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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环保工作计划

生产型企业环保工作计划

生产型企业环保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环境利益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2-0032-02

当前,中国高度重视环境的开发和保护,把发展环境利益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加强环境综合管理,不断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积极发展环境科学技术和教育。同时,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的环境事务,推进国家间和地区性环境领域的合作,并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为全球环境开发和保护环境利益做出积极贡献。

一、经济转型背景下环境利益的发展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上两种主要的经济体制,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计划经济是一种僵化的经济体制,是在政府这一大家长的看护下成长的,市场在计划经济下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应该说,计划经济在建国后我国处于百废待兴的年代里确实发挥了市场所不及的作用,但是计划经济在后来的发展中也确实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增长,这也是我国在建国后曾出现经济增长不规则的高速推进的主要原因。

在反思计划经济时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探索,最终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转型的目标和方向。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则实现了我国在经济体制上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原有的完全依靠政府对资源进行配置的时代渐行渐远。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经济在稳定中持续增长,实践表明,市场经济是高效的。因此,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起点,又是社会转型的首要标志。

而工业化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社会转型的标志之一,工业化之所以作为社会转型的标志,是因为传统社会的基础或主要产业是农业,而现代社会的基础或主要产业是工业,因此,工业化就是工业比重的提高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农业比重的降低。在具有最悠久、最发达的农业文明的中国,农业社会曾在相当长的历史中成为中国主导的经济结构。农业社会是以农民为劳动主体,以土地为劳动对象,以简单的手工生产工具为劳动方式等为其最基本特征的社会类型。相对于农业社会而言,工业社会因其能够实现机械化,从而突破人力畜力的极限,将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到生产中,使生产力大大提高等优势而受到致力于实现现代化的国家特有的青睐。新中国成立,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中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创造了条件。80年代后,中国社会从农业型向工业型的转变开始进入快车道,社会工业生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大大增加,已经超过了农业,这与经济体制的转轨是密切相关的。尤其是我国率先从农村发起的改革,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为我国的工业化增添了新的发展模式。

几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工业化道路同时也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道路。中国在工业化的进程中尽管吸取了西方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先污染,后治理的经验,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中国自身的发展情况,仍然未能避免环境问题的产生。就目前中国的工业化引起的环境问题看主要呈现出下列特点:首先,从工业发展过程看,工业发达国家一般是先轻工业和加工业(对环境污染较轻),后基础工业、重工业(对环境污染较重)的发展模式,我国却反行其道而行之,把基础工业放在优先发展地位,工业结构趋于重型化。基础工业和重工业的发展以能源和矿产品为主要原料,这样使资源的利用和开发面临巨大压力,大大加重了环境负荷。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了由粗放型生产向集约型生产的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与我国建国初期急于实现工业化的指导目标以及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准有限相一致的。但随着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经济增长与环境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逐渐意识到高投入、高消耗、高产出的老路已经被社会所淘汰,必须在经济增长方式上实现集约型的生产,以保障可持续发展。伴随着我国工业化深度的不断推进,我国工业经济发展的模式不断创新,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方向。

二、市场经济为环境利益法律发展提供制度空间

计划经济体制下环境法律制度的单一性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然而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基于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的个人决策能够导致社会最优这样一个理论上的理想前提,正是由于市场对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条件使市场在对待环境问题的解决上呈现出一定的失灵状态。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确立与传统的管制手段相互促进的环境利益法规发展则成为我国社会转型中环境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在环境利益方面,我国时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环境经济手段为主的经济激励机制是没有成长空间的,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而是政府的附庸,它只不过是全国巨型企业中的一个车间、一个工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目标是完成计划,而不是利润最大化,企业不关心成本的大小和效益的高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预算是软的,而不是硬的,没有硬的预算约束,任何可选择性的手段都没有用武之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对任何经济手段都无动于衷。总的说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仅经济效率是低下的,政府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上的效率也是低下的。

计划经济所带来的弊端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是封闭的、集权的、同质的,其留下的烙印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时期内都是存在的。我国于1992年才正式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改革的目标,而从改革开放至1992年,也正是我国环境立法开始步入正轨的时期,因此这一时期我国的环境立法都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色彩,突出表现在,环境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行政执法的部分不是禁就是罚,过多地依赖于行政的管制手段,而较少的采用经济手段。尽管我国在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第一次提出了排污收费,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排污收费制度作了明确规定,1982年国务院又了《排污收费暂行办法》,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其主要功能是为重点污染源治理筹集资金,由于其收费标准较低,不能有效地促使企业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可见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并未起到经济激励的目的。计划经济对企业经济利益的忽视也使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管制手段呈现出利益限制的特征,造成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环境公益与经济私益的尖锐对立。从体制选择的角度上讲,计划经济体制只能选择管制手段,因此,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下,我国没有经济激励环境利益法律的存在空间。

三、经济体制市场化下发展环境利益法律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经济转型的方向上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社会各个生产单位不再透过国家行政机构相互联系,而是透过市场体系相互依赖。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之处在于,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透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来发挥作用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透过竞争实现各项生产要素的宏观配置和微观组合,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资源利用率、生产率的提高,实现基于追求自身利益来增进社会利益的目的。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市场经济有其特有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市场经济可以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第二,市场经济是自主的平等的经济;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第四,市场经济是一种趋利性经济;第五,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经济;第六,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第七,市场经济是在国家的间接宏观调控下运行的。

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这些特征也正是市场经济优于计划经济表现。同时市场经济的这些特征为环境利益法规发展的确立提供了广阔的社会空间,从体制背景来说,计划经济体制只能选择管制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才有经济激励手段的用武之地,环境利益经济激励手段的运用必须置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之上,市场经济既是经济手段设计的初衷,也是经济手段赖以发生作用的保障。应该说,市场经济与环境利益法规发展有着内在一致的联系。这些内在的联系具体表现在:

1.企业追求盈利最大化与环境利益法规发展刺激企业减少控制排污成本的内在一致

市场经济的整个运作过程本质上就是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的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最大限度地追求价值增值、获得最大物质经济利益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经营会受到种种制约,因为在它与其他企业竞争时,其他企业可能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同样的活动。假设在直接管制下,如果管制不力,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就会提高排放水准,降低边际控制污染成本,这时企业的边际成本就远远低于社会边际成本,资源配置不是最优的;如果管制严格,此时企业虽然降低了排放,但是企业的边际成本却大大提高了,仍然不符合帕累托最优的私人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成本,资源的配置也不是最优的。相反,在环境利益法规发展面前企业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必然会自觉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选择减少污染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此来努力达到企业的边际成本等于或接近社会边际成本,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和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2.企业生产经营自主化与环境利益法规发展的内在一致

生产经营自主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形成市场的重要条件之一。企业的自主性表现在企业从决策到经营,从管理到生产,从经营范围到经营方向,从交换内容到交换对象,企业都可以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而根据市场的价格信号和供求关系来独立做出选择和决定。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自主选择总比被动执行容易接受得多。基于企业的这种自主性,如何选择技术先进的设备和工艺控制污染排放,以及在控制排放污染方面投入多大的成本等事项也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中较多地采用直接管制的手段,在控制企业排放污染方面也一直以直接管制为主,主要透过以罚款为主的惩罚方式迫使企业强行达到环境标准。然而我国环境执法的实践表明,这种直接管制的方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也有其缺陷之处,突出表现在我国目前的罚款数额偏低,对企业缺少威慑作用,使我国环境管理中出现了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荒诞现象,同时直接管制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其执法的成本费用是巨大的,效率也是低下的。与直接管制手段相比,环境利益法规发展赋予了企业在承担控制污染排放方面更多的自主决策空间,这充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机制下企业的自主性。

3.生产要素商品化与环境利益法规发展的内在一致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为实现交换价值而进行的经济形式,是在社会生产分工较为发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本质上是商品交换的经济。生产活动领域的分化、形式多样化、职能的多层次化等,在促进市场经济交换活动领域及其范围扩展的同时,也必然强化商品交换活动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因此,不仅一般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商品化,而且生产要素也应商品化,这是市场经济形成的首要条件。正是市场经济在商品交换活动中体现出的这种开放性和流动性为环境利益法规发展中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提供了制度设计的空间。生产要素的商品化使得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具有了商品的属性,从而进入可交易的商品范畴,这为排污许可证交易奠定了市场基础。

可以看出,中国为发展环境利益,开发和保护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和经济力量有限,使得中国的环境开发与保护同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差距:中国的环境科学技术水平还比较低,环境开发技术装备比较落后,许多环境开发领域尚处在粗放型阶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环境的保护和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带来了很大压力。中国已经把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环境资源和环境列入跨世纪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把环境利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基本战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以及国民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中国的环境利益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四、结论

社会的发展状况和现实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必然对社会的发展做出回应。我国当代的社会转型首先是从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始的。经济体制的转轨既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起点,又是社会转型的首要标志。与经济体制转型相适应,我国的经济结构也正实现从农业化向工业化的转型。应当说,中国当代的经济转型面临着体制转轨与结构转型的双重任务。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本研究将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置于中国当代社会转型的框架之下予以考察,讨论经济转型对环境利益相关法律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杨敏.环境法中的经济调整机制研究[D].云南大学.2009

[2]郑亚南.自愿性环境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4

[3]刘晶.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9

[4]赵会朋.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视域下我国的工业化道路选择研究[J].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0

[5]黄帝荣.中国农村环境的劣化与动因[J].求索.2006

生产型企业环保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电力物资;生产计划;物资管理;物资采购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9-0066-02

1 电力物资生产计划管理与控制工作现状

与发达国家啊相比,当前我国的人均用电量还不到其50%。据预测,我国2020年的电网装机容量将达到7万亿千瓦,将比当前容量翻一番,这给电力企业的持续发展以及电网建设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而这都需要空前的电力物资物流体系予以支持。电力企业的主要工作在于对供电线路损耗进行有效控制,在做好电网安全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同时,负责电量收购、向终端用户提供电力销售服务,所以电力企业通常没有将电力物资的组织及管理工作作为其核心业务。这直接导致当前电力企业的物资管理及物资生产计划控制工作长期得不到发展,企业的物资供应管理水平较差。而随着电力网络的持续发展,尤其是供电网络智能化程度的提高,电力企业逐步向技术密集型、成套设备集成复杂型以及设备专业型的方向发展,这使得当前电力企业的物资管理水平影响到电力企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各个县、市的供电企业在物资组织及生产计划管理方面都采用零库存制度。通过成立对应的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电力物资的生产采购计划、物资管理、物资分配与发送,实现电力物资管理。而大宗的物资则主要由省、市级单位进行统一配给。在整个物流管理过程中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居多,缺少规范的招标程序,招投标制度没有严格实施,从而使得部分缓解存在违法行为,给电力企业的物资生产成本控制、物资到位速度等带来了影响。尤其是部分电力物资企业依然没有得到明确定位,是属于业主还是多经企业,是属于管理职能部门还是单纯的企业,导致其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同时,在物资生产规划过程中存在着违规违纪、等行为。加之部分物资生产管理与控制人员的年龄偏大,知识水平偏低,在生产计划与控制策略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不能采用先进的物资生产管理方法,尤其是不能提高物资生产管理方法的信息化程度,使得企业的整体物资管理水平处于较低水平。

2 新环境下电力物资生产计划控制策略

2.1 逐步形成物资生产采购管理的内、外环境

在内部环境方面,因为店里企业属于技术于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具有物资生产采购量大的特点,一般资金额在几千万元至上亿元之间,这给企业生产计划遍之后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带来了较大的空间。伴随着店里企业管理体制的不断成熟,企业将经营重点放在实现最大经济效益方面,以降低经营成本作为主要途径,这客观上使得创新物资生产采购管理理念成为了电力企业发展的一种客观需要。因此,电力企业在物资生产采购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自身在资金雄厚、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及资信度高等方面的特点,将物资生产市场模式逐步转变为电力企业自身的买方市场,给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内部环境。

在外部环境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持续提高,物资短缺的经济时代已经过去。在买方市场环境下,供应商对当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深恶痛绝。一部分企业综合实力强的电力物资生产企业希望通过自身可靠的产品质量、完善的服务进入市场。而且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各个商业领域,所有的这些都给电力企业的物资生产计划及控制工作带来了自主管理的良好环境。

基于此,电力企业应该抓住机遇,逐步形成一套创新的物资采购与管理模式,支持电力企业的物资生产计划工作科学进行。

2.2 提高生产计划目标控制水平

计划目标控制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并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电力物资计划管理制度,通过规范计划编制方式、形成完整的及时报送制度、高效的信息运转体系、可靠的执行力等途径来实现对信息计划来源、计划实施以及计划结果进行全周期的管理。首先,应该强化计划编制管理水平,确保计划规范的准确程度。因此,必须对计划的格式、编制的内容进行严格控制,尤其要做好对物资规格参数、交货时间以及相关的技术参数等进行审核,确保编制的计划规范、合理、科学。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物资生产计划,设置对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其不能进入企业的ERP 物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送、流转;其次,强化计划报送管理,确保计划的 及时流转。在管理过程中药统筹兼顾,在考虑所需电力设备、材料的生产周期与电力项目建设周期的同步基础上,合理安排每年的物资招标项目。同时,通过加强年度招聘计划、报送工作的方式提高对物资生产计划的申请、控制水平,使得电力企业的整个物流系统处于科学运转水平。

2.3 加强物资需求分析与管理

当前对项目需求的物资生产量、规格等的分析主要依赖物资管理人员的经验。因此电力物资的需求计划与物资综合计划、财务预算等的协同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大部分电力企业都逐步实现了根据所管理物资的物理属性(大、中、小)进行分类划分,但是依然还没有实现根据物资用途、加之以及物流属性等多体系的分类管理制度。

所以,在物资生产需求分析与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构建起根据物资重要程度(ABC类)、物资的项目用途(抢修、大修、工程建设)、物流属性(流速、流量、需求程度、需求响应时间、采购提前时间)、物资需求的事件属性(大型生产项目、农网改造项目等)、物资需求的时间属性和空间属性等形成的多体系分类管理制度。详细的讲,就是在电力物资的生产计划控制过程中,要做好对应的需求预测工作,通过对电力物资不同用途以及在不同用途之间的时间、空间属性,通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构建起对应的需求预测模型。

3 结论

除了做好上述工作之外,还应该加强物资需求计划与电力项目实施计划的相互对接,深化物资需求部门与物资管理部门之间的互动,以保证物资生产计划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参考文献

[1]陈铭,高峻峻,周良毅,等.需求主导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在电力行业的构建与实施[J].物流技术,2011,30(8):104-107.

生产型企业环保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从2005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订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

生产型企业环保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从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

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生产型企业环保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环境保护;制造管理;改善体系

中图分类号:S776.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4-0281-021环境问题和企业的责任

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工业废弃物的国际间蔓延已经不仅仅是区域性的公害和污染了,全球性的环境破坏日益升级。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企业来说,从以往的基于行政责任而遵守法律法规转变为随着信息公开化将解决地球环境问题和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作为自己的责任全力以赴已经成为企业的任务。

积极应对地球环境问题和循环型经济社会是当今企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这样可以提升企业形象,还与创造新型环境经营紧密相关。

对制造型企业来说,从产品设计到使用后的回收、废弃的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内,资源保护、节约能源、降低环境负荷都是企业经营的重要课题,因此要从这个视角出发来评价设计的内容和应用。更重要的是,要掌握全部生产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就要对制造过程中的环境负荷降低计划和运营管理等进行评价。

综上所述,在本体系中,本着“与社会的共存”“人性化(尊重人)”的原则,企业作为良好的企业市民,为了实现“保护地球环境”“构建循环型经济社会”,需要构筑从产品的开发和制造、物流以及支撑这些的“方针”“人力、组织”“企划”等方面进行管理评价的体系。

2管理评价体系的构筑

这个体系要考虑到基于环境保护思想的企业产品开发制造、物流等制造管理以及支撑这些的计划、人才、资格认证等环节,分为“方针管理”“组织体制”“辅助体系”“产品环境负荷的降低”“制造过程环境负荷的降低”“物流环境负荷的降低”六个要素,分别进行审查和评估。

其中,“方针管理”、“组织体制”和“辅助体系”是基础,起到间接的辅助作用,而直接起到作用、看得见成效的是“产品环境负荷的降低”、“制造过程环境负荷的降低”和“物流环境负荷的降低”。

接下来,将审查评价全部六个部分的评价体系作为整体的辅助体系,以此为基础进行展开。

3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

3.1 方针管理环境理念、环境、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如果能从企业高层到全公司每个员工都以同样的步调遵守执行,那就能发挥个人和组织最大限度的能力实现目标。这一项中,要对以下具体内容进行评估。而且,不能只评价结果,还要注意过程,定期改善、反思,并将结果反应到下一次方针制定中。(图1)

3.2 组织体制最近,多数企业开始着手构建环境经营体系,在全公司推进环境保护活动。为了灵活应对环境问题的变化无常,企业中就必须具备相关的组织体制,同时这些组织体制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为了让推进组织发挥作用所需的资源、环境持续改善企划、还有成为社会重要课题的风险管理以及紧急情况的对策都要进行评估。

正如在“方针管理”中所述,环境是整个公司的一个重要经营课题。所以,环境问题的对策不仅仅是公司的方针、更要作为日常业务深入开展下去,持续改善要定期进行。然后对环境维护、改善活动的各方面进行评估。环境活动的推进组织要让所有的员工都知道组织的责任和权限范围。

要推进环境改善活动就必须要有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这些资源要在通盘衡量整体活动的情况下进行重点的分配,以取得成果。而且为了使所有的人都能够及时获得公司内外大量的信息,必须发挥IT工具的作用。在此要对各种资源是否有效利用加以评价。

环境管理体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风险管理。这里所说的风险是指在环境影响中极有可能成为社会问题的一些情况。明确所谓的风险是什么、应对风险的方法是什么,更要致力于预防风险的发生。如果发生了紧急事态,快速及时的处理是非常关键的。因此,要对紧急事态的应对程序、器材以及情报的传达进行评价。

3.3 辅助体系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实施水平与成果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作为全球化的企业,在完善推进机制、降低风险的同时,能够对全世界公开这些信息成了企业的评价指标之一。具体评价内容如下:①外部认证。环境经营体系的ISO14001国际标准已经是全球认可的标准。这个标准只是体系的工具,通过第三方认证机关获得相关的环境资格认证只是活动中的一个过程而已。但是,通过认证得到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的环境意识的提高以及企业的社会信任度的提升等,不论是有形还是无形,其收益对于企业来说都是不可估量的。当然,也需要了解认证的范围和外部认证机关的水平。②辅助工具。辅助环境经营体系的工具和评价企业环境活动的指标,现在有环境会计和环境报告书等,各政府机关和民间团体制定的指导方针也是公开的。环境报告书不能仅向政府公开,也应该逐渐成为对市民信息公开的重要工具。③绿色采购。“绿色采购”是指购入有利于环境负荷降低的物品,是构筑可持续发展型经济社会中重要的一环,国家机关将绿色采购作为一项职责的同时,绿色采购也必须在多数企业间普及,为此要对绿色采购的实行状况和目标水平完成度进行评价。

3.4 产品环境负荷的降低为了维持现有的社会活动和提高生活水平,从保护资源的观点出发,需要改变目前的大量消费、一次性使用型的经济社会,向循环型经济社会转换。降低环境影响的产品设计已经不仅是为了构建循环型经济社会,还是满足顾客需求的不可或缺的条件。①产品生命周期设计。企业容易陷入追求利润和功能的产品设计思路中去,然而,着眼于未来的环境进行设计,并且保持全球化观点才是制造业企业的义务。为此,在设计时,从原料采购到制造、使用、流通、废弃、再利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都有必要予以考虑。②节省资源设计和循环体系。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的社会正在向循环型经济社会过渡。作为制造型企业的责任,抑制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发生,即产品的回收、再利用循环体系的必要性已被认可。在此,确认和判断循环系统在什么水平上运行;运用此系统与使用新材料的此前的生产系统相比,哪个环境负担更大。③通过正确使用产品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在产品的使用阶段,由于产品种类不同,带来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也各不相同。有的受到重视,有的未受重视。在此,仅以那些受到重视的产品(消耗燃料、电气的产品)为对象,针对节省能源的目标水平、采取措施的情况(致力于采取新技术等)和完成的水平进行评价。

3.5 制造过程环境负荷的降低产品制造是产品生命周期的一部分,是对环境影响最大的过程,因此要重视对制造过程的评价。削减生产活动中的投入(使用量),即减少温室气体的产生和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以及对大气、水和土壤的污染,也就是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来减轻环境负担。①降低制造过程中环境负荷的措施计划和运用管理。以往,遵守法律规定及对排放口实行监督就足以涵盖环境保护这一概念了。但是,作为当今局势下的企业,社会要求它运用向环境排放更少废弃物的设施。此外,要求企业设定自主基准作为运用基准,而且要及时应对逐年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措施计划的内容要包括节省能源、节省资源、废弃物和化学物质对地区的环境影响等方面。在此,评价全部降低制造过程中环境负荷活动的措施计划、自主基准值的设定水平及其维护和监督体制。②节省资源。制造型企业进行生产活动必须消耗资源。对企业来说,削减生产活动中的投入,无论对防止有限的地球资源枯竭,还是降低成本都是非常重要的。在本体系中,针对掌握物质“收支”数据的工厂范围、削减目标的设定水平和削减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③节省能源。地球变暖在时刻加剧,据称最主要的原因是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在节约能源的活动中,人们期待着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削减珍贵的化石燃料的使用量的两方面效果。在本体系中,针对掌握能源消耗数据的工厂范围、削减目标的设定水平和削减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④废弃物和化学物质管理。在便利、富裕的生活中,化学物质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对人类健康、生态系统和地球环境带来恶劣影响。社会要求企业不仅管理有害的有限制规定的物质,还要对包括自主制定的限制物质在内的综合废弃物和化学物质进行管理。在本体系中,针对作为管理对象的废弃物、化学物质的范围及采取的措施水平进行评价。⑤降低对地区环境的影响。为了使工厂与区域社会共存,处理大气污染、振动、噪音等环境问题是极其重要的课题。因此,必须经常与当地居民进行对话,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管理。

3.6 物流环境负荷的降低从原材料的运送到产品的出货,整个物流过程都会排放二氧化碳和大气污染物。从物流高效化的观点出发制定削减对策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通过委托第三方来提高运输效率、导入模块化运输模式、据点汇总等方式来开发对低环境负荷的物流体系。在本系统中,在了解到的能源消耗及带来环境负荷物质的范围、针对削减目标的设定水平、削减活动的效果进行诊断。

首先要确立“降低物流中环境负荷的措施计划”,措施计划要反映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要在充分掌握对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制定。其次评价“节省能源”。要达到两方面的效果,在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同时,也要削减珍贵的化石燃料等的使用量。最后是“降低物流对环境的影响”。物流为了与区域社会(广义范围)共生,面临着比生产厂家更大的大气污染和振动、噪音等环境问题。

4小结

本文从“方针管理”“组织体制”“辅助体系”“产品环境负荷的降低”“制造过程环境负荷的降低”“物流环境负荷的降低”六个要素出发,构筑了基于环境保护的制造业管理及评价系统,针对企业环境问题,能够审查、评价其管理水平和改善水平。

为了改善地球环境、构建循环型经济社会,企业要积极的解决环境问题,必须负起应有的责任。根据这个评价系统,找出企业在环境问题上所欠缺的部分,以此为依据加以改善。

参考文献:

[1]Jeremy Rifkin, Biosphere Politics: A New Consciousness for a New Century, New York: Crown Publishers, 1991: 67.

[2]Information Almanac,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1994: 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