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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范文第1篇

犯罪心理学是通过心理学原理来分析和研究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的学科。研究犯罪心理,可以帮助执法人员更加有效的确定可能出现的犯罪人,并且为后期,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心理援助提供有利的理论依据。

前苏联的刑法学理论主张,刑事责任的承担,在客观上必须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罪过。因此,也就是说,犯罪必须有一定的心理因素为基础。犯罪行为是依靠犯罪心理完成的,犯罪心理存在一定的犯罪动机。

心理学上,将动机解释为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更深意义来说,就是一种需要的张力,例如我们常常听到为了得到性满足,而发生的强奸案,也会听到为了解决自己窘迫的生活,而发生的盗窃抢劫案等。犯罪心理学通过整合犯罪人可能的心理动机,来确定犯罪人并且对犯罪人给予有效的帮助,分析种种看似无关的线索,将其连贯起来,推测犯罪人犯罪的原因,以及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帮助。

一从低龄化犯罪增多说起

近年来,犯罪作案人正在呈现不断低龄化的事态,人们关注的对象也从中青年逐渐转向更加年幼的少年儿童。前一段时间,发生在重庆的“小女孩电梯内殴打男童”事件,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导致小女孩这种异常的暴力行为。10岁的孩子本是最天真,最淳朴的年纪,应该在父母的呵护下,有一个最善良的心。可是这个小女孩为什么会对陌生男孩如此类似发泄式的殴打呢,有人说是因为她父亲对她常常暴力对待,她只能对着比自己更加弱小的孩子来发泄愤怒怨恨的情绪,也有报道称,其从小性格暴戾,有将狗从二楼扔下和捏死蜗牛的前例。也就是说,她的性格可能存在异常,可是并没有引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警觉,终于酿成这场不可挽回的后果。其原因很值得深思的,我想这并不是一例简单的儿童犯罪问题,更多的反应出了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问题――儿童心理健康存在问题。

(一)儿童心理健康与犯罪心理学

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与犯罪心理息息相关,儿童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不像成年人那么广泛,因此他们有效处理情绪和心理问题的方式及方法也比较有限,当在学校被人欺负时,他们可能会觉得是因为自己不够强大,所以遭到欺负,但是由于力量上的悬殊,他们又没有办法对欺负他们的人进行报复,负性情绪就只能压抑在自己的内心中。当遇到比他们还要弱小的人或者动物时,就会发泄出来,效仿欺负他们的人那样,欺负更加没有抵抗力的生物。这是一种恶性循环,被欺负的人一方面认同欺负他们的人,相信强大和暴力之间的关系,于是在看到比自己弱小的人或动物面前,也施用同一法则;另一方面,他们通过施加在别人身上的暴力,来宣泄自己无法还手的情绪。

(二)早期经验与低龄化犯罪

我们都知道家庭是个体出生后接触到的第一个小社会,也是伴随人们一生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精神分析心理学派,早期的童年的经历会影响人以后的性格,甚至很多的处事方式,都和童年经历有关。所以童年对人整个一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青年犯罪心理人中,很多都是早期受到虐待,或者没有一个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导致其后来人格的异行变化。在过去,这一影响的效果往往在成年后表现出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种可能导致犯罪的影响越来越早的表现出来,侵蚀着少年儿童的心理健康。为了我们社会的稳定发展,儿童心理健康问题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

(三)有效预防低龄化犯罪

如何才能有效可靠的预防低龄犯罪呢,我觉得首要问题是教育。“人之初,性本善”,我国的经典文学《三字经》早在很多年以前,就指出,人生来是善良的,对与那些美好的事物的追求,也是一种天性;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人出生时,心灵就像一块白板,对任何事物均无印象。也就是说,他觉得,人心灵的可塑性是非常强大的。既然如此,教育的意义也就显而易见了。

我们最先接触的教育是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对人的影响意义深远。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位老师,他们对子女基本都是言传身教,孩子可以从父母的一言一行中,学习到他们未来接触社会的可能模式。在家庭中,孩子学到的东西,会比我们所意识到的要多很多。按照精神分析学派心理学家的理论,意识是我们大脑处理信息很少的一部分,我们每天接触到的信息,很多最后都进入了我们无意识层面。父母的潜移默化,比直接书本上的知识要多。他们是孩子的精神依靠,是孩子心目中伟岸形象之所在。有效预防低龄犯罪,父母的责任重大。他们应该给孩子有利的支持,让孩子体验到足够的安全感,鼓励他们的情绪宣泄,并给予有力的帮助,让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尊重。“父母之爱子女,必为之计深远”,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家庭的未来,让孩子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是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二、青年犯罪与心理健康教育

青年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社会和学校之间游离。他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有目标和方向性的做出选择,他们是成年人,也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去经营自己的社会交往,他们就像春天一样,散发着朝气和活力,寻找着自己的未来。但是,我们同样知道,当今青少年犯罪,也是一个屡见不鲜的话题,马加爵杀舍友、复旦学子投毒等,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经过选拔,来到高等学府深造的青年人才,怀有如此强烈的负性情绪,走向犯罪的道路呢,这是一个值得心理学界,犯罪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深思的问题。

复旦医学才子林某和马加爵其实都是可怜的人。他们生活的自卑。两人都是家庭条件一般的优秀人才,来到人才济济的大学,这和他们曾经的人生有着截然不同的反差。在学校里,有太多衣着光鲜人,他们生活条件优越,或多或少都有点看不起马、林这样的贫苦孩子,家庭背景带给他们的自卑越发影响着他们,他们被别人说,性格古怪,不愿与同学交往。他们为什么不愿与同学过多的交往,恐怕是担心别人在炫耀自己时,他们内心的自卑。心理学家阿德勒认为克服自卑,超越自卑才是人人格发展的动力。于是他们很努力的在学业上努力,只有学业是大家平等的起点。至于后来发生的事,恐怕是谁也不想看到的。他们也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当社会对他们进行批评和指责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进行反思。青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对青年抱有很大的希望,他们都是祖国未来建设发展的核心。人的健康也不仅仅是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理的健康,大学为祖国培养的人才也应该是全面的。当遇到马、林这样的学生时,需要给他们以心理援助。让他们的负性情绪,及时得到舒展,帮助他们走出自卑的阴影,而同时,这样的帮助也必须是平等的,站在他们的角度去思考,去体谅。我们的社会需要这样的包容,犯罪不是一时造成的,它必然有一个长期的心理形成过程,犯罪心理的及时预防,比犯罪行为发生以后的指责和刑罚更加迫在眉睫。

三、对社会的指导意义

犯罪心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犯罪 犯罪心理成因

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为网络犯罪的实现提供了平台基础,而网络犯罪可以说是通过以互联网作为其违法犯罪的手段或工具,以达到犯罪目的的新型犯罪行为。其作为现代高科技犯罪技术的一种,正在迅速发展,但对社会生活危害极大。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案件快速增长。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统计,1999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400余起,2001年又骤升至4500起,2002年又骤升至6600多起,仅2003年上半年全国共受理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4800多起。 因此,研究网络犯罪,分析网络犯罪人员的心理成因,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犯罪人员的犯罪心理成因

(一)立法和执法相对落后

(1)立法的不完善。立法的不完善是犯罪人员觉得有机可乘,“法无明文规定即无罪”,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犯罪人员可以肆无忌惮地为所欲为,想惩罚却缺少法律依据;还有很多人认为这根本不是犯罪,我的行为是合法行为。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并没有规定计算机犯罪,52个国家中仅有9个国家对其刑法进行修改,也包括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很多国家刑法中都没有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因此企业和个人不得不依靠个人力量与网络犯罪人员作斗争。

(2)打击的软弱性、我国的网络立法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是相当落后的,从而导致对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缺乏,这样即使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直接助长了网络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造成网络犯罪心理的产生。许多网络犯罪人员贩卖盗版光盘、开设等行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的国家。显然这会形成一连串的犯罪行为,使人们产生犯罪的动机,利用网络犯罪牟取巨大的利益。

(二)网络道德教育缺乏

网络道德教育缺乏削弱网了络犯罪人员社会责任感。特别对于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缺乏加剧了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的形成,对青少年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青少年处于生长发育期,需要道德教育的培养。如果没有一个正常的网络道德环境,那么就容易使青少年产生个人主义心理,容易导致青少年忘恩负义,损人利己,妄自菲薄,甚至导致违法犯罪。

(三)网络技术存在缺陷

(1)资源共享容易泄露信息。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的追求是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由局域性的信息网发展到国际性的互联网,信息资源的共享性越来越大,但是我们却没有规定信息资源该达到什么样的共享程度和建立什么样的共享准则,这种概念很模糊。在当今社会中,信息不仅仅是一种沟通交流的内容,更是一种资源表现,对网络电子信息的占有和支配就是一种对权益享有的体现。而从法理的观点上看,这体现为对某种权利的拥有。例如:在网上浏览论文,及时识别人的著作权,我们也可以浏览参考,但后果是你的信息可能被暴漏。

(2)网络信息阻断技术存在缺陷。互联互通计算机的网络信息阻断技术是保护其网络信息占有者的一项技术,但从出现到现在都没能真正达到技术成熟阶段。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近,但是我们不得不承受自己掌握的信息可能被别人窃取和破坏的痛苦。倘若当时的电子计算机的研发先导者他们首要注重的是网络信息存储和传递安全的话,就有可能没有现在这些网络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应用网络技术等的快速发展的状况。就此,我们可以这样说,计算机技术和电子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出现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完全是因为有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

(四)被害人的表现纵容了网络犯罪人员的行为

被害人的行为使网络犯罪人员更加猖狂。人们往往认为上网时只做自己的事,因此永远不会被人打扰和侵害。或者认为自己的计算机系统比较微小并且不重要而不会受到黑客的攻击。你认为你是安全的,但是别忘了,网络犯罪人员都是精通网络的技术专家,他们想攻击计算机是比较容易的。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受到他们的攻击。

(五)犯罪人员存在的犯罪心理

(1)网络犯罪人员过于自信。网络犯罪具有高智能性,使其更加自信。网络犯罪人员都是具有高智商,并且具有很高的网络知识,对计算机操控相当娴熟,对别人的计算机系统很了解。所以,犯罪人员有很强的自信,认为没有人能破解,致使导致犯罪。

(2)网络犯罪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网络犯罪人员特别是大学生,其对网络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行为都很缺乏。当然,这可能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我国网络立法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网络在我国起步晚,网络立法相比网络的发展更晚,我国刑法中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只涉及到15点。其次,我国的网络警察队伍也不成熟,他们对犯罪人员的打击力度不够,致使网络犯罪更加嚣张。最后,学校也没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在校内网站上没有屏蔽不良信息,黄色内容到处都是。这些情况都助长了大学生网络犯罪。

(3)网络犯罪人员网络道德缺失。网络黑客的心理上没有罪恶感。他们认为,黑客行为只是他们生活方式,没有违法和破坏道德伦理。网络世界与现实生活不同,其是虚拟的世界,犯罪人员的行为都在其个人的空间进行。并且网络受害人网络防范意识也淡薄,容易受黑客攻击,泄露受害人的信息。在犯罪人员看来,自己的行为是智能的表现,没有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如杀人、绑架等残酷。因此,犯罪人员的行为未与道德价值观直接碰撞,其行为容易得到大众的原谅,公众不是真实的犯罪。种种原因都能使犯罪人员缺乏罪恶感。

参考文献:

[1]昊兢.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长顾建国答记者问[N].人民日报,2002.

犯罪心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 犯罪 心理学 学科

中图分类号:B025 文献标识码:A

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

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一、学科历史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

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活跃期。

在龙勃罗梭实证研究的带动下,19世纪末出现了犯罪心理学的第二个活跃期。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韵。

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的精神病学家利昂内尔・哈瓦特在英国皇家空军中工作,侧写了一串纳粹的高级战犯可能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飞行员中找出他们。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为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1950年代时,美国精神病学家布鲁塞尔精确地侧写了攻击纽约的不寻常心理状态。

最快速的发展出现在联邦调查局在匡堤科开了联邦调查局学院之后,此一学院导致了全国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执导系统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个可以找出许多无解的重大犯罪之间关连性的系统。

在英国,大卫・康特博士是于1980年代中期指导警方侦探侦办已犯下一连串重大攻击行为的罪犯的一位先驱,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侧写”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为一个心理学家的主观、个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创立了“调查心理学”这一词,并且开始尝试以他们认为较科学的观点来逼进此一主题。

二、国内情况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

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

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20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人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

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三、学科发展

20世纪以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逐渐增多,许多心理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为。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和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他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

美国精神病学家W・希利和他的妻子A.F.布朗纳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他们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当年轻人的愿望和欲求长期得不满足,就会产生深刻的情绪问题。长期存在不满情绪就会导致年轻人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偿性的满足。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在犯罪多发区,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触机会多,因此犯罪行为多是必然的。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这种人对外界的诱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诱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这种人缺乏羞耻、怜悯、同情、名誉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的人格特征。(3)爆发型,这种人稍受外界刺激,便会暴怒,用暴力手段攻击他人。(4)激奋型,这种人很容易激动兴奋,做事不谨慎、无耐心,很容易与人发生纠纷。(5)自我显示型,这种人有强烈的虚荣心,处处想表现自己,不顾场合和方法。(6)偏执型,这种人顽固地坚持违背社会规范的错误观点和信仰,并付之于行动。(7)情绪易变型,这种人喜怒无常,情绪一日多变,难以捉摸。(8)软弱型,这种^缺乏人格的尊严,经受不了外界的压力,常违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该做的事情。(9)自卑型,这种人极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识经验,认为自己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来谋生。(10)忧郁型,这种人整日情绪低沉消极,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并以此支配自己行动。

犯罪心理范文第4篇

何为犯罪心理画像?对于这个问题,学界首先对“犯罪心理画像”的称谓产生了质疑,作为翻译而来的舶来品,国外对“犯罪心理画像”也存在多种称谓[1]:有犯罪人画像(offender profiling)、心理的画像(psychological profiling)、犯罪人格画像(criminal final personality profile)和犯罪现场画像(crime scene profiling)等多种表达。

道格拉斯(Douglas)等人将犯罪心理画像定义为“建立在所实施的犯罪分析基础之上的个人主要人格和行为特征”的辨认[2]。TREVI欧洲发起的成员国警察代表讨论警务合作的组织则将犯罪心理画像描述为“建立在案件特征分析基础之上的描绘刑事案件的犯罪人的企图”[3],这一定义强调了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是案件特征分析。除此之外,考普森、坎特等人都从不同角度解读了自己对犯罪心理画像的理解。

总而言之,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发现无论是侧重于个人人格和行为特征的描述,还是着重与对案件细节的评估推测,对于犯罪心理画像的内涵,都体现出了其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依靠对犯罪现场某些行为证据以及犯罪心理痕迹的体现,进行心理分析、刻画犯罪人的性状与特征。从而为毫无头绪的侦查工作指明方向,缩小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排查范围,提高了案件侦查的效率和水平。

2 犯罪心理画像的分析依据

在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时,需要依赖于一定的基础:一是犯罪行为,它包括完整的犯罪过程,以及某些具有明显心理倾向的犯罪动作情节;二是犯罪心理痕迹,广义的犯罪心理痕迹包括在整个侦查活动过程中一切可以用于进行犯罪心理分析的物证、现场场景和相关信息。

(一)依据犯罪行为进行心理画像

个体的心理通过个体的行为表现出来,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就会形成相应的犯罪行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要进行犯罪心理画像,一个重要的来源就是在对犯罪行为的分析中探索犯罪人的心理,从而根据犯罪人心理来判断“什么人作案的问题”。[4]而对犯罪行为的获取主要来源于对犯罪现场的重建。因此,犯罪现场重建是犯罪心理画像的重要依据。

(二)依据犯罪心理痕迹进行心理画像

犯罪心理痕迹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意、无意地通过其异常言行及状态暴露山来,作用于周围环境,所留下的犯罪心理印迹的总和。因为犯罪心理痕迹是无形的、抽象的、间接的,对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又必须依赖于犯罪行为所留下的物质痕迹,因此物质痕迹是犯罪心理痕迹的基础。

每一个犯罪现场都是作案人的“作品”,作案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现场状态,是其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体现了作案人的人风格和特性。侦查人员正是通过物质痕迹,推断出作案人对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段和被侵害对象的选择,以及书写习惯、行凶方式、口音特点、工具使用、伪装伎俩、现场处理方式等犯罪特点,并最终分析和刻画作案人的大致形象,为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方向。因此,犯罪心理痕迹是进行犯罪心理画像的客观依据,是犯罪心理画像的信息基础。

3 犯罪心理画像的未来发展

(一)犯罪心理画像的局限性

犯罪心理画像实质就是在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经验进行案件的推理,“推理”只是一种逻辑思维的过程,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既没有证据资格,也不具有证明能力。第二,就是犯罪心理画像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弗农・J・格伯思[5]和霍姆斯等人认为,下列八类案件适合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有虐待、折磨的性攻击行为的案件;摘除内脏的凶杀案件;有深砍与肢解尸体行为的案件;缺乏动机的纵火案件;及切断手足的谋杀案件;存在仪式主义的案件;案件;恋童癖案件。从以上案件的列举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上案件都是具有明显而强烈的心理印记,心理与行为的关联特殊而明显,在这种案件中,犯罪心理画像才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第三,犯罪心理画像对专业人员的依赖性。英美等国的经验表明,成功的犯罪心理画像人员往往是具有多年临床经验的临床心理学家或犯罪心理学家,以及了解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具有多年侦查经验的刑事侦查人员[6]。

鉴于以上犯罪心理画像的局限性,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为我国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进步提供帮助。

(二)改善犯罪心理画像的专业性、准确性

由于犯罪心理画像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以往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因此,案件之间的分享和积累,对建立犯罪心理画像数据库,提高对各种犯罪案件的规律性认识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犯罪心理画像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画像人员的经验和素质,一位办案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侦查人员自然比刚入门的侦查人员在这方面具有优势,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促进新老侦查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等来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总之,犯罪心理画像的运用为我国案件的侦破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方向,而且与事后犯罪人有关特征相比较,往往具有很高的契合性。这说明犯罪心理画像不是毫无逻辑的猜想,而是一种依据具体的案件行为特征和心里痕迹所得出的科学根据。犯罪心理画像在理论和实践研究中都具有很高的探索价值

参考文献

[1]Brent Tuivey. Criminal Profiling――An Introduction to behavior evidence analysis[M].Academic press P599-600

[2]Douglas,J. E.,Ressler, R. K.,Burgess,A. W.&CR. Hartman. Criminal profiling from crime scene[Z].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Law,1995,4.analysis,401-421

[3]Janet L. Jackson&Debra A.Bekerian. Does offender profiling have a role to play?[M] In Janet L .Jackson&Debra A. Bekerian(eds.),Offender profiling;Theory,research and practice.Chichester:John Wiley&Sons,1997,1-8

[4]寿远景. 利用实物痕迹进行犯罪心理画像[J]. 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3)

[5]弗农・J・格伯思是美国纽约市警察局刑警队长,著有《实用凶杀侦查》一书,在书中作者对美国现代侦破凶杀案的侦查策略、程序和法医技术作了系统全面详尽的介绍。书中的许多方法与数据资料美国的执法部门仍在运用,对刑事侦查领域的工作颇有参考价值。

[6]付有志. 解码犯罪心理画像[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犯罪心理范文第5篇

金融犯罪作为经济领域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成因非常复杂。因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互动的结果。因此,对金融犯罪而言,其产生既有犯罪人一方的原因,也有刑事被害人一方的原因。从心理方面来看,笔者认为,金融犯罪得以产生的主要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犯罪人方面

有学者从理性犯罪学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金融犯罪行为的产生是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即犯罪人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金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理性犯罪”、“智能犯罪”,相对于激情犯罪者而言犯罪人更具有理性。犯罪人都是精于计算、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我们每个人都有无限的欲望与许多满足欲望的手段,但却总希望以最小的资源来满足最大的欲望,即以最小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收益。当人们希望以犯罪手段满足某一欲望时,便会产生实施犯罪的动机。将动机付诸实施必然支付成本,即经济学上的“机会成本”。金融犯罪相对其他犯罪而言,实施快,获利多,隐蔽性强,行为人很容易选择它作为满足个人利益的手段,而产生实施金融犯罪的动机。由犯罪可能向已然犯罪的转化,还需有犯罪的条件。只有犯罪动机而没有犯罪的条件,不会有已然犯罪的发生。犯罪人的理性选择是在其给定的犯罪条件下的有限的理性,每个人的犯罪条件不同,因此他们的理性选择也是不同的,这正是一些人犯罪而另外的人却不犯罪的原因 .金融犯罪分子的人格是不健全的。具体来说,导致金融犯罪的心理原因主要有:

(1)从内心需要来看,实施金融犯罪的犯罪人心理需要不正常,都有超出合理范围的畸形需求。这些畸形的需要主要有:一是贪欲。这是一种暴利心理,追逐利润的心理。马克思曾经讲过,有 30%的利润就敢铤而走险,有 100%的利润,资本家他就会践踏人世间的一切法律,这些人就会唯利是图,践踏法律。法律和道德禁止任何人以牺牲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采取违法犯罪手段来满足其需要。在此意义上,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使人们所有需要都同时得到满足。一个具有良好道德素质的人并不是那种对自己的需要毫无节制的人,而是考虑到社会利益和他人需要来合理满足自己需要的人。那种毫不考虑满足需要的手段和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的欲望不断膨胀的人,就可能突破社会规范,使用非法方式去满足自己的那份需要,当这种超越的需要是为金钱的诱惑而产生时,往往会成为金融犯罪的心理原因 .如原北方工业公司资金融通处处长陈锦福,出身贫苦,后经刻苦学习考上大学、考上研究生、公派美国留学,可当了处长后贪污280万元,受贿38万元,挪用公款6100万元。今年5月份被二审宣判死刑,从那时开始,他每天早晨6点半起床,收拾停当,等待被处决。等到9点没警察来囚室带他,他就知道这一天不会死了,紧接着开始背英文单词。在去年北京举办的“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展览”期间,陈锦福面对前往看守所采访他的记者表现出痛心疾首的悔恨:“贪欲毁了我的一生。”二是女色。许多金融犯罪分子就是栽在这个问题上,滑向犯罪的深渊的。如特大受贿犯罪分子薛玉泉。纵情声色是薛玉泉的一大嗜好,他对女色的追求近乎于疯狂的地步。总之,个人的不合理的生理性需要过度膨胀,是导致金融犯罪的主要心理原因之一。

(2)金融犯罪者多数甘做金钱的冒险派。他们认为只是做了别人在生意上经常做的事情,当他们被抓获以后,他们只是认为要比别人倒霉而已。因此,在作案时既胆大妄为,又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存有极大的侥幸心理。

(3)金融犯罪者对犯罪得逞往往心安理得。他们在人际交往和道德选择上属重利忘义的类型。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买卖”的过程就是一个相互斗智的过程,竞争中一部分人利益的取得与另一部分人利益丧失互为因果。金融犯罪者选择外部条件犯罪,在自己利益得到满足时,表现出心安理得,并不因自己得逞使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损而感到不安。

金融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形成过程,是内外因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过程。客观世界在对人的相互作用中总是不断地向人提出种种要求,从而引起人们的种种需要。客观要求以个人需要的方式反映在主观心理结构中,并转化为个体的主观因素,这是“内化”过程;反之,人们用已形成的心理品质影响和作用客观世界,就是外化过程。犯罪心理的形成正是客观世界消极因素在主体行为上的反映,并从而借助于自身的和外部的条件去侵犯自己需要的对象和客体。

2、金融系统内部人员

有句格言: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对金融安全,敲响祸起萧墙的警钟,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基于对严峻形势的密切关注,基于付出沉重代价之后的深刻反思。无情的事实警示我们,在金融安全工作中,外患固应严阵以待,内患更须杜微慎防。 总的来说,金融系统内部人员防范意识差是导致金融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金融业经营机构必须规范经营,要注意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的协调统一。目前看来,有些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防范意识差,偏重于业务开拓而轻视队伍建设,重网点建设而轻内部管理。例如:有些银行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些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以致某些人长期不按章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由此引发了许多大案要案。银行与银行间非法经营,恶性竞争现象严重。如“利率大战”、“开户大战”、“储蓄大战”,盲目扩张分支机构和网点,不计成本,不计代价地拉来储蓄和存款,乱投资,甚至大量资金流入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不仅造成股价大幅度上升,形成了泡沫,助长了投机行为,许多金融犯罪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炒股、贪污、内幕交易等犯罪也纷纷出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周学智说,从已经结案的金融诈骗案件来看,没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帮忙”,金融诈骗犯罪很难得逞。天津一家银行办事处的两名信贷员,与天津某制衣公司副经理刘某勾结,冒用存款单位的支票,从银行盗出存款单位印鉴卡、伪造图章,诈骗两个存款单位的1500万元存款,转入了刘某所在公司的账户。

根据大量案例,我们发现金融队伍内部,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人主要有以下四种:

(1)渎职型。 剖析有关案例可以看出,金融渎职主要有三类:(一)玩忽职守。表现为放弃职责,甚至擅离职守,或未尽职责,严重失职。(二)滥用职权。表现为擅权越权,违反工作程序,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灵。(三)徇私枉法。表现为拿原则作交易,以谋取个人、小集团或局部利益。 渎职者对金融安全的危害,较之外部不法分子,实有过之而无不及。

(2)意志薄弱型。金融工作人员脆弱的意志自制力不仅给外部的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攻破防线的条件也使自己沦为金融犯罪分子。 对这种人要坚持教育与防范并举。既要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非观和价值观,又要积极防范,根据教育的效果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因为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于不可雕之朽木,要从保证金融安全的角度,采取断然措施,否则,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3)见利忘义型 .这种类型的人惯于“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正如培根所比喻的,他们为煮熟自己的鸡蛋而不惜点燃别人的房子。这类人因自私而狭隘,因狭隘而极易惹是招非,属典型的“易燃易爆品”,金融安全有时可能成为他们手中的赌注和泄私愤的对象,他们占据的岗位越重要,金融安全就越是险象环生。

(4)城狐社鼠型。城狐社鼠,即金融内部为非作歹的坏人。有一种风气很不正常,不少人对金融内部的坏人,总是遮遮掩掩,讳莫如深。这种暧昧心理,最易被坏人所利用,为他们干坏事营造了宽松的环境,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

3、 金融机构外部人员

金融机构外部人员从事金融犯罪,除了具有上述一般犯罪人的心理因素外,还具有如下心理因素,即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利用心理。他们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有关情况了如指掌。而且,他们认为只要给了内部人员一些甜头,内部人员就会提供各种便利-事实上,也确实如此。这一心理,使外部人员4、 刑事被害人方面

从金融机构作为刑事被害人来看,主要心理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利益,只知发号施令而不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官僚主义与金融犯罪的关系,就是官僚主义在许多场合为金融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成为金融犯罪人的保护伞。

领导素质方面。由于人事制度存在的弊端,单位有多少个官,就设多少个官位,不管称职 不称职都要安排,致使有些金融机关或部门的领导对自己领导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程序、管理方式几乎不懂或者知之甚少。其结果是,由于这些领导学识浅薄,一无所知,只能是坐在那里瞎指挥,将其单位的管理搞得混乱不堪。在这样的单位,一种情况是,金融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当官的糊涂而进行的贪污、贿赂、欺诈等金融犯罪活动。另一种情况是,由于领导自己不懂业务,不得不求助于人,经常发生的是将金融犯罪分子当作内行、能人而信赖使用,为金融犯罪提供保护伞。如天字第一号贪污案-薛根和特大贪污案被查处后,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分行党组在上报给省行的《关于东风办事处薛根和特大贪污案件的产生原因及有关领导责任的处理意见》中这样写到:东风办事处长期以来,对总省行规定的业务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违章不纠,存在严重漏洞和隐患。主管会计的主任,按总行规定应该是坐班制的,但他不懂会计业务,上报的报表从未审查过,甚至该联行章都由薛根和自己盖,连看也不看。因此,对薛根和的作案他是怎么也没有想到的。

工作责任心方面。有些金融机关或部门的领导干部根本就缺乏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是以主人翁的态度管理企业,对国家和集体财产漠然处之。在金融活动中,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脑子一热,便草率行事。或者稍微得到一点甜头,便置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与不顾,慷国家之慨,用公有资金送人情,拉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致使金融犯罪得以顺利进行。如震惊全国的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之行100亿美圆备用信用证被骗案,就是之行领导轻信美籍华人谎言,不了解对方资信程度,在对方没有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违背职责,越权行事的结果。

长官意志。与商品经济相对的,应该主要是法律和政策的调节。行政管理只是政策和法律的观贯彻执行。然而,实际上以“权”压法,以权代替政策的情况却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凭借长官意志行事的做法,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甚至许多决定或“特批”,,并不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利益考虑,而是“人情”的作用。这样便会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经济行为人从事非正常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经济行为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公平竞争的机制被打破了,势必导致许多人去从事不正常的经济行为,将目光集中在权力的取得和使用上,贿赂之行便不可避免地发生。而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反过来激发经济行为人在更大的程度和规模上去实施金融犯罪。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30起玩忽职守案件,有21起发生在审批贷款中,犯罪者中有16人为处局级以上干部。

(2)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一是用人失察。同时,由于金融业务发展迅速,有的单位急于扩展业务,在思想上把关不严,重业务能力、轻政治素质,使个别思想品德差、业务素质低的人混入金融系统,成为犯罪隐患。二是执纪不严,打击不力。1)对所谓“能人”下不了手,特别是对业绩好的经营管理者往往压案不查,查而不处,搞以罚代纪,以纪代法。2)对案件“抓大放小”,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意见容易统一,而对违纪金额小、情节轻但群众意见大的往往分歧较大,不能及时立案查处。3)执纪监督不严,打击不力。从自身经济利益和部门声誉出发,对发生在本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深究、不严查,有的是作经济处罚或一般的党纪政纪处理,以纪代法,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严重违纪人员和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三是忽视对职工队伍的管理教育。认为金融机构主要就是做业务的,思想教育主要靠自己。没有深刻认识到,金融领域的日常工作就是与票据、货币、证券、股票、保单等打交道,与其他经济领域相比,具有更直接、更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随着社会体制的变更、改革的深入,利益分配提高的调整,外资金融企业的高薪报酬,会使一些人心理失衡,个人私欲膨胀,贪图享乐,追求高额利润、高消费等。当遇到一些利益诱惑时,就可能成为一些从业人员犯罪的催化剂,引发金融犯罪。

(3)私利驱动违规经营,是金融系统案件高发的内在动因。近年来,随着商业金融机构市场化的逐步推进,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金融机构为追求本单位利润最大化,瞒天过海,违规经营,搞不正当竞争。有的为逃避中央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违规设立“两本帐”,将部分存款放在“小帐户”内经营,以高出国家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或者加收企业“手续费”、“保证金”,使得大量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有的将信贷资金大量拆借,用于炒股票、炒房地产;有的盲目铺摊子、拉山头、争地盘、抢份额,一味地搞外延型的扩张,结果由于管理跟不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些违规经营的活动,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的机会。

从社会公众方面来分析,主要是有一部分人,的确也是为了多得一些利息,另外,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对党的、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不了解,不熟悉, 所以就上当了。

二、 金融犯罪的心理特征

有学者将金融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金融犯罪者承认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但不承认自己是犯罪。他们认为选择某种外部条件进行破坏是名正言顺的,也就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常在河边走焉能不湿鞋”。正是在这种心理作用下,那些大大小小的金融犯罪者在侵吞国家和人民财产时,才表现的那么心安理得,毫无愧色。二是金融犯罪者大多属于派金主义者。他们认为货币做为一般社会财富的代表,具有极大的支配力,有了钱便能支配自己甚至他人的命运。于是,他们拼命追逐金钱,聚敛财富,做金钱的俘虏。在不择手段攫取暴利的犯罪中,拜金主义实际成了他们主观心理的经济动因。当他们被抓获以后,他们只是认为比别人倒霉而已。因此,在作案时既胆大妄为,又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存有极大的侥幸心理。

白建军教授在1994年出版的《金融欺诈及预防》中归纳的金融犯罪的特征是:(1)白领犯罪;(2)有预谋犯罪;(3)高智能犯罪;(4)暗数较大的犯罪;(5)财产犯罪 .笔者认为,其中,前三个方面属于主观心理方面。后来,白建军教授将金融犯罪作了如下类型的划分。首先将金融犯罪分为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就是直接以银行资金安全或生存条件为对象的犯罪,如贷款诈骗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法占有银行已有资金或市场,是这类犯罪的基本特征。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就是以金融机构为媒介或工具的犯罪,如挪用公款、洗钱等犯罪。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即金融机构本身作为犯罪主体而实施的犯罪,如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本质上是银行内部责任人员共同利用银行的法人身份而实施的犯罪,因而是一种特殊的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其次,分为恶意型金融犯罪和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是相对抢劫、盗窃、贪污等恶意型金融犯罪而言的,就是指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盗用或滥用银行资金、名义或信用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给银行或其他单位个人资金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灾难性损失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犯罪、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公款犯罪、政府部门、银行或其员工渎职性犯罪等” ,并且认为,“道德冒险是解释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重要主观原因,是说明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和潜在风险的重要变量” .根据白建军教授的研究,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与道德冒险这种主观心态之间有着很强的相关 .作为一种主观心态,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的特点是:首先,投机性或性。行为人也许赢得很大,也许输得很惨。其获利或损失都是或然的,与许多因素有关。最终到底是英雄还是罪犯,行为人并不能完全控制。他们希望并自信能够成为赢家,但也许还是成为输家。其次,放任性或儿戏性。尽管没有永久性占有银行财产的目的,但行为人通常对银行财产损失的结果既不追求也不否定,而是持放任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例如,在非法拆借的案件中,行为人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投机风险转嫁给银行。再次,灾难性或危险性。在银行业中,这类犯罪的涉案金额主要与行为人的想象力有关。一旦造成损失,其数额将可能是巨大的天文数字,它使任何形式的金融犯罪乃至所有形式的犯罪都相形见绌。正是由于道德冒险有别于传统的恶意型犯罪,因此,它的行为人往往对自己的冒险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失去了罪现感、罪恶感等心理体验对犯罪的遏止作用。这正是为什么道德冒险行为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的一个原因 .三、 金融犯罪的心理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