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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范文第1篇

2007年6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为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也构成“特别重大事故”。

本刊记者统计公开的资料显示,5年来共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39起。

特大安全事故动辄牵涉舆论,高官出面“灭火”成了情势所选,级别一再提高,与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并行,逐渐达到眼下的无可再提之势。

与此并行的是问责疲软,对当事官员的处罚力度多年来并无明显坐实,甚至随着事件频发有落空之势。此次动车事故中紧急出任上海铁路局局长的安路生,3年前在胶济铁路撞车特大事故中曾遭免职。舆论认为,每一起特大事故带来的教训无法被体制和社会充分吸收,将导致类似的特大事故重现。

国务院“救火队”

大陆特大事故发生后,中央层面出于对事故的关注,一般会由政治局常委就事故进行批示,要求全力救援,这是因循已久的惯例。具体处理则由合适级别的官员充任,统筹安监系统和事故相关部门的参与,相当于一个临时成立的领导小组。

“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之初,总书记与总理都进行了批示,并委托主管工业及信息化建设的副总理张德江前往温州现场指挥处理事故。

相比于安监局的法定职责,中央层面派出高级别官员参与特大事故处理并无具文,是在事故处理中逐渐形成的惯例。高官坐镇处理特大事故,常被民间戏称为“救火”。

近年以前,处理特大事故处理的多为省级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善后工作也多由地方政府来完成。受到时间距离的限制,很多特大事故的前期处理是由地市级甚至县级官员来完成的。

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这一事故由时任河南省省长来主理。2001年,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瓦斯煤尘爆炸致92人死亡,时任江苏省省委书记回良玉会同当时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长张宝明一同处理。

地方政府官员处理特大事故更为及时,却受制于利益牵涉,南丹透水事故、襄汾溃坝事故等特大事故都曾出现瞒报隋形。“当下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民众对他们已经不再信任,中央介入处理更具客观陛和真实性。”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介绍说,地方政府公信力的消耗,使高官坐镇成为不得不然的体制。

从法律上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中央政府最高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拥有国务院授权指挥特别重大事故救援及调查的权限。逢特大事故发生,安监总局局长几乎必到现场指挥处理。2008年,山西、河北等地煤矿铁矿接连发生6起特大事故,总局局长李毅中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奔波于各事故发生地,常常是一处尚未消停,而另一地又出特大事故,被舆论称之为“救火队长”。但安监部门并不拥有直接处理责任人的权力,安监总局级别也仅为副部,在全国性影响的特大事故中,越来越成为更高级别领导处理事故的助手。

2003年12月,重庆开县井喷事故共造成243人死亡及10万人连夜疏散,时任国务委员华建敏受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委托奔赴当地,指挥处理这一特大事故。

之后出现的特大事故中,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建设的张德江副总理多次到现场指挥处理。仅在2010年,张德江就亲自参与处置了伊春空难、王家岭矿难、内蒙古骆驼山矿难特大事故,安监总局局长骆琳一路陪同。

涉及伤亡人数特别重大、关键性行业以及大型厂矿企业等因素,决定了国务院层面高官出面处理与否。公路车祸以及火灾等偶发性事故虽可能属于特大事故范畴,但有可能还是交由地方政府来处置。在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发生的前一天,京珠高速发生一起造成41人死亡的客车火灾事故,国家安监总局派出一位副局长会同地方处理。

“很多事故中,中央部委都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这也导致了负责处理的领导级别必需达到国务院层面。”竹立家认为,高官调度救援资源的权限更大,在事故责任处理上也能够抵制地方的护短,达到更好效果。

2007年7月,河南省三门峡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东风井发生淹井事件,经过76个小时的全力抢救,被困的69名矿工全部脱困。2010年,王家岭煤矿特大事故被困的153人中115人在坚持了八天八夜后获救。这两起成功救援案例均有国务院层面官员坐镇,其中王家岭矿难救援花费过亿元,创造了矿难救援的历史。

温州“7・23”动车追尾事故,是总理在任期中首次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在此之前他曾指挥汶川地震及舟曲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事故的救援。总理亲自参与重大事故处理,从行政级别上说已到顶点。

问责疲软症

大陆近年频发的特别重大事故往往是责任事故。在事故责任追究中,问责官员级别“抓小放大”,处理措施“高举轻放”一直为民间诟病。

记者对多起特大事故处理结果发现,因特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部为具体负责工作的低级别官员,主管的高阶官员多数都仅止于行政党纪处罚。与特大事故相关的省部级官员多为记过及检讨处分。2008年以来仅有3名正部级官员被问责:原铁道部长因胶济铁路撞车事件被记过,原山西省长孟学农因襄汾溃坝事件引咎辞职,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则因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咎辞职。

现实大事故被问责官员复出已成常态。根据内地实行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一年之后,这些官员普遍觅得门径东山再起。

因襄汾溃坝瞒报事件引咎辞职的山西省长孟学农后来任中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同时因这一案件被免职的原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也从2010年起担任青海省副省长。而级别更低的遭问责官员复出的例子不胜枚举。

温州动车追尾事故的第二天,铁道部党组就对上海铁路局局长龙京、党委书记李嘉、分管工务电务的副局长何胜利予以免职。而继任的上海铁路局局长安路生,正是三年前在胶济铁路撞车特大事故中被问责的官员,时任铁道部总调度长。此次动车事故之前,安路生已官复原职。

“现在官员职务还是延续上级任命的模式,惯有的政治思维中常常不认为这些领导有责任。”华中科技大学政治学教授梁木生对记者分析,上级领导认为被问责去职的官员是委屈的,忽略他们本应该负有的管理责任。行政问责的去职决定,很容易被上级走程序。

事实上,近年来在问责官员的级别上非但没有增高,甚至有折扣。1987年大兴安岭发生了特大森林火灾,国务院在大火发生后不久就撤销了时任林业部部长杨钟的职务。1988年,当时的铁道部部长丁关根也曾因昆沪80次列车“1・24”颠覆事故辞去了部长一职。

特大事故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全县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专项行动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有所减少,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全县公路机动车超速,货车超限,客车超员,酒后驾驶,违法超车,无证驾驶,三轮汽车、残废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超速、醉酒驾车、客车超员2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月底以前完成市级督办的2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工作。年内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市、县级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整治启动率达到100%,治理完成率80%以上。

(四)重点车辆(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和驾驶人全部实现户籍化管理。其中,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信息采集率、外省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建立率、一年内驾龄的驾驶人"实习标志"发放率、中小学生专门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率均要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路面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1、实行多部门联动。公安、交通、农机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由安监部门牵头成立交警、交通、农机联合执法检查组,加强路面监管。交通部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客运班车通过本辖区的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并及时提供给联合执法检查组,以便有针对性地部署警力;对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地市长途客运线路和重点旅游线路,要加强巡逻、重点布控,做到对营运客车以及中小学校的校车、接送车逢车必查,逐车登记,及时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继续严厉查处货车超限违法行为,特别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旅游线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迅速形成严管高压态势。整治期间,确定安文台口为固定的联合执法检查点,进行定点检查,东仙线为主包括磐缙线、墨新线为流动检查线路,每天要分别安排人员进行巡查,形成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管控网络。

2、实行"四个一律"。对限速70公里/小时及以上限速路段车速超过限速50%以上的驾驶人,或在限速60公里/小时及以下限速路段车速超过限速70%以上的驾驶人,一律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对无证驾驶汽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上(含)的处罚。

3、实行科学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要认真排查事故多发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型、重点人群,科学调整警力开展针对性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装备的作用,将警力和6F测速仪器、车载雷达等装备重点投向交通高峰、事故多发时段和路段,调整勤务考核办法,引导执勤民警从单纯追求执勤"数量"向数质并重转变,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查处率。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对悬挂外地牌照逃避监控处罚的车辆,要列入黑名单,在路面管理中予以重点监控,一经查获,从严处理。

4、实行重点管控。公安、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的基础上,从严执行中、小学生接送车安全检查制度,要求驾驶人在出车前必须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杜绝安全设施不全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保证驾驶员须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龄,做好中小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确保发放率达到100%。同时,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学生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执行《危险化学品通行证》制度,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管理,严格控制其通行路线、时间,对未按规定通行路线、时间行驶以及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格予以查处。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深化、完善公安驻农机联络室制度,严厉查处拖拉机载人、无证驾驶、报废和脱检车上路等严重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要结合乡村道路的特点,重点查处占道堆物施工、晾晒农作物等影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源头管理,努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加强客运企业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审查客运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公安部门要对近3年来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满12分和一年内有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的驾驶人要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并责令单位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或解聘。交通部门要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监督运输企业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落实责任主体;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客运企业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予以取缔。

2、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公安部门要切实落实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排摸掌握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辆和外省货运车辆底数、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驾驶人安全行车情况,规范信息采集、录入,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实现路面管控和源头管理信息互通和户籍化,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在工作中着力强化外省籍车辆的管理,通过引导建立自治组织、建立专门数据库,切实把外省籍车辆纳入本地化管理,实现对外省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新突破。进一步加强驾驶人源头管理,严把县管车辆考试关和把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等制度落到实处。新闻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推行客车超员、三轮汽车、拖拉机载人有奖举报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进行公开宣传,以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交通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监督。

3、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和分析,确保完成市级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整治力度;加大道路基础安全设施建设投入,完善主干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做到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1、深化"五进"活动。公安、宣传、教育等部门及各乡镇要深入开展以"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深入到中小学校、客运企业和公里沿线企业、村镇大力开展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交通安全"十不违"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始终。

2、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宣传、新闻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在《今日》和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专题,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新闻曝光,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和分析事故原因,强化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3、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公安部门应当结合群众办牌办证、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处理交通事故等业务及日常执勤执法工作中,向群众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车管所、驾驶人考试场及有条件的执勤岗点展出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播放光盘。交通部门要指导客运企业等重点单位,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内部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发挥客运企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志身为组长,县府办、交通、安监、教育局、农业、交警大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放在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迅速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狠抓落实。专项行动期间,县政府将派联合督查组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月下旬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县政府将对照四项工作目标对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特别是死亡人数同比去年减少且没有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乡镇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不佳的乡镇和部门,要在全县通报批评,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要组织倒查,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特大事故范文第3篇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方针,贯彻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中毒11人至9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中毒100人以上(含100人)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我乡存在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我乡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大、特大火灾事故;

(2)重大、特大爆炸事故:

(3)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4)重大、特大中毒事故;

(5)重大、特大煤矿事故;

(6)重大、特大非煤矿山事故;

(7)重大、特大建筑事故;

(8)重大、特大电力事故;

(9)重大、特大学校伤害事故:

(10)其他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三、应急救援责任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乡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分级分单位负责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乡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总指挥长:____(乡党委副书记、____x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指挥长:____(乡人大副主席)

成员:党政办、林业站、社会事务办、社保办、工会、派出所、国土所、农机站、交管站、财政所、基教办、武装部、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乡卫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各中小学校长组成。

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办公室

主任由党政办主任陈开龙同志担任。

五、现场抢险救援分工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组

(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乡森林防火民兵应急分队、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林业站、武装部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场内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乡派出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乡卫生院牵头,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财政所牵头,乡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社会事务办牵头,社保、工会、保险、乡人民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文化中心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社会事务办、乡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乡派出所或相关监管部门,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六、主要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启动和解除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按照预案程序,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4)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八、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①负责各类重特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②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③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④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⑤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⑥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九、应急救援体系和演练。

(1)应急救援预案分级

制定企业各类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村级应急救援预案、市级政府应急救援预案、乡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构建企业、乡、村三级应急救援体系。

(2)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场内预案)

针对企业内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有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类事故而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一旦事故发生,按企业场内预案实施救护。需要场外救援的,请求政府启动政府应急救援预案。

(3)乡应急救援预案(场外预案)

针对乡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而有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制定的应急预案。

(4)村级应急救援预案(场外预案)

本村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需迅速启动村级应急救援预案;村属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村级救援的,可请求村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5)应急培训和演练

各村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迟报、瞒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2)未及时到位、延误抢险救援时机的;

(3)对事故中受伤人员拖延或拒绝医疗救治的;

(4)阻挠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调用的;

特大事故范文第4篇

1、为加强对突发事故处置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求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重、特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制订本应急处置预案。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3、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在突发事故来临时综合协调组织事故救援力量,迅速、及时开展救援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辖区内及乡直属企业内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2、本预案中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⑴一次伤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⑵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⑶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⑷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3、本预案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

1、重、特大事故报告必须及进、准确、全面、不漏报。

报告内容为: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简要情况、抢救情况、事故死亡人数(含失踪)、受伤人数(含中毒)、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报告受理单位为:××乡人民政府

2、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责任单位、企业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责任单位及企业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伤亡人员的补报

企业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统计。

四、事故的应急救援

1、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快速组织、统一指挥、分工负责、自救为主,协调各方面救援工作,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事故救援工作的组织:重大事故设立现场指挥部,特大事故设立总指挥和现场指挥部。

总指挥由乡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由赶赴现场的乡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乡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片办负责人、驻村干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协调,下设办公室。

3、辖区内各责任单位及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小分队,落实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五、事故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类型,由指挥部确定相关人员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外,负责指挥现场处理工作的成员,应立即进入现场及时听取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事故作出准确判断,研究抢救方案、布置任务、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投入抢救,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事故现场处置注意事项:

1、要想方设法抢救伤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伤亡人员的增加,努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要高度重视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工作,认真做好事故善后事宜,以确保社会稳定。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责任单位、企业要负责现场保护,维护秩序和相关证据收集工作,积极保护附近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易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事故类型及时组织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程序和要求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现场证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取证,索取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人员应无条件的给予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七、救援工作纪律

1、各责任片办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应立即奔赴现场,开展有效的救援工作。

2、凡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要求的依照《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处分。

⑴不按时或隐瞒报告重、特大事故;

⑵领导干部未按时到达现场组织救援;

⑶责任片办及相关人员未按职责开展救援或救援不力,导致事故扩大、伤亡增加。

附:××乡事故救援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陈××

副组长:毛××余××

特大事故范文第5篇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字〔2005〕5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自治区境内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和田间、农村场院发生的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或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重特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尽快恢复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的正常交通秩序或者生产秩序。

1.4.3实行分工负责。按照事故处理职责范围,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4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自治区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全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谈爱和主任担任组长,李一洪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冯光伟、赖永裕、黄卡林、冯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赖永裕兼任,副主任由黄卡林兼任。

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指挥部应由政府办公室、农机、安监、公安、卫生、交通、纪检监察、检察、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或农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

2.2内设机构及分工

直接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处理的市、县,指挥部应下设现场指挥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治安维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人员要配齐并相对稳定。预案启动时,各小组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2.2.1现场指挥组:掌握全面情况,保护好事故现场,制订现场抢救措施,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2.2.2医疗救护组:组织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发生群伤时,制定救护方案,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生命,减少死亡。

2.2.3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负责对现场取证、勘查、分析,写好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责任认定。

2.2.4治安维护组: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2.5善后处理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避免上访等事件发生。

2.2.6后勤保障组:保证各种抢救物资及时到位;做好现场抢救人员的生活安排等工作。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按照重特大农机事故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3.1.1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

按照《**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和设区的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1.2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特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按照《**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组织现场抢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参与和指导抢救工作;设区的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1.3Ⅲ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特大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

(2)Ⅲ级响应行动。

按照《**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抢救,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主要领导赴现场指导;设区的市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1.4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重特大农机事故,为Ⅳ级应急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按照《**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现场抢救,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组织事故调查,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

3.2信息报告

各级农机部门负责本预案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农机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总结和报告工作。接到重特大农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

(1)县级处理的农机事故,县级农机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机部门,同时直接报自治区农机安委办;

(2)市级处理的农机事故,市级农机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机安委办;

(3)自治区农机安委会接到报告后,报自治区安委办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3.2通信

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求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指挥和协调

(1)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小组负责Ⅲ级以上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重大决策。

(2)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事故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求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农机监理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3.4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农机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2)自治区处置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协调相关部门的专业求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增援。

(3)参加现场应急求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求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求援时,应优先救助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3.5救护和医疗

(1)提请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2)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商请卫生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3)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农机事故,农机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3.6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提请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7群众的安全防护

(1)农机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当地群众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2)凡需要对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农机主管部门应立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3)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3.8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上级重特大农机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3.9信息

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农机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3.10应急结束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理

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伤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

4.2保险理赔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4.3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农机事故应急求援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5保障措施

5.1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1)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协调、检查、促进下级重特大农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2)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车辆、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5.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农机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5.4医疗卫生保障

(1)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可用于重特大农机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2)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农机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区域发生农机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5.5治安保障

市、县级农机应急处置预案中,要协商公安机关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负责人,并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5.6资金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求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开支或由事故责任者承担,事故责任者无力承担的,由农机主管部门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7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重特大农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教育

各级农机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要结合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和机手的安全意识。

6.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农机应急管理机构要对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6.3演练

自治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组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市、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根据需要,可开展区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农机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特大农机事故性质按《**区农机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指挥小组(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