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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范文第1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合理发放**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劳保用品的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与聘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正常工作环境中获得安全与健康所必须提供的防护性辅助措施。劳动保护主要通过为员工提供必需劳保用品的途径来实现。不同的工作环境领取不同的劳保用品。

第四条

根据公司建设管理的特点,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采取“量入为出、控制费用、物款兼施、集中采购”的方法。

第五条

劳保用品的主办部门是公司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集中采购(或按物折价,统一造表),按季发放。

第二章

劳保用品的采购与发放

第六条

费用来源:

公司提取的福利基金;聘用员工月工资的5%。

第七条

日常劳动保护用品采用以钱代物方式发放给个人,其标准为30元/人月。

第八条

项目部人员到工程现场所需的部分特殊劳保用品,如安全帽等,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部负责人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造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质量安全部统一购买发放。

第九条

部分特殊劳保用品以使用年限和劳保用品实际价格,采用以钱代物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三章

劳保用品使用说明

第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要严格按员工的实际岗位发放。

第十一条

员工兼做多项工作时,可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对于特殊劳保品可以备用。

第十二条

各岗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是指领用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实际时间。员工脱产学习、病休、调离工作岗位或临时抽调做其它工作等,连续在三个月以上,其劳保用品的使用年限应顺延或停发。

第十三条

经常到工程现场的员工(指占该工程总天数的80%以上),按附件1中项目部的标准发放劳保用品。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劳保用品的管理,提高其使用功能,对使用年限较长、商品价格较高的特殊劳保用品,如若发生丢失或损坏,视情况按劳保用品原价的50%-80%予以赔偿,或折价处理给本人。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颁布的《**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陕电建司发[1994]第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员工个人劳保用品标准

发放周期(年)

品种

岗位类别

司机

项目部

公司

毛巾(条)

6

6

6

肥皂(条)

4

4

1

线手套(双)

4

4

卫生纸(包)

6

6

6

(特)护目镜(付)

0.5

(特)雨衣(件)

0.5

(特)雨鞋(双)

0.5

0.5

(特)棉大衣(件)

0.5

(特)防寒帽(顶)

0.5

(特)防寒鞋(双)

0.5

(特)防寒手套(双)

0.5

(特)安全帽(顶)

**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劳动保护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履行**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员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会主席对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质量安全部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员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三)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实行建档备查,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对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予签字。

(五)按照国家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指导公司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总结推广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先进经验。

(七)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中,对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部门和负有责任的个人,提出意见,落实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监督和配合行政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组织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

第五条

参与制定公司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以及年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目标、计划,并督促付诸实施。

第六条

制订年度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每季度一次检查实施情况,安排下季度工作。

第七条

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并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对本公司劳动保护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按要求对事故隐患填写“事故隐患通知书”,

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八条

参与安全生产例会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会议,代表员工提出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的意见。

第九条

收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职代会提案和员工的意见、建议,按规定程序落实处理,重大问题列入职代会议程,作出相应决议,并督促执行。督促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保护条款的执行落实。对没有劳动保护条款的经济承包方案应提出补充和完善的监督意见、条款的执行落实。对没有劳动保护条款的经济承包方案应提出补充和完善的监督意见。

第十条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及安全工器具存在的问题出具意见和建议;对未完成劳动保护项目施工的工程,提出不能验收的意见;对随意削减劳动保护施工项目的情况,提出意见,必要时报上级工会、工程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参加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和危害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代表员工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报上级工会。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督促按规定时间,定期对员工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测,对高空、带电作业以及其它职业危害超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应督促和协助行政予以治理达标,对一时难以达标的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种安全设备的可靠投用;结合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听取员工意见,了解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从事高空、带电作业员工的防护用品等标准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督促和协助对员工特别是特殊工种和女员工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参与劳动鉴定工作,对伤残等职业病员工,督促和协助及时做好康复、治疗、疗养工作,按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会同女员工委员会,做好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督促贯彻国家有关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制止超体能工作,限期加班加点。对必要的加班加点,督促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督促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经费,按规定在生产工作现场设置可靠充足的劳动保护设施。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应要求有关方面予以完善、补充或更换。

第十八条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并督促做好员工、外包工临时工安全培训,督促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定期研究分析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奖励,建立劳动保护工作的档案、台帐,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颁布的《**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管理办法》(陕电建司发[1994]第08号)同时废止。

**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

劳动防护用品范文第2篇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和检测检验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范围内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5]149号)执行。

第五条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向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名单,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生产劳动防护产品需要的生产场所和相关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及质量的生产设备;

(四)建立有效且能正常运转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资料;

(六)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符合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按照品种、批次将所生产的产品送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检验。

第九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储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产品标准及相关规定;

(四)经销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和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有经营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管理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凡从事多项工种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其从事的主要危害最大的工种发给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要求,在使用前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抽检。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使用、检测检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查处:

(一)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国家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配发或不按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五)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范文第3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变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主业单位。多经系统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特点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用品。

第四条 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在生产、施工中应正确穿用防护用品。

第六条 公司行政保卫处负责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的制订、修改和公布。

第二章 发放原则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工种(岗位)和“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防护用品。

第八条 根据不同工种对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发放的依据,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条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当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果发放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发放其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十条 对于经常参加生产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在现场指挥或在现场从事安全、质量监察的人员,可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品种及使用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其发放标准不高于本单位生产岗位人员的发放水平。

第十一条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放化纤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任务、紧急抢修等工作需加发防护用品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自行掌握解决;或上报行政保卫处申请解决,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解决。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行政保卫处是变电公司防护用品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制订发放计划,发放标准。向物资采购部门下达劳保防护用品采购清单。

第十四条 行政保卫处负责对劳保防护用品的采购、制作、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按照行政保卫处的要求进行各种防护用品号码的统计、上报,负责统一领取后的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购买直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如工作服、绝缘鞋等)防护用品,必须是经国家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产品;未指定的,必须事先上报行政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七条 行政保卫处负责建立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负责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以确保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列支渠道

第十九条 防暑降温药品费标准:每年发放一次(暑期前),费用标准按30元/人/年执行。

第二十条 防暑降温水费发放标准为:每年发放一次(暑期前),费用标准按400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洗涤用品按40元/人/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变电公司规定生产岗位必须发放的基本劳动保护用品:1、棉大衣,2、工作服,3、夏装 4、春秋装,5、绝缘鞋 ,6、雨衣 ,7、雨鞋 ,8、手套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运行人员:1、棉大衣 1件/48个月

2、工作服 1套/18个月

3、夏装 1套/18个月

4、春秋装 1套/18个月

5、绝缘鞋 1双/12个月

6、雨衣 1件/72个月

7、雨鞋 1双/72个月

8、手套 2付/1个月

检修人员:1、棉大衣 1件/36个月

2、工作服 1套/12个月

3、夏装 1套/12个月

4、春秋装 1套/12个月

5、绝缘鞋 1双/6个月

6、雨衣 1件/48个月

7、雨鞋 1双/48个月

8、手套 4付/1个月

管理人员:1、棉大衣 1件/48个月

2、工作服 1套/18个月

3、夏装 1套/18个月

4、春秋装 1套/18个月

5、雨衣 1件/72个月

6、雨鞋 1双/7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成本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司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岗位职工发放劳保用品项目必须是公司规定的项目。其它未涉及到而工作中又必须具备的劳保用品,可根据《变电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购买。

劳动防护用品范文第4篇

【Abstract】Based on the management difficulties of labor protection articles in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how to design and develop a management system of labor protection articles for the enterprises,so as to make its management more standardized and efficient .

【关键词】制造型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系统

【Keywords】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labor protection articles; 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G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5-0096-02

1 研究目的及意义

对于一个生产制造型企业来说,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因工种不同或作业区域不同,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及数量都不尽相同。而单纯依靠人工,根据库房领用信息,归档建立每月、每季度或每年的个人劳保领用记录,是相当烦琐的一项工作[1]。本系统的开发研究,其目的首先是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I用、需求报送及库存管理,为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提供保障;其次,让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且提高相关管理人员工作效率;再者,为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提供数据依据。

2 需求分析及系统结构设计

基于现状调查研究,我们将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构架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控制层、管理层及使用层。控制层主要是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管理;管理层主要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发放及信息填报的管理;使用层主要是指具体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据上述三个管理层级,我们对各个管理层级的需求分析如下:

①计划需求:就是根据发放类型及时间生成劳保需求计划。需要考虑三个问题:第一,劳保品类、说明及用途的描述;第二,人员变更的劳保发放(包括新进员工及员工岗位变更);第三,库存量(主要指零星劳保领用的库存量)。

②发放需求:就是根据计划,形成各部门及生产单位的发放汇总表,具体到个人发放明细(主要是针对标配劳保的发放);除标配劳保(例如:工作服、鞋等)外,对于零星劳保的发放需根据不同工种的需求由员工到库房领取。

③统计需求:就是根据标配劳保及零星劳保的发放情况,将数据按每季度进行汇总统计,最终形成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并由员工个人进行确认、签字。

3 实施及效果

本系统基于C++及VB编程语言,采用Windows XP作为集群操作系统,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系统的结构设计如下图所示:

说明:系统功能主要分层:客户层、接入层、应用层、应用支撑层、数据支撑层。客户层主要是指客户端;接入层,主要设置访问方式和权限;应用层主要是系统应用;应用支撑层主要是进行实物处理和流程控制;数据支撑层主要是数据库作为系统数据支持。

基于上述系统的设计和开发,该系统目前可实现以下几个功能:

①劳保领用登记功能:管理人员可根据员工具体领用情况,在电脑操作系统上登记领用劳保名称、数量及领用人部门、姓名,而取代了原来的纸质表格登记后再在电脑上进行录入统计。既方便了管理人员劳保信息统计,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②劳保信息查阅功能:由于劳保品类繁多(包括非易耗品、易耗品及更换零配件等,约200余项),劳保管理人员在对某些劳保信息不了解的情况下,可根据名称、型号或物资编码查阅劳保信息,避免信息输入错误或需求上报错误等。

③库存查询功能:可根据领用登记情况实时更新各劳保物品的库存信息,以便于管理人员实时掌握库存信息,按需申报,避免积压库存或库存不足[2]。

④个人领用劳保信息的导出功能:可将某个人某个时间段(例如:季度)内劳保物品的领用信息汇总导出,形成员工个人劳保领用记录卡,既能让员工了解劳保领用情况,又能为劳保方放提供依据保障。

4 总结及展望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虽然不是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大事,但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3]。本文依据软件开发原理和相关技术,设计并实现了一个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实际应用表明,该系统很好地达到了原定目标,促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加规范,高效,透明。

下一阶段还需完善的是,将生产各区域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控信息与本系统进行实时链接,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提供依据,为员工职业健康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魏洪套,王维平,谭绍林.一个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应用,2002(09):12-13.

劳动防护用品范文第5篇

近年来,由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不严,造成不应有的浪费。为使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作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增长,杜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生产企业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作为治理、整顿的一项内容,切实抓好。今后,凡擅自扩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变相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或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发现金的,单位财务不准报销。各级劳动、财政、控办、审计、工会和企、事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一、为了合理发放、使用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纠正当前防护用品发放面过宽、标准过高、浪费严重等管理混乱现象,以利于生产,利于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69号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县以上的工业、交通、基建、邮电、森林采伐等企业单位,非生产部门所办的生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和实验室、化验室、仓库(简称企业),以及劳动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专职人员。乡镇、街道企业可参照执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防护用品,由企业董事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精神自行制定,报当地劳动部门和省劳动局备案。

三、发放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防护用品。用作保证产品质量、生活卫生、或作为标志性的用品,不属于本办法的防护用品范畴。

四、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

1、防护服(工作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的工人使用: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或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性物质或特别肮脏的作业。

对于在高山和寒冷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人,应当发给防寒服。从事湿式凿岩、水力采煤或经常在井下、隧道有淋头水的场所作业的工人,以及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人,应当发给夹胶工作服或胶雨衣。

防护服布料,冬装一般采用卡机布、斜纹布、劳动布、帆布等,夏装一般采用府绸布、的确良等。少数在安全生产上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如酸碱生产)可采用丝、毛织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和有静电发生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使用化纤防护品。

2、防护手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人。绝缘手套,应当供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人。胶手套,应当供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人。

3、防护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或防腐蚀的工人,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鞋、登山鞋、绝缘鞋或雨鞋。

4、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防晒的工人,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和草帽。

5、防护面具,应当供给面部有烧灼危险或喷砂伤害的工人。防毒面具,应当发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人。防尘口罩,应当发给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人。

6、防护用的毛巾,应当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防粉尘以及从事井下作业和炭黑生产等特别肮脏工种的工人。

7、安全带,应当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

8、肩垫、肩布、围裙、袖套、鞋盖、护腿等,应当分别发给在操作中肩、臂、腿、足等部位需要防护的工人。

五、防护用品发放分为不同行业同类工种的标准和行业性主要工种的标准两类。不同行业同类工种的标准,适用于一切行业的企业;行业性主要工种的标准,既适用于本行业,也适用于其他行业的相同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省劳动局另行具体制定,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六、企业单位应当根据省劳动局制定的标准,发放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防护用品,不得折发现金。同时,应当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并教育职工节约使用,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得转卖。企、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查。

七、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未列入的工种、新出现的工种、以及个别需要提高或增发某种防护用品的,由企业单位提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市)劳动局批准并报省劳动局备案。对新出现的行业,由主管部门拟订标准报省劳动局核准。

八、企业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法定机构鉴定并发给合格证书的特殊防护用品。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对特殊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违反本规定者,要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