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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家长寄语

二年级家长寄语

二年级家长寄语范文第1篇

1、作为家长我很高兴看到孩子的进步,希望这个进步只是一个开始,在新学期能够继续延续,这样才能不负老师的期望。感谢孙老师的鼓励。

2、这学期课外书读的还是比较多的,这在阅读方面进步大。学习上也能自觉点了。知道自己每天该做什么,较以前比之,也有进步。希望下学期,新的学年有一个新的开始。严格按照自己制定的计划表。特别是语文会有错别字方面,能够有个长足的进步。课外阅读能广泛点,别老捧着历史看。最后一点,希望孩子别任性、性子别急躁,听妈妈把话说完先。

3、这个暑假你长大了很多,懂得了自觉学习,能合理安排时间,有了体育锻炼的意识,各方面有很大的进步,希望你制定计划后能坚持并严格执行,那样你的暑假生活会更精彩。

4、在新的一年里,望老师严格要求学生,作为家长也会全力配合老师的工作,我们共同努力使学生争取取得更大的进步,谢谢。

(来源:文章屋网 https://www.wzu.com)

二年级家长寄语范文第2篇

        根据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文发电[2009]9号)和县文明办、教育局、团委、妇联文件要求,关于《组织开展“向国旗敬礼、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网上签名寄语活动》的通知,现就我校签名寄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要把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作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要内容的指示精神,以网上签名寄语活动为载体,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增强爱国意识,激发爱国情感,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主旋律。

二、活动时间

5月20日至6月10日。

三、活动内容

组织广大未成年人上网面向国旗敬礼签名,抒发感言,表达心声,使他们在参与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未成年人可以个人名义,也可以采取小组、团队、班级或家庭等方式进行签名,同时留言寄语。留言寄语内容要主题突出、健康向上,反映真情实感。

四、活动安排

1、5月20日,学校印发《××中学开展“向国旗敬礼、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网上签名寄语活动实施方案》,并转发县教育局《开展“向国旗敬礼、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网上签名寄语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处室、各年级认真学习、宣传、动员并实施。

2、自行组织登录中国文明网后,点击“向国旗敬礼,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网上签名寄语栏目后,然后敬礼、寄语。

3、活动期间,各年级、各班依据德育处下发的《“向国旗敬礼、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网上签名寄语活动登记表》认真登记,并及时上报团委,部分精彩寄语将在校报上刊登。

4、本次活动纳入班级量化考核,活动结束后,学校将对优秀班级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开展“向国旗敬礼、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网上签名寄语活动,是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深化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具体举措,是推进“迎国庆、迎全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有力抓手,是推动“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内容。各处室、各年级各班要提高认识,广泛动员,通过组织网上签名寄语,激发全体师生的爱国主义热情,引导他们努力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二年级家长寄语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 小学 寄宿制 管理

【中图分类号】G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7-0003-02

一、寄宿制管理的利

(一)有利于整合教育资源减少浪费

我校地处偏远山区,辖村小2所,适龄儿童少,撤并前有5所村小学生总数不足50人,2所村小学生总数不足80人,每校教师3-5人,这样造成了师资的浪费。撤并后,村小三至六年级班和人数不足20人的一、二年级班全部集中到中心完小,实行寄宿制管理,村级小学只保留2所,由于学生相对集中,减少了师资的浪费。同时也推进了中心完小教师专业化的进程。

(二)有利于解决留守儿童的托管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统计,农牧村孩子父母双双外出打工的占58%,父母中有一人外出打工的占35%。在实行寄宿制前,这些孩子大多由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代管。隔代教育,孩子很难管,宽严、轻重尺度很难把握,更谈不上什么家庭辅导。实行寄宿制后,孩子的学习有老师辅导,生活有宿管员料理,解决了家长对孩子托管难的后顾之忧。

(三)有利于解决偏远地区孩子上学难的问题

农牧村孩子由于住所分散,不少孩子的家离学校很远,有的学生到校上学要走1个多小时,远的要2个小时。孩子每天花在上学放学路上的时间就要4-8小时,如遇下雨,其艰难程度更是可想而知。同时,孩子在上、放学路上的安全(交通事故和暴力等意外伤害)也成了家长的心病,学校的隐患。实行寄宿制管理后,这些问题都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四)有利于培养学生生活的自理能力

现在的孩子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在家里是“小皇帝”,父母的“掌上明珠”,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其生活自理能力、抗挫折的能力很差。实行寄宿制后,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培养。实践证明,通过老师和宿管员一期的训练,三年级以上的孩子和部分一、二年级的孩子都能自己穿衣、梳头、自己洗脚洗脸、自己蒸饭打菜,生活自理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同时,在集体生活中孩子们学会了谦让、学会了合作、学会了互帮互助,为今后上中学、上大学乃至出身社会独立生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有利于孩子们英语课和信息技术课的学习

随着时代的发展,英语和信息技术两门学科显得越来越重要,不少的学校三至六年级都相继开设了这两门课程。但由于起步晚,学校在这方面的师资和设施设备都很缺乏,大多数学校只是中心完小才有微机室、语音室,为数不多的英语教师和信息技术教师(一般2-3人)也都集中在完小。村小学生要上这两门课困难多多。实行寄宿制后,三至六年级全部集中到完小,学校能按课程计划排课上课,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时间,学习的效益也显著提高了。

(六)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要培养“合格+特长”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课堂教学是主阵地。按新的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课时是可靠的保证。面对我们贫困县的农村小学,教学设施设备落后,教师专业化相对滞后,村小教师基本上包班教学,“全能冠军”的教师毕竟是凤毛麟角,要上好各门功课也只是一种理想而已。即使教师具备了上好各门功课的能力,设施设备也很缺乏,所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实行寄宿制管理后,学生相对集中在中心完小,完小教师的专业文化水平和设备的配置相对于村小要高出很多,开齐、开足、上好各门功课的要求基本能得到满足。因此,对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奠定了坚实可靠的基础。

二、寄宿制管理需要加强的方面

(一)经费严重不足,影响了学校正常运转

为了加强寄宿制管理,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不少学校都引资修建了学生公寓。就我校而言,修建学生公寓和配套生活用房共引资120余万元,按8%的年利率每年应支付利息9.6万余元,学校住校生近400人,每年收入11.2万元,除去应支利息只剩1.6万元,仅够支付公寓水费、电费,连日常设施设备的维修费都没有了,更不用说按时还本了,这样给学校的正常运转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学生年龄偏小,学校管理难度增大

二年级家长寄语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二年级家长寄语范文第5篇

五班:

班 名:绿色书香班

班级目标:营造书香乐园,锻炼强健体魄;你我努力,塑造一流班级。

班级宣言:拥有绿色,拥有书香,拥有一切,世界因我而精彩。

班主任寄语:人不可能事事行,也不可能事事不行;一事行不等于事事行,一事不行不等于事事不行;今天行不等于明天行,今天不行不等于明天不行;做事不行不等于做人不行。虽然成功未必在我,但努力一定有我!

六班:

班 名:远航班

班级目标:给学生创设一个温馨的学习环境,让每一位同学在学习面前有乐趣,在成绩面前有竞争,班级面前有荣誉。

班级宣言:以微笑面对每一个人;以微笑面对每一天;相信自己是最棒的!

班主任寄语:愿七年级六班的每位同学,能够在知识的海洋里勇往直前,坚持不懈,直至到达胜利的彼岸!

九班:

班 名:扬志班

班级目标:做一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自爱的人

班级宣言:爱劳动,勤锻炼,讲礼貌,好读书,勤思考,善学习,为我们的明天加油!

班主任寄语:即使再难,也要做好每一件你应该做的事。

八年级:

一班:

班 名:博毅班

班级目标:勤善博弈,为明天的梦想而奋斗;未雨绸缪,为今天的理想而行动。

班级宣言:拼一载春秋,博一生无悔

班主任寄语:带着顽强的微笑,去赢得志在必得的辉煌!

三班:

班 名:静竞书屋

班级目标:拼一载春秋 搏一生无悔

班级宣言:胜不骄败不馁,全力冲刺不后悔

班主任寄语:愿同学们在成长的每个瞬间都被这世界温暖

四班:

班 名:凝水班

班级目标:严于律己,责任心强;学习争先,谦虚谨慎;关心同学,宽以待人;勇于奉献,合作学习。

班级宣言:我们像一滴滴的水凝聚在一起,可以汇成气势磅礴的大河:我要用最响亮的口号迎接朝阳;我要用最勤快的双手洒扫家园;我要用最积极的心态走进课堂;还要用最自信的微笑应对挑战。

班主任寄语:一天一丁点儿进步,会凝聚出巨大的成功!今天你努力了吗?

五班:

班 名:自强班

班级目标: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发展

班级宣言:不为失败找借口,只为成功找理由

班主任寄语:请关注你的思想,因为你的思想可以化为你的言行;请关注你的言行,因为你的言行可以化为你的习惯;请关注你的习惯,因为你的习惯可以决定你的一生。

十班:

班 名:耘梦班

班级目标:努力做优秀的班级,争取考理想的成绩,坚持秀高尚的文明,保证好安静的纪律。

班级宣言:“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是我们的信念,“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是我们的坚持,“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是我们的精神,我们相信,胜利永远属于我们。

班主任寄语:愿你们在飞逝而飞的时间波涛上,乘风破浪,驶向成功的彼岸!

九年级:

一班:

班名:鹏程班

班级目标:手牵手,肩并肩,争一流,创佳绩。

班级宣言:历沧桑,搏初三;看今朝,奋行进;成与败,拼一时;永不懈,创辉煌。

班主任寄语:起步-奔跑-飞翔,起步固然重要,但飞翔是最终结果,加油吧,最终的胜利属于你们!

二班:

班名:宏志班

班级目标:拼搏与快乐同行,梦想在六月如花绽放。

班级宣言:久有凌云志,今朝上青云。

班主任寄语:同学们,人生因奋斗而激越,因拼搏而飞扬,因超越而厚重。今天,面对人生的关口,让我们拿出勇气与热情,书山奋足,带着自信与从容,亮剑而上,放胆一搏!

三班:

班名:

班级目标:

班级宣言:

班主任寄语:

四班:

班名:扬帆班

班级目标:尊师重礼、互助学习、健康发展

班级宣言:让我们扬起生命的风帆乘风破浪,勇往直前,无论前面是暗礁、险滩,我们都是掌握生命的舵手。

班主任寄语:好方法事半功倍,好习惯受益终身。

五班:

班名:弘毅班

班级目标:人人进步,人人成功

班级宣言:细节决定成败,态度成就未来

班主任寄语:三年苦读磨一剑,气定神闲战犹酣,势如破竹捣黄龙,千帆竞发齐凯旋。

六班:

班名:非常61

班级目标:具有一颗仁爱之心,拥有广博的知识,强健的体魄,健康的心理。

班级宣言:我非常聪明,我潜力无穷,我要在老师的指导下,告别“三闲”(闲事、闲思、闲话),要静专思注,刻苦学习遵守班规,加强锻炼、全面发展。

班主任寄语:你去仔细观察,那些成绩进步快的,或者那些能稳定在一定位置的同学,绝大多数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在课前认真预习、课堂上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课后能独立完成作业,考试结束后能认真总结和反思等。

八班:

班名:思贤班

班级目标:慎而思之,勤而行之

班级宣言:拼一载春秋,搏一生无悔

班主任寄语:播种一个信念,收获一个行动;播种一个行动,收获一个习惯;播种一个习惯,收获一个性格;播种一个性格,收获一个命运。

九班:

班名:启航班

班级目标:做好每件事,创造理想班级;过好每一天,实现理想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