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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城市相同的守护者

不同的城市相同的守护者

不同的城市相同的守护者范文第1篇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2013年5月9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中抽取的126万人口样本推算出:全国有6102.55万农村留守儿童,每五个孩子中,就有一个农利留守儿童。①一般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半年以上,被留在户籍所在地,并由其他亲人或者朋友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群体。如此多的儿童远离父亲和(或)母亲,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面临一系列挑战,其教育、健康和心理等各方面的发展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忧思。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从法治角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意义重大。

(一)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的最大不同,在于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注重保护农民利益,与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不是简单的城市人口比例增加和规模扩张,而是强调在产业支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活方式等方面实现由“乡”到“城”的转变,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人的无差别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群体,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正是从营造更好的成长环境的层面给他们更多的关爱,解决这些农村留守儿童带来的农村家庭的困境,也才能真正体现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核心的要求。

(二)进一步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同志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法治不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且是优秀传统文化和先进时代精神的有机统一。作为近年来因缺少关爱而极易成为受侵害对象和少年犯罪事件主角的农村留守儿童,亟待从法治层面得到更多的关爱和重视。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正是从法律制度体系方面为他们撑起安全的防护伞,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村社会稳定事关整个社会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战略目标。而农村留守儿童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其学习、安全、心理和品行问题等日渐突出。一个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危,牵涉到两家甚至几家人的和谐安宁,而几个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就会关系到一个村甚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正是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层面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以预防影响稳定的不和谐因素的发生。

二、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立法理念滞后

成文法律规范在具备固定性特征的同时,必然会有滞后性的弊端。1986年制定实施的我国《民法通则》从十六条到十九条对监护制度作出了相应了原则性规定,对监护人资格、监护变更、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及民事责任都有所涉及。但这是基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现实状况,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壁垒、教育和医疗等地方政策的限制、农村经济条件的制约等出现的大规模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最初的立法者无法预见的。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制定了相应的监护的条款,但又显得笼统和缺乏可操作性,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和不力的现象仍然无法找到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所以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来适应当前的环境。

(二)监护制度体系不完备

1.未区分亲权和监护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说明我国的监护制度没有区分亲权和监护,亲权只是作为监护制度的一部分内容而已。但第三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毕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延伸和补充,实质上是不能取代亲权的。如果将二者合一,难以使父母明确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与第三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有何不同,既不利于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的,也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合法利益的保护。2.委托监护不完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了监护人的相应条款;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父母外出务工而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对其子女进行监护。但实际操作中效果不佳。(1)受托监护人的资格确认不明确。受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如何认定,由谁来确认?法定监护人可以将哪些监护职责进行委托,哪些监护职责是父母必须继续承担的?是否可以考虑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等等,法律对此基本没有明确规定。(2)受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了受托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也有相应的责任条款;虽然也规定了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但缺乏实质性的规定,比如有关监护的劳动报酬请求权等。这种对受托人监护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规定,会影响受托人的积极性。3.国家监护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由其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当地民政部门来担当。这是我国目前关于国家监护的唯一法律依据。然而从现实来看,有关的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本身并无专人履行监护职责,不能承担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而民政部门也不是专门的监护机构,虽然有对监护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但也无专人履行监护义务。这一条款缺乏实际操作性。4.缺乏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谁来监督监护人的监护行为,采取哪些相应的监督措施却没有明文规定。农村留守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充分的识别和判断能力,没有形成完善的监护监督机制,是不能真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作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对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更新理念,有必要在当前有关监护制度的立法中专门设立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规定;也需要对当前的监护制度进行完善。

(一)区分亲权与监护权

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随意抛弃。而监护则是亲权的延伸。②亲权和监护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都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应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使父母明确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权利义务,强调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教育、管束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尤为必要。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中,应当规定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应尽的职责不仅有物质上的,更应当有精神上的。外出的一方应当经常回来探望、照顾以及管理教育孩子,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③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立法中,应当规定父母定期回家看望和照顾子女。若父母严重不负责任,给农村留守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剥夺其亲权;后果极其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

1.严格选定受托监护人。应明确规定受托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由父母根据受托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品德修养等状况来确定受托监护人,不仅要求其能照顾好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的衣、食、住、行,更重要的是对农村留守儿童在教育、品德、价值观等方面的培养。对于已经年满10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应当征求其本人意见来选定受托监护人。同时列明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消极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身体或经济上的原因没有监护能力者、受刑事处罚被拘禁者、其他被免职的法定人以及具有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因素者不得作为监护人。④2.明确受托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1)明确受托监护人的职责。应规定受托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人身方面、财产方面、法定权及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民事责任,同时应规定在严重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明确受托监护人的权利。受托监护人依法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根据补偿原则,受托监护人也同时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国家监护体系

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时,国家应该对此担负起监护责任,并追究父母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在没有法定监护人、选任监护人时,民政部门领导和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孤儿院等监护机构,有专人负责履行监护事务。为了不使农村留守儿童受到虐待或因无人监管而四处流浪,立法中应明确增设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会福利院、孤儿院担任监护人的具体情形。

(四)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机制

不同的城市相同的守护者范文第2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 监护 法律监护

【中图分类号】G448 【文献标识码】A

在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广大农民工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劳动力。由于城市生活成本的高昂,户籍制度的限制,直接造成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接受教育的困难。因此,大量农民工并未将其未成年子女带在身边,而是选择将其子女留在家乡由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照看,形成隔代监护。由此,留守儿童监管缺失的现象便屡见不鲜。留守儿童属于未成年人,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判断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存在缺陷。近年来,出现了留守儿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与此同时,留守儿童辍学率居高不下,严重的甚至走向低龄化犯罪的边缘。

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监护制度的法律保障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庞大,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农村留守儿童属于未成年人,其父母双方均到城市务工,或者一方离开家庭到城市务工而另一方没有监护能力。由于未成年人在身心发展及行为认知方面存在缺陷,因此,世界各国法律普遍建立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庞大。要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与救助问题,对留守儿童的摸底至关重要。近年来,关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摸排工作持续进行,但得到的数据多为估算。2016年3月26日,在天津大学一场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的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指出,我国有6000多万留守儿童,加上3600多万的流动未成年人,总数在1亿左右,大约占全国3亿未成年人的1/3。简单说来,我国三个未成年人中就有一个处于留守或流动状态。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与救助成为全社会应当面临的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需要法律保障。针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以及生活困难问题,我国民政部门和其他慈善机构,做了大量关于救助留守儿童的工作。然而,仍有贵州毕节五名流浪儿童垃圾箱取暖中毒身亡,四名留守兄妹喝农药自杀,留守学生遭围殴丧命。这些惨剧的背后,源于监护法律制度的缺失及不到位。因此,在对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救助的同时,从法律层面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法律制度,才能根本解决留守儿童监护存在的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为何易遭侵害

现阶段,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是隔代监护成为监护的主流,具体而言就是由留守儿童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履行监护职责。隔代监护不畅时,留守儿童的监护则出现无人监护的空白状态,无人监护是造成留守儿童权益遭受侵害最重要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留守儿童远房亲戚的监护也占了一定比例,寄养监护同样存在监护不力的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隔代监护普遍。在所有留守儿童监护的方式中,隔代监护最为普遍。隔代监护相对于其他监护方式而言,由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由于隔代监护主体通常情况下年迈体衰,知识观念陈旧,因此在对监护对象的教育过程中,其监护效果往往不如人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孩子接触的新事物也在发生变化。隔代监护主体接触新生事物的能力有限,导致其在与孩子沟通交流的过程中效果不佳。更为重要的是,隔代监护主体无法取代父母的教育与陪伴。长期缺乏父母陪伴的隔代监护留守儿童,虽然在物质上并不匮乏,在生活上并不缺乏关爱,但由于长期缺乏与父母的沟通交流,常常选择将自己封闭起来,不愿与他人沟通,久而久之,会导致严重的心理问题,进而逐步走向违法犯罪的边缘。

农村留守儿童O护空白。与隔代监护不同的是,仍有部分留守儿童在监护上存在监护空白的情况。部分留守儿童没有隔代监护,常常出现的现象便是留守儿童自己独自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留守儿童独自生活的案例屡见不鲜,他们的年龄在十周岁以下,在没有任何人监护的情况下,难以想象其生活的艰难。现阶段,对这部分留守儿童,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由村委会或者学校履行监护的职能,但是其监护往往也存在空白的情形。由于留守儿童监护的空白,常常导致留守儿童辍学、参与违法犯罪、沉迷于网络游戏等行为的发生。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不力。留守儿童监护涉及多部门诸领域,监护不仅体现在对留守儿童的生活照看方面,还体现在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以及引导方面。监护缺失以及监护空白,使得留守儿童在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容易误入歧途。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日趋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犯罪主体的童年缺少充足的关爱与陪伴。在对留守儿童监护的过程中,不仅是对其生活上的照顾,更应注重对其价值观引导,而在教育引导方面,需要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其中学校应承担塑造留守儿童人生观价值观的引路人职责。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法律制度

针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以及监护空白等问题,如何做到让留守儿童不再留守,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个方面,让留守儿童随其父母进城生活学习,这关键在于扫清让留守儿童进城生活学习的障碍。第二个方面,就是留守儿童父母就近解决就业问题,这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对于劳动力的需求少,因而农民工进城务工成为必然。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如何扫清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父母一起生活学习的障碍。

改变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已久,同时户籍制度改革也在如火如荼进行。改革户籍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让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留守儿童父母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其作用功不可没。部分留守儿童父母离开家乡很长时间,但其户籍仍然在农村,当然有的是由于其自身不愿将户口迁入城市。户籍制度的壁垒产生了诸多障碍,如造成留守儿童进城入学障碍。按照现在入学的普遍做法,即采取户籍地的属地入学原则,使得农民工子女在入学资格上被拒之于公立学校之外。

创造留守儿童城市入学条件。前文已述及,由于农民工子女没有城市户籍,因此在户籍入学属地原则下,农民工子女进入公立学校异常困难,甚至成为不可能。我国在进城务工人员聚集的城市或地区,建立了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子女学校,这些学校从性质上说大多属于私立学校,收费较高,并且师资力量没有保障,进而导致教学水平不高。要解决留守儿童城市入学难的问题,不仅需要逐步完善入学条件,更需要改善教育教学设施,提高教育教学师资力量,缩小教育资源不公产生的教育差距。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留守儿童本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仅涉及到民政部门,还涉及到教育部门,甚至医疗部门。要解决留守儿童不再留守的问题,从根本上就是让留守儿童随其父母一同生活学习。留守儿童随其父母进城生活学习,不仅要解决衣食住行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遭受意外或者疾病如何获取医疗救助的问题。我国现已基本建成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适用条件及程序相当严格。通行的做法是农村合作医疗只能在当地享受医疗保险服务,如果在异地就医使用农村合作医疗则需当地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等手续。城乡医疗保险的人为分割给农民工就医产生巨大时间成本及金钱成本,因此,应扫清城乡医疗障碍,为农民工子女就医提供便利。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可行的排查机制。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以及监护不力,常常导致留守儿童遭受侵害的案件发生。与留守儿童接触最紧密的是学校,当留守儿童出现辍学或者其他心理问题的时候,最先知晓的也应当是学校。在已发生的留守儿童自杀或者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留守儿童往往已经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正常上学。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可行的留守儿童排查制度,真正做到对留守儿童的排查摸底工作,铸牢留守儿童监护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

不同的城市相同的守护者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外出务工成为农村人口劳动力迁移和流动的主要组成部分,留守儿童是劳动力演进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并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文通过对安庆市所辖县区的实地走访调查,对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通过研究发现,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社会关注和社会干预是帮助他们健康成长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

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现状;原因;对策建议

0引言

留守儿童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内容,学者们针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过程中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心理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李钰靖(2009)提出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转型时期一个独特的社会问题,并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1]辜胜阻等人(2011)提出把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与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相结合起来,创新留守儿童管理模式的观点。[2]潘璐、叶敬忠(2009)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3]段成荣等(2013)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和家庭照料状况进行了分析与探讨。[4]卢晓军(2016)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对策。[5]从以上学者们的研究,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是学者们关注的主要对象,而对处于农村与城市边缘留守儿童的研究较少。本文以安庆市为例,对安庆所辖县区城市、农村结合地区即边缘化城镇地带留守儿童现状、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现状分析

1.1安庆市潜山县城郊结合区留守儿童现状

连续三年潜山县都因为留守女童的相关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潜山县的官方数据显示,潜山县目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6万多人,留守儿童近3万。从留守儿童的管护情况看,父母同时外出务工,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管护的,占总数的52.6%;由亲戚朋友托管的占6.5%;留守儿童自我管护的占17.3%。此外,留守儿童与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的占23.6%。事实上所有的留守儿童在学习上的焦虑程度明显高于非留守儿童,对于不同性别的留守儿童,男女之间存在着显著型差异,[6]潜山县在留守女童问题上表现的尤为明显。在采访中,发现该县留守儿童在生活和学习上面临着比同龄孩子更大的压力和责任,跟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住在一起的孩子有时候需要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特别是当老人出现身体不适时。

1.2安庆市宜秀区城郊结合区留守儿童现状

安庆市宜秀区是安庆市郊区,距离市中心最近,该区留守儿童的特征具有很大程度的代表性。在调查中发现该区90%的留守儿童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居住在一起,只有小部分的留守儿童在亲戚朋友家或者与父母一方居住。因为距离市区较近,为了孩子们的安全,看护人往往会选择让孩子待在家里,性格孤僻,暴躁、交流障碍与其成长教育环境有很大关系。通过深度走访宜秀区发现该区留守儿童普遍存在性格孤僻,冲动、易怒和思想偏激的特质。42.5%的孩子将自己现在的生活状况归咎与父母,认为父母对他们没有关爱。35.8%的孩子显示出仇视亲情和同学的不良倾向,亲情教育的缺失极易让留守儿童产生认识和价值观上的偏离。

2安庆市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问题的剖析

留守儿童正处于受教育的最佳年龄段,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受教育程度都将给社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基于笔者对安庆市所辖县区的走访调查,边缘城镇化留守儿童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

2.1社会

①政府部门和教育部门对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关注度不足。国务院在2016年2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明显降低留守儿童数量和比例,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政策,但很少涉及到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的解决措施。

②学者和研究机构对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方面关注度和研究还需加强。查阅文献资料,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但对于城乡结合部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却知之甚少。

2.2家庭

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家庭经济困难是留守儿童数量激增的重要来源。城郊结合区虽然与城市僻壤,但生活、生产方式还是沿用传统的农村方式,经济收入与城市居民存在较大差距。城市化进程中边缘化城镇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局面,经济基础无法与城市居民对等,生产、孳息方式无法真正转变。

②看护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心理关注度有限。在调查中笔者发现,留守儿童看护人由于其自身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无法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教育培养和习惯养成,长辈的溺爱也使得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加重。长期以来,吃好就行了的传统教育观念对孩子心理、成长需求的忽视都对留守儿童心理产生了不良影响。

③新“读书无用论”的负面影响。“新读书无用论”的兴起和发展,使部分家长对孩子上学缺乏信心,对子女教育问题不关注。城郊结合区的部分家长在思想上还受农村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读书就是浪费时间,如果邻近亲戚的孩子大学毕业后就业不理想,便成为家长们竞相相告的案例。

④家庭教育的缺失加重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调查中笔者发现83.3%的留守儿童父母一年中回家时间很短,每年与孩子相处的时间不足20天,且陪伴质量不高,家长很少过问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关注的是分数,缺乏与孩子心灵的沟通。遇到问题或者孩子不听话时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对孩子非打即骂,造成孩子与家长的巨大鸿沟。

2.3学校

①学校基础教育资源与学生规模不成比例增加教育压力。城市学校就读困难,农村学校规模不断缩小,城郊学校是吸纳农村外出务工子女读书的主要场所,学校的师资规模和教育质量面临较大挑战。师资力量与就读学生间不成比例的增加,造成教师教学压力大,无法高效教学的现象。

②留守儿童规模与教师监管间存在矛盾,教师监管力不从心。城郊留守儿童数量巨大、构成复杂,加之性格、心理特质个体差异较大,任课教师没办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关爱,特别是性格内向,不善于与老师沟通的学生,被忽略的可能性更高。据笔者的调研数据显示,有82.3%的留守儿童表示老师很少找他们说话,45%的学生表示自己惧怕与老师讲话,很少和老师进行沟通。

③课程设置单一化,学生缺乏合作、沟通的机会与渠道。边缘化城镇学校教育质量虽然优于农村,但是受教育基础设施、师资力量的局限,课程开设仍以语文、数学等基础课程为主,自然、手工、美术、音乐课的开课比例和开课时间受到很大的限制,大部分课程还是传统的老师教学生听的授课模式,缺少学生沟通协作、合作完成任务的机会和渠道,有限的沟通极其容易催生学生性格孤僻、心理扭曲等不良心理现象的出现。

2.4身心健康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38.3%的留守儿童处于青春成长发育期,这时期的留守儿童开始追求自我,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和思维方式,乐于尝试新事物,但面对诱惑的抵御能力较差。边缘化城镇因为邻近城市,各种新鲜事务对孩子的诱惑力更大,如果看护人缺乏足够的关爱和耐心,简单粗暴的干预,极易使留守儿童在青春期成长期产生个性和价值观方面偏离。另外,由于安全教育和亲情教育的缺乏使留守儿童在人身安全方面主要表现为:由于得不到亲情照顾而产生的安全问题,受到他人的人身侵害和自己行为失控导致的安全问题。留守儿童心里最基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在性格上就会表现出自卑、任性、悲观、暴躁、行为怪僻、内心封闭、不愿与外界接触等特点,这种特点经过日积月累,对自身心理健康极为不利。[7]

3对策建议

留守儿童并不是问题儿童,留守儿童的教育并不是“帮教”性质上的“扶差”教育,它的基点是预防性的。[8]在对安庆市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问题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针对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问题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措施,帮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3.1建立社会帮扶机构,为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提供实际需求帮助

①建立咨询辅导机构。针对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及回家无人监管和辅导的问题,为留守儿童及儿童家长或看护人提供咨询辅导帮助,进行心理教育知识方面的指导,并为留守儿童创造温馨的课外学习环境,进一步密切社会和家庭的联系。

②建立留守儿童兴趣活动室和关爱室。在留守儿童聚集的地方建立活动室,提供免费指导,让留守儿童在离开学校后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并在这些活动中找到自己的兴趣点,培养自身的兴趣爱好。例如:用绘画表达自己的心情,提供儿童艺术指导,画出自己的心情。同时绘画作品的内容也可以从侧面反应孩子的心理问题,为老师提供辅导和矫治的依据。

3.2为留守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①加强留守儿童与家长的交流。父母在孩子的心里有着无法取代的地位,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使孩子能够充分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关爱。家长外出打工时要经常保持与孩子的联系,及时了解孩子的变化,参与孩子的生活话题,在孩子遇到问题时应给予孩子更多的鼓励,而不是一味的责骂。

②提升父母家庭角色的教育。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社会的帮助,更需要家长的参与。加强对留守儿童家长的宣传和指导力度,让他们处理好经济与子女教育的关系,转变他们的“重生轻教”、“重物质轻精神”等观念,让留守儿童家长回归家庭教育。

③改善对留守儿童家长的教育服务和培训。通过与留守儿童家长电话联系、召开家长座谈会和家访、微信等方式及时与家长进行联系沟通,发现家长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优化家庭教育方面的环境。通过对看护人的教育指导,宣传溺爱孩子造成的严重后果,让看护人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念,对孩子的管教爱而有方,严而有度,为留守儿童的成长和教育提供适合的环境。

3.3发挥学校的作用,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学习环境

①加强对学校教师的心理咨询教育培训。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更应该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9]学校基础课的授课老师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时要将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深刻渗透在课堂上,及时发现班级留守儿童出现的心理问题,并对这一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心。

②健全留守儿童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问题档案真实管理制度,对在校留守儿童进行全面的问卷调查登记,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实时情况和变化情况。高度重视留守儿童的管理,不让他们轻易掉队,只有全面掌握留守儿童信息才能根据每一人的情况做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

③开展有教育意义的心理健康活动课。通过心理健康活动课的开设,将辅导融入课堂,让学生们在活动课上建立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和自我意识。例如学校可以利用心理健康活动课开展“亲情电话”,为孩子和家长提供沟通的机会;或者通过开展心理访谈节目拉近学生与学生、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在这种融洽的氛围中解决留守儿童遇到的问题,增强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

3.4政府、教育部门要完善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的帮扶制度

①政府部门要加大就业指导力度,改善边缘化城镇居民就业情况。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源,还是由于经济困难引起的,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边缘化城镇居民的就业指导,为留守儿童家长提供就业培训指导,提供本城市的就业岗位,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制造机会让留守儿童亲近家长。

②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大对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的重视。当前社会的关注度主要集中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上,对城市化进程中的边缘化城镇关注度极低,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问题也一直被边缘化。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加大对这些儿童的专注和支持力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这些留守儿童顺利、健康成长。

3.5加强对边缘化城镇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

①开展留守儿童安全知识讲座,培育他们基本的安全素养,学会自我保护,远离各种危险情形。留守儿童是社会弱势群体,由于缺乏家长的教育,许多留守儿童不可避免的遇到各种安全问题,对他们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学校可以通过漫画与文字相结合,让学生了解安全知识教育,并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学会自我控制与管理,并积极与老师沟通。

②让刑事犯罪案的审理走进校园。三分之一的留守儿童在青春期叛逆期极易因为自身心理和行为的冲动对他人和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让学生旁听刑事犯罪案的审理可以让他们直观感受冲动的后果与代价。2016年6月13日上午,有一百多名中学生旁听了安庆市太湖县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一群年轻人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旁听这次审理过程对同学们的触动很深。教师普遍反应这样的形式可以多次开展,让学生引以为鉴,要学会知法、懂法、守法。

作者:詹林云 曲泽静 单位:铜陵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钰靖.关注留守儿童,走出教育困境[J].文教资料,2009(6).

[2]辜胜阻,易善策,李华.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及对策[J].教育研究,2011(9).

[3]潘璐,叶敬忠.农村留守儿童综述[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4]段成荣,吕丽丹,郭静,王宗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状况[J].人口学刊,2013(3).

[5]卢晓军.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有效对策[J].学周刊,2016(5).

[6]李小芳,吴箫言.留守儿童学习焦虑调查研究[J].科技视界,2015(7).

[7]费招娣.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及其矫治[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2014(1).

不同的城市相同的守护者范文第4篇

1、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全面建设法治城市

2、扬法治精神,建平安社会,建和谐城市。

3、创建法治县(市、区),推进区域法治化

4、推进依法治市,建设和谐家园。

5、同谱社会和谐曲,共唱法治文明歌。

6、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7、共建法治城市,共享美好生活

8、携手弘扬法治魅力,并肩同创和谐家园。

9、和谐社会,法治先行,率先发展,法治助推

10、综合治理警民牵手,平安建设万众一心。

11、人人参与平安建设,全民共建美好家园。

12、奏响法治时代文明主旋律。

13、一举一动彰显法治精神,一言一行代表城市形象。

14、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需要您的维护

15、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文明法治。

16、学法护法者智,违法乱法者愚。

17、只有在法治的蓝天里,雄鹰才能展翅高飞。

18、创建法治城市,深化依法治市

19、法治昆山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以法为基。

20、依法治市我你他同抓,和谐城市千万家共享。

21、群防群治共参与,齐心协力保平安。

22、幸福城市,法治有你。

23、用法治为梦想护航。

24、传递法治正能量,提升群众满意度。

25、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共创法治城市

26、以德塑人,以法治国。

27、以法为准,以理说话,理性维权。

28、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

29、文明歌飞家园美,法治花开改革新。

30、种下法治幼苗,收获和谐硕果。

31、家和万事兴,法治千秋福。

32、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33、与时代并进,与法治同行。

34、人人参与平安建设,大家共享平安成果。

35、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36、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

37、为人守法,为事依法,为公护法,为国宏法。

38、执法贵在公为本,阳光法治惠于民。

39、天天学法明是非,时时想法强观念,处处守法树文明,事事用法维权益

40、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群防群治家家平安。

41、法治建设你我参与,和谐家园人人受益。

42、平安关系你我他,社会治安靠大家。

43、弘扬社会正义,树立法治理念。

44、知行合一,依法治市。

45、改革如春法治似夏,成功系于你我和他。

46、法律和人生相伴,法治与文明同在

47、幸福指数要提高,法治教育不可少。

48、邻里相关照,社区方平安。

49、诚信在心,法治在行,平安在望。

50、平安建设为人民,建设平安靠人民。

51、以人为本营造和谐,依法为准彰显公正。

52、争做平安使者,共建幸福家园。

53、乡音不一,我们同说“法”;习惯不同,我们共守“法”。

54、崇法善治,你我共创。

55、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城市

56、推进法治城市创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不同的城市相同的守护者范文第5篇

1.1 城镇化快速膨胀,打工经济潮导致的留守儿童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我国在加快推进土地城镇化的同时,人口,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没能实现相同的城镇化。这就导致了大部分农民工不得不把子女留在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由此产生。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反映在教育上,其突出表现是:城市义务教育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农村义务教育则由农民自己支撑。目前,城市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已达13 年,而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还不足7 年,相差足足近一倍。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对于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已经弱化了。正是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或经商,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基本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父母对其在衣、食、住、行、安全、能力、爱好、审美、人格、品格及情感等方面教育的弱化。例如,有些家长只想着外出打工挣钱,忽略了对孩子的关心,几乎不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心理健康及道德品质等;有些家长很少与孩子、临时监护人和学校沟通,根本不了解留守儿童的情况;有些留守儿童到青春期后产生叛逆情绪,家长不能及时发现,等到发现为时已晚。所以,相对于父母在家教育孩子的正常家庭而言,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的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功能相对弱化了。一方面,由于工作的繁忙和空间的间隔,进城务工或经商的父母既没有太多的时间和子女进行交流,不能对子女进行亲身的教育和指导;另一方面,由于自身能力、水平和精力的不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弟姐妹、邻居、老师等监护人无论是从体力还是智力上都勉为其难地承担起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和养育的重任,不能严格地对留守儿童进行监管和教育,无法营造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家庭氛围。看见,农村留守儿童已经无法在享受亲情的基础上感受到父母潜移默化、精心指导的教育。事实上,家庭已经成为农村留守儿童学习、身心发展的旁观者,家庭教育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作用已经被严重弱化了。父母长期不在身边造成亲子分离,留守儿童得不到足够的亲情和良好的教育,在行为习惯上极易产生消极变化,如小偷小摸,违反校纪,抽烟喝酒,抢劫等,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留守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远离父母的他们既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无法感受父母在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又很难有称职的可以替代的“监护人”,这使得他们对新的社会现象很容易产生认识和价值上的偏离。留守儿童大多生长在放任自流、情感缺失的环境中,许多孩子沾染了不良习惯,缺乏道德约束,经不起外界的不良引诱。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产生的原因: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是城镇与乡村之间发展不协调的必然后果,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与农村男劳动力大量外出造成的家长缺席以及由农业劳动女性化造成的母亲对自身职责的力不从心有。从实质上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是一个集中体现着城乡文明一体化这一社会转型中多种矛盾和冲突的、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教育问题,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城市发展与乡村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现状。

1.2 基本状况

1.2.1 农村留守儿童的含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农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长期在外打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留守儿童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尤其是四川、广东、江西、安徽、湖北、湖南、河南等地的农村是普遍存在的。

1.2.2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类型及其影响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可总结为以下四种: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上代亲戚监护、同辈监护或自我监护。从各地的调查结果来看,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以隔代监护和单亲监护为主,其中单亲监护又以母亲监护为主。

在我国社会加速转型和城镇化进程中,人口迁移流动日益频繁,最近20多年来,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到2000年人口普查时,全国流动人口规模已经超过1亿,青壮年劳动力占全部流动人口的70%左右。从大的方面而言,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同时,政策法规滞后于社会变迁,城乡二元结构使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无法将子女长期带在身边给予照顾,农民工无法承担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高昂费用,在简陋的民工子弟学校又无法解决升学考试问题。

2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的应对策略

对于如何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中的问题,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提高父母意识,强化父母责任

首先要增强农村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感, 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改变留守儿童父母的认识极为重要,给他们分析提高经济收入、改善生活条件与子女教育之间轻重缓急的利弊关系, 引导他们妥善处理各种关系, 树立以孩子教育为重的科学家庭教育观。

2.2 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管理制度,加强小学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切实有效地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与管理,要尽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住宿便利,让留守儿童在老师、同学群体中成长,以补偿留守儿童缺失的家庭教育。

2.3 充分发挥社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过程中,社区和社会的作用不容忽视。我们要发挥社会组织教育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充分发挥农村社区作用,弥补留守儿童家庭呵护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