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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范文第1篇

(一)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减轻事故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__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珠府[20__]8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南城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二)凡民航客机(外国民航客机)发生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者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职工一知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中毒事故二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事故;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均为特大安全事故。

(三)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及市驻区有关单位要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在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分级买施。二、主要危险行业和场所我区比较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行业和场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运输,液化气储配站,油库,加油站,化工工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商业集贸市场、宾馆(旅馆)和公共娱乐场所,主要的景区、景点等。我区是珠江三角洲石油和天然气的重要集散地。目前,我区共有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17家,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2家,液化石油气库3个。全区共有危险品运输车辆62台,其中汽罐车12台,槽罐车10台,拖头10台,箱式货车30台。我区的工业一般分布在城镇及其周围地区,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液化气储配站、油库主要分布在矿山工业区;化工工业主要集中在南水化工专区,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较集中在三灶,红旗、南水和平沙也有相当一部分。我区的商业区主要在各镇的集贸市场及其附近;各镇均有2、3家较大一点的宾馆(酒店),主要有红旗镇的客都宾馆、三灶的南城大酒店、平沙的供电大酒店、南水的洋洲大酒店等;各镇都有文化宫、电影院、室等一批娱乐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有__温泉、飞沙滩、荷包岛大南湾、亚马逊部落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危险源:__市荷包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上运行的旅游接送车、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北极品公司单冻车间、南城大酒店等。

三、主要危险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尤其要加强重点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一)市公安局南城分局负责我区民用爆破物品、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二)南城交警大队负责我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三)__港口海事处和斗门海事处负责我区海上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__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海上的搜救工作,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成员单位的搜救工作。

(四)市交通局南城交管总站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等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区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及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我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含游艺机)安全监督管理。

(七)区卫生局负责医疗单位及有毒有害生产等重大职业危害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区旅游局负责旅游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中、小 学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区农业局负责林业及海洋与水产系统(含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区水务管理局负责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水库、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区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大学园区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市工商局南城分局、区旅游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和宾馆、饭店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区文体局、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市工商局南城分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含网吧)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市国土资源局南城分局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石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区妇联、区教育局负责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区经贸局、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区建设局、市交通局南城交管总站、区卫生局、市工商局南城分局、区环保局、市邮政局南城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__港口海事处和斗门海事处分别负责其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船舶及码头装卸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市消防局南城大队、机场大队、__港大队负责我区的火灾扑救。

四、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的原则,应急指挥机构设指挥中心、抢险救灾前线指挥部和救援队伍三部分。

(一)指挥中心。

1.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副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和区办正副主任、三灶管理区区长,红旗镇、三灶镇、平沙镇、南水镇镇长。成员:区经贸局局长、区建设局局长、市交通局南城交管总站站长、区卫生局局长、__港口海事处和斗门海事处处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科科长、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副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委员。

2.指挥中心职能。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顶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督促各镇政府、管委会、区直事业单位、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制定应急救援实施预案或分预案并严格执行。

(6)督促公安、消防、武装、卫生、建设、质监、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实施演习。

(7)检查督促各镇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8)发生特大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并及时向市 政府报告特大事故的情况。(二)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前线指挥部。

1.火灾特大安全事故。正指挥:市公安消防局南城大队、机场大队和__港大队大队长。副指挥:市公安消防局南城大队、机场大队和__港大队副大队长。

2.中毒特大安全事故。正指挥:区卫生局局长。副指挥:市公安局南城分局主管化学危险品工作的副局长。

3.民用爆破物品特大安全事故。正指挥: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局长。副指挥:市公安局南城公安分局主管爆破物品工作的副局长、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和防火科科长。

4.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正指挥: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局长。副指挥:辖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5.水上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大船舶溢油事故。正指挥:__港口海事处或斗门海事处处长。副指挥:市交通局南城交管总站站长。

6.建筑、市政工程特大安全事故。正指挥:区建设局局长。副指挥:南城区武装部部长。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含游艺机)特大安全事故。正指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科科长。副指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科副科长。

8.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正指挥:区经贸局局长。副指挥:区建设局局长、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副局长,市交通局南城交管总站站长,区卫生局、市工商局南城分局、区环保局、市邮政局南城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长,__港口海事处和斗门海事处处长(__港口海事处和斗门海事处分别负责其辖区内水上的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9.危险废物特大安全事故。正指挥: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副指挥: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副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市交通局南城交管总站站长,__港海事处和斗门海事处处长(__港海事处和斗门海事处分别负责其辖区内水上危险废物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一)救援队伍。

1.应急救援队伍。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消防大队(含南城、机场、__港三个大队)、区武装部、镇武装部各成立一支30人以上的抢险救灾队伍。区建设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区建设工程事故建筑质量、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关专业技能人员组成)。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我区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游艺机)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关专业技能人员组成)。__港口海事处和斗门海事处在我区组织水上交通事故、防止溢油扩散和污油回收抢险救灾队伍(由有关专业技能人员组成,区镇安委办协助组织)。

2.卫生医疗救护队伍。区卫生局组织红旗医院、同济医院、三灶医院、平沙医院、南水医院、区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卫生医疗救护队伍,开展事故现场的救护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救治。

3.事故现场治安队伍。由市公安局南城分局组织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队伍,维持事故现场区域的治安秩序。

4.通讯联络队伍。由市电信局南城分局牵头组织通讯队伍,保证事故现场通讯畅通。

5.事故现场抢险队伍。广电集团__供电分公司南城供电所(红旗所、平沙所、金海岸所、三灶所、南水所、小林所)组织现场安全供电抢险队伍,保证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和防止人身触电。

6.区水务管理局负责组织供水抢修和水污染事故的水质监测工作。

7.后勤物资供应队伍。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证抢险救灾能源、物资供应。

(二)救灾实施办法。

1.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迅速上报,任何单位和部门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7263731、7262721(区委、区府办值班室)7263998、7263581、7263988、13702315637、13570682938、13823020899(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l10’’接警后,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治安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前线指挥应立即向区指挥中心报告。

3."119’’接警后,市公安消防局南城大队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扑救,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区指挥中心报土口

4."120”接警后,医疗救护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护工作,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区指挥中心报告。

5."12395”接警后,__市海上搜救助分中心应组织抢险救灾队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助人员和船舶,防止溢油扩散和进行污油回收,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区和市指挥中心报告。

6.其他单位接警后,视事故类别和工作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区指挥中心报告。

7.区武装部、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市交通局南城交管总站、区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接警后,各专业抢险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堵塞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

8.区气象站负责向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

9.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向区指挥中心报告。

10.事故单位必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堵塞危险源的方法等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需要疏散周边群众的由属地镇委镇政府负责,区公安分局协助)。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等问题。

11.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其他部门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五、其它事 项

特大安全事故范文第2篇

我国现行《刑法》增设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对于依法严惩事故责任人员、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意义深远。然而现行法对本罪构成之规定相对笼统,且其与相关边缘罪名之间也不完全泾渭分明,使得对本罪作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必要。也正是基于前述理由,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遭遇左右为难之境。,笔者拟着重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罪名界定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辅之典型案例,以期能对理论研究和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分为三部分,分别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罚”等多个角度对本罪进行了论述,下面予以简要的介绍。

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依照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笔者首先廓清了本罪客体即公共安全的特征,同时对本罪对象即“工程”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其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探讨了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围绕罪过形式分析了本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并指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首先探讨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分析了本罪与一般工程安全事故、技术事故及自然事故等的异同之处;其次,对本罪与易混淆他罪的界限进行了论证,从多角度揭示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自身独具的特征。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罚问题。

我国综合国力蒸蒸日上,工程建设热火朝天,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也会逐渐发生相应的变化,而且有些变化已初露端倪。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及时围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动向,领会立法精神,运用基本理论,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和惩处,为确保刑法预防功能和惩治功能的有效实现作出应有的努力!

关键词:工程 重大安全事故罪 构成特征 司法认定与处罚

导 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新增加的罪名。该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依法惩处此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因现行刑法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规定过于笼统,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相关罪名易于混淆,致使司法实务部门遇到此类案件时,众说纷纭,难以把握。故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以及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探讨,以正确认定、惩处这一新类型犯罪。

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日益发展,基建规模与日俱增,整个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是,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他们或者购买不合格的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或者草率设计,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监理不力,以致发生楼毁人亡、新楼刚建好验收就不合格的现象,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均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故司法实践中,应当以此罪名认定。

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与适用刑罚的具体标准。因此,要正确认定与惩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首先必须掌握其构成特征。

(一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客体及客观方面特征

1、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言。建设工程,无论是房屋、桥梁,还是铁路、公路,不仅本身造价高昂,而且所起的作用相当大。因此,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但是实际被害人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国家工程质量标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在任何一个环节上违反标准的要求,都可能对工程带来无穷的质量隐患,而且往往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一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地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认真遵守工程质量标准,不仅是行业的要求,而且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存、电站、通讯线路等。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这里的“工程”不应包括仅供特定的少数个人使用的营造事宜,如独门独户的私宅建设等。

2、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根据现行《刑法》第9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就本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而言,它应该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等。

何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理论界的通行见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当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的不同,各建筑单位在工程中的职责不同,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对于不同的建筑单位实施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在工程中的具体职责,考察其降低工程质量的事实,而不应当拘泥于具体的行为表现。

(2)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必须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何为“重大安全事故”?《刑法》并未作出规定。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第2条之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其第3条规定: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10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故根据上述规定,应以“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最低标准。,这里的“重大事故”,应当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中或者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故可以参照建设部的规定。

(3)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是,并没有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虽然出现了重大事故,但不是由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所造成的,对行为人不能以犯罪论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不仅仅是简单的“ 一因一果”,而更多的表现为“多因一果”。在遇到这种多因一果责任事故时,就要注意从多种原因中分析这些原因与事故是否确有因果关系。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原因相互合作而引起的,应认定这两个以上的原因与事故都具有因果关系。如綦江虹桥垮塌案,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28万余元。虹桥的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临时拼凑施工队伍,违规聘用无上岗证的人员在虹桥工程主要岗位负责施工,向无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单位订购主拱钢管,设计粗糙、更改随意,工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责任,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均有因果关系,其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予以论处。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及主观方面特征

1、主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主体,人们的看法也不统一。有人认为:“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单位犯罪按双罚制处罚。”还有人认为本罪的主体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即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本罪处罚的对象并非上述单位本身,而是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所持的心理态度。由于我国刑法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刑法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对本罪的罪过形式以及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心理,都存在争议。

刑法理论界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以及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心理,持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本罪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 有的观点认为,本罪只能是过失犯罪,但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行为本身,则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笔者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的观点。理由是:

第一,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不符合实践中行为人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这一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本罪主观上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于行为的故意并非是犯罪故意,只有对于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才是罪过。实践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不是建设单位等的追求目的,他们的追求目的可能是降低成本,以获取超额利润或其他利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对于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往往是持一种反对、排斥、根本不希望其发生的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或者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即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过失心理的情况是大量、普遍的存在。故将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过失,与现实情况相符。

第二,认为本罪可以由过失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否定了两种罪过形式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区别,不符合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要求。罪过形式的不同反映着行为人程度不同的主观恶性,对刑事责任有着不同的影响。

第三,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观点不符合刑法学原理。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罪过是犯罪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罪过就不构成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的基本构成来说,其罪过形式应当只是一种,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而不应当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

综上,笔者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及他罪的界限

(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准确打击刑事犯罪,做到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实现刑事司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基本前提。因此,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首先必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本罪与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安全事故,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客观上也都具有发生事故的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上述后果的,构成本罪;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的,则属于一般责任事故,对此不能按犯罪处理。

2、区分本罪与技术事故、自然事故的界限

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条件、设备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避免的事故。对于技术事故不能以犯罪论处,否则会阻碍科技进步与人类发展。自然事故,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条件所引起的事故。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两者与本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故不构成犯罪。后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以致本来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则成立本罪。应当说,在理论上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是很清楚的。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建筑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兼有一些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诱发,如地震、风暴或者共振等引起建筑工程的坍塌、人员伤亡。在该种情况下,必须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何单位的行为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据此来确认行为人的责任,以免使外在因素掩盖真正的犯罪事实。

转贴于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易混淆他罪的界限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同属于责任事故类犯罪,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易混淆他罪之间构成要件上的差别,以严格区分与他罪的界限,正确定罪。

1、区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在主观上都是过失,在客观上都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都与生产有关。而且,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也是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来的。两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本罪属于单位犯罪,但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该罪是自然人犯罪。(2)犯罪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本罪发生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不仅局限于此,凡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均有可能出现。(3)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笔者认为,两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是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工程质量本身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则是因违章冒险作业引起,与工程质量本身无关。

2、区分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都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事故犯罪,都可以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包括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2)客观表现不同。其一,前者违反的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规定。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规定;其二,前者只能发生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后者则可以发生在所有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其三,前者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其四,后者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对事故隐患提出而仍不采取措施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而前者未作此等要求。

3、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广义上说,玩忽职守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也是一种责任事故型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客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自然人犯罪。(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事故,可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一罪从重处罚。

4、区分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也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在客观方面也须具有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两者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自然人犯罪。(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主观方面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过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则一般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罚

(一)、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处罚的对象并非上述单位本身,而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通常涉及多个单位,责任分散,如何确定参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如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

依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本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而非间接直接人员,对于间接责任人员只应酌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乃至一般违法之处罚。因此,必须正确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以界定罪与非罪。按照刑法理论,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与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与重大事故的发生之间虽有联系,但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与结果都有联系,不同点在于这种联系是否为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换言之,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是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主要标准。笔者认为,本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是指其实施的行为与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内部的成员(含聘用、雇佣的人员),包括对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决定权的领导人员以及具体实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实务问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量刑时,应首先确定是否属“后果特别严重”,同时,要根据其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工作的一贯表现,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动机,主观恶性的程度,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起来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合理防治犯罪的刑罚目的。其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严格掌握“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

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是区分本罪两个量刑档次的前提。笔者认为,本罪的“后果特别严重”应当适当高于其他责任事故类犯罪。根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达到二级重大事故,即死亡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可以作为“后果特别严重”认定。

2、注意区分责任大小

在实践中,工程建设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诸多单位,其中有诸多必要环节,因此,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责任分散,涉及多人的行为。应当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各直接责任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以确定不同直接责任人员的罪责大小。如綦江虹桥垮塌案,被告人费上利、李孟泽、段浩、夏福林、阎珂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罪责不同,分别被判处10至6年不同的徒刑。

3、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实践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责任者可能会向单位领导报告情况,但很少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不明显,自首问题往往很容易被忽视。笔者认为,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如果能够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所在单位、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如实报告,并听候处理,应当认为是“自动投案”,如其又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事故发生后,事故原因尚未查清,或者事故原因虽已查清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此时,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视为自首。 结束语

本文尝试着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罪名界定等相关问题作了探讨,但因篇幅所限,且本文是利用业务时间写成,所以有些问题未能深入展开。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上升,工程建设将继续保持热火朝天的发展势头,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也会逐渐呈现相应的变化,而且有些变化已初露端倪。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及时围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领会立法精神,运用基本理论,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和惩处,为确保刑法预防和惩治功能的有效实现作出应有的努力!

注释: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3页。

2.苏惠渔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版,第274页。

【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苏惠渔主编:《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版。

3.叶高峰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4.林亚刚著:《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陈孝平等著:《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的惩治与防范》,西苑出版社1999年版。

6.赵秉志主编:《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与运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7.欧阳涛、魏克家、刘仁文主编:《易混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特大安全事故范文第3篇

这次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总结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2008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和一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进行部署。

刚才,会议传达了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自治区主席马飚等自治区领导为这次会议所作的重要批示。这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我们务必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会上,陈鸿起同志通报了2007年全区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提出了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有关部门部署了相关领域、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我都赞成,请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市还介绍了他们的经验和做法,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五年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2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以及能源、资源、运输供求关系长期偏紧的情况下,全区安全生产保持了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实现了“四个明显下降”:一是事故总量明显下降。2007年全区发生各类事故10432起,比2002年下降48.73%。二是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明显下降。2007年各类事故造成死亡3711人,比2002年减少1124人,下降23.25%。三是重特大事故明显下降。2007年全区发生一次死亡10以上的重大事故2起(全部是外省过境客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27人,比2002年减少7起、235人,分别下降77.78%、89.69%。自2005年起已连续三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重大事故,是全国连续三年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发生数量最少的几个省份之一。四是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明显下降。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领域事故下降幅度较大,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改善。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由前几年每年100多人下降至目前30人左右;非煤矿山事故自南丹“7.17”事故后杜绝了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自2005年起由每天死亡10人以上,下降至目前8人左右。

这几年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得到了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组和“回头看”督查组的充分肯定,认为**安全生产形势这几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走在了全国各省(市、区)的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克尽职守、扎实工作的结果,也是全体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们攻坚克难、顽强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通过你们向全区安全生产战线的全体同志及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

二、正确分析和把握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各级政府的形象。在当前形势下,安全生产已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注视的焦点、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各级政府不容忽视的重点和难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安全生产工作更加艰巨。

(一)党的十七大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发展,就是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布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业,并摆在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重要位置上抓。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就是要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的安全生产特点,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严格执法监察,更加扎实有效地把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就是要围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治理和监控措施,努力加快缩短事故多发期、易发期,减少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

(二)改善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民生问题是社会建设的着眼点和立足点,社会建设的一切措施都是为了改善民生。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是民生的首要问题。在今年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指出:“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至上。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的重大政治责任,决不允许拿工人农民的鲜血和生命去换取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监管和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切实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安全生产面临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挑战。我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由于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尚未得根本扭转,社会管理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生产力水平总体较低,仍然处于各类事故的多发期、易发期,甚至是高发期,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趋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项目、新企业大量出现,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和监管手段落后的矛盾更加突出,面临新的挑战。

(四)安全生产严峻的形势尚未根本扭转。主要是我区事故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偏大;个别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上升,没有达到控制指标要求;较大以上事故仍时有发生。

(五)安全生产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企业主动抓安全的机制尚未形成,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个别企业甚至是地方支柱企业、骨干企业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违法、非法生产和建设。有的企业快速扩张,安全管理跟不上,生产项目在设计、施工、安装、检测检验和试生产环节中存在违规问题,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设备、工艺存在缺陷和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教训十分深刻。二是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工作力度不够。三是政府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对新上项目的市场准入把关不严,隐患排查不深入,整改不坚决。个别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四是安监队伍自身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虽然我们安监系统建立了6年,但仍然是一支年轻队伍,在安全生产队伍建设、监管机制、工作作风、方法手段、效率效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五是应急救援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一些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缺乏实用性和操作性,自救能力差,职工缺乏救援常识。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思想上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在行动上更加自觉地抓好安全生产,在工作上更加扎实地落实安全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推动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扎扎实实做好今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3月份全国“两会”召开,8月份举办奥运会,还将隆重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我区还要迎来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和举办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特殊、责任重大。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要按照理清职责、明确责任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煤矿安全责任方面,经委作为煤矿行业管理部门,负有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煤监局作为**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监察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煤炭行业矿业秩序的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维护矿业秩序责任;安监部门作为煤矿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交通安全责任方面,交通部门作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部门,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公安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责任;海事部门作为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农机管理中心和各级农机站作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烟花爆竹安全责任方面,安监部门作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公安部门作为烟花爆竹原料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部门,负有烟花爆竹道路动输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非煤矿山安全责任方面,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之前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打击的责任;对己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监部门负责监管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方面,涉及那一类行业,就由那一类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属于宾馆饭店的、商场的,商务部门负责;涉及网吧的,文化部门负责;涉及学校的,教育部门负责;涉及医院的,卫生部门负责;涉及工矿企业的,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建筑的,建设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作为消防安全的监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或监督检查责任。此外,各级安委会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强化对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强化安全监管体系,尽快组建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充实县级安全监管力量,落实乡镇安全监管职责。二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者办理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设置和配备与企业性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要强化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高危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否则不准营业和生产;要采取措施推动岗位责任落实,煤炭等高危行业企业要推广建立全体职工的收入与安全生产挂钩的安全风险抵押制度。三是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要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落实力度。要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里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二)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今年是国家确定的“隐患治理年”。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08〕15号),对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工作目标、范围、内容、方式、重点时段等方面做出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近日下发贯彻实施意见。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围绕“隐患治理年”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周密具体的工作方案,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全面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工作。从这几年来的实践看,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是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举措。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抓好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逐级落实。要加强进度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控制指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将通过适当形式,定期公布各地控制指标情况。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来看,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仍是事故多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仍然很繁重。今年,要继续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五)落实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今年在这方面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各级政府要在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方面,保证一定的资金投入。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投入计划,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安全生产投入有欠账的,要制定补欠计划。三是落实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以及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六)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虽然建立了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制,但许多方面还很不完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研究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充分发挥各救援机构、救援队伍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区域性救援基地,增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七)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分期分批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把《安全生产法》、《**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和培训的内容,纳入全民普法教育、机关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重点抓好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做到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立全员培训目标,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人员的培训,建立高素质的中介队伍。

四、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我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冰雪融化引发次生地质灾害进入易发期。全国“两会”即将在北京召开。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政治和经济意义十分重大。

(一)加强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责任,要亲自组织力量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要亲自深入安全生产的重点区域、部位,加强检查指导。其中,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防止片面追究速度,忽视安全的倾向,防范冰雪融化后的次生灾害。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全面排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地带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和疏于管理的行为,尤其是对在全国“两会”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和相关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开展检查。要针对灾后重建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的特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查。要严厉查处违规生产的小矿小厂,严防已关闭的小矿小厂死灰复燃;要彻底排查国有大矿“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要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运、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要在天气转暖后尽快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集中检查,对危险路段特别是次生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铁路、公路、桥梁和沿线边坡进行全面排查。要尽快修复受损的公路、铁路及各种行车警示。尽快组织修补沿中影响行车安全的受损路面,并保证施工中的行车安全。铁路、民航部门也要加强检查整治,确保运输安全。

(三)强化公众聚集场合的安全防范。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饭店、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公园、旅游景点、网吧、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层层建立、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并制定好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安全条件不完善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马上停产、停业整顿;加强对车辆、轮渡、缆车、索道等运载工具以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项目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特大安全事故范文第4篇

为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相州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囊括交通、卫生、环保、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具体组织,协调和做好各方面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4个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由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牵头,具体成立指挥协调、现场秩序、现场救护、现场勘查工作小组。指挥协调小组负责组织警力和协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现场秩序小组负责维护现场秩序,进行现场保护,疏导道路交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现场救护小组负责对事故伤者进行抢救,清理死者尸体并运离现场;现场勘查小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2、抢险救援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交通、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救援,及时控制和消除险情。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院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善后工作组。由镇政府牵头,交警队、民政、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处置

(一)事故报告

1、市公安局110或122接警后,在通知交警事故处理人员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妥善处置的同时,要立即报告指挥部。

2、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肇事驾驶员及单位或车主姓名;(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性质及发生原因;(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现场保护、处置

1、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做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及伤员、财产的抢救工作。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记,并拍照、录像和详细记录,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遇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理。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现场危险物品的危害程度,采取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2、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设置警戒带,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外或者路口放置反光装置或反光锥桶、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引导或者指挥车辆、行人绕行。在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的气象情况下,应当增加锥桶,警告标志的设置密度,延长距离。交警部门应当指挥涉及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乘客等人员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带等候。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连续发生事故和损失扩大。

3、现场勘查结束后,交警部门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清理现场时,要登记、保存当事人遗留物品和有价值的物品。将死者遗体运送到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停放。能开动的事故车辆应当立即开走;无法开动的,调集抢险车辆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对暂时无法拖移开的,需开启事故车辆的危险报警灯或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待将事故车辆及其他障碍清除后,交通警察方可撤离现场。

四、事故应急救援

(一)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并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

(二)本地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项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对肇事者及有关当事人采取监控保护措施,防止逃逸或发生意外。

(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他部门应当做好救援配合工作。

(四)在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重大涉外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范文第5篇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  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相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企业及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纪检、工会等监督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单位及各级部门和其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县(市)电信局、(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