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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范文第1篇

镇地质环境脆弱,易发生地质灾害,山体滑坡、危岩崩塌等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有效防御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县镇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二、预案的原则

地质灾害预案的编制,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分村管理责任制。

三、基本情况

(一)镇距县城15公里,全镇幅员面积189.05平方公里,管辖23个村,3个社区。其中有13个村34个组受地质灾害不同程度影响,纳入县级监测点的37个地灾点其中有2个属市级监测点。经地勘单位实地调研,部分村属历史老滑坡体,每年时常发生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外,其他均属煤矿开采引起的地面开裂、沉陷,山体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

(二)引发区域内地质灾害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周期性降雨量多;二是因煤矿不断开采引起滑坡、地裂、地表突然沉陷;三是因房屋地面开裂引起房屋倾斜、墙体开裂、地面沉陷等,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

四、组织指挥与职责分工

(一)防御组织。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镇人民政府防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的办法执行,并成立镇地质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和防灾成员单位领导组成指挥部。具体如下:

(二)带班领导。镇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带班领导制。带班期间领导不得离岗外出,特殊情况需外出的带班领导,应提前48小时作好带班交接工作。同时得经指挥长批准,避免因工作的失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职责和分工。镇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由党委书记任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地质灾害防御,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实施地质灾害防御预案。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防灾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地质灾害防御、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镇人武部:在镇人民政府及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当地的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镇自然资源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动员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内可能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而危及生命安全的群众迁移到安全区.加强对灾害区域内预防工作的指导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因地质灾害给群众带来的损失。建立地质灾害点监测运行机制,保证预防措施有效性。

镇民政办: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做好抗灾救灾及灾民的安抚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

镇财政所:增加对地质灾害防御区域工作的资金投入,储备地质灾害防御经费,做好抢险、救灾期间所需资金准备。

镇派出所:在镇人民政府防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服从命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参加抢险。

镇交警中队:负责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镇卫生院:发生地质灾害后做好防病及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做好灾民的救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及指挥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发生的报告后,由指挥部立即启动防灾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镇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召集抢险救灾队伍,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当地开展抢险救灾。出现重大险情后,镇人民政府指挥长及有关领导必须迅速到位,涉及人员伤亡或损失重大的地质灾害,由镇防灾指挥部指挥长及分片负责的镇防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现场协助抢险救灾工作。

五、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一)监测。镇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定地质灾害监测点和监测人员,落实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镇地质灾害主要监测内容是煤层露头附近形成的自然陡坡反向坡地形,在人类工程活动下,如采矿、乱砍植被等,导致采空塌陷、水土流失和山体拉裂变形等。自然陡坡、岩层破碎、边缘山体开裂变形,其地质环境相对脆弱,在汛期中,降雨量相对集中或间雨晴变化的气候条件诱发下,容易引发危岩崩塌或松散堆积物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强降雨和持续降雨带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实行镇级业务部门技术指导,镇、村、组三级监测机制;坚持专职人员监测为主,群测群防的监测方式。

(二)预报与预警

预报:地质灾害防御预报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村组委员会(监测点)组成预报系统。镇自然资源所预测预报地质灾害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信息,并报指挥部指挥长,并通知成员单位和镇人民政府指挥机构。由镇自然资源所及镇人民政府指挥部具体实施。

预警:当接到暴雨天气预报时,镇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及指挥部带班领导、防御村主任、监测人员、应立即行动起来,作好防御工作准备。当预报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征兆时,启用应急预警机制,一般情况由指挥部机构通知到村、组监测点进行预警;如遇紧急情况,村、组(监测人员)可直接报告镇指挥部和镇人民政府指挥机构,然后由镇人民政府转报镇指挥部。同时在人民政府的指挥下,迅速应用报警系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预警工作。

预警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预警信号,监测点预警信号为电话、敲锣、吹哨、防空警报或自定方式转移群众。保证预警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小灾害带来的损失。

六、转移安置

地质灾害防御区域内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首先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和儿童后一般人员原则,做到有组织、有纪律、有目的、有对象安全转移安置群众。

转移安置工作采取由镇人民政府、村(社)行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负责第一时间内转移安置工作,镇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接到灾情迅速赶赴现场,统一指挥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妥善处理灾区一切事宜。

七、抢险救灾

(一)防灾抢险物资储备

镇指挥部、成员单位、镇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防御区域情况,做好防灾抢险救灾物资、资金的储备。做好品种、数量、库房、保管人员、联系电话、调度制定、运输方式“七落实”。当地质灾害发生时镇指挥部有权统一调用成员单位储备的抢险物资。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县级气象;气象灾害;防御

0.引言

唐河,位于河南省西南部,豫鄂两省交界,南阳盆地东南边缘,总面积2497平方公里,属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区,四季分明,光照充足,气候温和,雨量充沛。但暴雨、雷电、干旱、大风、冰雹、高温、低温冷害、连阴雨、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时有发生,并衍生洪涝、小流域山洪及地质灾害、病虫害等灾害,对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建设、工农业生产、水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影响严重。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各级政府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逐步加大,科学防灾、综合减灾的防灾减灾思路日益强化,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明显提高,县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效益显著。结合唐河县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防御的重点,从以下方面加强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1.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功能齐备的气象灾害综合探测系统,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网络和中尺度区域气象站网建设进度,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覆盖率和预报能力逐年提高,不断增强农村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全县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能力。

构建气象灾害综合信息共享平台;精细化气象预报业务和公共气象服务平台;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的,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1.1提高气象灾害综合探测能力

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网络建设,加密区域自动气象站网和雨量自动站点,充实观测项目,扩大山洪地质灾害多发区的监测密度,实现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的综合立体性连续监测。加强多部门联合,建立和完善跨县区、跨部门的包括各类专业监测网在内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全面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1.2完善气象灾害信息网络

加快推进气象通信网络的升级换代,双套备份, 3G网络,使实时探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快捷有效,利用省、市气象局已有的公共资源,升级视频会商系统,建设和完善各相关部门间气象灾害信息实时快速交换网络和共享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的高度共享。

1.3增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进一步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监测和预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业务系统,提高预警时效和准确率。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业务系统,大力提高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类专业气象灾害的预警能力。

1.4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健全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制度,公众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提高频次,实现预警信息的滚动。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公众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及时有效。建立覆盖城乡社区的立体化信息体系,扩大预警信息公众覆盖面。通过12121咨询电话、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电子显示屏、手机大喇叭、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使预警信息传播覆盖到每一个乡镇。发挥气象信息员的作用,加大预警信息的村级传播速度和公众覆盖面,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迅速及时准确地“进农村、进企事业、进社区、进学校”。

2.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2.1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

开展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的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全面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各类气象灾害风险分布情况,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风险调查收集网络,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分灾种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开展重大工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气象灾害风险因素,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2.2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

建立重大工程建设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相应的建设标准,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重要内容,确保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工程立项中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的影响。

研究制定综合评估气象灾害危险性、承灾体脆弱性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模型、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区划工作规范,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和评估,为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3.提高气象灾害综合防范能力

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防灾法规和标准,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普及,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

3.1制定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

依据全县气象灾害特点及其风险区划,编制防御方案,明确气象灾害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各部门的防御职责和联动机制、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和防御措施等事项,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领导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分方案,分解任务、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实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综合效益评估机制,及时分析总结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新问题,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3.2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建设

建立内容完善、科学配套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办法等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体系。

3.3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工作

利用科普場馆设立气象科普室,开展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对全民特别是农民、中小学生等防灾减灾知识和防灾技能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演练,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险防灾能力。

4.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各乡镇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形成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4.1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制定各类气象灾害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明确气象灾害的等级划分、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应急救援的启动和终止规程、紧急避难场所和转移路线、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部门职责和联动机制、应急处置措施等事项。开展应急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4.2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紧密协同联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跨部门共享和协作联动。加强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气象减灾志愿者队伍。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保险,建立由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4.3提高基层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开展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评估。强化乡镇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增强基层居民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避灾自救技能。建立乡镇气象灾害警报站,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递,按照防御方案和应急预案,正确防御气象灾害。

【参考文献】

[1]尹佐臣,隋东.沈阳市气象灾害预警系统设计与研究[J].科级创新导报,2008,28:118.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 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台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并将人口密集区、农业主产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渔场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灾情信息。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进行紧急转移。

第三十九条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由于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月3日《人民日报》)

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范文第5篇

全县防汛抗灾工作已经进入非常时期。今天,县委、县政府专题召开全县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会,主要是贯彻落实省、市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研究我县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切实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刚才,灵官殿镇介绍了防灾避灾的先进作法和经验,水务、国土部门通报了我县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情况,还观摩了灵官殿镇双河口村山洪灾害紧急避灾演练。等会,县委周书记、艾县长还将作重要指示,大家一定要认真领会精神,切实抓好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领会省、市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会议精神

6月17日,省委、省政府在浏阳市召开全省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座谈会。省委张春贤书记在会上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要求、措施和责任,确保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总的要求是保持“一个原则、两个确保”,即始终保持人民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杜绝群死伤;确保水库(电站)、尾矿库安全,不垮一库一坝。6月22日,市委、市政府在洞口县召开了全市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会议,市政府郭市长就绥宁“6·9”洪灾讲了十个方面二十个问题,并部署安排当前的防汛抗灾工作。市委童书记做了重要讲话,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不垮一库一坝,杜绝群死群伤”的防汛工作目标,果断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与侥幸心理,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抓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抓好“六个落实”,即责任落实、防灾落实、测量落实、预报落实、保障落实、整改落实。全县上下一定要认真领会省、市会议精神,尤其省委张春贤书记和市委童名谦书记的讲话精神,对照我县的工作目标与任务,结合各自工作,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二、正确分析我县目前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刚强领导下,我县未发生一起造成人员伤亡的山洪地质灾害。应该肯定,全县上下对防御山洪地质灾害越来越重视,科学防控,积极应对,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前段时间气象部门几次预报有强降水过程,我县虽然没有大的强降雨,没有造成大的损失。我们希望风调雨顺,但必须有备无患。如今年6月24日,简家陇、水东江乡及三都、黄家坝水库等地持续一个多小时强降雨,其中简家陇最大三小时降雨96毫米、杨家冲老百姓房子水浸四行土砖高,冲垮了一些山塘,淹没禾苗、西瓜,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幸好只有一阵子,雨就停了,假如时间再长,那么就会造成很大损失,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已进入主汛期,到了险情和灾情易发、高发的时候。因我县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基础不牢,隐患大,所以,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详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山洪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目前全县重点山洪防治区就涉及26个乡镇,103个村,其中市级重点村48个。存在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25处,其中崩塌1处、滑坡85处、泥石流4处、地面塌陷4处,岩溶塌陷1处。主要分布在两市镇、牛马司、界岭、砂石等矿区以及灵官殿、石株桥等花岗岩分布区。二是尾砂坝安全问题突出。我县有邵东铅锌矿尾矿库、高桥铅锌矿尾矿库、金众矿业公司尾矿库、华泰龙公司渣场四座尾矿库,大都存在着坝体稳定性不强,巡坝、放矿工人业务素质不高,无观测设施,无应急救援物质储备等安全隐患。目前,我县已进入主汛期,强降水天气时有出现,对尾矿库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三是水利工程现状不容乐观。据统计,全县126座水库中存在不同程度险情的有56座,尚有23座没有通防汛公路。中型水库干渠及引水渠共有险工险段132处,非凡是三合、炉前、天台山三座水库的引水渠,不但难以发挥防洪减灾作用,而且已成为安全度汛的重大隐患。四是报警设备缺乏与落伍。全县48个山洪地质灾害易发村仅有17个配备了高音喇叭等报警设施,其它31个仅配置了铜锣、口哨等简易报警设施。五是防汛器材物资配备不足。非凡是属乡镇治理的小型水库防汛器材物资储备严峻不足。六是非法建房、构筑现象时有发生。在水工程治理与保护范围内非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如黑田铺乡大塘村刘富军擅自在左冲水库溢洪道治理范围内非法建房,严峻影响该水库的安全运行。七是基层群众防灾避灾意识不强。山区群众受教导程度相对较低,对灾害认识不足,防灾意识淡薄,自救互救能力低。此外,不合理的人类活动也加剧了山洪灾害损失,与水争地、与山争地现象普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解决。

三、扎实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御的各项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省委“保持一个原则,做到两个确保”的总体要求,紧扣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不溃一库一坝,杜绝群死群伤“的防汛工作目标,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宣传发动。防汛抗灾工作必须广泛动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进一步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导培训,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将防御山洪灾害的基本知识宣传到村、组、户,将防灾、避灾、救灾常识送进机关、学校、工厂、矿区等,切实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要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各级干部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各级干部非凡是乡村领导干部和党员骨干的应急反应和组织指挥能力。

2、强化防汛抗灾预案的落实。山洪地质灾害的不确定性,要求防汛工作必须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不断地总结经验,落实预案制度。防汛预案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性,力求周密细致,重在可操作性。各乡镇、各部门都要按照“零伤亡,少损失”的要求,对险段防守、队伍调度、人员转移、物资调运、医疗救护、治安保卫以及灾后救济、保险理赔等各项工作,制订简洁、明确的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预警预报体系。这项工作做好了可以为防汛抗灾争取更多的时间。气象、水文、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雨情自动监测站、人工监测点、水情监测站、气象雷达等预警设施建造,加强实时监测。相关部门要搞好对河流水情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的监测预报,努力提高预报的时效和精度。同时要与各乡镇对自然灾害易发村进行全面排查,对没有预警预报装置的自然灾害易发村,要予以配置好;对已有的要进行维修和完善;气象部门要及时正确气象、水文预报信息,非凡是对灾害性天气变化,要进行会商,要随时向社会。各乡镇要加强基层预警体系建造,在手机短信预警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采用电话、敲锣、吹口哨、高音喇叭等快速、简便、可靠的报警手段,形成直接覆盖到每一个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村、组、户的群众预警系统。

4、全面落实查险处险措施。一是全面排查。各乡镇、安监、国土、水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各类水利工程、矿山和山洪灾害易发区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乡镇逐村组逐塘库排查并建档,对严峻存在问题的研究处置方案,建立台账,迅速形成排查书面报告。二是抓紧处险。对查出来的险情,不得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得存有侥幸心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彻底消除隐患的要确定应急抢护方案与安全度汛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5、落实防汛物资与抢险队伍。各乡镇要按照分级负责和防大汛的要求,想尽千方百计备足防汛物资器材,并做到专人治理。没按要求备足抢险物资的一定要及时补充备足,并做到治理有序,除编织袋等不易保管的物资可以采取代储的方式储存外,其它如砂卵石、木材等抢险物资一定要以实物的方式储存到位。各乡镇要将山洪地质灾害易发村的高频口哨、铜锣等简易实用的预警设施配备到位。各水库要落实好以水管单位为主的专业抢险队伍,以大坝四周村组劳动力为主的常备抢险队伍。中型水库不得少于300人,小一型水库不得少于100人,小二型水库不得少于50人。县人武部预备一支100人防汛抢险机动队伍。抢险队伍人员要造具花名册,并进行培训,建立联系卡,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拉得出、顶得住、战得胜。

6、认真搞好防御演练。这次会议后,各乡镇要组织搞一次防御演练,对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村及病险水库下游村进行一次演练,切实提高实战能力。防御演练要做到测报有设施、预警有手段、转移有路线、避灾有地点、安顿有方案、生活有着落、防疫有保障、群众受教导。

四、强化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建造和责任制

当前正值主汛期,防汛抗灾责任重大,各乡镇、各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以责任促工作,以工作促落实,以落实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