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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报告

水污染治理报告

水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晚风细雨”为你整理了这篇贯彻落实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依据《太原市关于做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太原市贯彻落实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我县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境内汾河干流“四乱”问题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并举一反三对全县境内其他主要河流进行了排查,经核查,部分河段沿线确实存在乱堆垃圾的行为。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污染、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违规行为,娄烦县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并完成了整改处理: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汾河干流沿线醒目位置设立了警示牌,严禁在河道乱堆、乱占、乱采、乱建,倾倒各类垃圾渣土、排放污废水等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二是下发加强巡河通知,强化河长及巡河员履职尽责。要求乡村两级河长及巡河员严格按照娄烦县河长制办公室印发的《河长巡查制度》要求频次、内容加强河道水域日常巡查。

三是深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河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河巡查检查,重点查处“乱采、乱堆、乱占、乱建”等涉河“四乱”问题,以及在河道水域内倾倒垃圾渣土、偷排乱倒等污染河道水质、破坏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涉河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实现动态清零。

针对排查中发现的汾河罗家曲段、龙尾头段河道滩涂堆放垃圾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责成县水务局及属地乡、村两级河长迅速清理堆放的垃圾,恢复河道原貌。

水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污染治理 环境审计 理论结构

国际间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触目惊心的环境事故使得环境审计成为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迅速发展起来。环境审计是审计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延伸,不同主体、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下环境审计的侧重点不同。在过去的数十年里,水污染挑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每一次关于水污染的报道都伴随着沸腾的民意,人们已经意识到自己正在用健康和生存给环境污染买单,群众环保意识逐渐加强。针对我国基本国情,对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已刻不容缓。水污染治理审计是环境审计领域的一个分支,两者的形成动因从根本上来说是相同的,都源于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从审计内容分析,水污染治理审计是对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审计。

我国环境审计研究起步较晚,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环境审计的开展都显得不足,其范围有待拓展,质量有待提高。水污染治理中尚存在着审计体制不合理、审计内容单一、审计证据难获得、审计人员技能不相称等问题,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环境审计在水污染治理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必须先确定严谨的审计理论结构。

一、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基本理论要素

1.环境审计的本质。高方露和吴俊峰(2000)认为,环境审计本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检查论、评价鉴证论和经济监督论。检查论认为,环境审计本质是对各类环境信息的检查;评价鉴证论认为,环境审计是传统审计的一种延伸,与传统审计一样,本质是种鉴证活动;经济监督论更侧重于环境审计的监督作用,认为其是对环境责任受托履行情况的监督。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贺敬燕(2009)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环境审计本质是一种共同治理活动。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检查论过于侧重审计的过程、经济监督论又过于强调审计的作用。从环境审计与审计的关系中就可看出,环境审计是审计在新领域的应用,因而环境审计和审计同宗同源,其本质应该是一致的。因此,鉴于环境审计本质的指导与制约作用,环境审计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本质是通过对水污染治理活动的监控,对受托流域水污染治理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鉴证。

2.环境审计的主体。目前我国的审计体系包括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三个部分,因而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需要考虑的审计主体还是传统审计的三个主体。蒋玮(2006)从三个方面论证了政府审计在环境审计中应占主导地位:在我国环保资金来源及用途方面,环保项目作为公益性项目,其资金的最大投入者为国家,国家最有需求且最有责任对其进行审计;在审计的权威性方面,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最高;在审计主体力量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能力吸纳相关技术人才实施环境审计。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水污染审计的内部动力,最了解本企业的水污染治理情况,最具能力发现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审计的第三方,相对目前的政府环境审计与企业自发开展的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最强,其发表的环境审计报告公信力最强( 蒋玮,2006)。由于我国环境审计的开展起步较晚,因此目前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开展环境审计应以政府审计为主,并逐步推行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

3.环境审计的客体。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客体的选择上应依据具体的审计目标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分析,具体可从环境治理项目审计和生态恢复效果审计两个方面进行审计(李芳,2011)。另外由于环保政策对于环境保护效果起到重要的作用,环保政策主要包括环境管理措施、绿色信贷等金融政策、环保技术创新政策和环境会计政策等,因而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也应作为审计客体的重要部分。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客体的选择应主要包括水污染治理项目、生态恢复效果及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

4.环境审计的目标。刘旭红(2009)认为,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应包括确保现行政策的执行并揭示违规行为,促进完善环境保护管理监督体系和落实环保措施,从有效性和充分性两个层面评价环境管理系统,促进环保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内部审计的具体目标主要是监督和评价企业的受托环境责任及其履行状况的公允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民间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评价环境报告的合规性,企业环境管理系统的效率,环境活动的效果并对被审单位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意见。目前环境审计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审计部门,全国范围内针对环境审计的民间审计尚未发展起来,企业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非适用所有的审计对象,因而现阶段应首先对政府审计目标进行界定。因此水污染治理审计中政府审计的具体目标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制定:反映流域的环境治理状况;揭示企业水污染治理责任的履行情况,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治理责任履行情况;水污染治理相关资金收取、运用情况及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效果;政府水污染监管体系和政策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二、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的程序和方式

1.环境审计的程序。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开展环境审计,其审计程序基本上可以遵循传统的审计程序,其过程主要分为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这三个阶段(唐洋、周小云,2012)。在环境审计程序的设计上应该特别注意环境审计小组成员的组成和审计对象的确定,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审计小组还应对企业前次审计的整改情况开展的后续审计进行复核,这有利于促进相关部门履行水污染治理责任。

2.环境审计的方式。基于水污染的区域性、复杂性和累积性等特点,水污染治理项目中环境审计方式的选择应结合审计客体的不同特点采取周期性审计或者周期内跟踪审计,也可以将这两种审计方式相结合。周期性审计就是根据我国各流域水污染治理计划的具体执行周期,对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完成情况开展事后审计。周期内跟踪审计即在前一审计的基础上,跟踪审计水污染治理情况,评估生态功能的恢复情况,对水污染治理的经济活动进行事中审计,以发挥环境审计免疫功能在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三、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内容及形式

环境审计报告是环境审计的阶段性成果,在有效披露环境审计结果的同时也接受着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水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审计而得到的环境审计报告应重点披露如下内容:在政府环境审计层面,环境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环境管理措施执行情况、污染治理项目工程管理、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污染治理效果;在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层面,环境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水环境相关指标、企业法律执行力度、水污染治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等。在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报告形式方面,水污染治理信息完整性要求全文披露,不得对环境风险和问责信息进行过滤,信息的可理解性则要求区分不同层次的使用者,分别采用适合他们需求的报告语言与格式,满足民众多元化的信息需求(黄溶冰,2012)。考虑到环境审计在政府审计工作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水污染治理的环境审计报告也应积极探索创新模式。从宏观角度来看,实行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专报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专报的形式上报相关政府部门,从微观角度来看,通过审计发现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建议,有助于改善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李成艾等,2011)。

环境审计理论结构主要解决的是环境审计理论体系研究的逻辑起点、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等问题。由于环境审计本质在整个环境审计理论结构中具有导向作用,因此我们以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本质为起点,探讨环境审计的主体和客体,确定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的目标,同时根据环境审计目标,明确环境审计内容、环境审计程序和方法,这对以后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作者唐洋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1] 朱萍,.构建我国环境审计理论结构的设想[J].太原:会计之友,2009(2):16-18.

[2] 高方露,吴俊峰.关于环境审计本质内容的研究[J].贵阳: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0(2):53-56.

[3] 贺敬燕.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环境审计基本理论要素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05-30.

[4] 蒋玮.我国环境审计问题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12-01.

[5] 李芳.渭河流域治理环境绩效审计模式探讨[J].西安:现代审计与经济,2011(4):16-18.

[6] 刘旭红.环境审计比较研究[D].兰州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9-06-12.

[7] 唐洋,周小云.我国企业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非线性审计程序研究[J].衡阳:南华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2):52-56.

[8] 李成艾,孟祥霞,周学军.创新型水资源审计模式研究[J].兰州:财会研究,2011(7):64-67.

水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3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六条 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总量控制计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七条 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第八条 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第九条 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

第十二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水环境质量监测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

第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申请,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八)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水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本省渭河流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渭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计划内予以安排。

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城建、地矿、农林、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情况。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渭河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渭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水体功能区类别,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第九条禁止建设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化工、冶炼等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

严格限制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防治水污染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禁止向渭河流域水体、河床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它化学类有毒有害废液和贮存、堆放、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渭河流域城镇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城区应当按规定时限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厂,确保污水排放达到标准。

第十二条渭河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排污口,并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渭河流域城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建立污水排污口。

第十四条严禁采用渗坑、渗井、裂缝、溶洞或者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输送、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应当有防渗漏措施。

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五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十六条渭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植树造林,涵养水源,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地膜,控制面源污染危害。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凡在渭河流域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确认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向渭河流域排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经审核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排放总量和标准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渭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水污染防治目标,编制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标准,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控制。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根据下达的总量控制要求,提出污染治理方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时限,排污单位应当按期达到排污总量控制削减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凡排污单位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国家明令限期取缔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按规定时间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因改建、扩建、维修需要拆除或者停用防治污染设施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污水集中处理费。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渭河流域污水排放监测网络,对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实施经常性监督控制。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渭河流域的地表水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上政府依法取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渭河流域水体、河床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它化学类有毒有害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贮存、堆放、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其他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是者经检验不合格该项目就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家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停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征收两倍以上超标排污费,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程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十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赔偿损失。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所罚款项必须依法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罚款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水污染治理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内河;竹排冲;截污治污;思考与对策,南宁市

1 前言

城市内河是城市的连续空间,但由于城市内河整治落后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内河成了城市建设用地的侵占目标和纳污的容器,使城市内河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已严重破坏城市水环境,严重阻碍城市生态系统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和提升城市水环境,让城市居民有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进行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成为当务之急, 其中城市内河截污治污是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广西南宁市竹排冲整治为例,对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及内河水质现状进行分析,思考城市内河截污治污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力求为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建言献策,以达到提升城市水环境的目的。

2 竹排冲整治概况

2.1 竹排冲概况

广西南宁拥有一江两库六环十八条内河,竹排冲是十八条内河之一。竹排冲位于南宁市东部,邕江左岸,是南宁市规划城区内最长的一条内河,源于高峰林场六里分场六怀山和高峰岭,出河口位于葫芦顶大桥津头村附近,河长33.5km,流域面积117k。竹排冲主干流的流向由北向南,在茅桥附近进入市区,经市区江北片东侧,于葫芦顶大桥津头村附近汇入邕江,市区段长约9.5km。竹排冲河道整治前主要功能是行洪和接受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水体水质污染严重。

2.2水体污染状况

2.2.1水质状况

整治前竹排冲河道中下游及上游河段大多已受到严重污染,河水乌黑,有漂浮泡沫,闻怪臭味。2001年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在《关于确定南宁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批复》中,明确确定南宁市各水体执行标准:竹排冲(包括上游即沙江河)水质执行GHZBI-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标准。

根据2010年2月由广西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共同编制的《南宁市竹排冲河道污染现状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沙江河、竹排冲水质属于地表水劣Ⅴ类,竹排冲干流与支流的水质均为重度污染,其污染源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2012年1月由广西大学、广西益江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编制的《南宁市竹排冲上游植物园段水质改善工程污染源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竹排冲上游植物园段水质为劣Ⅴ类,污染级别为严重污染级,竹排冲上游植物园段已成为“纳污河”。其主要污染源为畜牧养殖污水,其次是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污染。

2.2.2 排污口状况

经过2004年至2007年间的竹排冲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其河道脏乱差现象得到较大改善,但仍然有很多排污口直接向竹排冲排入污水,导致竹排冲水质污染严重,生态环境再度遭受破坏。

根据实测资料,竹排冲中、下游北起茅桥湖,南至竹排冲入邕江口处,河道长约为9.5km,雨污水出水口共131个,其中51个雨水(合流口),80个污水口。上游植物园段从长路铁路桥至高峰水库,河道长为17.8km,主要排污口(沟)共有28个。

2.3整治目标

竹排冲是邕江重要支流,是南宁市东部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是南宁市东部地区生态防护景观带。为提升城市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南宁市政府作出了加快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决定,在打造成为中国南方“水城”的大环境下,对“水城”南湖――竹排冲核心环的建设等工作做出重要部署和要求,于2009年启动了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该项目对竹排冲的截污治污总体目标为“控制污染,提高水质,改善水环境”,并按景观和河道行船的水体水质要求达到《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中观赏性景观用水河道Ⅳ类标准。

2.4截污治污现状

早在2004年,南宁市已开展实施竹排冲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在竹排冲河道沿线附近城市道路内均敷设了污水截流管,例如:竹溪大道、民族大道、怡宾路、悦宾路、青山路、茶花园路、贤宾路等12条路污水管设计。截至目前为止,该12条道路均已施工完毕,但由于某些原因该12条道路的污水截流管建设未能彻底实施,导致截污工程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09年12月启动的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包括了竹排冲截污工程,该截污工程建设主要是在2004年竹排冲综合整治工程基础上,在竹排冲河道两侧重新修建截污管道,对河道两侧的污水和初期雨水进行截流,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目前一期工程茶花园桥至汇春桥下游竹溪苑附近施工已告段落,污水截流效果明显,该段河道水体水质已得到极大改善,并与两岸景观改造相辅相成,形成一道优美的水体景观。但由于二期工程及竹排冲上游整治项目尚未及时实施,未经截留处理的污水仍然不断排入竹排冲,上游污染直接影响下游水质,造成已整治的河段水质改善不理想,无法达到预期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河道Ⅳ类标准。

3 思考与对策

竹排冲河道属于典型的城市内河,整治建设工作已进行多年,但多次整治却未达到预期效果,有必要对这些年的截污治污工程进行反思,以供竹排冲后期建设及其他内河环境综合整治提供借鉴。

3.1 坚决彻底实施截污治污工程,保证工程有效性

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规划设计到工程实施,必须从政策上强力推行,铁腕实施,尤其是截污治污工程,工程实施必须要有连贯性,不留后患,不留缺口,要坚决彻底完成工程目标,保证工程建设有效性。

3.2 充分采取引水补水措施,保证水体循环自净能力

根据城市内河的具体情况,加强引水补水系统工程建设,有计划、有步骤的取水、引水、蓄水、补水,促使城市内河水系的河道达到水体循环及水系联通,提高河道自净能力,同时保护水中植物,进一步提高水质。要设法创造活水源头,比如充分利用大型污水处理厂,把污水处理厂尾水作为活水源头,另外可考虑从其它江河湖泊或水库引水,为城市内河提供新的水源。

3.3 建立长效的河道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持续效果

河道治理完成后,要加强管理,监督检查流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垃圾,保持河水水质。开展连续水质监测,保证治理效果,防止突发事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开展生态修复评价,监测治理效果,系统评价工程有效性。

4结语

内河整治,治污先行。在城市内河治理中截污治污是根本改善水质的关键,把截污治污工程作为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首要任务和最终目标来有效实施,才是真正达到城市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目的,才能真正达到提升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参考文献:

【1】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南湖―竹排冲水系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R】.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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