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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经营方案

民宿经营方案

民宿经营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台湾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绿色乐活

台湾休闲农业是农业结合观光休闲服务业的农企业。台湾休闲农业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结合农林牧渔生产、农业经营活动、农村文化及农家生活,提供国民休闲、增进国民对农业及农村的体验为目的的农业经营,具有三农(农业、农民、农村)和四生(生产、生活、生态、生命)的特点。2009年在台湾农业委员会《精致农业健康卓越方案行动计划》推动下,台湾农业以健康农业、卓越农业以及乐活农业为三大主轴,深化农产品的安全认证,研发领先国际的科学技术,重塑农村风情与开发深度旅游,打造健康无毒、卓越领先和乐活休闲的精致农业。目前,台湾休闲农业深耕细作,已经发展成为具有高观光品质、高服务与高附加值的经营模式,为我国蓬勃发展的乡村旅游提供了许多可借鉴意义。

一、台湾休闲农业发展阶段与政策

1.起步阶段(1971年至1989年)

1945年到1970年,台湾地区一直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主。伴随着70年代工商业的突起以及80年代半导体科技业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台湾农业发展滞后。1984年,台湾农发会与经济部农业局合并,成立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简称农委会)是台湾农业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除了主管农、林、牧、渔、粮食等第一产业外,对于地方政府执行农业相关事宜亦有指示、监督之责。1989 年 4 月农委会与台湾大学农业推广学系合作举办了第一届“发展休闲农业研讨会”,确定了“休闲农业”名称。

2.成长阶段(1990年至2001年)

1990年,农委会制定《农业综合调整方案》,提出“培育核心农民,建立农民离农年金制度。预定于1994年完成农民年金立法,以此加速农业人力新陈代谢,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降低农民与农地的比例,扩大农场经营规模,提高农民企业经营能力。……实施直接所得补贴,分离生产政策与所得政策,籍以提高农民所得,缩短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的所得差距,维护从农意愿。”同年,农委会制定《发展休闲农业计划》,积极辅导推动休闲农业的发展。1992年农委会颁布《休闲农业区设置管理办法》。1996年农委会公布《休闲农业辅导办法》,对“休闲农业区”与“休闲农场”做出区分。休闲农业区是指为供休闲农业使用的地区,主管机关对休闲农业区给予公共建设的协助及辅导。休闲农场是指经主管机关辅导设置经营休闲农业的场地。经主管机关辅导设置的休闲农场,须申请使用主管机关注册的休闲农场标章。主管机关对休闲农场给予协助贷款或经营管理的辅导。1999年农委会公布《休闲农业发展办法》,采取资金补贴形式,大力发展民宿。

3.成熟阶段(2002年至今 )

2002年台湾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在经贸自由化、国际化潮流下传统农家逐渐转型为休闲农场与民宿。2002年交通部公布《民宿管理办法》,使民宿走向程序化和正规化。2003 年台湾休闲农业学会成立,受农委会委托制(修)定休闲农业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制度,提业辅导、资讯传递,宣传行销推广、环境保护及农村文化等工作。2005年农委会颁布实施《中国台湾休闲农业服务品质提升计划――休闲农场评鉴、认证与辅导计划》。2009年农委会制定《精致农业健康卓越方案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卓越方案》),将精致农业列为六大新兴产业之一,成为台湾当局重点推动的产业。《卓越方案》提出,农业是传统的生产事业,也是现代的绿色生态与服务业,不仅是经济产业,更兼具自然保育及人文建设等多元功能,是创作人类优质生活环境的产业。基于“健康、效率、永续经营”的理念,以健康农业、卓越农业及乐活农业为三大主轴,深化农产品的安全验证,研发领先国际的科学技术,重塑农村风情与开发深度旅游,打造健康无毒、卓越领先和乐活休闲的精致农业。

二、台湾休闲农业代表类型与规模

1.休闲农场

休闲农场是台湾农业经营新型态,具有经济、社会、游憩、教育、环保、文化传承等功能。台湾休闲农场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各具形态,按照其功能侧重大致可分为如下类型。

观光果园型:农园在第一产业基础上经过对特色农业、景观农业、设施农业资源的简单开发形成的以观光旅游为主导特征的初级发展型态。“自1981年至1994年,台湾农委会及农林厅共同在台湾省辅导办理48个乡镇市设置完成16种观光果园,包括柑桔、杨桃、葡萄、梨、荔枝、龙眼、桃、李、莲雾、番石榴、百香果、草莓、茶及蝴蝶兰等,总面积1700公顷。”

乡村度假型:农场利用乡村的森林、山峦、溪流、草原、水域等乡土自然风光,附设各种游憩设施,为游客提供综合性休闲场所和服务。例如香格里拉休闲农场和飞牛牧场。

生态教育型:农场利用其产业资源,生动展现树木瓜果的名称种类和昆虫的蜕变成长,成为户外学堂,是培养环境伦理最好的方式。游客在此参与农业、了解农产品生产制作过程、体验农村生活,尤其为城市青少年了解自然、认识社会、了解农业和农村文化创造了条件。例如台一生态休闲农场,利用多种农业废弃有机质种植了多种蝴蝶所需食草和蜜源,规划建设了蝴蝶生态馆,是一座极富生态教育意义的自然教室。

农耕体验型:将城市近郊的农地划分成若干小块供市民业余时间承租耕种,以自给为目的,让市民享受农耕乐趣、体验田园生活。这种市民农园因距离城市近,旅游资源差异性小而发展不理想,几近消失。

根据台湾休闲农业发展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8月12日,台湾获得登记许可证的休闲农场有311家,其中具有休闲农场服务品质认证的场家46家。台湾未取得登记许可证的休闲农场至少还有2000多家。

2.民宿

台湾休闲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自然景观、人文、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的住宿处所。台湾民宿的创意起源于欧洲的B&B(Bed and Breakfast)式旅馆,即提供住宿和早餐的家庭旅馆。

21世纪台湾农业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冲击下,由传统的耕作型向休闲型转变。加之台湾周休二日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村服务业的发展。2001年交通部观光局公布实施《民宿管理办法》,民宿产业蓬勃发展。台湾民宿函报的年营收入超过上亿元。截至2014年4月,根据台湾交通部观光局统计,全台民宿业者有5064家(其中4608家已经登记,456家尚未登记)。目前,已经通过认证的“好客民宿”496家。坚持以亲切、友善、干净、卫生、安心的服务精神接待国内外游客,成为“好客民宿”最基本的要求。“好客民宿” Taiwan Host标章,代表着民宿的合格设备与友善服务,让游客有回到家一般的感觉。台湾民宿充分利用自然景观、人文民俗、建筑特色,使得民宿本身成为一种旅游吸引物,成为旅游文化的一部分。台湾民宿与乡村美景相融合,以其精致、文化、创意成为世界自主游客的最爱。

三、台湾休闲农业发展特色与趋势

1.主题突出 体验经营

由台湾休闲农业发展协会颁发许可登记证的休闲农场大多主题鲜明、特色突出,有异域风情主题、人文艺术主题、修学养生主题、怀旧复古主题、原住民风主题、田园乡村主题等。

当我们走入一个主题农场,正如跨入一个拥有主人品味、内涵和理想所建构的国度。从建筑外观、内部装潢到园区规划、产品设计,无不体现着农场独特的韵味芬芳。例如彰化县“魔菇部落休闲农场”,以“菇”为主题。农场除生产外,还开放“太空包生产过程”及“菇草类种植过程”供参观。体验活动方面,以“菇类制程导览”和“菇类主题DIY”两大方向为主轴,项目种类丰富。餐饮方面,充分利用农场菇类优势,开发研制了以“菇”为主角特色的菜品,有菇噜噜、杏鲍菇饼、菇菇寿喜烧、灵芝雪茸养生饮礼盒等。再如苗栗“猫头鹰生态休闲农场”,以猫头鹰为主题资源,是由一群猫头鹰爱护者共同打造的生态园区。在农场规划的“猫头鹰生态课程”中,除能藉由室内多媒体视听导览,认证猫头鹰的形体特征、生物习性等知识外,还可透过户外森林教室的走访观察及野放活动,进一步了解猫头鹰,进而体认到如何与这类保育动物相处的观念与常识。

体验经营是台湾休闲农业成功的核心经济模式,也是世界休闲农业产业价值的新取向。体验经营不仅可以创造出新产品,还可以创造出新服务,从而带动新兴产业和产业链的发展。台湾休闲农业体验项目丰富众多,几乎所有的休闲农场都设有体验项目和内容。可供开发体验的农业资源包括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农村生态三大类别。农业耕作文化、民俗风尚,农民物质生活、精神风貌,农村生态环境、景色风光都是游客观赏、体验的资源。台中大里“文山休闲农场”是台中第一家以“体验农业生活”为特色主题的观光果园,农场主要分为农业生活体验、自然生态探索、回忆儿时游憩、可爱动物园区、大自然创意DIY五大区块,更能藉由动手做竹筒饭、土箜、搭牛车、灌蟋蟀、喂食小羊等活动,感受淳朴的农家风情。

2.标章认证 提升品质

在农委会的支持与辅导下,台湾休闲农业发展协会规划的《休闲农场服务品质认证制度》孕育而生,不但确立认证评价的架构、方法和标准,同时纳入专家评价与神秘客体验诊断,以达到专业与公正客观的标准。通过认证的休闲农场,即意味着具备“在地环境教育资源”、“积极推动产业与人文风貌”、“提供专门对口教育人员”等重要元素,是提供游客环境教育的最佳场所。认证制度的实施,对休闲农业主来说,不仅藉由认证获得评定,更可在评价过程中了解自身优缺点,采纳建议,多方位提升服务品质。对旅游者来说,藉由完整而严谨的认证制度,不仅提供选择的参考依据,而且能在有所质疑时,获得专门的申诉通道,使旅游服务质量更有保障。

台湾民宿亦有“好客民宿” Taiwan Host标章,坚持以亲切、友善、干净、卫生、安心的服务精神接待国内外游客,成为“好客民宿”最基本的要求。凡是通过认证的好客民宿其服务品质与设施设备水准较高,让游客有回到家一般的感觉,有效期为三年。

台湾透过建构作物健康管理模式,推动吉园圃安全蔬菜、有机农业、CAS优良农产品及产销履历农产品(即运用QR code技术于产品履历追踪与认证标章),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可追溯生产供应体系,强化安全把关与推动国际接轨。CAS优良农产品是台湾为提升本土农产品品质和竞争力,并与进口农产品区别而推动的台湾优良农产品认证标章制度。“目前,CAS验证产品类别有肉品、食米、蛋品、水产品及林产品等14个大类,计有296家业者之6053项产品获得CAS验证,年产量达70万公吨,产值超过420亿元”。

3.绿色乐活 永续发展

2010年台湾绿色旅游协会提出“游客以对环境冲击最小的旅游形态,秉持节能减排精神,享生态人文的游程体验。”绿色旅游的范畴包括:生态旅游,即具有环境责任感的旅游方式,保育自然环境与延续当地住民福祉是其发展的最终目标;替代旅游,即让不同的旅游类型串联成为一系列的游程,增加游客与当地环境的互动性,将旅游行程导入尊重环境的概念;低碳旅游,即旅行社透过游程设计或游客自行选择旅游地、环保的交通运输、具有环保认证的住宿、吃当地饮食或有机食品等方式,达到较低碳排放量的旅游方式。绿色旅游的概念可以导入到各项活动中,如交通(步行、人力车、大众运输工具等)、住宿(绿色住宿)、饮食(当地食材)和购物(当地产品)。提倡3R的概念,即减量化(Reduce)、回收(Recycle)、重复使用(Resume),减少物质、能源的消及有害物质的排放。

以台湾民宿为例。绿色民宿是结合当地的自然景观,顺应当地人文风俗,对环境持续关切且愿意实行节能低碳的环保措施,符合社区永续发展,以逐渐改善环境负担的能源、建材、餐饮及耗材所建造经营的民宿。台湾将规划绿色民宿的原则概括为“停、看、听”:即“停”下追逐潮流的奢华建筑,善用现地资源,就地取材,省运费,遵循生态法则;“看”自家多余空间作设施,维持旧有风格为诉求,自己动手修缮整建,符合地方文化设计;“听”专家建议节能及生态保育的方式。

四、台湾休闲农业发展的问题与不足

1.休闲农场方面

台湾休闲农场大多由传统农业转型而来,农场主经营管理能力有所欠缺,加之难觅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使农场经营管理无法走上正轨。部分农场主经营理念有所偏颇,过分重视硬件设施建设,忽视农场资源优势与发展特色,无法与其他休憩区形成有效区分。台湾休闲农场绝大多数是独资经营,农场面积小、资金匮乏,制约了农场的规模与发展。台湾休闲农场的成功代表飞牛牧场就是台湾为数不多的由两位农场主合作经营的休闲农场,其牧场营业面积约50公顷,经营面积(含牧草种植、乳牛养殖)约120公顷。

2.民宿方面

台湾民宿目前也存在许多问题,诸如未合法登记民宿以等待合法申请为由继续经营;民宿房间数申报不实与网络照片争议问题;民宿增建、侵占国有土地问题;民宿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检查困难;民宿稽查管理困难,需要大量人力、物力、金钱;民宿过度发展对于当地环境造成冲击等问题。

五、结语

台湾地区休闲农业发展至今已经进入精致化阶段,其主题化设计、体验型经营、标章认证制度、绿色乐活理念,都为我国的乡村旅游提供了许多可借鉴之处。我国乡村旅游要以农业资源为基础,文化资源为灵魂,提升服务品质,实现农业与第三产业的融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维护产业永续发展、建设生态新农村。

(致谢:感谢台湾休闲农业发展协会专业顾问、高雄餐旅大学观光学院休闲暨管理系副教授萧登元博士的指导和宝贵资料)

参考文献:

[1]王云才.国际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经验与借鉴[J].旅游学刊,2002(4):46.

[2]台湾通过《农业综合调整方案》[J].台湾农业情况.1990(3):30.

[3]台湾观光果园发展近况[J].台湾农业情况.1995(1) .

[4]台湾休闲农业旅游网.

民宿经营方案范文第2篇

    原告:谢雪芬,女,26岁。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晋江万通大酒店。

    1996年1月12日,原告谢雪芬在被告万通大酒店登记住宿。当晚11时许,谢雪芬从外面返回万通大酒店,在该店四楼走廊里遇到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其中一男子对其进行调戏、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谢雪芬遭受殴打的过程中,有数人进行围观,其中有该店的保安人员及服务人员。尽管谢雪芬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4名男子扬长而去。谢雪芬被打后去晋江市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谢雪芬因向万通大酒店索赔无着,遂于1996年2月2日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诉称:其在酒店被打前后长达十多分钟,酒店的总务经理、保安人员及服务员多人皆站在旁边围观,无人上前阻拦,其未得到酒店应有的保护。被告不履行保护住店顾客安全的职责,严重地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关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万通大酒店赔偿其医疗费360.70元,交通费300元,住宿费1360元,误工补贴2800元,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万通大酒店答辩称:原告要求我店赔偿的事实证据不够充分。赔偿的费用有的不是因伤支出的费用。我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万通大酒店对住店顾客依法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被告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原告谢雪芬人身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应予支持。

    基于此,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被告主动找原告要求协商解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人民币。原告即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理由,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6年3月16日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雪芬撤回起诉。

    「评析

    这是一起消费者状告提供住宿服务的服务者不履行保护顾客人身安全法定义务,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而要求服务者给予赔偿的案件。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实际上是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被告万通大酒店作为经营者(服务经营),对住店顾客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原告在被告处登记住宿,接受被告提供的有偿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被告是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原告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在被告处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作为经营者即负有依法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为了保障住店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应有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确其保安部门的职责,并要保证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其义务。在本案原告遭受不明身份的人的调戏、殴打时,被告的保安人员应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二、被告因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原告人身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在本案中,被告的保安人员在原告遭他人欧打时,有义务也有条件履行其法定义务,却在一旁围观,其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其作为的规定,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被告应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原告受到的是人身伤害,系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因此,被告所应承担的是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事人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本案原告的人格权并未受到侵害,故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按:本案原告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并不是由服务者的服务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由不明身份的他人的欧打行为所造成;并且,直接加害人对原告确负有赔偿责任。从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上,原告似只能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民宿经营方案范文第3篇

“说实话我很困惑,不知道要把医院搞成什么样才是好医院,也不知道怎样做才算是一个好院长。”淮安市第―人民医院院长孙晓阳在“中国公立医院改革高层论坛”上的发言引起诸多公立医院院长的共鸣。

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终端的公立医院,汇集了各种矛盾和问题,也承担了种种罪责和骂名,成为万众期待的改革焦点。公立医院改革得好不好,直接关乎医改成败。1985年大陆开始启动的医改主要是在公立医院体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放开搞活,引进一些市场因素。此次新医改则将其作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新医改方案主要有五个支点:医保、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公立医院改革。五点环环相扣,其中公立医院改革承上启下,牵一发动全身。在大陆努力建设全民医保体系的今天,传统的医患矛盾正逐渐演化为代表患者的医保付费方与医院之间的矛盾。随着医保全覆盖,各种医保统一管理以及支付方式改革已提上日程,而公立医院改革则未见波澜。新一轮医改效果不明显与公立医院改革无进展直接相关。

试点城市改革进展缓慢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11年3月表示,将紧紧围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实施一批看得准、见效快的公立医院改革措施,争取在群众得实惠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随后,根据卫生部的安排,17个国家试点城市试点不同的项目,探索公立医院改革:上海、北京、鞍山、芜湖、宝鸡、鄂州重点试点公立医院设置规划和布局,医保、新农合的总额预付和即时结算;上海、天津主要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深圳实行社区卫生服务院办院管;镇江、潍坊、深圳试点法人治理机制;北京、鞍山、芜湖、马鞍山试点对补偿机制等;昆明则面向多元化办医。

根据卫生部等五部委2010年2月23日联合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试点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 神木县建立全民医保,实现了免费医疗。

朱恒鹏等专家受财政部委托对试点城市进行评估。他们在调研中发现,除昆明等少数地区外,大部分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基本没改。“有些试点城市也出台了公立医院改革方案,但只是照着中央的方案抄了一遍,然后改了一下顺序,下面就不动了。”

目前公立医院改革讨论的最核心的问题,仍是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和医院产权改制问题。

中共十七大对公立医院改革提出了“管办分开”的原则: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既负责经办公立医院,又负责监管医疗行业,既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和运动员,难以维护公平竞争。

卫生部后来提出的“管办分开不分家”的做法,显然没有解决裁判员兼教练员的问题。但这个说法成为很多地方成立医管局但仍归卫生局领导的理论依据,卫生部要求16个试点城市都按这个准则来做。“其实仍然是管办不分。”朱恒鹏说。

有试点城市曾尝试实行真正的“管办分开”,却遭到卫生部有关领导的极力反对。最终,这些试点地区做出了妥协。如果继续推行真正意义上的管办分开,这些地区担心卫生部会给他们“穿小鞋,比如削减当地医疗卫生方面的上级财政拨款”,某试点城市主管医改的领导告诉记者。

非试点城市改革前行

既然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大多没有改革,朱恒鹏所在的调研评估团队就提出到一些非试点城市进行调研,这些非试点城市包括当年以“卖医院”闻名的江苏省宿迁市,以及轰动一时的陕西省神木县,还有两处分别是陕西的府谷县和子长县,此外他们还调研了成都市。

为了获得更具说服力的结果,朱恒鹏选择了宿迁市的沭阳县和其他三个县级样本进行了医改效果比较。这四个地方都以县级医院改革而闻名。

神木县在对大部分公立医院民营化的同时,依靠社会资本发展民营医院,最终形成一家公立医院和14家民营医院的格局,又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全民医保,实现了免费医疗:沐阳实行的则是全部公立医院民营化,同时公共卫生机构从普通医疗机构中分离出来,由政府举办。

府谷则拥有一家县医院和一家中医院,采取的措施是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贴。子长县的医疗机构状况与府谷相同,但子长除了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贴,还采取了药品集中采购、零差率、收支两条线、政府加大补贴力度等多项改革措施,接近安徽模式。

在推行的过程中,府谷和子长县遇到了不同的问题。府谷在医改工作推行后,民众的均次住院费用并未下降,反而略有上涨。子长出现的主要问题则是财政投入的压力增大,开始出现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另外医院和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考核机制难以建立,导致了医院和医生对疑难病症患者推诿现象的发生。 2009年5月21日,陕西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院内患者在观看全民免费医疗报销明细单。 2007年6月2日.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

神木、沭阳两地的改革效果则相对较好。宿迁市将几乎所有县市医院和乡镇医院进行民营化改制以后,各级政府不再对宿迁的医疗机构进行财政补贴。在没有财政投入的情况下,宿迁市的医疗卫生资源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也高于其他苏北地区的速度增长,尽管从人均拥有量上讲宿迁的医疗资源在整个江苏及苏北地区依然处于较低水平,但是由于宿迁这些民营医院的运行效率更高,加之医疗服务质量较高,因此满足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的能力更高,所以这种民营化的医疗服务供给格局,显著缓解了宿迁城乡居民的看病难问题。

而且,各种证据表明宿迁民营医院的诊疗行为更为规范,过度医疗现象更为少见。根本原因在于,数量众多的民营医院需要竞争社保部门的医保定点资格,竞争手段之一就是诊疗行为规范,遵守社保部门的政策要求。在苏北五市,不管足门诊费用还是住院费用,宿迁均处于最低水平,也低于江苏省平均水平。

“这表明,以民营医疗机构为主体、竞争充分的医疗服务格局并不会导致医疗费用快速上涨。”

“当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民营化以后,医疗行业自然形成了管办分开格局,卫生行政部门地位也变得更为超脱。”朱恒鹏说。

2011年11月,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杂志发表国务院副总理关于医改的重要文章,文章多次强调“放开社会资本市场准人,鼓励社会资本多元办医,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只要社会资本办起一批规模大、水平高的民营医院,足以与公立医院互相促进、平等竞争,就一定能够形成“政府主导、百姓自主选择、市场优胜劣汰”的公益性医疗服务新格局。

“医改其实是改政府”

然而,引入社会资本和民营化的思路在地方执行时都遇到深层阻力,这个阻力,几乎成为公立医院的共同感受。

由于宿迁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区位、人口密度等在全国算是很常见的一类地区,全国许多地区和其基本情况类似,因此朱恒鹏认为宿迁的医改模式全国许多地方能够复制:“在现有体制下,其实很难真正实现管办分开。我认为公立医院改革的方向是大部分公立医院民营化,民营化是管办分开的可行步骤。同时也可以有效缓解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

然而,当“最具争议的市委书记”仇和从江苏来到昆明,试图继续以“铁腕”进行昆明医改时,他却面临比当年宿迁医改大得多的阻力。

仇和在宿迁“卖医院”的时候,财政极为困难,院长和医生的工资发放都成问题,所以尽管有阻力但还是得以成功推行。但他在昆明却面临不同的情况:作为省会城市的公立医院基本不差钱,医生的账面工资收入不高但实际收入并不低。

更重要的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比企业职工的高得多,所以医务人员根本不愿意放弃国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对医院民营化有很强的抵触。昆明医改只能做出妥协,引入国有资本对公立医院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且承诺不改变医生的国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

而且,地方政府没有放开医疗医药价格管制的权力,也无法改变药品招标制度,甚至很难取消禁止药品二次议价这一类不合理政策。昆明医改真正走在了中国最前列。朱恒鹏说,“昆明医改是一场在主政者有魄力、思路清晰、方向正确的情况下仍然步履维艰的改革。昆明医改真正走到了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水区。”

作为民营医院的代表,南京同仁医院院长朱正宏的发言让许多公立医院院长羡慕:“现在我这个院长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只要在预算内我不需要向任何人请示,哪家公立医院能做到?所以我觉得体制上的问题才是最根本的问题。”由于南京同仁医院的出色经营和优质服务,南京市卫生局曾带领全市260名院长、副院长到该医院学习经验。

“我相信诸位公立医院院长完全有能力把医院管成这样,但在现有体制下还真的没有办法。”朱恒鹏讲了一个很简单的例子,陕西省的一位县人民医院院长曾经对他诉苦说,两个人就使他的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破产:“一个是我们医院的一个副科长,她是我们副县长的夫人。她一年只来上两次班――孩子放暑假和寒假的时候,其他的时间要陪孩子在西安读书,但工资一分也不能少发。还有一个是得了脑血栓但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职工,不过他还能走路,所以他每天坚持来上班,当然,什么活也不干。但他只要来上班我就得给他按全勤发工资和奖金。这两个人的绩效工资不能少发,别人的绩效工资凭什么少发?”

尽管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求院长对医院负责,但现实中很多院长却反应自己的话“不算数”。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主任余晖给出了答案:改革公立医院其实改的是政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不愿意公立医院变成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愿意开放这个市场。表面上看是强调公益性,但实际上是有它背后的权力和利益。

民宿经营方案范文第4篇

作者简介:刘稳丰,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湖南湘潭/411105)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YBA213)的成果之一。

摘 要:高校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学生和学校在责任认定上往往各执一词,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高校一律免责,因为高校对宿舍内学生的财物负有有限的安全保障义务。参照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这一义务可以梳理出具体内容。确定高校是否应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负责及责任大小,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高校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直接责任、补充责任和相应责任三种形式。

关键词: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

高校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案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这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而且可能引发学生和高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财物失窃的学生认为,学校或宿舍管理方应保障学生宿舍财物的安全,当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时,学校或宿舍管理方须负责赔偿。而学校或宿舍管理方认为,学生的财物应由学生自己妥善保管,校方或管理方对学生财物没有保管义务,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分析并解决此类问题,即为本文主旨。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的学校责任的粗略性规定 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其财物损失由谁负责?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盗窃案件应该交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实施盗窃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是,现场抓获盗窃行为人的概率很小;学生报案后,此类案件的破案率较低;即使案件侦破,学生从盗窃行为人处完全追回损失的机率也很小。那么,在案件没能侦破、盗窃行为人没有被抓获时,学生的财物损失由谁负责?由学生自己负责还是由高校负责?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涉及以下四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高校向学生提供宿舍以供学生生活、学习,学生向学校交纳住宿费,学生租赁学校的宿舍居住,因此与学校形成租赁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学校是出租人,学生是承租人。高校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住宿条件与标准的宿舍给学生,学生的主要义务是向学校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宿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而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高校在收取学生住宿费时,除出具收款凭证外,并没有与学生签订租赁合同。当然,当高校收取学生住宿费并开具发票时,可以认为这种租赁合同关系即已确立。如按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出租人对承租人财物负保管的义务,相反的是,规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高校收取住宿费,学生缴费后得以居住学校提供的宿舍。如将高校收取住宿费视为服务性收费,学校与学生之间便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这样,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推断,如果因高校提供的宿舍没有达到防盗的要求,导致学生财物失窃,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是说,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导致的损失均由学校负责赔偿。另外,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标准比宾馆低多了,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享受低廉的收费标准而要求对方承担无限责任,显然不合常理。有学者认为,如学校以低于成本或仅以成本价向学生提供住宿,这是学校基于教育法的规定而非出于营利的目的,这时,当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学校向学生收取超过成本的住宿费用即以营利为目的时,由于学校的重大过错导致学生财物失窃形成较大损失的,学校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三)《物业管理条例》

现在,一些高校把学生公寓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因此,我们可以从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寻找依据。该条例的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48条规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物业服务企业在出现安全事故后主要履行采取措施、报告、协助、救助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协助的安全防范职责,而这种协助的安全防范职责类似于保安的性质。“保安”服务不同于“治安”管理,保安服务绝不可能达到像警察进行治安管理那么高的程度。该条例并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担保不发生任何事故,因此也不能推断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负责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损失赔偿,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当然,基于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学生的财物损失时,可根据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保安服务时是否尽到了全部义务、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对学生遭受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2]如,物业服务企业值班巡逻制度不落实、采取应急措施不力、协助不够、报告不及时、救助不当,致使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校能否与物业服务企业特别约定,让后者承担学生宿舍财物被窃的赔偿责任呢?我们认为,这只能是一厢情愿。因为,面对一个人员构成多元、人员流动量大、周边环境复杂的场景,而且在服务费不可能很高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不可能有如此胆量来承诺保证学生宿舍财物的安全。

(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该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将这两条规定引申至高校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案件中,可表述为: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学校提供的宿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生宿舍区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由上可知,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的责任问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显得粗略,人们只能根据这些粗略的规定去阐释和推断。正是由于立法的滞后,在确定宿舍财物失窃的责任问题时,学界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做法不一,高校对学生的赔偿请求或置之不理,或极力推责,或敷衍塞责,或碍于学生的无休止的请求而适当补偿。

二、高校对学生宿舍财物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意味高校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没有任何责任?回答是否定的,高校有保障学生财物安全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负有的保护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免受侵害的义务。[3]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我国法律首次提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该法在接着的第38、39、40条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的责任问题,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是否有对已是成年人的大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学界对此也缺乏深入的探讨。

高校是否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我们认为,高校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也属于该法中所言的“公共场所”。因为,“无论是中小学还是大学,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学生集中学习和活动的地方,学校的安全保障是学校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4]。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学生存放钱物的主要场所。高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宿舍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但是,高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义务,而不是无限责任。理由如下:第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但高等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法人,其规模、开放性、复杂性与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可同日而语。高校的成员与幼儿园、中小学校明显不同。高校学生一般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物的权利,应有能力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安全保障义务不能简单地移植到高校身上。第二,高校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有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义务。但同时,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和集体生活的一员,也是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的共同创建者和维护者,也应承担自己和他人安全保障的部分责任。第三,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是高校的一种负担。如果将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限扩展,将会不适当地增加高校负担,使高校防不胜防乃至不堪重负,必然会影响高校的健康发展,影响教育目的的顺利实现。如要求高校像幼儿园一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已为成人的大学生实行襁褓式的管理模式,最终将损害学生的利益。还必须指出的是,学生宿舍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相比,前者更类似公民的住宅,更具有私密性特征。如,不认识的人员不能随意出入宿舍,即使学校宿舍管理人员进入检查,现在学生常以隐私权相对抗,学校也不能在宿舍内安装监控设备。如学生财物在宿舍内被窃后,一律要求学校负责赔偿,则是让学校承担安全保障的无限责任,显然是过分和失当的。

三、高校对学生宿舍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 高校对学生宿舍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和明确的具体内容。这一标准和内容应该由法律、法规作出,以便在解决赔偿纠纷时有法可依。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校对学生宿舍的安全负保障义务时,更不可能有判断标准确立和具体内容的确定。但是,教育部曾多次以文件形式对学生宿舍的管理作出一般性的要求。这些文件主要有:《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参照这些文件的要求,结合一些高校的工作实际,高校对学生宿舍的安全保障义务可归纳为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制健全

各高校主要负责人对包括学生宿舍在内的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同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建立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二)制度落实

制定宿舍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将学生宿舍区的安全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制定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三)人员到位

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宿舍管理人员。派一定比例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班主任每周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加强与学生的联系沟通,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参与宿舍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四)值班巡查严格

做到24小时值班守卫和不定时昼夜巡查,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建立报警点。严格门卫管理,校内车辆凭证出入学生宿舍区,校外车辆经登记进入学生宿舍区,对携带物品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做到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定期巡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重点强化学生上课期间和夜间的宿舍区巡查,提醒、教育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钱物,落实基本防范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积极主动进行整改。

(五)设施安全

学生宿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其它安全标准,有相应安全设施。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设施和设备存在故障或隐患,应立即通知检修。在学生住宿区内设立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装置。

(六)教育在先

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教育,指导和督促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生宿舍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秩序。培育和发展学生宿舍的自我管理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各种载体,将学生住宿区的安全问题列入重要内容并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安全防盗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治安人员的法制与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七)协调配合

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住宿区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经常互通信息,认真分析、排查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迅速报警、保护现场,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协助侦查、收集证据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学生损失扩大。

(八)经费保障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宿舍区的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加强学生住宿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加大技术防范的资金投入,力争安装覆盖学生住宿区的24小时监控视频摄像装置,建立集监控、报警、调度以及救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监控中心。

四、高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形式 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是划分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额度的基础。确定高校是否应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负责及责任大小,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简言之就是: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学校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可使学校责任不被泛化。[5]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校方的过错,也要考虑学生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学校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校方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离开宿舍不锁门、钥匙乱扔或随便交给别人、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等原因,导致发生盗窃案件,则应认定损失是由于学生的过失造成的,不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判断高校有过错?判断的基本标准应该是比较客观的,即是否做到了本文第三部分所归纳的八个方面,如没有做到,应认定高校有过错。另外,可以参照理性人应该注意的义务的标准。“如果一个人不遵守他的‘注意义务’,而且从客观上看,并没有像‘一个合理和谨慎的人’那样行为,他就是有过错的。”[6]根据一个合理和谨慎人的通常的判断水平和预见能力,学校应当预见到潜在的危险或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应该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措施或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所采取的措施是一个有理性的人所不愿采取的措施,就可以认定学校未尽相当注意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存在过错,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高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1.直接责任。窃案的发生与高校的过错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高校的行为是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而学生没有过错,则高校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由于高校自身的行为直接导致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高校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如,高校在没有告知学生和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调换学生宿舍,聘用校外务工人员搬运学生宿舍内的财物,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财物被窃。另一种情形是,由于校方未尽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造成学生宿舍财物被窃。如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学校没有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有直接原因,学校应承担直接责任:(1)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如宿舍门窗损坏),学生已向学校报告或学校业已察觉,但学校置之不理,不落实防范措施或不按照公安、保卫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2)值班人员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门卫制度形同虚设。

2.补充责任。学生没有过错,而高校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有一定的过错,这一过错虽然与学生的财物失窃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为加害人实施盗窃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学生宿舍财物受到第三人侵害。对此,应由第三人即偷盗行为人承担责任,而高校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是指,如果盗窃行为人可以全部赔偿,则高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没有抓获偷盗行为人时,高校对受害学生给予部分赔偿,高校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实施偷盗的第三人追偿;如果盗窃行为人赔偿不足或无力赔偿,高校就受害学生得不到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此时,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全部消灭。需要说明的是,补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充分考虑学校能够尽到的职责规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程度,考虑学校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盗窃的能力水平。

3.相应责任。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高校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当。即: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学校存在过错,学生也存在过错,则要根据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分担责任。如学校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生对自己的财物也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财物被盗的,则应当根据学生的过错大小和程度承担责任。当然,最终赔偿责任应当由盗窃行为人承担。

参考文献:

[1] 余雅风.学生权利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62.

[2] 胡卫萍,谢乒.第三人侵害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J].江西社会科学,2005(2):192-193.

[3] 洪伟,余甬帆,胡哲锋.安全保障义务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3.

[4] 马怀德.学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2.

民宿经营方案范文第5篇

孔铭:卧龙电气和网宿科技都是科技类型的上市公司,两只个股都具有基本面优良、业绩有保障的特点。卧龙电气10月16日(周三)公告1.56亿元收购清江电机,这多少有点超预期。因为,9月底公司才刚刚完成海外资产的注入工作,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又再次并购新资产出乎市场预料。网宿科技(31期)当初推荐的理由是中报业绩增长稳定,而且受益互联网“淘金热”。10月11日晚,网宿科技三季度业绩预告,业绩远超市场预期。2013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24亿元至1.4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0%至160%。而中报是同比增长57%。由此可见,进入三季度,网宿科技的盈利能力明显加强。此前,我已经谈过:在目前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视频业务都需要更快的网络速度,而主要从事互联网加速业务服务的网宿科技无疑具有较好的投资机会。再者,网宿科技是主业增长型的创业板公司,业绩是实实在在的。这和那些单纯靠故事题材炒上天的创业板公司大有区别。

从二级市场的走势来看,网宿科技一直呈现出创新高的走势,但估值攀高后都会休息了一段时间,相信这次也不会意外;所以,短时间内观望为主,回落后再买入。

《动态》:三季报黑马奔腾,10月15日三季报公告的嘉应制药(002198)净利润同比大涨1530%,比中报净利润382.21%的增幅更大,怎么看这家公司?

孔铭:从嘉应制药中可知公司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52万元,同比大涨1530%,其中,第三季度实现净利润914万元,同比大涨152%。三季度有一笔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310万。若扣除该笔非经常性收入,则三季度单季也有约600余万,上半年净利润为737万,两相比较。三季度在主业方面还是有显著增长。

公司以治疗喉科、感冒类中成药为主导产品,双料喉风散和重感灵片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此两项产品占比主营收入90%。此外,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品种26种,主要涉及咽喉类、感冒类、肠胃类、补益类中成药。

目前公司正通过收购资产做强做大,二次腾飞值得期待。嘉应制药今年的重组方案虽然一波三折,但终于成行。4月份,嘉应制药公布了重组方案,具体内容为公司通过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江苏省中国药科大学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大邦日用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颜振基等7名自然人持有的湖南金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计64.47%股权。而两个月后,嘉应制药公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被立案调查的公告,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因涉嫌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资产重组被暂停。不过,在今年9月,公司的重组方案获证监会通过。

完成收购后,公司有机会利用金沙药业较为发达的营销渠道将现有产品打入医院终端市场,一举打破公司市场规模增长瓶颈,快速提升市场份额;同时,金沙药业产品亦可选择利用上市公司现有销售渠道进入零售市场,形成双赢互利的局面。通过资源整合,嘉应制药将形成以广东为基地的咽喉及感冒用药板块和以湖南为基地的骨伤科用药板块的“两翼齐飞”格局,提高协同效应和核心竞争力。

二级市场上,该股流通盘仅为1.62亿股,易受游资青睐,股性活跃。再加上良好业绩支撑,后市看好。

《动态》:御银股份(002177)和金发科技(600143)两家公司10月16日同时公告,其拟与广州市其他民营企业尝试联合设立民营银行,于15日收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行名称核准为广州花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近期热炒民营银行概念,其中苏宁云商自8月份至今其股价已经翻了两番,两家公司设立银行有所进展的公告你怎么看?

孔铭:御银股份和金发科技所主导成立的花城银行获得地方工商局核准名称后,将顺理成章地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递交名称核准。

传闻近期国家将先放行十家民营银行,每个省最多有两个名额,而广东分得的两个名额会给谁大家都在猜测中。目前两市“民营银行概念”已扩军至将近30家上市公司。从地域来看,基本都是东南沿海的上市公司,广东地区较为知名的有格力电器和美的电器两家企业,但金发科技拟联合其他6家广州当地企业成立的花城银行有广州市政府的支持,获取牌照自然是有力的竞争者。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其他来自纺织服装、家电、地产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御银股份是为目前主营与银行业走得最近的企业。资料显示,御银股份主营ATM运营、销售,包括向银行提供ATM设备、网点选址、设备维护、技术支持等服务,业务上与银行业多有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