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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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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畜禽范文第1篇

鸿雁外语学校六年级

赵晨希

我是一只自由自在生活在大森林中的小松鼠,和大自然中的各种动物植物和睦相处。突然,有一天,森林的边上传来了“嘶,嘶”的噪音。接着,大树爷爷一个接一个的倒下了,小动物们也流离失所。妈妈说,这是凶残的人类给我们带来的厄运,叫我不要去接触他们。

好奇心是强大的,驱使我去看一看凶残的人类。几天后,我到了一家人的窗外。我看到了屋里的一家人其乐融融,有说有笑,感觉到了人类间的爱和温馨。他们中的一个小朋友仿佛看到了我,可是却没有说。不一会儿,他出了门,来轻轻的抚摸我,还给我了几种不知名却十分好吃的食物。我第一次感觉人类也没那么可怕。

人与畜禽范文第2篇

产品侵权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发生,而后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两种责任的竞合有以下几种形式: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损害了他人的法定权益,即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范。2.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原因,或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法定民事权益受到损害。3.不法行为人实施某项侵权行为时,若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则此时会出现既可视为侵权行为也可视为违约行为的情况。例如:某建筑机械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塔吊的合同,合同约定全部货款33万元,建筑公司预付1万元,待安装调试后付清全部货款,质量要求按建筑机械厂出厂标准执行,在实际履行中,建筑机械厂按约履行了交付及安装调试义务,建筑公司也先后付了1万元定金及11万元货款,余款逾期未付清,后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酿成纠纷。在这个案件中,对建筑机械厂而言,建筑公司存在是否违约的问题,对建筑公司而言,建筑机械厂则存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性质不同,就合同之诉而言,机械厂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建筑公司实际接收了塔吊并已使用,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质量异议,建筑公司应及时付清货款,否则即构成违约,而建筑公司因使用塔吊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则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解决,而不宜在合同之诉中将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一个抗辩或反诉提起,这就是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达到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案件的关键所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对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权,在实际操作上,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诉讼管辖上的选择权。

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竞合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2.赔偿范围上的选择权。

人与畜禽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家教育思想人性论

【中图分类号】B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1-0065-02

一 法家的教育思想

1.“人性利己”说和教育的作用

法家的人性观表现为绝对的“性恶论”,认为人性总是利己而害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只是一种利害关系。先秦法家对人性认识的基本点是人的需要和欲望,人的欲望是人行为的基本驱动力,由于人对自己的欲望缺乏自我抑制,就可能会为所欲为,从而造成社会的混乱,所以先秦法家认为人“性本恶”需要加以控制和制约。基于对人性这样的估计,法家强调治国必须依靠高压的法制手段,无需温情脉脉的教育感化。因此,法家指出教育对人的发展的作用并不在于通过感化而使人自觉为善,而是在于通过设立法令而使人不得为非。

2.禁诗书,“以法为教”

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对儒家以“礼、乐、诗、书”教育学生,反对向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他认为“儒学”不过是一些“高言伪议”、不切实际的“浮学”。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厉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张学习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在韩非看来,其他学派的理论都是互相矛盾的,只能造成人们的思想混乱、是非不分,统治者如果兼听他们的意见,就必然引发混乱。因此,他极力主张禁止这一切互相矛盾、惑乱人心的学说,而特别推崇法家思想。特别是还要防止国家人民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思想影响,要对他们的思想实行严格的控制,所以要明确推崇“以法为教”,对社会实行普遍的法治教育,无论官吏还是老百姓包括妇孺,都要教他们知法、畏法、守法,以用来维护封建统治,使法令深入人心,妇孺皆知,这样,国家就必然会富强安定。这充分体现了法家推行法治教育的内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韩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激进派利益的,它是一种进步的思潮,对建立地主阶级的统一政权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3.禁私学,“以吏为师”

尽管“以吏为师”是古已有之,但这仅是形式上近似。实质上,法家提出的“以吏为师”其着眼点不在“师”而在“吏”,或者说是在“法”而不在“教”,为了实行法治,选择那些知法的官吏来担任法令的解释者和宣传者,仅此而已。因此,法家所谓“师”并非教师意义上的“师”。商鞅最早提出“以吏为师”的思想并付诸实施。韩非说:“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禁乱,而人主兼礼之。”这是天下祸乱的根源。因为这些私家学派的存在,造成思想的混乱和不统一,结果一定是“乱上反世”。可见,法家已发现在六国趋于统一的过程中,必须相应地要求思想的统一和君力的集中和至尊,对此不得有丝毫的侵犯。而思想言论杂乱不一的私学的存在就意味着扰乱法治、阻碍思想的统一,必须毫不犹豫地加以禁止。

二 法家的人性论思想

法家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否认传统教育,采取的教育措施否认人的价值,否认人类文化知识的积累。这与他们的人性论思想有直接的关系。区别于荀子有条件的“性恶论”,法家是彻底的“性恶论”者。

他们主张人性普遍好利恶害,贪婪自私,本性都是追求利益,人们受利己心的驱使,在行为上总是表现出趋利避害的特点,个人利害是人们思考问题和行事之出发点和归宿点。法家的人性一直围绕着“好利”进行,在法家看来,“好利”是人的生存本能,要生存,就要面临竞争,就会对利进行追求,人不喜欢去做对自己不好的事情,喜欢过比较舒服的日子。韩非说:“人主挟大利以听治,故其任官者当能,其赏罚无私。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既然人们有“好利”的本性,君主可以设置一些奖赏,利用它,让人们甘心为了自己的荣华富贵,无悔地去为君王做事情。

1.商鞅的人性观

商鞅最早使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对立起来。商鞅的《商君书》很多都说到人性,他的人性论可总结为“人性好利”。例如,他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人天生的本性就是饿了就要寻找食物,累了就寻求安逸,痛苦了就寻找欢乐,屈辱了就追求荣耀,这是人之常情。治理国家有效的方法就是把法治放在前面而使用刑罚。《商君书·错法》说:“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人之常情是喜欢爵位俸禄而讨厌刑罚,所以君主设置这两样逢迎民众的志向,民众打仗勇敢,国君就用民众想要的爵位来奖赏他们;民众胆小,就用他们讨厌的刑罚消除他们的胆怯。对胆小的民众用刑罚除去胆怯,那么他们就会变得勇敢;对勇敢的民众使用奖赏,那么勇敢的民众就会拼死效力。可见商鞅的人性论是“人性好利”,人们在利益的驱使下只做能给自己带来好处的事情。君主利用人的求利本性去治理他们,这有利于国家的强大。

2.韩非的人性观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全部理论源于荀子“性恶论”思想和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权专制国家的政治目的。

首先,韩非指出:“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可以得到利益的地方,民众就归向它;可以显扬名声的事情,士人就为它卖命,人做什么事情都是为得到一些利益。其次,“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为心,则越人易和;以害之为心,则父子离且怨”。如果事情对双方都有利,那么两个人会相处很好,相互合作,如果事情对双方都不利,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可能会产生矛盾,或是产生害人之心。此外,韩非认为:“人主挟大利以听治,故其任官者当能,其赏罚无私。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君主想治理天下,必须顺应人的 “好利”本性,不仅“自利”还要“利人”,有功劳的一定奖赏,有罪过的一定惩罚,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给予好处和利益,人们为了自己的荣华富贵,都会拼死为君王去做事情。可见,韩非则把前面商鞅的“好利恶害”进一步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并且做了补充,我们在看到人性是“好利”的一面的同时,怎么利用这样的“好利”思想去得到更大的利益,那就是,彼此之间追求各自的利益的同时,达到互惠互利。

三 评价

法家发起于儒道墨之后,在比较三家学说后,法家认识到三家理论虽各有千秋,但不免有流弊,故专注现实社会,取百家理论为其政治实践所用。法家认为人性好利恶害,并且这种自私自利的本性不能修正。这种悲观的人性论观点过分夸大了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而忽视了或者从根本上否定了人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主张用残酷的刑罚来压制和惩罚人们对物的贪欲,教育手段也过于刚硬。法家的人性论无疑在否定道德功能的同时,也彻底摧毁了人们心中用希望筑起的未来,这种挫败感和无望更使人们从心底排斥法家的法治学说。所以,法家学说终不能被一般百姓理解接受,尤其是在儒家相对缓和又能给予人希望的治世理论占据统治地位之后,法家的人性论缺陷更加明显。这样的结果对于有许多在今天看来是经典理论的法家而言,确实显得较为“冤枉”。

四 对教育的启示

性恶论者认为人的欲望是贪婪的、卑劣的,永远无法满足的。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欲望产生于需要。如果我们从学生需要的角度进行分析,那么教育对于个体的意义,就是使个体具有正确合理选择自己发展方向的能力,提高个人满足自己合理需要的能力和向新的需要层次提升自我的自觉意识与能力。所以,在教育中,教师遇到学习差或品行差的学生,不要认为这个孩子天性就如此愚笨、顽劣,而要考虑所用的教育方法是否得当以及学生的合理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在现代教育理论中,人性与教育的关系问题向人的需要与教育的关系问题转化这种现实态度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他们只强调人性中最基本的自然需要,没有进一步看到人还有其他方面的需求。现实的人性是变化的,是人的各种本质属互规定的表现,我们不可能也不要妄图对人性做出一个终极的判断。教育者对学生要有全面的认识,不要以其“恶”的方面否定“善”的方面,更不应该认为学生一无是处,给他贴上“恶”的标签。

性恶论者认为人有一种不断向善的趋向,人在表现出某种“罪恶”时,是由于某种缺失。教育者应该把眼光投向受教育者的“罪恶”背后的原因上,而不仅仅关注他做过了什么,应该怎样惩罚他。我们的教育应在其未做“恶”之前给予适当的干预,应让学生知道怎样做才是对的,而不是一味禁止某些行为,如我们可以通过建立激励性制度而非惩罚性制度,来正确引导学生行为。教育应培养自由的人,但不是放任儿童漫无目的地自由成长。教育也绝不能严厉规训,这样容易造成专制。我们可以从“性恶论”中得到一点启示,在制度化教育时代,教育精神应回归学校,教育应该引导人成为人。

参考文献

[1]黄魏.先秦法家教育思想研究[J].教育长廊,2009(12)

[2]孙培青.中国教育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陈美娇.论法家法治思想的人性论基础[J].魅力中国,2010(5)

[4]常国良.先秦法家人性论的心理试探[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3(1)

人与畜禽范文第4篇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构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2、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时,不仅要考察所有权,而且还要考察实际居住权,如房屋已经租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居住权亦已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非法侵入已经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二)以“拒不退出”为要件的非法侵入住宅形式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一种形式是“拒不退出”,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为,这是一种不作为犯。先前的进入存在合法进入或误入两种情形,如权利人不要求退出,行为人不退出就不构成犯罪。但从权利人明确提出要求退出时起,行为人就具有退出的义务,如拒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践中,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在行为人进入住宅后,权利人又要求退出的,这种要求只能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拒不退出即构成犯罪,但要给行为人一定宽裕的时间。若仅仅以暗示的方式要求退出,而行为人没有退出的,不构成“拒”不退出,当然也就不构成犯罪。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形态

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是继续犯,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出时止,对住宅安宁侵害处于继续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是行为犯,行为人的身体侵入住宅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形态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1)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2)以“拒不退出”为条件构成犯罪的,是继续犯。要求退出后,行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状态是一种持续行为。只要行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的状态一直持续,就构成犯罪既遂。“拒不退出”的特征符合继续犯的构成:1.拒不退出所致的侵害住宅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侵害或威胁的状态存续一定的期间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犯罪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2.拒不退出导致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呈继续状态。只要不退出,侵害就始终继续。因此,“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为继续犯。

二、关于住宅的外延

现代汉语词典中,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住宅是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对“住宅”最惯常的理解,应为公民用于居住的房子,保障住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因此,我们在解释住宅时也必须以此为标准,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都应当定义为住宅。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存在居住的安宁权和其他相关私权利。住宅的结构存在多样性。现实中,有公寓式的商品房、独门独院的洋房、没有围墙的房屋,以及临时的棚子、帐篷、小木屋等,都可以称之为住宅。结合我国人民生活及工作的特点,住宅不仅限于地上建筑物,一些特定的供人居住和生活之用的空间,也应视为住宅。如公民作为运输或用于捕鱼的船只,其既是生产工具,又是生活居住的空间,也可作为住宅,再比如前店后铺的小店,在小店关门休息时,也是住宅。住宅的设施也存在差异,一般包含着饮食起居,但生活设施、用具并不强调齐全。居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有的是供公民私人及家庭长期居住,有的为临时居住,如私人购买的度假别墅,在宾馆、招待所包住的客房等。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住宅与《刑法》其他条文关于“户”的概念相当,均不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总之,凡是公民合法居住的封闭空间,都应视为住宅。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购买了房子准备居住,但没有交付,或者有的房子已经腾空无人居住即退化为普通的标的物,均不能认定为住宅。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不构成本罪。我国刑法虽然未规定以有人居住为构成住宅的要件,但从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来看,应当作此种解释。同时,有人居住并不意味着正在居住,当事人意思继续居住而暂时外出无人居住的房屋,或定期作休假、轮流居住的房屋也是住宅。由于住宅的外形结构不同,进入什么范围才视为非法侵入住宅,不可一概而论,应以封闭的空间作为住宅的范围。独门独院的私有住宅,对其理解时应扩大至整个宅院;几户共有的院子,或没有院墙、院门,一般以居住的房屋为住宅;公寓式商品房,一般以各户的居室为住宅。

三、几种常见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笔者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形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的情况。

(一)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

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侵犯财产罪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我国刑法学界还存有争议,笔者倾向于是牵连犯。主要由于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姜伟在《犯罪形态论》中也提出这是一种牵连关系。一般地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在住宅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为实施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刑法理论就直接定罪,而不再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有时也存在,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可以按所牵连的手段行为定罪,如入室盗窃,由于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的标准,或未遂依法尚不应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二)由矛盾纠纷引起而非法侵入住宅的

现实生活中,因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等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有的出于报复,如笔者审理的一起刑事自诉案件,李、耿两人因民事纠纷发生争斗,结果耿被李打伤,耿与其丈夫闯入李的住宅,以评理为由对李进行殴打,致李形成轻微伤,对李可按其实施的行为处理,而对耿夫妇就应按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依法处理。现实中,还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讨说法”的现象,如谢某与邻居吴某为界址矛盾,长期不和。后因纠纷发生推拉,致谢某落入水中。晚上其家人将谢某送至吴家讨说法,在吴家进行吵闹拒不退出。报警后,民警劝说仍不离去,严重影响了吴家生活居住的安宁,对谢某及其家人就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三)为达到某种目的,非法侵入住宅威胁住宅成员

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胁别人,施加压力,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如要求调资、调换工种等。也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住宅作为要挟行政机关的手段,以达到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目的。比如,钱某是某镇土管所所长,其依法查处了违法建筑围墙的相对人印某,印某怀恨在心,遂闯入钱的家中,无理取闹,给钱某施加压力,这种行为也应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四)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侵入住宅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公权不同于私权,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公权机关就不能进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随意侵入,也是非法的。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其次,要遵循正当程序。国家公权侵入私人住宅应当有一定前提,那就是公民在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如《搜查证》、《逮捕证》、《拘留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凭借其权威而随意进入公民住宅,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四、侵入住宅的违法性阻却

刑法理论上将“无正当理由侵入”解释为不法侵入,合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授权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存在阻却违法性,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法律授权行为

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进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证》;进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执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证》、《逮捕证》。如,司法工作人员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财物,或实施逮捕、拘留等职务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

(二)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其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活动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为了避免狗的袭击而侵入住宅等。

五、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关于许诺进入住宅的例外情形

在得到住宅内成员或看守者的许诺后进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采取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同意的,就违背了居住者、看守者的真实意志,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在许诺时,如设定可进入的范围,行为侵入了超出范围的住宅或房间,也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不同。非法搜查罪包括他人的身体和住宅,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住宅。当行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时,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样,也违背权利人的意思,侵犯了他人住宅的安宁权;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积极侵入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或无法律授权,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对行为人应以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参考书目:

[1]冯菊萍:《隐私权探讨》,载《法学》1998年第11期。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3]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人与畜禽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珍稀鸟类;灰冠鹤;绿孔雀;仓;亲鸟孵化;人工育雏

中图分类号 S815.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3-0272-02

灰冠鹤(Balerica regulorum)又名东非冠鹤,属鹤形目(Gruiformes),鹤科(Gruidae),冠鹤亚科(Balearicinae),是最古老的一种鹤,也是非洲热带草原的标志性动物之一,已经被确认有2个亚种,即东非亚种(B.r.gibbericeps)和南非亚种(B.r.regulorum)[1]。在1985―2004年期间,数量已经下降了41%~53%[2],由此该物种被列入CITES附录Ⅰ中,据已修订的《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红皮书,灰冠鹤被列为濒危物种。我国动物园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进灰冠鹤,截至2011年10月11日,中国动物协会会员单位中主要饲养鹤类的56家单位饲养冠鹤(黑冠鹤与灰冠鹤合并计算)137只[3],昆明动物园自90年代引进灰冠鹤饲养,2009年开始采用亲鸟孵化人工育雏的方式繁殖,现有灰冠鹤23只。

绿孔雀(Pavo muticus)隶属于鸡形目,雉科,孔雀属,国内仅分布于云南和地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绿孔雀是野生雉科类中体型最大的种类,有较高的观赏价值。目前,绿孔雀的数量较稀少,动物园饲养展出也较少,在昆明动物园绿孔雀的种群数量较大,种群结构稳定[4],2013年6月在昆明动物园的孔雀园展出区发现3窝17枚绿孔雀蛋亲鸟孵化出11只,出壳率为64.71%,每窝全部出壳后被带到繁殖场人工育雏,成活率达100%。

仓(Tyto Alba)俗称猴面鹰,在云南分布于昆明、思茅、普洱、西双版纳、蒙自、屏边、楚雄等地,常见留鸟。国内主要见于南部、东部及香港等地,属国家Ⅱ级保护动物。2013年11月20日一游客从野外送来2窝6只仓,在昆明动物园繁殖场首次饲养成活2只。

对3种珍稀鸟类在亲鸟孵化人工育雏方面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在雏鸟的饲喂及饲料、饲养管理技巧及珍稀鸟类亲鸟孵化人工育雏的优点等方面进行深入总结和探讨,现将其关键环节和要点总结如下。

1 繁殖场概况及研究方法

1.1 昆明动物园繁殖场概况

昆明动物园又称圆通动物园,地处东经102°45′,北纬25°2′,占地面积23 hm2,年平均气温15 ℃左右,是一个以饲养展出野生动物为主的专业性动物园,1995年曾被国家建设部评为“全国十佳动物园”。园内有亚洲象、金丝猴、长臂猿、绿孔雀等特色动物,饲养展出182种2 500只(头)野生动物,其中繁殖场地处昆明动物园的西北方,海拔高度1 890 m。

1.2 研究对象及内容

以昆明动物园灰冠鹤、绿孔雀、仓的亲鸟孵化后代为研究对象。2009―2013年亲鸟孵化人工育雏情况见表1。3种动物均在繁殖场同一间育雏室育雏。分别研究3种动物育雏过程中温度控制、饲料与饲喂情况。

1.3 研究方法

1.3.1 灰冠鹤的人工育雏。灰冠鹤的人工育雏期一般为分为4个阶段[5-6]:0~7日龄、8~35日龄、36~56日龄、57日龄至育雏结束,其中0~7日龄和8~35日龄是人工育雏最关键时期。

1.3.2 绿孔雀的人工育雏。根据多年的实践观察和相关论文[7]参考,笔者把绿孔雀亲鸟孵化出壳后的人工育雏分为4个阶段:0~2日龄、3~30日龄、31~45日龄、46日龄至育雏结束,其中0~2日龄和3~30日龄是人工育雏的关键时期。

1.3.3 仓的人工育雏。本次育雏的仓有出壳后2~3周的2只体型稍大体质强和出壳约1~2周的4只体型较小体质弱,其中体质较弱的4只育雏1周后均死亡。根据观察,笔者把仓的人工育雏分为3个阶段:0~7日龄、8~30日龄、31日龄至育雏结束,其中前2个阶段是人工育雏的关键时期。

2 结果与分析

2.1 雏鸟的温度控制

研究中3种珍稀鸟类都是在昆明动物园繁殖场中的同一间育雏室进行,该育雏室背风向阳,室内温度常年保持在10~20 ℃,在室内自制养箱(箱的规格为100 cm×70 cm×50 cm,箱底垫纸、毛巾、水盘),在养箱上方挂1个保温灯(220 V、250 W),通过升降保温灯的高度来控制箱内温度。

2.1.1 雏灰冠鹤的温度控制。亲鸟孵化出壳后的灰冠鹤在24 h内温度控制在38~39 ℃,第1周控制在32~35 ℃,第2周在30~32 ℃,第3周白天放在户外笼舍,晚间养箱温度控制在28 ℃左右,40日龄后不再保温。

2.1.2 雏绿孔雀的温度控制。雏孔雀是出壳后亲鸟带领,2日龄后捉到育雏室,3~30日龄温度控制在28~34 ℃,31~45日龄白天脱温,晚上温度控制在25~28 ℃,45日龄后不再保温。

2.1.3 雏仓的温度控制。白天放在笼舍外晒太阳,晚上的温度控制在25~28℃,30日龄后完全脱温,45日龄放在小动物班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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