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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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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资产证券化 融资效果

我国股票市场正在向全流通的规范市场转变,上市公司原有的股权融资偏好将会受到抑制,股权融资将会成为一种非常昂贵的融资方式,按照优序融资理论(Myers,1984)的融资顺序:企业首先选择内源融资,其次是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最后才是发行股票。然而我国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内源积累速度远远跟不上自身发展速度,过多地依靠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导致破产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增加,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精巧的结构性融资工具,可以有效地增加资产流动性、减少信息成本和委托成本、重新配置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来创造价值。在我国企业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初期,相对于非上市公司,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由于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资本市场融资经验,并且具有证券化融资的优势和实力,因此,上市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面具有相当大的潜力。

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效果

(一)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通过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出售进行融资,这种融资可以使得上市公司减少对传统股票融资和债务融资的依赖,从而改善资本结构。资产证券化可以在一定程度缓解股票融资产生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最重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与其基础资产的质量和效率紧密挂钩,这种机制对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有激励作用,可以克服现行股票融资方式下上市公司恶意圈钱导致资产质量低下的后果。同时,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克服传统债务融资产生的破产成本,使企业在维持一定水平的资产负债率和权益比率的状态下筹集资金。

(二)有助于拓展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充分利用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融资,使原先被闲置的资产价值被再度深挖掘,对企业来说就意味着融资空间的大幅提高。虽然很多上市公司本身的资信程度不一定能达到很高的评级,但自身有很多优良资产,以这些资产为基础进行证券化,使得ABS本金和利息的偿付直接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保证,并且通过破产隔离技术和信用增级机制使融资主体的信用等级退到了次要地位,这样就较好地回避资信评级较低的问题。从整个金融体系看,资产证券化融资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企业融资过分依靠银行贷款的被动局面,部分化解银行金融风险,使整个金融体系不断完善。

(三)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

资产证券化通过真实销售与破产风险隔离机制降低成本和信息成本,使投资者对基础资产拥有比较透明的信息,从而加强评价能力,这使得信息不对称形成的柠檬市场折扣得到削减。同时,为确保预期现金流的可实现性而发展的信用增级机制使得发生风险时损失首先由发起人和第三方来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融资利息和相关费用等显性成本。同时资产证券化相对于股票或债务等融资方式而言,在时间成本、寻租成本等隐形成本上也有很大的优势。从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情况看,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ABS基本上都达到了AAA的高信用评级,并且大部分ABS都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使其流动性得以增强,这些都使其融资成本远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随着未来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规范,发行ABS的便利还会提高,隐形成本还将降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将会更加突出。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潜力

(一)上市公司具有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例中基础资产的类型主要集中在企业大型设备租赁、高速公路收费、企业大额应收账款、水电气资产、市政基础设施等,这些资产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权属清晰,相对独立,并且在基础交易和结构设计方面也力图保证现金流的安全性。我国上市公司从行业分布来看(如表1所示)处于电力、供水、供气、交通运输、仓储业的上市公司为120家,且市盈率水平较低,亏损和ST、PT家数较少,反映其经营状况良好,这些行业现金流稳定、主业清晰、未来前景明朗,这意味着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有适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资产或项目,这使得上市公司未来资产证券化面临极大的潜力。

(二)信息披露机制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获取信息的成本

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内部人相对于外部投资者对于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拥有更多的信息,外部投资者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在购买证券时会给予一定的柠檬市场折扣,折扣的大小取决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相对与非上市公司和中小企业而言,上市公司总体经营情况比较透明,财务报表的定期披露使投资者已经知晓其历史业绩,甚至对公司的声誉有了基本的定位,对公司的主要优势和缺陷以及未来增长潜力或风险都有一定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资产的未来盈利能力和风险状况更容易准确判断,上市公司比较容易让投资者,甚至是中小投资者了解资产证券化的整体状况,从而降低信息成本,并使参与主体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扩大,使发行对象不仅仅局限在机构投资者范围。

同时上市公司的声誉机制也能够有效缓释资产证券化中的信用风险。尽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但若ABS的实际收益低于发行时所承诺的水平,投资人不能达到预期收益,这将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场声誉,进而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融资成本,甚至是股价。所以在操作中,上市公司有动力选择资产质量优良、未来收益率稳定可靠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以维持其长期市场声誉,以便保持顺畅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渠道。

(三)上市公司具有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和良好外部环境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实现了股权全流通,未来上市公司的股权市值将反映投资者对该公司的评价,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建立股票期权制度来完善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如前所述,上市公司通过真实出售的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股权价值,因此上市公司具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内在动力。从外部环境来看,随着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开展,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券商开展ABS业务的基本特征和试点原则,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由于上市公司与券商关系密切,且券商十分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因此,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一般由熟悉的券商投行部门为其量身定做,且券商在安排ABS的流通性方面也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协助申请ABS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因此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也具备良好的外部环境。

总之,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融资具备一定的优势和良好前景,合理运用这种融资方式必将带来公司融资成本的减少和相关收益的增加,从而使公司利润和每股收益得以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也会进一步增强,这样整个资本市场将会出现投融资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高保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分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金高军,杨保建.资产证券化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创新[J].商业研究,2005.4

3.叶凌风.资产证券化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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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范文第2篇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作为国际上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方式,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不良资产的产权所有人作为发起人,以不良资产的处置收益作为偿本付息的担保,并以此担保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已经对金融稳定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面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引领融资方式的变革,促进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盘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不良资产证券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在不增加现有负债的情况下提前收回贷款资金,加速了资金回笼速度,提高了流动性水平。另外,缓解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增加过快带来的筹资成本的压力,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2.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加强流动性管理

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将不良资产转化成流动性较强的现金或者债券,将金融风险大大分散和转移,增强了不良资产的流动性,拓宽了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来源,实现的发行收入可以缓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流量压力,进而增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进行流动性管理。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良资产的处置具有透明性和公开化,可以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避道德风险。

3.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国有企业改革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创新工具,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于改善当前市场结构,满足投资者日益正常的多样化的需求,提升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都具有重要意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能够大大减轻了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对于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1.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事物,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法律障碍。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其特点是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对经营场所也没有严格限制,造成了有些公司基于成本的考虑,投入较少形成了“空壳公司”,对于这种实体,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有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甚至有些规定还会阻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2.无法组建合规的资产池

当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资产与国外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质量相比差距太远。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资产是真正意义的不良资产,未来获取稳定现金流的不确定性风险较高。因此,当前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池中资产“良莠不齐”,使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当前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要进行适当的分类,剔除获取未来现金流较小可能性的不良资产,只将很有可能获取未来收益的不良资产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标的,从而建立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池。

3.SPV缺位,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

SPV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资产证券化顺利运行的根本保障。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具有SPV功能的机构,现行的法律法规下设立SPV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也没有具有操作细则的实施方案。另外,在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一般要进行初始评级和发行评级两次信用评级。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从事信用评级的高资质的专业机构,现有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资产证券化方面的评级问题也缺乏一定的运作规范,造成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很难满足透明、客观、公正等要求。

4.资产证券化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缺乏复合型人才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需要有稳定的资金供给和资金来源,但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上稳定、持续、大量的长期资金较为缺乏,影响了对资产证券化的稳定需求。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缺乏专业知识,风险防范能力较弱,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策略,因此,资产证券化往往是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不良资产证券化程序复杂,专业化水平高,技术性较强,在操作过程中会涉及经济、法律等方方面面。但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种复合型的人才比较匮乏,这也是造成资产证券化开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继续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诸多法律障碍。根据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分阶段,分步骤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环境,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保障。SPV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该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其性质、发行、流通转让等相关制度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另外,要加强体制建设,对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评估等制度和政策做出明确规定,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2.规范金融中介,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政府担保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专业的金融担保公司出现不久,也不太规范,伴随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断推进,政府在其中的监管者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还没有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政府要积极成立担保机构,通过政府为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利用外部信用增级手段推动金融创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初期,政府担保等在推进资产证券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采用政府担保作为信用增级的手段交易成本较高,因此,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外部信用增级的手段在减弱,利用国外成功资产证券化总结出的内部增级方法是大势所趋。

3.改善交易结构,完善资产市场和定价机制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成熟,一个良好的交易结构对于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增加产品的可交易性,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可以适当增加提前赎回,产品质押等功能,增强流动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另外,资产证券化还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来配合。要建立起高效的投资制度,强化内外部评估结合,建立合理、规范、有效的定价机制。最后,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场化的定价原则要逐步引入到不良资产处置中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具体评估方式,根??项目的具体情况,谈判情况,综合确定资产处置的价格。

4.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的创新,涉及到证券、评估、会计、税务、法律等很多学科和专业,既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又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其复杂程度对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国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缺乏具备高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今后,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注重人才的选拔和培训:一是要广泛引进人才,可以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专家,将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带入到实践中,二是加大对现有专业人才培养的力度,领导要重视对现有人才的培训力度,着力打造一支专业素养高的人才队伍。另外,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除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包括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机构等,这些机构也需要相应的提高各自人才的素质,形成合力才能为不良资产处置打下良好基础。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发起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67号)在这次印发的指导意见里,提出:“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2013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会,对于近期资本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进一步推进以证券公司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证券化。此前,3月15日,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是把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一项或多项资产集中起来,从而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特定的结构安排,把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组合,据此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进行融资的过程。实施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带来了传统筹资方法所没有的益处,包括,增强发起者资产的流动性,获得低成本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等等,并且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扩展,其所有具有的功能将愈加明显。但是,其健康有效的实施和运行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会计确认的有序和规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其中,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是核心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是这样定义的:将企业(也就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不能够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在一定时期内可预见的能够产生的未来收入,构造并转变成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特定的过程中,发起人的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获取资金”。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这样描述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财政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

发起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发起人向SPV提供资产组合信用提升完善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进行证券发行评级设计证券发行条件,安排证券销售资产支持证券进入二级市场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确认与计量所涉及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发行人的会计信息是否能和准确地得以记录和反映,是该项业务能否健康实施的一个必要前提。会计的基本职能即是反映和监督,会计信息如不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质,势必将为风险的潜藏和积累留下空间,从而可能引发巨大的系统风险。

而从国际经验来看,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是核心问题。

1.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确指出:“确认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将某一个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之类记入或列入某一个体财务报表”。确认包括初始、后续和终止确认。随后,它进一步提出了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必须满足四个标准:符合要素定义、具有相关的计量属性予以充分可靠计量、信息是相关的、信息是可靠的。这四个标准明确了项目进入财务报表的初始确认的条件,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确认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将准备证券化的资产转与SPV时,是否以真实销售(true sale)的方式处理。如果采用这种形式,那么出售的资产将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实现表外融资。会计上的“真实销售”,要求资产已经被隔离并远离转让人或债权人或其破产清算人之手。实际上在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关于终止确认的问题,因为真实销售和终止确认是同步实现的。如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则应属“担保融资”,基础资产不应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所谓终止确认(Derecognize),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它们的某部分从企业的资产负债中剔除。是否或者说能否准确、恰当地判断和进行“终止确认”,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是由于能够成功地将不一定满足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按照终止确认处理,才使得发起人在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改善了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结构,催生了从事更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热情,更严重的是容易导致发起人在最初取得资产时对资产的信用质量不予充分重视,这些问题资产为次贷危机与金融危机爆发提供了土壤。

2.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我们知道,所谓的会计计量,其实质就是要将交易或者事项量化于财务报表中,会计计量选择了什么样的方法,决定了会计报表项目的金额,因此直接影响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会计计量的要求是,要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并相应的确定报表项目的金额。所说的会计计量属性,该准则规定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的关键问题是转让资产终止确认时如何准确地计量以及在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时,应如何进行计量。这个问题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一个核心和关键所在。

三、发起人对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处理

1.国际间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ASB)归纳和总结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三种方法: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把金融工具及其风险与报酬视作一个整体,这一整体是不可分割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如果希望将证券化交易作为销售来处理,则需转让相关资产组合的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此时方可确认相关的损益。如没有转让相关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则该项交易作为一项担保融资处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从简单日趋复杂,而金融和成分析法则能体现“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关键之处是在决定资产的归属时采用了控制权的归属这一标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有没有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通过这一实质来判断资产转让交易是否能够作为销售来确认。总产控制权放弃或者转移的判断标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给出了确定的答案,即:转让资产与转让人是否已经分离,转让资产是否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即使转让人破产,对此亦应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受让人是否获得了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的权利。

(3)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是“没有后续涉入”。如果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存在对拟证券化资产的后续涉入,则与后续涉入相关的那部资产不能终止确认,而应该作为担保融资来处理,甚至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同样,没有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终止确认。

2.我国现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处理

2005年5月,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发起人资产确认是这样规定的,即如果发起人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予以转移时,终止确认信贷资产,相应的,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收到对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利润表。终止确认也就是讲信贷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判定标准,该规定给出的标准是95%或者以上。也就是说,发起人转移了信贷资产的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视作销售处理,终止确认,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2006年2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于基础资产的确认(包括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给出了统一的处理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规定,如果金融资产已经转移并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相应规定,或者企业收取该项金融资产所附着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经终止,则应终止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所附着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则应终止确认,否则不能终止确认。对于风险和报酬的是否转移的判断标准,改准则提出考虑转移之前及转移之后该项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间分布的波动以及使其面临的风险。

结合该准则其他条款的规定即:

终止确认的情形:(1)发起人转移了几乎基础资产所有权上所有的风险和收益。(2)发起人放弃控制该基础资产。

不能终止确认的情形:(1)发起人保留了几乎基础资产所有权上的所有的风险与收益(视作抵押融资)。(2)发起人对该基础资产仍然具有控制权,后续涉入基础资产部分(根据后续涉入的程度)。

3.国际间现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

①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会计计量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依据的计量属性为历史成本。在终止确认基础资产时,发起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作为收入,价款与基础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计入利润。在不作为终止确认处理时,因为视同担保融资,相应的融资价款也就作为了一项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②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会计计量

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主要是有两个问题需要处理好,一个是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保留的留存利益进行准确的区分和计量,第二是准确计量终止确认资产的损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40号“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偿还会计”(FAS140)规定,留存利益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按照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对新产生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③后续涉入法下会计计量

根据后续涉入法,首先应将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配,其分配的依据是公允价值。对于未终止确认的部分,依据其分配到的账面价值继续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的,终止确认部分,依据其分配到的账面价值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收到价款的与其差额部分,应确认为转让损益。

4.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主要的依据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及后续出台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处理方法是:

如发起人转移了基础资产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该基础资产应当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收到的对价与转让的基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如果发起人转让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时取得了新的资产或者承担了新的负债,则对取得的新资产或者承担的新负债以转让日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应该作为前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如果发起人保留基础资产上所附着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则应视同抵押融资,基础资产应当继续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相应的,所收到的对价也应作为一项负债来处理;

如果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已经移出,则按照转移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的方法处理。如果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仍然保留,且存在终止和未终止的部分,原始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终止和未终止部分,分摊的依据是其公允价值在两者之间的比例,终止确认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未终止部分继续在报表中确认。

四、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问题与建议

1.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移出与担保融资的界定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其基础资产是否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也就是准确界定其基础资产属“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是能否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真实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质的关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给出的标准是:发起人已经将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几乎所有”的界定,该规定指出是95%以上。对于95%的标准,其计算依据与方法应予以更清晰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于金融资产的转移通过“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控制权转移”以及“继续涉入程度”等进行规范。但其中同样予以发起人主观判断的空间过大,必然给操纵报表留出余地。例如,其中“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同时,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于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较之以往的信贷资产等有了较大的扩展,“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因此,现有的制度规范能否达到使发起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准确规范的会计核算和反映这一目标是很值得商榷的。

2.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中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准确运用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大量引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例如,按照转让日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发起人在转让信贷资产时所取得的新的资产或者承担的新的负债。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金融工具确认及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也都大量引用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现行条件下,发起人获取公允价值并恰当运用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理由是:

首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缺乏成熟及有效的市场环境,公允价值的计量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规、成熟的资本市场等外部条件的支撑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处在经济转型阶段,且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而且在我国目前的欠规范也尚不发达金融市场中,投资者缺乏理性的投资行为,经常在短期内使得金融市场上股债券以及期货期权的价格发生大幅度的上下波动,公允价值在缺乏参考标准时,资本市场的真正信息就很难反映。同时,信息质量低但成本过高,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也比较复杂,例如一般的会计人员就很难掌握股票期权定价模型,其改进空间仍然很大。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市场环境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况,此时要准确的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就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尤其是如果要通过聘请外部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运用现值技术进行估计评定才能确定其公允价值时。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对于当前企业拓宽筹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无疑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是作为一项金融工具,其复杂性以及可能带来的诸多影响,使得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显得尤为重要,而其中更大的主观判断的空间也使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中国证监会本年度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必将使得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得以更充分有效的推广和应用。业内人士估计2013年至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将达到200亿、600亿、和1000亿。巨大的市场规模,快速发展的业务品类必然要求规范统一的业务规则,配套的会计规范则是必不可少,发行人准确核算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否则必将蕴含潜在的风险,导致类似次贷危机的发生。那么,政策制定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应该尽快推出简明适用的会计实务操作的规范和指南。同时,包括增信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专业和诚信也是保证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和前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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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范文第5篇

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

主要发展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成熟市场中影子银行业务的“标准化”融资模式,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需要走资产证券化的道路,国内金融分业监管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出现四种模式: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107号文,厘清了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并明确监管责任分工,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据此,在分业监管背景下,国内资产证券化出现四种模式,央行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专项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保监会主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四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发起人、基础资产、交易结构以及上市流通场所等方面。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对于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交易结构上,资产证券化需要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信贷资产证券化以设立特殊目的信托的方式,由信托机构担任信贷资产的受托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证监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商协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不必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资产并不出表隔离,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但国际上也有信托型ABN的创新,以信托方式设立SPV。2014年7月保监会《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结构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结构基本相同,但该类产品没有自己的二级交易平台,只能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结算兑付、流转登记。

历年发行规模

根据wind资讯的分类方法,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证监会主管ABS、银监会主管ABS和交易商协会ABN。

2005年以来的第一单资产证券化是证监会主管ABS,发售对象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行“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联通收益计划01和联通收益计划02的期限分别为174天和353天,发行规模均为16亿元。从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通过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共9期,合计265亿元,随后陷入停滞,而在2011年后又开始恢复试点。

国内资产证券化主要指信贷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以来发行6627亿元资产证券化项目,其中5123亿元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占比77.3%。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央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2005年至2008年底,共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后,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2011年,国务院同意继续试点,2012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

2014年以来资产证券化发展明显加速,背景是银行非标业务的监管加强,三季度、四季度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分别达到893亿元和1096亿元。银监会在2013年3月下发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对于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需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同时,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且不高于总资产的4%。2013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107号文,厘清了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并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被市场称为“影子银行基本法”。2014年5月,一行三会和外管局联合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简称《127号文》,明确了同业非标业务的属性认定和会计处理。

2015年2季度证监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专项资产证券化发行数量大增。2015年2季度设立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0个,超过2014年全年的总量。

2012年8月,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ABN正式亮相,至今发行23个项目,募集226.2亿元,市场较小。

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

央行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外资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租赁公司。

从基础资产来看,大部分以企业贷款为主,也涉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分期贷款、个人消费性贷款、不良贷款、金融租赁租金等。

政策性银行:目前发行20个项目,募集资金1507亿元,占比29.4%。其中,铁路专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452.4亿元。

2005年国开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一单,募集41.8亿元,产品结构分为三档,优先A档获AAA评级,优先B档获A评级,次级档未评级,规模占比分别为70%、24%和6%。优先A、B两档证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次级档证券采用私募方式发行。优先A档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根据招标结果确定为2.29%,优先B档为浮动利率,票面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利差根据招标结果确定为45bp。加权平均期限分别为:0.67年、1.15年、1.53年。基础资产为51笔贷款,涉及29名借款人,发行日未偿债权本金总额为41.7727亿元,其中46笔贷款为正常类,占贷款总额的84.36%。从担保情况来看,20笔为保证担保贷款,占比28.3%。从行业分布来看,第一大行业为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占比43.6%,前三大行业占比78%,前五大行业占比94%,行业分布集中在基建领域。从地域分布来看,重庆和贵州占比在15.5%左右,地域分布较广。

国开行同时发行铁路专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目前已发行五期,共计452.4亿元。其中,2014年第八期开元铁路专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于2014年12月12日发行,募集资金102.4亿元,产品结构分为五档,优先A-1、A-2 、A-3、A-4档均获AAA评级,次级档未评级,优先档和次级档的规模占比分别为93.1%和6.9%。优先档每季度付息,优先A-1档为固定利率4.8%,优先A-2 、A-3、A-4档为浮动利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利差分别为225bp、235bp和255bp。优先档加权平均期限分别为:0.39年、1.36年、2.33年和3.44年,次级档4.07年。基础资产为20笔贷款,涉及10名借款人,信贷资产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或按年付息,计息方式包括固定和浮动计息,且均为正常类贷款,初始日资产池余额为1023620万元,加权平均贷款剩余期限3.72年,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5.96%。从地域分布来看,北京占比75%,陕西和山东占比5.9%和4.7%。

商业银行(全国性银行和区域性银行,不含外资行):目前发行86个项目,募集资金3125亿元,占比61%。其中,信用卡分期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为186.6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179.2亿元,消费性贷款63.3亿元和不良贷款27.6亿元。

最大的一单依然是铁路专项贷款,工元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募集113.5亿元,基础资产全部为铁路运输行业的贷款,中国铁路总公司单户借款人贷款余额占比为70.5%。产品结构分为三档,优先A-1、A-2档均获AAA评级,次级档未评级,规模占比分别为70.5%、22.1%和7.4%。优先档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次级档证券采用定向方式发行。优先A-1、A-2档均为浮动利率,票面利率为五年期贷款利率+利差,利差分别为-135bp和-144bp。基础资产为全部为正常类贷款,平均贷款利率为5.97%,平均贷款期限为2.67年。前十名借款人集中度95.6%,前三大行业集中度100%。从担保情况来看,27笔为保证担保贷款,占比9.7%。

信用卡贷款资产证券化目前只有两单,均为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分期汽车贷款。招元2015年第二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募集105.5亿元,是注册制以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第一单信用卡分期汽车贷款ABS,也是招商银行第二次以信用卡分期汽车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产品。产品结构分为五档,优先A1、A2和A3档均获AAA评级,优先B档获AA评级,次级档未评级,规模占比分布为4.7%、42.7%、34.7%、10.2%和7.6%。优先A1档和优先A2档采用固定摊还模式,设置了流动性储备账户,以保证按期偿付。优先A3档和优先B档采用过手型偿付模式。各优先档证券均为固定利率,按月支付利息,利率招标结果为3.5%、3.6%、3.68%和4.2%。基础资产是招商银行通过信用卡发放的个人汽车贷款(即信用卡汽车分期贷款),均为正常类贷款,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占比为78.93%。从借款人地域来看比较分散,前三大为广东省(14.55%),上海市(10.63%)和江苏省(7.16%)。加权平均资产剩余期限为24.3个月,风险暴露期相对较短,加权平均利率为6.16%,超额利差对优先档提供较高的信用支持。根据招商银行汽车分期合同规定,若因招商银行以外原因导致客户提前还款,则客户仍需支付包括剩余手续费等在内的全部款项,因此贷款早偿风险很小。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有五单,最早的两单均为建行发行。2005年12月、2007年12月建行分别募集30.2亿元和41.6亿元,2014年7月邮储银行募集68.1亿元,2015年3月和2015年7月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分别募集31.5亿元和7.8亿元。

邮元2014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规模68.1亿元,产品结构分为三档,优先A档获AAA评级,优先B档获A-评级,次级档无评级,规模占比分别为88%、7%和5%,初始次级档全部由发起人持有。各优先档证券均为浮动利率,按月支付利息,票面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本利差,招标结果为优先A档、优先B档利差分别是280bp和379bp,且设定利率上限,优先A档不高于资产池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减去8bp,优先B档不高于资产池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加上92bp。资产池加权平均贷款利率5.88%,加权平均剩余期限15.2年,主要为二手房贷款,占比99.5%,还款方式主要为等额本息,占比93.5%,全部为正常类贷款,加权平均初始抵押率为61%。从地域来看,郑州15.3%、杭州14.7%、重庆13.8%和深圳12.5%占比相对较高。入池贷款共23,680笔,为静态池。赎回机制:基础资产转移至信托但在未发生权利完善事件的情况下暂不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出现善意第三人对抵押房产主张权利,邮储银行将赎回该笔抵押贷款。

消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加权平均剩余期限较短,需要持续购买资产入池(动态池),超额利差提供信用支持。宁波银行“永盈2015年第一期消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结构分为三档,优先A档获AAA评级,优先B档获A评级,次级档不评级,规模占比分别为81%、12%和7%。各优先档证券均为浮动利率,按季度支付利息,票面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利率+基本利差,招标结果为优先A档、优先B档利差分别是14bp和64bp,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宁波银行推出的小额贷款产品,在授信有效期限和额度内,申请贷款无需担保、无需抵押。授信期限最长为3年,可持续使用,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截至2015年5月,总授信余额789亿元,贷款余额341亿元,不良率为0.18%。基础资产为动态池,从参照资产池来看,贷款笔数34130,借款人数量23345,全部为正常类贷款,加权平均贷款利率8.33%,加权平均剩余期限5.74个月。从参照资产池地域分布来看,温州33.7%、宁波14.4%和上海10.4%,前三大占比58.5%。主要特点:储备金账户、本金账户与收入账户交叉互补交易结构;基础资产采取持续购买结构,存在信用质量和资金闲置风险,建立持续购买提前终止的控制措施;次级档设有期间收益,降低了超额利差对优先档的信用支持;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分为运营期和摊还期,如果违约率和早偿率在正常范围内波动,不触发加速清偿和违约事件,则优先档的加权平均期限维持为2.03年。

汽车金融公司资金来源较为单一,证券化业务对其意义重大。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是国内第二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仅次于对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从2008年至今共发行15个项目,募集资金250亿元。

华驭第二期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由大众汽车金融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簿记建档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证券化信托项目于7月22日宣告成立。募集资金18.9亿元,产品结构分为三档,优先A档获评AAA(中诚信)/AA+(中债)评级,优先B档获评A+(中诚信)/A(中债)评级,次级档不评级,规模占比分别为87.9%、5.5%和6.6%,次级档全部由发起人持有。优先档的加权平均期限为0.87年和1.78年,票面利率均为固定利率3.8%和5.2%,利息按月支付。资产池划定机制:由于本次发行引入了“折后本息余额”机制,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采用两次确定资产池的方法,即“红池”与“黑池”机制。即在簿记建档方式定价后,将以经批准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为基础,按照以簿记建档定价所确定的折现率,反推计算“黑池”规模,划定最终确定信托给特定目的信托的基础资产范围。截至2014 年11月末,大众金融中国不良贷款率为0.43%。入池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高,4.55%,利差支持较为有限。本交易设置了0.5%的超额抵押,为各级证券提供了一定的信用支持。非完全顺序的现金流支付机制减少了优先级证券的所能获得的信用支撑。在正常的证券本金偿付状况下,劣后受偿的证券将会伴随优先级证券同时获得本金的支付,较顺序支付的证券而言,各优先级证券所能获得的信用支撑将相应减少。入池资产为静态组合,无动态池的循环风险。

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

2004年4月,证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主要依据是2003年12月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5年8月,证监会开始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分别是中金公司发行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广发证券发行的“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06年再次发行7个项目。第一批发行人包括中金公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东海证券和华泰证券,基础资产包括电信网络服务收费、车辆通行收费、电力收费、租赁债权、BT项目收益和污水处理收费。

2007年-2010年进入停滞阶段。2010年11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2011年8月中信证券发行“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2年中信证券再次发行两单,基础资产分别是南京公用污水处理收费和华侨城欢乐谷门票收入。2013年3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2014年11月,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将管理人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此外,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纳入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2014年12月,华夏基金控股的华夏资本推出“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募集资金43.95亿元,基础资产为REITs投资收益。

自2014年11月证监会新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标的资产范围扩大至企业委托贷款债权、应收账款、公交营运收益、信托受益权、股票质押债权、保理融资债权等。

融资租赁公司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力军。融资租赁公司包括两类:一类是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可以采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模式。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累计发行项目数29个,募集规模260.3亿元,占比19.3%。一方面起步较早,2006年东方证券发行“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另一方面是在2015年以来获得高速发展,发行项目达到22个。从需求方来讲,租赁债权相比其他基础资产“出表”操作更为便利,破产隔离可实现度较高;从供给方来讲,融资租赁公司对资金利用效率的要求较高,而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成本相比银行贷款也具有优势。

小额贷款公司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仅次于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资产资产证券化累计发行项目数23个,募集资金124.7亿元,占比9.2%。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实施监管。小贷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可以采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模式,还可以采用保监会监管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起草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于2012年7月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于2012年8月3日施行

2012年8月6日,交易商协会依据相关自律管理规则接受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三支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注册。8月7日,交易商协会向首批三支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企业发出接受注册通知书。8月8日,三支资产支持票据成功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产品上线。

ABN可以绕开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且对主体发债资格的要求较低,主要发起人是地方城投企业、公用事业和交通运输企业,2012年以来发行23个项目募集226亿元,主体评级AA-以下的公司占了一半,都是非公开发行,市场较小,流动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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