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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范文第1篇

2010年11月11日10时,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力以赴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谋划“十二五”发展的关键时期,在今年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取得重大胜利、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已成定局、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即将全面展开的重要时刻,国务院召开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近年来各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举措、新经验,分析研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安排部署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农村工作,以及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相关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夺取明年农业丰收、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本文综合了回良玉讲话要义。

加强水利建设,确保农民增收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农业农村发展承接了前6年持续向好的势头,取得了极不平凡、明显好于预期的显著成果,在“难上加难”之年赢得了“好上加好”。粮食生产在高基数上再创新高,实现了极不寻常的“七连增”,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首次。农民收入在高增幅上继续较快增长,连续7年增幅超过6%,实现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二次连续“七年高增长”。

今年我国从东到南、从西到北,从春季、夏季到秋季,自然灾害多灾连发、群灾并发、重灾频发。面对历史罕见的严重自然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创新防灾减灾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独特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及时采取强有力的应对举措,推进有效防灾,开展积极救灾,实行主动避灾,切实做到防在灾害前面、救在第一时间、抗在关键时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灾害损失。

如果没有各方面在防灾减灾中付出的极大艰辛、作出的巨大努力,如果没有各地坚持不懈地加强水利建设、建成了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就没有今年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好成绩。

去冬今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力度,大力开展抗旱设施、水毁灾毁工程修复、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配套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和农民投工分别比上年增长21.7%和13.2%,机械投放和土石方完成量分别增长18.2%和10.4%,都是农村税费改革后最多的一年。规划内6240座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如期完成,6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37处大型灌区全面完成规划节水改造任务,治淮19项骨干工程全面完成,三峡水库蓄水175米水位成功实现,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坡耕地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实施,水土流失防治取得新成效。这些都在今年的防灾减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效益十分显著。

水利基础设施要求紧迫、任务繁重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依然滞后,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依然比较低下。可以说,农田水利脆弱,是影响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是制约现代农业建设的突出软肋,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要求十分紧迫,任务十分繁重。

一是水资源安全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是一个缺水国家,水资源分布又不平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用水需求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还将持续增长,加之水浪费、水污染和过度开发等问题,城乡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形势将日趋严峻;二是粮食安全的水利基础还不稳固。全国一半以上的耕地缺少基本灌排条件,现有灌区普遍存在标准低、配套差、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等问题,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耕地损毁、地力下降等也威胁粮食安全;三是防洪安全体系尚不完善。虽然大江大河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中小河流和大江大河主要支流防洪能力低,小型水库病险隐患多,山洪灾害防治难度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实现农村饮水安全任重道远。目前全国尚有1.02亿规划内农村人口急待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由于农村水源变化、水污染和水质标准提高等原因,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量有所增加,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艰巨。据中国气象局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旱涝等灾害威胁仍十分严峻。

系统协调,兴办农田水利

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围绕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供水保障能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加强农田灌排体系建设,多渠道、大幅度增加资金投入,多措施、大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多方面整合国家资源,多层次、大范围动员社会力量,扎实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力促进农田水利再上新台阶,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保障。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农业和农村的各个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保障措施,搞好宣传动员,狠抓工作落实。要特别重视搞好“两个结合”:一是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相关工作结合好。就是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灾后重建、国土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效益;二是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相关力量结合好。就是要把政府的力量、农民的力量、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强大合力。中央政府将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增加投入。同时,要深化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通过补助、奖励等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农民和社会力量兴办农田水利。

水利普查,利国利民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日本地震;灾害确权;日本政府

〔中图分类号〕D731.3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7)02-0087-12

在现代社会中,保护国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可以说是所有国家宪法和法律中共同规定的内容,也是政府的根本任务之一。对于受灾的灾民而言,情况更是如此。

在个人和家庭生活越来越依附于外部社会、而外部社会风险也越来越难以单独抵挡的当今,强调政府在灾害中的作用乃大势所趋。尤其在大灾后的紧急救援、应急救灾阶段,政府往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特别是进入重建阶段以后,受灾的灾民也有自力更生、自主恢复生活的义务,以普遍税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现代国家和政府在灾害发生时和发生后也必须保证经济社会的安定,因此不可能倾其所有对受灾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大包大揽,无所保留地长期进行全方位的支持。不仅政府不是万能的,市场、企业、邻里、自愿者的作用也都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护灾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让灾民尽快从灾害中恢复过来,实现灾后重生,必然会涉及到国家、政府、社会各方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因此,通过确权以及据此安排相应的支出,在可能的范围内实现灾害应对业务的程序化和标准化,就成为灾害应对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国家、地方政府防灾救灾体制建设中的应有之义。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部沿海发生了9.0级大地震,地震引发的海啸和福岛核电站事故给日本带来了巨大灾难和沉重打击。①灾后,从保护国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防灾减灾能力强的社会的角度反思本次大地震应对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可能再次发生类似规模的大地震做好准备,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再次确权,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民间企业、民间团体、NPO、个人等相关主体在恢复重建中的作用,区分不同灾害情况下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探讨各方合作的方式并将其制度化,成为日本政府思考的重要课题,也成为日本构建抗灾能力强、柔韧性强的社会的主旋律。在巨大灾害多发、应对措施日趋全球化的今天,日本的经验和教训无疑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以日本为例,主要通过日本政府应对地震灾害时的确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来分析日本灾害应对机制的优缺点,以期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

一、日本地震灾害应对责任机制

日本有关地震事权的设置和支出分担与其国家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以及灾害责任体制有关。

(一)三级应对体制

日本是地震大国,全世界20%以上的地震发生在这里。在长期应对过程中,日本逐步探索并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地震灾害应对体制(责任和义务分担机制),这些机制在防灾减灾、恢复重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也是日本作为成熟型防灾先进国家的标志。

日本的灾害应对责任机制,根据其国家的行政制度――国家(中央府省)、都道府县、市町村的行政划分,形成了三级政府各负其责,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以市町村为主体,上下联动,纵向配合为特点的三级应对机制。根据灾害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建立起了以总理大臣(内阁府)、都道府县、市町村行政首长以及相关公共机关负责人等为法定主体责任人,通过相关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地区的防灾计划、防灾业务计划,落实防灾责任,并在灾害发生和恢复重建时依法采取应对措施,开展救灾和重建活动的机制。一般小规模的普通灾害由基层市町村自主应对;规模较大超出市町村应对能力的非常灾害、紧急灾害,由国家或都道府县对灾区自治体等给予各N可能的援助;当出现跨都道府县的区域性巨灾和灾害紧急事态时,则由国家紧急灾害命令,协调相关自治体联合应对。

(二)法律法规和责任体制

上述机制是通过相关法律,依法形成并确立起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是1961年出台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该法就:其一,国家、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市町村)、指定公共机关以及国民等在应对灾害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权限(责权);其二,国家和地方自治体防灾组织的建设和功能协调(组织、协调);其三,防灾计划的制定机制(人员、事权、财权);其四,灾害预防、准备、应急、恢复重建各个环节中央和地方政府应采取的基本措施(事权、财权);其五,保障灾民的生活,确保灾民的生活环境、避难、安置、情报提供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灾民保护规则和权限);其六,重复重建应采取的措施和规范以及各级财政应采取的金融措施等(具体见确权部分)做了详细规定,是日本推进综合性防灾行政、完善防灾措施和机制,维护灾后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社会福利权力的基本法规。该法出台50多年以来,经过实践中的多次补充、修改,已经成为日本灾害行政以及防灾责任模式确立的纲领性文件。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诸多针对地震灾害的特殊立法,包括以保障重大灾害时国家和地区能够顺利有序恢复重建为目的的《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以援助灾民和自治体重建为目的的《灾害救助法》《特定非常灾害中灾民的权益保护特别措施法》;以推动灾后社区建设为目的的《受灾者生活援助法》《巨灾应对特别财政援助法》,以东日本大地震恢复重建为对象的《东日本大地震基本法》等,这些法律既是对灾害基本法的补充,也是对地震后各级政府应对责任和权限的进一步细化。①

根据以上法律,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成立了相应的防灾组织,负责地震决策,防灾计划的制定,落实以及预算分配等。内阁府设有中央防灾会议,会长由总理大臣担任,平时归主管防灾大臣(2001年设立)管辖,负责制定与灾害有关的国家层面的基本战略、方针、政策,对地方政府防灾计划和防灾措施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推进。灾害发生后,负责对地震灾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总理和防灾大臣提供咨询、答辩,并提供意见和建议。内阁府还要每年向国会提交防灾措施报告,向社会公布当年的《防灾白皮书》。

中央各省厅分别负责本管辖系统内防灾领域相关预算的编制、审核、上报、下拨,并对地方辖区系统实施的相关防灾事业计划、预算项目和费用等措施是否得当进行劝告、指导或建议。各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市町村)也设有地方防灾会议(委员会),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首长担任会长,负责制定本地区的防灾计划,审议、协调和处理本地区地震相关事务。②灾害发生时,负责联络各有关机构从事救援和重建工作。3.11以后,增加了市町村可以根据协议与其他市町村共同组成联合防灾会议,都道府县、市町村可以跨区域制作地区防灾计划的规定。

当发生灾害时,各级政府可根据灾情依法成立灾害对策本部,按照法律赋予的授权(具体内容后述),组织、联络和动员相关部门以及人员参与救灾等活动。

除了政府行政机构本身以外,法律还规定各级政府指定公共机关、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央行、日本红十字会、NHK,地方公共机关辖区的煤气水电等基础设施管理机构、医院、剧场、百货店、旅馆,铁路运营机构等重要部门也要制定和执行本机构的防灾业务计划,灾害发生时,有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

(三)3.11大地震后的应对机制建设

复兴厅是针对3.11大地震重新立法组建的一个有时限性的中央灾害应对实体机构,作为中央政府的窗口,统一接受和处理灾区的重建以及财政援助等事宜。其成员由中央相关省厅和地方自治体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负责协调、沟通中央以及地方自治体的相关重建事务,是日本大地震灾后复兴的指挥部。之所以设立该机构,是由于日本20世纪70年代以后较小发生跨区域的大灾,地方发生的普通和非常灾害的复兴重建业务、经费申请都按部门到相应省厅办理,各省根据情况进行批复和指导,省厅分掌事权和财权,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互动和协调,不利于资金的集中有效使用。成立复兴厅,一是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减少沟通环节,二是能够直接接受受灾自治体的请求,及时协助灾区开展工作,便于统一指挥、统一安排复兴经费、完成各项重建计划。具体业务计划仍由有关各省负责督导和检查。由复兴厅出面与其他府省沟通和协调,有利于保证灾区政府集中精力推进整个复兴工作的开展。复兴厅还在各受灾地设立了复兴局、支所和事务所,以方便在当地收集情报,就地解决问题,提高效率。③

3.11大地震发生以后,2012年日本国会对《灾害对策基本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大规模灾害跨区域联动应对机制建设,强化防灾教育以及多主体参与,提高地区共同防灾能力等应对措施内容。2013年又修改了灾民援助条款,增加了强化跨区域避难对策,提高大规模跨区域灾害及时应对能力的规定。以上条款,除了要求市町村、都道府县间单独或联合签署防灾救灾协议以外,还要求地方政府事先与地区工程企业、物资输送与供给等领域的民间企业和NPO组织缔结合作协议,以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资金以及权限用于救灾和恢复重建。在社区层面,强调包括设立避难所,规划安全避难路线图,制作灾害预测图,设立警报系统和进行防灾教育等都要积极吸引居民参与。

(四)相关评价与新趋势

以上是日本应对灾害的主要制度框架,政府活动基本上都是在此框架下开展的。日本的救灾活动之所以显得比较有序,与这些制度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有密切的关系。当然,也有对上述机制的性质、内容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表示不满并进行过批判的人。如,灾害研究学者室崎益辉认为,从制度的性质上看,相关法律制度首先应该站在灾民的角度进行设置,但现有灾民救助的法律援助程度较低。在执行的过程中,相关对策应具有综合性和灵活性,应该给地方更多的自,以应对非常时期以及重建时期的特殊要求。政府虽然强调要处理好“自助、互助、公助、共助”之间关系,但目前还没有形成能够准确反映各自责任和义务负担的机制。灾害应对机制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和系统性方面也存在问题,尤其是重建资金来源的法律保障问题是制度建设的核心,但这方面的法律保障并不健全。①

另外,从灾害救助主体的演变来看,1995年阪神大地震以前,(地方自治体)政府实际上是救灾的主体,各种制度规范也都是辅助地方政府落实其救灾行为责任的具体表现。阪神大地震中,以企业、志愿者、居民为主体的“重建市民会议”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并形成了居民参加的 “四面体协动”模式,即行政、地区居民、社区代表、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四方共同参加重建的机制。这种机制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有关重建问题的会议讨论和决策不以行政为主,每个参与主体的地位是对等的。鉴于“四面体协动”议事方式强调居民参与,比较容易获得居民的认同,作为一种有效的重建方式,在包括3.11大地震在内的灾后重建过程中得到各方的重和采用。

阪神大地震、3.11大地震以后,随着政府在救灾中的局限性以及民间力量的有效性的日益显现,政府也开始转向强调和重视利用民间力量。中央防灾会议强调未来要建立一个自助、共助和公助相结合的有韧性、高效率的社会救灾机制,即国民和企业要有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和财产的“自助”义务,地区居民、企业、志愿者、有关团体要具有协作保护地区安全的“共助”义务,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要发挥“公助”的作用,并根据各自的重要性和局限性,通过法律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

如上所述,2012年、2013年政府对《灾害对策基本法》进行了修改,除了追加打造跨区域的灾害援助互助联动机制以外,还提出政府要与地方社会公共团体以及民间企业等签署防灾协议,以希望打造一个包括灾区以外的社会援助以及志愿者援助、民间援助在内的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防灾责任机制。②3.11大地震以后,根据以上内容重新对各方作用进行确权,成为政府研讨救灾工作经验的重点。

二、与地震有关的义务和事权

(一)地震事权的划分

日本地震事权的确权主要依据的是《灾害对策基本法》和《灾害援助法》。前者规定了当灾害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市町村、都道府县、国家各自负有的职责和权限,后者则规定了灾后为灾民提供援助时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基本法规定,市町村作为基层公共团体,负有保护本地居民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经济稳定的责任,除了平时与本地区其他机构和公共团体开展协作,制定地区防灾计划并负责实施以外,当灾害发生时,还需承担灾害预报及警报的传达,启动消防、防汛指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御二次灾害发生、扩大,灾害信息的收集以及传达,灾害状况和处理措施的报告,为其他市町村提供紧急措施帮助,设置抗灾对策本部,劝告、指示人员的避难搬迁,设置警戒区域,向居民等提出从事紧急措施业务的命令,向其他市町村长等提出要求援助的请求,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援助、派遣自卫队的请求等义务。这些义务条款规定成为市町村依法行政、有效开展灾害救助活动的指南。

为了市町村能够行使以上权力义务,基本法还赋予了市町村诸多事权。具体包括:设置抗灾对策本部以及当地抗灾对策本部,向地方支分局以及指定公共机关(NTT,JR等)提出派遣职员的请求,通信设备的优先利用,警察、消防无线电等的使用,排除有扩大灾害危险的设备、物件,指示采取保安以及其他必要措施,劝告、指示人员进行避难搬迁,设置警戒区域,限制、禁止进入、退去命令,市町村区域内的土地、建筑物等的临时性使用、收用,排除紧急措施实施的障碍和建造物等,向居民等提出从事紧急措施业务的命令,向其他市町村长等提出要求援助的请求,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要求援助的请求或者提出实施应急措施的请求,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自卫队灾害派遣的请求,通知防卫厅长官灾害状况,公共财产的无偿借用等。

基本法同样明确了都道府县和中央的义务和事权。如都道府县有收集以及传达灾害信息,向国家提供相关情况,接受来自市町村长要求实施紧急援助,为市町村准确而顺利地实施紧急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请示有关机关(各府省)实施紧急措施,当市町村不能开展工作时代为开展等义务。具体事权包括,设置抗灾对策本部以及当地抗灾对策本部,向国家、地方支分局以及指定公共机关(NTT,JR等)提出派遣职员的请求,向国家提出请求,请国家以及地方支分局等斡旋,派遣职员等。

国家有根据都道府县及市町村请求向灾区派遣职员,根据灾情实施灾害紧急措施等的义务。具体事权包括,设置非常抗灾对策本部或紧急抗灾对策本部以及当地抗灾对策本部,对地方公共团体首长发出指示,负责国家和地方、地方政府相互间的联络等。

在政府间的关系上,虽然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对灾害承担主导责任,但实际负责灾害风险管理和重建任务的是自治体。比如灾民的安置和受灾建筑物的重建等,国家只是帮助自治体,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援、技术指导、制定行动手册、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表1中列举的事项主要是防灾救灾中各级政府的责权、事权分治、分工情况,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灾害行政和实施救援活动的职责权限,是政府有序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有关灾民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目前日本还没有与灾害对策基本法类似的救助和恢复重建的基本立法,各级政府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是通过《灾害援助法》和《受灾者生活援助法》等个别法律进行规范。主要思路与灾害对策基本法相似,也是区分了各级政府、团体在灾民救助和恢复重建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有关事权进行了细化分工。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具体展开论述。

除了分工确权以外,市町村、都道府县、中央省厅在灾害预防以及重建方面也承担着一些共同或相同的责任。如在灾害的各个环节,各政府机构都需要保持紧密联系,相互沟通,协作应对。①

日本的灾害行政是在上述法律所确立的分工、合作机制下进行的。如国土交通省负责对中央和地方管辖范围内受损的建筑物、河流、海岸、山体、斜坡、密集街区、集体转移区、道路、港湾、机场、下水道、市区重建、住宅金融、房屋租赁等事项进行管理,并通过编制整合上报地方灾区提交的国库补贴申请项目和预算,为地方政府和民间恢复重建提供资金申请、转移下拨等援助。农林水产省负责对因灾受损的渔船、渔业、森林、农林水产设施、农村公共土木工程、农业等提供国家补偿和援助。都道府县、市町村相关课局同样也要负责本辖区受灾人员、设施的统计以及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并负责编制申报相关项目资金等。

地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则根据法律对地方政府的授权,制定和落实地区防灾计划,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二)3.11大地震以后的事权

3.11大地震后,中央防灾会议2013年通过了大规模地震防灾减灾大纲,提出中央和地方政府今后还要就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改善措施,通过确权,明_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范文第3篇

《规划》描绘了水利发展的蓝图,提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在继续推进大江大河治理基础上,积极开展重要支流、湖泊和中小河流治理,增强城乡供水和防洪能力。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为了使读者了解《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对《规划》出台的意义、落实重点和水利建设发展带来的影响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本刊将对《规划》亮点进行梳理,全面深入地进行解读。

一、水利建设四大任务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水利建设的主要任务有四项: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大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加快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发展战略处处长张旺介绍,这四项任务是针对几个水利发展较为滞后的领域而制定的。一是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灌排方式较为落后;二是我国防洪减灾体系尚不完善,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滞后;三是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不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四是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严重,部分地区水生态环境恶化。

近期,江南、华南强降水造成42条河流发生超警戒洪水,凸显我国防洪减灾工程体系仍较为薄弱。因此,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大力加强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基本消除现有病险水库隐患,建立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县级及以下基层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完成水利建设的四项任务,难度比较大。重点和难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防洪减灾工程体系难度大、任务重。我国将在洪水易发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建成2058个县级及以下基层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对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防洪任务较重、洪灾损失较大、保护对象比较重要的173条大江大河主要支流进行集中治理,这些领域基础都非常薄弱。第二,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历史欠账多,短期内难以彻底扭转农田水利落后的局面。第三,我国经济社会仍在快速发展时期,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恶化趋势难以在短期内扭转。

尽管以上任务的难度较大,但我国明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把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的情况下,完成水利建设的四项任务仍是有充分保障的。

农田水利建设将提速

针对当前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灌排方式较为落后、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历史欠账多的现状,《规划》提出,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强化农业节水。

《规划》将“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水利发展的首要任务,并提出一系列发展目标及重点工程。据统计,在6000多亿立方米的用水总量中,2011年我国农业用水达到3790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2%,农业是名副其实的第一用水大户。今年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大幅度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比重,加强大中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改造升级。重点安排农村饮水安全等农业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南水北调等重点水源和水资源配置、治淮骨干等重要防洪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全局的重要水利工程,并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提高水利保障能力

当前,我国防洪减灾体系尚不完善,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滞后,洪水易发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等领域基础都非常薄弱,防洪减灾工程体系难度大、任务重。为此,《规划》提出,继续推进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强化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防洪非工程措施。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副司长段红东认为,《规划》中“加强水利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一章的重点,就是提高水利保障能力。力争通过5年到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尽快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水利支撑与保障体系。

在保障防洪安全方面,要在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的同时,加快推进防洪薄弱环节建设。针对近年来严重洪涝灾害暴露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中小河流和大江大河重要支流治理、蓄滞洪区建设、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时期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我国防洪减灾体系。

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还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江大河主要支流、独流入海河流和内陆河流对流域和区域防洪影响较大,应进行系统治理,提高整体防洪能力。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至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数量众多,系统治理投资巨大。“十二五”时期,选择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5000多条河流的重点河段进行治理。

二是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在继续巩固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面广量大的411 18座小(Ⅱ)型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除险加固任务。

三是搞好重点蓄滞洪区建设。近期重点是加快淮河行蓄洪区、长江和海河重要蓄滞洪区建设。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外迁。

四是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尽快在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建成2058个县级行政区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

加强水源工程和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大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

鉴于我国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不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现实情况,《规划》提出,加强水资源配置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增强城镇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2.98亿农村人口(含国有农场、林场)和11.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水源可靠性论证和工程卫生学评价,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强化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严格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让农民喝上洁净水、放心水。

“要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就必须加强水源工程和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度的科学的水网连通体系。”段红东强调,在保障供水安全方面,应针对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在强化节水的前提下,通过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调配能力。抓紧完成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对于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积极推进水库建设。对于西北等资源性缺水地区,合理建设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不断完善我国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着力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依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这一重大水利问题。到2015年,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旱灾易发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将得到有效缓解,全国新增供水能力400亿立方米左右。

目前,正常年份全国年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近2/3的城市不同程度缺水。城乡水源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尤其是西南地区工程性缺水、西北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水资源配置体系还不健全,不能满足水资源统筹调配需求,水安全保障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极不相称。城乡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严重缺乏、保障程度不高,特别是应对连续干旱和特重干旱的能力很低。

段红东表示,提高供水保障能力,要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的前提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成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尽快形成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国家水资源调配格局。二是建设一批重点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抓好江河湖库连通,支撑国家重点区域发展,统筹解决区域工程性、资源性缺水问题,保障城乡饮用水和工业用水,改善生态环境。三是推进重点水源和中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提高西南等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粮食主产区的水资源调蓄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四是加快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高应对特大干旱、连续干旱和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快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我国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严重,部分地区水生态环境恶化。《规划》提出,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保护与河湖生态修复,优化和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加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有序发展小水电,加快水利血防工程建设。

二、水利改革和管理

《规划》指出,水利改革管理有三项重点工作:一是创新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二是加强依法治水管水,三是推进水利科技创新。

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理顺体制机制

近年来,随着水利改革不断深化,水利的社会管理水平显着提高。目前,全国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初步编制完成了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黄河水量分配指标细化到各支流;流域管理取得新成效,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权责进一步界定和规范;黄河流域颁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太湖流域建立了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流域综合管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着成效;水务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到2010年年底,全国72%的县级以上城市实行了水务一体化管理;采取承包、拍卖、租赁和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推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了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大幅增长,引导设立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公共财政投入规模不断加大。

体制机制改革对水利发展的意义非常重大。水利不只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的工作,涉及农业、城建、环境、国土等诸多部门,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到县乡等各级政府,涉及管理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合作组织等多个主体。只有理顺体制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明确、机构职能明晰,才能实现水利改革发展的任务。

  依法治水管水,加快水法规体系建设

在依法治水管水方面,需要继续加快水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民生水利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快修订《河道管理条例》,推动出台《节约用水条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落实。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发展战略处处长张旺介绍说,实现依法治水管水须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完善水利社会管理的部门规章体系。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监督管理等规定,加强地方水法规体系建设。二是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机构和队伍,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完善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是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完善边界地区水事活动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四是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水行政审批程序,开展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范水行政许可行为。

实践水利高科技,水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

水利科技创新对水利发展的意义有四个:第一,大力加强科技兴水,是实现“十二五”水利改革发展目标、完成水利战略任务的重要保证,是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水利社会管理水平的关键举措。第二,加大水利科技推广力度,是实现水利现代化和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前提。第三,科技创新是保障防洪安全、实现防汛抗旱目标的必然要求。第四,科技创新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技术条件。

三、建立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

《规划》指出,要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重点领域,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大幅增加水利建设投资,并研究采取扩大水利建设贷款贴息规模等措施。

《规划》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 快速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财政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对水利这一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领域,国家有能力加大投入,继续保持较高的投资强度。“十二五”期间,将加快建立政府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发挥政府投资主渠道作用。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水利的总投资大概要达到1.8万亿元左右。这1.8万亿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的水利建设:一是农田水利建设,占20%左右;二是防洪工程建设,占38%左右;三是水资源保障和城乡供水能力提高的工程建设,占35%左右;另外为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市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构建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标。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整体提高,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市消防发展时期规划》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要成立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制订考核标准并进行考评。每年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经委、建委、教育、民政、商务、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管理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完善火灾防范措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年起按省制定的各类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市财政要将消防装备建设和十二支治安联防消防队的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部门要将自来水费中1分钱消防附加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实行专款专用,保障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

(八)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以及宾馆、饭店、歌舞厅、网吧、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依法组织制订有关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九)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场所、老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政府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各地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半年内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省级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利用技术检测手段,加强对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市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四、加强基础建设。

(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在制订城乡规划时。加快老城区的消防改造;年完成城区市政公共消火栓安装任务,城区公共消火栓数量达到国家标准。年底前,经济开发区、周矶、广华、杨市、浩口、张金等地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年底前,其他区、镇、处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达到村村都有消防取水台。年底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十三)加快消防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市政府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的建设力度。年前。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提高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能力。

(十四)加强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各地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防火安全组织。组建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落实“七户联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城市社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基层单位活动,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镇、办事处活动,夯实消防基础,提高基层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保障群众安居乐业。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十五)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要加大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公安消防队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年配备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特勤装备器材。公安消防队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十六)加快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为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作用,建立消防站的单位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车辆、随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十七)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年。使消防站执勤人数达到国家标准。乡镇要建立以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年底前,张金、浩口要组建专职消防队。鼓励其他乡镇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企业、社区要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相应装备和器材,承担服务区消防安全巡查、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加强群众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建设。年前,每个城市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登载和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九)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市行政学校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通过《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

(二十)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定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一)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

(二十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地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状。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城市;应急救援;融合;问题

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党中央在新时期、新阶段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人民防空作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平时与城市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相结合,特别是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平时服务于社会,是提高我国人防整体实力和综合利用效益,逐渐实现与国际民防接轨的需要,也是我国人防改革与发展的必经阶段。因此,合理开发利用人防资源,充分发挥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的作用,在做好应对信息化条件下空袭人民防空准备的同时,运用人防信息系统,积极参加平时抢险救灾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从而推进人民防空整体平战结合,兼顾防空、防灾双重需要,具备防空、防灾两种能力,也是人民防空的职责和任务所在,两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应将人防信息系统融入城市应急救援体系之中,同步建设,统一使用

人民防空要实行防空防灾双重功能,对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更直接、更现实的要求。它不仅要满足战时防空指挥的需要,更现实的需要是平时应服务于社会,而我国人民防空现有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能力相对较弱,缺乏与其他防灾救灾和城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有效联络,因此,要使人防已建信息系统能在平时为城市建设服务,应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一)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信息的开放性、流动性、共享性和通用性等特点,决定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是一种融合式的发展,信息化时代,人民防空信息系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游离于信息社会之外搞封闭建设,而是需要全社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的高度融合,这就需要一系列协调建设发展的政策法规相配套,提出融合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二)统筹建设发展规划

以城市为中心,搞好各类指挥信息系统宏观筹划,突出融合式发展路径,对涉及城市各类信息保障系统建设目标、内容、效果、以及建设实施步骤进行整体规划,特别是要针对人防实际,制定专项建设发展规划,使人防信息系统建设发展始终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三)建立互联互通平台

建立多部门、多渠道、多方向的指挥信息网络,实现人民防空与气象、水利、交通、化工、地震、消防等部门之间信息贯通,提高防灾救灾情况处置的自动化水平,有效的将人防信息系统融入城市应急救援体系之中,这也是人防部门更好的履行职责使命的重要任务。

二、应充分发挥人防信息系统的在城市应急救援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确立了政策法规,制定了标准规范,建设了互联网络,人民防空信息系统要在城市应急救援中,充分发挥人防信息系统优势,主动作为。

警报报知系统,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特征,其保障的对象既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也包括社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系统,保障的覆盖面大、范围广,目前,我国人防系统在县市以上城市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信与警报系统,特别是音响警报系统,城市的覆盖率很高,可保证灾情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把相关信息迅速传送到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有效减少灾害和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要将该系统建设好运用好。

机动通信系统。目前,全国地市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区(市)均建立了以中小型越野车为主的机动车通信系统,可充分发挥其机动性好,指挥功能齐全,现场处理事件能力强的优势,可在城市处置灾害事故中发挥重要作用。

卫星通信系统。国家已开通卫星通信人防专用信道,可为城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防灾减灾提供远程实时图像、数据及文电服务。通过参与、支持、保障、服务城市建设,谋求人防事业的创新发展,提高人防信息系统的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应准确定位人防信息系统在城市应急救援处置突发事件中职责任务

(一)认清人民防空的基本职责任务

战时防空是人民防空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防空建设与发展的根本,同时,《人民防空法》也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也就是说,人民防空具有防空防灾的双重职责任务。

(二)准确定位人防信息系统的地位和作用

人防信息系统,是战时防空,平时处置灾害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基本手段,它能够为指挥员提供城市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辅助指挥决策,为指挥人员进行指挥作业,讨论、分析和研究问题,进行指挥决策,举行视频会议提供信息化手段和场所,其社会效益、战备效益十分明显,我们应在完善战时防空指挥功能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平时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时的信息保障能力,承担支援保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