,以摸务干部结构、素质等方面真实情况,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者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两个素质”。同时,党支部要把党员的教育管理与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开展党内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如以新党员的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为契机,帮助广大老党员重温入党誓言,进一步牢记党的宗旨,坚定党员对党的信念。

三是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在继续抓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把好党员“入口关”的同时,加强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在党员教育方面,要采取集中辅导与专题讨论相结合、党员述职与民主评议相结合、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的办法,使之收到实效。

四是组织好党员“双学”轮训。“双学”轮训是对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教育的一种好方式。轮训要把理论学习同整顿思想作风结合起来,把着眼点放在促进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世界观改造和增强党性观念上来。在内容上应注重针对性和综合性;在方法上要讲究计划性和集中性。通过“双学”轮训,增强“三个观念”即增强政治观念,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群众观念,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政策法制观念,坚持勤政爱民,廉洁自律,永葆共产党人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