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第1篇

中图分类号 :B822.9、B8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7)012-00867-03

随着对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各地中小学纷纷成立心理咨询室,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了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来访者的隐私被泄露、心理咨询的结果被滥用等。如何保护来访者的权利,是摆在每一个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从业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论述了美国心理健康工作中对青少年权利的保护方法,期望为中国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提供借鉴。

1 青少年心理健康从业者的道德及法律准则

美国心理学会的《心理学的职业准则》[1]、美国心理咨询学会的《道德准则和实践标准》、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手则》、美国学校心理学者协会[2]和一些州的法律规定要求,青少年健康工作的从业者(包括心理咨询师、学生的管理老师等)必须有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去为青少年的权利服务。

1.1 从业者的职业道德

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从业者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包括了职业责任、职业能力、职业训练以及管理与青少年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例如对人类生活的尊重、对真理的尊重、对隐私权的尊重、对自由和自主的尊重、对诺言的尊重、对弱者的关心、对人类成长和发展的关心、对人类尊严和平等的关心等[3]。虽然这些道德准则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们能通过专业小组和会员的行为去帮助青少年来访者。

1.2 从业者的法律准则

在美国的很多州,法律规定心理健康工作的从业者在确信来访者对自己和他人有明显的、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责任违反保密原则,并且尽到法律上警告和保护的义务,使用合理的方式去保护受害者免遭危险。因此,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从业者如果发现青少年对本人或其他人造成潜在危险或具体威胁时,必须认真考虑,充分商讨,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范事态的恶化。这些必要的措施包括警告青少年的家长其有自杀的企图或威胁他人的计划、警告受害者、通知警方等,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安排青少年住院治疗其心理疾病。

2 心理健康工作中青少年的权利及保护方法

美国中小学要求,在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之前,从业者一定要充分理解青少年拥有哪些权利,而且应该向青少年(包括他们的家庭)解释清楚这些权利。同时,从业者也必须熟知对青少年权利的保护方法。

2.1 是否同意接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权利

从美国法律来说,“同意”意味着在拥有充分信息来源基础上所做出的明智和自愿的接受决定[4]。因此,在美国,如果想对青少年进行心理咨询或治疗,心理咨询师就必须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过程、产生的利益和风险、来访者的自力以及咨询或治疗的局限性等向青少年做出真实、准确、能被充分理解的说明,让其做出是否同意接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决定。

在青少年是否拥有“同意”接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能力上,美国各州之间对法定年龄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但各州基本认定,对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青少年,一般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替其做出决定,如果政府认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没能体现其最大利益,政府有权为其做出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意愿相反的决定。另外,美国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父母意见而由青少年自己选择是否“同意”接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例外情况,例如被法庭所要求进行的心理咨询或治疗,或是在怀孕、受虐待等某些紧急和特殊情况下[5,6 ]。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该项权利,在开始对青少年进行心理咨询或治疗之前,美国的心理咨询师需要和其签署一个书面同意条款。如果青少年尚未达到法定年龄,从业者还必须要取得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2 拥有隐私的权利

美国是隐私权概念和理论的发源地。现行法律通常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7]。隐私权与保密是有所区别的,这个区别在于隐私权包括了个体保留信息的权利。美国的青少年心理健康从业者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保护青少年的隐私权免受侵犯:⑴不迫使青少年说出他们不想泄露的信息*;⑵让青少年知道,如果他们不愿意,就不需要将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的信息告诉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2.3 要求从业者保密的权利

众所周知,保密可以帮助从业者与青少年建立信任的关系。但是,当法庭、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等第三方需要获得青少年的心理信息时,从业者将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由于美国各州之间的法律规定对此存在较大分歧,从业者在向第三方披露青少年心理信息时一般参照本州的法规条例。美国法律保护青少年,要求心理健康从业者保守其心理信息秘密的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从业者可以违反该项保密权利,例如当从业者认定某青少年需要入院治疗其心理或精神失调时,或当从业者认定某青少年有犯罪意图或对自身有危害时。

2.4 获得反馈的权利

美国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将青少年视为积极的参与者[9],因此,青少年有权利获得其心理健康的反馈信息,知道他们问题的严重程度。同时,在不侵犯青少年隐私权的前提下,家长也有权知道孩子的心理健康进展状况。青少年心理健康的从业者普遍认为,向家长和青少年提供反馈结果将有利于加强和睦气氛和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

3 对青少年权利造成威胁的潜在因素及对策

3.1 心理档案 摆放在学校和心理咨询机构中的心理档案对青少年的隐私权来说是个威胁。因此,美国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从业者有一系列的指导规定来认真对待这些心理档案[10]。首先,在记录档案时,心理咨询师、教师等就对哪些内容可以写进档案抱有慎重的态度。他们明白记录的宗旨是为了促进青少年的进步和发展,而那些纯粹的负面评价不仅很少能够帮助青少年,而且有时会导致不良后果[11]。其次,在保存档案时,一些机密的信息被保存入了限制级别的单独卷宗中,以防被无关人员看到。而且,由于长时间保存档案增加了泄秘的危险,因此过了一段合理期限后,心理档案会被予以正确地销毁。

3.2 音视频资料

心理咨询或治疗中所录的音视频资料是另外一个威胁青少年隐私权的潜在因素。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相一般出于两个目的,一是从业者还处在受训阶段,二是该音视频资料将被用于教学或研究。不管基于什么目的,美国的心理咨询师在开始咨询或治疗之前都必须取得青少年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进行录音录相的同意。而且法律和行规都对从业者、指导老师或其他第三方对录音录相带的应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12]。

3.3 计算机数据库中的信息

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给心理健康工作带有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大量保存于计算机数据库中的与心理健康有关的信息增加了对青少年权利的威胁,如对某一青少年所做的关于网络成瘾的治疗信息可能会对其未来的就业产生不良影响。

政府和许多与心理健康问题有关的机构(例如保险公司),一般都有取得青少年心理信息资料的需求。根据统计[13],美国法庭在判决时基本都支持这些机构取得心理信息资料,所以从业者必须要告诉学生,保存在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心理信息资料有朝一日可能会被其他机构所稽核。

4 对我国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启示

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美国已在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中建立了较为成体系的行业内规范和法律规定。在中国,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正值起步阶段,对在心理健康工作中如何保护青少年的权利更是甚少涉及。因此,充分学习和吸收国外心理健康工作中对青少年权利保护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建立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规范和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具有重大意义。

4.1 应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对青少年权利保护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学在心理健康教育中,是以一种俯视的姿态,将青少年视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压根就没考虑过青少年作为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另一大主体,其自身所拥有的权利。要改变这一现象,首先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青少年作为积极参与者的权利及保护这些权利的重要性,并充分体现在从宏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到微观基层具体工作的每个层面上。

4.2 应加快心理健康教育中青少年权利保护的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仅仅依靠职业道德的规定,很难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青少年的权利。要想充分保护青少年的权利,就必须要有行业规范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硬性的约束。因此,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应在中国心理学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尽快拿出适宜的行业规范。而心理健康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也应携手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青少年的权利保护)的制定。

4.3 应加强对学校心理健康工作从业者的队伍建设。心理咨询师、班主任等专兼职心理健康从业者是直接面对青少年的一线人员,对青少年的权利保护要靠他们来实施。本来这种人员上的立体网络体系是国外心理健康教育与中国国情的有益结合,有利从全方位进行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教育和防护。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很多班主任、甚至有部分心理咨询的教师没有经过系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学习和培训,仓促上阵,因此,这种优势非但没有体现,反而成了拖后腿的因素。反观美国中小学的心理健康从业者,受过正规化的从业培训,在实践上又有严格的行业和法律规范来约束。所以,要有效地保护青少年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权利,当务之急是加强对中小学心理健康工作从业者的选拔和培训,建立起一支合格的高校心理健康工作队伍。

4.4 应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首先要规范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操作管理,例如对学生进行心理测验时,所选测验要符合测验的目的, 适合受测者的年龄,对测验结果的解释要科学、恰当,对测验的结果应严格保密。其次,要规范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档案管理,心理档案的内容要全面和富于建设性,对纸制档案应采用一人一袋的方法,妥善保管,不能让他人随意翻阅和借用。对于获得青少年许可而录制的用于教学或研究用途的心理咨询音视频材料,也应严格遵守其使用的规定,不得用于无关用途。

参考文献

1 Ethical principles of psychologists andcode of conduct..

2 Ahromorltz EA. School psychology: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Sch Psychol Rev, 1981, 10(2): 121-126.

3 Blocher DH. The professional counselor. New York: Macmillan. 1987.

4 Grisso T, Vierling L. Minors'consent to treatment: A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 Prof Psychol, 1978, 9(3): 412-427.

5 Swenson LC. Psychology and law for the helping professions. Pacific Grove, CA: Brooks/Cole. 1993.

6 Johnson P, Yoken C, Voss R. Family foster care placement: The child's perspective. Child Welfare, 1995, 74(5): 959-974.

7 郭明瑞.著. 民法学.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8 赖茨曼, LS .著. 吴宗宪, 林遐,译.司法心理学. 北京: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9 Hall AS, Lin MJ.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hildren's rights: Implications for mental health counselors. J Ment Health Couns, 1995, 17(1): 63-80.

10 Pardeck JT. Children's Rights: Policy and Practice. New York: The Haworth Social Work Practice Press, 2002.

11 Flanagan R, Miller JA, Jacob S. The 2002 revision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s ethics code: Implications for school psychologists. Psychol Sch, 2005, 42(4):433-445.

12 王宏方. 国际学校心理学会道德准则.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2002, (3): 28-30.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 网络犯罪 预防措施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已经对社会秩序安全造成威胁,特别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尤其应当引起重视。它不仅影响青少年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因此,探讨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分析其原因和防范对策已成为网络科技时代的历史性课题。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目前而言,没有一个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明确、统一的定义。根据生活习惯来说,青少年应该是包括“青年”和“少年”两个阶段。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将“青年”界定为:人十五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将“少年”界定为:人十岁左右到十六岁左右的阶段。而现代心理学对人的成长分段则为,“少年”是十岁左右到十五岁左右的年龄段;“青年”是十六岁到二十五岁左右的年龄段。由此可以得出,青少年是处于从“趋于成熟”到“成熟”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的群体,是生理因素和心理素质逐渐定型的阶段。这主要是从生理和心理上对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一个年龄界定。

其次,关于网络犯罪,当前国内研究此方面学者不多,对此的定义也相对较少。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犯罪为基础,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计算机犯罪,而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罪,仅仅利用计算机硬件或单独运用电脑而不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不构成网络犯罪。因此,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信息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妨害计算机信息交流或者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特别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犯罪预谋较少且大多为团伙作案。青少年这一阶段自制力差,对新鲜事物又容易产生好奇心。因此,当遇到相对复杂的问题、为了自我表现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感,往往不能理智思考,在情绪化的时候作出偏激的决定。尤其是在团伙犯罪情况下,基于其上述特征,一旦产生犯罪动因,便会立刻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可见,青少年网络犯罪,往往他们的犯罪目的十分简单,预谋较少在动因和行为上具有突发性。二是犯罪行为隐蔽,行为人高智能。网络犯罪主要是通过操作程序和数据等数字信息实现,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如今,网络安全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关注,一般网络系统都对网络采取了一些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要破解安全系统和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加之,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及不断翻新,使得这类案件侦破起来费时费力,加大破案难度,从而加大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

(一)个人原因

青少年时期的特殊生理、心理特征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原因,其生理、心理的生长发育还未成熟。此阶段主要表现为好奇心强、做事不理智、任性、易受他人影响等特点。“互联网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因此,当某种事情极大地引起他的好奇心,刺激他的这些心理之后,他们容易做出偏激的行为。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强烈地刺激他们的好奇心,促使其投入其中,在虚拟世界里,人们自我约束力减退,似乎摆脱了伦理道德的束缚。加之,青少年处于这个特殊时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因此,不能正确认识和控制对自己的行为。在现实中,有些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了犯罪行为,却不知已严重触犯了法律,在受到法律追究时才知晓自己的罪行,却为时已晚。

(二)社会原因

社会作为生活的大环境,对青少年的行为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和学校教育缺失

家庭和学校作为青少年最基本的学习、生活的场所,对青少年有着最为重要的影响。青少年处于这个特殊时期,自我约束力不强,认识问题片面、偏激,需要家庭和学校进行全面、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但是,当今许多学校片面追求书本知识,不注重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有些青少年严重缺乏法律常识,出现法制教育盲区。与此同时,家庭教育也存在很大缺陷。许多父母忙于工作,和孩子接触的时间甚少,根本没有机会进行网络知识教育。有些孩子下课后便待在网吧,甚至沉迷网络游戏。因此,笔者认为青少年得不到正确的网络知识教育,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家长没有尽到责任。而且部分青少年由于家庭残缺、家庭暴力等原因感受不到家庭温暖,内心寂寞空虚,便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其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心理上发生了强烈的偏差和扭曲,很容易因此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

2.网络监管滞后,网吧经营不合理

就目前情况看,很大一部分青少年的网上活动都是在网吧进行的,特别是大型合作性网络游戏的操作。据2009年CNNIC第24次调查数据,我国共有青少年网民1.6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5.9%,其中未成年网民占55.6%。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57.5%,其中,有48.4%的中学生在网吧上网。看到如此庞大的数据,怎能不担忧其受到不健康网络信息的影响,因此,网吧的管理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网吧经营者为了赚取更多利润,漠视法律法规,非法设立和非法经营网吧。例如,有些网吧在其营业场所门外悬挂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牌子,但当未成年人来上网时,网吧管理人员没有严格询问他们的身份证件。更有甚者为了挽留顾客,采用下载有色情和暴力内容的图片和电影等手段吸引顾客,对青少年在网吧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包庇,客观上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网络犯罪的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3.网络法制体系不健全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运用,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网络法规绝大本分是由国务院下属部委讨论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效力等级比较低。而且,网络是一个发展较快的事物,现有的法律条例规范仍有较大缺陷,有些时候甚至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当前法律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网络犯罪行为的罪名单一,目前《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刑罚只有自由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的类型。而且对计算机犯罪的刑罚设置也较低,比如,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最高刑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的规定不足以惩治犯罪行为。

三、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注重青少年心理健康,提高法律意识

基于青少年自身的性格特点,健康的心理,有助于增强其承受能力从而克制其行为的突发性和盲目性。生活枯燥、学习压力大、内心脆弱等原因是导致其沉迷于网络的主要原因。丰富青少年的业余生活,满足其实现自我的内心需要,有助于培养青少年的健康的心理。如前文所述,法律意识淡薄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减少,应该加强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这样使他们在上网时有良好的心态,掌握基本的网络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在处理各种信息和各种不良诱惑时能够冷静地分析,避免网上的犯罪行为。

(二)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

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根本在于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网络道德教育和网络安全防范教育工作,从根本上遏制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一方面,父母作为孩子最好的老师,要尽到自己的责任。与孩子多沟通交流,真正了解自己的孩子,这样有利于减少因家庭原因导致的孩子心理扭曲。其次,父母应该掌握基本的网络常识,正确引导孩子浏览网页,家长应注意青少年在接触网络信息时的反应,注意屏蔽不良网站并防止孩子沉迷于网络游戏。另一方面,学校要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在教给学生网络技术的同时,还要加强网络方面的道德自律和法律知识教育,对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素质,增强青少年的识别能力、控制能力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监管,依法规范经营

网吧已经成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经常发生地,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网吧管理,依法规范经营。首先,相关部门应运用法律、经济、市场等各种手段,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网吧的发展,依法查处、取缔那些无照违法经营的“黑网吧”,从而保证网吧有序、规范、健康的经营。其次,经营者要合法经营,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做到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最后,强制网吧经营者在网吧里安装网络安全监控软件,一旦出现浏览非法网站行为,便自动阻断,防止青少年接触不健康的信息。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第3篇

学校是普法教育的主阵地,青少年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对象。多年来,我校按照上级普法规划的要求,把普法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新模式、新路子,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我校今年以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做法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抓好在校学生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意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教育强县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后继的重大问题,是关系到培养什么样接班人的重大问题。

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紧迫的、长期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求各校要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教育强县的宏伟目标,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在总结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法制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好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教育内容,做到法制教育始终不断线,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针对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

二、突出重点,普遍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我校紧密结合全县“四五”普法近期目标,把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摆上重要位置,突出“三个”重点,提出“六项要求”,全方位展开工作。

“三个重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加强法制建设的指示精神、“四五”普法规划要求,以开展法制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为重点,积极主动的密切配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作用,按照《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二是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使学生在校期间懂得并掌握公民应知必会的基本法律常识。 以中学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关法律基本知识为基础,充分利用“四五”普法专用的《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等普法教材,重点普及《宪法》、《国旗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刑法》,侧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交通法规、治安条例、禁毒(烟)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等与青少年学生生活、成长密切相的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同时,经常开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礼仪常规》的行为教育。三是系统内行政干部、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着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治校方式和治教方式的转变,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做到灵活自如的学法、用法、教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

“六项要求”。一是各校必须将法制教育课程纳入德育教学和必修课计划,每周必须安排一课时法律专门课,挑选具备较高法律意识和自律品质、有较扎实和较全面的法律知识的教师任课,为确保教材的严肃性、准确性、针对性,还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尽可能征订由教育部负责组织编写的普法专用教材《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真正做到教学有计划、学习有教材、课时有保证、任课有教师。二是充分发挥思想品德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准以思想品德课、政治课取代法律专门课,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同时,根据学生的年龄段和知识水平、认知能力、避免成人化和公式化。三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依托课外活动基地开展法制教育,利用少年法庭、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社会资源加强指导与交流。四是在抓好法制教育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并实施年度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落实依法治校、依法治教。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实行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围绕普法、教法、执法、用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环节逐步实现;依法治教,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把学校工作纳入法治管理轨道;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切实保证师生有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五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四五”普法期间我们力争将所有法制课, 思想品德课老师轮训一遍。同时,高度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要求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及教育专业法,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成为学生的榜样,除学校日常法制教育外,各科教师还应结合教学进行相关的辅助教育。并把法制教育作为广大教师培训、进修或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考核的主要内容,要使全体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教法等各方面都能真正做到为人师表。六是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实施了“一校一个法律明白人计划”。各校从实际需求出发,从政法机关聘请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部到校兼任法制副校长和“法律明白人”,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青少年犯罪;途径

随着青少年犯罪的现象越来越严峻,在社会上已经引起了极大关注,并早已成为一个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对于青少年犯罪这一热点问题的探讨,提出很多关于青少年犯错的课题,有究其原因的,也有探讨预防的。本文则主要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法律意识方面的加强能够抵制青少年犯罪的多发现象。

一、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就一直处于一个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发展局面。但是伴随着快速增长的经济,我们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大量增加就是社会转型中的负面效应之一。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日益增多,也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忧虑,更是各政法部门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政府也为此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与社会资源,也已经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实行了强力的综合治理,虽然控制了犯罪现象增长的势头,可是青少年的犯罪现象还是依旧存在。从相关研究成果可以轻松看出,目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有着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形式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等特点,而导致犯罪的原因也是非常复杂并多元的。这些不断产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也严重威胁着当今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是一个严峻而又长期的社会问题。

二、加强法律意识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

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样而复杂的,大多是这个社会一些消极因素的集合。就像医生可以通过人体症状诊断内在病理变化一样,通过青少年犯罪的表象,完全可以观察出这个社会在价值观或者规范体系上存在着的一些缺陷和弊端。只有正视这些弊端,才有可能从根源上抑制那些社会性的致罪因素。而在那些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中,必须要得到重视的就是教育,我国的教育水平从总体上来讲比较落后,我国公民受教育的平均年限为7年,低于中等收入国家的12年。对于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也相对薄弱,大多数的青少年犯罪主体都表现出对于法律意识的淡漠与缺乏。我国有学者曾对中、小学生进行过大规模的法律意识调查,结果表明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在法律知识的接受深度与力度上不够,对法律没有正确的理解,甚至有些都存在着偏见。但是,法律知识的贫乏并不与犯罪存在直接的联系,法盲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欠缺,在犯罪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个性品质,往往表明有具体的道德心理缺陷(贪婪、残忍、社会违拗等)。因此法律意识的加强,目的并不在于仅仅向青少年们传授法律知识,而是让他们接受社会的价值观并学会去适应这个社会的行为方法,以此实现个人的法律社会化。个人的法律社会化就是把受当时社会的法律保护的价值纳入个人的价值规范体系,这种价值规范体系正是组成个人的法律行为的基础。因此,预防犯罪的法律教育的核心应该是法律意识的教育与加强。由此也就可以看出,要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就必须要对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有深度的法律教育。通过特别的教育活动把社会规范传授给他们,要在他们的价值观与人生观尚未成熟之时,根据青少年特有的心理特征,将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人生观传授到他们心理,并实际教会他们该如何去适应这个社会,当青少年有了正确的价值观时,自然就不会做一些违背社会规则的行为,这样也就会有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产生。

三、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

如果青少年已经具备了非常正确的法律意识,那么他们应该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应该明确的知道,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青少年若形成了正确的法律观,不仅会让他们养成正确的价值观,而这种价值观还将引领他们做出正确的行为,会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予自觉抵制和谴责。

对于法律意识的加强,要以条文教育为基础。而对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教育,主要依据的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还有《刑法》中的犯罪的构成,最开始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文的梳理与讲解,让青少年们能够切实的了解到和违法犯罪有联系的法律知识,即是公民都有哪些基本义务,又有哪些基本权利,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行为又是怎么规定的,细致的分析与讲解有助于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但只靠条文教育来增强青少年们的法律意识,就达到他们自觉调整行为的状态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他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还必须上升到意识教育。因为虽然说条文教育是加强与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基础,但是它又相对生硬没有切实感,离青少年的实际生活太远,很可能会让他们觉得法律更像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学习的时候可能会加强自身规范,但是一旦课程结束,这些约束可能也就消失了。而意识教育正好克服了这些弊端,意识教育有着这样的内涵:从法理角度来说,法律是规定人与人之间义务和权利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功能是实现对整个社会关系的一个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是社会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只有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是稳定的,整个社会才能是稳定的。这样的法律意识教育,青少年才能真正的懂得法律、国家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行为模式教育”上升到了“意识教育”。这种教育会真正培养起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并逐步内化于青少年的行动之中。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的现象让很多人都痛心疾首,但是对于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加强却不能靠一个人一时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对青少年的共同爱护与关心以及法律教育工作上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王璇.从收容教养制度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J].法制与社会,2013(09).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青少年;法律意识;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自我教育

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则是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同时这也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其发展方向应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转变为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在向青少年进行法律素质的培养时,应要求其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青少年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可能自觉自愿的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和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

在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未来的社会需要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青少年即将步入社会,是未来社会的接班人,因此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是学校的重任。

一、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之一即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所谓德治,是以道德的教育、倡导、建设为手段来治理国家并达到人民行为举止优良、社会道德昌明、国家安定祥和。而道德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指人们对善恶、美丑、荣辱、正义邪恶、诚实虚伪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与法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或予以确认的习惯加以肯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则是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由人们内心省视、社会舆论和一般社会措施来保证实现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是为了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宁、社会进步发展,两者的目的一致,又同时具有相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必须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它们在不同层次上的功能,为同一个目标服务。

在对青少年的教育过程中,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道德的教育,启迪人们在内心深处建立起正确的是非、善恶、美丑等道德观念,才能树立起坚实的遵纪守法的基础,才能“防祸于未萌”;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才能“防患于未然”,在行为上不突破法律的防线,也才能更进一步提高警惕性,强化道德的良知。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党和国家执政治国的根本方略,因此,必须从青少年抓起,以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为中心,努力培育中华民族在新时代的民族精神。

二、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

不仅仅只有国家和社会需要法律制度,法律与公民个人也密切相关。有些青少年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认为:我不去犯法,法律就跟我没关系,我学法律干什么?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因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极其重要且必要的。课堂教学是青少年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现今,每所学校均根据学生年龄层次的不同,开设了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课程。例如,1986年起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始开设“法律基础”课。法制教育课程的开设,是当代青少年提高自身素质、维护自身权益的现实需要。

在教学授课过程中,笔者发现青少年反感过于理论式的教学方法,对新鲜有趣的事物却拥有无比的热情与渴望。因此,在宣讲乏味的法条时,穿插很多当今的时事案例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安排专门时间利用多媒体播放一些法制警示的视频,能充分调动青少年学习的积极性,学习效果明显。这样有助于提高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从而达到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目的。

同时,家庭教育是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必经的教育起点,是个人社会化的第一要素。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可以影响到青少年的成长。一个好的家庭氛围有助于青少年养成优良的品性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通过具体实践来完成,而家庭成员则必须参与到这一实践过程中。家庭成员必须为子女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进行潜移默化的良性引导,这也必然要求家庭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因此,家长应配合学校严格管理子女,引导其多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学习或者体育活动。并且家长自己也应不断有意识地提高法律素养,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自身的言传身教,与子女建立平等的关系,尊重子女的隐私权,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并与学校保持联系,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只有通过以上方式,家庭才能在树立子女的法律观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青少年能够在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基础上健康成长。

三、坚持社会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建设法治国家,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律文明,是近代百余年来中国人心中的梦想,也是无数仁人志士不懈奋斗的目标。而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在法律进步、法制完善的重要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培养无疑为核心且基础的环节。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不仅仅是学校和家庭的责任,更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参与到这一培养过程中。

在当今这个信息社会里,青少年可以随时随地接触到各类报刊杂志、电影电视、互联网络,这些传播媒体均大大拓宽了青少年接受外界信息的各种渠道。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对各类外界事物越来越关注,这些传播媒体则应特别重视自己的宣传教育作用,担负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这些传播媒体一方面可以广泛拓宽青少年的知识量、信息量,使他们能够更多更快地了解当今世界形势,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反之,各类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如果是一些非健康的信息,则必会使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青少年误入歧途,在人生关键的成长期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对于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应尽量减少传播媒体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作正面宣传,成为有助于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资源之一。例如,通过对一些很有教育意义的法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分析,使青少年能够参与讨论,以弥补其自身法律生活的匮乏,并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同时,青少年应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首先,从日常行为规范入手,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校纪校规,注重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尚情操。其次,青少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