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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医疗保险

保险的医疗保险

保险的医疗保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相互关系

一、引言

我国医疗保险形式主要存在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及其家属因病、工伤或者生育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后的治疗和基本生活问题,是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济扶助和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策。而商业医疗保险则是属于健康服务领域,是一种健康保险,是由当事人事先向提供商业医疗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比如平安、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费,只要当事人触动启动医疗保险的相关条款时,就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这两种保险方式都能够在当事人患病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和联系。

二、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

1.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从本质上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下面五个方面:

(1)性质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政策保险,是国家贯彻医疗卫生政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绝大多数百姓的医疗保险任务,属于一种制度保险,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医疗保险则是一种金融产品,属于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需要交纳一定额度的保险费用,只要在触动相应的赔偿条款时,保险人就能获得经济赔偿,而且保险额度往往没有限制,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购买不同额度的商业医疗保险。

(2)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是从政策和法律制度上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只要符合规定范围的劳动者就必须要参加,并按规定交纳一定额度的保险费用。而商业保险则不存在强制性,由投保人自主选择,且只有在买卖双方都自愿的前提下才会实施。

(3)经营主体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国家,由国家机关设定相应的政府机构负责实施,具有社会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意在提升全社会的医疗保障水平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推出的各种商业医疗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一种商业行为。

(4)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范围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本着“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统账结合”的原则,为全国的劳动者提供最为基本的医疗服务,因此其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目前,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201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布了最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及管理办法,最大限度的提高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险服务。而商业医疗保险只对投保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但能够根据投保人所缴纳保费的多少提供多元化的医疗保险服务,往往是交费越多,医疗保障水平就会越高。从目前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服务水平来看,显然商业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水平要明显高于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5)医疗保险费的负担方式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的保费是由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且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三方所承担的缴费比例,个人负担的部分是根据个人的基本收入来确定,这对于调节人民收入具有一定的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的公平性。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则完全由个人承担,且基本上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医疗赔付率和本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投保人的缴纳比率和赔付额度,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健康水平和医疗需求来确定投保险种和投保份额。

2.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都是一种医疗保障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提升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在我国的医疗保险领域,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1)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

早在中共十五大时,中央就明确指出政府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只能够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低水平,广覆盖”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运行原则和基本特点,这就意味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障的水平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目前,随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在农村的覆盖率已超过了90%,在城镇则达到了99%以上,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全面。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医药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迫切需要得到多样化的医疗保险保障,但是由于政府资金有限且保障人群庞大等因素的限制,社会医疗保险显然很难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个人、企业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缴纳保险费,而对于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参保人每年缴纳几十元,其余以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且对城镇职工缴纳保险费用上限进行了设置,一般不能够超过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城市职工所缴纳的保险费也仅仅和社会平均工资持平,因此在高昂的物价和医疗费用面前,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还处在相对低的水平,很多家庭依然难以独自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随着人们越来越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力补充,积极开发个性化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最大限度的满足了人们在医疗健康保障方面的多元化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范围也仅仅超过5000万,相对于14亿人口的国家来说,这个覆盖比例显然还是很低的。以保险服务相对发达的广州为例,商业医疗保险开展相对活跃,但是业务量总体上并不高,在健康保险的投保率上只有12%左右,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商业医疗保险所占的比例高达85%。这说明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事业上所起到的作用还相对较小,但是潜力巨大,因为当前我国政府已经在积极引导商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从而解决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

(2)商业医疗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上起到重要作用

一方面,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很短的时间里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实现,商业医疗保险在完善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能够起到很多的支持作用。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改革过程中,不仅仅要涉及到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还要涉及到与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衔接问题,以河南省为例,在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就遵循先试点、再推进、最后全面展开的方针。先选择安阳市以及扶沟县等地市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然后根据试行结果再对方案进行调整,最后再向河南其它的地市进行推广,这个过程就要花费数年的时间。从河南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来看,当新制度还没有全面实施时,经历的时间较长,再加上涉及到一些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的优化过程,在制度改革的空白期间,商业医疗保险能够相应的解决一部分人群医疗保障问题,显然对社会医疗保险能够起到很好的支持作用。

另一方面,虽然经过近十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已经包含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城市里的一些无业居民,以及农民工,但是由于医疗保险制度在某些地区并不能够自由流转,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的社会医疗保障就相应的存在着一些难题,商业医疗保险能够对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3)商业医疗保险能够分解社会医疗保险的负担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医疗保障有了更高的需求,国家政策也在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但是即要实现对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又要覆盖到更多的人群,就需要国家不断增加对医疗保障基金的投入。目前,虽然采取提升单位的缴纳比例和一定程度上的政策倾斜的方式,来分担国家的资金投入,但是这种全面的医疗保障方式仍然会增加国家的负担。比如日本,在全民医疗健康保障方面非常普及,但是个人却依然负担二成到三成的医疗费用,从这个比例上来说也是不低的。不过人们对商业保险却相当青睐,这些商业医疗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障小病及时得到医治,大病手术能够及时进行,以及患者身故之后还能继承一部分的医疗保险费用。另一类则是以三大疾病:癌症、心脑血管疾病以及急性心肌梗塞为保险的大病保险。这两种方式的商业保险显然即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人的需求,又为国家财政减轻了负担。另外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对于社会医疗保障也没有存在广泛的覆盖策略,其全覆盖范围仅仅包括65岁以上老人,对于年轻人则主要推广商业医疗保险,从而形成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从这点上来说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相互融合

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且相互促进,两者的有效融合有利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补充功能。

(1)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定位,遵循“广覆盖、低水平”的原则,当然这个低水平也是一个相对浮动的概念,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升会得到相应的提升。社会医疗保险仅仅是起到基础保障作用,不可能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险服务。这就需要商业保险公司不断深挖个性化医疗保险的服务形式,建立多元化的商业医疗保险服务体系,同时,政府要积极的扶持和引导,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从而让商业医疗保险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

(2)政府要从整体上掌控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针对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制定短期以及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针对这些目标,逐步引入商业医疗保险,来对当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进行合理的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不能够和社会医疗保险形成类似的服务,而是要存在着差异化的运营,这样才能够实现整个医疗保险服务产品的多元化。

(3)要合理划分政府以及市场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作用,这也是明确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空间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经济水平和具体国情,尽可能全方面的覆盖中低收入群体,保障其基本医疗保险需求,并根据国家财政收入来制定合理的起付线、封顶线以及报销比例,也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险仅仅承担有限的医疗保障责任,而且更多的是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对于高收入的人群,也仅仅提供的是和中低收入人群基本一样的保障水平,因为国家不可能对高收入人群增加更多的财政补贴,所以对于这部分的医疗保险市场,就应该交给市场机制来运作,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运行情况、人们的医疗保险需求、人们所患疾病的发展趋势等因素,来设计医疗保险产品,以满足这部分人更高水平、更全面的医疗保障的需求。

(4)要不断的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优化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监管制度,因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本上采用的行政管理制度,在立法上还没有进行明确,这很容易让管理人员利用政策的漏洞来谋取私利,同样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也刚刚起步,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措施,解决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监管缺失问题,比如在立法上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明确,防范管理人员随意挪动保险资金,造成保险资金丢失或者损失,从而给被保险人带来资金上的风险。与此同时对于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本身对于资本升值的要求,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允许这部分的资金进入到资本市场进行运作,从而提升这些资金的升值空间。由于经营的商业医疗保险的主体绝大多数为商业保险公司,这就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管制手段,来保证商业保险公司的责任性,比如加大对经营商业医疗保险的公司资质的审核力度,定期对商业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进行资质考核,制定相应的财务标准,规定最低资本和储备金的要求,对于风险大的保险险种要考虑投保在保险,制定相应的应急保证系统,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障参保人的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建立畅通的投保人投诉举报渠道等。

三、总结

作为市场经济上的金融产品的商业保险,其本身就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这个盈利主要是通过对保险资金进行资本市场投资,从而升值来获得,与此同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对客观的保险保障。而社会保险则是对广大百姓的一种社会保障,属于一种社会福利。这两者之间虽然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但是其目标基本一致,那就是为民众提供医疗保障。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它能有效的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保障内容单一等不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只有基于这样的定位,才能够在发展我国医疗保障事业上,有的放矢,找到正确发展的方向,从而让我国民众获得更为满意的医疗保障。

参考文献:

[1]李华燊杜建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双重构建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1(04).

[2]王 涛 于保荣 杨 帆:参与新农合业务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影响及可持续性分析[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10)

保险的医疗保险范文第2篇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医疗保险的职能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保险的医疗保险范文第3篇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保险的医疗保险范文第4篇

1.客观性

医疗意外是难以预料和防范的。这是因为:虽然现代医学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尚未解决的医学难题依然很多,相对社会和患者对医疗效果的期望来说,医疗技术和医者能力总是有限的,在诊疗护理中始终会存在医疗意外。据了解,国际上公认的医疗确诊率为70%,急症抢救成功率为75%,这说明由于误诊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是客观存在的。

2.偶然性

医疗意外客观存在,但是并非都会发生。这是因为:诊疗护理过程集检查、诊断、治疗、痊愈于一体,其中的致害因素是复杂的。既有病理因素,又有心理和环境因素;既有患者的个体差异,又有疾病的复杂症状;既有药物和手术的治疗作用,又有药源性疾病和手术并发症;既有自然科学发展水平对医学的制约,又有医生的临床经验、医院的设备条件和医疗管理体制等因素的限制,等等。诊疗护理过程的特殊情况,造成医疗意外难以预料和防范。即使使用非常成熟的诊疗护理技术,也可能会出现预想不到的医疗意外。3.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医疗行为直接面对病人的身体和生命,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必然对患者身体造成损伤,更有甚者将会导致生命的终结。“生命至上、健康无价”,医疗意外除了给患者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外,更严重的是精神打击和身体伤痛。

二、建立我国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解决医患纠纷,保障患者和医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由于医疗纠纷具有客观性、不可避免性,而且一旦发生,损伤后果相对严重,因而近年来,围绕此类事件发生的医疗纠纷屡见不鲜。据统计,超过80%的医疗纠纷最终被鉴定为医疗意外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大多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来认定双方的责任,导致医院在无过错的前提下,法官也会判决医院向患者做出金额不等的赔偿或补偿。这种只重补偿忽略分担的“公平责任”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不是依据当事人的行为确认责任,而是考虑到受害人所受损害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性手段,是基于道德上公平观念的法律化,是一种“财产上均贫富”的表现。医院的财产虽然相对某个患者而言是“富”,但是面对庞大的病员队伍,则不是“富”而是“穷”。因此,医疗意外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次,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损害性、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如果法律不允许一定风险存在,不赋予医生一定的免责事由,只要发生了损害后果,就要医方承担责任,对医方是不公平的,会阻碍医学的发展。再次,适用“公平责任”意味着患方自行承担部分损害后果,这对患者来说是一种额外负担,会对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冲击,甚至使其生活难以为继;对医方来说,医疗意外的出现是医疗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根本无法克服。因此,适用“公平责任”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极增长,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补充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分支,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医疗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医疗责任保险不涵盖医疗意外,因此有必要开展医疗意外保险,以补充医疗责任保险的先天不足,这样更加符合医疗行业的实际情况。(三)可以纳入保险对象范围之内“无危险则无保险”,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保险具有如下4个特征:危险存在发生的可能、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危险的发生并非故意造成。医疗意外是医方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医疗过程中存在发生的可能;人们并不能确定医疗意外发生的具体时间;医疗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损害,但是造成多大损害是事先无法预料的;医疗意外不是由患方或医方故意造成的危险。由此可见,医疗意外作为一种危险,符合保险的4个特征,可以作为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四)在我国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具有现实基础一项关于医疗风险的社会调查显示:44%的被调查者认同“诊疗过程带有一定风险性,由此带来的伤害并不全是医疗责任引起的,而是因意外情况或难以避免”。一项对一些医院推出由患者买单的“手术意外保险”调查显示:有42%的被调查者愿意购买;在27%不愿意购买的被调查者中,41%的人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39%的人担心费用负担,剩余20%的人担心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因此,从患方来看,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具有可靠的现实基础。近年来,绝大多数医院受到医疗纠纷的困扰,但是普遍认同通过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意外保险可以有效解决医疗损害风险,避免医疗纠纷。北京阜外心血管医院的一份调查表明:实施“手术医疗意外保险”前的2003年全院医疗纠纷为49起,实施后的2004年为9起。所以,建立医疗意外保险也会得到医疗机构的积极支持。

三、对建立我国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医疗意外保险的内容

1.通过政府立法确立医疗意外强制保险原则

医疗意外保险是全社会分担医疗意外损害的一种机制,是目前最好的处理办法;实践也已经证明,该保险能有效解决医疗意外引发的医疗纠纷,并且也得到了医患双方的普遍认同。因此通过法律的权威推动,建立该制度的现实条件已经具备,应通过立法确立医疗意外强制保险原则。

2.被保险人应是到医疗机构就诊的全部患者

虽然手术患者发生医疗意外的比例较高,但是从建立医疗意外保险避免医疗纠纷的目的考虑,应将所有患者作为医疗意外保险的对象。

3.明确医疗损害承担的过错责任原则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除了患者过错行为导致的医疗损害外,保险公司对患者的医疗损害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权向医疗机构追偿;如果属于医疗意外则由保险公司承担。由于肯定了医疗损害承担的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医疗损害;同时将医患之间由于医疗损害产生的经济纠纷转为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经济纠纷,显然有助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制轨道上解决,避免医疗纠纷升级恶化。

4.界定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医疗意外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金(伤残等级不同,残疾补偿金不同)、治疗费,各项费用的补偿限额在医疗意外保险合同中由双方约定。在医疗意外中,任何人都没有过错,而医疗意外保险旨在一定程度上“填平”医疗意外造成患者的损害,不能等同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因此,在医疗意外保险中,医疗意外造成的损失,如患者误工费、护理费、亲属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等,不应作为医疗意外保险的责任范围。

(二)我国医疗意外保险的具体运作模式

1.由医疗机构为患者投保

虽然医疗意外保险是为患者利益而设置的,应由患者或其利害关系人投保,但是部分患者会因为经济负担等原因而选择不投保,而采取由医疗机构为患者投保有利于医疗意外强制保险原则的施行,因为医疗机构可以将保费分摊给患者。在我国现行卫生体制下,医疗收费应包含医疗机构为患者投保医疗意外保险的费用。因为车票、船票、飞机票中都含有意外保险费,医疗行业属高风险行业,医疗收费中也应允许含有意外保险费。

2.政府牵头设立医疗意外风险保障基金

患方因投保医疗意外保险而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后,仍可以向法院提讼,请求判定医方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为此,可以考虑由医方群体交纳一定的费用,设立医疗意外风险保障基金,专门用于填补医方因医疗意外所遭受的损失。医方则可将此费用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中,从而向社会分摊。

3.针对不同人群开发不同险种

保险的医疗保险范文第5篇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医疗需求,日本1982年通过了《老人医疗保健法》,对老年人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系列的调整,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独立的老年医疗保险基金。为70岁以上老人设置单独基金,中央政府投入基金的30%,其余70%由各医疗保险基金提供。(2)增加中央政府投入。预计到2006年中央政府投入将为老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的50%。(3)提高参保人的年龄。日本正在考虑将老年医疗保险基金覆盖人群的年龄由70岁提高到75岁。(4)提高全体参保人的共付比例。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日本通过提高参保人的共付比例是10%;2002年起这一比例提高为20%。

面对银色浪潮,中国的医疗保险要未雨绸缪,广泛借鉴各方面经验和教训,积极探讨建立长效机制。日本解决老年人医疗保障问题的政策调整对我们的启示包括:

第一,对银色浪潮高度重视。

日本朝野各界对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高度重视,20年前就着手通过立法建立老年医疗保障的长效机制。发达国家是“先富后老”,中国是“未富先老”,中国的老年人医疗保障问题比发达国家更严峻。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职与退休之比连年下降的趋势非常明显,全国有五个省市这一比例已经降为2:1,甚至更低。我国卫生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退休人员的平均医保费用支出是在职职工的平均医保费用支出的3倍左右。中国医疗保险基金当期赤字的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第二,将高龄老人从各个基金中分离出来统一管理是个多赢的制度创新,值得借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