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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劳动教育方案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第1篇

一、放假时间

1.寒假放假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21年1月9日至2月28日,计7周;普通高中2021年1月16日至2月28日,计6周。假期第一周为“雪假”。

2.领导上班时间:2021年2月20日

3.教师上班时间:2021年2月22日

4.学生开学时间:2021年3月1日正式上课

县教师进修学校、职教中心、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二、假前工作

1.精心组织中小学期末质量监测。要认真做好期末复习、组织好期末质量监测,确保质量监测公平公正。同时要做好评卷和质量分析。

2.完成学生学籍管理和评价工作。要在假前对本学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归档,及时了解学生去向,防止学生流失。要开展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期末汇总工作,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信息录入工作,力求内容全面、真实客观。

3.做好全年工作总结和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要按照《2020年教育局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全面总结2020年工作。各校要对学期财务进行清理结算,公开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对本校的仪器设备、器材、图书等国有财产进行回收清点,及时维护,妥善保管,确保不影响下学期开学的正常使用。

4.落实好学校安全工作。要认真落实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放假前,要对全体师生进行以科学防疫、防寒防冻、防滑冰溺水、防火防盗、防拐防骗、防网络沉迷、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注意饮食卫生和交通安全、禁止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通过下发通知、召开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将假期的相关工作安排告知每一名学生家长,指导家长合理安排学生的假期生活,明确家长的安全监护责任,做好学生寒假期间的安全管护。要集中开展学校安全检查整治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做好假期校园、校舍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工作,确保假期校园安全。要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当前“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形势依然严峻,广大师生要树牢常态化防控意识,坚持外出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不聚餐、不聚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三、假期工作

1.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要按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今冬明春校园疫情防工作的通知》要求,细化假期疫情防控方案,主动防范假期疫情与其他传染病叠加的风险。严格校园人员管控,除必要值班领导和教师外,其余人员不要到学校活动。减少师生员工不必要的外出,不许前往国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不许离开县域,确需离开的,必须向本单位履行审批手续。要对本单位人员实行包保制,确保不失控、不漏管。加强校外师生安全指导,及时向教师、学生、家长发送风险提示和安全预警。

2.组织教师加强学习。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中共五中全会和全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暨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开展师德师风学习教育活动,寒假前学校召开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会议,学校与教职工签定《师德师风建设责任书》,以学习《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等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规范执教能力。开展业务学习,提升从教能力。

3.开展多样假期活动。要开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系列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续开展“重家教作用,树劳动家风”活动;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寒假读书活动,并积极参与“市中小学寒假‘与梦同行’读书征文活动”;开展寒假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到德育教育基地参观考察,走进敬老院帮助孤寡老人,抓住焦点、热点问题,进行环保、国情民情调查,结合教学资料进行验证性调查等活动。各项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和形式,做好安全工作预案,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各校要加大作业改革力度,切实落实劳动教育,安排适量的劳动家庭作业,引导中小学生主动参加家务劳动,自己事情自己做、家里事情帮着做,积极参与孝亲、敬老、爱幼等方面的劳动。要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假期生活。

4.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各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吉教办〔2018〕53号)、《关于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的通知》(吉教办〔2018〕55号)等文件关于减负、禁止补课办班等有关规定。在寒假期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组织学生集体上课、补课;坚决禁止中小学教师私自办班、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参与动员或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类补习班和培训班;不得在假期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开办补习班或培训班。市、县教育局将成立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学校及教师,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对于容留或雇佣在职教师的校外培训机构,也要严肃处理,取消办学资格。

四、期初工作

1.要认真谋划2021年各项工作,做好全年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制度,科学谋划学校未来发展,编制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年2月将召开教育局工作会议。

2.要提前谋划期初备课工作,科学制定新学年工作计划,要大力推进各项教学改革工作,不断强化课堂教学、备课改革、作业改革、校本教研、网络教研和校本培训工作。

3.要提早做好新学期开学准备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设施维修、维护;教材、教学用品、学生用品及时发放到位,确保新学期第一天正常授课。

五、有关要求

1.要成立寒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寒假工作方案,开好寒假工作部署动员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要求的落实。

2.要安排好假期值班值宿,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值班值宿人员要按时到位在岗,做好交接,按规定巡查。要确保文件、会议精神、通知等及时传达到位。各校的主要领导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假期外出,必须向局长请假。

3.要完善各项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建立假期重大事件的信息反馈和通报制度,如遇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向教育局报告。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湖南邵东监狱案件、辽宁省大连监狱案件的批示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去年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基础上,以大连监狱案件为反面教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纠正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堵塞各种隐患和漏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使全体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受到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

二、检查的范围、重点

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围绕以下四方面进行:

在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执法环节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的问题;

在执法工作中有无以各种名目为由,索取劳教人员及其家属财物,或利用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为场所揽活、销售产品,从而办理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问题;

本部门有无不受所规所纪约束,享受“特殊待遇”的所谓“关系劳教人员”。

劳教执法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所务公开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专项检查,要使广大干警普遍受到一次法纪教育,重点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纪律观念,检查纠正领导干部执法执纪活动中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还要认真清查本所的有关规定、会议决定及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要立即坚决废止。

三、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学习(5月20日至5月31日)

5月22日,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向全体干警和职工传达司法部关于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部署,以及在“5·14”司法部电视电话会议结束时省厅、局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提高对大连监狱案件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对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把专项检查看成是规范执法执纪工作的必要措施,自觉地落到实处。并结合场所实际,提高本所关于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各部门要结合场所作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利用部门周学习日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邓小平理论、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文件,学习劳教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学习司法部颁发的规章制度。

(二)对照检查(6月1日至20日)

实行自查、普查和抽查相结合。检查问题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留死角,不捂不盖,敢于亮丑,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对于检查阶段主动发现、讲清的问题,可依纪给予减轻或免除处分。

自查:各部门召开科、队务会,组织干警对本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对干警个人发言和部门存在的问题要记录在案。

普查:成立本所检查小组,由所纪委书记何良俊同志任组长,成员由林涛、罗正福、付俊、胡航、颜红梅、陈平昌组成。检查小组要对全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普遍检查,重点对2000年以来(含2000年)所办理的所有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是否符合条件、程序,是否有收费或变相收费的问题,是否有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弄虚作假的问题,逐件进行认真复查。

抽查:由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召开部分干警座谈会和劳教人员座谈会,并结合监察室的劳教人员解教前个别谈话和每季度一次的问卷调查等形式,从中进一步掌握场所两级领导班子的执法执纪情况。并对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重点的抽查。

三)整顿治理(6月21日至6月30日)

针对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要坚决依法纠正;对存在的“关系劳教人员”现象要坚决纠正。要深入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写出整改方案,于6月30日前送本所政治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各业务职能部门修改、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规范干警的执法执纪行为。

(四)总结提高(7月1日至20日)

召开一次干警座谈会、一次劳教人员座谈会,了解三个方面情况:1、本所干警是否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2、存在的执法问题是否得到解决;3、制度建设是否得到加强。由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活动开展的情况及成效写出专题总结,上报省劳教局。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第3篇

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二(一)考勤范围

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要求

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已备检查。

(三)旷工及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2.处理办法

(1)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

五、其它规定

(一)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接受审查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明确后再做处理。

(三)各类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

(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五条 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六条 事假相关规定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七条 关于病假

(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八条 关于产育假

(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 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

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xx)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第九条 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第十条 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

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侨政字(1983)第066号、劳人险(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学校其他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第4篇

一、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目的的更新:

从隔离惩戒到有利复归所谓刑罚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 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刑法学界一般将刑罚目的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包括国家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狭义刑罚目的是指刑事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这样看来,狭义的刑罚目的主要针对的是法院审判中的刑罚裁量环节。具体而言,其对于犯罪人适用刑罚的目的主要体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如果我们认同狭义的刑罚目的的核心是针对法院的审判,那么,继而出现的问题即是狭义的刑罚目的实现与监狱中刑罚执行目的之间的关系如何?笔者认为,区分刑罚目的与刑罚执行目的是非常必要的,狭义的刑罚执行目的是指行刑机构(也就是监狱和未管所)对罪犯在行刑场所执行刑罚所追求的目标或者说意图实现的效果。

从表面上看,罪犯关押在监狱里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狭义刑罚目的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即已经实现。那么,行刑机构关押这些罪犯最终的目的到底又是什么?这个目的就不再是单纯的让服刑人与社会相隔离,更不可能仅仅是为了惩戒罪犯,而是要探求如何教育他们,具体通过哪些途径可以让他们悔过自新,并通过在行刑场所服刑期间,习得一技之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复归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为未来能够自食其力打下基础。对于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目的更是如此。因此,相关制度设计与警戒程度的安排也都应当追求如何更好地使其养成良好的品性,习得一技之长。可见,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目的即在于有利其复归社会。

二、未成年犯教育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个国家的繁荣依赖于教育的发展, 因此,世界各国无不特别注重教育。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我国还制定了相关法律。如1995年起实施的《教育法》、1986年通过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等等。未成年犯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当然也是教育权的享有者,但对他们的教育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又有特别的安排。

我国《监狱法》第75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教育主要包括文化教育、思想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文化教育是基础,提高文化素养对于人的品性的养成具有重要作用。思想教育是根本,但思想教育不能空泛,一定要与文化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发生具有犯罪学的共性, 如基于其自身的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较弱,加之好逸恶劳,易实施财产型犯罪,但也有很多出于其特殊年龄阶段的生理发育特点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强奸等。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就必须与他们自身的年龄特点、犯罪发生的原因等相结合,有的放矢。就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的教育现状而言,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未成年犯文化教育的创新

之所以要特别强调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原因有二:其一,基于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增加了一条即该法第21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其二,基于矫正未成年犯实践状况之需与未成年犯文化教育的调查显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者普遍文化教育水平偏低,如某省未成年犯教育状况调查表明, 小学及以下学历占50%, 初中以下学历占75%。因此,为了改造未成年犯,控制其再犯,迫切需要从教育层面入手。

同时,基于矫正当下未管所对未成年犯基础文化教育投入不足的实然状况,我们提出将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统一管理范畴,包括主课教师的安排、核心课程的设置、教育经费的投入等等,对此,江西省的实践可资借鉴。早在2004年该省的政协会就通过了《关于将未成年犯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行列的建议》的提案。提案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建立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二是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确定;三是明确师资保障方案。其后,2004年经江西省政府批准,江西省司法厅、教育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在未成年犯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意见》, 标志着江西省的未成年犯义务教育正式纳入到国民教育的行列。这一做法应当在全国强制推广。将未成年犯教育纳入国民义务教育的好处是:经费有保证,师资队伍更专业,课程安排也能够与时俱进, 并对未成年犯更有吸引力,如计算机技术与应用等比较实用的课程。当然,因为当下未成年犯行刑制度中存在诸多与义务教育相冲突之处,为了更好地完成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还需要调整相应的制度设计,如将未成年犯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劳役刑变更为监禁刑,也就是彻底取消未成年犯的劳动安排。

(二)未成年犯职业技术教育的转型

未成年犯的职业技术教育意义重大。通过职业技能的培训,可以使未成年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掌握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技能,为其回归社会就业奠定基础,是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因此,未成年犯职业技能培训要紧密结合时代的特点,设置与时俱进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 为未来重归社会做好铺垫,从而降低再犯的可能。在具体的技能安排上,可以考虑如动漫制作、电器的运用与维修等这些非常实用又非常时尚的课程。同时,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配合与认可下,为参加专业培训的未成年犯在符合相应的条件时,授予技术培训课程的资质证书,作为未来就业的资格条件,这样也能够更好地激励未成年犯的改造。

(三)未成年犯思想教育方式与内容的重置

不容否认,思想教育是根本,但针对未成年犯的自身特点,思想教育的内容选择要结合他们犯罪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思想教育的方式与场所要做相应的调整,不搞单纯僵化、教条的灌输式教育,而应当围绕文化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安排随时随地地展开,实现思想教育不拘泥于形式、不拘泥于时间的灵活多样式。

(四)未成年犯教育主体的适度拓宽

这主要强调未管所要吸纳社会力量,共同投入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之中。在普通监狱的改造中,这一做法被称为帮教的社会化,也就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这一教育手段在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中同样适用。但目前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 社会帮教工作的开展还不尽如人意,仍需以多种方式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之中。如定期安排教育领域的专家以及其他不同领域的成功人士进行专题讲座、励志演讲等,为未成年犯带入最新的信息,更新他们的观念,以成功人士的成功心得鼓励他们对未来的憧憬,激励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的特殊适用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三章的规定,刑罚执行变更的措施和制度主要包括监外执行、减刑与假释等三项制度。与监外执行制度密切相关的还有一项新制度社区矫正,这也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监狱法》等特别提倡的一项制度,旨在为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创造一种更为有效的矫正手段。关于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制度在《监狱法》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中没有特别规定,即意味着适用该法第77条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 本章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样,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未成年犯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制度的适用与成年犯一致。

1999年司法部颁行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7条及201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都规定了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标准应用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但如何从宽却没有统一的说法。单纯地从《监狱法》关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的规定来看,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与成人罪犯的改造,似乎最为显著的区别即在于刑罚执行场所的不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其他刑罚执行制度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这显然只是将未成年人视为小号的成人,而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的阶段、心智发育的特点予以区别对待,从根本上有悖于区别对待的原则。有鉴于此,笔者提出,对于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应做如下调整:

(一)未成年犯开放式处遇的扩大适用

对未成年犯开放式处遇的安排可以让他们更容易适应社会,更易于回归社会。因此,开放式处遇方式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是非常有利的制度安排。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较为注重对于未成年犯开放式处遇的运用,他们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通常会根据未成年犯不同的罪行、情节、改造难易程度等,将其安置于不同的教育改造场所。如美国用于监禁犯罪未成年人的设施就包括了农场、森林营地、训练学校与监狱等多种不同的场所。农场和森林营地矫治对象是实施了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偶犯、从犯、轻刑犯、过失犯以及第一次犯罪的未成年人;训练学校的关押对象是罪行比较严重, 仍然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不适应在社区进行帮教的犯罪未成年人。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设置不同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场所,难度较大,相应的替代方式选择也就只能依据未成年犯的不同表现、改造的不同阶段,采取扩大适用开放式处遇的策略,这样即可以适度弥补矫正场所不足之弊端。

对未成年犯扩大适用开放式处遇方式的具体安排,可以考虑以下内容:其一,定期回家。根据未成年犯服刑期间的表现, 安排其定期回家,如每月一两天。表现更好,并临近释放,可以考虑每周回家一两次,让他们更好地适应释放后的生活;其二,安排未成年犯在社区劳动或者做志愿者,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更多的机会体会释放后的生活,感受回归社会的幸福;其三,安排未成年犯到专业技术学校考察学习,比如可以选择他们感兴趣、想钻研的专业技术学校考察学习几周或者几个月,让他们以这种方式习得一项未来足以谋生的手艺。

(二)未成年犯减刑、假释制度的适度宽松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所进行的规模最大、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该修正案所涉及到一些制度的调整对于监狱的刑罚执行更是带来了重大的影响,这主要体现为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上限制更多、条件更严。但同时,该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整则向轻缓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对于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如何适用成为一个难题。

我国监狱中执行刑罚的服刑人都非常重视减刑制度。从减刑与假释实际适用的比例来看也的确认证了此结论:据调查统计,近几年我国年平均减刑率大致维持在30%左右,而假释为2.06%左右,减刑与假释适用之比约为17:1。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的减刑适用做出细化规定的确非常必要,这正如前文所言,司法部颁行的规定第57条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对于未成年犯减刑的适度放宽的操作标准。但遗憾的是,作为与减刑同样性质的假释制度, 在上述规定中却只字未提。然而,事实上,很多发达国家则特别注重假释制度的规定,并强化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如俄罗斯《刑法典》第93条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规定:对判处劳动改造或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在实际服完以下刑期后,可以适用假释: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的犯罪而被判刑的,至少服完原判刑期的1 / 3;因严重犯罪被判刑的,至少服完原判刑期的1 / 2;因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判刑的,至少服完原判刑期的2 / 3。再如,日本《刑法》第28条的规定,假释的适用总体上较为宽松:被判处惩役或监禁而有悔改表现的,有期徒刑逾刑期三分之一,无期徒刑逾刑期十年后, 始得经有关机关决定批准假释。而对于未成年人的假释该条的规定更为宽和:少年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经过七年即可假释,被判处十年以下不定期刑的,经过宣判的最低刑三分之一即可假释。同时,在日本的《少年法》中也有关于未成年人假释的专门规定,如该法第58条规定,少年犯被宣判惩役或监禁,经过如下期间后,可以被准许假释出狱:判处无期徒刑的,已经过七年;判处有期徒刑的,已经过三年;判处最低刑期的,已经过刑期的三分之一。

综合俄罗斯和日本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假释的规定,可以看出:俄罗斯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体现出,未成年人假释的适用与未成年犯所实施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直接相关,此点可为我国未成年人假释的适用所借鉴。而日本关于未成年人假释的适用既有刑法作为普通法的一般规定,同时还有关于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的特殊法律的规定, 假释的规定明确具体, 可操作性强。当然, 日本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假释的规定还体现出,比照成年人的假释适用条件更为宽松。反观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减刑、假释的规定则尚存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第一,缺少关于未成年犯假释的专项规定;第二,未成年犯假释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第三,未成年犯减刑、假释适用的比例严重失衡。对此,笔者认为,在我国也应注重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的适用,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的制度安排。

第一,对未成年犯的减刑与假释予以专门规定。我国《刑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并未区别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只是在《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适用的相关意见以及司法部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未成年人减刑、假释应当比照成年犯从宽的原则,并对于未成年犯减刑的从宽标准有具体规定,但缺少关于假释从宽标准的规定。因此,当下急需明确未成年人假释适用的具体条件。但这一明确规定的载体如何选择,存在不同的观点,如有学者提出制定《未成年人行刑法》。这个提议的确很好,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提高改造效果,从而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但在笔者看来此提议的可行性不大:其一,《监狱法》刚刚修改,其中既然包括了适用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内容,也就意味着暂时不会再制定同一效力等级的法律;其二,未成年人对于一国之影响非常重大,但未成年犯毕竟属于小众群体。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10月底,我国共有未成年犯管教所30个,18岁以下的未成年罪犯15220人。此数据是否准确尚可商榷,但以上数据至少说明, 未成年犯总体数量是比较少的,为这样一个少数群体的行刑制度单独立法显然成本过高,也是较难实现的。目前来看,明确未成年犯减刑、假释具体化的载体主要有两种选择:其一,尽快制定与新的《刑事诉讼法》、新《监狱法》配套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条例》,用以规范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具体问题, 尤其包括减刑、假释的适度放宽的具体化,确立可操作性的规定;其二,仿行日本少年法的模式,在我国制定专门的《少年司法法》,将规范未成年人行为的刑事实体、刑事程序、刑罚执行等相关制度合并其中,即可以此方式将未成年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具体化。相较而言,前一方案较易实现,更适合我国当下立法背景的选择, 而后一种安排,则应是我国立法的远景规划。

第二, 对未成年犯假释的适用条件予以明确。首先,变更假释实际执行刑期的要求,如设定假释实际执行监禁刑期上,参照俄罗斯刑法的相关规定,区别轻、中、重罪,选择不同的适用条件,适用假释最短的实际执行刑期为原判的三分之一, 而对于重罪则适用最长的实际执行刑期,为原判的三分之二;其次,基于上述不同实际执行刑期的安排,也就相应地否定了未成年人不得假释的禁止性条件的适用。我国《刑法》第81条针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规定了禁止适用假释,而未成年人基于其生理、心理与经济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更易于实施上述暴力性犯罪。因此,这一规定对于未成年犯而言更为不利,而事实上未成年人较成年人而言,其人格的可塑性更强,据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人格的一致性随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增加。以每个年龄段内不同年龄之间的特质相关系数作为人格稳定性的指标,十几岁时的相关系数为0.47,二十几岁时该系数升到了0.57, 而在三十几岁时达到0.75的高水平。也就意味着,即使未成年人实施了如上的暴力性犯罪,他们也更易于矫正。故此,笔者建议将不得假释的禁止性条件排除适用于未成年犯,并参照俄罗斯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犯,无论是轻刑犯,还是重刑犯,一律平等地赋予他们假释的机会。

假期劳动教育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从规定报到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等全部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延安大学学籍。

第九条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见《延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汇总后报教学秘书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间每两节按1节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院长、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行离校,且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