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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服务行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12-0034-02
2006年9月2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起医疗纠纷抗诉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原告是一名脑瘫儿,被告是安徽省立医院。一起普通的医疗纠纷案件,竟然惊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影响可想而知:医患关系、医疗服务纠纷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其实,只要稍微回顾一下,我们就会发现不仅医疗服务,中国的整个服务行业侵权问题十分严重,旅游、物业、餐饮、美容美发等,几乎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理论界对服务行业侵权责任,尤其是其归责原则的复杂性缺乏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只有立足本国实际,比较各国立法现状,才能保证制度架构的合理性。因此,笔者拟就我国服务行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作一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归责原则之体系
关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法学界已有较为统一的意见,但是关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体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是唯一的归责原则,但是由于此种观点已严重滞后于现实生活,并且无法自圆其说,其影响日渐式微。另一种观点主张多元归责原则,其中又有分歧:有的学者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米健先生为代表;有的学者主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还有的学者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杨立新先生为代表。
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众所周知,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至今仍为各国所遵从,构成各国法制之基础。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则是由于近代工业革命以来,机器大生产的蓬勃发展,导致大量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缺陷产品致害事故的发生,而受害者由于自身地位、知识等的劣势,证明加害方的过错异常困难,因此,为弥补过错责任对受害者保护的不足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社会,它已逐渐成为不可预料不可避免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专有原则。至于有些学者主张的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过错推定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特殊规则,应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只有加害人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予承担责任,本质上它并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小,只在于当事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根据实际,基于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此外,关于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关系,有学者主张二者毫无可比性,没有任何关系。而在英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归责原则极为反感。其中,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使用的概念,严格责任只不过是个模糊的用语,其具体规则随侵权行为的不同而不同。但是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征是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受害者不需要证明加害者的过错,加害者也不能以无过错作为抗辩理由,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这和严格责任十分相似,虽然严格责任属于英美法系的概念,而我国使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是这只是两国法律术语的不同,严格责任在英美侵权法上的适用范围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二、我国现行法关于服务行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规定之不足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产品侵权责任和服务行业侵权责任作了一般规定。其中,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等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一点上法学界已无太大分歧。
关于服务行业侵权责任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学者对其归责原则的探讨也相当缺乏。何谓服务行业侵权责任呢?笔者认为,服务行业侵权责任简称服务侵权责任,是指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服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作出明确的一般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认为:“消费者只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了人身财产的损害,就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这里并不需要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毫无疑问,这里主张的是不论产品侵权责任还是服务侵权责任,都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只可以作为一种学理分析,并不具有法定解释的效力。然而,对于医疗服务侵权责任,我国的相关行政法规却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作为基本法律规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服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缺乏明确规定,而处于下一位阶的行政法规却对具体的医疗服务侵权责任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这无疑为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了混乱,带来了困难。仅仅因为一个行政法规对医疗服务侵权责任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而推而广之,对所有的服务侵权责任亦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今中国的司法系统中,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众所周知,服务业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包括旅游、餐饮、物业、通信、美容美发等等,如果无视它们的差异,通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势必将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从保护。而且,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许多国家对于服务行业侵权责任都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英美等国。这也正是笔者在下文将要详细阐述的内容。
三、我国现行法之改进建议
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的,而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法律的存在基础。关于我国的服务行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当然要立足于我国的经济生活实际,取他人之长,补自家之短。
首先,众所周知,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法与作为强者的服务提供者抗衡,因此,作为基本法律规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明确规定服务行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实现消费者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平等。具体而言,应该借鉴美国法的规则,根据服务的性质将其区分为商业易服务和专业职业服务。对于商业易服务,若是纯粹的服务,应该采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若是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混合行为,应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专业职业服务,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关键词:医疗服务;信任度;影响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医疗服务对患者信任度的影响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5月7日
当今社会矛盾突出,医疗服务机构和患者之间的矛盾日趋显现,并成为社会矛盾的一个典型喷发点,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已被多方机构所关注,但收效甚微反而愈演愈烈,近年来全国闻名的“医闹”此涨彼伏。据卫生部中国医师协会2007年完成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医闹”现象在全国一直呈上升趋势。
一、我国医疗服务患者信任现状
在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中,不仅是患者满意度低,医生也深感苦恼,据中华医师协会调研报告显示:将近3/4的医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认为当前医师职业环境“较差”和“极为恶劣”的达到60%之多。医学科学本身是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一身的科学,它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有许多的未知领域,也有很多目前还未能解决的问题。由于其服务对象是具有生命的人,所以医疗服务过程更存在着高风险、高技术、高智力、高压力。患者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比其他服务行业更多的不可预测性、不可控制性。而患者对医学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对医疗技术抱有过高期望,对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这种医患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双方沟通不够,一旦治疗失败,往往产生医患矛盾,甚至医疗纠纷,为解决纠纷,医院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另外医院受到的不良影响也越来越大,这是目前困扰医疗机构解决医患矛盾的一个难题。
二、医疗服务对患者信任的影响
医疗服务是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影响医疗服务与患者之间的因素也是多种原因,但信任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是医疗服务能否完整进行和医患矛盾的关键因素。医疗服务的主体就是医疗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医生,患者和医生如果存在不信任、不尊重、信息不对称的时候便形成医疗服务对患者信任的障碍,影响患者信任,从而出现不配合、不服从,导致影响医疗成果。
(一)医疗服务质量与患者信任的关系。对于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信任的关系中如果患者信任有所提高,那么在医患关系的改善方面和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在关于医疗服务质量的研究成果中,医疗服务被视为对健康问题的管理过程。对这一管理过程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技术性管理和人际关系管理构成了紧密相关而又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前者涵盖了利用医学科学与技术对患者的健康问题进行管理所涉及的领域,后者则是对患者与医生之间社会和心理相互作用过程的管理。质量是在服务过程中的每一步考虑预期收益和损失后,使患者福利最大化,其实质核心是收益和损害之差,医疗服务是解决患者问题的手段,但服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引发了风险和损失。
(二)医疗服务中的沟通与患者信任的关系。医疗服务中作为主体的医生与患者沟通是影响患者信任的重要因素,医生与患者能否达成共识,是相互信任的关键,因此必须建立友好、和谐的关系和氛围。医生为了能够与患者达成共识,实践中使用的技术包括专业化服务、倾听患者的描述和尽量使用患者能够接受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大多数患者希望医生能完全倾听患者对病情的描述和有关问题的叙述,并且同医生形成共识,如图1所示。(图1)
(三)医疗服务的时间与患者信任的关系。信任有的时候需要很长时间的推敲,但有时候可以在极短的时间达成共识,医疗服务与患者间的信任就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过多的时间投入也许并不能得到及时治疗或是良好的效果。而医生在繁重的工作和快的工作节奏中,很难投入足够的时间与患者进行沟通。同患者保持关系能促使医疗服务的提升和患者与医生间知识水平的差距的缩短,因此患者只会选择信任的医生为自己长期服务,但是现有的医疗体制制约了医患关系的发展。
三、提升患者信任的建议
(一)医疗服务效果是影响医患关系的主要因素,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医院价值追求的出发点。患者对医疗服务效果的满意度影响到医患关系的评价和患者信任度。医疗服务质量的形成既是一个过程,又有一定规律。从技术层面来讲,就是要求水平高的医生运用最优化的技术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表现为医生的最佳化、技术的最优化、效果的最大化,关键环节在于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医疗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科学评价判断治疗效果,合理使用最优化的技术方案。实施全过程运用质量管理,以达到最优的医疗结果。
同时,医疗服务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患者为医生提供的准确病情信息。医患互信有利于医患在沟通中互相理解、形成共识、互相合作。如果医患互不信任,很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可以说,医患互信不仅是医患有效沟通的伦理条件,还是医患有效沟通的前提。
(二)加强规范医疗体系和医疗体系的透明度,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的信任。目前,我国医疗服务行业中,大部分医疗资源被垄断,一部分从事医疗服务人员的诚信缺失使得患者对医疗服务整体产生了不信任。要想改善这个现状就必须从主体出发,那么医疗机构就成为医疗服务的主体,故医疗机构应重视医疗服务体系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从而合理地进行医疗资源配置,与此同时,应当改善目前的医疗服务机构的激励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切实有效打造一个公开、透明、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加大力度改善医德建设,从道德角度入手培养和梳理优秀的医疗服务榜样和模范,使医患关系得到良好发展,从不信任到信任,从感性到理性的信任,从盲目到科学信任,从而建立科学、理性、客观的患者信任体系,使医患关系得到可持续发展。
(三)合理的医疗收费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目前,患者诸多关注的焦点是反映出“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也是我们国家政府目前极力改善和倡导民生的首要问题。医院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医生个人对自己经济收入的不满,加剧了医疗服务中的医疗费用成本,医疗费用的不断高涨,这是患者不满和不信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构成医患紧张甚至冲突的导火线。目前,我国经济利益矛盾已成为社会矛盾突发点,也是医患矛盾的核心问题,医疗保障机制的不完善、管理制度的滞后,就会导致市场经济杠杆难以起到调节的作用,进而成为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因此,在目前状况下,要想改善医患关系的矛盾,就必须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入手,改革目前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医院成为公益性体质,改变了价值取向,完善国家的医疗保障体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从根部本上解决矛盾问题。
(四)大力完善医疗服务机构的文化理念,提高顾客满意。强化“以顾客(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市场营销领域服务理念是企业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只有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不断吸取经验和教训,才能在生存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文化精华。对医院这个“企业”来说,“企业文化”总结为一点就是服务的理念,这一个要素对于医护人员和医院工作人员都是必须深入行为之中的。 “以顾客(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能使医护人员和医院工作人员产生让顾客(患者)更满意的强烈愿望,从而在与顾客(患者)接触的过程中重视他们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关注患者对服务质量的感知和评价,自觉地产生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桂英,梁毅.医疗服务的顾客满意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
(中国中医科学院副院长)
中医是一个服务行业,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商业化运作,但是这并非中医的商业化。医疗事业具有其特殊性,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无法完全走向市场,让市场来调节供需。挽救一个人的生命,你如何去衡量它的价值?救死扶伤的医疗服务无法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衡量价值。市场的调节也会极大地扭曲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商业化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医疗行业追求的是服务最佳化。中医商业化让人感觉要通过市场的营销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不恰当的。
孔令谦
(孔伯华医馆馆长、孔伯华国医学堂校长)
中医在发展过程中会面对一些现实的问题,但仅仅就医疗机构而言,不适宜完全商业化。医者仁术,如果医生把赚钱放在首位的话,那么他就不能成为一个好的医生。但是如果完全不考虑经济收益,中医也是无法维系的。源自西方的商业文化是有可取之处的,我们应该找到中西文化的汇通点,而不是用西方的文化来改造中国的文化。中医在发展过程中是需要一些商业化运作的,但是即使进行商业化运作,也要基于两点:一是药品的疗效,如果药物没有疗效的话,即使你鼓吹得再好也不会有人来捧场;二是要基于德性,再好的大夫也有看不好的病,不能言过其实。西方的商业化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制约下运作时,才不会跑偏。
商仲良
(拥有数十年临床实践经验的职业中医师)
做中医不赚钱这已经是很多人的共识,而中医不赚钱的现状,很大程度上与中医的运作现状有关。从此意义出发,中医商业化不是要牟取暴利,而是要走出困境。其实我们所谈及的商业化,所指的就是关于中医价值的重新衡量以及由此所可能带来的利益合理分配。之所以要谈到价值的重新衡量,是因为基于对现有中医价值衡量标准的不满。而之所以会提及利益的合理分配,是因为现有的对于中医价值的不合理衡量体系直接导致了中医医务人员这个群体所获得的物质基础已经微薄到了不足以维系中医事业的地步。我认为中医的商业化运作是当前应对中医困境的一个比较好的选项。
冯夏红
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税收歧视”
医改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2000年医改后,开始实施《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调整和明确了新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新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其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其他各项税收。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如果将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其他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可以看出,现行医疗服务征税政策的出台,是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目前对该项税收政策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税收歧视:二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少、税负重,难以发展。
7方面完善现有医疗服务征税制度
医疗服务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公益的特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密切相关。医疗服务征税体系建设,既要体现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又要能够促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根据现行征税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笔者认为,可初步从以下方面考虑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征税。
增设医疗卫生税目。现行税制于1994年建立时,对医疗服务的政策是给予免税,因此没有具体确定适用税目和对应税率。随着政策的调整,笔者建议,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应增设医疗卫生税目。相对于现有政策对医疗服务的界定,该税目范围还应增加护理等项目。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调整医疗服务的营业税税率。一方面,医疗服务不同于市场提供的普通服务和产品,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要求,属于应由政府给予支持的社会事业,不能够完全实行市场化经营;另一方面,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还很不充分,城乡医疗服务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管的基础上,建议对医疗服务收入实施相对较低的税率,以降低行业整体税负。
实行更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现行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只给予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3年免税期满后,反映税收负担明显加重,难以形成积累以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存在投入总量少、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收费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在我国,占总人口不足2%的大中城市拥有80%以上的医疗机构、人才和经费,而拥有总人口80%以上的广大农村则缺医少药。基于对医疗服务特殊属性以及我国城镇医院布局现状的考虑,建议税收政策的确立要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便于百姓更好地就医。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延长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或可确定在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优惠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务院根据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展逐期核批,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性质不明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据此判断适用征免税政策。但是,在实际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既未注明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又未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对此类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征免税问题,应按照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时,还存在医疗机构性质转换问题,即有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年度审批转成了营利性医疗机构,有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审批又转成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反映医疗卫生体制尚不健全,导致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依据和基础欠稳定。
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合资合作部门的征管。现有法规和政策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病区”和“项目”等部分。原则上应分立为独立法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然而,这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对这类部门的医疗服务,在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上,都应予以明确和加强。
把握信息化管理特点,加强医疗机构税收征管。对医疗服务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是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渐产生的,其经验和方法还不够丰富成熟,需要不断探索总结。目前,城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已经广泛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这种形势给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条件。要落实医疗服务的税收征免政策,配合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就必须研究医疗服务项目特点,掌握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规律,分析医疗服务信息化管理具体形式,通过日收管理和专项税务检查,归纳行业税收管理特点,为逐步完善和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税收征收管理不断积累经验。
关键词 水平 人文培育 文化建设 作用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6-000-01
一、医院人文建设的现状
(一)医疗服务越来越商业化
患者是医院的消费主体,同时也是医院收入的来源。然而医院腐败现象却逐渐增多,很多医务人员为了追逐利益,频繁收取回扣以及红包。在这样的情况下,医院的人文精神丧失,医疗保健制度也成为了获取利润的渠道,医疗服务越来越商业化。
(二)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
医疗纠纷发生的频率增多,医患关系也越来越紧张。在这样的状况下,患者对医生失去了信赖,认为医生不可信。医院不重视对医务人员进行人文精神的培育,使得医生在诊治的过程中,缺乏人文关怀,容易和患者之间产生一些矛盾。
(三)医院只注重技术的提升
在进行诊治的时候,医生仅仅只是将患者看成是技术运用的对象,没有和患者进行沟通,更没有关心患者。医院只注重技术的提升,使得医生也将重点放在了分析数据、病因等方面。不仅如此,医生关注的核心也在化验单的数字和结果上,因为缺乏人文精神,一些患者可能会认为医生冷漠,缺乏人情味。
二、人文培育在医院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一)人文培育可以缓解医患关系紧张
医院对医生进行人文精神的培育,可以使得医生更加关爱患者,和患者进行沟通交流。因为一个合格的医生除了是技术过关的医师,更应该是患者的心理观察者,能对患者的不安情绪进行安抚。
(二)人文培育可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很多患者不仅仅只是要求医院治疗疾病,更加注重的是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过程,以及在就诊过程中主要的体验,这也是医院人文关怀的重点。很多患者对医院的诊疗水平的评价不是很在行,但是对于医疗人员的服务水平却是十分的关心和在意。
(三)人文培育可以提高医生的素质
随着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对医生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医生除了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同时也要拥有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等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适应诊治工作的需要。医院对医生进行人文精神的培育,使得医生除了关注疾病本身,也关注患者的情况,对患者体贴入微,提高医院的总体服务质量。
(四)人文培育可以提高医院竞争力
到了如今,服务质量已经成为了每一个行业主要的竞争手段。服务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医院自身的发展潜力、竞争力等。医疗行业同样也属于服务行业,每个医院比拼的不仅仅是医疗技术,更是服务质量。如果服务质量很高,那么就会为医院带来良好的口碑。也因此,做好人文培育工作,可以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力。
(五)人文培育有利于优化医院人文环境
医院的人文环境关系到医院在行业中的发展,医院通过人文培育,优化自身的人文环境,有利于医院的规划和发展。所以,医院需在合理的基础上,对人文环境进行优化,从而使医院和患者的关系更加协调,对医院环境起到优化的作用。
三、医院如何做好人文培育工作
(一)将人文培育结果纳入考核体系
医院除了要对医务人员进行人文培育,更要将培育的结果纳入到考核体系里,使工作人员的薪酬奖励与之挂钩。为此,医院需要建立随访中心,对出院的患者进行一定的随访,了解和关心患者的情况。在诊治的过程中,还需要对医生的医德、医风进行调查,监督医生的精神风貌、用语、纪律以及其他表现,将监督结果放入到绩效考核里,使得监督起到良好的作用。
(二)在医院的格局布置中展现出人文关怀
医院需要对每一个科室进行调整,使得患者能够得到更优质的服务。为此,为了方便患者,医院可以建立检查科室,将常规检查项目安排在一个楼层当中。而且也要增加一些指示牌,使得护理人员对患者进行引导。总而言之,医院要使得自身的环境布置更加温馨,更加人性化,最终提高患者的满意程度。
(三)加强文化宣传工作
为了做好人文培育工作,医院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打造一个文化小组,负责对医院文化进行宣传和展示。在平时,除了要经常带领医务人员开展义诊活动、公益活动,更要多多举行一些文化活动、娱乐活动,丰富医生的业余生活,做好医院文化建设的工作。
四、Y语
人文精神是医院的重要文化资源,其不但能优化医院环境,而且能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因此,医院管理者需要加强人文精神的培育,促进医院的大力发展,为医院带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