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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关注重点

离任审计关注重点

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第1篇

一、离任审计的意义和作用

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集体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即对村级组织换届过程中未连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村干部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农村越来越关注的一个焦点和热点。做好村干部的离任审计,对于完善农村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作用具体体现在:

(一)利于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利于促进农民群众选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为民办实事的村干部。

二、审计的方式和重点

在对村干部离任审计的过程中,积极创新审计理念、优化审计方法、突出审计重点、强化审计整改,准确评价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创新审计理念。换届离任审计不同于常规的财务收支审计,也有别于专项审计。创新是推动这项工作的不竭动力。为此,为适应新形势和发展的要求,在围绕“创新理念、优化方法、突出重点、强化整改”四个方面下功夫,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在审计过程中,除关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外,还重点关注村级集体经济运行情况和绩效情况,将审计监督融入整个换届工作中,由原来的重监督轻服务向监督和服务并重转变。

(二)优化审计方法;首先由传统审计手段向现代审计手段转变,逐步强化计算机在审计工作中应用,审计过程中充分利用“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平台,提高审计效率,查找审计线索;其次由单一审计方式向多元化审计方式转变,除坚持直接审计外,还安排核算中心内部记账人员交叉审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以促进交流,共同提高。再次由注重审计发现问题向促进解决问题转变,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并加强对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绩效分析,对已审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真正提高审计实效。

(三)突出审计重点。首先重点关注目标完成情况。针对换届时班子承诺的经济目标和主要指标,审查各项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及其真实性、审查村级组织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等情况;重点关注财经法纪执行情况。主要是审查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人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村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部分,是对村干部因任期届满、退休、调任、免职、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客观评价。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看,村干部离任审计中存在着审计监督相对滞后问题,对审计的认识和方法还需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一)认识上有偏差。由于换届离任审计的审计对象是上届离任的村干部,有些基层组织存在着怕繁、怕难、怕得罪人的心理状态,尤其是对已提拔的前任存有敬畏心理,万一审计出什么问题,怕担当不起。因此,无论在原始资料提供上还是在咨询上支支吾吾。使得审计人员工作只停留在仅有的原始资料上走程序,对问题查的不深、查的不细,削弱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第2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

“全面把握”就是要把所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全部纳入到审计监督的范围之内,都得接受审计。“突出重点”就是根据各地改革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出发,集中精力,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全面把握、突出重点”是一个事物的二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全面把握”是基础,但更是一种方法、一个过程:“突出重点”是建立在“全面把握”基础之上的监督管理艺术。因此,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和体现审计监督成果的有效途径。

(二)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提高质量、规范行为”的客观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广大干部群众也极大关注。但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容易造成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难于衔接,产生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二是党委、组织部门调整干部的不确定性,尤其是适逢换届年份,需要审计的对象多、工作量大,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势必影响审计质量。因此,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不仅要有周密的年度计划,而且要有系统全面的长期规划。要改变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被动、滞后的现象,必须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制定规范性条款或机制,通过规定和机制的约束力,使好的制度真正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三)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发挥审计最大效能”的现实需要

目前,多数地方已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选人、用人的必经程序。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审计机关经常遇到审计资源不足与审计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特别是在基层审计机关,他们不但要保证完成署定、省定、市定以及法定的审计项目,而且要及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在此基础上,还需承担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有效解决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只有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资源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分步骤地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才能使有限的审计资源发挥最大的审计效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可行性

(一)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是不同的

对部门领导干部、地方领导干部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来说,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往往与其工作职责相关,但工作职责不等于经济责任。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存在较大差异。相对而言,党群系统的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很难用经济指标量化的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而负有较大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对来说大得多,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也可以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从这个角度来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类管理是可行的。

(二)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程序,并明确提出了“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按照领导干部培养的规划和计划来编制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离任必审”与“逢任必审”相结合。因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都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如果说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为全面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创造了条件。那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三)现有的审计力量基本能满足“任期必审”的要求

在整合资源、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实现“任期必审”是可能的。首先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在充分考虑现有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前提下,对现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筛选归集,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期规划和滚动计划,每年安排与审计力量相匹配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通过几年努力,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

三、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及设想

(一)突出重点,“逢离必审”

权力并不能带来智慧与觉悟。从理论上来说,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者如果发生腐败的话,其腐败程度取决于他所拥有的垄断程度和自由裁量权及其责任感。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发生在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只有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审计,才能有效减少重大经济犯罪行为。因此,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领导干部实行“任期为主,逢离必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二)突破数量,提高质量

如果没有一定的数量作基础,审计范围过窄,势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对一般性的经济管理部门按照五年审一次的要求,实行“任期必审,离任抽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对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上,加强综合分析,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制度上、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统筹规划,兼顾一般

审计既是一种监督,又是一种服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经营管理、政策执行等行为的审计,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突出重点,而且要统筹规划、兼顾一般,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威慑力。对党群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采取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不留审计监督盲点。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经济行为过失的“校正器”;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推进器”;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警示器”。

四、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的关系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两者之间存在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关系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手段和方法:“逢离必审”是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两者互相联系,互相促进。“逢离必审”既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又是一个对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从广义上来说,“逢离必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从具体要求来说,“逢离必审”是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会议上对审计机关提出的,从2005年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做到“逢离必审”、“先审后离”;对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领导干部逐步做到“逢离必审”。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正是贯彻落实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主要是为了集中现有审计资源,突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较大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监督,做到“逢离必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有效途径

2005年初,李金华审计长在听取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时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当前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中,对权力运行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时代意义。当前审计工作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问题比较普遍,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是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地方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手段是以查账为主,其目的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虽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有时可能发现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背后隐藏着的腐败问题,但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万能的,它只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手段之一。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只有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对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逢离必审”。

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审计目标; 审计内容; 制度条件

中图分类号:F239.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6-0010-04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种新的审计类型。引人注意的是,这一审计新概念不是学术界的创见,而是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先提出来的,被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诸多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得到深入探讨,这将制约相关实务工作的推进。本文试图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性质与目标、责任对象、审计内容和制度条件进行初步探讨。

一、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性质与目标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资源环境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交集(陈波,2014)。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首先是资源环境审计的子集。资源环境审计已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业务之一。早在2008年,《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就将资源环境审计划分为六大审计类型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特别提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而没有沿用业已成熟的“资源环境审计”的提法,其主要原因是“自然资源资产”这一概念与《决定》提出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等基础性制度安排有着密切关系,同时因为我国大多数环境污染问题是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劳成玉,2004)。根据2011年的《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资源环境审计“以促进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目标,检查国家资源环境政策法规贯彻落实、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资源环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维护资源环境安全,发挥审计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这也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基本审计目标之一。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同时又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子集。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法》(2006)规定的法定审计类型之一,也是国家审计机关自1986年就开始执行的监督层次高、社会影响大的一类审计。在国家审计机关以往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中,较少关注自然资源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只是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要求国家审计机关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决定》特别提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就是要发挥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其考核体系,并与其任免、奖惩决策直接挂钩,从而促使领导干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区别于一般的资源环境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点在于它强调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及相关的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这一概念强调自然资源是具有经济价值、产权清晰的经济资源,要求领导干部尽职履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出资者职能与监管者职能,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升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综合效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总体目标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促进领导干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真实、合法和效益三大具体审计目标之中,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尤其强调效益目标,即应评价自然资源资产受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别是生态效益。作为一种综合性、交叉性的审计类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发展趋势必然是以财政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为基础,以绩效审计为主导。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责任对象

我国目前实施的自然资源基本产权制度是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谢地,2006)。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规定由国家统一行使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在我国当前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之下,自然资源的初始所有者(全体国民)和最终使用者之间存在着漫长、复杂的层层委托关系,这提高了委托人对人进行有效监督的难度,增加了成本,形成了阻碍改革的地方既得利益与部门既得利益(参见图1的说明)。通过引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可以促进自然资源受托经济责任的有效履行,降低委托成本,进而增进全体国民的福利。

目前,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被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要责任对象。在我国现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之下,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承担着双重受托责任。一方面,他们承担着自然资源资产的行政管理责任,利用政府的“有形之手”,纠正由于外部性等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他们又代表全体国民行使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职责,行使着大量的资产管理职能,包括资产用途规划分类、资产登记、确权发证、统计核算、出让转让、收取出让金或使用费等(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14,第149―150页)。然而,由于缺乏监督和问责机制,我国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不仅没有纠正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的“市场失灵”,反而因为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加剧了我国的资源环境危机。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行为,以及部分领导干部的消极作为和胡乱作为,纵容甚至助长了对于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浪费性使用。因此,对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党政领导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势在必行。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既包括各级政府党政领导干部,也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过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他们无法影响政府的自然资源重大决策,因此不需要将国有企业负责人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范围。笔者则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们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远非民营企业可比,而在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属于资源型企业,占有着大量自然资源,尤其是稀缺的、战略性的自然资源,它们对于经济有效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经济责任。其次,作为自然资源公有制的受益者,国有企业所占有的自然资源有很大一部分是无偿获得的,由于取得没有支付相应的代价,国有资源型企业中存在着严重的自然资源低效、无效使用和损失浪费情况,甚至是现象,迫切需要加强监督和问责。最后,国家的自然资源战略、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资源型国有企业来实现,而国有企业也经常利用其与政府的密切关联,影响甚至左右国家自然资源战略和政策的制定,绝非只是战略和政策的被动执行者。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战略和政策,实现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效益上承担着极为重要的经济责任,理应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责任对象。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

责任对象不同、责任对象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也应有区别。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三大责任主体,即地方政府党政领导人、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资源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其审计内容既有共性又有特性。从共性的角度来看,无论责任主体如何,其审计均为一种包括财政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在内的综合审计。从财政财务审计的角度来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关注自然资源相关的财政收入是否及时足额收取,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和拨款进度拨付到自然资源相关的项目。同时,财政财务审计还应检查评价自然资源统计信息、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当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正式开始编制之后,审计人员还应该对报表中的信息进行审计。从合规性审计的角度来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对于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从绩效审计的角度来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职责和公共管理职责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在确定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时,必须分析责任对象所承担经济责任的性质与特征。首先,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对于辖区内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承担着首要的经济责任,一个地区发生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浪费或破坏,往往是因为地方政府党政领导人的经济发展理念与态度出了问题。其次,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对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承担全面责任,对于自然资源资产承担的经济责任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不能只考虑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或利用的情况怎么样,还要考虑其他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如何。简而言之,就是光考虑GDP,不考虑资源环境的保护是不适当的,而光考虑资源环境保护,不考虑GDP,也是不恰当的。笔者认为,对于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融入到常规离任审计之中,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有必要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来开展。最后,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通常只负责与自然资源资产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例如组织制定本地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或保护政策、规划与制度等,因此他们对于自然资源资产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是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承担直接责任,对其开展离任审计,应围绕其作出的与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重大决策,评价其决策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决策执行效果。基于上述分析,地方政府党政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内容安排上需要重点评价其在本辖区内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重大政策、战略、规划的情况,重点关注GDP等经济增长指标是否以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破环生态环境为代价,重点考察其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产生了良好的综合效益等。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往往有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例如水资源的主管部门为环保部和水利部,土地、矿藏资源的主管部门为国土资源部,森林资源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林业局,海洋资源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海洋局等。除此之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对于自然资源资产也承担着重要的经济责任。对这些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需要考虑不同自然资源资产及相关经济责任的性质和特征,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首先,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较为明确,那就是负责制定特定类型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政策、规划与制度等,并监督其执行,审计人员需要评价相关政策、规划和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执行情况。其次,审计人员需要检查评价特定区域内资源环境的状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指标评价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绩效。例如,对于某一省份的林业局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就可以用森林覆盖率、人均林地面积、人均活立木蓄积量等指标来评价其工作绩效。再次,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均会涉及财政资金的收支,审计人员需要关注财政资金收支的合规性,以及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最后,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开展离任审计,还需要关注其是否有利用行政审批权“设租”、“寻租”等腐败行为。例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和证书核发,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和钱权交易。

国有资源型企业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一些有利条件,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资产的取得和转让已日益市场化,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量;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的取得、投入、生产和产出一般有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并通过财务报表对外反映,这为评估其使用和管理绩效提供了便利;自然资源资产的记录一般是连续、一贯的,这为区分前任和后任的责任创造了条件。在此情况下,国企负责人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关注:第一,检查评价国企负责人遵循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例如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关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污染物控制相关的政策规定;第二,自然资源资产的取得是否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取得,例如通过政府部门主持的公开招标和拍卖程序而取得,取得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有遗漏、隐瞒有价值的自然资源资产,或截留、隐瞒自然资源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的情况;第四,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开发、使用和管理的效益,例如矿产的综合回采率、矿产开发贫化率、矿产综合利用率等;第五,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的转让、出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低价甚至无偿转让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制度条件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种新型的审计,其开展需要具备一定的制度条件,在这些制度条件中,有些目前已初步具备,而另外一些还需要创造或完善。为了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笔者认为以下一些制度条件是需要创造或完善的。

其一,完善政府官员的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党政领导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资源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于自然资源资产承担的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一大难点是相关经济责任的评价缺乏明确、具体的指标体系,导致审计人员对于审什么、如何审很难把握,审计质量良莠不齐。事实上,由于我国公共管理体系改革的滞后,本来应该明确的官员任期目标、部门职责、岗位责任并不明确或缺乏文字记录,审计人员在审计前需要花大力气梳理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并开展专门调查以了解责任对象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究竟是什么。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有效的政府公共管理一是要明确各级行政首长的任期目标责任,二是要将公共服务的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岗位和个人,同时制定科学、规范、清晰的业务处理流程。具体到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就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党政领导人的任期目标责任,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部门责任、岗位责任和个人责任。有了这些制度条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缺乏标准、缺乏评价指标的困境将得到根本性的缓解。

其二,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纳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并与任免、晋升与奖惩决策直接挂钩。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经济发展存在着重视经济增长速度,忽视资源环境保护的倾向,导致经济发展模式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悖。究其根源,是因为我国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过于偏重GDP等硬性指标,没有将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提高到应有的地位,导致政府官员抓经济增长比较“硬”,抓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比较“软”。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展创造条件,必须切实改革考核与奖惩制度,转变政府官员的激励结构和行为动机。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了《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强化离任审计,对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盲目举债留下一摊烂账的,要记录在案并追究责任(肖振东、胡巍,2014)。这表明党和政府已经注意到了官员政绩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下工夫推进改革。

其三,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的统计和会计核算制度,推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展提供数据条件。我国自然资源政府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科研单位已经积累了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家底”的大量信息。例如,中国科学院早在1987年就已经开始研建“中国自然资源数据库”。这些信息虽然为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创造了初步的数据条件,但其存在分布零散、口径不一、交叉重复等问题,同时偏重于实物量信息,缺乏价值量信息。这一方面要求对分散的信息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完整的数据库;另一方面要求开展自然资源的价值计量与会计核算,完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该如何编,国际上虽然有一些探索,但远未形成成熟的经验;从国内来看,在政府部门基本的对外财务报告体系都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提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更显得较为“超前”。目前,统计部门正在积极组织研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这方面取得的突破将会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创造极大的便利。

其四,使资源环境审计成为常规审计,扩大资源环境审计的覆盖面,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展积累证据、创造条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尤其是地方政府党政领导人的离任审计,审计范围涵盖面广,审计内容复杂,审计方法专业性强。如果等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开展审计,必将面临时间紧、任务重、标准缺、证据少等难题。为此,很有必要推动资源环境审计成为一种常规审计,有资源环境审计提供的证据作为基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诸多难题将得到克服。《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2009)要求,从2010年起,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每年应至少开展一项资源审计和一项环境审计。该项规定为资源环境审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动力。然而,每年只开展一项资源审计和一项环境审计,远远达不到覆盖主要的自然资源类型、构建完整资源环境审计体系的要求。为此,一方面要加大审计机关对于资源环境审计的投入力度,不断扩大资源环境审计在审计机关工作任务中的比重;另一方面要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将各种关键自然资源逐步纳入到审计工作范围,力争实现“全覆盖”。资源环境审计的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将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参考文献】

[1] 陈波.产权保护、经济责任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C].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题研讨会论文集,2014.

[2] 劳成玉.绿色GDP与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N].光明日报,2004-09-29.

[3] 肖振东,胡巍.官员考核制度变迁下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思考[C].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题研讨会论文集,2014.

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第4篇

1、区财务2012年度预算执行状况审计;

2、乡2012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二、以促进改善民生,保证专款专用为目的,增强重点专项资金审计。重点检查各项专项资金运转和治理近况,提醒资金运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相关政策具体落实,促进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3、社保资金审计;

4、计生事业费及计生政策落实状况审计;

5、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审计;

6、工业园区及生物产业园征地拆迁资金审计;

三、以促进提高项目建设治理程度和资金运用效益为目的,增重点建设项目审计。重点关注项目建设顺序治理、工程概预算治理、资金治理;关注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关注严重违法违纪、严厉损掉浪费和经济犯罪问题。

7、旭光村村民安顿小区工程决算审计;

8、联丰村村民安顿小区工程决算审计;

9、小学教育楼完工决算审计;

10、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四、以防备金融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为目的,增强金融企业审计。关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坚苦和问题,提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

11、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办法落实状况审计查询;

五、以规范粮食储藏治理,保证粮食安全为目的,关注粮食风险基金及粮食收买借款的运用治理状况,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实时提出整改和增强治理的建议。

12、开展当地粮食储藏治理状况审计;

六、以促进指导干部依法履职为目的,增强指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关注当地区、本部分、本单位财务进出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正当和效益状况;贯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状况;恪守有关经济司法法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计划部署状况等。

13、区商务和旅行局原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4、万寿桥街道办事处原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审计关注重点范文第5篇

一、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体现状

我国《宪法》规定,主要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将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权授予给各级各地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具体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管理,理所当然应承担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受托管理的责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性质决定我国自然资源资产将形成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的审计主体。

当前,审计主体专业力量不足,导致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供求关系失衡。我国自然资源呈现品种繁多、数量庞大、结构复杂、分布不均的特征。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专业性较强,才刚刚开展,专业人员数量少与专业胜任能力不足。2009年,《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资源环境审计工作机构,加强资源环境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各省(市、区)审计机关要按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或者完善专门从事资源环境审计的工作机构。市、县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职责和任务;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资源环境审计人员,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从调查研究的结果来看,目前并未完全实现上述目标。多数省、市级审计机关在资源审计领域有专职机构和明确职责,但是县(区)级审计机关在资源领域的审计机构设置、职责界定、人员配置较为薄弱,甚至部分县(区)审计机关尚未开展资源领域审计工作,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谓是“白手起家”。在未来,全面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重要任务,如果不改变当前审计主体面临的局面,必然导致审计资源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质量难以有效保障,甚至无法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及其体系

(一)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及其体系

自然资源资产,主要指土地、耕地、水资源、矿产、森林、草原、海洋、生物、气候等天然形成的、长期存在、有利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综合。依照自然资源规律和自身特征、开发利用和管理现状,可划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及其体系。

1.土地资源。主要审计区域性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科学、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否科学研究编制土地资源规划,是否认真全面执行规划,在任期内是否擅自修改、突破土地资源规划及其幅度大小,相关的经济责任是否追究。

2.耕地资源。主要审查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其行政区域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情况及其数量、质量,是否得到依法审批,是否存在少批而多占、未经审批而已强占、已占耕地而长期未用,有无占用优质耕地而补充劣质土地,有无低价征用、征收农民集体的优质耕地而高价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工商企业等。区域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实际用地数量,是否存在化整为零现象,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3.建设用土地资源。建设用土地资源审计,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财政部门等。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应当将国土资源部门收储土地数量、质量、价格形成机制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同时,监督审查征收征用土地用途是否正当,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到位,有无挪用补偿资金,是否依法对于建设主体提交的项目可行性论证进行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审查范围包括,建设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领域宏观政策,建设用地性质是否得到审批,用地规模是否超过审批数量,是否解决与建设用地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农民群众补偿问题。财政部门审查范围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足额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提足教育资金、水利基金等,是否按照规定用途拨付使用。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审查包括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按规定收费等。

4.水资源。水资源特别是农业的生产用水、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应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时的“民生审计”重点,主要审查地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否十分重视水资源开发、水资源投入及绩效水平,任期内工农业水资源改善程度,居民生活用水持续改善状况。审查水资源主管部门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维护方面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收支、相关工程建设与规划是否落实,效果如何。重点审查区域性的水资源开发与耗用数量、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源的开发开采总量、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生产耗用总量、单位GDP耗用水量;区域性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居民生活用水保障水平;行政区域日污水处理能力、水污染防治水平及投入产出的绩效、居民生活用水水质稳定状况。

5.森林、草原等公益类绿色资源。重点审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新增森林、草原等公益类绿色资源数量和质量,区域森林、草原等公益类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情况。是否存在严重乱伐、乱采森林、破坏草原的失职、渎职现象;新增森林、草原成活率、成材率、采伐率等。

6.其他直接经济价值较高的矿产自然资源。重点审查实物保有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有无低价转让、管理不善、过度开发等违法违纪现象。

三、我国自然资源资 产离任审计具体落实措施

(一)强化审计主体自身建设,提高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效能

1.完善机构设置、强化人员配备。审计机关要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设立或完善从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机构,配置、配齐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上级审计机关应有效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工作。

2.科学制定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划。首先,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的审计,重点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机制、政策、机构、当前管理效益,注重政策制定是否科学、民主,政策执行是否具有较高效率,是否达到预定效果,为全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奠定基础。其次,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的计量、确认和报告审计,适时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纳入审计。第三,在条件成熟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绩效审计,主要是对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自然资源进行审计。第四,先行试点、确定重点、逐步推开。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成为审计重点,适当开展重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补充,以突出重点来缓解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供求关系失衡的现实,形成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良好局面。

(二)以明确的审计目标划定审计内容体系

1.以区域主要自然资源数量与质量持续安全,适应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重,扎实有效推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最终目的。首先,确保区域城乡土地有序开发、征用、转让,特别是农业用耕地质量和数量持续稳定。其次,高度重视水资源审计,确保区域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和工业用水安全,确保水质和水量满足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需要。第三,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促进区域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