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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监管

金融管理监管

金融管理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监管机制漏洞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7-0167-02

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近年来,奥巴马政府下大力气开展金融机制改革,对华尔街的关注也提升到从未有过的高度。加强监管也成为其经济执政领域的关键词。金融监管缺失成为金融危机爆发根源之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也为我国敲响了警钟,提供了借鉴。

1 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1 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成为金融机制监管的方向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曾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统计发现,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的国家有13个,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的国家有35个,实行部分混业监管的国家有25个。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已经不是主要选择模式。

1.2 趋同化、国际化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特征

受制于经济、社会以及法制传统,金融监管体制必然会有地区的烙印。但是,发达国家的模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法制引进改造的对象。影响较大的有:第一,英国模式,座位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金融监管法制起源较早,发展较为完善。自律是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的主要形式。第二就是美国模式。美国与英国恰恰相反,监管法规众多,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来为金融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目前各国采用的金融监管方式大多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现状采取对两种模式进行融合的策略,一方面制定完备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不放弃金融业自律的形式。保证金融业的企业社会良心。

1.3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越来越受到金融监管的重视

内部严苛控制,将风险在源头消灭,这是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外部的金融监管缺少企业内部的高效、有效配合往往就是事倍功半。在国外,银行的内控意识是非常强的,一般有独立的部门仅对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进行内部审计,并有健全的内控制度作为保证。但是,近年一些大牌银行出现了一系列严重事件均与内控机制存在的缺陷有关,国际金融机构开始重新审视并完善银行的内控机制,同时,外部监管也开始重视企业内控的完善。同业自律在欧美发达国家受到重视,各国都非常认可金融业相关工会在整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

1.4 国际化成为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松散关系变得紧密,于此同时,风险也在各国间转移、扩散。国际化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必然。西方发达国家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的方向。《巴塞尔协议》就成为这一方向的规范性文本。

2 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解析

2.1 国有资本为市场主导暴露了市场准入受限的严重

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确保金融业安全的第一关。但是市场准入不是不让入。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自身发展有着中国特色。一个稳健有序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根本应该是国有金融机构为主,民营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有序的发展格局,然而,现实却是不管企业开拓任何新的金融业务,或者成立新的金融机构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有关部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金融市场准入门槛一升再升,这样只能强化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2.2 退出机制不完善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积累

准入与退出机制并重应该是衡量一个金融市场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然而我国在市场准入上层层加码,重视度一层高过一层,但是严进宽出造成的后果就是,当金融风险苗头涌现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只能采取行政手段去硬性干预,缺乏利用市场机制进行优胜劣汰的自发机制。这样,金融机构的风险也会转嫁于政府,金融机构被政府关闭,那么,相关债权也就只能由政府垫付,这样下来,不仅让主要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加剧,也会导致金融机构盲目扩张,“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积累与日俱增。

2.3 监管手段远低于国际水准

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运用能力仍然显得乏力;可操作性上,监管制度中一些相关规章制度不具备现实执行条件,一些惩罚措施非常单一;存款保险、信息披露、银行评价等制度上有明显的缺位;与此同时,监管信息化进程缓慢,一些监管软件的研发不足,明显落后于既有的监管需求。

3 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与风险管理完善的措施

3.1 风险管理机制建立进程需要加快

(1)建立正确的合规性监管理念和方法。第一要明确监管重点,将监管的重点转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评价银行合规风险管控机制的建设,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向具有国际水平的管控机制建设,第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深入有效分析,同时第一时间向银行提出改建意见和建议,同时履行改进督促指责。

(2)“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之类的参考文本可以说是简单有效的手段,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本国金融业发展状况来制定出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从制度上、法规上来明确银行内部合规责任,相关部门的地位、作用、职能、结构得到清晰划分,根本上确保银行合规经营。

3.2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完善和实施

第一,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首先需要完善。银监会、证监会需要以国际相关金融机构的经验为借鉴,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完善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预警体系,从中找粗重点问题,找到重点监控对象,并将问题和监管进程形成管理档案,强化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

第二,加强监管的前提下,一定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行政强制干预要适时适度。银监会、证监会需要努力创造条件完善市场在金融机构中的作用,逐渐减少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直接干预。

3.3 全面提升监管方式和多样化监管手段

(1)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转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任何单一的手段都存在缺陷,风险监管与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要求同样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风险管控是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和保持我国金融秩序稳定和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从当前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运行体系的的现状来看,金融监管可以从完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着手,积累中弥补相关漏洞,同时配合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规范,通过逐步的市场条件实现预防、分散、转移风险的目的。

(2)提高银行监管手段技术含量。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也让风险更高,需要监管机构投入更大的人力与物力进行监管软件的研发,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最快速度更新,提高地区、国境间的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4 结语

金融管理监管范文第2篇

(一)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金融监管理念

这一阶段的货币管理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管理,对金融本质与特性的认识还不充分,也没有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建构货币管理的目标。因此这一阶段的货币管理并没有实现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18、19世纪的数次银行危机足以证明,货币信用的不稳定问题仍然没有消失,许多金融机构常常由于不谨慎的信用扩张而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引起货币紧缩并制约经济发展。

(二)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深刻地改变了理论界对经济运行的观点和看法。这一时期的监管理念在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下,努力维持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以防止金融体系的崩溃对宏观经济的严重冲击,对金融机构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则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三)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发现20世纪30年代以后实行的金融管制过分地强调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忽视了金融体系的效率问题。因此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在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破产的情况下开始复兴。这一时期金融自由化理论开始发展起来。金融自由化理论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过度严格的管制,以恢复金融业的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因此,这一阶段在金融自由化思想的影响下,金融监管的理念是放松管制、提高金融效率。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与以往的较大不同是: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不完全为出发点研究监管问题之外,逐渐开始重视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

但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与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危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一系列金融危机足以说明这一阶段的金融监管理论存在着不完全性,缺乏预见性。

(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70年代对金融业的放松管制,追求效率而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对金融监管进行了重新认识。特别是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经济自由化的浪潮使得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更为复杂及隐秘,同时更具有传染性,整个世界的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金融产品的出现,各类综合性机构涌现,业务的交叉以及计算机和电信技术的飞速进步,这些给世界金融市场与制度结构带来了深刻而迅猛的变化。因此现代金融已不是传统的金融。要想适应这一巨变,金融监管也必须实现从传统金融监管向现代金融监管的历史性转变。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适应这一变化,纷纷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如放松政府干预、提高管制的质量、增加法律的可执行性、增加管制机构的透明度与责任、向地方政府下放更多权力、采用公私合作体制、政府职能社会化、引人政府干预的成本效益分析、在政府管理中引入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独立管制机构、建立不同管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等等。虽然各国在金融监管及体制方面都进行了改革,但是金融监管理论与理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致于金融监管不能与金融业本身的发展同步,最终导致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综上所述,过去一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只注意到了金融体系对整个经济的特殊性影响,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金融活动本质性和金融体系运作的特殊性。此外,过去的金融监管理论一直是以经济学原理为基础,而忽略了法学理论,因此难以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塑造和构建现代金融监管的理念。二、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重塑与构建

(一)依据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美国经济学家明斯基曾指出,由于实际经济运行中投资的高潮与低谷的交替出现,信贷资金的规模、结构和融资类型的变化,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稳定性几乎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金融危机爆发具有周期性。金德尔伯格沿着明斯基的思路发展出投机一疯狂一恐慌一崩溃模型,并以此说明金融危机所具有的周期性。他认为,在这一方面,金融危机同经济危机是相同的,但二者不具有同步性,金融危机往往先于经济危机,并加速了经济危机的爆发。

第三,不对称信息是银行遭到挤提的根本原因。1992年,吉本斯在其《博弈论入门》一书中将在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条件下的动态博弈论引入对银行行为的分析中,他指出:银行并不是博弈的局中人,它的所有行为全是随着客户的行动而确定,因而,挤提现象的发生与否完全是由银行客户之间的博弈决定的,而不是银行的不恰当行为。因此可以推出,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来自于银行制度内部,与银行经营效率并无直接的关系。并指出了这种内在的不稳定是无法通过银行自身来解决的,外部的管理与风险分担就显得更为重要。

第四,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决定其脆弱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率的质量问题主要是由资产方面的变化所引起的,其原因就在于金融机构的负债往往是金融机构自身可以决定的,而资产部分的价格则是市场决定的。

第五,金融资产的性质决定了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机构的资产主要是金融资产,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是区别金融企业与实体经济企业的根本标志,离开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是不可想象的,将与实体经济企业没有本质区别。金融资产不是可以消费的商品,是为了牟利而发生的产品,其自身可以说没有效用,所以其意义不在于其自身的消灭,进行价值的转移,而在于通过将其作为交易对象而进行频繁交易进而获利,这就是我们称其为工具的原因所在。

总之,金融的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行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它决定着金融体系的风险不可避免地发生,仅仅依靠市场约束和内部控制无法解决其风险的产生,因此要依靠外部监管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其自身的脆弱性,也就是说要坚持市场自律与政府干预的平衡。由此,金融监管的理念必须是从内在脆弱性的根源入手,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效果。

(二)依据金融资源思想的基础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资源观念的确立是对金融理念的彻底更新,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把金融作为资源来对待。而实现从理念到行为的转变,建立金融资源法律体系是必然的选择,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也应该以金融资源为理念,这样才能保证金融资源开发、配置趋于合理和科学化,也能够真正达到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效果。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资源已经开始逐步超越自然领域而进入社会领域,许多社会性因素开始逐步被揭示和阐释出了“资源”属性,甚至开始成长为人类存续的主要资源,如智力资源、信息资源、金融资源等。金融是资源,是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是战略性资源,它具有客观性并内在于经济,是社会经济运行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而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外在因素。它的本质特性是有用性、储藏性、开发性、有限性,这与一般资源的特性相一致。另外,它还具备自身的特性,如中介性、社会性、层次性。既然金融是资源,而且又符合一般资源的特性,因此它的使用和开发就应该与一般资源一样都要受到国家的总体协调和管理。任何一种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社会经济的运行既具有巨大推动功能又具有极大阻抗的基本特性。因此开发本身是一把双刃剑,适度开发,就可获得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巨大功能和效果,否则会引起社会和经济环境及经济结构的扭曲,其恶性结果的积累必然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因此需要在国家的统一监管下来进行对金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历次经济金融危机表明:一旦一国金融资源部分或全部遭到破坏,某一层次或某些层次的资源的内部和外部正常秩序被打乱、正常运行被阻断、均衡被破坏或功能弱化或破坏,则不同形式的金融风险就会逐渐累积并以突然爆发的方式公开释放出来,从而在很短时间内传遍全国、全球,引发经济金融危机,乃至社会与政治危机并危及国家安全。

(三)依据法律的目标来重塑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管理监管范文第3篇

【摘要】国际上,信贷资产转让是获取“消费者剩余”的逐利行为;但是近期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程度上却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异化的背后,展现了中国银行业面临着与国外完全不同的金融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揭示了中国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背负强化监管和促进金融发展的双重任务。要完成任务,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从更为宏观的高度审视金融业的发展态势、金融与经济的适配程度,联合和整合有效资源,改善基本金融环境。

【关键字】信贷资产转让;异化;金融环境

一、引言

一般意义上,自主达成的交易,必须满易双方对市场条件变化之后产生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从国外金融发展历程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逻辑,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颇为流行:在交易量上有了重大发展;在交易对手的范围上,由银行同业拓展到了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展开。最近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让推进到了新阶段。随着商业化进程的推进,中国银行业也开始了对信贷资产转让中存在的“消费者剩余”的追求与瓜分,并且所有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形式上与西方的信贷资产转让并无二致。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了与国外明显不同的景象,甚至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基于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中国金融创新的目的,本文思考了以下问题: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是什么?中国的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与国外不相同的景象,其内在根源是什么?中国监管当局又应该从中获得何种启示?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理论分析

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买卖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的业务;其转让对象仅限于同业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可以接受非金融机构为信贷资产转让提供担保;转让标的仅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同业的各类权益性资产(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包括有一次性买断和回购。

一般而言,信贷资产转让是对金融市场的深度利用。按照现代金融理论,银行是生产金融产品的机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实质是银行向社会上的个人和机构通过转让资金使用权而生产金融产品并收取服务费的过程。因为信贷业务的实质仅仅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所以银行拥有信贷类金融产品的部分控制权,比如银行拥有贷款合同,以保证贷款到期时能够收回资金的使用权。故,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结果就是:贷款者获得了资金的暂时使用权,银行获得了信贷类金融产品的标志物——保证到时收回资金并获取服务费的信贷合约。

从经济学的最新进展看,只要两个主体对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间的主观评价不同,就存在交易空间,并可能为交易双方带来“消费者剩余”。依此看来,只要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产的评价不同,他们也就具有对信贷合约进行转让的动力。而对同一信贷合约产生不同主观评价的原因大致有这样几种:一是由于某一时点,不同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需求约束不同,而流动性需求往往为硬约束,所以部分银行为了获取流动性,就会降低对已经发放出去但未到期不能收回的信贷资产的评价,而提高对现金资产的主观评价。二是在某一时点不同银行为分散风险而需要调整的信贷合约的区域、行业、企业分布结构的内容不同。对于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对A银行而言,也许是需要增加的项目,但对于B银行而言,也许正好是需要减少的项目。这样一来,他们之间也会产生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三是不同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风险偏好发生了相对变化。比如,A银行因为资本结构变化等原因,风险承受能力降低,他们对于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合约的评价就会降低,相反也就可能存在一家B银行会提高对于该合约的主观评价。特别是由于发展战略的调整以及对国家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态势的评价的不同,不同银行之间对于同一信贷资产合约几乎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主观评价。由于主观评价的不同,就一定存在“消费者剩余”。只要达成交易的成本低于这一“消费者剩余”,我们就可以肯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银行,肯定会进行这一类信贷合约的交易。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交易成本的显著降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以于是就以超乎寻常的高速在增长。

三、中国信贷资产转让的异化

从上面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里,银行参与信贷合约交易的根本目的是获取不同银行对同一信贷合约主观评价不同而产生的“消费者剩余”,是一种明显的趋利行为。但是如果我们深入考察我国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我们就会发现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

2002下半年,我国央行开始批准银行同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事实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银行已经秘密开展此类业务(张宇哲,2003,《中信银行搭建信贷资产转让二级市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呈现以下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采用回购形式;二是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都很短;三是信贷资产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其实,正是这三个特征决定了中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具有与一般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完全不同的涵义。如果极端一些,甚至可以认为,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是正常寻利行为,而异化为逃避监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三种特征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能够从实质上优化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因为信贷资产转让采用的是回购方式,相当大一部分转让期限在十天之内。这样一来,卖出行能够改变信贷资产结构的时间就少于十天。这样一个相当短期限的信贷资产结构改变,对于银行业务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二,这种转让很难帮助银行解决流动性问题。因为回购期限短,信贷资产转让只会带来帐面信息的改变,并不一定带来现金的实际流动。即使有现金流动,除非卖出行面临特殊的支付困难,否则这种确定的非常短期的现金流对银行的流动性并没有多大的帮助。并且,对于如此短期的现金需求,银行完全可以通过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而不必须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因为同业拆借是一个标准化的市场,银行参与该市场的参与成本很低,合约的谈判成本也非常低。相反,在信贷资产转让方面,要涉及很多笔业务,要涉及信贷资产的合约条款和资产状况的确认等等,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很高。

第三,这种转让业务可以有效规避监管。我国目前对银行的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对于银行日常经营状况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管进行。为此,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框架中,设计了十项指标,来保证监管者比较充分地掌握银行的经营信息。如果在上报监管信息前夕,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只要所转让资产组合适当,完全可以轻易的修改这十项指标。又由于这种转让业务期限极短,在商业银行上报监管信息之后的极短时间,商业银行相关的经营状况又会还原。这样,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事实上就处于严重失真状态。或者说,监管当局掌握的仅仅是银行上报监管数据时的信息,而不是银行日常经营中的信息。

如果银行依据上述非现场监管数据,对相关银行下监管结论,制定监管策略,那可能就会带来严重问题。幸运的是,目前监管当局一方面有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同时还有强有力的现场监管手段,并且初步建立了持续监管的机制与架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上述信息进行甑别。但是,因为甑别成本相对高昂,而监管当局受限于监管资源和监管成本的约束,并不能够完全彻底地对此进行清理。所以,商业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通过这种合法方式掩盖经营信息,逃避监管的。如此一来,我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某种意义上,就不仅不具备发达金融市场上的信贷资产转让的积极功能,相反异化为合法逃避监管的工具。

四、异化的原因

我国目前正面临加大金融对外开放的紧迫进程中,同时形势要求监管当局鼓励中国银行业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竞争能力。所以,面对这种异化,我们不能够以“一刀切”的方式叫停。但是,也不能够对此视若无睹。从金融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找出合适的“药方”才是上上之选。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极为重要的结论:在中国目前的金融制度环境、市场环境之下,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没有足够的“消费者剩余”供商业银行获取,而规避监管成为信贷资产转让的根本动力。

从金融基本制度环境看,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因为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一方面要面临追求短期受益的所有者的压力,比如国家财政增加收入的压力和股东每年分红的压力;另一方面,政企没有在根本意义上完全分开,政府干预金融的现象虽然有在最近几年有明显好转,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银行经营者在某些情况下,要考虑政府当期的一些特殊要求。但是政府的这些要求并不一定完全与银行长期经营战略在时间轨迹上趋同,有时甚至明显背反。再则,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标准意义上的银行家市场,应行经营者面临的不是市场化的约束,其准入与身价不是由市场确定,相反银行经营者面临的只有法律的约束和监管当局的行政约束。特别是在经济市场化转轨进程中,金融法规与监管框架都处在不停的剧烈变化之中,银行经营者难以形成长期的预期,自然其行为就难以长期化。在行为短期化的基本背景时,银行经营者的行为会发生明显的变异,突出体现在并不关心银行未来的长远发展,而是特别关注银行当期在同业中和监管标者评判中所处的位置,以及银行每年的盈利多少。我们可以预测,凡是能够改善这几项指标的政策,银行会充分利用;相反,对于恶化这几项指标的政策,银行会尽量规避。从金融市场环境看,目前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并不大,自然,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获取信贷合约“消费者剩余”的可能性并不大。

第一,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而利率浮动范围差别不大。这限制了各个银行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不同资产的比较优势,进行获利的能力。于是,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定价的差异很小,各家银行都没有为获利目的进行资产转让的交易价值空间。价格管制导致了消费者剩余“租值”的耗散,在此也许获得了另外的例证。

第二,风险评价粗放,差异不大,各家银行缺乏对某一类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获利的能力空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银行业目前还处在“跑马圈地”的阶段,各家银行还在以扩张市场份额为核心进行运作。信贷资产管理能力的深度提升,银行经营的集约化,精细化还没有提高到应有的议事日程上来。对于风险管理,核心也就仅仅是应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消解因风险过高带来的监管当局对于该银行发展强加的外部约束。真正为了银行长远健康发展,而强化风险管理的内在动力还明显不足。这样一来,各个银行对于风险管理就显得比较粗放。突出表现在贷款风险分类比较松,没有专门的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而已有的风险管理部门更注重于不良贷款的清收,而不是对于全部信贷资产的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粗放,使得银行之间对于同一笔或一类信贷资产的风险评价没有太多的本质性差异,自然,他们对于该笔资产的评价差异不会出现太多的差异。当然,不存在他们在承担这些资产转让带来的交易成本之后还能够获益的风险定价空间。从此也可以看出,如果我国银行业经营的根本态势不发生改变,即使利率市场化成为现实,我们也不能够奢望标准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能够顺利出现。

第三,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格局,促成了银行经营战略的同质性,阻碍了银行对信贷资产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努力余地。中国银行发展的多元化,差别化可以说是监管当局梦寐以求的。为此,监管当局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实际情况并不理想。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拼命突破区域限制,成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正全力以赴,要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正一心谋求成为城市商业银行。金融差别化,并没有成为商业银行的追求。相反努力扩大势力范围,获取一切可能的客户资源正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一种时尚和目标。这样就导致了,我国每一家银行都努力做所有的银行业务,而所有的银行都在相同的业务领域进行残酷的“搏杀”。于是乎,银行之间的个性化服务,差别化服务都成为服务于该“搏杀”的工具。当然,这种情况并不非不理性。因为,我国目前的人均GDP还在1000美元左右,而在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背景下,能够为金融服务提供盈利空间的潜在客户是相对集中的。目前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备,个人征信体系又相对缺失,更加大了金融服务的风险和成本。所以,各家银行就努力争取相同的高端客户,互挖墙脚,进而业务趋同。遗憾的是,这种合乎个体理性的行为,一方面降低了我国银行业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弱化了银行真正进行差别化服务的努力。在此,合符逻辑的结论自然就是,银行不会主动出让某一类优良信贷资产,也不会在没有额外补偿的前提下受让某一类高风险不良信贷资产。

总而言之,我国银行利用资产转让业务修改非现场指标,合法逃避监管,正是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核心要义之所在。而监管当局批准此项业务时,所希望的银行优化资产组合、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银行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等最多只是副产品。

五、对金融监管的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矛盾的两方面:一方面,监管当局出于良好愿望,自觉的启动和放开了资产转让业务;另一方面,资产转让业务“理性”的异化导致非现场监管部分失效。这其实是目前中国监管面临双重目标的典型表现。这个双重目标就是:中国的金融监管不仅仅要负责金融的规范;还要促进金融发展。而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内,同时满足规范和发展的双重目标,是非常矛盾的。因为规范意味着对己有的监管制度的认同和毫不动摇地执行;而发展意味着商业银行某一些突破现有规则和制度的行为应该也必须得到认可。

更进一步说,这其实是在考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艺术和水平。因为我国目前金融发展处于低水平,又立即要面临残酷的国际竞争,低速发展都不行,不发展就更行不通。但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目前的层次上,不规范很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再加之,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金融业已经承受了较多的金融风险,商业银行没有太多的能力承担试错成本。所以,规范,尤其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规范,避免银行发展落入低效率“纳什均衡”陷阱是监管当局必须面临的现实。

这样看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必须坚持双重发展理念。一方面,要以促进中国金融发展为己任;另一方面,在监管中,对于发展中的新问题,要通过发展监管技术和模式的监管发展理念来解决,要主动的促进中国监管事业的发展,使其适应金融发展的形势。决不能受限于监管技术和水平而让金融业“削足适履”。

要促进中国金融发展,必须改变中国金融的制度环境,改善中国金融的市场环境。如果不改变中国金融的制度环境,中国金融的发展可能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少部分人和地区获取资源的便捷手段,而对改进中国金融业的水平就不会取得应有的效果。如果不改变中国金融的市场环境,中国金融的发展,将更多的变为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业务范围趋同,金融服务的对象一致,对一部分需求主体金融产品供给过剩,对另外一部分需求主体金融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进而出现金融业整体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的发展困境。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站在更为宏观的高度,审视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方向,以及金融与经济的适配程度,联合和整合有效的资源,通过有效的监管促进金融的纵深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胡美军.中国金融监管的困境解读[J]上海金融研究,2001(6).

金融管理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传导机制;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1-0050-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1.12

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其传导过程本身提供了一个审视金融体系内部关联的良好视角,同时,传导过程中暴露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缺失也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有益启示。

一、金融危机的传导与缺陷

(一)危机的传导机制

2007年2月13日,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New Century Finance)发出2006年第四季度盈利预警暗示着此次次贷危机的开始,而由此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传导到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全球多个国家,造成了全球性的经济大衰退,它的传导机制如图1所示。

1.次贷危机的起源。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为了刺激经济,一些从事房屋信贷的机构开始降低贷款门槛,大幅度降息的同时将贷款人的收入标准调低,甚至大范围出现“零首付”,进而形成了比以往信用标准低的购房贷款,“次贷”也因此得名。据IMF的统计数据:美国次贷占美国整个房地产贷款的14.1%,大约在1.1万亿到1.2万亿美元,而其中的坏账据高盛的测算是4000亿美元①。2006年,美国的GDP为15万亿美元。但如果仅仅限于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企业出了问题,规模是可以计算的,并不会导致一场传播范围如此之广的危机。

2.金融创新推波助澜。金融创新中资产证券化衍生出的次级债券将单一信贷市场的风险扩大到了更大范围的资本市场,使更多的金融机构和国家参与进来,从而使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成为可能。

美国的抵押贷款企业为了分散次贷高回报的背后的高风险,将单体的次贷整合包装,制作成各种高固定收益,并标注着信用评级公司的AAA的高等级标号的债券(例如资产抵押债券ABS)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对冲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面对这样的“稳定而高回报的产品”,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纷纷加入购买次级债的行列。从根本上,产生这些债券的原始动机是美国的抵押贷款企业为了降低本身面临的风险,但金融创新产品却通过杠杆效应进一步制造出了更大规模的新的次级贷款。同时,危机也开始向全球金融市场转移,普通居民一旦无力还款,整个金融系统都将遭受损失。

(二)次贷危机中存在的监管漏洞

1929年的美国经济萧条正是由于对金融自由主义的盲目崇拜而导致的,为了有效的防范与控制风险,1933年美国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证券法》以及《信托契约法》等要求现代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1988年以后,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在全球再次蓬勃兴起,混业经营再次成为金融业的主流趋势。

混业经营的模式下,金融机构在业务上趋同,业务相关性增强,从而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其在各类金融机构、各类金融市场之间的传导更加容易,连锁反应剧烈,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很大的破坏。就金融监管而言,由于混业经营中业务的复杂性和交叉性,很容易因金融监管没及时跟上而形成监管空白或监管重叠造成的效率低下。从上述分析中可看出,传导过程中暴露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缺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本位主义导致监管空白。美国的监管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双线多头”,这种分散制约型的监管体系虽然有利于防止金融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但各个监管机构只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自身利益为上,并支持金融机构通过金融衍生品将风险转移到其他领域。另外,整个监管系统存在盲点,对于金融创新的衍生品如ABS、CDO、CDS等的监管归属美联储并未给出明确规定,而这类产品本身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一旦有损失,波及的范围和深度都难易度量。

2.重复监管成本昂贵。美国的混业经营机构通常有2个以上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由于各自的指标体系、操作方式等不同,其相互的协调和沟通难免产生矛盾,很难达成一致。另外,美联储虽然在名义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但只能起到总体的纲领作用,实际的制约作用非常小。重复监管带来高昂的监管成本的同时,导致了监管效率的低下。

3.过度依赖市场自我调节。西方的金融业崇尚自由,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自动对金融市场进行调节使之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少干预甚至不干预,给予金融市场足够创新的空间。但垄断、信息不对称、市场参与者的非理性等因素都会使市场失灵,市场的“自然监管滞后”和政府的“主动监管滞后”导致了大量的无效监管。

二、金融监管的新理念

经历此次金融危机后,美国就金融监管架构改革提出了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就全球各国而言,金融监管的理念也在随时代而发生变化。

(一)从规则监管转向目标监管

目标监管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行业分业监管模式,将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三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紧密联系,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它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整合监管责任和发挥监管合力,构建最优金融监管体系,更好地应对金融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目标监管的重点是金融监管的权力必须集中,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几大行业的日常监管事务集中到单一监管机构,精简机构设置,减少协调沟通成本同时提高监管效率[1]。

(二)从机构监管转向业务监管

以美联储为例,要使美联储成为金融稳定的中坚,就必须赋予美联储以综合、跨业协调监管的实质性权限,使之能够集中处理与金融系统稳定相关的问题。在机构监管模式下,一家金融机构所能从事的金融业务直接由归属的监管部门授予,而在业务监管模式下,一家金融机构从事哪些金融业务并不直接由某一监管部门直接认定。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状况自主选择经营多种金融业务。但当一家金融机构同时经营若干种金融业务时,其业务活动分别归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显而易见,在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业务监管的监管效率的力度大于机构监管,并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监管真空,控制金融风险。

(三)从局部监管转向全面监管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的交易对手未来能否履约,越来越体现为内生性风险、外生性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各类风险之间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金融机构内部单纯按照风险归属设置职能机构进行管理的做法,不可避免地遇到“管理交叉和管理真空”问题,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对整体风险进行全盘度量,统筹管理。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效能够监测金融市场的局部风险的同时,能在更高的层次上把握系统性风险,实施全面性的监管。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在这场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中,我国所遭受的损失和受到的影响远远低于欧洲、日本以及许多新型经济体。在我国,国家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平利益,不让国家监管机器优先成为资本牟利的服务者。

虽然中国在金融产业整体水平上无法与美国相比,但是公有制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限制使得我国从根本上避免了资本对金融监管政策的冲击。尽管如此,我国仍能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得到启示,以更好的利用本国先天的监管优势对金融业进行监管。

(一)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建立监管体制

中国目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程度相对较低,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浪潮下,可以考虑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强化联席监管会议机制,使之上升为国家金融监管局,协调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综合监管[2]。在中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能力逐步成熟后,可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变为它的内部分支机构,从而避免较高的监管成本,也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当然,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于中国金融监管局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应当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专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

(二)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金融创新无疑可以活跃一国的金融市场,带动经济迅速发展。美国以占世界不足5%的人口,每年创造出超过全球GDP四分之一的社会财富,金融创新是其巨大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金融创新的正效应只有在完备的金融监管下才能发挥出来,美国此次的次贷危机正是金融监管缺位演绎的金融创新盲目发展的结果。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一是加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金融机构盲目追求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应考虑让金融机构承担“特殊社会责任”,对金融衍生产品做严格的信息披露,从源头上堵住或减少风险隐患。二是加快合格投资者队伍的建设速度。即要确立市场准入标准,要求投资人有相应的资金能力、产品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市场判断能力等等,把投资者教育、服务、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加强金融衍生品的专门立法。现实中,许多国内企业并未向监管机关申请许可,依然能够与境外金融机构缔结衍生交易合约。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给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增加了很多不安定因素。通过对金融衍生品的专门立法,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可有效控制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有效丰富监管手段

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部门的行政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以行政监管为主,但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约束以及行业自律行为还远远不能满足要求,社会监督主体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同时由于我国的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尚不健全,因此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部门发挥效能时在从业道德、从业水平和独立性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早在美国“安然事件”爆发时,人们即对美国的民间审计以及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质疑。此次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这种质疑已从对中介机构的指责引发出对会计制度的反思,所以我国在完善社会监督的工作中不仅仅要从中介机构本身去研究,还有包括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乃至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着手进行改进,这样才能从监管方式和手段上取得预期的改进,满足经济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

(四)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相对于国际金融体系具有较大独立性和封闭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单靠一国自身的力量不可能完全的抵御风险,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例如,为了控制次贷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向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对全球股市的调整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效果。虽然中国已加入了WTO、世界银行、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但从我国自身监管体系和监管水平来看,对于这种国际合作的快速发展还缺乏足够的心理和实力上的准备。我国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息,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金融管理监管范文第5篇

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性金融危机重创了国际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都堪称史上之最,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原有金融监管理论和监管体制的深入思考。金融监管理论对金融监管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积极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理论与经验。本文对金融监管理论的理论基础和理论发展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金融危机爆发的特点,借鉴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的改进经验,提出金融业监管要探索中国模式,而这一模式的基础是稳健高效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业。

【关键词】

金融监管理论;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改革

一、引言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或其机构对金融机构所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理,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及过程。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方面。金融监督侧重于复杂的日常行为,而金融管制则侧重于具有同一性规范的编制。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经济学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金融危机、特别是1997年的由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后,新古典经济学所倡导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不断受到批评。另外,监管代表说的主要观点是,把金融监管看做是广大投资者及储户对金融中介实施监督措施的代表。

(二)功能观的监管理论

所谓功能观的监管,即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金融监管体制,即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功能观金融监管的概念主要是来自于有关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学说。金融中介功能观大大地拓展了金融监管理论的视野,从而把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

(三)监管激励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所有的监管经济学研究都是经验研究,而不是系统的、理论的,直到拉丰、梯若尔《政府采购与监管中的激励理论》在1993年的出版:将激励问题引入到监管问题的分析中来,将监管问题当作一个最优机制设计问题,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和可行工具的前提下,运用相对比较成熟的完备合约方法,分析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并对监管中的很多问题都尽可能地从本源上内生地加以分析。

三、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理论的变革

(一)加强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

审慎原则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价值,但传统的监管理念体现为微观审慎,注重对特定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而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政策以及金融市场的关注。

(二)对顺周期性金融监管的反思

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主要体现在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顺周期性和公允价值会计引起的顺周期性两方面上。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即在经济发展繁荣时期,在金融形势景气时期,资本充足率要求应相应增加。

(三)薪酬激励机制的变革

自危机爆发以来,针对金融业高管薪酬的评论和争议不断。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论坛(FSF)一致认为美国金融机构的高管为了领取高额薪酬,置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与不顾,追求高收益同时具有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放任金融风险,是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理念变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在全球金融监管政策选择的大国博弈中,我们必须要把握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任何一国的监管体制都必须与其经济金融发展和开放的程度相适应,尽量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无论风险管理工具如何先进,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其高杠杆率、高关联度和高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

五、后危机时代下探索金融业监管的中国模式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是典型的一级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是,随着金融业混合经营模式的发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难以适应金融风险管理的要求,通过借鉴各国的金融改革经验,我们应该要总结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监管模式。

(一)形成一个中心指导

可持续发展金融监管目标的中心应是促进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大力支持金融业在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积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略、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政策上把好项目关,完善惩戒机制。

(二)强调宏观审慎监管

危机的爆发表明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因为单个金融机构的健康稳定并不能够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单个金融机构可以将自身的风险转嫁到别的金融机构上,或者将风险产品分割打包出售,但是整个市场上的系统性风险是不可转移和分散的。正是由于缺乏一个机构在宏观上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才导致此次危机具有如此大的规模,破坏力堪称历史之最。我国应吸取教训,在微观审慎监管框架下植入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六、结论

西方各国普遍认为市场价格信号是正确的,因此金融危机前主流的金融监管理念是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或者不监管。同时,西方各国还认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也没有必要,因为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会自动淘汰没有必要或不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因此能在市场上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都是“好”的。正是这样的监管理念,导致了危机前金融监管的放松及金融监管功能上的重叠交叉与缺位并存,进而引发了波及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在危机过后,人们对原有的金融监管理论及机制所存在的缺陷及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迅速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改革方案。我国应在危机中吸取经验教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金融发展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金夏中.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