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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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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的可能性

保险投资的可能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意义;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品种也越来越多样化,保费收入连年递增。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这几年保险业的经营利润越来越低,特别是近年来在全球发生的巨大的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对世界保险业的利润是一大重创,这使得投资的重要性在保险业中愈显重要,因为投资不仅是保险业继续正常运转的基础,而且是保险业一个必不可少的利润增长点,因而如何很好地运用这些资金是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一个课题。

一、保险资金投资的意义

一般而言,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机构投资者,而不是个人投资者。从国际发展趋势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各类外部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重迅速增大,如美国保险公司的证券化资产已超过80%。因此保险公司已成为发达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保险资金投资对保险公司及资本市场均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保险资金投资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1)保险资金投资增加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保险资金是发达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相比于财险公司而言,寿险公司因为其经营业务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更是为资本市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例如,在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保险公司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最重要的持有人。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刺激并满足资本市场主体的投资需求,改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刺激资本市场主体的成熟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2)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要求拓展了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保险资金运用要求符合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等原则,其中盈利性是目标,安全性、流动性是基础,因为保险资金担负着随时补偿灾害损失和给付保险金的任务,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应付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的投资过程中对股票指数期货、期权等避险工具的需求非常强烈,而这些需求是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而且机构投资者占主体的市场是崇尚长期投资、战略投资的市场,因此,保险资金投资能够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保险资金投资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1)保险资金投资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充足是对保险公司的最基本要求。随着我国保险公司的增加,特别是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保费的降低,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使承保利润明显下降。我国当前的保险资金多为长期资金,特别是人寿保险资金,有的长达三四十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如果把这笔资金大部分存放于银行,通过银行利息保值、增值,就可能使保险业务入不敷出,如由于我国近十几年来利率持续下降,使很多公司的原有业务出现亏损,因此如何很好地利用保险资金以增强企业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统计,2005年全年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高于6%,单家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的最好成绩高达20%。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较于国际保险业还是很低的,因此,保险资金入市,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新业务,提高投资收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保险资金投资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保险资金是一种特种资金,专门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收益。由于保险责任是连续的、不确定的,随时可能承担各种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时,要全面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将保险资产进行合理投资,使资产与负债想匹配,增强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保险投资收益为公司降低保费提供了可能性,而保费的降低有助于提高保险的深度,激发市场的潜在需求,增加保费收入,改善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增强保险公司竞争力,使保险行业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状态。

2004年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正式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投资者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底,保险资金投资证券的投资基金总额达1099.2亿元,比2004年同期增加63.3%。保险资金投资在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空间扩大的同时,也使各保险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因此如何防范投资风险是保险业面临的另一重大课题。

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防范

任何一项高收益的投资总是与高风险相联结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是很发达,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因此其潜在风险更不能低估。对于刚刚可以入市的保险公司来说,尽管新政策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加大了潜在风险。笔者以为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要考虑以下问题以进行风险防范。

1.合理安排投资期限,加强资金的流动性。任何资金在投资时,都要遵循收益性、流动性及安全性原则,但是保险资金在投资时对资金的流动性要予以特别的关注,这与保险资金的性质有关。

保险企业的资金与其他行业的资金一样来源于两个方面,即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及企业的负债,企业的股本是不可赎回的,故可以进行长期投资。但是企业的负债则不然,除了应根据其偿还期的长短进行不同的投资外,作为负债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的赔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能满足上述赔付需要时,则必须以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因此而承担的损失,就是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或者表现为以较高的成本借入资金或者表现为将投资提前回收而发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承担损失外,严重的还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声誉。因此保险公司在对外进行投资时应对企业资金来源的风险结构进行重点分析研究,合理安排投资期限,使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确保资金的流动性。

2.进行分散投资,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率。在资本市场,安全性和收益率是一对矛盾,一般而言,注重安全性的投资的收益率不会太高,而高收益通常是与高风险联结在一起的。对于保险资金来说,因为其投资资金的很大一部分来源是负债,而负债又是要偿还的,故资金的安全性是其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但是如果当被保险人所受到的风险损失的赔款超过其所缴纳的保费时,对收益率就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时,要兼顾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率,这就要求企业不能将资金过分集中地进行投资,而是要兼顾安全及收益,进行分散投资,即将资金投入不同的行业、部门、地区,或者进行不同的投资组合,如同时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以分散风险。

当然根据现资理论,任何投资都不可能实现最优的投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只能在三者中达到一个平衡,即在某一目标最大化的前提下,力争使其他目标朝最优的方向发展,使其综合收益最高。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投资的根本目标,以寻求最佳的投资组合。

3.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法有以下三种:一是保险公司自己作为机构投资者,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二是保险公司将资金委托给其他投资主体进行投资;三是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从事证券投资。

保险投资的可能性范文第2篇

保险投资是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过程中,将积聚的闲散资金合理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由资本金和保费收入构成,其中可用于保险投资的基本上是资本金、准备金〔按比例从保费收入计提〕和承保盈余三部分。由于保费收支所存在的时间差和数量差,使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暂时闲置资金,为保险资金投资创造了可能;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及自身职能的履行,使保险资金投资成为必然。

(一)保险投资发展的内在动因

1.保险投资可以减少保险市场因竞争加剧,而导致保险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下降的程度。

保险公司的业务大致分为两部分:承保、投资。从发达国家成熟保险业的情况看,承保利润为基本持平或亏损,主要作用是吸纳资金;而投资利润决定了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在1975~1992年间,除日本和德国以外,其余几国平均承保利润均为负数,保险公司主要利润来自投资收益。

2.保险投资可以加快保险资金积累,提高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由资本金和公积金构成。保险投资获得的利润,一方面可以按比例计提公积金,成为保险公积金积累的间接源泉,提高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做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认许资产和负债之差不满足保监会要求的数额时,保险投资利润的一定余额可以转为扩充资本金,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壮大提供了资金准备。

3.有效的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可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现阶段市场经济环境下过高的费率,无疑会影响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通过保险投资活动,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赢利能力,为降低保险费率提供物质条件。这样既能发展壮大保险企业自身经济实力,提高其收益,也能降低保费,提高保险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保险投资发展的外在动因——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使得各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以及股票发行的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加,使保险投资有了更多可选择的客体;另一方面,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占有率也稳步上升,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不仅了扩大的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还降低了资本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

二、我国保险投资现存的问题

我国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始终保持了平均30%以上的高速增长。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保险业资产总额为9122.84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但在高速增长的背后隐忧亦存。投资收益率下降是保险投资中最突出的问题。

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下降的表现:

第一,保险可用资金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矛盾突出。

从国际保险市场看,保险投资采用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安全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投资方式,按照收益性、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基金进行投资组合。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同业拆借和保监会同意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虽然保险基金能进入国债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但受到交易品种、交易额、交易环节及市场本身发展程度的制约,难以进行现券交易,缺乏流动性,也制约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

第二,保险资金利用率低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投资结构不合理。

在发达国家,保险投资率一般位于80%以上,寿险的投资率可达到97%。以美国为例(见表2),而我国保险投资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限于银行存款,资金投资运用率很低,结构单一(见表3)。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经整理得到

1.从表2中可以看出,1993-1997年这5年间,美国寿险公司的投资中,证券投资所占比重达70%。其中,政府债券在投资比例中呈减少趋势,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比例在逐年上升;抵押贷款比例下降,保单贷款和不动产保持稳定。1997年,资产结构比重依次为:公司债券、股票、政府债券、抵押贷款、保单贷款和不动产。

2.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保险投资所占比重不到50%。在保险投资中,国债投资的比重较大,在投资比例中呈逐年减少趋势;证券投资基金比重较小,基本保持稳定,其他形式的投资在逐渐增加。

3.两表对比分析可见,美国寿险公司以证券投资为主;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其资金运用的一半以上。这种保险投资结构使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与国外产生很大差距:美国、英国等西方保险公司1975—1992年的年平均投资收益率在8%—12%之间;而2002年我国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仅为2.97%,投资收益率很低。

由于资金无法充分利用,巨大的资金余额正处于低效益的空转状态。同时,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比例过大,证券投资基金的比重过小的投资结构,也不利于保险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和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

第三,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严重不匹配。

资产与负债的匹配一般是指投资资产与对投保人负债之间期限结构的配比关系,包括资产与负债期限不匹配、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与保单预定利率不匹配等。资产匹配的最基本要求是构造一种资产结构,保证在任何时候资产的现金流入与负债的现金流出相对应。如果这种对应不能实现,就会产生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导致保单偿付发生困难或资产预期收益受到影响。

寿险资金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安全性高等特点,因而在我国现今这部分资金比较适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房地产等。财险资金期限相对较短,流动性要求较强,比较适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高的投资品种。目前,由于我国比较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使得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四,保险公司资金受到银行利率影响,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

由于我国保险投资中利率产品的比例过大,利率变化对保险投资收益影响很大。尤其是近几年来,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低银行存款利率,使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高于存款利率。目前5年期存款利率仅为2.88%,而保险资金平均成本高达6.5%,保险资金大量存于银行产生了较大的利差损。这使得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面临较大的利率风险。

三、充分利用外在动因,使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互动结合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保险投资,从各国保险业的投资结构来看,证券投资在保险投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资本市场成为保险投资的重要场所,保险投资也成为联系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重要纽带。

(一)我国已从宏观层面把资本市场作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领域

保险投资的渠道狭窄,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也影响了保险投资的收益率。从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对资金运用渠道的规定来看,一般对保险资金入市的限制比较宽松。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践看,我国也正在开始把资本市场作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领域。1999年10月,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根据当前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规模,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5%。新《保险法》将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修改为第105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留下了空间。2004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表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方向和趋势已非常明确。

(二)资本市场提供多种信用形式,为保险投资结构的合理配置奠定基础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由于投资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而资本市场上多种投资工具的选择,使保险投资可用空间增大。保险投资在资本市场上可选择不同期限、不同性质、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证券组合。既能满足不同性质和期限保险资金的需要,达到资产负债匹配;又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形成一个合理的投资结构,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三)保险投资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保险业务的特性使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长期稳定的投资基金,成为资本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业通过吸收长期性的储蓄资金,并按照资产匹配的原理直接投资与资本市场,实行集中使用,专家管理,组合投资,可以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即增加了资本市场资金供给,又刺激了资本市场筹资主体的资金需求,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规模。

保险公司通过承购、包销、购买参与一级市场的发行和做为机构投资者参与二级市场的流通,以其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通过经常性的调整投资资产组合,实现受益最大化。这不仅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削弱投资者操纵市场的能力,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且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和市场效率的提高,从而实现资本市场发展和保险投资收益提高的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

总之,中国保险业要发展,不仅要发挥好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还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好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加大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的力度。资本市场要利用保险投资的有利条件,盘活资金,产生效益。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最终达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双赢”的目的。

参考书目:

《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运用:开放与投资安全》作者:张洪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年6月第1版

《现代保险企业管理》作者:董昭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作者:魏巧琴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

保险投资的可能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型寿险 投保人 风险承担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为了提高寿险产品投资功能以增强产品竞争力、转移寿险公司投资风险,再加上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寿险产品发生了重大的结构变迁,完成了从以保障功能为主的传统型产品向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产品的过渡。新型保险产品是指新型分红保险、变额寿险、万能寿险等投资型险种。投资型寿险既有保险的保障功能,又能实现投保人投资的意愿,同时还可以规避利差风险。投资型寿险比传统寿险更注重投资收益,投保人在享有寿险公司专业化和规模化投资所带来的更高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风险承担

(一)分红保险投保人的法律地位

分红险仍属于传统固定预定利率的寿险产品,只是比传统寿险多了分红功能。分红保险产生利润的来源可以分为:全差分红与部分差分红,其来源可能是利差、死差、费差、其他差中的一种或多种。从总体上看,保险公司的年度可分配盈余去向有三个:第一,支付给保户的红利;第二,提取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第三,剩余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其中,提取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在弥补应支付给保户的分红缺口后,剩余部分最终转换为公司净利润分配给股东。这样,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在公司利润分配上和股东就成为一对矛盾体,股东享有信息优势和公司控制权,因此,如何保护处于弱势的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享有分红的权利,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二)分红险投保人面临的风险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有没有红利可分都属正常,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利差、费差和死差,而“三差”中对利润影响最大的是利差,也就是说,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和经营费用在红利分配中起关键作用。分红账户的盈余将影响客户的利益,为了保证客户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必须实现分红保险的独立核算。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分红保险是无风险资产和风险性资产的投资组合。保单持有人将一部分风险性资产转移给保险人,收取预定利率回报率,这部分是无风险资产;同时将另一部分风险性资产留给自己,即保险公司对保单分红不确定,分红多少不确定,这部分是风险性资产。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风险承担

(一)万能保险的性质

万能寿险的设计思想来自于将终身寿险:保单保险金额中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净风险保额分开来,将其设立为两个账户。投保人购买了万能保险后,保险公司即为其建立一个万能账户。万能账户是实现产品“万能”功能的平台,其账户价值核算、费用收取、保障成本、收益增长等无一不通过账户实现。客户持有万能保单的利益就体现在对万能账户的利益的所有权上,投保人可以依法对自己的账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万能保险中投保人面临的风险

万能寿险集保障与投资于一身,更大程度地满足了客户需求,并且与一般的寿险产品相比具有保额自主、投资保底、账户透明、提取自由等特点,综合了其他险种的优点。但是,万能寿险属于寿险产品中的高端产品,其内涵和经营操作的复杂程度不为许多客户所了解,甚至人在营销产品时对万能寿险也不了解,因此会产生诸多风险:

利率风险。万能寿险产品有一个特点:下有保底,上不封顶。正是这个保底,使万能寿险存在潜在的利率风险。目前,我国寿险公司一般的保底收益都在年收益1.75%~2.5%。可是,由于万能寿险期限较长,收益率的保底却隐藏着利率上调的风险。若利率上调幅度较大,投保人可能会退保,但实际上退保的成本,特别是投保后前5年的退保成本很高。投保人投保万能寿险后,保险公司会立即从中扣去保单管理费、贷款账户管理费、附加险保险费等等,这些费用占前三种保费的比例相对较高,尤其是第一年要占到当年保费的60%~70%。因此,在保单前期用于投资的保费很少,对投保人来说,若前3年退保会遭受很大的损失。

资本市场风险。与其他新型寿险一样,万能寿险的投资依赖于资本市场的运作收益。而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属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的不成熟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资本市场自身就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这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尽管万能寿险产品收益上不封顶,但其实这个“顶”已经受到了很大限制。

四、投连险产品的风险承担

(一)投连险的性质和法律属性

投连险的法律属性取决于其运作原理和产品功能。该种产品至少包含两个要素:第一,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二,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二)投连险中投保人面临的风险

客观市场风险。投连险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风险保费和基本费用之后,全部进入独立账户用于购买投资组合单位。这种运作模式相当于投保人的部分保费被用来投入资本市场投资,投保人也就成为了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投资利益。

主观风险。投连险的风险具有多重性,且在分配上打破了传统寿险风险全部转移给保险人的风险分配机制,实行保险风险与投资账户风险区别对待:对于保险风险,仍全部移转给保险人;对于投资决策风险、账户风险和人风险等主观风险实行“背篓原则”,由投保人承担。也就是说,在与投保人投资利益相关的投资账户的风险中,投保人既要承担客观风险,又要承担主观风险,这无疑加大了投保人的风险负担。

五、结论

新型寿险产品的法律属性比较复杂,投保人在新型寿险产品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机制不完善,加上销售人员的浮夸宣传,都可能置投保人于不利的位置,从而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新型寿险产品的属性没有理清、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保险产品的投保人风险承担远超乎普通人的想象,将影响到这些保险产品的销售,进而可能影响到保险行业的形象。

参考文献:

[1]丁昶.中国分红保险的机理与制度框架[J].保险研究, 2009,(6).

保险投资的可能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政治风险;立法

【中图分类号】F840.6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8—0143—04

2011年新年伊始,利比亚局势紧张,战火方炽,持久化、长期化态势明显。事件爆发后,我国进行了大规模撤侨行动,撤回大部分在利中国侨民。然而我国在当地的75家投资企业,50余个各类承包项目,高达188亿美元的投资却损失惨重,工厂、工程项目工地几乎均沦为战火纷飞、弹痕遍地的战场,甚至被炮火夷为平地。损失发生后,仅有两家企业——葛洲坝集团和中建材集团从承担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处,分别获得了1.62亿元人民币和4815万元人民币赔款,其他73家由于未曾投保故而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对投资国而言这种损失自然令我们心痛之至,这也引起我们进一步的思考:投资国如何保护海外投资,企业如何规避海外投资风险?这就涉及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要

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会面临很多风险,风险学家将这些风险分为投机风险和纯风险。投机风险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可能产生利益,也有可能造成损失,商业风险属典型的投机风险;而纯风险只意味着损失,政治风险属典型的纯风险,一旦发生只可能导致损失。虽然迄今为止,人们对政治风险的定义莫衷一是,但普遍认为这种风险的发生源于东道国的法令或政府行为,如东道国对外国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东道国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或合法收益汇回本国;东道国发生、暴动而使投资者无法继续经营等。这些风险往往使得投资者利益遭受巨损,而由于引起损害发生的东道国政府和利益受到损害的海外投资者具有不平等的地位,投资者作为“私主体”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得救济,在外交保护遭受严格的法律限制和现实障碍时,投资国鞭长莫及难以采取其他有力措施对海外投资提供保护。二战后,美国在“欧洲复兴计划”的投资保证方案中提出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即由国家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政府支持的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如果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而使海外投资者遭受损失,则先由该国内承保机构补偿其损失,该机构在补偿损失后便取得代位索赔权,然后再根据双边的投资保证协定(BITS)向引起政治风险发生的东道国政府追偿。这种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已被各主要资本输出国广泛应用,被公认为是当今促进境外投资和保护国际投资的通行做法和有效制度,并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图1为海外投资保险运行图:

该制度嫁接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运作模式,以国内法为依据,由政府设置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专门从事政治风险保险业务,借助于保险合同原理,依托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以实现代位求偿权为基本手段,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防范和事后补偿设定在法律(国家的条约义务)的框架下,将东道国的政府行为约束于国际义务范围内,将求偿主动权合法地掌握于投资国手中,巧妙地绕开了东道国对投资企业的管辖权和投资国对投资者的保护权之间的冲突,对本国的海外投资予以间接保护。事实上,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东道国索赔的过程,其实也就是投资者通过法律程序间接进行投资保护的过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设计实现了从投资者私力救济到投资国公力救济的转化。

国际投资法视域中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既涉及国内法律规范,又涉及国际法律规范。从国内法角度来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主要的发达国家,如美、日、德、澳等国都有相当完备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大部分国家国内法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须和国际法意义上的该制度相结合使用。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主要从事三种政治风险的保证,即战乱险、征收险和汇兑险,个别国家还设置了政府违约险。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双边投资协定,二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双边投资协定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双边条约,在内容上虽然不单单只涉及海外投资保险,但其中的“双方互相承认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条款,却恰恰是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的代位求偿权的唯一依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建立了世界上最大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从机构的设立宗旨来看,该机构具有去政治化倾向,为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并对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进行“拾遗补缺”,在国际投资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二、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评价

从业务角度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该公司是由国家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包括征收险、汇兑限制险、战争险、政府违约险和承租人违约险,其中前四种纯属政治风险,第五种险别语焉不详。从表述看,“承租人违约指承租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不能向被保险人或出租人支付《租赁协议》下应付租金的行为”,当属商业风险。但根据国际直接投资实践,笔者认为其既有可能是商业风险又有可能是政治风险。投保人包括三类: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是在境外注册成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其实际控制权由中资法人掌握;三是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法人和自然人。承保的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租赁交易合作经营、产品分成、管理合同、技术服务等。赔偿比例不超过损失的90%。自2003年承担第一笔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随着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迅速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然而与我国企业快速扩大的海外投资规模相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相当低,2010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金额120.6亿美元,责任余额为173亿美元,占全国2010年非金融类海外投资余额的比例为5.68%。由此可见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量还是相对较低,这不利于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

综合我国保险业立法和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相关立法缺位

目前我国所有的法律,包括2009年2月新修订的《保险法》都未涉及海外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的业务运行完全依赖于2003年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的海外投资保险的《海外投资投保指南》。而该指南是嫁接商业性保险的运行模式来实现政策性保险的目标的,按商业性保险的业务规程来完成对海外投资保险实务的指导显然有些力不从心。指南的制定者——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虽然承担了政策性业务,但它只是一个企业,无法起到立法主体应有的作用,它也不可能成为立法主体、代替立法主体。企业的业务指南只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从法律性质上看更像是格式化、规范化了的要约,在投保者接受之前不具有约束力,不可能像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样高屋建瓴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从企业的本质看,企业的本位目标是营利,担负政策性保险重责的中国信用保险公司需要参照美国的OPIC(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在企业宗旨中明确自己的目标主要不在于营利。此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规则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和监督依据,容易造成其政策的滥用。立法的缺失,使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处于一种不透明、不公开的状态。

(二)操作规范笼统,缺乏具体性

目前可以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有关文件即《海外投资投保指南》和《海外投资保险实务》,而投保指南在险种设置上较为笼统,鲜有例外情形,而且缺少总则性质的有关概念解释、计算方法等核心而具体的问题。第一,征收险承保范围只包括了直接征收的损失,未涉及间接征收损失,而就目前的国际投资的实践看,直接征收趋于遁形,隐蔽的间接征收却日渐凸显;第二,汇兑限制险中未具体限定禁兑的对象;第三,战争险对于战争地点的确定较为狭窄,仅限于投资所在国,不能充分保障战乱影响而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能正常经营企业的利益;第四,违约险中,要求东道国政府的违约行为与执行仲裁裁决行为同时具备,条件过于苛刻,使得该险别承保范围骤然缩小,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协议的救济方式限定于仲裁,且未考虑到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受理而不做出仲裁裁决的情形;第五,承保机构的设置、投保人的资格条件、承保范围、保险期限及费率、损失赔偿等主要内容规范过于笼统,没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可供参考,以至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所进行的海外投资活动仍然游离于国家保险机制之外。从《投资保险实务》看,投保企业普遍报怨审查条件苛刻,程序不透明、繁琐。

(三)业务范围有限,使得部分海外投资投保无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承担的是出口保险,涉及业务包括机械、电子、汽车、高新技术、纺织、钢材、农产品等,还包括住房、电信、水泥厂等海外工程承包项目,而承保的海外投资业务非常少,主要为采矿和制造行业。而我国海外投资项目却相当广泛,因此大量的行业无法投保海外投资保险。

(四)国家对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监管存在漏洞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组建方案》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公司进行监管”。建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初衷在于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属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其他业务。在其他国家专门立法构建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完善的今天,我们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仅作为一个保险产品经国务院批准而得以经营,可见国家对其极为不重视。保监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曾过6个批复,但均是关于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方面的,只字未提海外投资保险,可见保监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海外投资保险法律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必须尽快确立并且日臻完善才能适应我国迅速增长的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

三、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宏观构想

从理论角度看,海外投资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从实施运行看,海外投资保险关系已成为一种典型的保险合同关系,由于不属于现行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故而只能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原则进行调整;从当事人权利义务角度分析,与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相比,投保人相对处于劣势,在合同条款的拟定上没有话语权,合同法虽对格式条款做了不利于强势一方的权利划分原则,但在专业性极强的政策性保险领域显然无能为力,难以实现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维护。因此,需要制定系统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法才能切实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同时实现海外投资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的职能。从我国的海外投资事业现状看,我国海外投资的规模已经和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相当,但我国处理海外投资风险的能力堪忧。一方面,我国海外投资在发达国家的主要担忧是保护主义情绪,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主要障碍是政治风险和监管风险,部分国家还有较高的战争和政治暴乱及恐怖主义袭击风险;另一方面,我国投资者投保意识欠缺,对政治风险和监管风险的认识程度还比较低,在做投资决策时,往往还是把大多数精力放在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市场条件、劳动力的供应、素质和成本、基础设施条件以及整体的政策、法律环境等方面,政治风险往往被忽视。

基于以上缘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制的构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需明确立法原则

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府支持原则。海外投资保险从性质上看属于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属于政策性金融的一部分,而政策性金融是国家履行国家职能的行政的手段之一,通常是由国家实现的。纵观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无论是采用何种形式,政府支持都是必要的基本原则,我国自然也不能例外。二是“防范第一,补偿第二”原则。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虽嫁接于商业保险的损害赔偿原理,但其功能不应仅仅在于赔偿,比赔偿更为重要的是风险的防范——来自于国家和投资者双方对风险的管理与防范。三是政策导向原则。我国应结合海外投资投保指南,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扶持、重点关注。

(二)就立法前提看,需处理好几组关系

一是目前和长远的关系。目前的即期目标在于保护海外投资,而长远的远期目标却在于国际市场的整体布局。因此,我国既要考虑如何保护海外投资,又要注重国家国际市场战略的全面推进和实现。二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关系。考虑不同地区的产业特征、外资政策和潜在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海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三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海外投资保险对于海外投资的保护作用显而易见,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高度抽象的,但在某一地区海外投资保险的具体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引企业在对风险评估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投保。

(三)就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而言,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需制定上位法

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投资法》,作为我国调整海外投资的核心法律,并以《海外投资法》为基础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包括海外投资保险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结构完备、内部协调的海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四)建立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尤其是政治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一方面,需要通过国家驻外使领馆所设立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海外投资市场信息服务中心等,向海外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的投资情报与信息;另一方面,需要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教育与宣传,尤其是在中小型海外投资企业中普遍推行。

保险投资的可能性范文第5篇

    采用这种策略所付出的代价大小取决于投资风险的大小。当资源有限,不能实行减轻和预防策略,或投资风险发生频率不高,但潜在的损失或损害很大时可采用此策略。投资风险转移策略可以分为财务性投资风险转移和非财务性投资风险转移。

    1.财务性投资风险转移。财务性投资风险转移可以分为保险类投资风险转移和非保险类投资风险转移两种。

    (1)财务性保险类投资风险转移。财务性保险类投资风险转移是转移风险最常用的一种方法,是指投资者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通过签订保险合约来对冲风险,以投保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到其他人身上。根据保险合约,投资风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将承担投保人由于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从而将投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