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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心理学;刑事犯罪;行为;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36-02

犯罪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具有跨学科性的显著特征。犯罪心理学揭示犯罪心理形成机制的神秘面纱,为解决犯罪问题提供一种可能,同时犯罪心理学研究为更好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多地关注犯罪个体与其周围的社会群体心理现象能为犯罪现象的本质探讨寻求有关的合理解释,从而把犯罪基础理论研究转化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而提升犯罪心理学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价值。从行为主义心理学(Behaviorism)角度分析犯罪心理

一、犯罪心理学发展历程

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成熟的过程,各种学说的提出为它的发展提供基础素材。我国法制史中刑事司法关于“五听”制度的运用,充分说明古人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做出的历史性贡献,揭示犯罪心理学的科学性和规律性。在国外各种心理学学说理论关于犯罪心理的提出,使犯罪心理学成为一门学科做出突出贡献。美国心理学家华生为代表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后天环境影响下形成的,其中也包括犯罪行为。华生曾有一句颇为偏激的名言,他说:你给我一些儿童,在一个良好的,由我做主的环境中,不管他们的天资、能力、父母的职业和种族如何,我可以把他们任意地培养成医生、律师、艺术家、大商人,甚至乞丐和小偷。这种行为主义心理学更多地把人的行为归因于外在的环境。而且在当前的行为改造、心理治疗中行为主义的方法仍占有重要地位。

倘若我们把这种理论与犯罪行为相结合我们不难推知:人的犯罪行为取决于他的外界环境,是环境影响其做出犯罪行为,也就是“犯罪环境成就犯罪行为”这样的假设。虽然这种假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某些犯罪现象,但是却不能采取绝对主义立场,认为一切犯罪行为都是由外部环境造成的,或者盲目排斥认为犯罪行为与外部环境毫无关联。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也可以把这种假设加以灵活的运用。例如,在刑事侦查中,要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对他的外部环境展开调查,作为一种参考。如下图所示。

箭头对代表犯罪嫌疑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密切关系人,比如教唆犯罪行为是与其密切联系的教唆人分不开的。集团犯罪行为是由于集团中密切联系人的影响作用产生的。因此这些调查看似多余,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嫌疑人的行为与其外部环境有着某种扯不开的牵连。评价犯罪嫌疑人外部环境的优劣,并以此作为犯罪行为产生的酌情情节加以对待。例如,假如犯罪嫌疑人周围的九个人中,有五个以上有犯罪行为产生,那么犯罪嫌疑人做出犯罪行为受到很大的外界环境影响,并促使他也做出类似的冒险行为,因此可以比照酌情加以刑事处罚。例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人员和组织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为办案提供参考。如果直接套用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这种假设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是违背心理学基本原理的。但也要警惕把这种假设演绎放大,对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人加以“连坐”处罚。

二、从人本主义心理学角度分析犯罪心理

人本主义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主要受自我意识支配,要充分了解人的行为,就必须考虑到人们都有这种指向个人成长的基本需要。如果我们用演绎的方法就可推出,这种观点也同样适用人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受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意识控制的,他们为了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需要去铤而走险,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来换取自我成长的基本需要。例如部分抢劫犯罪行为是罪犯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合法财产和人身权益,其目的就可能是满足其个人成长的欲望,但不排除“杀富济贫”的极少个例,所以个人的需要观念成为犯罪分子控制其行为的着眼点。因此犯罪群体的成长需要满足程度,是值得我们加以仔细的研究,提出合理有效的心理模式去验证这种假设的科学性。然后我们在刑事侦查等阶段把个人基本需要满足程度加以比较分析,把相关数据作为刑事审判的参考资料。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成长需要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及满足,或者他有不可告人的贪婪欲望,这些与现实形成落差就可能促使他不择手段去获取非法利益,从而为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个人意识的支持,这种自我意识和价值观的树立会影响犯罪行为。

在刑事侦查中有必要调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成长需要及满足程度,这样可以深入分析犯罪行为产生的深层原因,科学解释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尽管这与司法实践的距离甚远,但它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增加深入剖析具体犯罪行为的科学解释,准确界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这要比简单套用规则更具人性化,也符合以人为本的法制思想。当然我们也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放纵,放弃法律的规范准则,我们强调的是把这种调查作为判案的酌情因素加以分析,使刑事司法活动更具人性化,使法与情的协调更具合理性。我们惩罚犯罪不是最终目的,希望通过惩罚来揭示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及其后果,为犯罪行为的产生给出科学的具有说服力的解释,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从认知心理学角度分析犯罪心理

认知心理学家坚信要先向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行为就必须研究他的内心活动,因为同一个行为可以由不同的动机引起且指向不同的目的。比如对于过失犯罪行为,可能犯罪嫌疑人本不具有这种行为的动机或目的,那么导致过失犯罪行为产生是不同目的和动机综合作用,而不单独是同一动机目的起作用所产生的。

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它处于犯罪行为的核心,它一旦形成就会产生动力,就像滚雪球效应一样越来越大,逐渐转化为犯罪目的,并继续起着核心作用引起行为人做出满足犯罪动机的行为,这一过程是内心活动转化为外在行为的过程。在我国法制史中古代就有“春秋决狱”的制度,体现了论心定罪的原则,其中以动机的善恶作为对犯罪行为量刑的依据,因此古人的做法留给我们后人许多有益的启示,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我们认定犯罪行为的标准在变化,但是犯罪动机的核心作用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为了更加形象地把握犯罪动机的发生发展,我们可以通过下图粗略地描述一下从犯罪动机至犯罪结果产生的整个过程。如下图。

图中,犯罪行为球的内部包含着犯罪动机,在犯罪动机的内力的驱动下,逐渐地形成目的球,但此时并没有达到动机期望的结果,而在虚线处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球顺着斜坡滑下,下滑至犯罪行为结束处,整个犯罪过程呈现出来。从中有些启示,犯罪行为一旦形成并着手实施,便很难被控制住,除非犯罪行为人花费很大的力气才可挽回危害结果的发生,类似犯罪中止行为在实践中很难完成,所以犯罪行为球的危害后果出现是犯罪动机所追求的结果。当然对于过失犯罪行为的动机就复杂一点,过失行为并不具有主观刻意追求的结果,但是很明显它是由于多个不同的动机综合作用产生的不同目的,在着手处可能被意外事件推力作用下滑产生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球在内在作用和外在作用的共同推动下发生发展,其中内在动机是主要的,是动机核心驱动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把握犯罪动机成了了解犯罪行为的关键,重视犯罪动机何时会形成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战,就要求我们准确地掌握主动权,运用心理学科学,合理地界定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从历史中前人已给我们留下宝贵的遗产,如“五听”“眚与非眚”等制度给我们许多有益的启发。但是预防恶的犯罪动机仍然有许多的难题,如良性的社会群体意识和理性的法治理念的形成,这就要从心理学中获取科学的方法指导,使更多的个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我们战胜恶的犯罪动机的有力武器,它可以减少犯罪动机的发生,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无论从哪一种角度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都会发现许多有益的启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密不可分。通过犯罪心理学对犯罪行为的科学合理的深入分析,增加我们对传统刑事司法活动的科学理解,提高刑事司法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通过揭示犯罪行为人的内部心理规律掌握犯罪行为发生发展的过程,使我们更坚信犯罪心理学对未来的刑事案件发挥更多的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1]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何为民.罪犯改造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犯罪心理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案例式教学;犯罪心理学;案例库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3-0185-02

一、犯罪心理学案例式教学的现状

案例式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将学习者引入教育实践的情境中,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内容,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进行思考、分析、讨论、交流,最终进行汇报,从而提高学习者的自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的教学方法。相对于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可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参与性。

案例式教学法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大量的案例作为支撑,没有案例就谈不上案例式教学,因此建立犯罪心理学案例库是进行并推广案例式教学的大前提。近几年,教学案例库的研究成为我国高校教师非常注重的一个问题,各个学科领域譬如说法学、医学、经济学等专业都已经出现了相关的研究成果,甚至是哈佛商学院的案例库教材被翻译成多国语言,风靡全球。而相对比而言,《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学科,既是一门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学科,同时还是一门或然性学科。现有的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内容偏重于知识的介绍和传播,对于理论知识的讲授一般是照本宣科的注入式教学,学生收获不大,亟待需要进行案例式教学,但是由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都是犯罪分子,由于案件的保密性、隐私性等诸多问题导致案例库的建设滞后甚至存在非常多的阻碍。因此研究和编制一个好的犯罪心理学案例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时编制一个有效的案例需要很多的现场图片,这对于我们的教师来说都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需要整合资源,积极进行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建立,为今后能有效的开展案例教学法、组织学生进行课堂案例讨论式教学提供保障。

二、犯罪心理学案例库建设的方法

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整体构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进行,普通案例收集法以及经典案例选编法。

医学院校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最大薄弱点又在于授课教师不像公安院校的授课教师那样具有公安警察的身份,能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并参与到案件中去,有着切身的经验和大量的案例积累。我们获取案例资源的途径单一、标准不一、信息失真,从根本上缺乏对医科类院校法医专业学生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所以,研究建立起一个有着针对性和典型性又不失时效性和新颖性的案例库,突破理论教学的局限,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他们主动思考,在立体的现场中完成对综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培养和完善综合思维能力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按照《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的目标,利用法医专业师生到公、检、法、监狱及劳教所等进行见习和实习的机会,通过查阅卷宗、与办案人员及服刑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等方式,设计相关表格和问卷,有针对性地采集详细的相关信息,通过对原始案例进行汇总、归类、比较和总结,研究《犯罪心理学》教学案例库建立的标准,通过收集的案件资源形成并完善建立标准,同时用不断完善的标准指导案例资源收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案例资源的典型性、完整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另外,随着标准的建立和工作的深入,一方面能获取大量的真实案例,持续扩充壮大案例资源库,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材料基础;另一方面,又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并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所学知识有很好的回顾,并根据所接触的服刑人员对这一类型的犯罪人员的犯罪心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最后,依据信息采集的标准,及采集到的素材,整理完成三个步骤:第一步,某犯罪类型案例的详细过程、犯罪分子的详细资料展示;第二步,该犯罪案例典型的犯罪心理教材资源的补充;第三步,制作出该犯罪案例的配套检测试题。学生可以通过完成“建立假设―搜集资料―分析资料―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过程来学习研究犯罪心理学。

典型案例选编法是选择一些知名案件比如马加爵案件、药家鑫案件等知名案件,网络、广电媒体以及各种书报上对案件的整个过程报道都比较详尽,相关资料都非常多,相关专家分析得也非常透彻,对这种知名典型案例进行加工整理可以充实到我们的案例库中。因为越是典型的案例,揭示的犯罪心理规律就越是深刻,蕴涵的道理越是具有回味感,其普遍意义也就越大。也就是说,越典型的案例,越具有激发学生潜在兴趣的可能性,有利于学生进入角色体验与情景体验,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的结合。

三、犯罪心理学案例库内容的选取以及加工整理的原则

(一)尊重事实,突出主题

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引入案例教学,我们的案例库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杜撰虚构。我们收集选取的不管是普通案例还是典型案例,都必须有对犯罪情境的真实描述。因为只有发生于实际中的真实的犯罪过程,才真正会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从而把学生的所有思路引入犯罪案例情境中;而杜撰或者编造的案例,不光是严谨性、科学性方面会有欠缺,也会导致学生对案例教学的兴趣感和信任感不足。但是真实的案例,在收集过程中,往往很多信息收集不全,由于收集途径的特殊性以及案件的保密性导致收集存在很多的困难以及阻碍,因此,我们可以把收集到的普通案件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但是不能按主观意图随意删改,让犯罪过程去迎合预定的主题,应该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围绕所遇到的犯罪心理的焦点问题,对有关情况作真实的描述,同时,丰富犯罪“故事”的前因、后果等,而且要注意的是不要轻易把自己的观点表露在案例的叙述过程中,使学生能够以案例当事人的角色创设情境,体验并分析整个案件的犯罪心理过程。

(二)案例要具有启发性

收集的案例在整理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入一定的思考性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设计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可以显而不露,引而不发,让学生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自己去挖掘,问题的答案必须是学生通过小组讨论、互相帮助、互相启发最终得到的,而非是单纯翻看课本就能得到的。从案例的内容上要能满足不同的教学需要,并与教学各环节相互衔接,因此应有“课堂讨论”和“课外思考”等不同案例。从案例的形式上要有“简单案例”和“复杂案例”。

(三)案例要具有目的性

犯罪心理学案例的收集要适应教学目的的要求,涉及多方面,比如现场方位、现场痕迹、物质痕迹及心理痕迹、尸体现象等,通过案例启发、调动学生从多个方面、多种角度对整个犯罪现场或者犯罪过程进行分析探讨,从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案例的典型性

整理案例的过程中,要把同类性质的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案件提炼出来,能反映同类案件的一般特性,比如说:诈骗案件中,李徐案非常典型,分析完一个案子能使学生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五)案例的即时性、更新性

现实生活中也不断发生着这种犯罪行为,我们在平时也要不断的及时更新案例,注意结合社会上的一些新的热点案例并适当淘汰老旧案例,在案例中尽量增加具有各种声像资料的案例,使我们的案例库不断完善并保持实时实事。

四、犯罪心理学案例库建立存在的困难

案例库的建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且需要后期不断的加入案例及更新案例,尤其是犯罪心理学案例库的建立,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去监狱及公检法部门与服刑人员进行沟通交流,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教学组织、教学手段、教学方法上还必须有一定的改革和创新,这些都需要得到学校的理解和支持。为保证今后案例教学的持续开展,还应该有明确的制度保证,以促进老师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保平.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犯罪心理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罪犯分类;分类处遇;心理学生态;心理学方法

一、西方国家罪犯罪犯分类的发展

西方国家把罪犯分类的概念有三层意思,第一是指对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进行分类,第二是将不同类型的罪犯安置在不同类型的矫正机构中,第三是要对他们实行不同的处遇。

(一)分类调查。对罪犯进行调查, 监狱以此作为关押前的分类基础。意大利监狱法规定, 要对罪犯进行人格观察, 确定其生理和心理缺陷。这项心理测评工作会贯穿刑罚执行的始终。在美国, 这项工作十分细致。美国监狱大都设立了入监诊断中心, 以便罪犯接受相应的调查、测试、考核与评定。

(二)分类标准。在国外,监狱的分类标准不一。同类的罪犯, 往往以不同的危险程度来分类。英国将犯人分为 4 级: 第一是 A 级。罪犯脱逃后将给社会、警察或国家安全带来最大的危险。第二是 B级。此类罪犯不必以最严格防范,但要保证他们不会脱逃。第三是 C 级。罪犯在开放的区域,已经没有脱逃的动机,但还要加以管制。第四是 D 级。此类罪犯在开放的环境中服刑,他们被充分信任。不同等级的罪犯在不同戒备等级监狱关押

(三)分级处遇。大多数国家对罪犯实行分类处遇。分级不同, 改造的空间、条件就不一样,罪犯的服刑地点、方式也不相同。在出狱探亲、生产劳动、改善自己生活等方面也各有不同。比如西班牙3级犯人可以没有看守, 他们会白天出去工作, 晚上再回来。分级不是恒定的,而是会在一定时期重新审核,定级也不是逐级累进, 可以直接进入某一处遇。

国外监狱的分类制度分类制度有完备的法律依据,有专门的分类机构和人才,有明确的分级处遇;表现日渐成熟的趋势。以罪犯人格为基础的测试调查,保证了刑罚执行的个别化。

二、我国罪犯分类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罪犯分类起步于100年前的清朝末年,期间经历了1910年《大清监狱律草案》和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暂行新刑律》。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监狱被分为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拘役所、看守所。罪犯的分类以刑期长短、性别、年龄进行了大致区分,对罪犯分不同类型进行关押。

进入90年代后,各地对罪犯的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工作都十分重视,侧重创新。司法部监狱局编写了一系列的教育教材。江苏省对表现好的罪犯实行24小时特优会见、热线电话、离监探亲、外出参观、亲情会餐、出监试工等。黑龙江、山东、上海、江苏等省开展了心理矫正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新中国以后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但由于监狱建设受财力、物力、人力影响,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的推行仍处在低水平上,比国外先进的分类制度大致要落后50年,甚至更长。

三、心理学视阈下的罪犯评估与分类

监狱生产一直是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分类关押的重要依据。没有罪犯的人格调查制度,针对罪犯的个别矫正计划就无法进行。现阶段我们的罪犯分类是为了方便管理而不是为了矫治。

许多有识之士对这一问题都有自己看法。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认为: 罪犯分类管理是基于一定目的,依据罪犯的某种相似性对罪犯进行分析、归纳而成的群落;北京大学杨殿升教授认为罪犯分类管理,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将罪犯分成若干类型,监狱针对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实行分别处遇。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翟中东教授认为罪犯分类管理,是根据罪犯特点依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而进行的罪犯归类。这里面所提到相似性、一定标准和个别化要求都体现了心理评估的特性,没有心理测量与评估的介入,是无法实现上述构想的。

新的历史时期,司法行政机关重要的历史使命是要贯彻落实“首要标准”, 把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第一位。建立科学的分类处遇制度,有利于罪犯的矫正和回归,有利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降低。

(一)打造监狱心理学生态。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罪犯分类的标准与体系是动态的、可变的。美国不仅按照罪犯的智力、精神、身心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人口学方面的特征进行分类,而且通过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的专家广泛参与将其制作成量表,罪犯的分类被划分成三个阶段: 初步分类、重新分类、释前分类。初步分类包含心理状态、人格调查、智商测试、心理测试、职业能力测试等心理学材料。这样就可以决定监狱的警戒程度、监管等级和住宿模式。

(二)建立心理信息系统平台。首要标准是一个实践标准,它要求综合运用监管、教育、习艺等多种手段,强化心理矫治,创新教育改造。监狱分类和监狱安全、矫正模式相互关联与渗透的矫正项目需要罪犯分类拓展的参与,教育矫治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方法依赖于心理信息的采集与运用。运用科技手段的,定量化的分类方法将有力提高罪犯分类的质量。量表和工具的引入、罪犯危险程度的多元化评价,使罪犯分类建立在一个坚实的科学平台上。

罪犯信息采集包括罪犯的人口学方面的特征,如性别、年龄、职业、学历、家庭、爱好等;犯罪情况,如犯罪的性质和刑期等;其基本心理状态等。以便对罪犯有初步的了解。监狱方面可以针对入监初期罪犯的现在情况提供可能的矫正方案。罪犯服刑期间,围绕罪犯心理健康状况与心理需求的调查有助于个别化矫治方案的制定和处遇计划的调整。罪犯释放前调查则包括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罪犯社会适应能力情况、罪犯的心理状态情况、罪犯的职业技能情况等。材料可以发送给罪犯回归地的公、检、法、司等机关和基层组织,作为他们对刑释人员进行安置帮教的重要资料。

构建一个罪犯分类管理平台,应用平台对特定的人员开放,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应用平台检索到罪犯分类评估档案,这些都有利于矫治人员矫治计划和相关的技能培训的开展。

(三)精研罪犯分类的心理方法。采用一定的量表,是罪犯进行定量分类是心理学的基本方法。在对罪犯时行分类时,依据不同的目的、标准,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可以先按罪犯的年龄、性别,对罪犯进行定性分类,然后再用《人身危险性评分表》等进行定量分类。罪犯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而是现代监狱一项矫正活动和处遇内容。应贯穿于整个服刑过程的始终。使用工具与量表是新的技术化的趋向,它形成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分类分类方法,体现了罪犯分类的科学性与操作性。

(四)拓展罪犯分类的心理学内容。福柯说:“徒刑的期限不应该是罪行的‘交换价值’的量化,它应该根据犯人在监禁期间的‘有效’转变来调整。”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和矫正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这既体现了监狱工作的整体绩效,也关系到罪犯改造目的实现的程度。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罪犯分类体系,应成为我国监狱制度完善和罪犯权利保护的有力保障。如,可以在罪犯分类标准中增加罪犯危险度评估、罪犯人格特征、智商、职业能力测试和心理健康水平等心理评估内容,这些符合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心理学标准使罪犯分类兼具目的性与科学性,动态地考虑罪犯的人格特征和社会危害性,形成了标准化的分类管理标准。

对罪犯进行综合评估指导下的定级和调整,是综合了罪犯的犯罪情况、心理行为特征、心理健康水平、社会危害性和改造情况后做出的,这种做法有针对性和目的性,有利于安全稳定和罪犯改造。心理学的介入会使得分类和分级界定更科学,也会给罪犯改造带来一系列的激励和引导。

总之,心理学方法应用于罪犯分类技术,对于监狱的安全和矫正的真正实现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推进分类向纵深处发展,为罪犯分类管理和分类处遇提供科学准确的理据和方案,有利于建构完善的罪犯分类体系。

参考文献:

犯罪心理学范文第4篇

一、 刑罚效力的内涵及其发挥的心理机制分析所谓 “刑罚效力” , 指国家制定、 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刑罚对不同的对象发挥的效力是不同的, 根据其效力发挥的不同对象, 可以将刑罚效力分为以下三类:

(一) 对犯罪人的效力

刑罚是由刑法所规定的、 由审判机关确定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刑罚体现了国家政权对危害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和否定评价, 其矛头直接指向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其效力也就首先体现在犯罪人身上。刑罚对犯罪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惩罚和改造两方面。

根据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 (Skinner) 提出的强化理论, 如果一种行为经常伴随着负强化物出现, 行为主体感受到该行为带来的痛苦体验超过愉快体验, 则该行为必然呈现负强化 (削弱) 状态。刑罚惩罚作为一种负强化物伴随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之后实施, 必然引起犯罪人的痛苦体验, 这种痛苦程度超越犯罪行为的获益, 犯罪心理和行为便受到抑制和削弱, 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效力也就显现出来, 这实际上体现了刑罚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功能。

如果不能从基本心理结构上改造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并塑造出被社会认可的正确行为, 那么刑罚一旦结束, 再遇到合适的条件, 犯罪人会故态复萌、 重操旧业。1994年12 月29日通过并公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条规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

因此, 刑罚应该而且也可以对犯罪人发挥改造效力。刑罚对犯罪人的改造效力正是通过 “教育” 和 “劳动” 这两个途径发挥出来的。通过劳动, 可以促使犯罪人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磨炼吃苦耐劳的意志, 并有可能掌握一技之长, 为将来重返社会做准备; 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政治法律、 思想道德、 文化知识、 职业技术的教育,可以促进其思想文化素质的提高。

根据现代心理学的基本理论, 人的心理分为 “心理过程” 和 “个体心理” 两部分, 其中前者是动态的过程, 后者是相对的静止状态并通过心理过程表现出来, 而人的心理过程又由“认知、 情感、 意志” 构成, 这三种心理成分相互作用、 相互影响, 共同塑造人的心理过程, 并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

所以, 人的认知、 情感、 意志和行为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系统, 其中一个因素的变化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因素也随之变化。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和劳动的改造, 在其犯罪心理和行为受到抑制的基础上, 其 “知、 情、 意、 行等心理结构中要有一两个心理因素率先生长出新思想的萌芽, 使犯罪心理结构体系出现薄弱环节和 ‘突破口’ ”, 只要监狱的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强化和鼓励, 并注意改善监狱环境, 内外因相互促进, 犯罪人的各种心理要素通过良性的互动必然能最终实现其心理结构的良性转化。

(二) 对社会的效力

根据对犯罪行为的不同态度, 可以将人们分成三类: 一类是犯罪分子, 他们因各种原因触犯了刑法; 一类是潜在的犯罪者, 若犯罪实施条件成熟或没有了刑罚的威慑, 他们很可能会犯罪; 第三类是守法人, 他们由于胆小慎微、 道德高尚、 法律意识强等原因一贯奉公守法。刑罚对犯罪人的效力, 在前面我们已经论述, 这里所说的 “对社会的效力” 主要针对第二、 三类人而言, 包括 “威慑” 和 “教育鼓励” 两方面的效力。

对于潜在的犯罪者, 刑罚也发挥教育鼓励的效力, 但因这类人犯罪可能性大的特点, 刑罚对其主要发挥威慑的效力。根据社会学习理论创始人班杜拉 (Bandura) 提出的强化理论, 人的行为受三种强化的影响, 即直接强化、 自我强化和替代强化, 其中直接强化指个体的行为直接受到强化物的影响而增强或削弱。自我强化指个体自己给行为定下一个标准, 再将实际行为与此标准进行比较, 从而加强此行为。

“替代强化”即社会学习理论的核心概念, 指个体看到他人的行为受到强化, 自己也相应地趋近或回避这种行为。国家制定刑罚并对某些犯罪分子适用并执行了相应的刑罚, 其犯罪行为受到了惩罚, 作为旁观者的潜在犯罪者会因此而抑制自己潜在的犯罪行为, 这正是替代强化的心理过程。刑罚对潜在犯罪分子的威慑效力, 正是刑罚对犯罪一般预防功能的体现。

对于守法的人, 因其一贯奉公守法, 刑罚的威慑效力对其并无实际的影响, 对于这类人, 刑罚主要发挥教育鼓励效力。一方面, 守法的人作为旁观者受到替代强化, 可以更加坚定遵纪守法的信念, 使其守法行为由无意识变为有意识, 使其守法意识由弱变强; 另一方面, 刑罚的确定性和惩恶扬善的性质, 使得正义得到申张, 邪恶受到惩治, 改善了社会治安环境, 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正义的信心, 可以鼓励其在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这是刑罚鼓励效力的集中体现。

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 刑罚效力是否产生, 即 “人们对犯罪和刑罚采取何种态度” 是刑罚的客观状况与人们的内在心理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人们的内在心理机制除了上文提到的“行为主义理论、社会学习理论、 知情意行相互作用理论” 之外, 我们还要特别强调刑罚效力与人们态度反应之间的一个中介因素, 即人们对刑罚的意识程度及判断。根据新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托尔曼 (Tolman) 的观点, 人们的行为不仅受客观刺激的影响,而且受人们的认知的影响 。根据此心理原理, 国家制定、 适用和执行刑罚这一客观刺激, 不一定对广大公民产生预想的效力。

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处境、 知识、 经历、 个性等因素对刑罚的效力做出判断, 并做出相应的行为选择。这一选择过程既有赖于客观刺激自身的特性, 也有赖于人们主题的特性和认知过程, 这个认知过程不一定是有意识的, 但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这一心理原理适用于公民中不同类型的人,也适用于刑罚实施前、 中、 后整个过程, 只是因为人们各自状况的不同和对刑罚认识的不同, 而导致面对同样的刑罚刺激, 不同类型的人在不同的时段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 从而反映出刑罚对不同类型的人所发挥出来的不同效力。记住这一原理, 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并提高刑罚的效力大有裨益。

(三) 对被害人的效力

被害人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和受害者的家属。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被害人对犯罪人肯定会存在愤恨和报复心理, 在法律意识淡漠、自制力薄弱及犯罪分子未及时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做出以暴制暴的违法复仇行为, 但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犯罪人受到及时的刑罚处罚, 可以使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补偿和安慰,“古希腊哲学家亚理士多德很早就认为, 通过对加害者处以刑罚, 可以使受害者受到的痛苦体验有所减轻, 愤怒的情绪得到平复”, 这就是刑罚对受害人的安抚效力, 即平息报复情感的效力。

二、 刑罚效力发挥之客观条件的心理学分析

(一) 刑罚的严厉性与刑罚效力

根据行为主义理论, 对行为起正强化作用的奖励和对行为起负强化作用的惩罚, 其强度只有适当, 才能对行为起到很好的强化作用。 刑罚要想发挥其效力, 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适度,应以使刑罚产生的痛苦足以抵消行为人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快乐为宜”。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都表明, 只有在刑罚严厉性适当的前提下, 两者成正相关关系, 当严厉程度超越某一点时, 两者成负相关关系, 其函数图形是一个倒U型曲线。其中的原因可能是:

首先, 惩罚不断增强的同时, 受罚者的耐受力也在提高, 刑罚对受罚者的威慑效应也随之减弱; 其次, 过分严厉的刑罚会使公民怀疑其公正性, 从而削弱了其一般威慑效力; 其三, 过于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民众对其盲目服从, 但也会导致民众对其麻木不仁, 使民众失去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那刑罚的效力会大打折扣。

对于刑罚严厉程度的确定, 刑事立法与司法机关应以犯罪的危害程度, 即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为客观标准。早在200年前, 贝卡里亚就曾科学地阐述了这一原理: “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质这条原则令人信服地进一步加强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联结, 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助于人们把犯罪的动机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 也就是说, 当诱人的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求某一目标时, 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 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二) 刑罚的确定性与刑罚效力

刑罚的确定性, 涉及到一个人犯罪后受刑事追究和惩罚的可能性问题。处罚的确定性比处罚的严重性对人的影响更大, 这是一条心理学规律。只要刑罚是含混和不确定的, 犯罪人及潜在犯罪人就不会感到恐惧, 而总是屈服于一时的意志, 屈服于犯罪的冲动。正如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 (EnricoFerri) 所说: “刑罚从其结果的不可避免性中产生全部威力。

在刑罚中, 尤其是在死刑中, 刑罚的确定性比严厉性更有效, ……, 即使很小的不确定性也会大大削减我们所担心的痛苦的抵御力量, 即使很大的不确定性也不会打消我们所希望的快乐的吸引” 。这可能正是人们最大限度趋乐避苦的本能心理的反映吧。

刑事司法实践也证明了刑罚的确定性对刑罚效力发挥的重要意义, 有资料表明, 我国近年来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大幅度上升是与破案率的大幅度下降相伴随出现的, 也就是说, 刑事案件的破案率直接影响着刑罚的效力。

(三) 刑罚的及时性与刑罚效力

所谓 “刑罚的及时性”是指刑罚的裁断、 执行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完成之间的时间间隔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越短越好。 心理学揭示,生物体均具有正负强化的心理机制, 这种强化的效果与奖惩实施的速度成正比。及时的刑罚能够强化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 容易使犯罪人建立起犯罪后受罚而痛苦的条件反射, 从而产生畏惧心理, 抑制犯罪动机。 “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间隔得越短, 在人们心中, 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 越持续, 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吧把犯罪看作起因, 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这种观点已为科学所证明。

“只有使犯罪与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连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 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的印象, 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 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公众心中减弱之后, 才产生这种印象”。

司法实践也表明, 犯罪行为被侦破揭露的时间长短直接影响着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能否在公众的心中得以确立和巩固, 进而影响着刑罚的效力。

(四) 刑罚的依法可变性与刑罚效力

从现实意义来说, 刑罚的依法可变性是指劳动机关执行刑罚中的假释与减刑, 这也是目前我国刑罚依法可变性的真实表现; 但从未来的、 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讲, 笔者认为刑罚的依法可变性还应包括刑罚在审判时的灵活性, 对犯罪分子实施不确定期限的刑罚, 根据其在监狱中的表现及犯罪学、 心理学、 社会学、 医学等专家组成的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来确定结束其刑罚的时间。

根据心理学的强化理论, 不定期、 不确定的强化物比定期、 确定的化物有更好的强化作用, 对个体的行为塑造更为有利。刑罚依法可变的主要依据是罪犯的表现和对其的鉴定结果, 这样可以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消除其反社会的情绪, 使他们感到命运仍掌握在自己手里, 只要积极改造, 就能早日恢复自由。正因为是在积极、 自主的心态中接受改造, 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抑制和良性转化,从而增强刑罚对犯罪人的改造效力, 达到预防其再犯的目的。

总之, 刑罚的上述四个特性构成刑罚效力发挥的客观条件, 要使刑罚效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就必须有意识地保证刑罚具备这些条件。但这并非本文观点的全部, 在文中我们已有论述, 刑罚效力的充分发挥, 除了有赖于刑罚应具备的客观特性外, 还有赖于人们的知识、 经验、个性、 能力、 气质等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机制, 可以说, 刑罚效力的发挥是刑罚应具备的客观条件与人们的心理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

注 释:

张春兴. 现代心理学.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年 5 月第一版.

罗大华, 何为民. 犯罪心理学.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2 年9 月第一版.P207.

[挪威]约翰尼斯·安德聂斯. 刑罚与预防犯罪. 钟大能译.

曹智安校.法律出版社. 1983 年版.张大均主编. 教育心理学. 人民教育出版社. P59 - 60.罗大华, 何为民. 犯罪心理学.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2 年9 月第一版.P482.郭建安. 论刑罚的威慑效应.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司法研究. 1994年第 3 期.

犯罪心理学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 近年,在校学生犯罪频繁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校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人文精神缺失和法制教育观念滞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大学生对他人权利的漠视和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健康教育缺失,心理疏导缺位则是大学生心理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中国的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准人才,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精神面貌、思想态度和行为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大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应为全社会所关注。目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现代化、工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变革也正处在关键时期。就这个时期我国的大学生而言,其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能与变革中的时代要求相一致。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尤其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以前居于“象牙塔”中的大学生,如今也逐步被卷入社会化、市场化浪潮之中。入学时的高额收费、毕业时的双向选择,高校扩招带来的就业困难使现在的大学生较以往在思想上、心理上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负担和压力。经济、学习、就业的压力、使许多大学生心理上不堪重负,于是在大学校园里产生了一些不协调的音符,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据北京大学教授康树华所做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1}。从卢刚事件到马晓明杀亲,从云南大学马加爵杀死同学到政法大学陈春明老师被学生杀害,这都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和讨论。大学生犯罪的数量之大、频率之高,范围之广,危害之重已不容我们对这个犯罪群体忽视。

以往学者们在探究大学生犯罪原因时,更多的是关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主体外因素。诚然,这些主体外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犯罪是综合动因的产物,主体外因素必须通过主体内因素才能发挥作用。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个体现象。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在行为人的有关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影响下进行的。犯罪心理既是生成犯罪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正如菲利所言:犯罪必然在他的心理活动支配下进行,因为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研究犯罪的最终途径必然要研究罪犯的犯罪心理。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审视大学生犯罪,分析和探究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以便拓宽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思路,寻求更多切实有效的预防途径和措施。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手机的普及,现代交通工具快速发展,使交通更为便捷,信息更为通畅,也使得人与人之间外在的物质交往变得更加频繁、密切。但是人与人之间心理的距离却在拉大,心灵的沟通在减少,内心的世界在关闭,心理的疾病在增加。一位心理医生曾谨慎地说过:你可以随意站在都市的任何一个角落,然后把你见到的人从1数到20,那么必定有一个心理障碍者。据统计,现代高校大学生里只有20%左右的学生是心理完全正常的,其余的或多或少都有些心理问题,而且10%左右的学生存在极为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卫生部2002年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公布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有忧虑不安和易于焦虑情绪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大学生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社会环境和大学生自身心理背景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通过对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良心理特点及其成因的分析,力图提出防范大学生犯罪的措施和方法,意在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对大学生犯罪的关注,引发更大范围的理论探讨,进而引起全社会的普遍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共同防范大学生犯罪。

一、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良心理

(一)虚荣心理。心理学上认为虚荣心理是指为了取得荣誉和引起普遍注意而从物质或精神方面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爱慕虚荣的人多为外向型、冲动型、做作型性格特征,待人接物突出自我,常以自我为中心,心理浮躁,行为反复易变。虚荣心强烈的人一般奉行“你有我也有,你没有我也有”的信条。具有这种心理的人,若任其发展,就会为满足虚荣心理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岁左右的大学生,大多具有极强的表现欲,也亟须被他人认同,但若寻求不当,就可能使一些思想不成熟的大学生寻求各种途径满足虚荣心,甚至不惜去违法犯罪。海淀区检察院首次公布的一项在校大学生犯罪调查表明:从2005年至2006年,该院受理审查批捕的在校大学生(包括统招、民办、自考、成教等)犯罪总计85件,114人。其中盗窃犯罪占到50%以上,其他涉及罪名还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男性学生和外地学生犯罪比例,双双占到此次公布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的80%以上。通过调查发现,这一部分大学生普遍自我独立性较差,经济上依赖性强,心理上过分虚荣,为了显示比别人强、经济上比较优越,就不择手段,以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获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一些女大学生由于认为通过正常途径赚钱太少,无法满足其虚荣心,便去实施、诈骗,甚至抢劫等犯罪行为。

(二)攀比心理。所谓攀比心理,是刻意将自己在智力、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与别人进行比较,并希望超越别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攀比心理的由来在于一样的生命不一样的生活,俗语称:“人比人,气死人。”现在的学生从小学到高中,整天读书、学习、做题、考试,确实很苦很累,而一旦上了大学,犹如久压的气酒瓶盖被打开,他们所有的发泄、享受的欲望就像滚滚泡沫从瓶颈喷涌出来,遍地泛滥。在物质生活上互相攀比,尤其一些女大学生喜欢和别人攀比任何事情,和同学比吃,比穿,比手机,甚至比看谁的男朋友多,比谁的男朋友有钱,有本事,能送自己的东西多。一切都处于攀比之中,人好像活在一个虚伪的世界里。不断升级的攀比,使许多学生不堪重负,加大了一些大学生的心理落差,由此而成为一些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目前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又以盗窃、抢劫等财产类犯罪上升幅度最快,其中盗窃案约占70%以上,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学校里严重的攀比风气所造成。

(三)报复心理。报复心理是指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意图以暴力、语言等攻击的方式对那些曾给自己带来伤害或不愉快的人发泄不满的心理状态,俗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报复心理不仅会对报复对象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威胁,而且有害自己的心理健康。一些大学生在纠纷中不能理智地解决问题,不能控制过激行为,因为一些小事,心存怨恨,产生报复心理。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约占整体大学生犯罪案件的30%,这类犯罪主要是由于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所引起。报复心理极强的大学生多为偏执型人格障碍者,对人敌意、多疑,极度自私,易走极端。比如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成,因爱生恨,伤害、杀害对方;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或一点小事,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杀害或打伤对方。

(四)嫉妒心理。妒忌就是一种心胸狭窄、不能容忍别人比自己强的病态心理表现形式,俗称“红眼病”。在特定情况之下,一个人卓越的声誉、地位、学识,财富、相貌,爱情、家境都可能引起别人的嫉妒。进人大学的学生,失去了中学时期的优越感,原来在中学的一些佼佼者们,在强手如云的大学里,也感到自己好多地方不如别人,从而产生不服气,甚至嫉妒的心理。具有严重嫉妒的这部分大学生往往爱钻牛角尖,不愿从自己身上找出落后或者失败的原因,反而怨天尤人,不思进取。一些学生因妒忌他人而丧失了作为人的正义感、是非感,失去做人的起码自尊。尤其一些心胸狭窄而又怀有强烈进取心的大学生由于对自身的期望值较高,当理想与现实产生矛盾,遭受挫折后,就产生极度的嫉妒心理。在这种变态心理的驱使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扭曲,人际关系遭受毁坏。如再受到周围不良影响时,一些大学生就容易因妒贤嫉能便借机诽谤、诬告陷害、破坏、伤害、杀人,陷入犯罪泥潭。

(五)逆反心理。逆反心理是一种对事物所作的反应跟当事人的意愿或多数人的反应正好相反的一种心理现象。随着大学生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增强,他们迫切地希望摆脱家长、老师的管制。为了表现自己已经成熟和独立,或担心别人无视自己的存在,他们常常会用对抗性的言行和态度来突出自我和确定自我,对任何事物都持批判态度,这就是在大学生阶段常见的逆反心理。其表现有多种,如:对正面宣传作反面思考、对不良倾向产生情感认同、对思想教育、遵章守纪要求的消极抵抗或否定、对学校和老师教学及行为的偏激评判、对成人和家长的抵触情绪的明显增强、对异性的盲目信任及亲近感增强、对内心世界的封锁、对社会要求的矛盾态度、对社会与家庭的冷漠等等。逆反心理束缚着大学生的身心的健康发展、使许多学生误入歧途,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和其他消极后果。有许多大学生就是因为逆反心理的驱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二、大学生犯罪心理特点

(一)思想幼稚,感情用事。大学生既是生理成熟的重要阶段,又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更是心理成熟的关键期。有些学生虽然考取了大学,成了大学生,但由于当代的大学生基本上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生的,且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多溺爱,其性格多任性。正如美国犯罪学家戈夫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2}对于一些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性格孤僻、性情粗暴、急躁,步入大学后表现出种种不适应。由于缺少生活阅历、交往经验,而自尊心又过强,在与老师和同学的交往中受到挫折后,便回避与人交往,以致陷入无端的自我封闭之中,形成多疑、自卑、敏感的性格。在解决一些人际冲突纠纷时,往往感情用事,采取偏激的,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从不计后果。如南京某高校体育系的一男生与女友看电影,不慎与一社会青年发生争执,在工作人员劝阻下,电影开始后争执平息。可散场时,因女友埋怨他身为体育系的却不能保护自己而一时性起,一脚将对方踢成重伤,险些残废。

(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侥幸心理,就是无视事物本身的性质,违背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违反那些为了维护事物发展而制定的规则,想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好恶来行事就能使事物按着自己的愿望发展,直至取得自己希望的结果。侥幸心理就是妄图通过偶然的原因去取得成功或避免灾害,成了许许多多失败、悲惨生活,甚至违法犯罪的罪魁祸首。有些学生明明晓得那样做是违法犯罪的,但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地走上了险路。像包头市的女大学生柴某,就属于这种类型,自己学的就是法律,知法懂法,但偏偏就不会守法,在债主上门不断逼债、父亲不知去向时,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绑架幼童,因一念之差由大学生变成了绑匪。道德不是靠灌输的,道德是靠家长身体力行的,是靠自己的行为教育给孩子的。如果成人世界都奉行的是弱肉强食、巧取豪夺,你又凭什么要求孩子温良恭俭让呢?{3}

(三)心理迷乱,故意突发。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心理的渐熟期,自控能力较弱,易冲动。加上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许多大学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他们不再拥有昔日身为“社会精英”的自豪,而是对前途充满渺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迷乱,情绪失控而突发犯罪故意。大学生犯罪一般很少有事前充分的考虑和酝酿过程,往往只是受到某种影响或不良刺激,一时心血来潮,立即萌发犯罪意图,从而突发犯罪,且行为时随心所欲,完全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同时犯罪手段残忍,极易酿成恶性犯罪。如某高校一位来自山区的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大学三年级时恋上了一位城市姑娘,但又不敢表白,心理十分孤独抑郁,有时姑娘对他很平常的言笑,都会令他兴高采烈或垂头丧气。当这位学生终于鼓起勇气向该女生表白,遭到婉言拒绝后,竟然一气之下杀害了对方。

(四)动机单一、不计后果。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为人总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才萌发某种犯罪目的的。大学生犯罪的动机主要有贪财、仇恨、报复或极端的妒忌等心理。从犯罪目的角度来看,大学生犯罪目的中以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而伤害次之,以杀人最少。因而如果从动机引发犯罪实施的过程来看,很多犯罪大学生实施犯罪过程并非真正想致人于死地,只是失去理智,对犯罪后果难以预见或根本没有预见,即行为的不计后果。他们往往或为一念之贪,或逞一时之快。如在马加爵案件中,其犯罪动机仅仅是因为同学说他打牌作弊而怀恨在心,为了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不计后果地以极其凶残的手段杀死同学。

三、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心理矛盾

当今我国社会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转型期,旧的观念体制在打破,新的体制和价值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而当代的大学生也正处在个人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不确定的因素很多,国家政策的改变,经济危机的冲击,上一代人的期望、教育体制的不合理,教育内容陈旧老化,都会转嫁到大学生身上,使现在的大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引发大学生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从北京、江苏、江西、山东、广东、上海等省市的一些高校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状况跟踪调查中表明,大学生中有抑郁、焦虑、社会恐惧、自卑、过分依赖、神经衰弱等心理疾病及心理障碍的学生人数正以10%的速度递增。而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或未开展,或刚刚起步,心理环境十分落后。有资料表明,国外高校学生与心理医生的比例是400 : 1,我国仅为10000:1,即使距要求的5000:1也差的太远,因此很多学生不良心理根本得不到及时矫正{4}。这些学生的心理矛盾如不及时疏导和解决,就可能成为犯罪的心理基础。当代大学生的主要心理矛盾有:

(一)内心孤独与强烈的人际交往需求的矛盾。中学阶段,学生学习任务,学校管理严,社会交往少,思想相对比较单纯。从中学升入大学后,大学生成人感明显增强,独立自主的期望增加。正因这些学生自我感觉是大学生了,内心秘密、思想、感情不愿轻易向家长、老师,甚至同学吐露,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由此而产生内心的孤独感。大学生心理闭锁的形成,是由于自我意识的增强、学习生活环境的变化,熟人环境未建立,对他人不便诉说。尤其是一些性格内向的新生,由于家庭条件的不同,地域文化的差异,在和别人交往的过程中不知所措或无法和别人较好地沟通,从而走向自闭甚至相互间产生敌意。此外,由于近年大学扩招,大学生总体数量剧增,大学生就业不理想,再加上这一代的大学生为“80后”甚至“90后”,多为独生子女,自我意识较强,社会各界人士,甚至包括大学的老师们从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出发,过多地不公正地抱怨、指责、批评大学扩招后的大学生。自私、责任心差、懒惰、贪图享乐、素质低下、不能吃苦等词汇常常用在现在的大学生身上,不能正确地对待这些大学生,更没有积极加以引导。由于缺少了对受教育者灵魂的震撼,就有可能造就出精于科学而荒于人学、精于电脑而荒于人脑、精于网情而荒于人情、精于商品而荒于人品的一批有知识无智慧,有目标无信仰,有规范无道德,有欲望无理想的社会成员{5}。这种现象就导致大学生在心理上与老师、辅导员及其父辈产生隔阂,不愿与其交流思想、感情,从而产生孤独感。实质上这种孤独感并不是大学生所希望的,他们其实迫切渴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获得理解、得到认可,赢得尊重。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大学生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意与父辈及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人交往,特别是大学新生刚入学、同学之间互不认识,也没有建立起同学的友谊和感情时期,于是就在网上找友,在网上倾诉衷肠,或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有的大学生就稀里糊涂地、不知不觉地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强烈的情绪冲动与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当代的大学生大都是应届高中毕业考入大学的,年龄都在18~22岁之间(本专科学生)。这一时期的大学生情绪的兴奋性高,两极变化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强烈而不稳定,又容易急躁、激动、感情用事。美国学者马斯洛提出人心理健康的标准,其中之一就是:能适度宣泄情绪和控制情绪。但现实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情绪飘忽不定,喜怒无常,有些人为了一点点小事常与别人大吵大闹,甚至大打出手。有些人经常为了一点小事耿耿于怀、闷闷不乐。有的学生当个人的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因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完全不顾及社会危害性及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或不择手段,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同学及其他人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从天津大学生马晓明因成绩太差被学校劝退、自感无法交代而杀死父亲和奶奶的恶性刑事案件到云南大学马加爵因同学关系紧张而先后杀死即将毕业的四名大四同学的特大恶性刑事案件,足以反映出当代大学生中有一部分学生对情绪的控制能力很差,造成的后果也非常严重。正因为如此,在大学生犯罪中,激情犯罪、冲动犯罪较为普遍。

(三)在求职就业上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人生中的美丽春天,在这个时期,大学生们对未来充满了希望和憧憬。在校大学生的愿望非常多,大学期间在不断地进行人生规划,大学毕业后想干什么、能干什么等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当代大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充分施展才华的机会,实现远大报复的舞台,但是现代人才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残酷、激烈。国家“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大学生就业机制的实施,一方面给大学生更多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又给大学生以极大的压力。而且这一压力随着年级提高成正比递增。根据近年大学生心理调查问卷,现在刚刚进入大学校门的大学生就已经在为自己将来毕业时的就业焦虑、担心。看着在校园举行的人才招聘会人山人海的就业大军,他们心里也产生莫名的恐慌、茫然。尤其是临近毕业的大学生,他们不可避免地接受着各种矛盾的冲击和考验,当自己的愿望很难达到时,他们往往靠想象来营造未来的蓝图,靠幻想来构造将要达到的目的,以求得心理的平衡。近年,大学生就业一年比一年困难,薪水与消费的比例也在不断拉大,甚至出现“毕业就意味着失业”的现象。从近年的公务员平均百人以上挣一个岗位,有的一个岗位几千人挣的情况可以看出,大学生就业竞争是何等惨烈。面对这种就业状况,这些学生感觉到自己以往那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破灭,人生的规划在被打破,人生的理想难以实现,往往陷于不安与痛苦之中。有的大学生很难从幻境中解脱出来,导致精神上出现病变;有的甚至把这种苦恼与不安转化成对现实社会的不满情绪发泄出来,误认为自己理想的破灭是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因此他们总是寻找机会侵害社会或者他人,从而产生伤害、侵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某大学一个毕业生由于未被录取为公务员,就对浙江省嘉兴市人事局干部行凶,从而刚从大学校门出来就走进了监狱大门。

(四)自尊的需要与自卑感的矛盾。这种心理问题往往出现在来自农村的贫困大学生身上。自尊是每一个正常人的心理需要。自尊的需要是指一个人希望尊重自己,不向别人卑躬屈膝,并凭借自己的能力、成就和地位等来获得他人的尊重,不容许别人歧视、侮辱的心理状态{6}。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的自尊需要尤为强烈,但同时心理也比较脆弱、敏感。中学时期,由于学习成绩相对较好,曾经得到老师家长的赞许、同学的羡慕,心理上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但当这些同学进入大学以后,很快发现“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在这里,学习成绩已经不被非常看重,同时自己的学习成绩甚至还赶不上别的同学,再加上社交、文体等方面明显比别的同学差时,有些学生就会怀疑自己的能力,认为自己处处不如别人,在不知如何处理自身心态的情况下,就产生极度的自卑感。还有一些学生由于家境贫困,生活拮据,在饮食、穿着方面比不上其他同学,在同学交往中表现“小气”、“猥琐”,总认为其他同学看不起自己,对其他同学、老师的语言、行为比较敏感,心理上容易受伤害,进而发展成为不合群,孤僻,不愿意与人交往,也不愿与人进行思想交流。但这些学生常常又不甘心,也不服气,想以优异的学习成绩来显示自己的才能,但由于过分紧张的学习和沉重的经济压力使他们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当负担长期积压无法释放的时候,就导致自卑感强烈,两种心理的猛烈撞击极易产生严重的心理疾病,从而引发犯罪。大学生自尊受损对大学生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容易产生报复、妒忌心理,进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有些大学生由于自尊心无法得到满足而受到伤害或无端受侵害后,就产生不满、痛苦、愤怒、仇恨等情绪,这种紧张情绪若不能及时缓解,最终会引发报复的恶念。这种恶念一旦膨胀起来,轻则造成同学失和、师生之间人际关系紧张、破裂,重则导致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伤害人身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自尊心受损也往往使大学生产生妒忌心态,而这种心态常常与报复心理交结在一起。当妒忌心理发展到极端时就极易导致诽谤、诬告陷害、破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2.大学生自尊的需求能使其产生虚荣心理。心理学上认为,虚荣心是自尊心过于强烈的一种表现,尤其在女大学生中容易产生。当一些女大学生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虚荣心满足的时候,便会通过非法手段去满足这些需要。3.自尊心受损使人产生逆反心理。一些大学生自律意识差,经常旷课,平时也不遵守学校、课堂纪律。上课时睡觉、捣乱;旷课时睡觉、打牌、上网。而这些人自尊心却极强,当他们受到学校或老师批评时,不从自身找问题,反而迁怒于学校、老师甚至同学,产生严重的抵触、逆反情绪。这部分学生经常结成团伙,互相支撑、壮胆,进而发展成为一些违法犯罪团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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