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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业务管理办法

车险业务管理办法

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成本控制 保险费 车辆统筹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2-263-02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兼并重组步伐的加快,国内成规模的集团型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企业规模越大,所需要的生产用车、办公用车等公务车辆的数量也就越来越庞大,于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支出也就成为企业一项重要成本构成,比较典型的就是车辆的保险费支出。由于机动车属于高危工具,给车辆购买保险就显得必不可少,如果能有一个好的办法,能在尽量减少车辆保费成本支出的同时,还能保证车辆得到及时修理,尽可能减少对单位的用车影响,那将能有效的为企业节约成本,同时还能大大提高车辆的管理效率。

二、以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着重讲述一种能有效节约车辆使用成本的管理方法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是2008年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在原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原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实现战略重组而成,是以能源、化工为主导产业,机械装备制造、现代物流、建工建材等为辅助产业的国有特大型企业。2012年末,拥有资产1052亿元,下属200余家分子公司,产业遍布全国近10个省、市、自治区。

据统计,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拥有各种车辆3000余台。通过多年的摸索与实践,公司在车辆管理上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的办法,不仅大大节约了成本支出,而且也提高了管理效率。

下面我们就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为例,具体讲讲他们是通过什么办法对车辆的保险支出成本进行管理的。

(一)成立车辆统筹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车辆管理

成立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车辆统筹管理办公室(下称车管办),并由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工作。车管办设在物资公司,由集团公司进行管理。车管办下设四个工作组,分别为热线组、现场勘探组、理赔组和业务组,四个组各司其职,由物资公司负责具体工作适宜。

将车管办设在物资公司另一主要考虑是为了便于管理,因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车辆采购需要通过物资公司进行,这样就能及时掌握新增车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

(二)部分险种在外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其他险种以内部统筹方式进行管理

1.由于交强险属于国家强制要求投保险种,因此交强险在外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另外,考虑到车辆出险概率较高,第三方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一个补充,赔偿概率及金额也就相对较大,因此经认真评估后,第三方责任险也在外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2.除上述两个险种之外,车辆其他的所有险种均以车辆统筹方式进行管理。险种、费率及投保方法参照保险公司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三)具体操作流程

1.投保手续的办理。基层单位在对车辆进行投保时,通过车管科业务组将车辆信息及其他相关手续提供完整后,由车管科根据基层单位的投保要求,在自愿投保的基础上办理投保业务。投保项目主要分车辆统筹部分、三责险部分、交强险部分,其中车辆统筹部分涵盖除三责和交强险外的其他险种,以类似保险公司的核算方法分别计算出各个险种缴费金额,经基层单位确认后,资料提交集团公司。

2.保险费及统筹费的处理。由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采用保险集中管理,即基层各单位的保险费统一上缴至集团公司集中对外支付。因此,集团公司审核完车管科提交的投保资料后,统一扣收基层单位保险费并挂账。其中三责险、交强险集中支付给外部保险公司,而车辆统筹部分款项则全部留存集团公司,以专款形式进行管理。

基层单位款项被扣收后,三责险、交强险由于保险公司已提供发票,故直接列支相关成本费用,车辆统筹部分由于没有发票,暂以预付款方式挂账。

3.出险报案。当基层单位车辆出险后,同时向保险公司及车管办理赔组报案,保险公司和车管办共同处理完事故后,相关手续分别留存。保险公司负责支付三责及交强部分赔款,而车管办则负责办理车辆统筹范围车辆所投险种的赔款。

4.车辆的修理及赔款的拨付。车辆出险后,必须在集团公司内部修理厂进行修理。由于车辆出险情况较多,而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数量也较多,为保证出险车辆能及时得到修复,尽可能减少对基层单位用车需求的影响,车辆在修理完毕并由各单位办理完车辆交接手续后先予放行。同时在修理费支付上集团公司采取分情况处理的方式:即5万元以下的修理费在车管办理赔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物资公司先行垫付给修理厂;5万元以上的赔款,待车管办理赔手续统一提交集团审批后,由集团公司从统筹费中直接支付给各修理厂。物资公司垫付的修理费定期汇总,提交集团审批后,从统筹费中再拨付给物资公司。

(四)车辆统筹费返还的处理

1.每个年度终了,由车管办集中清算本年度基层各单位上交的统筹费及使用情况,在综合考虑各单位出险次数、修理费金额等情况后,对剩余的统筹费用以各单位上交的统筹费总额为限,对基层单位进行返还。如果某单位出险次数较多,修理费支出超过其上交统筹费总额的,则不予返还。

2.集团以收取各单位的统筹总额与该单位返还金额差额部分开具车辆统筹发票。

3.基层各单位在收到返还的统筹金及发票后,冲抵挂账的预付款,同时以发票金额列支相关成本费用。

三、综合评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自2003年开始对车辆实行统筹管理,期间2009年对管理办法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和优化。

截止2013年,该管理办法实施10年来,已为集团节约了大量的资金,仅2009年修订管理办法之后到2012年的四年间累计返还车辆统筹费4540余万元,直接为集团节约了流动资金。

由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对车辆采取统筹管理的方式,投保车辆数量较多,因此集团在投保时可以享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及理赔绿色通道及投保费率上的大幅优惠。以集团投保的车辆第三方责任险为例,目前外部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给集团的整体优惠幅度经测算已达49.6%,大大低于市场上单台车的保险金额。

另外,由于统筹费从征集到最后的余额全部返还,并未出现盈利的情况,因此涉税风险也相对较小。

四、结束语

企业的竞争追根究底就是成本管理的竞争,如果企业能有效地控制成本支出,就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乔楠,张南.2004电信强国“破题”之年.通信世界,2004(1)

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交强险基本介绍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xx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xx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交强险相关标识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交强险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 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中国 美国 消费信贷 比较分析

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可能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推出了扩大内需为目标的消费信贷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增加了我国有效需求,拉动了经济增长。实践证明,消费信贷政策是扩大消费、增加有效需求行之有效的手段。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时间短,法律政策制度不健全,市场不够成熟和完善,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大。比较并借鉴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经验,对保证我国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

1 中美消费信贷政策比较分析

1.1 美国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分析

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为其消费信贷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作为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有关消费信贷的立法也是最先进、最完善的。

《公信信贷法》(TILA)是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台的法案,也是最根本的大法,它对贷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广告)的内容、格式、语言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TILA的基础上,1971年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对信用报告机构征集信用信息和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信用报告机构和使用者超出适用范围滥用信用报告,同时赋予报告对象有核实征信内容等权利。其后为了解决信用卡结账纠纷的问题,美国国会在1974年专门出台了《公平信贷结账法》(FCBA),确立了借贷双方在信用卡信贷市场上的互动关系,而后又出台了《电子资金转账法》(EFTA)以解决代币卡、ATM卡、储值卡等其他电子付账工具在结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伴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获得及使用信用卡逐渐成为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障这一权力的公平实施,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平等信贷机会法案》,禁止在审批信贷过程中由于种族、性别、国别、婚姻状况等因素产生的歧视。此外,1977年颁布的《社会再投资法案》(CRA)也使银行业务不能避开那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而1978年实施的《公平崔收行为法》(FDCPA)则是用于规范贷方或崔收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至此,美国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1.2 我国消费信贷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总体经济环境由供给约束型向需求约束型转变,经济增长动力由投资拉动逐步向需求拉动转变。1994年12月12日,中央银行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允许储蓄机构(自办所、联办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1998年以前,央行先后颁布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自营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这几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以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和委托性住房存贷款业务并存的住房信贷模式基本确立。1996年,央行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并于4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信用卡的业务管理规则、信用卡的使用和销毁,以及法律责任等。1998年5月9日,央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经央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998年10月,央行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同年,央行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国内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获准为本集团汽车用户提供买方信贷。1999年2月,央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对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重要意义、业务领域、职能机构、期限利率和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一次进行了全面阐述,明确提出“从1999年起,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汽车金融业务、机构、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及金融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作为对1998年《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正和完善,2004年8月17日,央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的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自1998年央行出台消费信贷政策以来,我国的消费信贷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尽管近年来增速呈现逐渐放缓的趋势,但1999~2005年年均增长率仍然达到了67.3%,特别是近两年各大银行纷纷推出种类繁多的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普及程度大大增加。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建设几乎一片空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都是以行业规范的面目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消费信贷的长远发展。

2 中美消费信贷机构比较分析

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金融机构等。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授信机构通过高科技,许多消费信贷决策在几秒内做出,较复杂的家庭资产抵押决策一般在几小时内就可做出,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具体见表1。

2.1 商业银行

根据美联储统计,自1946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攫取了全美消费信用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截至2005年底,商业银行持有30.4%的总消费信用贷款。但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在美国总消费信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

2.2 财务公司

美国的财务公司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附属于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由商业银行持有的财务公司以及独立的财务或私人贷款公司。比较着名的大型企业附属财务公司主要有: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克勤汽车信用公司、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及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其中,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和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均属全美最大的信用卡提供者。

2.3 储蓄机构

在1980年之前,美国的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银行只允许将其小部分资产投放在消费贷款中,这一限制大大制约了储蓄机构的消费业务。随着法规监管的放松,储贷机构迅速成为消费信用市场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其市场份额从1979年底的3.7%达到了1987年的顶峰9.8%。不过到了1998年,其市场份额又跌落至4%,但到2005年底,又涨回到9.8%。

外,美国的信用社、某些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消费信贷业务。

与美国相比之下,我国消费信贷的供给方面贷款主体单一。1998年,央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只允许经央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就汽车信贷来讲,1998年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只允许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央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2004年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发放汽车贷款。可见,我国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主要机构是国内商业银行,其贷款规模占整个市场的95%以上,而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汽车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刚刚起步,业务量微乎其微。

3 中美消费信贷业务比较分析

在美国,消费信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区分。狭义的消费信贷包括:个人信贷额度、无抵押个人贷款、个人资金周转贷款、房屋整修贷款、学生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广义的消费信贷除了上述类型外,还包括房地产抵押信贷。美国消费信贷品种丰富、全面、灵活,并且不断创新。美国消费业务的多样化有利于消费信贷机构分散风险,增强盈利性,促进消费信贷的稳步增长。

尽管我国的消费活动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和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商业银行是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提供者,消费信贷业务所占比重小。品种少。我国消费信贷占银行贷款额的比例还不到5%,而美国已经达到了60%。并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少,品种功能单一,住宅、教育等少量品种的信贷业务起步晚,差距大。同时,贷款程序繁琐,利率机制比较僵化,缺乏多样的消费信贷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4 中美信用制度体系及风险管理比较分析

规范的个人诚信体系是美国消费信贷的基石。美国拥有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消费信贷报告机构及调查性的信贷报告公司。消费信用报告机构拥有独立的计算机资料库,涵盖整个北美洲近1 000万个信贷消费者的档案,保持着6亿以上的账目,资料库近10亿字节的资料,每天约有200万信用报告产生,约有1万起消费者查询。这种机构在美国主要有三家,即Experian信息服务公司、Trans联合公司及Equifax公司。调查性的信用主要提供包括消费者性格、声誉、生活方式及其他个人特性的调查性的信用报告,其资料通常来自于面试调查和其他传统方式。

美国的消费信贷机构具有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程序。美国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有效利用信用局的个人信用资料,严格把好消费信贷入口关;②充分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及时监测消费信贷资产质量;③强调风险审核与风险组合控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横向制约;④重视信贷文化和风险控制文化的建立与培养,从业务拓展的源头控制风险;⑤实行消费信贷的精细化管理,有针对性地防范各类风险;⑥建立业务自我评估体系,对贷款风险进行预先警示;⑦充分发挥信贷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从整体上把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⑧讲究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操作技巧,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控制风险;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收不良贷款。

与美国相比,我国消费信贷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消费信贷具有贷款规模小、笔数多的特点,在国内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逐个审查借款人的收入信用状况,加上法律体系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不到位,银行风险管理成本高。就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来说,目前,银行和经销商的消费信贷业务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保险来实现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信用调查往往流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汽车属贬值型动产,折旧率高,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较难保全,加上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落后,回收车辆的处理变现困难,在目前国内汽车价格不断下调的情况下,贷款汽车的现实市值往往低于贷款余额,消费者往往以车抵贷,逃避还款。实际上,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无论怎么对高危群体索要高额保费,道德风险都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 黄小军.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历史和现状[J].国际金融研究,1999(5)

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近日,银监会已启动向外资法人银行开放银行卡业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外资银行可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银监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中美两国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其识:允许具有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的外资法人银行发行符合中国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的人民币银行卡,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待遇。

4部门强化身份识别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共同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基 金

基金券商QDll正式开闸

中国证监会6月21日正式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实施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自7月5日起执行。据此,获批QDll资格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将可分别以发行公募基金和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办法》允许聘请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但是投资的首要责任由境内机构承担,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境外投资可以人民币,也可以外币形式募集资金,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可以将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纳入组合;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业绩信息,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目前已有华安、南方和上投摩根等20多家基金公司和10余家券商具备了QDll申请资格。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居民物价满意度历史最低

6月20日,央行公布的《2007年二季度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显示.城镇居民对当期物价的满意指数降至历史最低点,只有8.4%的居民认为当前物价令人满意。认为“物价过高,难以接受”的被调查者占比升至29.5%。其中,中低收入家庭对肉蛋禽等食品价格的上涨反应最敏感。超半数居民认为3季度的物价走势也将趋高。

6月初,央行行长周小川曾公开表示,央行正密切关注猪肉价格上涨可能引发的通胀压力。

股 票

尚福林5招兴股市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6月21日在出席。“首届上市公司高峰论坛”时表示,证监会将着重做好推进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等5项工作,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资本市场的投资价值。

具体而言,一是积极推进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努力拓展市场的广读与深度。二是鼓励和吸引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发行上市,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三是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制衡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四是不断改进和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五是推进行业自律组织建设,逐步形成行政监管、法制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中期预告报喜比达58.53%

截至6月21日,沪深两市共有475家上市公司通过一季报或临时公告的形式,预告了今年上半年业绩,逾3成上市公司的业绩状况已逐渐明朗化,其中58.53%的公司预告业绩增长。

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有278家公司因业绩改善或提高而“报喜”,其中149家预增、75家略增、54家扭亏;而在1.62家因业绩下滑或亏损“报忧”公司中,则有28家预减、12家略减、89家续亏,33家首亏。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中期业绩预告“报喜”的上市公司,无论是比重还是绝对数量均超过前两年同期水平。

新增A股开户数继续走低

截至6月21日,中登公司统计数据显示,新增A股开户数继续低于20万,降至17.2万户,新增B股开户数则减少为1566户。

中登公司的统计数据同时显示,沪深两市投资者新增开户总数为28.7万户,其中新开A股账户17.2万户,B股账户1566户,基金账户11.39万户,沪深两市账户总数达到10567.8万户。

汽 车

车船税7月起随交强险征缴税额提高1倍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与原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同时还要求,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往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往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往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车牌终身制7月1日起实施换车可保留原车牌号码

公安部近日下发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车牌终身制这一项于7月1日起实施。而按照既往政策,汽车报废时号牌要收回。

《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将分两个阶段实行,7月1日起实施其中10项措施,包括: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核发驾照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等。

9月1日起实施的主要措施包括: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交管部门询问时,可请委托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直辖市、省会市、自

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等。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与北京保监局共同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7月1日以后,凡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办法》还规定,对仅造成车辆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办法》还对当事人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如何自行确定事故责任,如何填写《协议书》、如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如何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车辆无号牌、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人饮酒3种情况,当事人应等候交警到现场处理。

保 险

交强险奖优罚劣

自7月1日起,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中规定连续3年没有出过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的司机,在购买交强险时可享受30%的费率优惠,而一个年度曾酒后驾车的司机,次年交强险保费将上浮30%;闯一次红灯保费上调10%,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发生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保费上调20%,以此实现“奖优罚劣”。另外,制定交强险浮动费率所依据数据来自保险行业协会和交管部门的记录,与车主在保险公司的出险理赔记录无关。

房 产

5月份全国房价上涨6.4%

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最新调查显示,2007年5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 4%,涨幅比上月高出1个百分点。涨幅排在前4位的城市为深圳14.2%、蚌埠9.9%和北海9.9%,北京9.6%。其中,上海5月份房屋销售价格的同比涨幅最低,仅为O 6%。

其中,全国70个城市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6%,涨幅比上月高1.3个百分点。涨幅较大的城市包括北海15.1%、深圳12.3%、温州10.9%.北京10.3%、蚌埠10.2%和南京9.2%等。二手住房涨幅较大的城市包括:北海15.1%、深圳13.9%、蚌埠10.9%,北京和郑州9.7%、大连8.2%等。

北京土地使用税提高两倍新政调整可能催高房价

6月17日,修改后的《北京市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实施。新《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城镇土地税由原来0.5-10元/平方米提高至1.5-30元/平方米,提高了两倍。专家认为,如果土地新政的后续工作不得力,可能会催高房价。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60万元

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由40万元调整至60万元。近期的调查结果显示,近8成市民认为应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20万元。

北京7月启用《存量房买卖合同》

日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手推出《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7月1日起,北京市将正式实施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制度。根据规定,该合同文本只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交易活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分自行成交和经纪成交两个版本。

上海对非普通住房出新规居住未满5年将征税

近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5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如果是全款购车,在我们这里买人保车险,我们可以出电销价。”7月29日,重庆一位4S店销售顾问如是说。

在重庆,虽然此前重庆保监局对电销车险中介渠道销售行为进行整顿,但经时代周报记者多方调查,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电销车险中介渠道销售现象仍然存在。

而更让记者意外的是,虽然此次人保在渝的多家分支机构因违规销售电销车险而被处罚,但这并未得到这些公司的重视。

“你可以直接向4S店提出要电销价格。”人保重庆沙坪坝支公司一位业务员告诉记者。在人保渝北支公司,业务人员干脆直接告诉记者,如果想要更低的价格购买车险,可以向4S店直接要人保电销保单。

根据保监会规定,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属于中国保监会审批条款,保险公司必须以直销形式销售,不得委托、雇用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不得支付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对此,重庆保监局也向时代周报记者独家回应称,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或不具备保险中介资格的其他社会单位销售电销专用产品,同时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单位如果接受保险公司委托销售电销专用产品,都违反了《保险法》以及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属于违法违规行为,重庆保监局将依法对相关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与此同时,据记者多方查证,距被保监局处罚不到半个月,重庆安顺保险公司(下称“安顺”)仍继续从事人保电销车险销售。这不得不让人质疑:人保在接受处罚后,究竟有没有真正规范其内部关于电销车险销售的相关管理?保险公司与中介渠道之间是否存在一条利益链?

违规销售依然横行

7月28日,火炉重庆骄阳似火,最高温达39摄氏度。然而,炎热的天气仍难挡买车之人的热情,在渝中区长江一路各家4S店,前来看车的人仍不少。

在位于长江一路的重庆百年恒华实业集团骏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授权雪佛兰销售服务中心(下称“恒华实业”),销售顾问向前来看车的客户详细介绍着该店购车可以享受到的保险优惠。时代周报记者从一位销售顾问处了解,在该店购买其的包括人保在内的车险,可以享受7折优惠。

随后,该店另一位销售顾问明确告诉记者,如果在该店买车,可以享受人保的电销价给新车办理保险。当记者问能否出具人保的电话保单时,该销售顾问保证,“发票和保单跟电销车险的一模一样。”

在长江一路另外一家4S店,记者从销售顾问处了解到,所谓的7折优惠就是指电销车险价格,因为按照传统中介渠道,8.55折已经是最低折扣。

位于渝北新区金渝大道的汽博中心是重庆另一处4S店云集的地方,在这里,类似的违规办理车险的情况也存在。

在渝北新区一家奔驰4S店,一位销售顾问告诉记者,如果全款提车,车险可以享受更多优惠。对于能否享受到跟车险电销价格一样的优惠,该销售顾问笑称“车险不是问题”。当记者以在保险公司办理电销车险更便宜为由,提出能否不在该店办理车险时,该销售顾问十分肯定地告诉记者,“只要在我们这里买车,给出的车险价格一定不比保险公司给出的电销价格高”。

而在汽博中心另外一家4S店,一位销售顾问低声告诉记者,一些4S店确实能给出与保险公司电销车险一样的车险价格,不过需要客户与4S店协商。

从记者在4S店实际走访了解的信息看,新车以电销价格在4S店办理车险根本不足为奇,而在人保重庆多家支公司及分公司工作人员看来,这样的情况对他们而言早就司空见惯。

对于能否在4S店办理电销车险,人保沙坪坝支公司工作人员直接告诉记者,“如果是全款,可以直接跟4S店商量,让它投人保的车险。”当记者提出,有些4S店称不能做电销时,该业务员甚至反问记者:“它为什么不能做电销?”

在人保渝北支公司,业务人员干脆直接告诉记者,如果想要更低的价格购买车险,可以向4S店直接要人保电销保单,然后根据需要,将保单指定落到人保某家分支机构,然后由该分支机构打印保单。

保监会规定,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属于中国保监会审批条款,保险公司必须以直销形式销售,不得委托、雇用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不得支付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就在今年7月初,重庆保监局才陆续对重庆包括人保在内的多家险企分支机构以及涉嫌非直销渠道销售车险电销专用产品的车险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重庆保监局独家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电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保险公司必须以直销形式,通过电销模式自主经营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委托、雇用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

然而,保监会、地方保监局三令五申要求车险电销必须在直销渠道销售,但重庆车险电销在中介渠道销售的现象依然存在。而更令记者吃惊的是,之前已经被保监局处罚的重庆安顺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安顺”)车险电销业务仍在明目张胆进行。

人保中介无视处罚

“传统的是打8.55折,这个是再打8.5折。我们是按照电销的价格算。”7月29日,安顺一位业务人员表示。

在重庆南岸区南坪街19号15楼,两间不大的办公室,不多的几位工作人员,这就是安顺南岸分公司的办公场所。

在告诉了车辆的基本信息以后,按照机车险08版费率计算表,安顺南岸分公司的一位业务人员用电脑在系统中迅速算出8.55折的价格,然后再在传统渠道算出的价格上乘以0.85,得出最终的保费。其计算方法跟记者此前从重庆人保渝中支公司电销部门业务员处看到的计算车险的方法一样。

安顺南岸分公司目前的业务范围主要有,各家保险公司车险、财产险、建工险、责任险、寿险、分红险等。

“你想买哪一家都行,但我们主要是做人保。”对于这样的价格究竟能买到哪一家的保险,该业务人员如是说。

那么,在该公司以电销价格购买车险是否能拿到保险公司的电销保单?

“如果你要买人保,从我们这里拿到的肯定是人保出具的电销保单。只不过由于需要从保险公司取保单,因此保单不能现场取,必须要等一天。”该公司另一名业务人员笑着说。

然而,颇让人费解的是,就在今年7月18日,安顺南岸分公司因为涉嫌销售车险电销保单而被保监局警告并罚款,而这距今不过才短短10来天。

重庆保监局公开资料显示,在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安顺南岸分公司在与人保重庆市江北支公司、渝北支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销售两家公司的车险电销保单478笔,保费1452136.29元,以现金方式收取报酬103962.53元。

随后,当记者致电安顺,询问其是否知道电销保单中介渠道销售属违规行为时,安顺的业务人员称,负责人不在这里,同时矢口否认自己可以办理车险电销。

保监局:将严肃查处

7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五一路广场重庆保监局所在办公地,拟就车险电销违规销售在重庆是否依然存在、以及安顺南岸分公司和重庆曙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如何违规销售车险电销、重庆保监局采取了什么措施进一步防范此类问题发生等相关问题欲对重庆保监局进行采访。

重庆保监局的相关负责人向时代周报记者出具了一份回复,里面指出,“保险公司如果委托保险中介机构或不具备保险中介资格的其他社会单位销售电销专用产品,同时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单位如果接受保险公司委托销售电销专用产品,违反了《保险法》以及保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依法对相关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而对于记者提出的人保车险电销违规销售在重庆依然存在的问题,该负责人称,“你可以拨打保监局官方网站上的投诉电话。”

随后,记者拨通重庆保监局投诉部门电话,该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车险电销只能由保险公司自己销售,如果给私家车新车办理保险,只要是通过传统渠道,“无论是以8.55折再8.5折的优惠形式给予车险优惠,还是直接通过传统车险销售渠道代办电话车险,这两种行为都是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毫无疑问,安顺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而且在违规被罚之后,依然如此。

但一个巴掌拍不响。

人保重庆分公司车险营业部业务员告诉记者,4S店及其他保险机构并不能自己出具电销车险保单,他们需先将投保人的基本信息传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会第二天将保单送到4S店及保险机构,然后再由他们送达投保人手中,“ 4S店送到投保人手中的电销保单必须由保险公司才能出。”

既然安顺南岸分公司和恒华实业能够人保的电销保单业务,那么人保重庆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也难逃其咎。

在重庆渝中支公司副总经理办公室,当记者提出欲对此前涉嫌违规电销保单销售进行采访时,工作人员让记者找人保重庆分公司。7月29日,记者来到位于沧白路的人保重庆分公司,欲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办公室负责人先记下记者要采访的若干问题,然后带着问题离开,20多分钟后该负责人回到办公室,然后以分公司不能接受记者采访为由拒绝采访。

仅距罚款之日不到一个月,人保在重庆的中介违规操作仍不断上演,这不得不让人疑问:人保在接受处罚后,究竟有没有真正整肃及规范其内部关于电销车险销售的相关管理?

违规背后的利益诱惑

电销车险一出世就因价格可以比传统渠道优惠15%而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

记者从人保车险电销业务员处了解,电销车险之所以比传统渠道多省15%,就是因为保险公司把此前支付给传统渠道的手续费让利给了客户。

自2007年中国平安产险在国内率先获批开展车险电销业务以来,目前国内获准经营这一业务的险企已将近20家。多省15%的价格优势,加上多家险企将电销车险作为业务增长重点大力扶持,电销车险一度呈现保费每年翻一番的井喷式发展。毫无疑问,电销车险在车险市场的高歌猛进必然严重挤占传统车险渠道的生存空间,而多家车险白热化的竞争也让各大险企挖空心思,想尽办法。

根据上面提到的数据计算,安顺在重庆每一笔业务可获得利润约210元。安顺车险电销的每笔业务利润远远低于其传统渠道获得的手续费收入。但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其仍愿踩雷区从电销车险分一杯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