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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生产项目和规模,遵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尽量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负责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
第九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交换平台,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三)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第十三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六条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第十七条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或者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对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由收缴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追缴;对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的,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收缴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本级财政申请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六)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废弃危险化学品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第2篇
一、在本市市区产生、清运、弃置、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通告。
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工程渣土的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是管理工程渣土排放和弃置场地的专门机构。公安、交通、市政、规划、环保、建工、房产、园林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及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申请办理弃置手续;建筑、维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委托所在区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领取工程渣土清运许可证,按市规定交纳管理费,并携证按指定的地点弃置,不得在指定范围以外倾倒工程渣土。
五、需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该处统一调剂。
六、清运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将工程渣土运至市环卫部门设置的弃置场,按弃置数量交纳弃置费。
七、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负责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清除一定范围的工程渣土,并按运输车辆大小,每车次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每车500至1000元罚款。
对未经市环卫部门批准,擅设工程渣土弃置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所设规模及影响程度,处以3000至10000元罚款。
八、对非法倾倒工程渣土的机动车驾驶员,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人员有权持公安和环卫部门联合印制的专门检查证,暂扣驾驶执照,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九、市固体废弃物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通告,秉公依法进行处罚,对辱骂、殴打以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
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处理、贮存、加工等环节监管,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消费单位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食用油来源索证索票台账登记制度。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消费单位必须从证照齐全的合法渠道进货,进货时仔细核对食用油脂的包装和标签,索取供货方票据及食用油生产单位的合法证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食用油来源、购买数量等台账登记。
(二)严格实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定点单位制度。确定食品加工和餐饮业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定点单位,由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定点单位统一回收市内食品生产、餐饮消费单位废弃食用油脂。
(三)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单位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坚决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食用油。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护设施,用于收集废弃食用油脂,并统一交至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单位处理。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运、利用和处理企业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开展食品加工、经营、餐饮业户食用油安全承诺活动,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认真排查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发现问题追查到底,坚决取缔。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为重点场所,坚决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烤鸭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一)市城建局。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和收集、运输体系,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督促餐厨垃圾运输单位实行密闭化运输,工作人员统一服装,持证上岗,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依法查处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对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查处。
(二)市环保局。负责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环保“三同时”手续及未取得许可证书而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行为。
(三)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惩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行为。负责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工作,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并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四)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地沟油”整治。对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大食用油市场抽样检测力度,对经营的食用油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账。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违法行为。
(五)市卫生局(职能交接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惩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劣质油的行为。配合城建、环保部门督促餐饮单位按要求处置餐厨垃圾(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加大食用油抽样检测力度,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并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六)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加强餐厨垃圾饲喂动物监管,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动物的行为。
(七)市商务局。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八)市财政局。负责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集中收运、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部门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予以落实。
(九)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有关“地沟油”犯罪行为。
(十)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对因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十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止辖区内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提炼“地沟油”的行为,取缔加工“地沟油”黑窝点。配合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消费领域食用油日常监管。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年4月18日至6月30日)。组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网络和收集、运输体系,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开展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摸底调查,建立废弃食用油脂产出量等信息资料库。规范废弃食用油脂容器设置标准,督促产生废弃食用油脂单位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日常监管档案。向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社会各界发放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通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试点运行阶段(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生产加工企业和中型以上餐饮企业、集体食堂(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单位)试点开展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定点回收企业与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上门签订回收协议,开展定点回收工作。
(三)全面推广阶段(年1月1日起)。在全市所有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推广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的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体系。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宣传和信息综合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科室负责人作为办公室联络员。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五项制度:
1、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通报全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2、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协调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络和协调,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合整治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单位或联络员会议,及时协调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
3、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信息共享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主动与相关部门互通工作信息。
4、督查制度。建立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督查制度,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督查情况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医疗废弃物;感染管理;检查监督执行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有着本质不同,它既污染环境,又是疾病的感染源。若不能以妥当方式收集和处理,将对患者、医院工作人员与相关人员以及公众的健康造成危害。怎样适当地处理医院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从对人类社会负责的意义上讲,是医疗部门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在对我院废弃物管理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我们找出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使医院废弃物管理取得一定成效。
为了有效控制污染,保障患者、医院工作人员及社会人群的健康,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弃物管理条列》,加强安全管理,从而使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处置工作层层有人把关,总结如下:
1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有主管业务院长担任主任,下设医院感染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同时各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三级质控组织的健全,全面负责预防控制医院感染,和医疗废物工作的管理。
2 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医院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加强了医疗废物管理的力度,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制度,制定了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加大管理力度,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处于受控状态,全院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制度,熟知各自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执行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杜绝了一切隐患的发生。
3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列、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知识;输血的有关法律法规。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覆盖率达95%。并对所学内容进行考试,合格率达90%。并选送重点科室负责人参加上级单位控制医院感染的学习班,回院后,将学习内容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专题讲座。
4 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理部协同院感办,深入科室检查监督执行,对一次性医疗物品,使用后剪断毁形,置于黄色医疗塑料袋内暂存,针头和锐利器具放置在包装盒内消毒后集中销毁,手术、包扎、化验残余物及其他医疗废物置黄色塑料袋中,每天由清洁员密闭运送至焚烧炉烧毁。
5 加强力度
医院感染办公室,深入科室,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出整改措施,每周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发现一次性焚烧不彻底,处罚焚烧员当日工资,使用科室不按规定分类包装毁形,处罚护士长2分,当事人4分。对一次性医疗废物管理不严,外流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有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使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达到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防止污染源传播疾病,确保医院社会环境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总之,采取综合管理措施依法管理医疗废弃物,是控制医源性感染行之有效的措施。
参 考 文 献
[1] 张红玲.医用高度危险性物品的全程质控管理.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5):454-455.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1-5.
[3] 陈静,裴红生,凌汉栋,等.医疗废弃管理的调查与分析.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14(9):1025-1026.
废弃物处置办法范文第5篇
1国外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管理
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管理起步较早、政策、技术比较成熟。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是延伸生产者责任制(Ex-tendedProducerResposibility,简称EPR),早在1988年,瑞典隆德大学(LundUniversity)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ThomasLindhquist)在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随后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进一步深化了EPR制度,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电子废弃物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
1.1欧盟及其成员国-德国
早在1990年,欧盟各国对电子废弃物就给予了高度关注,德国、荷兰、瑞典、瑞士、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先后颁布实施了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当属2003年,欧盟《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DirectiveonWasteElectron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Directiveon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ElectronicEquipment,RoHS),其中,WEEE指令明确确定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EPR),RoHS指令明确规定欧盟范围内严禁生产和进口任何含有下列六类有害化学物质的电子电器产品:铬、铅、镉、水银、PBB、PBDE。这就要求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选择采购时就需避免此类物质,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要求这两项法令的内容必须融入各成员国的立法中,各成员国在WEEE和RoHS的指导原则下,纷纷制定了自己的电子废弃物管理政策和组织架构。其中以德国最为成熟,德国电子废弃物EPR体系属于竞争模式。德国是欧洲电子废弃物产生量最大的国家,其产生量占欧洲总量的1/3[3],同时也是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比较先进的国家。1998年,德国就通过了《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并且各洲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已制定了各种有关电器回收的法规,德国在强调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同时,更注重了消费者责任,制定了消费者经济奖惩制度,德国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冰箱时,必须支付40~50马克的污染费,政府有义务免费为公众建立电子废弃物的收集物流系统,消费者利用这个系统将废弃电子产品送到市政收集中心,同时可获得5美元津贴,但若将电子垃圾丢进生活垃圾中,则将面临罚款[4]。
1.2美国
美国的法律没有强调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他们反对将EPR强加在生产商身上,认为那样不符合“社会成本最优”的经济学原则,而是希望从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与利用的整个流程宏观考虑,研究出各自责任明确的管理机制。1996年,美国可持续发展总统议会(PCSD)将EPR改为“延伸产品责任”:“延伸产品责任是一项新兴的实践,在延伸产品责任体系中,制造商、供应商、使用者以及产品处置者将共同承担产品及其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责任。延伸产品责任的一个目标就是识别生产链条上那些最有能力改善产品环境影响的参与者。该责任主体视情况而定,或者是原材料的生产者,或者是最终用户或者其他。”[5]
1.3日本
由于日本是一个少资源的岛国,所以日本很早就提出了“环境立国”之路,并率先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目标。日本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家电循环利用法》,这部法律以电冰箱、电视机、空调和洗衣机四种电器为立法对象,规定了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的责任。另外,日本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循环发展和资源再利用的法律法规,如《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家用电器回收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在上述立法的基础上,日本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效果明显,2003年日本回收家电900余万台。资源回收利用率如空调为78%、电视为73%、电冰箱为59%、洗衣机为56%。在设计产品时考虑环保和回收方便,与1983年相比,电视机上的塑料种类由13种减到2种,零件数由39件减到15件,从而加快了回收的分解速度[6]。
2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
2.1现有法律体系
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起步较晚,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第一次将固体废物纳入法制管理范畴,这部法律涉及的固体废物范围较广,既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同时也包括电子废弃物,这部法律体现了固体废物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为以后的电子废弃物管理奠定了基础。2006年2月28日颁发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我国针对欧盟RoHS指令的重要贸易对称性举措,被称为中国的RoHS指令,主要对电子电器产品生产阶段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减量化控制。2007年5月1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公布)开始施行。该办法对包括电子废弃物在内的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活动进行规范。2008年2月1日《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9月7日颁布)开始实施。该办法对电子废弃物的产生、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规范,以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充实了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该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规定了我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等制度。
2.2发展方向
我国的电子废弃物管理起步晚,进度慢,虽然在立法层面上已经提出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末端治理等一系列理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实践时间短、缺乏经验,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为进一步提高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效果,必须从以下4个方面继续深入,逐步完善管理体系:
1)增强消费者自觉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到目前为止,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是以政府强制性管理为主。这虽然符合目前我国环境管理和电子废弃物管理的实际,但是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涉及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处理等多个方面,其复杂性决定了单靠政府的强制管理是很难实现管理目标的,还需要政府、生产者、消费者、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各方的共同合作,进行合作治理[7]。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两个方面提高公众参与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充分认识到随意丢弃、填埋、拆解电子废弃物的危害,提高公众自我素质,自愿回收废旧电子电器。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德国模式,由消费者支付分担一部分回收处理费用,并制定激励奖惩制度,特别是应该提高处罚力度,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公众认识到自觉回收电子废弃物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必须执行的。
2)建立健全回收网络前面提到过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消费者自觉回收意识。不过再好的意识必须以健全的回收网络做保障,没有完善健全的回收网络,即使消费者有意回收废旧电子废弃物,但苦于无处回收、也将随意丢弃。目前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网络比较残缺,笔者建议可以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工作赋予环卫部门或居委、村委等网络布局较全、覆盖面较广的部门执行。可以建立预约取货等方法为消费者回收电子废弃物提供便利。这样的疏导方法既方便了消费者,又提高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率,保护了环境。
3)建立电子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电子废弃物流转程序目前我国在危险固体废物转移处置过程中实行的五联单制度(跨省七联单),有效监控了危险固体废物流转处置的全过程,运用比较成功,可以借鉴用来监控电子废弃物的流转过程,通过联单制度,全程掌控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处置等全过程,便于管理部门监管。
4)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电子废弃物处理产业化德国的电子废弃物处理产业化和竞争机制是一个很好的典范,该模式既减轻了政府压力又刺激了企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电子废弃物管理体系的运作效率。我国应在行政许可政策的指导下,由生产商、社会、民间团体等主体建立废弃物回收、运输、处理企业,生产商以合同形式委托回收处理公司和第三方物流公司代其履行收集、运输和处理责任。处理商在产能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电子垃圾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因此形成相互竞争,竞争的结果是处理费用降低[8]。本政策的关键之处在于政府行政许可对处理企业数量和选址的控制,保障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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