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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经营方案

商店经营方案

商店经营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连锁门店 内部控制 风险 防范

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作为连锁经营的主体,各连锁门店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连锁零售企业总部对各门店实行经营方针、财务核算、进货、价格、配送、形象等方面的统一。连锁门店的这些特征,一方面使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非常必要,另一方面也使得其内部控制相比其他企业而言更为复杂。在连锁门店内控体系建立的过程中,需要紧密结合连锁门店的特点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识别连锁门店运营管理全过程的主要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连锁零售企业门店运营管理各环节的主要风险

(一)门店开发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所谓门店开发管理是指门店的规划、市场调查、门店选址以及经营方案的拟定。在此环节中,公司战略规划中对门店建设发展目标规划的不合理易导致门店扩张速度过快或者过慢,与公司发展速度不匹配;市场调查不准确、门店选址错误将直接影响后期门店的销售业绩;经营方案制定不正确,可能导致经营决策失误。

(二)门店筹建环节的关键风险点。门店前期筹建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装修、人员配备、证照办理、广告宣传以及门店的验收。此阶段的任何失误将导致新开门店无法正常经营或影响门店经营业绩,降低经营效率,甚至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这个阶段的主要风险点有:门店装修标准是否统一,装修团队是否专业,价款是否合理;人员配备和培训是否到位,证照办理是否及时;广告宣传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公司形象;门店验收是否及时,验收标准是否统一。

(三)门店员工日常管理环节的关键风险点。门店员工日常管理主要是规范员工日常行为。门店员工行为、举止、服务态度等将直接影响客户消费欲望和企业形象,可能导致失去潜在客户,进而影响门店销售业绩;员工更改商品价格,篡改单据或账目等舞弊行为将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四)门店商品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点。门店商品管理是门店运营管理的重点,此环节应高度重视的风险点有:订货能否及时,是否过多;收货之前有无全面清点,收货能否及时登记入账;商品陈列布局是否合理,能否定期对门店商品进行盘点;有无销售过期商品,商品退换货是否及时,商品价格体系是否统一。此过程中的风险点如果不采取适当控制措施,极易造成商品损坏、过期、积压或短缺,导致库存成本增加,影响门店销售业绩,进而造成门店经济损失。

(五)客户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客户管理主要涉及客户经理制、退换货、市场调研、客户开发、商品配送、客户投诉等管理流程。主要风险点有:客户经理制是否造就了专业化、职业化的营销团队;客户开发是否及时,市场调研能否准确。客户管理不善,将降低客户满意度,影响公司开发新客户、维护老客户,容易导致公司销售脱离市场需求,不能及时跟随市场的变动而调整销售策略,影响门店经营业绩和持续性。

(六)财务信息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点。门店的财务信息管理主要指门店的收银管理、发票管理、备用金管理及门店业务数据上报分析管理。此环节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有:门店备用金的领取是否符合手续,是否是真实的支出;营业款的交接是否及时、清楚,能否及时缴存营业款;发票的领用和使用是否规范并记录;有无及时对门店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报告。收银管理和备用金使用的不完善将直接威胁门店的资金安全,不开或不正确的开具正规发票会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而销售分析不及时、不全面将无法发现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七)门店业绩考核环节的主要风险点。门店业绩考核不合理无法激励门店的销售业绩,无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只有通过施行绩效考核,运用各种激励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工作热情,让员工全身心地投入到门店的各项工作中去,为门店创造更多的价值。如果考核的内容和方式不合适,作为考核标准的量化指标不切实际,将无法达到有效激励的目的。

(八)门店促销方案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点。门店促销方案制定不合理易导致促销活动不成功,进而影响门店业绩。促销方案不合理的主要原因在于:促销方案目标群体的定位不清晰;促销商品的选择不恰当;促销的方式不为目标群体接受;目标群体无法获悉促销的信息;缺乏后期总结、评估。

(九)门店退出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点。门店退出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在于:亏损门店如果不及时撤销,将导致亏损进一步扩大,造成公司经济损失;门店退出之后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结算等若处理不当可能带来违约风险。

二、连锁零售企业门店各风险点上的主要控制措施

(一)门店开发管理的主要控制措施。1.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例如,由发展规划部门根据公司中长期的发展战略规划门店的发展愿景;运营部门对门店周边竞争对手信息、商圈环境、交通状况等重要信息进行评估,完成市场调查,选址及经营方案的初步拟定;营销部门在调查当地消费习惯、竞争环境的基础上,制定门店商品结构及主打商品价格。2.明确上述各类方案审批流程和相应责任。例如对于新店选址,可以由负责某一区域市场运营的部门在对上述重要信息评估后,提出新开门店的租赁选址请示报告。区域负责人初审后提交总部运营部门,总部运营部门在实地考察后出具意见,报总部相关分管领导审批。

(二)门店筹建的主要控制措施。1.对门店的装修进行统一的指导和管理。例如,由运营部门统一招标装饰公司,统一设计方案和装修标准,中标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装修;财务部门审核运营部门提出的概算,对装修实行预算总额控制,运营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对装修款项支出的审核。由运营部门和店长参照装修标准对门店进行验收,内部审计部门对装修的招投标、概预算和工程款项支出等进行审计监督。2.提前做好人力资源储备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店员、店长的招聘,并制定一系列的培训制度,同时设立培训专员,负责对门店员工的培训工作。3.确保相关证照办理的进度。例如,由运营部门负责证照办理的进度,保证在开业前各项证照办理完毕。同时对于运营部门提出的办证申请,财务部重点审核门店的相关信息是否已经符合办证要求。4.连锁零售企业对开业策划宣传、门店整体形象、品牌活动策划等进行统一的广告策划。

(三)门店员工日常管理的主要控制措施。制定《门店员工管理手册》和《门店运营管理手册》,门店店长对照手册中的各项标准,维护控制本门店员工的行为规范及服务规范,保证门店的日常运营。

(四)门店商品管理的主要控制措施。1.建立存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门店营业员应每天对库存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反馈给采购部门和营销部门;门店收货员在采购的商品送达门店后,对商品的品项、数量、品质、保质期进行验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实收数量录入;对不同保质期的商品设置预警期,每月进行全品项商品保质期检查。对将达到预警期的商品分类制定对策,通过降价、绑赠、量感陈列的形式提升临期商品销售机会;根据公司标准确认需要退或换的商品,明确相关的审批权限和退换货流程。2.统一制作《门店布局建议图》和《价格指导书》,经审批之后下发各门店执行。各门店制定的销售零售价、批发价和团购价不得低于《价格指导书》中规定的最低限价。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门店商品进行盘点。连锁零售企业统一制定各门店的盘点计划,财务部门参与全程盘点的监督。对贵重商品每日盘点,其他商品定期或不定期抽盘。如有差异编制《盘点差异表》并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形成《盘点分析报告》报送公司相关部门。

(五)客户管理的主要控制措施。制定《门店客户经理工作指导书》,明确客户经理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点,重点工作是收集市场信息,开发新客户,维护老客户等。客户经理制定调研计划,内容应涵盖对客户的经营状况、消费者消费倾向、消费结构、消费满意度等,经店长审批之后遵照计划实施调研,每月将调研报告上报公司营销部门备案。客户经理新客户的开发数量列入客户经理的考核指标。

(六)财务信息管理的主要控制措施。1.设置财务核算员。财务核算员的职责包括:监督盘点营业款,将营业款存入公司指定的账户,领用并保管发票,报送相关财务数据报表。2.财务部门加强监督。财务部门对各门店的资金集中管理,对各门店的账目实行统一核算;重点检查是否每日盘点营业款,是否及时缴存营业款、开票的数量和内容是否准确,审核备用金开支是否符合要求。3.及时分析门店经营情况。连锁零售企业提供业务数据分析的模板,店长按要求每月将上月经营情况分析汇总后上报至公司有关部门。

(七)门店业绩考核的主要控制措施。对门店业绩考核设置业务指标和管理指标两大类。业务指标包括:销售额,库存周转率,应收账款占比;管理类指标包括:门店营业规范,人均劳效,客户投诉次数,盘点损耗率,门店媒体负面曝光数。员工的考核由店长来评定并计算绩效。

商店经营方案范文第2篇

一、对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实施建档管理的必要性

(一)自然人网店的大量存在,是当今网络市场发展的客观现实

所谓网店,是指经营者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从事网络商品和服务的网页空间。目前,网络交易平台对在平台上申请注册开办网店,一般都无特别的条件和手续,其简单、便捷、随意的特点为公民个人提供了低门槛、低成本的创业新途径。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1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我国个人网店的数量达到1450万家,预计到2012年将达到1710万家。从2007年的520万家算起,我国个人网店的平均年增加量在250万家以上。在这数量庞大的个人网店中,其开办者或经营者,除了少数是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之外,更多的是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自然人,即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

(二)自然人网店的存在,被现行法律法规有条件地认可

2010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通过以上条款的规定,《办法》将个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的市场准入分成两种情形进行管理:一是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提倡和鼓励经营者主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是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在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以前,暂不强制要求其办理营业执照,但应接受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其真实身份信息的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核发的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网店的网页上。《办法》以立足发展促规范的理念,为自然人网店经营提供了市场准人的法律支持。

(三)仅仅依靠网络交易平台商对自然人网店进行管理是不够的

按照《办法》的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应当负有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网店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交易商品服务和交易信息检查监控,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止违法行为等多项义务和责任,切实履行作为网络市场开办者应该承担的管理责任。但是,从对实体市场的长期管理经验来看,单纯依托市场开办者实施对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是不全面、不深入、不到位的,也是不现实的。真正有效的管理还需工商机关直接主动的作为,对于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内网店经营者的管理也是如此。

(四)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管,不但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职责,也需要网店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的主动参与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按此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店应该由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管辖,对平台上网店的监管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职责。然而,网络交易平台特别是大型网络交易平台聚集的网店经营者众多,网站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巨大的监管执法压力,甚至不堪重负。即便按照《办法》的规定,“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T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操作繁琐而困难,客观上造成“能管者管不了,想管者管不着”的局面,最终带来谁都不愿管的结果。

(五)对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应当通过建档管理实现常态化长效监管

目前,工商机关在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中,实施管理的对象和举措主要是针对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经营主体,其监管方式是建立网络经营者主体信息数据库,实施属地化监管,我们称之为建库管理。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和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才能明确监管对象,从而建立常态化的网络监管长效机制。同样,对于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虽然其隐蔽性更强、流动性更大,但也只有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实施有效监管。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对平台内网店经营者日常网上巡查工作制度,并负责建立平台内网店经营者网络经济户口;网店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应完善网店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将有关数据纳入本地建立的网络经济户口,并根据网络经济户口信息对网店经营者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实施建档管理的合理性

对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实施建档管理的设想,来自对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启发。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以掌握市场交易动态,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此为参照和支撑,并结合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精神,我们提出了对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实施建档管理的办法和举措,即"212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重庆市依法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收集建档,记录其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情况,以掌握网络交易动态、规范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网络市场秩序的管理措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办法不是对管理相对人设置的义务,而是一种工商系统内部工作管理的方式方法。

三、对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实施建档管理的可行性

对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实施建档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技术保障、人才队伍、制度建设等方面提供可行性条件。

(一)打造网络监管信息化平台,为建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具有强烈的技术依赖性。实现对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建档管理必须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搭建统一的以互联网为对象和环境,以主体和行为为重点,具有搜索分析、跟踪、监测、巡查、监管和数据记录、统计、分析等有效功能的网上监管平台,通过“以网管网”的方式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重庆市工商局近年来致力于工商信息化建设,构筑起“一网四平台”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从搜索、监测、巡查等各方面充分满足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电子商务监管的需要,也为实现对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实施建档管理提供了切实的技术保障。

(二)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网络监管人才队伍,为建档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有一支作风顽强、技术过硬的高素质监管人才队伍是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先决条件。在网络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干部既要了解网络市场现状、掌握现代网络技术,又要熟悉工商法律法规、具备实际监管执法技能。重庆市工商局在近年来的电子商务监管实践中,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集中授课、送教上门、举办专家讲座、开展岗位练兵等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不同形式的培训学习,逐步提升网络监管执法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顺畅高效的体制机制,为建档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对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实施建档管理,是一种全局性、整体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各个业务领域,必须强化上下联动、业务配合和部门协作,构建顺畅高效的网络监管执法协同机制。在近年来的网络监管实践中,重庆市工商局在系统内,凭借完善的体制优势,以制度作保障,实现了网络监管工作从市局到区县局和工商所,以及各业务处室之间的“统一指挥,快速调度,协同配合,顺畅对接”。在系统外,特别注重加强与公安网监、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密切协作,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工作联席制度等方式,在网络案件调查、电子证据固定、关闭违法网站等方面,建立起顺畅的协作机制。

四、对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实施建档管理的操作性

为全面深入实施对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的建档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重庆市工商局专门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档管理办法(试行)》,对建档管理工作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一)组织实施

全市系统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档管理工作在市局统一组织指导下开展,由区县局、直属局及工商所负责实施。

(二)建档对象

凡在本市利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且依法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网店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其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行建档管理;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行建库管理。

(三)建档方法

全市系统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档管理工作采取市局分派监测数据建档与区县局自行征集建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局分派监测数据建档,是指采取“市局集中搜索监测,区县局认领排查建档”的方式,市局定期或不定期运用技术手段对符合建档管理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集中搜索监测,然后通过指定管辖,将搜索监测数据分派给区县局进行认领排查和建档管理。区县局自行征集建档,是指区县局通过网上巡查、网上搜索,与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和行业协会进行信息交流,以及依法向网络交易平台获取资料数据等各种积极有效方式,全面征集全市范围内符合建档管理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照“谁建档,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建档管理。

(四)建档内容

区县局及工商所应通过重庆市工商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监管系统,对纳入建档管理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以下内容:网店(网站)名称、网店(网站)域名、主要经营内容、经营者住所、联系方式、所属网络交易平台。

(五)信息维护

区县局及工商所在巡查中发现建档管理主体的记录事项有差异变化的,应及时修改更新。发现建档管理主体已停止经营的,应及时进行失效处理。

(六)监管措施

区县局及工商所应对所有建档管理主体落实监管人员,将经营活跃、交易规模大的建档管理主体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网上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对重点监管的建档管理主体的巡查,每三个月不低于一次;对其他建档管理主体的巡查,每半年不低于一次。区县局及工商所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增大对建档管理主体的网上巡查频率。

(七)引导规范

在实施建档管理中,对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积极引导、帮助其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五、对自然人网店经营主体实施建档管理的有效性

商店经营方案范文第3篇

随着业务的日益扩大,目前“小香锅”品牌已经红遍了全国,2003年,总部在陕西成立“小香锅”土豆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加盟管理推广由陕西“小香锅”土豆粉加盟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在就让我们一同走进“小香锅”,体验小香锅品牌的文化之旅。

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服务队伍,具有连锁店的管理经验、饮食及其营养方面的专业知识,随时为加盟投资方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消费者提供营养、美味的健康食品,满足每一位投资者与消费者的需求,增强总部及加盟店的市场竞争力并提升品质。

“小香锅”人自始至终遵循“传播美食,提升活力,演绎生活,创造财富”的企业宗旨。严格执行“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业原则,使“小香锅”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

随着业务的扩展、优秀的管理以及良好的商业信誉,总部得到了大量同行的鼎立支持使“小香锅”的加盟事业得到更高、更快、更强的发展。“小香锅”正以蓬勃的态势,互惠双赢的信念,与您精诚携手、共创未来!

目前,“小香锅”土豆粉在陕西省西安拥有6家分店,省内20多家,全国100多家连锁店,第一分店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市中心钟楼小区美食一条街,作为50平方米的小型常规演示店与接待店,与位于金花南路的100平米的中型演示店,做为不同类型的投资组合提供给加盟商参考,也符合了国家对加盟连锁企业必须拥有2家以上直营店的法律要求,在一分店处设有接待办公,对有加盟投资意向的投资者进行加盟问题的解答。

做为专业资深机构,我们为加盟商设计各种投资方案有:大店经营投资方案,小店经营投资方案,超市档口投资方案,学校投资方案,新兴地区投资方案等,针对我们的加盟商进行个案设计与技术支持。

由于小香锅品牌效益的蒸蒸日上,公司迅速的壮大,并承蒙加盟商的厚爱,加盟业务呈现踊跃的势头,在总部及众多合作伙伴的共同支持与努力下,公司迅速的发展到现在西安6家店,省内20多家,全国100多家的规模,并准备进行更大范围的推广。

做为专业的资深机构,公司拥有整套科学运营管理体系,为加盟方设计各种投资方案: 大型形象店经营投资方案、小型标准店经营投资方案、超市档口投资方案、学校投资方案、新兴地区投资方案等等,针对我们的加盟方进行个案计。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者的创业风险,并对加盟商及服务人员进行选址、经营、管理的全方面培训。

加盟商要求

1、加盟者须是自愿加盟小香锅连锁的法人或自然人。

2、最小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能稳定经营使用3年以上。

3、有良好品牌意识,接受小香锅的经营理念和服务规范。

4、加盟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保证开店的初期投资。

5、加盟者必须能吃苦耐劳,有保持品质稳定和持之以恒的毅力。

6、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商业信誉,愿意接受总部的管理和监督。

欢迎您与我们交流与合作

1、加盟费用0.58~0.98万元人民币。

2、房租:按40平方米计算,中小城市一般在每月约1500元左右。

3、装修费一般在3500元左右。主要包括地面、墙面、厨房等。

4、设备设施费用:包括快餐桌椅、空调收银台0.6万元。

5、厨房用品香锅盘等餐具、锅、盆、刀、案板等厨具共计0.35万元。

6、流动资金 :需0.5万元流动资金。

7、办理证照费用: 0.1万(视当地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高低而定)。

合计:低限:2.5 万元;高限:3.0 万元。

选址最佳地点

1、 学校附近

2、 超市或大型商场、大型市场

3、 密集的居民区

4、 超市或学校的内部食堂

5、 城中村

6、 厂矿密集区

7、 以上各种条件的组合越多为最佳

欢迎您到西安小香锅各店进行实地考察。有关加盟事宜请到钟楼小区第一分店找张经理进行洽谈!

陕西小香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钟楼・钟楼小区饮食一条街

乘车路线:钟楼小区位于西安市市中心钟楼,

钟楼什字西南角钟楼饭店后面。

商店经营方案范文第4篇

受许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为了在上海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中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经过认真协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将上海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含义

1.1知识产权:是指上海的产品专利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企业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

1.2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的店面形象、旗帜、吉祥物、标志、图案、广告画面等。

1.3商品:是指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和甲方取得经销权的商品。

第二条 特许经营的区域保护范围

2.1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镇(街道)的管辖范围内开办上海特许专营店。

2. 2区域保护范围:县政府所在的镇、县以下的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县级市的市区、中等城市的区,每区开设只开两家上海特许专营店。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区,在每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内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区辖镇、市辖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特许专营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方式

3.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商品、品牌、商标、标志、上海特许专营店的商号、上海企业的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以签订本合同的形式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

3.2 乙方自筹资金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设立上海特许专营店。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3 在统一商店形象,统一由甲方提供商品,并且可退可换的情况下,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4 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特许专营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5 乙方须按上海特许专营店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经营的商品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 甲方对有损上海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情形有监督和制止的权力。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商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4 甲方为了更好地履行本合同,专门设立上海全国连锁总部,是甲方的具体办事机构,代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行使相应权力。如上海全国连锁总部违约,就是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2 甲方的义务

4.2.1 负责上海特许专营店的商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商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上海特许专营店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详见合同附件一)。

商店经营方案范文第5篇

2月7日,本栏目刊登了《一个团购案引发的争议》一文,文中所述案情为:希努尔和SINOER是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努尔公司)注册在第25类衬衣、制服、内衣、长筒袜、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11年6月,某县A企业为参加店庆活动的职工团购服装,与希努尔某县专卖店签订协议。A企业以每套800元的价格购买希努尔服装100套,包括一件衬衫和一条西裤。A企业员工领取服装后,有人怀疑服装质量有问题。工商执法人员请来希努尔公司的打假人员鉴定,发现确实有部分员工购买的服装不是该公司产品。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与希努尔公司打假人员到希努尔某县专卖店检查,在仓库和销售区共发现非希努尔公司生产的衬衫20件、西裤30条;在“希努尔销售区”的标志牌旁边,假希努尔衬衫和西裤与真品混在一起。假衬衫领口标有“SINOER”字样,假西裤右侧口袋上方则只绣一个图形(如图1),该图是希努尔某县专卖店招牌上组合图案(如图2)的一部分。(注:案发时图1已由希努尔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但尚未获得核准,2012年5月在第25类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

经调查,希努尔某县专卖店在签订协议后即在某服装市场低价购买了50套假冒服装,混在希努尔真品服装里销售。执法人员最终确认,希努尔某县专卖店共销售假衬衫30件、假西裤20条。

办案人员对于当事人销售绣有图1标志的西裤应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假充真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专卖店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第四种意见认为以上3种定性都符合,但当事人只有一个售假行为,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法处理,本案最终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原文作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讨论意见

(一)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有关“商标使用”的定义,当事人在商业谈判、团购协议、领衣券中承诺向消费者销售、交付希努尔服装,在店堂内设置“希努尔销售区”标志牌并展示、陈列标称希努尔的服装,都属于将“希努尔”字样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在店堂设立“希努尔销售区”,将并非希努尔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仅标注未注册图形商标的涉案西裤,与真品希努尔衬衫或者标有SINOER字样的假冒希努尔衬衫一道交付给团购消费者,足以让团购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按协议交付了希努尔西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售出的并非希努尔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20条涉案西裤,应按售价计入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

值得探讨的是,当事人仓库和店堂内库存的并非希努尔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30条涉案西裤,是否属于侵犯SINOER或希努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其价值能不能计入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般理解为商品本身或其包装所附标签上附着、贴附了侵权标识的商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七条认为:“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第99号)也明确答复:“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所述的侵权商品。”据此,笔者认为,虽未附着侵权标识,但有证据证明将被作为当事人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标的予以上市流通的商品,应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予没收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货值应计入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

当事人在签订团购协议,承诺出售100套希努尔服装(每套包括一件衬衫和一条西裤)后,低价购进50套并非希努尔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涉案服装,意图将其混在店堂“希努尔销售区”的真品希努尔服装中,假冒为希努尔服装出售、交付给团购消费者,且案发时已售出假冒衬衫30件、西裤20条。因此,当事人购进的未贴附假冒或仿冒SINOER或希努尔注册商标标识的50条西裤,包括已作为希努尔服装交付的20条涉案西裤、仓库和店堂内库存的30条涉案西裤,都属于侵犯SINOER或希努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货值都应计入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这50条涉案西裤,应当与附着了假冒SINOER商标的50条涉案衬衫一道,按每套800元的售价合并计算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即800元/套×50套=40000元非法经营额。同时,当事人库存的30条涉案西裤、20件涉案衬衫,都应当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为侵权商品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以假充真,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以次充好,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假冒希努尔品牌的衬衫、西裤的内在质量劣于真品希努尔服装,就不宜认定当事人构成以次充好行为。涉案衬衫、西裤在商品属性和功能特征上,与真品希努尔服装并无本质差别,不宜认定当事人构成以假充真行为。

同时,当事人在商业谈判、团购协议、领衣券中承诺销售希努尔服装,在店堂内“希努尔销售区”展示、陈列标称希努尔的服装,将并非希努尔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涉案衬衫、西裤混在真品中进行销售,足以让消费者将涉案衬衫、西裤误认为是希努尔服装,还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禁止的“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品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属于法条交叉竞合。由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处罚方式,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还多了“没收侵权商品”的处罚;在罚款幅度上,本案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可处12万元罚款,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20万元的罚款限额相差并不大。因此,基于处罚裁量的公正合理性,本案适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查处,就足以实现执法目的。

黄璞琳

(二)

笔者认为,某县专卖店销售仅绣有未注册商标图1的西裤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涉案西裤上仅绣有希努尔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如果离开特定场合,该西裤并非侵权商品,所以不宜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定性处理。专卖店在与A企业谈判、提供样品、报价、签订协议过程中和在店招、店内标志牌上均使用了希努尔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该专卖店销售的全部是真品,则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但其低价购买非希努尔品牌的服装混在真品中销售,超出了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误导消费者,侵害了希努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卖店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此时,涉案西裤在该专卖店这一特定场合下属于侵权商品,但专卖店销售该批西裤构成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应由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吸收,不宜再单独定性处罚。

笔者认为,某专卖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以次充好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想象竞合,由于《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的罚则规定并不一致,本案应按“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的原则处罚更妥。因此,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本案的非法经营额应按专卖店与A企业的协议销售价每套800元和专卖店购买的用于销售的非希努尔服装50套计算,共计4万元。

刘济英 曾海燕

(三)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当事人无论是与A企业签约使用交易文书,还是店招标注“希努尔专卖店”,以及店内摆放“希努尔销售区”标志牌,都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低价购买了50套假冒服装,混在真品里销售,其欺骗顾客的意图显而易见。当事人的这种主观意图,足以证明上述一系列的商标使用行为针对的是包括涉案西裤的所有商品。客观上,也正是由于当事人的一系列商标使用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西裤是涉案注册商标商品。因此,当事人将标有图1标志的西裤混在真品中销售,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既然销售假西裤与销售假衬衫同属商标侵权行为,非法经营额就应合并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非法经营额应按已销售的实际价格计算,即800元/套×50套=40000元。

2.《产品质量法》所指“以假充真”,是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他产品。本案不是以非西裤冒充西裤销售。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本案中,真品西裤并没有高、低档次或等级产品之分,假冒西裤不是以低档真品西裤充当高档真品西裤。因此,本案当事人不构成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行为。

3.当事人将假货混在真品中销售并进行广告宣传,是将假冒产品虚假宣传为真品,是对涉案商标的一种虚假宣传,并没有对假冒产品本身的质量等方面作虚假宣传,因此,当事人只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

郑向洪

(四)

1.结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希努尔某县专卖店在店招牌和店内指示标志牌上对希努尔和SINOER等注册商标的标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涉案50套假冒服装的非法经营额为800元/套(实际销售价格)×50套=40000元。

2.商标凝结着其标示的商品的质量、生产者、产地等诸多信息,本身具有广告宣传功能。就本案而言,让消费者对涉案50套假冒服装的质量、生产者等信息产生误解,正是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的应有之义,不宜定性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袁夕康 潘羿筠

(五)

1.希努尔某县专卖店销售的30件假衬衫领口上标有“SINOER”字样,而SINOER是希努尔公司的注册商标。因此,希努尔某县专卖店销售30件假衬衫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希努尔某县专卖店销售的20条假西裤上标注的标识既不是希努尔公司的注册商标(当时尚未获得核准注册),也不是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希努尔某县专卖店在销售的假西裤上没有使用与希努尔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但是,希努尔某县专卖店在销售中又确实存在将非希努尔西裤冒充真品希努尔西裤的行为。中国人大网《产品质量法释义》指出:“‘以假充真’是指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用一种产品冒充另一种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产品的欺骗行为。”因此,希努尔某县专卖店销售20条假西裤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的规定,构成“以假充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