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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勘察设计 项目管理 成本管理 三重制约 质量成本

Abstract: A project is an effective method to realize the specific goals of an organization, and thus some engineering survey and design enterprises in reform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benefits of project management. Project cost composing of engineering survey and design enterprises is analyzed, and then the process and control measures of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are describ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Survey and design;Project management;Project cost management;Triple constraint;Quality cost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11-2015年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其他相关材料显示:2010年,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已拥有14200多家企业,全行业从业人员142.3万人,比2005年增长了32.1%;专业技术人员92.6万人,比2005年增长了16.1%,其中注册执业人员17.4万人,比2005年增长69.7%。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经济社会效益持续大幅度增长。2010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为9547亿元,利税总额1064亿元,完成施工图投资额66801亿元。[1]

中国经济近年来一直都依赖于投资增长,当然,投资增长会带动勘察设计行业营业收入的增长。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营业收入受投资直接影响,当前诸多投资的限制使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速放慢。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了机遇,但激烈的市场竞争也给企业带了潜在的风险;同时,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本增加,也降低了企业的利润。

我国现有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大多数都是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单位的,部分仍属于国有企业,其成本管理观念淡薄,对成本的管理存在短期行为,且很多企业缺乏成本约束、激励机制,缺乏必要的成本管理方面的内部牵制制度,不能严格执行成本管理制度。[2]这些因素都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纲要》指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转变认识,提升企业现代化、集约化运作管理水平,加大管理工作的资源投入,提升资源的集聚、集成和整合能力。着力实施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创新。[1]

1.成本构成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没有特定的有形产品,设计生产出的成果文件是文本、预算和图纸等电子或纸质文件。每个项目成果的内容、设计周期、技术难度和质量等可能不一样,也难以每个项目成果的组成部分为对象进行财务核算。

下图反映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生产管理流程中主要活动环节,而项目的总成本就是项目生产管理流程中各环节所耗费成本的总和。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成本由市场经营费、生产管理费、工程设计阶段费用以及应缴税款等组成,而大部分来自工程设计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薪资、差旅费、车辆使用或租赁费、工具购置或使用费、材料购置费等。因此,按照成本构成要素进行归类核算较为简单。

2.项目成本管理

项目是组织为实现既定的目标,在一定资源的条件下,所开展的独特的、临时的工作。项目管理就是在有限资源的约束下,运用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将知识、技能、工具与技术应用于项目活动,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以达到项目的要求。

2.1项目成本管理的含义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成本管理是在保证成功承接项目,满足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对生产管理中所发生的费用,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活动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最大可能地降低成本的一种科学的项目管理活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通过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和技术措施完成成本管理的目标,实现盈利。

这里所指的项目成本与工程投资不是同一个概念。工程投资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工程项目开始到工程项目全部竣工投产为止所发生的全部资金投入,包括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勘察设计等服务时产生的勘察设计费。而项目成本则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所承接的项目进行勘察设计等服务时产生的费用;一般而言,项目成本小于工程勘察设计费,这两者的差值就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利润。

在承接勘察设计项目之前产生的市场经营等费用,可按照项目类型或合同额分摊到项目成本中。因此,工程勘查设计企业的项目成本管理重点关注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资源的成本;勘察设计所需资源主要指勘察设计人员,而其成本主要指人员薪资、差旅费等;但也要考虑诸多因素引起的质量成本。

2.2项目成本管理的过程

遵循被普遍认可的、标准的项目管理过程,能够提高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因此,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逐步解决在项目成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现代项目成本管理方法,做好规划成本管理、估算成本、制定预算、控制成本等过程的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的项目生产管理成本,促使企业高效、可持续发展。

规划成本管理。规划成本管理是为规划、管理、花费和控制项目成本而制定政策、程序和文档的过程。本过程的主要作用是,在整个项目生产管理过程中为如何管理项目成本提供指南和方向。[3]

在规划成本管理过程中,可通过专家判断、分析、会议讨论制定成本管理计划。成本管理计划描述了如何规划、安排和控制项目成本。

估算成本。估算成本是对完成项目活动所需资金进行近似估算的过程。本过程的主要作用是,确定完成项目工作所需的成本数额。[3]成本估算是在某特定时点,根据创建的工作分解结构(WBS)和定义的活动等已知信息做出的成本预测。为了保证成本估算的准确性,一般由项目组中最熟悉具体活动的个人来提供估算成本的各种输入,提高了项目组成员对估算结果的责任感;同时,可采用专家判断、类比估算、参数估算等方法快速估算项目成本。

在估算成本时,需要识别和分析可用于完成项目的备选方案成本;需要权衡备选方案成本并考虑风险,如比较购买成本与租赁成本及多种资源共享方案,以优化项目成本。

制定预算。制定预算是汇总所有单个活动或工作包的估算成本,建立一个经批准的成本基准的过程。本过程的主要作用是,确定成本基准,可据此监督和控制项目绩效。成本基准是经过批准且按时间段分配的项目预算。[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已制定的计划进度,结合WBS和各活动的成本估算等,利用成本汇总、专家判断等方法编制预算。项目预算包括经批准用于项目的全部资金,不超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费,也区别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投资。

控制成本。控制成本是监督项目状态,以更新项目成本,管理成本基准变更的过程。本过程的主要作用是,发现实际与计划的差异,以便采取纠正措施,降低风险。[3]

在对预算的跟踪控制过程中,可根据各里程碑点引用挣值管理(EVM)方法对计划价值(PV)、挣值(EV)、实际成本(AC)、成本偏差(CV)、进度偏差(SV)、成本绩效指数(CPI)、进度绩效指数(SPI)等进行监控,报告项目状态。在成本控制过程中,应重点分析、研究项目资金支出与实际完成的工作之间的关系;如果只监督资金支出,而不考虑由这些支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对项目是没有确切意义的。

3.成本制约及控制措施

3.1项目管理的“三重制约”

项目管理始终都会面临范围、时间、成本等因素的制约,而平衡这些相互竞争的因素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将项目的范围、时间、成本称为项目管理的“三重制约”,其制约关系如下:范围变更会影响进度和成本,但进度变更或成本变更不一定导致范围的变更;进度变更通常会造成本变更,但是不一定会导致范围的变更;成本变更通常会造进度变更,但是不一定会导致范围的变更;当进度和成本无法变更时,可以提出范围变更。

3.2项目的质量成本

项目质量成本是指为了预防生产管理工作出错或者为了纠正生产管理工作中已经出现的错误而做的附加努力。项目质量工作的成本在整个生产管理中都可能发生,而这些差错更多地集中在工程设计阶段。例如,降低勘察设计成果的深度、压缩勘察设计时间或者缩小工程设计范围等会影响到设计成果,可能会增加设计修改次数,甚至会引起索赔,最终导致项目成本的增加。

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对项目成本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但不应以降低或牺牲交付成果的质量来达到降低项目成本的目的。

3.3控制项目成本的措施

项目经理是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委派,领导项目组实现项目目标的个人。项目经理是项目成本管理的责任人,负责项目组的成本管理工作,应及时掌握和分析项目绩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项目成本。控制项目成本的措施主要有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和技术措施等。

组织措施:由于组织的原因而影响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调整项目组织结构、管理职能分工、项目组成员、任务分工和工作流程组织等。

管理措施:由于管理的原因而影响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调整成本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调整项目勘察设计周期、控制项目勘察设计范围等。

经济措施:由于经济的原因而影响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节约成本的环节和行为进行经济奖励或处罚等。

技术措施:由于技术的原因而影响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调整勘察设计方案、控制项目勘察设计成果深度等。

当项目成本目标失控时,人们首先思考的是采取什么技术措施进行补救,而忽略了可能采取的组织措施或管理措施。组织论有个重要结论是:组织是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应当充分重视组织措施对项目成本目标控制的作用。[4]

4.结论

项目成本已成为转型中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关注的焦点,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利润的约束条件,同时与划小经营核算单元的收益直接相关。在有限资源的约束下,项目成本管理实际上就是采取一定的措施优化资源配置,完成项目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11-2015年发展纲要》的通知[EB]. 2011.

[2]邹雪涛.通信工程设计项目成本管理及控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09.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及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勘察测量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设计是指按照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土建、公用、环境、装饰工程等进行综合性技术经济分析,提供作为工程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第四条  勘察设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掌握先进技术和现代设计方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交通、水利、冶金、林业、化工、电力、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  凡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含专项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  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领丙、丁级资格等级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省、市(州)勘察设计资格审核、审批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审核、审批,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审批。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收取勘察设计费用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收取勘察设计费用。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必须重新申领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故终止勘察设计活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回有关资格等级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活动前,必须委托持有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保管工程图纸、档案和妥善处理本单位承接的勘察设计工程的善后事宜。

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从业后资格条件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格等级。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检验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检。

第三章  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时,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须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建设单位选择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体单位,负责协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总体事宜。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同一单项工程的不同专业勘察设计业务时,应签订联合设计合同,并由专业资格等级较高的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技术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一)大、中型公共建筑;

(二)住宅小区;

(三)技术常规的工业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程序和规则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主持勘察设计招标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方案、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组织对设计方案评定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招标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招标活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原则上应由中方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合作,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任务,须持《工程设计证书》、《工程勘察证书》、《收费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及建设项目合同,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为建设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适当加收设计费。

(一)在工程项目某一专业中本省首次应用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

(二)在工程项目中同时应用两项以上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其中至少有一项成果为首次应用;

(三)在工程项目中使用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主持鉴定的新工艺;

(四)在工程项目中应用五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

第二十五条  在本单位、本系统内从事勘察设计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个人承接的勘察设计任务提供证书、图章和图签。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得私自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委托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住宅项目设计时,应当同时委托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专业的设计,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三十二条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的版权、技术专有权归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章  设计文件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要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计划。

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施工图,不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由省或者市(州)审批。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和厂(场)址选择报告的审批办法与初步设计的审批办法相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由省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由主审部门会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共同进行,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待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统一由主审部门批复。有关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审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擅自增加建设项目的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不得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有关部门对所超投资不予审批和贷款。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有关部门不再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

第四十条  工程设计文件生效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修改不得违背初步设计批准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政府拨款或者贷款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咨询机构对设计文件提出咨询、鉴定意见。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要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结构安全度。

严禁无地质资料、无结构计算的工程设计。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阶段和深度要求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

第四十四条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按照以下依据进行:

(一)工程立项文件或者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经济合同;

(三)勘察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各技术阶段设计必须同时开展技术经济分析工作,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文件中要做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最佳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包括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施工图预算。

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必须准确、完整,符合国家和省的计价的有关规定。概算人员必须是取得省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工程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工作均由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单位负责。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

(二)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计算准确,文字说明清楚,图纸清晰;

(三)有关勘察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单位资格证号章、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以及国家规定的必须加盖的其他印章。

第四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产生的问题,并参加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全省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抽检。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可对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抽检。

第六章  勘察设计标准化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的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实施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并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的标准设计图集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应当采用。几应用在勘察设计上的产品必须有企业产品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新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在后30日内到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技术标准;无技术标准的不得推广应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6个月至1年。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6个月至1年。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具有初步设计审批权的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设计单位,降低其勘察、设计资格等级。

第六十三条  除第六十一条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款上缴国库。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  勘察设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2001年1月12日)

全文……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设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第八条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前两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第十五条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四)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六条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七条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九条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第二十条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六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设计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公布检查结果。不得越权审批、颁发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证书,不得颁发其他与证书效力相同的证件,不得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质量保险。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二)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二)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对设计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或与其作用相同的证件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以行政权力干预勘察设计工作,或分割、垄断勘察设计市场的;

(四)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市场管理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性勘察设计市场法规对罚款幅度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4篇

Ji Weigang

Yancheng xing honesty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firm Co., LTD, 224001

摘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与不可或缺的环节。本文分析了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特点,指出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不足,并提出了针对性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

Abstract: the building foundation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of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s a guide and an indispensable component of.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oundation engineering surve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st management,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building foundation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of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ost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of foundation; Basic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cost

中图分类号: TU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是土木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很广,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和地基基础工程监测四个方面。我们必须明确建筑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勘察。即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是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是我国一再强调的十分重要的基本政策。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特点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含义属工程造价的第二种,即它是指为建设项目进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的价格或总价格。相对于一般的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因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及造价有其特殊性,故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管理亦具备其特有的方面: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己为大家所公认,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管理亦应引起建设各方的重视。不能因其绝对值小、相对比例不大就对其轻视。

(2)相应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不确定性,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管理不仅要关注总费用的多与少,还要考虑单价的高与低,要依据勘察规范评定其所布置工作量的科学性、合理性。

(3)在遵照有关规范、标准的同时,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管理也要依据市场信息,以达到对其进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不足

由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数额较小,在建设项目总造价中所占比例不大,故目前普遍存在着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管理不重视、对其理论、方法及手段研究欠缺等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建设单位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的重视不够

为所谓的“节约”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前或工程建设中不勘察、少勘察、违规合并勘察阶段的现象仍然存在,或者在进行勘察招标时一味地压低造价,或者只重视勘察造价的比较而不注重对勘察方案、工作量的对比。这样就会出现无勘察成果、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勘察的深度不够等现象,就会导致建设单位不进行场地条件适宜性的研究及论证而盲目决策,就会导致设计单位因无勘察资料可依或勘察资料不准确而为了安全盲目地加大安全系数,反而使建设项目总造价增大。

3.2政府部门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力度不够

政府虽颁布了一些法规对勘察造价的确定及其上浮下调幅度作了规定,但往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即政府部门对勘察造价管理的广度与深度均欠缺,宏观调控欠佳,基本上只有建设方和勘察方在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进行管理。

3.3勘察单位为投标的需要而盲目降低勘察报价

过低的定价导致勘察单位为了保证剩余利润而大幅度削减勘察工作量,导致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直接降低了勘察的社会效益,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浪费社会资源。在勘察实施中不注意自身成本控制,导致成本居高不下,无法科学地降低勘察造价。

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控制

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以拟建项目整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为目标,在勘察实施之前、实施之中和完工后,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把勘察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内。要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就需首先做到以下四点:

4.1以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招投标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造价控制

有关的勘察规范规定,勘察过程中发现实际场地条件与勘察方案出入较大时,需要变更方案,通常是增加勘察工作量。则此时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均要进行洽商,并根据勘察合同中所确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变更费用,也就需要根据各有关文件对此部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控制。而当勘察竣工后,勘察单位需根据最终工作量向发包单位(通常是建设单位)报竣工决算。由于无论是估算的勘察造价,还是据勘察方案计算的勘察造价,其均属据同类造价资料凭经验或参考邻近场地资料得出的数值,故常与竣工决算有出入,只有竣工决算才是最真实、最准确的勘察造价,故对决算的审核与控制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4.2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各方齐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主动控制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造价的高低对建设单位(发包方)和勘察单位(承包方)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是对勘察造价进行控制的最基本的两方。通常,设计单位参与勘察造价控制的方式是针对项目及场地特点,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勘察要求,从而影响勘察方案的制订,间接地影响勘察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其目的是使勘察成果满足设计要求,使有限的勘察投资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4.3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长期以来,作为计划经济环境的弊端,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技术与经济相分离。这主要体现在工程设计方面,主要表现为技术设计不管经济投资问题,从偏于安全的角度层加大工程设计的安全系数,导致项目投资浪费,降低其经济效益。

因此,建设单位从降低项目总投资以保证项目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勘察单位从保证勘察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出精品的角度出发,都要求将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权衡比较,正确处理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与造价的合理性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做到既技术可靠以保证成果合格,又造价经济合理以保证效益最大化。

5总结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勘察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与不可或缺的环节,新中国成立后,已在全国普遍展开。不但减少了工程建设的盲目性,而且促进了设计与施工质量的提高,为保证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勘项目;质量管理;成本控制

工程地质勘察主要在野外作业,是为了查明影响工程建筑物的地质因素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和研究工作。地质构造、地貌、土和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条件等都是需要勘察的地质因素,这些因素通常被称为工程地质条件。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是企业生存和实现最大利益的途径,工程地勘项目也是如此。很多地勘单位的项目缺乏必要的质量管理和成本管理,导致市场竞争中竞争力不够。本文结合实际,谈谈工程地勘项目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

一、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贯穿于地质勘查工作的全过程,在进行质量控制的过程中应加强以下几个重点环节的管理。

1.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勘察设计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勘察项目的质量,提高勘察的精确度是保证项目安全的重要前提。勘察设计要求在野外勘测获取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的条件和要求,用先进的技术转化为建设方案和图纸文件。主要包括编制勘察纲要和工程项目准备两个阶段。

(1)编制勘察纲要

勘察纲要是指导施工和勘察各专业开展工作的重要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勘察的质量。编制时,应对项目的规范和和标准进行确定,并根据技术委托书的要求,收集勘查区的建筑经验及已有的勘察资料,确定技术、经济合理的勘察方法,按照规范的要求合理布设勘探孔,满足阶段设计的深度要求。勘察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是项目负责人,纲要应由具有相应职称的技术人员的项目负责人编制。勘察报告是勘察工作的最终成果,应将地层划分是否合理、设计参数是否可靠、建议是否可行、结论是否正确等作为勘察报告的重点,报告中应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结论。

(2)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

初步设计工程项目和施工图、制定工程项目的加护、准备好工程项目的征地和建设条件、选定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勘察设计的核心工作是在项目决策和准备阶段进行勘测、规划及设计,提交设计方案。

勘察设计阶段中存在着未经勘察就进行设计、勘察报告不准确、设计计算错误、设计结构不合理、违反设计标准、设计深度不够等问题,这些质量问题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整体质量。勘察机构在进行设计时应积极预测各种风险,加强防范规避风险。此外,要健全质量责任制度、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险制度等,开展勘察设计服务,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在设计阶段经风险降到最低。

2.施工现场阶段的质量控制

地勘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是野外施工及资料采集,作为现场第一手原始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是确保资料成果正确反映实际的必要条件。地下的地质体是岩土工程勘察的主要对象,很难用肉眼进行直接观察,工作步骤具有一次性,难以进行事后质量检验。如果采用补测、补钻等方法进行检测,会导致成本增加,因此应采取主动控制的措施进行现场施工的质量控制。

(1)严格控制人员素质。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都应具有上岗资格和明确的质量意识。在进行施工前,应组织机长、现场质检人员、编录员进行技术交底,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质量管理的内容,培养他们的质量意识,将勘察纲要发给各个机组,做到事前交底、中间检查和事后验收。

(2)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准备施工仪器、进行现场施工。为保证勘探的精确性,取样、钻探等机具设备及各种测量仪器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并在施工前检查确保设备、仪器的完好。根据规范标准要求,所有人员和设备均应有记录,现场设备应有试车验证、维修保养和修理记录,现场使用的测量仪器、十字板传感器及静探探头等应有检定、率定记录,各个过程均应做好记录。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对于不合格的原状土样应做好报废或降级使用记录;不合格的勘探点和勘探点位应做好返工记录。在勘察大纲指导下进行勘察工作,对于土、水样、岩芯等应及时标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记录实行相关责任人签名制。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并核对原始记录,严谨离开现场补记,确保记录和取样的真实、准确。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钻孔应在终孔后报检,经质检人员验收后终孔,验收过的终孔应做好验收记录。

(3)勘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勘探施工中,由于施工或人为因素,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施工管理者应及时搜集汇总各种已有资料,对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分类整理,并认真分析,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施工中发生同类问题。对运行中出现的各类数据采用统计技术进行及时汇总分析,以便发现不合格的问题,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

二、成本控制

地勘项目的成本控制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措施对资源投入和项目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衡量,确保实现项目成本目标。成本控制的质量关系到项目效益的高低,一般采用节约、全面控制、目标控制和动态控制的原则。应当在纲要编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前期勘察成果和收集到的资料,避免冗余勘测点的出现;根据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机械设备投入量及管理人员数量,加强勘察的质量管理,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施工,减少返工的费用;设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目标,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随时检查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材料的浪费。具体来说,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成本控制:

1.建立成本管理体系,强化全员的成本控制意识

勘探项目的成本设计到各个组织和部门,与所有人员的利益密切相关,应明确责任制度,将项目成本的控制逐级落实,增强项目每个成员的成本控制意识;项目的成本管理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在施工准备阶段,应根据实际确定比较合理的成本控制总体目标,使项目成员在施工各阶段都能清楚知道目标成本。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运用新技术、新方法降低事故率和地质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施工阶段,应加强现场管理、材料费用和人工消耗等的成本控制,实时贯彻节约意识,降低才来哦成本、严格控制企业人员数量,避免雨期施工,减少人员费用。准确收集成本费用资料,利用计算机准确计算并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和预算成本的差异,及时作出调整。此外,应妥善保管设备及材料,总结并发现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补。

2.加强责任考核和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

地勘行业的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它的管理和认识水平决定着项目的好坏。应从制度上规范项目经理的成本管理效果,将其绩效考核与经济利益挂钩,将权、责、利有效统一起来。通过签订责任书,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目标加以量化,明确其责、权、利关系,并以此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3.加强材料的管理

应加强材料采购、领用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工程量和工程进度审核申报材料数量,执行限额领料的制度,派专人进行材料管理,多余的材料应及时退库,工具的使用应专项管理、严格登记。

三、小结

地勘单位应做好地勘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加强质量管理,同时也要注意成本的合理性。注重勘察设计阶段和施工现场阶段的质量控制,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措施,严把质量关;采用节约、全面控制、目标控制和动态控制的原则,建立成本管理体系,强化全员的成本控制意识;加强材料的管理和责任考核、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进行成本的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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