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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消防方案

建筑施工消防方案

建筑施工消防方案范文第1篇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徐圩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夏季来临,建筑工地施工存在汛期、极端天气、高温、火情等诸多不利因素,时值施工高峰期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江苏发展大会、厦门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和党的等一系列重要会议召开,安全生产十分重要。为认真做好夏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市安委会和市消委会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决定开展夏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大检查,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部门、各企业要切实重视夏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排查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查找安全生产和消防重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帮促。通过全面提升责任主体的防汛防暑防火等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

三、检查内容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和《消防法》、《2017年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xx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检点:

(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工地彩钢板临时房屋的材料易燃性,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阻燃、不燃性;现场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并进行监控,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易燃和可燃材料堆放、存放是否符合要求。工人宿舍和办公场所电气设备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电线私拉乱接、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液化气。施工现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配足灭火器并保持完好有效,是否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消火栓配置是否完全、水压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文明施工管理和“创文”执行情况。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情况,围挡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围挡公益广告面积是否达标。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是否实施硬化处理,所有车辆出入口是否设置冲洗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冲洗。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建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或建筑垃圾堆放及覆盖是否符合要求。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是否到位。临时设施搭设合理,环境整洁有序。

(三)危大工程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把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作为建筑施工现场的重点难点摆在突出位置,重点管理。各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实施动态监督,并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重点排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高大模板及外架坍塌、深基坑及高边坡坍塌等重大危险源,以及洞口、临边等易发生高处坠落的部位的有效预防措施情况;施工现场电焊气焊、起重、登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四)防暑降温,防汛抗台措施是否到位。重点排查脚手架搭拆、施工用电、塔吊电梯、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维护,以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施工单位是否制定防暑降温措施,避免职工长时间在阳光直射下作业,气温超过35度时必须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四、检查活动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1日-5月31日):夏季期间,各在建工程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组织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及消防自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列出清单,逐条整改,建立台账。确保检查不留死角、全程不走过场、整改不留后患。其中创文任务要在5月底之前完成,6月份开始形成长效机制。

(二)检查督查阶段(6月1日-10月31日):市城乡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也应组织辖区内大检查活动。

(三)总结考评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市城乡建设局对夏季安全和消防工作大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并形成长效机制。

五、检查要求

(一)保持清醒认识

各建设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讲政治、有担当,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危机意识,做好做实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安全生产检查不落实,职责履行不到位,而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和因此造成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实行安全生产问责,触犯法律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二)抓住关键,坚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建设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这一关键,综合采取行政处罚、信用管理、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督促企业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对安全检查应付了事,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治不到位的企业,要严格实行惩戒措施,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上限处罚。

(三)明确工作责任,严格督导检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工作责任制,排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每月24日前上报当月工作情况,11月中旬报送工作总结。市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工作,并将督查通报抄送属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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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消防方案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排除社会单位建筑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使全县社会单位消防设施验收前检测率达100%,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在用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率达100%以上,新、改、扩建建筑工程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率达100%,全县建筑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率达到100%。确保社会单位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有效促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面提升,火灾防控基础不断夯实,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较大以上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推进,成立县建筑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三、时间、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行动时间

2月15日至3月20日。

(二)整治行动范围

全县新建、改建、在建工程工地、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

(三)整治行动重点内容

1.在建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检查;施工场所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2.建筑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是否完好有效:①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②建筑行业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闭)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运行,防火卷帘、防火门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⑤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5日—2月20日)。召开全县建筑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各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整治重点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查自纠方案,对建筑行业消防安全大检查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现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二)排查整治阶段(2月21日—2月29日)。由县消防大队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监督管理局、城乡规划局、房产管理局等单位配合完成全县所有建筑行业的排查整治工作,彻底查清建筑行业的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全部造册建档登记,如实记载排查建筑、场所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基础台账,并存档备查。

(三)重点治理阶段(3月1日—3月12日)。县消防大队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监督管理局、城乡规划局、房产管理局抽派工作人员组成工作检查组,对全县新建、改建、在建工程工地、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建筑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面对面地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落实建筑行业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和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并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按期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消防大队要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实施。

(四)检查验收阶段(3月13日—3月20日)。由县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对全县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并列入本年度构筑“防火墙”工程、消防安全“五大”活动考评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县消防大队、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监督管理局、城乡规划局、房产管理局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确保形成执法合力。

建筑施工消防方案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建筑施工消防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平安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建设系统拉网式的消防安全生产大检查,系统排查消除建设系统火灾隐患,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增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意识,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局成立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由朱坚国局长任组长。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四、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在建工程施工图纸是否通过建筑消防设计审查;

(二)施工现场外墙保温系统和外墙装饰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立面改造工程是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三)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幕墙子分部工程在施工阶段的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电、气焊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及操作现场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五)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用气与员工住宿部位是否分开;

(六)是否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含自行组织培训和参加统一培训的情况);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开展演练工作;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情况;

(七)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八)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推进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网络、燃气企业消防力量建设、站内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五、工作安排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从2011年9月12日起至12月31日,共分四个阶段,为期四个月。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做好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方案制订工作。各单位的整治方案于9月26日前报我局建筑业处。

(二)集中排查阶段。各地要根据制订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对排查过的施工现场和社会单位要建立台帐,掌握底数和火灾隐患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根据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情况,各地要组织精干力量,开展隐患整治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消防安全。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地要将大排查大整治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我局建筑业处。

(四)工作总结阶段。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情况,查找不足,研究并制订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把扎实做好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摆在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突出位置,采取强有力措施,抓好防火安全大检查。

(二)务必认真自查。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要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并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消防方案范文第5篇

对于现代建筑而言,无论居住型建筑或是生产型建筑,消防系统始终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现在很多地区的建筑工程机电施工中,对于消防系统的机电设施安装与施工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建筑服务中存在有重大的安全隐患。主要是在于:(1)消防系统机电设施设计中存在问题。最突出的两个问题是,对消防负荷估算不足以及对机电设备选型不足。建筑的消防负荷计算的不准确可能导致消防设计中对于管径设计、泵的选型、消防设施位置的设置等存在有缺陷,如某地高层建筑,按照消防负荷需求,应设计DN不少于65mm的消防管路才能保证有效的消防供水,但实际选用了50mm的消防管路,最终在发生火灾时由于水量的不足而导致火灾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而对于承担消防系统管路中水压供给的泵组而言,其型号选择错误则有可能造成消防系统完全瘫痪。特别是对于现代城镇高层建筑而言,机电设备尤其是泵组的选型不当极容易造成高层消防管路中实际水压不足的情况,而这个恰恰是当前高层建筑机电设计的难点:大功率的泵组所对应的机械成本和维修保养费用过高,而低功率的泵组无法满足实际的消防用水需求;(2)消防系统安装问题。在消防系统安装过程中,为了避免消防系统渗水或管壁凝结水滴对其他电气设备以及线路的损害,一般将其线路单独设立,从而导致在部分建筑内管线布置相对复杂,而在过多管线、过多拐角的影响下,管内阻力过大,导致实际上管路水压达不到设计需求;(3)电气系统安装施工。对于电气系统而言,其所涉及方面相对较广,特别是需要与整个建筑配套系统负荷相协调。而在当前的建筑施工中,电气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不协调性已经越来越突出,并且严重影响到了整体建筑功能实现。如用电负荷。对于建筑的用电负荷的计算直接影响到了电气线路的选型与配电箱、设施的选择。特别对于居住型建筑而言,由于内部居民对大功率电器的不断使用势必要对设计的电气设备负荷提出挑战,而导致供配电设备负荷过高的问题。

2建筑工程机电施工管理优化

2.1施工方案设计优化

对于建筑工程机电施工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优化主要包括对线路的布置、机电设备选型以及施工技术的优化等。如对电气总线与分线的布置、通风与除尘管路的布置、消防管路布置等进行整合、优化,避免过多的枝杈拐角等。

2.2施工过程控制

主要包括对材料的控制、对施工方案的执行以及加强对施工的检测与监管等。施工机电设备以及材料的入场应该执行严格的台账制度,通过定员定责的方式来实现对施工材料质量的控制,而同时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的监管作用,通过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与监督管理实现对施工方案的严格遵守等。

2.3施工竣工验收

对于机电安装施工的验收要着眼于对机电系统的调试与测试检查。测试主要分为线路的完善处理,对通风、电力、照明、消防等系统的服务质量测试,对装修期间工作的监管以及对整体系统的机电调试与检测检查等。然而,建筑工程机电施工的验收由于存在有部分隐蔽工程常导致施工竣工验收往往达不到实际的需求。因而在现场管理中,应该根据工程的持续进行分批次的验收,切实保证机电安装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