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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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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文第1篇

为全面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政办﹝﹞160号)的精神,现就我州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

(二)公平合理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既要在实体上合法得当,还要在程序上合理规范,充分体现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要遵循平等对待、过罚相当等法律原则,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行政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三)罚教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贯彻教育为先、先教后罚的精神,杜绝简单、粗暴和随意执法。对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或者采用当场说理、说服、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四)符合实际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承受能力,以及不同地域、层级之间,在违法情节、处罚权限、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的差别,综合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要求等,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科学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合理细化量化处罚幅度标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之间,以及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幅度标准之间应当递进衔接,幅度不宜过大。

(五)情势变更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并公布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要根据法律制度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情势,加强对已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评估,适时调整完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工作要求。

1、国家和省级行政机关已制定详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从其规定。

2、州级行政机关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条款的细化量化工作。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阶次,在本行政区域同一系统内统一适用。各县依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相关行政机关完成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条款,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

(二)合理确定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三个方面,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对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有裁量阶次和处罚幅度的,列出具体对应的处罚阶次、标准;对没有具体裁量阶次和处罚幅度的,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处罚幅度,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但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限度。

2、对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等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只作原则规定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停止执行等情形进行细化、归纳、分类,明确列出具体的对应情形。

3、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规定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列出具体的处罚幅度标准。

4、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

5、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规定执行,不再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标准。

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要将违法行为发生率较高、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等行政处罚项目作为梳理和细化量化的重点。对数额较小、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低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化量化。

(三)建立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说明理由、告知申辩、听证、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等程序规定,以及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从制度程序上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实施。

(四)认真审核公布。行政机关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具体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抄报州级行政机关备案,并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州级行政机关报州政府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州政府法制办在政府网站公布。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确定具体工作部门或机构,尽快抽调具有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的得力人员,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备,抓紧做好依据梳理、项目确定,以及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工作。州级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应于年月底前完成,县级应于年月底前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

(二)落实工作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细致、不遗漏地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依据、项目,同时注意清理已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规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注重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听取基层和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执法实际,尽量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科学合理细化行政处罚标准,预防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实施范围

局基层工作科、法律服务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

三、工作任务

各执法机构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为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相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具体要求是:

(一)一般基准: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对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己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但不得突破法定最低罚款限额。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高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5、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处罚基准阶段(2011年12月1日一2012年1月31日)。各执法机构结合执法实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和行政处罚一般性标准,建立本机构的行政处罚基准制度。

(二)审查阶段(2012年2月1日一2月28日)。各执法机构于2月1日前将本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对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

(三)迎接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1日一4月30日)。各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经审查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形成全局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迎接区政府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文第3篇

第二条 省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实施盐业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盐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盐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盐业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维护盐业市场秩序。

第五条 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六条 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使盐业处罚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盐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盐产品等。主要针对以下盐业违法行为:

(一)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盐加工企业);

(二)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

(三)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或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五)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

(六)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七)违法购进食盐;

(八)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

(九)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受他人欺骗、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严重抗拒执法、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十二条 盐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业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机关及下级盐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或抽查,发现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在实施盐业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省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见附件)(以下简称《基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和《基准制度》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基准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文第4篇

第一章 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阻碍调查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二章 民办教育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且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

(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害的;或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查处违法办学行为;对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并可以责令暂停招生直至取缔。

违法行为情形及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且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过罚相当、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执法源头上预防腐败,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实施范围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此项工作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重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三、工作任务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清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系统、本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明了,让群众一目了然。

1.关于违法事实适用的自由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2.关于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自由裁量。符合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可按下限处罚;符合法定从重情节,应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节,应在法定幅度以下处罚。

3.关于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4.关于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关于责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时限的自由裁量。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6.关于不同法律规范内容不一的自由裁量。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三)划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地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同一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既要防止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协调配合。不同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时限明确。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形成权责统一的内部审批和执法结构。

(四)简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程序。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程,进一步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五)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素。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细化后的裁量要素,通过上墙、上网、印制执法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给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六)配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职能分离、理由说明、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上认真研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职能分离制度》、《××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听证、投诉等制度,有效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汇编。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承诺、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做到一单位一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印发《××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制度汇编》,供行政处罚相对人查阅,并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公布。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动员,明确任务(20*年11月)

1.成立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

2.召开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动员大会。

3.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召开本部门(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贯彻全市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4.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事项,制定标准(20*年12月至2009年1月)

1.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编制目录(参见附件一),同时确定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参见附件二),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20*年12月15日前)。

2.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制定出细化的自由裁量标准(参见附件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20*年12月底前)。

3.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对制定的裁量标准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2009年1月15日前)。

4.对涉及面广、应用频繁、与群众关系密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项目,必须在2009年1月底规范到位。

5.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梳理执法依据、制定裁量标准的同时,有计划地进行分解执法权限、简化裁量程序、制定配套监督制度等工作。

(三)公布实施,深化提高(2009年2月以后)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于2009年2月开始由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细化标准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专题理论研讨,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形成调研文章,以理论指导实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潘川弟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徐在法、市法制办副主任倪杰、市人事局副局长林国平、市监察局副局长曾鸣为成员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倪杰兼任,负责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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