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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地处嫩江上游,境内地面水源丰富,有一江三河四十九条溪流,均为嫩江水系,水资源蕴藏总量87.2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93.4%,地下水6.6%。嫩江全长1370公里,干流在我县境内长度为404公里,占全长的29.5%。
我县境内嫩江干流以东的水域、草甸、林地构成嫩江上游流域典型湿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地生态系统,这三大系统是我省西北部的绿色屏障,也是我省西部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和监督区,在保持嫩江流域及我省西北部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松花江水质水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嫩江上游流域,我县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嫩江的水质水量,进而影响尼尔基水库、嫩江中下游及松花江的水质保证和水量供给。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域生态环境已处于因不合理开发遭受破坏的现状,地下水位下降,沼泽普遍缺水,森林、草地、湿地面积减少,区域生态环境已非常脆弱。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多,虽通过“一控双达标”在工业废水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废水排放总量却没有减少,特别是由生活污水造成的面源污染因缺少污水处理设施呈加重趋势。据监测,枯水期水质污染程度已达到五类水体。因此,治理辖区内的水污染尤其是城区内的水污染迫在眉睫。
一、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现状及污染原因
(一)水环境质量现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地表水域环境质量急剧恶化,流域污染严重,由北向南网络全境,并一直处于劣势变化。
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我县地表水质应符合三类水体功能,力争控制在二类水体标准,水质应能满足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的功能。将国家标准与我县监测站近几年来地表水监测数据对比分析,我县嫩江干流城镇段面地表水质超过了国家标准中的四类标准限值,严重时达到五类标准限值,只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功能。城镇内两个排水口,其中城西氧化塘排水口是雨污合流排水口,XX年6月监测结果为:悬浮物超标13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8倍,生化需氧量超标51倍;喇嘛河排水口是承纳县内主要工业废水的排水口,监测结果为:悬浮物达标,化学需氧量超标7毫克每升,生化需氧量超标2倍,氨氮超标10倍。辖区内嫩江干流其他两个断面为三类水质,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透明度、悬浮物等项目严重超标。嫩江水系各支流水质状况更令人担忧,其中一级支流窝里河呈四类水质,门鲁河呈四类水质,卧都河超过五类水质;二级支流泥鳅河超过五类水质。
2、地下水环境状况:城区地下水体出现污染势态,由于污染日益积累,已导致部分区域的地下水无法饮用。城区南部水位下降,东北部供水水源地水质浑浊、涩性、异味,部分家属楼居民饮用水有絮状沉淀和异味,西南部170余户居民饮用水被污染,垃圾场附近地下水水质恶化。
近些年来,作者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调查中发现,其中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防治法律体制架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吸附机制等都存在很多的问题,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分析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
众所周知,公众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有着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公众可以通过行使自身的权利,来对破坏海洋环境的现象进行诉讼,并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对公众权利内容不够全面,使得一些居民发现海洋存在着污染的情况却无能为力,从而使始作俑者更肆无忌惮的对海洋进行破坏,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中公众参与内容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问题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应有着针对性的防治方向,结合不同海洋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并将其严格的实施下去,从而保证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整体架构缺乏合理性,法律体系架构过于雷同,未能结合实际的海洋区域进行相应的设计。
另外,缺乏对陆源污染的重视,陆源污染作为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蕴含着多种破坏因素,而陆源污染问题却没有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进行充分的体现,影响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科学性。2013年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内容较少,仅仅修改了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内容,删除了第八十条的内容,海洋污染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样,海洋资源的稀缺,以及经历了十余年的经济发展与近年来的深化改革,调整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关系和适用范围及风险评价、责任追究制度上应当进行立法调整。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问题
海洋资源能够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而要想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则必须对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 。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及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情况来看,整体运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机制的落实力度严重不足,很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条例过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环境防治工作顺利的进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民事责任制度还有待完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赋予公民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诉讼权利,这样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利来行使请求权,从而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知情权、使用权、环境权、参与权等,公民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赖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给居民的海洋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居民所得到的赔偿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补偿,同时对保护海洋环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坏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海洋环境防治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应不断的完善海洋环境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大量的实践发现,海洋环境侵权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则上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为了提高民事责任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应重视免责情况的运用,不仅要严格的执行下去,同时要根据其发展趋势不断的对免责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对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现的重大过错,应属于正当的免责事由。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已经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而在实际中,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视,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导致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运行的不合理,应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 。
首先,应站在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上对其体系架构进行完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点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个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国家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海洋环境的进化现状,对一些重点海域制定相关的单行法、行政法,不断的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例如,渤海、东海、黄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来源却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应根据这些海域污染的差异性有针对性的对其制定防范措施,从而保证各个海域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运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针对我国南海环境保护中,对其制定了《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中,《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也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保护质量。
其次,应重视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对其《条例》进行不断的完善。所谓陆源污染主要是在陆地上所产生的污染,进入到海洋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的污染源,陆源污染与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构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陆源污染不仅具有较多的种类,而且,数量也比其他两种污染源多,并且给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为严重的,因此,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重视陆源污染的防治条例的完善。作者认为,在对《条例》进行改善的过程中,应充分结合陆源污染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细致化、具体化、原则化,要将其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一致,进一步完善《条例》,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有一些与陆源污染息息相关的法制体系,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应对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这样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效率,为海洋环境保护发挥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以往针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十分不足,针对这类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仅要对民事法律进行完善,更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完善
所谓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指海洋资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础上利用相应资源的时候所支付相应费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来,我国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过程中,补偿机制不够全面,还依旧存在一些补偿问题,例如,一些海洋区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变,其污染实施者却未能对其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陷将会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也会让更多的实施者大肆而为之,针对这种现象,必须完善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补偿法》的修订,结合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对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陆源污染、海岸工程、倾倒废弃物污染等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在完善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着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并根据海洋区域的实际资源使用情况确定受补偿主体、资金来源、补偿程序、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提升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率。
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来进行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极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生态改变,针对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坏,通过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复能力,能够实现良好的修复效果,而针对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坏,仅仅通过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修复是十分缓慢,甚至是出现无法修复的问题,将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这里需要对海洋环境的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来加快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应将其作为海洋环境修复的辅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为主体对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修复,再进行适当的人工辅助,将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恢复,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完善。另外,在对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完善,当然,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地区或是先进国家的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例如,建设人工鱼礁、为海洋生物建设繁殖场所、栖息场所、建设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补我国当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空白,从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效率,为海洋环境修复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四)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还应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运行质量。首先,应重点考虑海洋环境污染与相关环境保护法之间社会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权、环境权之间的平衡,根据不同海洋区域的特点,对于一些没有超标的排污所造成的损害来说,其赔偿机制应当建立在社会化赔偿机制之上,如公害赔偿的商业保险、赔偿基金等,为保证海洋环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应该加强执法改革,从以往对海洋环境执法的情况来看,在行政管理体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应不断地对海洋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优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国家的,因此,在海洋环境防治法律上,应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相互之间签署国际协定、公约等进一步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从而为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为了避免或降低对海洋环境破坏的程度,需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进行完善,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积极做好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进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指导思想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处置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系统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工业园区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系统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统一协调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工业园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内企业生产过程中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社会原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工业园区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四)工业园区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五)其它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组织机构
(一)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工矿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孙成宁同志任组长,副主任陈继平、张洪瑚任副组长。园区内各企业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应急领导小组设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习上级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指示精神。
(2)负责受理园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发展过程,随时掌握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作出应急处置措施反应。
(3)向县政府报告园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4)负责工业园区与周边村、组之间;园区内厂际之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5)负责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等工作。
(6)负责协调和解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
(7)积极协调组织园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监察、监测及处理。
(8)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二)技术专家组及职责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商)请市、县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队等相关人员组成技术专家组,对应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对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分析,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为应急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职责是:
(1)及时进入现场,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提出科学的应急处置措施及建议。
(2)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及时提出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的范围及处置方案。
(3)实施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4)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故等级,提出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建议措施。
(5)应急处理的其它任务。
四、基本原则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断提出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尽量减小污染范围。
(三)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重视技术手段,防止主观臆断。
(四)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明确自身职责,妥善协调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关系。
五、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接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经认定后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环境保护局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到指令后,应急现场指挥部率各应急小组携带环境应急专用设备,明确途中联络方法,灵活果断地处置开进途中情况,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或应急区域。
(三)现场控制
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制定紧急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物扩散。
(四)现场调查
应急处置小组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响程度等;并负责与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单位协调,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五)现场报告
各应急小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应急现场指挥部。
应急现场指挥部按6小时速报、12小时初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动态情况。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决定是否增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各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迅速联合当地乡(镇)政府和环境监察人员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和人员反应作初步调查,并参考专家意见,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出污染处置方案。
六、后勤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应急通知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在外应急人员的联络以移动电话等无线通信为主,确保应急通知快速下达。
(2)开进中的通信保障。以无线通信为主。应急指令的下达与接收,事故现场应急信息的通报与反馈,主要利用移动通讯。
(3)处置中的通信保障。采取无线通信、有线通信相结合的方式,以无线通信为主。指挥部(或应急办)可利用现场临时架设开通有线电话指挥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实现上情下达;应急小组在应急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移动电话,辅以运动通信,实现信息交流。
(二)运输保障
运输的确认和调度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平时应急车辆须保证100公里以上的行车用油。开进中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交通等勤务保障。
(三)其他保障
(1)医疗保障。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就近送至医院救治或及时与医疗单位联系,组织现场救治,也可送至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
(2)生活保障。由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具体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七、领导小组:
组长:(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管委会副主任)
(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园区内各企业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人。
八、应急电话:
工矿区管理委员会
县环境保护局
县公安局
1.染色技术
染色技术则是对微生物细胞进行染色后,对微生物进行观察检测的一种技术,不过由于染色后微生物标准基本是死的,其形态和结构会在染色过程中发生一定变化,无法切实反应出活细胞的真实情况,因此通常只作为辅助检测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整个流程也较为繁琐,染色、脱色都需要严格控制,否则将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2.分离纯化技术
自然环境中的微生物通常是杂居混生的,在微生物检测中需要对混生微生物群体进行分离纯化,以对纯微生物进行检测的技术,分离纯化技术常用于菌种鉴定中,分离纯化技术是微生物检测的一项重要技术,是微生物检测的重要基础。
3.其它技术
在微生物常规检测中,通常对微生物进行形态结构、培养特性方面的观察,再利用化学反应来测定微生物的代谢物,以鉴别一些形态和其它方面不易区别的微生物,以更好的进行微生物分类鉴定。近年来,在环境监测中,微生物检测技术运用方法较为广泛,如运用细菌总数和粪便污染指示菌监测水质,运用发光细菌检测环境有毒物质,运用水中藻类生长量监测水质或物质霉性等等,这些方法都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操作手段和检验标准,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二、环境监测中常用微生物检测技术
1.微生物群落监测
微生物群落监测是一种较为经济、快速、有效的微生物检测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废水、土壤、空气监测中。如重金属、农业、石油、化工、冶炼、食品加工、制药、绵纺、化肥、生活污水等方面,即大量运用了微生物群落监测技术。由于环境污染物的含量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会随着其它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且变化,因此对一定区域内的微生物群落进行监测,能更好的将一定时间范围内环境污染的变化情况、环境污染历史情况更好的描述出来。目前,急需运用现代微生物群落监测技术,对微生物群落的群落生态、个体生态进行监测,对微生物进行毒性测定、致突变测定,对微生物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测定等等。
2.环境污染细菌学监测
环境污染对硅藻生物、丛生植物等生物的影响较为明显,对细菌等异养生物的影响不太生长感。不过环境污染依然会对细菌等异养生物造成巨大的影响,在环境监测中进行细菌学监测,也能获得丰富的数据。在实际环境监测中,通常会利用检验细菌总数的方法,来间接判断环境污染程度,为水污染、土壤污染提供细菌学指标,如通过检验总大肠菌群、烘大肠菌群、粪链球菌、肠道病毒等,能有效判断出水的卫生学质量。虽然空气并非是菌群生长繁殖的天然环境,不存在固定的菌落群,但随着土壤、水、人体等进入空气中,依然可以对空气中的菌落群进行检测以获得环境污染的监测数据。在空气污染监测中,也可以通过对细菌的分布、生长状况、变异特性、生理生化指标、细菌群落系统变化等来研究空气污染情况,测定空气中的污染物毒性。包括如敏感菌群的消失、抗性强菌群的保留和发展、菌群个体的发育状况、菌群适应性的变化、菌群生化反应等等。
3.微生物毒理学监测及其它检测技术
环境污染物除了对人体、动植物造成影响外,对微生物也会造成影响,通过监测微生物对环境污染物的生物效应,进行污染物毒理性质、作用机理、损坏现象等检测,用以探明环境污染物对微生物造成的影响,把握环境中污染物各项指标情况,为环境监测提供早期敏感性指标,判断环境状况和寻求治理路径。此外,还有其它一些近两年得到迅速发展的微生物检测技术,如生物传感器技术、PCR技术、酶免疫技术、核酸探针技术等。生物传感器技术利用微生物传感器,如甲烷生物传感器、氨生物传感器、菌浓度检测器等对环境进行自动、连续检测,能准确及时的获取环境污染信息,具有极高的时效性和灵敏度。PCR技术利用微生物异性DN段,对微生物进行序列分析、基因克隆等获取环境污染信息。
三、微生物检测技术和化学、物理分析法的对比
传统的化学、物理检测方法大多集中针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来源、含量、分布状态等进行检测,所需仪器和设备通常较为复杂,并且部分检测方法存在缺陷,如重量法在环境污染物浓度较低时会产生较大误差,容量法虽然操作方法但灵敏度不高,光学分析法多适用于水和液体试样的分析,在实际应用中,这些方法存在不少不足和缺陷,无法较全面的把握环境污染数据。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应通过加强宣传与政策引导,建立完善的风险保障制度;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创新保险公司险种;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体系;建立防灾防损与理赔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长效机制;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体系等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风险评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为投保标的的责任保险。由于其运用市场化的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给公众带来的损害,同时也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降低污染事故发生率,因此又称之为绿色保险。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现状
2007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1]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在试点五年的基础上,《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长效机制的建立。2014年5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总体看,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一定实效,环保与保监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已建立,多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投入市场。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超过2.4万个,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568亿元。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投保量少,企业保费压力较大
目前,我国在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环境高风险行业及少数省市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多数省市针对非金属和石油化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于非强制的自愿保险阶段,各地投保量主要由政府引导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决定,而且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业性较强,众多涉及排污的企业并不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及保障范围,所以从2007年推行保险至今,投保量虽然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涨幅较小。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针对企业污染环境的惩处力度有限,造成企业缺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投保意愿不足。[2]另一方面,从全国试点情况看,保险公司短时期内聚集大量同质风险,而且是高风险,保险公司出于利润考虑,形成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的局面。一些投保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保费压力较大,投保情况一直不尽如人意。
(二)险种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
目前,我国普遍推广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一个主险和四个附加险。其中,主险的保险责任仅包括:第三者责任及相应的施救费用、清污费用和法律费用。四个附加险分别是: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和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可见,我国推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险种的设计开发和保险责任的确立方面过于狭窄,理赔范围小,只针对在事先约定的区域内,当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这些保险主险和附加险及相应的具体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企业针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风险责任,但并不能完全弥补企业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由于限制条件过多,赔偿范围狭窄,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需求。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还有待开发并完善相关的保险责任,以适应更多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具体保险责任上,投保企业在产品运输途中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同时,由于被保险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因自身原因导致保险地之外发生的任何污染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3]目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多数是化工企业,客户遍布各地,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规定保险责任地点的固定性,导致一旦跨区域出现风险事故在理赔上就会存在一些纠纷,现实中由于跨区域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买单,造成投保人虽然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得到的保障却很有限,保险合同不能完全满足被保险企业的实际保障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推广。另外,由于被保险企业或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以及因环境污染间接受损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就使投保企业周边的企业一旦遭遇了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停产或减产的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投保企业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这也使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三)缺乏完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投保程序。我国只针对氯碱、硫酸、粗铅冶炼等行业出台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而其他高环境风险行业由于还没有颁布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企业投保时只能参照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指标开展评估。[4]由于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投保、核保与现场查勘专业技术人员,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准确根据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因此,一些保险公司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时,只能委托具有相关技术水平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公司)和一些具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的公司代为执行,这虽然能获得针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结果,但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地区间的普及。
(四)产品处于投入期,缺乏政策和资金扶持
保险产品从被设计开发完成到进入市场销售,一般需要经过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试点完善阶段,称为投入期;第二阶段是市场拓展阶段,称为成长期;第三阶段是市场饱和阶段,称为成熟期;第四阶段是衰退下降阶段,称为衰退期。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属于新兴险种,处于试点阶段,所以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在投入期阶段。从各地试点情况看,普遍缺乏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倾斜和专项资金支持,造成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下滑甚至亏损,虽然在一些试点地区,政府针对投保企业在保险费上有一定的环境污染补贴基金,但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却很有限。造成近些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广,保险企业由于成本所限,在区域内进行营销推广步履维艰。同时,由于推广成本较高、佣金较低,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也缺乏推广宣传的动力。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多渠道加强宣传与政策引导
第一,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扶持。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地保险企业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量,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展业经费补贴和专业技术支持,使其从专业角度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强宣传,同时弥补在保险展业前期由于出险率高、投保率低带来的利润下滑损失,使保险公司能持续稳健发展。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不仅要进行宏观决策,而且要进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中进行调研,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在宏观上,政府应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立法支持,同时建立多层次的环境风险保险体系。可由环保、工商、财政等部门及排污企业和相关的行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专项风险预防基金,各方按一定比例每年投入。在微观上,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定的费率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保险企业负担,同时提供必要的行政便利措施。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政府分保或协助保险企业进行再保险、转分保,承担部分运营费用支出,或采取超额补贴、保费补贴等方式促进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也可对部分险种实施强制保险,体现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扶持,促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良性发展。第二,对投保企业进行扶持。政府相关部门与保险行业协会及涉及环保的行业协会合作,聘请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对投保企业在政策、技术和资金方面进行扶持。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出险率高,导致保险公司保险费率高,很多企业不愿意投保,可建立资金池进行专款专用,给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以一定的保费补贴,建立长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同时,对投保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如对投保企业第一年给予优惠保费或分期付款政策,建立保单贷款制度,针对历年出险率较低的企业制定无赔款优惠政策。
(二)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与政府、企业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构建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协作平台,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合作推进机制,制定环境评估指南,做好保险理赔的责任认定工作。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根据相关排污行业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评估其出险概率,制定其保险费率,会更有针对性,避免出现保险费率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相关行业投保企业的实际需求。通过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三方当事人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明确风险责任事故归属,以及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基金,以应对突发事件。
(三)创新保险险种
第一,增加与细化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依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和2010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内容,对涉及排污的行业进行分类。然后根据分类确定各行业中企业共性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特点及相应的出险概率,再结合相应企业特有的风险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保险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各家保险公司可参照国外保险公司已成型的保险条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与环保有关的行业协会进行沟通,获取第一手资料。第二,厘定保险费率。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使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由国家统一规定,根据投保企业所属的行业不同,费率设定为2.2%~8%。由于同一行业的不同排污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存在差异,因此这种制定行业统一费率的做法不尽合理。保险公司应在调查投保企业经营状况、生产类型、污染范围基础上,预先评估其经营中造成的污染风险高低,并对各污染企业进行环境风险等级划分,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对不同级别的排污企业收取差别保险费率。这样,制定出来的保险费率才有一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第三,规定索赔时效。由于环境污染一般通过大气、水、土壤等自然条件对人身及财产造成侵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其损害要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才会暴露。这给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规定明确的索赔时效,降低这种不确定性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如果索赔时效过短,会损害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利益;如果索赔时效过长,保险公司又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环境风险种类确定不同的索赔时效,尤其是针对累积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规定更长的索赔时效。
(四)完善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
针对高风险的行业领域,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其他涉及环境污染的行业领域推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在条款设计上保险责任比较集中,适用于共性的风险,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较低,保费较低,多数企业都能接受与承担。自愿保险在条款设计上保障限额较高,保费较高,适合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投保。前期,通过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带动了广大涉及重污染排放企业投保,在政府给予一定保费扶持基础上,更多企业了解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也激发了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五)建立防灾防损与理赔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长效机制
在企业投保之前,保险公司应联合具有环境风险评估资质的专家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指出其在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不足,在风险能接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承保,如企业环境污染潜在风险过高,专家可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在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过程中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协助其合理规避风险,经过一段时间改进,如潜在风险降低到保险公司能接受的程度,则给予承保。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还可联系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企业进行二次检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企业按时整改达标,则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没有达标,保险公司可采取增加保费的形式对其进行约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应经常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研究等相关部门合作,不定期的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投保企业进行防灾防损宣传,同时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并给予企业防灾减灾技术指导与帮助,制定相应的防备预案。在灾害发生后,监督被保险企业积极进行施救、减灾,防止灾害持续蔓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保险公司要联系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与企业及时总结事故产生的原因与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此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可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健康有序开展。
(六)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机制的构建需要政府环境监管部门、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部门、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环境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检测、管理职能。各地环境研究所、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在技术上对排污动态监测提供技术支持,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建立预防警报机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部门应做好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责任认定的工作。一旦有排污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应由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危害程度及应赔偿的金额进行技术、经济鉴定和评估,为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提供书面证明和权威依据。鉴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比较大,一般会规定责任限额,这使损失的全部赔偿无法得到保证,往往需要政府承担大部分的“埋单”责任。因此,应设立专门的赔偿金融资机构。如,由保险公司、投保企业、政府环境管理部门联合出资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基金,当赔偿环境污染损害事故时,经鉴定后,由保险公司依法提取。该项基金的设立不但可有效补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责任限额规定的不足,而且能有效集中社会的资金力量及时治理环境污染,同时也可提高保险公司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切实维护污染受害者的权益。此外,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商业银行联手提供“绿色信贷”也可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发挥重要的资金保障作用。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当排污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绿色信贷申请后,可将绿色信贷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打包给排污企业;或当排污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绿色信贷申请时,如果其持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商业银行可给其一定的便利和优惠。
参考文献:
[1]周道许.发挥保险作用建设绿色经济[N].证券日报,2009-12-09.
[2]李华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发展策略[J].环境保护,2009(18):36-38.
[3]杜敬波,杜佳蓉.突破制约瓶颈,完善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驶入快车道[C].第十届环境与发展论坛论文集,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