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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研修总结

名师研修总结

名师研修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贵阳市 公体课 篮球教师 现状

[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1-0193-02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高校篮球选修课教学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地位也不断提高。贵阳作为贵州的省会城市,近几年来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贵阳市高校篮球运动成为高校大学生最为喜爱的一项运动。其作为高校体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改革以及提高高校学生身体素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并不乐观,显然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大学生的需求。通过本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教学目标,从而优化教学内容,为贵阳市高校篮球教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一、研究对象和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以贵阳市高校公体课篮球教师为研究对象,其调查学校有: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大学、贵州理工学院、贵州财经大学、贵阳医学院、贵州师范学院、贵阳学院,共计50名篮球教师。共发放问卷50份,收回问卷49份,有效问卷48份。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CNKI、网站、图书馆等放手收集整理大量有关高校篮球教师师资情况的文献资料,以作为研究依据、分析材料的理论基础。

2.问卷调查法。向贵阳各个高校篮球教师发放问卷共50份,回收问卷49份,有效问卷48份,回收率达98%,有效率为98%。

3.访谈法。作者走访部分高校,与篮球教师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并访问相关专家,谈论关于高校篮球教师对篮球运动的重要性、发展前景的影响等问题。

4.数理统计法。对调查所得数据归类整理,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处理并分析。

二、结果与分析

(一)贵阳市普通高校篮球教师教龄现状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篮球选项课教师的年龄结构(见图1),48名教师教龄6年以下的教师10名,占总人数的19%;5―10年的教师14名,占总数的29%;10―15年的教师14名,占总人数的30%;15―20年的教师7名,占总人数的14%;20年以上的4名,占总人数的8%。从图1可以看出,教龄在10年以下的占到了整个教师队伍的48%,篮球教师出现年轻化趋势,有利于科研工作和教学训练的开展。

(二)教师学历、职称结构分析

学历是指教师接受教育的程度,是反映体育教师文化水平及专业技能的重要指标。

表1 贵阳市篮球选修课教师的学历结构

调查结果显示,贵阳市篮球选修课教师的学历结构 (见表1),48名篮球教师中硕士研究生有34名,占总人数的71%,和国家教委要求高等学校教师学历目标要求80%具有研究生学历以上教师人数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学校应当采取切实的改善措施,打破地域界限引进高学历引进,更为广泛的与各高校联络,交流经验,互取所需,提升篮球教师的综合知识与业务能力。

职称结构通常是指一个群体中各级职称所占的比例结构,是衡量群体中业务水平和资历的一种要素。

表2 篮球普修课教师职称结构

从调查可以看出(见表2),教授职称的比例为6%有3人;副教授职称的比例为33%有16人;讲师所占比例为46%有22人;助教所占比例为7%,有15人。在后期的培养中应多采用鼓励机制,增加学习机会,多给新老师发挥空间的同时,也在不断丰满教学内容,培养出拔尖人才,合理有序地提高篮球教师科研水平。

(三)教师性别结构分析

表3 贵阳市普通高校篮球教师性别分布统计结果(N=48)

贵阳市高校篮球教师性别的分布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见表3),在接受调查的48名篮球选修课教师中,女教师有10人,占整个教师总数的21%,男教师有38人,占整个教师总数的79%。女教师性格细腻、温和、耐心,在贵阳篮球选修课当中女生所占比例偏少,更需要女老师来带动高校女生学球的氛围和积极性。

(四)教师科研能力结构分析

表4 贵阳市高校篮球选修课任课教师数量情况(2010―2013年间)

科研是教研的基础,理论从科研而来,教研将科研付诸实践,检验其合理性,两者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笔者对教师科研能力结构分析,是为了更好的反映高校教师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从选修课教师发表的论文数量上看(见表4),贵阳市高校体育教育篮球选修课任课教师的科研状况不容乐观。

(五)教师外出进修机会状况分析

高校教师只有不断更新自己所在领域的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储备才能满足学生对知识的吸取。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提升教学队伍的素质学习是根本。外出进修有助于提升教师的教学素质,学习优良的教学方法。

图2 篮球选修课教师外出进修调查一览(N=48)

在调查所涉及的 48 名教师中(见图2),有12人从未外出进修培训,占到调查人数的26%;外出进修1―2次的有23人,占到调查教师人数的48%;外出3―4次的有7人,占整个调查人数的14%;外出4次以上的有6人,占整个调查人数的12%。

名师研修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校本研修;英语教师专业成长

How in the collated and corrected copy does do research promotes the teacher of English specialized growth

Huang Chunying

【Abstract】Discusses together after my school English group all teacher, how in the collated and corrected copy does do research promotes the teacher of English specialized growth, the concrete procedure summarizes for the following several points: Carries out the small topic research; The making standardization collective, explores the practice positively. Discusses the different method, the apply theory to reality: (1) builds the atmosphere, promotes to do research; (2) grinds teaches a body, the promotion teacher of English specialized growth, the whole staff participates in each kind of collated and corrected copy research activity, the foothold official duty, the attendance in the study: 1) constructs “the research activity and the resonsideration” does research the pattern. 2) builds “the cooperation altogether wins” does research the culture. 3) launches the class document discussion. 4) leads all teacher by the backbone teacher. 5) expert course. 6) in campus making thick book fragrance.

【Key words】The collated and corrected copy does research; Teacher of English specialized growth

富川二中的现状犹如她的历史,是缺少底蕴的、是稚嫩的。我们学校长期以来需要有狮子般号召力的核心教师,有狮子般潜力的学生。我们的教师长期以来给人的印象是谦卑有余的,学生是老实听话的。因此,我们始终不懈地改变着自己,充实着自己,完善着自己。我校英语组注重校本研修,以教师为主体,以学校为主阵地,通过有计划、有系统的研究活动,解决课程中的多层次问题,促进教师的成长和学校的发展。促进了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和学生学习兴趣的发展和成绩的提高。

以校为本的教研,是新课程改革中全新的教育理念。什么是校本教研呢?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朱慕菊曾指出,以校为本的教研,是将教学研究的重心下移到学校,以课程实施过程中教师所面对的各种具体问题为对象,以教师为研究的主体,理论和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强调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性研究,既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又注重经验的总结、理论的提升、规律的探索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是保证新课程实验向纵深发展的新的推进策略。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兴衰,系于教师。教师的专业成长,直接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为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我校以更新教育观念为先导,以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主线,着眼教师成长,在校本研修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经过我校英语组全体教师共同探讨,如何在校本研修中促进英语教师专业成长,具体做法概括为以下几点:

1 开展小课题研究

我校英语组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小课题研究。这是每一个教师都必须积极参与的校本研修活动。小课题研究针对各教师和学生的不同特点来确定。例如2011年3月份,学习“有效观课议课”要求转变观念,认真学习观课的相关理论;亲自践行,体验观课的乐趣;同伴分享,打造观课文化。并且坚持“合作共赢”的专业成长理念。而且深化专题论坛。专题论坛是学校为教师专业成长而搭建的开放性、互动性的交流平台,这种研修主要有专题研讨。专题研讨,内容主要是基于学校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产生的问题和疑难,如“对中考命题和总复习教学的几点思考”与建议“校本研修中的共同体”、“有效观课议课”等。这些要研讨的问题一般提前定期,供有兴趣的教师钻研。参加研讨的教师要围绕专题查阅大量资料,思考总结自己的经验,有的还要进行调研访谈,并且要应付同伴的各种质疑,这无疑是一次全新的挑战,当然也是一次重要的学习提高。

2 打造规范化集体,积极探索实践

探讨不同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总结如下心得:

2.1 营造氛围,促进研修:校本研修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最有效途径。学校一是要求全体教师要内化学校办学目标与办学理念,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二是,新增英语专业和教育理论类报刊杂志,不断拓宽教师的阅读视野,如《英语沙龙》,《英语辅导报》,《世界英语周报》《跟上孩子成长的脚步》,《卡尔维特的教育》等等 。有了浓厚的文化氛围,教师感受到了学习的快乐,树立了正确的学习观,为进行校本研修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 研训一体,促进英语教师专业成长,全员参加各种校本教研活动,立足本职,勤于学习:研训一体,研教结合,避免研教两分开是让教师能接受的、最有效的校本研修途径。我们结合自身实际,确立了校本研修的整体思路:即以新理念为导向,以常规教研带弱师、以主题教研促强师、以教学反思促个体进步、以课例研究求共同发展,通过多种模式的研修活动,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2.1 构建“教研活动与反思”研修模式。我们结合县教育局“送教下乡”活动和“走进新课程”项目培训,引导教师在认真自学有关新课程培训资料的基础上,经常化、系统性的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不断反思,对自己的教学行为和实际教育问题进行“回顾”和分析、探索,并作出理性的选择、判断与整理。这种反思既可以让教师以旁观者的身份审察自己的教学历程,收到“旁观者清”的效果,又可通过与其它教师的交流来反省和充实自己,提升自己的教学调控能力,对所有教师的后续专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我校英语组要求所有的教师必须参加英语继续教育培训,部分教师参加英语国培,这就充分利用了集体智慧,体现了全员参与。其中,英语校本研修内容有阅读教学,结合县英语教研活动,在县教研员周桂平主任的带领下,送教下乡,我校蒋联凌教师在柳家初中进行了阅读教研课,庞梅芳老师在石家初中进行的教研课收到良好的效果。杨江霖教师进行的口语教学得到全县英语教师的好评等。并且,每一份校本研修教案都是详案,都有具体的操作过程,都包括了3-4个课时的教学内容。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全校的英语教师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本年级的教材,选用了部分他人的校本研修方案,并加以修改,使得各年级都有本可依。

“一个教师写一辈子教案不一定成为名师,如果一个教师连续写三年反思有可能成为名师”。这是我校教师的共识。教师反思不是一般意义的“回顾”,而是思考、反省、探索和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它具有研究的性质。我校提出了“一课三思”:即:课前思、课中思和课后思。“课前思”主要思:教学重点难点的确定是否准确,教学内容的深度和范围对学生是否适度,所设计的活动哪些有助于达到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是否符合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哪些学生需要特别关注,哪些条件会影响课件的效果等等;“课中思”主要思:突发事件以及教师在和学生互动作用中,根据学生的学习效果反馈,对教学计划进行的调整;“课后思”主要思:成功之举、“败笔”之处、教学机智、学生见解、再教设计等等。鼓励教师一月至少写两篇反思,真正做到“研究一点,实践一点,总结一点,提高一点”。

如今我们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记录自己认为对自己专业发展有用的“精彩”和疑惑之处、或记录教研活动中看到的“精彩”片段并记下自己的所感所悟已成为习惯。

2.2.2 营造“合作共赢”的研修文化。我们十分重视发挥教师群体智慧,形成研究型教师群体。过去教师大多数靠一个人的力量解决课堂里的所有问题,往往力不从心。如今我们倡导教师与更多的人,在更大的空间,用更加平等的方式从事合作性教学研究,努力营造“合作共赢”的研修文化。 今年五月份我校英语组配合学校申请第三届中小学外语教研工作示范学校评选,虽然是否获胜的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我校英语教研组所做的努力获得了县教育局的一致好评。

另外要求所有老师提前备好课,写好教案。做到课前熟悉教案,课上灵活运用与调整,课后认真反思,让自己的课堂教学达到最高效。每个年段如果有两位老师上课的话,请两位老师之间互相(或每个备课组)认真研究教本、学情等,合理安排课时。备课之前全面计划好每个学期所要讲授的教学内容。备课时把具体教学方法和手段写清楚。认真研究教材内容。上课时坚持常规部分不松懈,教材内容讲解清晰,示范准确到位。尽力用多种方法进行教学,教学中及时纠正学生存在的问题,采用有效方法让每个学生都受益。课后进行认真总结与反思,并在教案后做好小记。 集体备课一直是我校校本研修的共识,一周两次,在备课时要做到“三定”、“四统一”: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主备课人;统一进度、统一练习、统一作业、统一检测。中层和校级领导必须参加集备活动,以总结经验,及时推广,消除薄弱学科,实现全盘推进,整体滚动。主辅(个人)初备――集体研讨――课案生成――个性设计与反思。具体操作办法是:事先确定一名主备教师(对所备内容重点准备并做出教学设计),其他教师为辅备教师。主备、辅备教师均应提前个人钻研,提出教学设想及需要讨论的问题;主持人按既定时间组织集中研讨,主备教师抛出教学设计及研讨的问题,辅备教师提出各自见解和修改意见;对有分歧的问题集中讨论,尽量达成一致;主备教师根据大家讨论的意见和专家点评,在尽短时间内(或当场)修改,形成集体研究的教案并发给大家;教师对集体教案再修改,形成个性化的教案。授课后,写好教学反思笔记,为下次集体备课做准备。

这种集体备课的实质“合作共赢”,它突出集体的交流与反思,促进了教师角色的转变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近年来无论是参加市级优质课比赛选手,还是为全市“送教下乡”提供的“示范课”、“观摩课”等都凝聚着集体的智慧,团队精神也在此得到彰显。

2.2.3 开展课案讨论。校本研修离不开课堂,课堂是校本研修的源头活水。我校采用“课案讨论”的方式进行研修,着力提高课堂的实效性。“课案讨论”主要有以下四个环节:立足课堂,提出问题――合作交流,研究问题――实践献课,解决问题――讨论交流,拓展问题。 本教研组撰写的“Unit 6I’mmore outgoing than my sister.” 通过课案会诊,教师们互相研讨,共同实践,有效地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益,基本上达到了“研究一节课,促进一群人”的研究效果。 因此获得了“国培班”优秀课例奖。正是这种积极探索,团结奋进的精神让我们拥有了令人骄傲的业绩,也让我们收获了荣誉。在2010年校级优秀教研组评选活动中,我校英语教研组荣摘桂冠。每年中考,我校学生英语成绩的及格率和优秀率均名列全县第一。

2.2.4 以骨干教师带动全体教师。学校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让骨干教师现场指导。骨干登台不仅仅是介绍经验,搞辅导,更重要的是用新理念对一线出现的教育问题进行理性化解读。如通过听课、课题研究、教育著作研读、外出学习、调查访谈等途径获取大量信息,经研究整理提炼,在论坛上进行针对流和展示,接受教师们的质疑问难。在互动式研讨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教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平等的参与者,这既开阔了大家的视野,又有助于骨干走上名师之路。如2011年6月1日,贺州市英语教研室的关善照教研员来到我校进行课题研究指导 。通过与教研员的对话我们意识到,只要在专业领域努力奋斗,不断完善自己,人人都可以成为名师。八步区实验中学的黄老师,从毕业以来就一直致力于教学教法的研究和学习,年纪轻轻地就已经是一名高级教师,而且在八步享有盛名。

2.2.5 专家讲座。我们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专家现场指导、做专题讲座或与一线教师开展面对面地对话和交流。我校英语教研组全体成员到贺州市参加了“英语教师全员培训”项目,授课教师是北京外国语学院富有教学经验的傅老师。在听完课之后,我们的感觉就像是经历了一场头脑风暴,既像“洗脑”,又像“引路”,使教师们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另外,我们还定期组织教师观看著名教育家魏书生、李镇西教育光盘,为教师的学习、课题研究、课改实验等做有力支撑。

2.2.6 在校园打造浓厚的书香气。人的精神靠什么?靠读书。一个人的精神发育史,实质上就是一个人的阅读史。一个民族的精神境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民族的阅读水平。

研读教育名著是教师专业成长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为此进行了一项打造“书香校园”的教师读书活动,我们要求每个教师每学期精读一本教育名著,并联系实际完成不少于6篇读书心得,每月在组内或学校进行一次交流。《校本研修专论》、《团队的力量》、《教育与人生――叶圣陶教育论著选读》、《课程变革与教师专业发展》、《共同体框架下的校本教研:农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策略》等等。以教研组为单位,从百部名著中精选一本,大家共同研读、交流。全体教师可就某一问题利用教师论坛或校本研修时间进行研讨。除读教育名著以外,我们也认真学习继续教育指定的书籍,如《赏识你的孩子》、《怎样观课议课》等等。

3 教研心得

新时期的教育要求教师走上研究之路,校本教研创设了和谐浓厚的科研氛围。我校英语组教师获得如下收获:

3.1 营造了一个宽松和谐的学习氛围。教师的发展目标定位,学习和研修内容选择,学习研修的形成选择权和自由教师自己把握,从而调动了教师自主研修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3.2 改变了过去那种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方式,明确了目标,提供了抓手。教师的自我发展目标非常明确,而且是自己定的,不像以往的硬性规定要求,可望而不可及,经过自身的努力都可以达成目标;研修内容也是自己选定,符合自身基础条件和发展要求。

3.3 激活了教师研修的动力机制。在宽松和谐的学习氛围熏陶和“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团队学习”的大环境和氛围感染下,以及实践过程中的成就感,促成教师产生强烈的发展动机和欲望,自觉融入到教师研修活动中来。

3.4 为教学研究开辟了新领域。在研修活动中,无论是研究还是进修培训,都能始终围绕课堂教学实践这一主渠道进行,这就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注入了新的活力。

3.5 有助于骨干队伍的梯次建设。因为教师发展目标的层次化,促进了一大批骨干教师脱颖而出,也带动了以高带低“传、帮、带”活动,呈现出层次鲜明的教师队伍。

3.6 使二中的英语组教师得到县教育局得一致好评。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校本研修是目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也是教师专业化成长的有效载体。我们将边学习、边研究、边实践、边总结,进一步加大校本教研的力度,让老师们快速成长,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最大限度的满足学生受教育的需求,切实改进教师教学策略和方式,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全面提升教师素质,全面提高教师教科研能力,全面提高教学效率,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和谐、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汤立宏.《校本研修专论》.海洋出版社,2006年

[2] 徐世贵.《怎样听课评课》.辽宁民族出版社,2002年

[3] 叶澜主编.《重建学校精神家园》.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

名师研修总结范文第3篇

1.领导重视。这次活动得到了校委会的支持,校长为此召开全体教师会进行布置和学前动员,动员会上校长对这次研修做了具体要求,并提出了具体的奖惩措施。会上,校长承诺会提供寒假研修专项资金用于购买研修材料,并保证对于获得证书者给予报销证书费用。对于获得证书者,学校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这些措施,调动了教师们学习的积极性。

2.选题得当。本次研修,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师的特点及需要,选择了教学研究这个主题,学习载体是中国大学MOOC网,课程选择的是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汪琼教授开设的《教师如何做研究》,本课程于2019年8月4日至9月30日开设了第一期,选课总人数达12464人,结业人数383人,其中获得优秀证书人数190人。有了第一期开课的成功,第二次开课课程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

3.学习方式灵活。本次研修采用网上自学方式,教师可在网站主页下载手机APP,将课程放在手机或平板上随时学习,学习方式灵活,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学习。这种碎片化的学习方式更加适合学校教师,这也成为保证本次网上研修成功的重要因素。

4.研修成果显著。

(1)网络研修开辟了一条我校教师零距离接触全国著名教育专家的通道。

专家们高屋建瓴的思想、严谨治学的态度和执着探索的精神,对前沿教育理论的阐述,精辟独到的分析,生动鲜活的课例,让老师们深受启发、大开眼界,学到了许多优秀的研究方法。使我校教师对新形势下做好教育教学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

(2)网络研修使我们找到了一条便捷的网上学习、交流渠道。

大家在网上研修中畅所欲言,自由地研讨,激发了老师的兴趣,唤醒了每位教师自主发展的意识,必将有力地提高我校教师的专业才能和科研能力。

(3)网络研修培养了教师的自我反思的能力。在网络研修的导引下,在接受专家引领和同伴互助的同时,全校教师坐下来,静下心,积极的反思自己,勇敢地剖析自我,主动地查找自己在教学理论研究中的不足,积极从专家的指导,班级、课程作业中学习,借鉴,吸收,提高了我校教师的反思能力。

名师研修总结范文第4篇

一、“两体六互”模式的提出与构建

“影子研修”,也称为“体验式培训”“跟岗培训”“贴身培训”“影子工作”,是一种针对专业人员的现场培训方式。

在实施“国培计划(2012)”重庆市小学英语教育教学名师异地脱产研修项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 “师傅带徒弟”式的传统影子研修模式受到了极大挑战,原因有二:其一,重庆市小学英语师资队伍尚在成长之中,据统计,目前仅特级教师3人,市级骨干教师80余人,可以担任名师研修指导教师的人选严重不足。其二,名师班的学员是从各区县遴选出来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研究基础,普通骨干教师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指导。必须创新原有的“师徒”模式,改变影子学员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两体”即构建“合作研修共同体”,确立“导师学员双主体”。“合作研修共同体”是指导师和学员之间的关系,在名师影子研修的过程中,我们认为指导教师和影子学员都是学习者,是一种共同学习、共同研究、共同发展的关系。 “六互”即“互学——互研——互构——互助——互动——互进”。

二、“两体六互”模式的实践

我们针对指导教师和学员的实际情况,变“师徒结对”的教学关系为“强强联手”的合作研修关系,让学员和导师在研修的过程中携手共进。

(一)“两体”模式的构建

首先对指导教师进行了选拔和培训。我们制订了指导教师选拔标准:第一,指导教师须具有市级或区级骨干教师资格,在教学或教研中有一定的特色或优势;第二,须有持续改善教学的愿望,较强的课堂研究能力、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对指导教师的培训,我们主要围绕影子研修的目的和任务、“合作研修共同体”的构建、“导师学员双主体”的职责、“六互”模式的操作与运用来进行。

同时,我们召开影子研修动员大会,让学员明确影子研修目标,提出“四个一”的研修任务:学员与导师共同研制每一节课的教案,共同上好凝结集体智慧的每一节课;学员要上一节体现前期培训成果、体现出教学行为转变的高质量的汇报课;学员要策划、组织一次专题研讨活动;在研修期间,要确定一个问题,在课堂上进行实证研究,并撰写行动研究报告。

为进一步促进学习与研究、观摩与实践的融合,我们提出,学员和导师在研修中应树立六个意识:课程意识、教学意识、目标意识、研究意识、反思意识、成果意识。学员与导师应共同经历观课互学——备课互助——改课互研——上课互听——评课互动——研课互进的过程。

(二)“六互”模式的实践

1. 互学

即相互学习。“合作研修共同体”成员通过观察、思考,追问等手段,发现“操作者”的教学特色、优势和亮点,并深入探究教学活动背后隐藏的教学原理,全面总结、提炼某一教学行为蕴含的理念、策略。

2. 互研

即共同研究。“合作研修共同体”,就是一个课堂研究团队,团队成员可以将自己学到的某一理念或具体操作方法放到课堂中加以验证,也可以在备课、听课、评课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查阅资料,开展实证研究。

3. 互构

即相互构建。“互构”有两个层面:其一是导师和学员齐心协力,构建“合作研修共同体”;其二是群策群力,共同构建合理的课堂流程结构。在同课同构、同课异构、同课再构活动中,通过观察分析、对比论证,发现各种方案的优缺点,从而优化课堂结构,提高教学效率。

4. 互助

即相互帮助。影子研修不是闭门造车,需要各“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共同完成研修任务。“共同体”成员要通过观察、记录、对照、反思、查证等方式相互查找不足,探求成因,并寻找解决方案。

5. 互动

即多向互动。我们为学员搭建了面对面的交流平台:每天早晨开展前一天的研修总结活动、集体备课活动和说课活动,听完课后开展集体评课活动;每两天举办一次学员论坛,每周举行一次全校教研活动,每月举行一次区级以上教研活动。同时,学员还可通过远程交流平台,把研修中的所思、所感、所悟、以及发现的问题,在更大的范围和空间里进行互动交流。

6. 互进

即相互促进。“共同体”成员通过课堂互构学会了优化课堂的技能和本领,通过课堂观察丰富了研究的方法和手段,通过互动交流改进了教学理念和方法,通过互学互助发现了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在采取“听、观、问、议、思、做”的过程中,全面提升导师与学员的课堂教学能力。

三、“两体六互”模式的效果

影子研修“两体六互模式”,关注学员和导师已有的教学能力、研究能力、反思能力,把握了他们的最近发展区,提高了研修的实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在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实现了知识——能力的转化

影子研修既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个验证、深化的过程。学员在影子研修总结中写到:“在影子研修过程中,之前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进一步清晰、升华”、“在实践和反思的过程中,我惊喜地发现,原来我们坚持的很多教学原则,背后都有着相关的理论依据。将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检验,或者在实践中发现了学到过的理论知识,都充满着快乐。我感觉自己真正成为了课堂的发现者、研究者。”

(二)提高了教学实践能力

通过实施“两体六互”模式,提高了“共同体”成员分析教材、处理教材的能力,准确定位教学目标、灵活利用教学资源、恰当设计教学活动的能力,以及课堂组织与管理、课堂调控与评价能力和课堂用语与板书设计的水平。

(三)提升了研究与反思能力

培养了学员和导师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学员和导师反思总结、撰写研究文章的能力。

名师研修总结范文第5篇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分析,北京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2.改革的主要方面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五个方面。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和“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和“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市,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呼和浩特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从调研城市的角度进行分析,三个城市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市的这一比例略低,呼和浩特市略高,北京市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二)司法鉴定程序改革

  1.控辩双方的鉴定程序参与权

  鉴定程序参与权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集合,其一般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过程的审查和监督权、鉴定的知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权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享有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等各项与法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权力,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极少,其只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如何维持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基本平衡,遵循对抗制下平等武装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是改革鉴定程序参与权分配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课题组针对该问题设计了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和控辩双方都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两种改革的模式。总体而言,在所有受调查的276名司法主体中,有215人认为控辩双方都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较为合理,占77.90%;有61人认为双方都无权的改革模式更合理,占22.1%。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人倾向于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方式,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15名法官认为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更合理,占法官总数的19.74%。在检察官群体中,共有83名检察官参与了调查,其中有58名检察官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检察官总数的69.88%;有25名检察官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30.12%。在61名律师中,有58名律师赞同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占律师总数的95.08%,其中有部分律师强调这种参与权必须是平等有效的,有1名律师特别说明如果无法保障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参与权,则其宁愿选择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有3名律师选择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律师总数的4.92%。在20名参加调查的鉴定人中,有17名鉴定人表示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占鉴定人总数的85%;另有3名鉴定人持反对意见,占总数的1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36名侦查员中有21人赞成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其比例为58.33%;认为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15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1.6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的135名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共有102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5.5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青岛市的59名接受调研的人员中,有47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9.6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2人,占总数的20.34%。呼和浩特市的82名被调研人员中,有66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80.49%;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6人,占总数的19.51%。

  这组统计数据着重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受调查群体都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模式,其比例与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大致相同。各司法主体之间赞成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的比例要高于反对该改革措施的比例。在各调研地区之间,这一比例也不存在本质性差异。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还是能够解读出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价值的信息。显而易见,律师是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这一改革建议的最大支持者,其比例高达90%以上。而相对来说,其他诉讼主体对待该问题则要平和得多,尤其是鉴定人群体,两种模式的支持率几分秋色。律师支持赋权给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辩护人一方根本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无形中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而对于鉴定人来说,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意味着其鉴定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审查和监督,其对待该问题的支持率与其他主体相比处于最低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2.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从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的实证调研统计来看,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由控辩双方当事人依其诉权和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极少。而从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在所有鉴定制度改革事项中排第三位,仅次于鉴定体制改革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两个事项。由此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大的鉴定事项之一,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而实践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问题上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由侦查机关启动并完成的鉴定程序,一般而言符合公诉机关的利益。因此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作为诉讼控辩中的辩护人一方,立法没有赋予其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是针对鉴定问题要求法院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实践中,辩方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该种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法官驳回。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而苦于没有权利。正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对抗,使得对立的双方之间在该问题上没有形成交集,享有权力的一方不行使其权力而无损其利益。

  自1996年对抗制的积极因素引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之后,控辩平等对抗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控辩权利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即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鉴定启动机制。根据这一原则,未来的改革可以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都只是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即削减检察官现有的程序启动权,通过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第二种思路是赋予辩护人一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其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即在检察官基本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辩护人一方的权利,以此达到控辩平等的目标。

  对于该问题,调研组主要调查了利益相关的检察官和律师群体的意见。对于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问题,呼和浩特市的16名检察官中,有3人认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措施,有13人认为不能接受,其中,有10名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有3人认为实行这一改革措施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在青岛市共有7名检察官选择接受该改革措施,另有20名检察官认为该改革措施不可以接受,其中15人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3人的理由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了工作效率,2人的理由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北京市接受调查的51名检察官中,有13名检察官选择“可以接受”,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应该享有与法院相同的鉴定启动权”,有18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受制于法院工作”,有4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会造成程序的失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三地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4.47;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5.53%

  从检察官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最主要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占57.74%),其次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占33.80%),最后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占8.45%) 。

  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与检察官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这一改革措施非常合理,有4名律师表示反对实施该改革措施。在青岛市,11名律师全部赞同该改革措施。北京市有14名律师认为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非常合理,有9名律师认为此举不合理。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8.69%,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1. 31% 。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在该问题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超过70%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超过70%的律师表示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说明这一问题的改革与两个司法群体各自的执业利益皆有较大的关系。

  第二,与检察官群体各地趋于一致的支持比例相比,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意见有所不同。北京市有接近半数的律师表示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而青岛市受调查律师则100%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可见,在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该问题似乎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第三,从检察官反对取消鉴定启动权的理由进行分析,超过半数的检察官反对取消该权利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可见,虽然我国的对抗制改革引入刑事诉讼以逾10年的时间,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思想仍旧停留在改革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改革执行者的思想之中。这些认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优于辩护人一方,不承认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检察官必然会坚决地反对推进控辩平等武装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由是观之,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最大的障碍并非具体的技术性设计,而是如何使改革的各方接受和顺应改革的理念,只有改革的各执行方真正地接受了改革的理念和原则,刑事司法鉴定改革才能切实地深入进行,达到改革的目标。

  上文可见,对于取消检察官鉴定程序启动权这种改革思路,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意见出现了本质上的分歧。对于保留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并且同时相应地赋予辩护人一方相同的鉴定启动权,而不仅仅是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申请权,作为控辩双方的律师群体和检察官群体的态度依然存在差别。

  如果赋予控辩双方完全相同的鉴定启动权,呼和浩特市有8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5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2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1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5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青岛市有16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4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5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7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有9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北京市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可能会实际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有10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有9名检察官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17名检察官选择“合理,可以接受”。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总体而言,共有31名检察官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建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占检察官总数的34.44%。有59名检察官反对该改革建议,比例为65.56%。

  从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多数认为“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占42.37%;另有认为“我国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占28.81%;还有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占28.82%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的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护人一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与单方面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相比,这一改革方案的反对比例降低了近10%。也就是说,两种改革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中,后一种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改革阻力可能要小得多。

  第二,与上一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基本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三个调研城市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

  第三,对检察官反对的理由进行分析,加大公诉的难度是最主要的理由。增加诉讼成本和不符合

对于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律师中有2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判断,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有23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可以使辩护在鉴定问题上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9名律师认为可以据此有效反驳控方的指控。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其有助于增加辩护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5名律师认为其能够有效反驳控方指控,4名律师认为可以迅速帮助法官判断选择。北京市有13名律师认为获得专家的辅助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做出判断,有21名律师认为其可以增加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17名律师认为其可以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认为获得专家协助可以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的,占50.86,认为可以有效反驳对方指控的占30.35%,认为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的,占18.7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无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辩方的律师,绝大部分都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专家的协助。相对而言,律师群体对专家辅助的需求要比检察官群体的需求更高。这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目前由于专家辅助制度的缺失,已经给控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第二,从律师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分析,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获得专家的协助能够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律师表示能够有效反驳对方的指控,这两个主要原因都说明律师将获得鉴定专家的协助视为是加强辩护力量,与公诉方进行对抗的有力手段。

  如果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21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10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青岛市被调查的11名法官中有5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案件审理;6名法官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10名法官认为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

  与法官群体不同,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青岛市有8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名律师认为无助于案件审理,2人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北京市有21名律师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6名律师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有1名鉴定人认为其有可能拖延诉讼,有6人认为这一做法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协助庭审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有3人认为有利有弊;北京市有4人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3人选择“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鉴定人群体中,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占65.45%,认为有利有弊的,占18.79,认为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占15.67%。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鉴定人都支持当事人平等地聘请鉴定人协助参与诉讼活动。其支持的总比例达到65%。其中,对其表示反对和担忧的司法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做会降低庭审效率,拖延诉讼过程。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律师群体对待该做法的支持率最高,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改革措施改变目前辩护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的现状,以此加强辩护能力,协调控辩对抗机制,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三类受调研群体中,相对较为保守的是鉴定人群体。课题组在设计该调研题目之初认为鉴定人群体会是该改革主张的最大拥护者,因为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案源不足,鉴定资源出现了空置和浪费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会使鉴定业务的需求量成倍增长,为鉴定人,特别是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提供用武之地。事实却恰恰相反。结合调研报告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现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鉴定人不愿意以出庭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可见,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都难以切实地得到执行。

  对于如果法律允许,是否会聘请技术顾问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9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13名律师表示有可能聘请,有5名律师表示将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青岛市有1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6名律师表示有可能会聘请,有4名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聘请;北京市有9名律师选择“肯定会聘请”,有8名律师选择“有可能会聘请”,有11名律师选择“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如果未来的司法鉴定改革允许辩护人一方聘请鉴定人,呼和浩特市有19名律师表示将选择聘请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为己方服务;有4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3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青岛市有8名律师优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合作过的鉴定人;5名律师选择权威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北京市有14名律师选择“在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有9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4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从辩护律师聘请鉴定人的需求而言,在填写问卷的66名律师中,有19名律师表示如果法律允许,肯定会聘请,比例达到了28.79%,表示可能会聘请的达到了40.91%,明确表示不会聘请的只有4人,还有24.24%的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确定。这就说明,一方面,如果该改革主张得到确立,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实际实施该措施。另一方面,还有近四分之一的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可见在改革措施的论证和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国家对经济困难被告人的鉴定援助制度的配套。

  第二,从辩护律师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分析,其优先选择的是较为权威的、所在鉴定机构级别较高的鉴定人。这与课题组对法官的调查的答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选择鉴定人时,都是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可以解释实践中鉴定资源利用不合理,大量社会性鉴定机构资源空置浪费的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机构社会化,各鉴定机构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难题,实现鉴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三,从三个调研城市的数据来看,呼和浩特市和北京市的比例配比大致相同,青岛市的律师则更倾向于从较为熟悉的鉴定人中挑选。此外,三个城市对于通过名册随机挑选鉴定人的方式都不支持。

  关于聘请的鉴定人的身份问题,调研组设计了“证人”、“诉讼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身份或无法说清”四个选项供三个调研城市的受调研主体选择。总体而言,在290名填写问卷的司法主体中,有77人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26.55%;有14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8.97%;有33人认为是诉讼人,占11. 38%;另有38人表示无法界定这些人的身份,占13. 10%。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接受调查的76名法官群体中,有15名法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19. 74%;有17名法官认为其是诉讼人,占22. 37%;有32名法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10%;有12名法官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占15.79%。在接受调查的80名检察官群体中,有21名检察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26.25%;有1名检察官认为是诉讼人,占1.25%;有52名检察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65%;有6人表示无法说清,占7.5%。在接受调查的61名律师群体中,有26名律师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42.62%;有4人认为他们是诉讼人,占6.56%;有2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36.07%;有9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无法界定,占14.75%。在接受调查的21名鉴定人群体中,有2名鉴定人认为是证人身份,占9.52%;有5人认为是诉讼人,占23.81%;有9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86%;有5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占23. 81%。在接受调查的52名侦查人员中,有13名侦查员认为是证人身份,占25%;有6人认为是诉讼人,占11.54;有27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51.92%;有6人认为无法界定其身份,11.54%。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呼和浩特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26.55%,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为11.38%,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48.97%,还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青岛市,认为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与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相同,都是20%,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53.64%,还有6.36%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北京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40.5%,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为15.5%,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37.5%,还有6.5%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

  第一,总体而言,有接近半数的受调查人员认为控辩双方聘请的协助参与刑事诉讼的鉴定专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依次为证人和诉讼人。另外尚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在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的主观意见分析,除律师群体外,其余各司法主体都首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这一诉讼角色,律师群体首选“证人”身份。与之相对,鉴定人群体中,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是最低的。课题组认为,这一组对比虽然只是身份上的争论,但能够反映出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态度。对鉴定人而言,由于其在实践中强烈排斥出庭,其必然反对以证人的身份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对律师而言,其之所以支持该改革措施,直接的目的即加强辩护力量,以便与公诉方进行对抗,证人的身份最有利于其掌控技术顾问在诉讼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对检察官而言,由于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自身即扮演了国家的诉讼人角色,其必然否定鉴定人的诉讼人身份。由此可见,对技术顾问的身份定位看似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其实质上反映出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宏观结构,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予采纳,需要明确其身份定位。

  3.法官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当面对专业程度极高的鉴定结论时,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1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10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7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6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12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更有效;有1名法官选择了其他方式的选项,并在其后注明其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让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证人进行对质;没有法官选择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北京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3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8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3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

  总体而言,选择“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这一方式的法官比例最高,达到了36.96%;其后依次是“允许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33.7%;“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方式,比例为18.48%;“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9.79%;其他方式,比例为1.1%。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分析,呼和浩特市的法官群体中,最倾向的改革方式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为41.67%;“建立技术陪审员”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两种方式所占比例基本持平,约占调研法官总数的26%;赞同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方式的法官仅有1名,比例为4. 17%。在青岛市,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最受欢迎,有58.33%的法官支持这一主张。支持“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比例是相同的,都占总数的16.67%。在北京市,允许法官自行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支持率最高,达到41.07%。其次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达到39.29%。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分占14. 29%和5. 36%。

  上述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在法官群体中,针对该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性的意见。建立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允许法官自行聘请顾问的方式相对而言支持率较高。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技术顾问的方式比例最低,可见,在我国法官群体中,法官更倾向于依据职权主动解决专家协助的问题,而并不赞同英美法系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辨明是非的诉讼方式。

  第二,各地区法官在该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法官都倾向于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而呼和浩特地区的法官针对该方式的支持率极低,相对而言,呼市的法官对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较为感兴趣,这一地区间的差异,课题组认为其可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法院经费的分配有关。

  三、几点初步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实施现状和各调研主体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可以看出,《决定》的颁布和实施确实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都已基本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次调研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大量亟待解决的鉴定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嵌套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课题组认为,根据上文分析的统计数据,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权力配置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合理”和“配套措施不到位”三个方面:

  (一)权力配置不平衡

  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权力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制度能否在实践中顺利的运行。权力的配置并非鉴定体制内部的独立问题,其与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以及诉权之间的对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权力配置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难以行使权力。法官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来做出最终的判决。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自然也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由法官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对其证明力作出综合判断。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部分。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法官依据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但是根据调研的统计数据可知,在实践中,法官极少运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几乎是名存实亡。当然,根据上文法官对合议庭权力的主观评价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怠于或不屑于行使这些权力,而是难以行使这些权力。鉴定结论多产生于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其封闭性、行政化的特点决定了法官无法触及鉴定的过程;鉴定人不出庭又使得法官无法当庭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实践中也往往没有对鉴定过程、鉴材提取、实验室条件和鉴定标准的记录,使得书面审查鉴定过程无法完成。由此,法官只能望权力而兴叹。

  第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权力。我国现行鉴定体制下,检察官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根据课题组本次实证调研的数据来看,实践中检察官极少行使这一权力。课题组认为,检察官不行使该权力,并非与法官一样难以行使,而是其根本无需行使这一权力。这是因为,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职业利益是趋于一致的。实践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做出的,检察官一般说来使用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提起公诉即可,其不需要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

  第三,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渴望权利而无法享有权利。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相比,作为辩护一方的被告人在鉴定制度中享有的权利可谓少之又少。其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只能就鉴定程序的启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调研数据可知,对于这仅有的权利,还存在相当的比例是法官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在司法鉴定制度中,辩护人一方是否需要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调研数据的统计,超过70%的辩护人表示能否在庭前获知鉴定结论对其辩护效果至关重要。超过60%的辩护人认为现行鉴定体制下鉴定人的中立性没有得到保障。从控辩对抗、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而言,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已经严重失衡。辩护人一方在鉴定程序上根本无法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不仅辩护方没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其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也无法正常行使。这是因为,是否允许辩护人在庭审之间接触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由作为对抗一方的检察官自行决定的。由是观之,辩护一方在鉴定程序中所行使的所有权利—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申请以及鉴定结论的知悉权—都需要依赖其他主体的认可或批准。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中即使是仅有的几项权利,辩护人一方也往往难以实现。

  (二)资源分配不合理

  与其他司法资源相同,一个社会的鉴定资源的总量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确定的。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各种高科技犯罪在实践中逐渐增多,诉讼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就不断扩大。这就与相对有限的鉴定资源之间产生了矛盾。

  从调研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实践中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运用。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决定》的实施,原属于法院和检察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被剥离出来,大量进入到社会性的鉴定机构中,增强了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力量。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由社会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只占所有刑事鉴定结论的五分之一左右。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社会性鉴定资源闲置,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由于资源相对较少而又承担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往往无法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根据课题组对法官判断鉴定结论效力的一般标准,超过70%的法官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的权威性为标准判断鉴定结论的效力。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更倾向于委托鉴定级别较高或具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无疑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内部进行了资源的重新再分配。少数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吸引了相对较多的鉴定案件,大量普通的鉴定机构却只能承接到极少的鉴定案件。

  (三)配套措施不到位

  配套措施不到位也是本次调研实践中暴露出的大问题。课题组认为,几乎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的所有问题都与配套措施的缺失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在现行鉴定制度中,配套措施不到位的例证可谓比比皆是。例如,在鉴定人出庭问题上,通过对鉴定人群体的调研数据统计可以发现,鉴定人主观上排斥出庭作证与“无经济补助”、“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配套措施的缺失有重要的关系。再如,在鉴定人回避问题上,仅仅在立法上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赋予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被告人在开庭之前根本无法获知鉴定结论的内容,更不必说查明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了。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权力配置的不平衡”、“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三者并非完全隔离,互不影响,而是存在着互为因果的紧密联系。权力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实践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而在权力配置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由于无法决定资源的利用与分配,使得资源的分配实际上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又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权力配比上的失衡状态。三者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成为困扰司法鉴定实践的最大难题。

  结合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统计,课题组认为,要切实地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仅仅移植外国的相关制度难免有扬汤止沸之嫌,难以真正打破目前实践中所形成的恶性循环。要标本兼治,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以结构层面的改革为主体,以技术层面的改革为补充。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发展模式,同时吸收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有益因素。一言以蔽之,即将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进行融合。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和近百年的司法传统与法律文化,结合十年来刑事诉讼对抗制改革的成败经验,课题组认为,我国鉴定制度结构层面的改革应以大陆法系司法鉴定模式为主,在技术层面,可以大胆地引进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的有益因素,强化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对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