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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成本法

实际成本法

实际成本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物资核算 计划成本法 实际成本法

近年来,随着煤电双方供求关系的市场化以及工业发展用煤需求的快速增长,煤炭价格一路飙升,给火力发电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同时在国家货币政策从适度从紧转变为从紧政策的引导下,存款准备金率多次提高,各银行大幅缩减融资规模,这又大大提高了火电企业的融资成本,电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异常严峻的考验。

在困难面前,电力企业必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在争取电量多发多供,通过各种措施降低供电煤耗和热值差,节约燃料成本,加强资金管理,努力开源节流的基础上,必须强化内部精细化管理,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挖潜增效。本文从XX公司材料成本核算方法入手,通过改变材料核算方法,由原来的计划成本法变更为实际成本法,从而达到进一步加强材料成本控制,进一步规范物资管理目的,及时准确地反映材料成本的支出水平,推进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

1.实行计划成本核算的背景和弊端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取得存货按计划成本核算,适用于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企业,这在价格相对稳定、变动不太频繁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并且当时采用手工记账,工作量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物资在当时财务核算的技术力量以及物资管理方面都是不能满足的。

计划成本核算法,是企业就“原材料”等存货核算而采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企业的发展,这种粗放式的核算方法越来越不能适应企业提出的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主要弊端有:

1.1目前物资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每年调整一次或几次计划价已经跟不上价格变化的形势,导致计划价与实际价差异加大,材料成本差异率加大。

1.2计划成本核算情况下,物资使用部门不能真实了解领用材料的真实价格,不利于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

公司采用物资管理软件进行物资的收、发、存管理,涉及到很多部门,但从物资管理软件中,看到的是物资的计划价,和最终反映到财务账上的实际价之间有差异,因此物资使用部门和管理者如果直接从物资软件中查询材料支出成本是不准确的,不利于对材料成本的管理。

2.实行实际成本核算的优势

2.1实行实际成本核算能真实准确的反映材料采购、支出及库存价格

实际成本法核算的特点是:从存货收发凭证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全部按实际成本计价。

而计划成本法是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都按企业制订的计划成本计算,同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额,单独设置“材料成本差异”会计科目反映,期末将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由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实际上最终反映的也是存货的实际成本。

2.2实行实际成本法的账务处理简单,使会计核算工作更为方便简捷

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后,财务部门不用再通过“材料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而是直接按材料实际成本入账,使会计核算更方便简捷。

而采用计划成本法的企业要先制定各种原材料的科学合理的计划成本目录。规定原材料的分类、各种原材料的名称、规格、编号、计量单位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在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平时收到原材料时,应按计划单位成本计算出收入原材料的计划成本填入收料单内,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为“材料成本差异”分类登记。

平时领用、发出的原材料,都按计划成本计算,月份终了再将本月发出原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进行分摊,随同本月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记入有关账户,将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如果上月的成本差异率与本月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十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十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对存货日常核算采用何种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要遵守前后一致的原则。在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时,对于成本差异的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之后一般不应变更。

2.3按实际成本核算,物资使用部门能及时了解领用材料的真实价格,并能及时与物资采购部门沟通信息,有利于对成本实施有效控制,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实行实际成本核算已具备的前提

3.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两种方法,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法,改变物资核算方法符合财务制度要求。

3.2近年来公司加大了在物资管理的投入,研究开发了物资管理系统软件,对物资核算实行电算化管理,物资核算更加方便、更加准确,这为实行实际成本核算提供了技术保障。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将材料核算由计划成本法变更为实际成本法,变更后,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都能从物资管理软件中随时查询到材料的实际收发存情况,有利的控制了材料支出成本,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提高了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实际成本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材料短缺 实际成本法 计划成本法

制造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必然要消耗各种材料,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原材料来,其计价有两种方法,一是实际成本法,二是计划成本法。实际成本法指的是材料收入、发出、结存都按成本计价,它包括从采购到入库前发生的全部支出;而计划成本法指的是原材料的收入、发出、结存均按预先确定计划成本计价。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适用性,在运用过程中如果正常购进材料不发生短缺则比较简单,但一旦出现短缺、毁损情况时两种计价方法下账务处理就不同了。采购材料在途中发生短缺和毁损,应根据造成短缺或毁损的原因分别处理,不能全部计入外购材料的采购成本。一般情况下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在尚未查明原因之前,先按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入账,等查明原因后再根据下列具体情况转账:

①定额内合理的途中损耗。合理损耗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无法避免并且可以提前估计到的损失,是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成本,因此应当计人存货的入账价值。凡属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按其实际成本记入入库原材料成本。

②属于供货单位少发,贷款承付前,按短缺数量和发票单价,计算出应拒付金额,向银行办理拒付手续,然后按实际应支付款项付款;如果货款已支付,应填写赔偿请求单,转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账户。

③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账户。

④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记入“管理费用”等账户。

⑤如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形成销项税额时,如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还应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教学过程中发现材料入库时在不同计价方法下会计处理过于笼统,账务处理最易出错和最不好理解,现举例说明不同点,以供参考。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6月12日,向长江厂购入乙材料400公斤,单价50元,价款计2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为3400元,另发生运费5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0日,材料验收入库,发现短少100公斤,其中供货单位少发40公斤(已同意以后补发),运输部门责任丢失20公斤,定额内损耗10公斤,其他30公斤原因待查(假定运费全部由入库材料负担)。29日,假定上述30公斤原因查明,属于非常损失。

实际成本法下账务处理:

(1)采购时:借:在途物资——乙材料20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35

贷:银行存款23900

(2)入库时:借:原材料——乙材料15965

应付账款2000

其他应收款——运输部门1170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500

贷:在途物资—乙材料20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3)查明原因处理:借:营业外支出175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

计算说明:(1)原材料成本=入库部分买价+运费+定额内损耗成本

=300×50+465+10×50=15965元

(2)应付账款(供货单位)=40×50=2000元

其他应收款(运输部门)=买价+税款

=20×50+170=1170

待处理财产损益=买价=30×50=1500元(查明原因后再处理税款)

以上可以看出,采购数量400公斤,入库数量按实际数量300公斤,但入库材料成本按310公斤计价,10公斤合理损耗计入了材料成本,入库材料实际单位成本约为53.22元(15965÷300)。这样由于原材料成本负担原材料的短缺和损耗,提高了入库材料实际单价。

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可以为产品成本提供直接实际材料费用资料,便于产品成本的归集。

计划成本法下账务处理

资料同上,假定入库材料计划单位成本为53元。

(1)采购时:借:在途物资——乙材料20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35

贷:银行存款23900

(2)入库时:借:原材料——乙材料15900

应付账款2000

其他应收款1170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500

材料成本差异—原材料965

贷:在途物资—乙材料20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3)查明原因处理:借:营业外支出175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

计算说明:(1)原材料成本=入库材料计划成本

=实际入库数量×计划单位成本

=300×53=15900元

(2)材料成本差异=运费+定额内损耗成本

=465+10×50=965元

以上可以看出,计划成本法下原材料入库始终按计划成本进行,合理损耗计入材料成本差异。从制定计划开始,是留有余地的,采购单价为50元,考虑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确定计划单位成本为53元,但本例中应为节约差的计划,负担了损耗等费用,掩盖了节约额,结果造成是超支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化了存货日常核算,有利于考核采购部门的工作业绩。

总之,在进行原材料入库核算时必须明确采用的是实际成本法计价还是计划成本法计价,只有这样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从同一业务不同核算方法可以看出,在材料收入、发出、结存频繁且具备计划成本资料的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计价法更简单。

参考文献:

实际成本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目标管理;成本;应用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7-0069-02

1 质量管理PDCA循环

PDCA循环又叫戴明环,是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提出的,它是全面质量管理所应遵循的科学程序。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就是质量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按照PDCA循环,即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LAN――DO――CHECK――ACTION),不停顿地周而复始地运转的。

2 施工企业工程成本过程管理PDCA-E循环

2.1 以往施工企业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2.1.1 成本控制意识差 长期以来,有些项目简单地将项目成本控制的责任归于项目经理和财务、合同管理人员,其结果是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和工程质量,现场施工人员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这样表面上看起来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唯独没有了成本的责任控制。如果施工生产为了赶工期而盲目增加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必然会导致窝工而浪费人工费和机械费;如果技术人员施工现场布置不合理,必然会导致材料二次倒运费的增加;如果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采用了可行但不经济的技术措施,必然会使成本增大。由此可见,项目经理和财务、合同管理人员只是成本控制的组织者,而不是成本控制的主体,不走出这个认识上的误区,就不可能真正搞好成本控制。

2.1.2 成本全过程控制不力 项目部各业务部门在成本控制系统中运作不力。很多施工企业的业务部门对于成本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于简单化和表面化,普遍存在着简单地按照以往的工程经验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沿用经验工程的成本降低率编制成本计划和制定目标成本,而忽略了该工程的现场环境以及施工条件和工期的要求,结果对成本核算、设计变更、工程索赔等事后控制造成极大的隐患。

2.1.3 没有正确处理好工期、质量与成本的关系 对于工期要求紧的工程,进度控制当然要摆在第一位。但为了保证工程的按期交付,盲目赶工期要进度,会造成工程成本的额外增加。为了提高工程质量,采用不合理的施工材料和方法,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和停工又会造成经济的损失。这样顾及不全面,发展失衡,都会造成成本流失。

2.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成本管理的要求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与以往概预算管理体制下的定额计价模式相比更适合目前中国建筑市场的要求。在这种新的计价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加强成本管理,从而制定适应本企业使用的成本管理控制办法的迫切要求。在此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成本支出,施工成本管理必须由原来的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将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带来的风险,通过加强成本的目标控制,发挥战略成本管理的优势,最终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点,得到收益最大化。根据质量管理PDCA循环理论特点以及多年来工程成本管理实践经验,将PDCA-E循环理论引入其中,并通过实际工程的应用,对其实用性进行检测,发现这一方法可以很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更加完善了工程成本管理方法在施工过程管理中的不足。

3 施工企业工程成本过程管理PDCA-E循环方法介绍

3.1 PDCA循环的四个阶段

①Plan(计划阶段),即目标的制定。

②Do(执行阶段),即目标的落实阶段。

③Check(检查阶段),即对目标执行过程的调控监督和检查。

④Action(总结处理阶段),即是对目标完成结果进行评价,把执行结果与计划目标进行对比验证,评价目标管理的好坏,总结经验,找出新的问题和目标。

3.2 PDCA循环的八个步骤 在工程实际成本过程控制中,PDCA循环一般可按以下八个步骤进行,每一过程循环往复,最终形成成本管理的动态控制和持续改进流程。

①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施工实地调查,进行项目前期策划。②进行各种方案比选,最终确定最优方案。③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施组编制项目计划成本。④将计划成本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人员,并认真贯彻执行。⑤检查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⑦总结经验教训,解决对成本不利的因素,巩固成绩。⑧对未解决的遗留问题,转入下一个管理循环,作为下一阶段的计划目标。

其中“①、②、③”属于计划阶段,“④”属于执行阶段,“⑤”属于检查阶段,“⑥、⑦、⑧”属于总结处理阶段。

3.3 PDCA循环的三大特点 ①大环套小环,一环扣一环,小环保大环,推动大循环,上级循环是下级循环的依据,下级循环是上级循环的保证;②PDCA循环一定要按顺序进行,它靠组织的力量来推动,向车轮一样前进,周而复始,不断循环;③每通过一次循环,都要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目标,再进行循环,使得PDCA循环呈螺旋式上升发展。

3.4 工程成本管理过程控制改进流程

按PDCA-E循环进行工程成本管理过程控制重点是评估,即E,主要思路如下:

3.4.1 首先依据合同文件、项目所在地政策、环境、信息和企业自身条件进行项目前期策划,最终形成项目前期策划报告,作为项目进行物资采购、机械租赁、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依据。根据形成的项目前期策划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责任成本目标、进行内部资源配置等工作。目标成本确定后,必须按照工程结构和管理结构详细分解到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工序,根据已经编制完成的责任成本目标、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资源配置计划,根据分解到的各单元通过ABC分析法确定目标成本过程控制中的重点要素,然后结合项目部的项目实际管理能力状况(即在哪些方面管理思路、方法已比较成熟,哪些方面还存在缺陷,需要改进完善等)确定需要重点控制的施工阶段。参照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其进行管理顺序排位,制定阶段PDCA-E循环管理大纲。

3.4.2 确定好重点控制施工阶段和制定阶段PDCA-E循环管理大纲后,对责任成本目标进行横向分解,详细分解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及税金等,并应建立相应的台帐,重点跟踪成本费用比例大、盈利空间大的过程,并对过程进行定义。

3.4.3 通过PDCA-E循环的八个步骤对各阶段实施情况进行循环追踪。

3.4.4 阶段性总结。PDCA-E循环阶段完成后,对该阶段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通过经济活动分析,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情况,揭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并将改进措施引入到下一个PDCA-E循环阶段中。

3.4.5 项目结束后,对各阶段成本实施情况进行整体的梳理、分类、分析和归纳,总结积累的经验、教训及不足,并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形成书面文字,重点提出成本过程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和改进措施。一方面可通过这种方式积累第一手资料,加速建立、完善企业内部成本管理过程控制办法,另一方面还可供企业内部各项目部借鉴,使项目部的成本管理过程控制水平更上一层楼。

4 结论

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实行项目成本管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核心,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是建筑企业能否有效进行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必须在组织和控制措施上给与高度的重视,以期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析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包括资金的利用情况、进度的进展情况、成本的控制情况、安全质量情况等),不及时纠正偏差总结经验进行动态适时地控制目标成本,项目成本控制就会失控。

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际的操作中应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不同的管理体制、不同的建筑企业灵活运用,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和提高成本控制的方式和方法,以保证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因此施工项目成本控制仍然是我们研究的一个难点和热点。这也就需要我们对项目成本控制做更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

参考文献:

[1]陆惠民,苏振民,王延树.工程项目管理[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171.

[2]孙三友.施工企业现代成本管理与流程再造[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243.

[3]孙三友.施工企业现代成本管理模式[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181.

[4]王书华.关于企业项目成本控制的思考[J].企业论坛,2007,334:120-121.

[5]陈代华.施工企业成本控制新论[J].中国总会计师,2006,32:68-69.

[6]刘洪峰.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8.

[7]刘行,蔡经等.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体系[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8.

实际成本法范文第4篇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国际法学得到长足发展,在国际法的研究、教学、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如杨泽伟先生所总结:出版了一大批国际法论著、教材和有关资料:培养了为数众多且分布在各个层次的国际法专门人才;开展了各种国际法活动;创办了一系列国际法方面的学术刊物;参加了各种国际组织的工作等。¨ 但面对成绩冷静反思,我国国际法学的发展现状及其前景仍然不容乐观。本文仅从国际法学教学的角度,就我国国际法学发展中急需突破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思考,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加大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力度

 

1、加强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国际法基本理论是国际法学科体系的基础,脱离基本理论来谈论国际法学的发展无疑是空中楼阁。仅就国际法教学而言,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深感加强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性。但相较于教学需要,我国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却呈现比较突出的“研究乏力”现象,无论是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还是就此取得的成果都明显不足,致使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存在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趋势。因此,就适应国际法教学需要的角度看,我国急需加大对国际法领域中那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诸如国际法的理念、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历史演变及其阶段性、国家主权、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方法论等问题的研究力度。

 

2、重视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创新性研究。根据国际法基本理论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新问题,我们认为,在重视对国际法基本理论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应当将创新性研究作为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然而,谈到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创新。却往往容易走人一种误区,即打着所谓“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的旗帜,将国外同行的研究成果与我国的国情进行一番牵强附会的联系后形成所谓的国际法理论创新。我们认为,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大时代背景下,国际法基本理论创新的要义应当是紧扣当前国际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致力于国际法及其国际法学理论的发展,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关系。体现这一要义,国际法基本理论创新应当紧密结合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更新和拓展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范围,不断提升研究深度。

 

结合近几年国际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国内外许多国际法专家的预测。我们认为,当前国际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可能创新之处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首先,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创新。众所周知,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及其国际关系的变化异常迅速,当前的国际关系已经全然不同于30年前的国际关系。目前,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主题。对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来说,和平法和发展法自然也就成为其主体内容。当然,在和平与发展的主旋律中也有种种不和谐的因素,对这些不和谐因素进行调整的结果,即形成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第三项内容:国际不法行为(包括国际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但反观我国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在国际法的基本构成状况已然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却基本上仍然停留在以20世纪中后期的国际法结构状况为基础的体系框架内,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对滞后态势。因此,重视学科体系的创新,构建与现代国际法结构及内容状况相适应的国际法学学科体系,应当成为我国国际法基本理论创新的重要任务之一。其次,国际法传统理论的创新。国际法的传统理论诞生于传统国际关系的基础之上,其中不少内容已经明显过时,与现代国际关系格格不入。出于保持理论生命力的需要,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绝不能墨守成规,而需要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国际关系的特点。对传统国际法基本理论,如国家主权、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等进行创新性研究。在传统理论的创新性研究中,特别应当重视对学科融合方法的运用,尤其应当重视国际政治与国际法学研究的融合。

 

3、积极创造有利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条件。针对前述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乏力的原因,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致力于为促进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创造条件:首先,加大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力度,形成结构合理的研究梯队,为我国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条件。为此,可以考虑在一些国际法教学和科研实力比较雄厚的院校的国际法专业硕士和博士培养中,增设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方向。这样,既有利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同时更有利于在导师的带领下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梯队,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促进作用可谓一举两得。其次,加大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国内有关机构在规划法学课题和研究项目申报指南及划拨课题经费时,应当注意向国际法以及国际法基本理论领域适度倾斜;中国国际法学会也可以适时出台促进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指导性意见或相关鼓励政策;各类法学刊物在保证学术水平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国际法学研究成果的刊发数量;中国国际法学会更是应当全力发挥自己在促进国际法学以及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的“中坚”作用。通过举办征文比赛、组织学术交流、进行优秀论文评奖、开办短期培训班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激发国际法学者,尤其是中青年学者从事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积极性。总之,通过多管齐下,加大多方支持力度,以形成有利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良好氛围,为加强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改革科研成果评价机制。对于我国现行科研评估体制的种种弊端,专家及各界已多有诟病,在此毋须多言,我们想说或能说的只是如何在加大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力度的语境下改革科研评估体制的问题。众所周知,基础理论研究的周期一般比较长,出成果相对较难,出有创新性的成果更是不易,往往需要长期的投入和持续性的积淀。但在我国现行以量的追求作为首要目标的科研评估标准及其评价机制面前,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成果的形成明显处于“劣势”境地,其对基本理论研究的消极作用,甚至是阻碍作用也就自不待言。因此,要真正促进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发展,除了要求国际法学者们要“甘于寂寞”,要有“坐冷板凳”的耐心和勇气之外,还必须改革科研成果评估机制。

 

二、重视理论与实践的合理结合

 

强调理论与实际结合,理论研究应当具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国际法学的研究也不例外。但毋庸讳言,目前在我国国际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并未能妥善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我们认为,此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国际法学研究是否应与实践结合,而在于结合是否合理以及怎样才是“合理”或正确的结合,并据此认为,中国国际法学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当将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合理结合作为重要任务。

 

首先,实现国际法学研究与国际法专门人才培养需求的合理结合。目前,我国国际法学人才培养中存在一种相互矛盾的情形:一方面,无论是从总量还是从实际需求看,我国的国际法学研究和实践人才都非常缺乏,至于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功底、深厚的国际法学理论素养以及很强的国际法学研究能力的实务人才则更为匮乏;但另一方面,却是各层次的国际法学毕业生找不到“专业对口”的工作,甚至出现就业难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学本科生对国际法学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极大地影响了国际法学专业的招生,导致国际法学专业硕士和博士报考人数逐年下降,这种情况不能不影响影响国际法学教学及其研究人才的培养。当然,国际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除了客观因素的制约外,在国际法学的研究和教学中,未能很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合理衔接是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不少国际法学者在其学术研究过程中,与实际部门缺乏很好的沟通、联系。一方面,实际部门迫切需要坚实的国际法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又很难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传播、影响的范围非常有限,往往只能‘孤芳自赏’。”因此,在今后的国际法学研究中,应当着眼于两个高度关注:一是高度关注国际法的理论与相关实践(包括国际关系实践、国际法运作实践、国际法领域的实务)的联系;二是高度关注我国对高层次国际法人才的专业需求或实际需求。通过这两个高度关注,使国际法的研究和教学内容更加适应国际法专门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

 

其次,重视国际法学研究与中国发展的合理结合。国际关系运动的实质在于国家利益,作为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其本身就是在各种国家利益的较量和权衡中不断演变和发展的。同时,在当今国际社会,“国际法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是国际社会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向。”因此,国际法的研究必须密切关注国际关系以及相关国家利益的需求及其变化,而“作为中国的国际法学者,关注国际法与中国法治和发展的互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而言,重视国际法学研究与中国发展的合理结合,就是要注重对我国国际法创制和适用实践的总结和研究,注重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过程中各种现实问题的研究,注重对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注重对我国对外关系实践的研究和经验总结,更好地运用国际法服务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致力于国家利益的维护。

 

最后,加强国际法学研究与国际实践及其中国的国际法实践的合理结合。我国国际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一个问题上似乎具有“共识”,即认为国际法的理论研究与国际实践之间存在脱节现象。理论界认为实务界对我国国际法的研究成果不够重视甚至不加理会,从而影响了国际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以及实际应用效果:而实务界则认为国际法学的研究成果过于理想化或者书本化,不能适时和透彻地解读现实中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变化真谛,也无助于国际事务的处理。我们以为,从国际法学的角度看,出现理论研究与国际实践脱节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受国际关系的特点影响。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对外表现往往呈现外交化的特点。拘于“外交无小事”的理念,对于现实中国际关系的变化,我国不少国际法学者往往偏重于从国际政治的角度予以“程式化”的解读,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国际关系或事件本身的全面和深入分析,忽略了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理论在国际实践处理中的应有作用,其研究成果自然也就缺乏较强的现实应用性;其次,缺乏对我国参与国际法创制和实施实践的足够重视。作为中国国际法学,理应“对我国半个多世纪。尤其是近20多年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加以系统的总结和说明,以阐述我国在国际法诸问题上的立场和利益之所在”。只有在对中国参与国际法创制和适用实践的深入研究中,才有望形成对我国处理国际事务具有真正指导意义的国际法学理论,提升或增强国际法学研究的“现实”性。但反观我国以往的国际法学研究,对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关注和总结却明显欠缺。针对国际法学研究与国际实践的脱节现象及其原因,在中国国际法学今后的发展中,不仅应当重视理论研究与国际实践的紧密结合,而且更应当重视以国际法为依据,运用相关国际法学理论对现实国际关系进行合理解读,重视对我国国际法实践的关注和总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拉近”或“缩小”理论研究与国际实践的距离,改变国际法学研究与实践的脱节状况,以真正加强国际法学研究对国际实践的指导作用,并提高我国国际法学的研究水平。

 

三、加强国际法学研究队伍建设,实现国际法学研究的整体繁荣

 

1、我国国际法学研究队伍发展的不平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为新时期我国国际法学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际法学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国际法学的研究不仅仍然相对落后,而且差距也在“无情地拉大”。通观我国国际法学的教学和研究状况不难发现,造成我国国际法学发展相对落后以及与同行的差距不断拉大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我国国际法学科发展的不平衡。学科发展的不平衡在我国的国际法教学和研究领域中有诸多表现,在这些不平衡中,教学和研究队伍布局的不平衡特别值得关注,因为它既是不平衡的主要表现之一,同时又是导致或造成其他不平衡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加强研究队伍建设,改变或解决队伍发展的不平衡就成为本文着重关注的又一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国际法学研究队伍发展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师资力量分布不平衡,优秀的国际法师资力量主要集中于个别院校,如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与这几所院校相比,其他高校的国际法师资力量的总体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师资力量分布的失衡现状,再加之生源差别、相关教学资源差别等因素,进而导致了国际法学教学质量的不平衡。如此长期积累,最终形成一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国际法教学和研究整体水平的提高;二是研究队伍的地域分布不平衡。除武汉大学之外,我国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骨干以及著名学者绝大多数集中在北京和上海等城市。而这些地方本身又拥有其他地方难以企及的区位优势,如更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机会、更优越的交流平台、得天独厚的学术研究资源和发达的信息等等。虽然人才高度集中再加上独特的区位优势,对于实现国际法研究的局部突破不无有利之处。但从国际法学发展的全局和整体角度看,人才的地域分布不平衡与我国固有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纠结”在一起,只会加剧我国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不平衡态势,导致我国国际法教学和研究质量的整体下滑;三是国际法学研究队伍的年龄结构失衡。由于就业难、出成果难等现实问题的困扰,严重影响了中青年对国际法学研究的兴趣,再加之疏于培养,直接导致我国国际法学研究队伍中出现中青年学者比例偏低(在不少地方或院校甚至出现断层)的年龄结构失衡现状。而后继乏人已经成为中国国际法学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从长远来看,它不仅直接影响中国国际法学发展水平的提高,甚至可能从根本上影响到我国国际法学的可持续发展。

 

2、实现我国国际法学研究的整俸繁荣。一枝独秀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研究队伍发展的失衡都不利于,甚至严重制约着我国国际法学整体水平的提升。因此,高度重视人才培养,改变国际法学研究队伍发展的不平衡态势,对于提高我国国际法研究的综合实力和实现整体繁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此问题的解决,我们建议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首先,建立国际法教学和研究人员的常态化培训机制。在维持现有国际法教学师资分布格局的状态下,可由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委托武汉大学或北京大学等国际法教学、科研实力雄厚的高校定期举办国际法学培训班,对全国各高校以及相关部门的国际法教学和研究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形成长效机制。其次,加大对中青年国际法教学和研究人员的培养力度。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已经由老一辈学者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历史的接力棒已经责无旁贷地传到了中青年国际法学者手里。因此,加强对中青年国际法人才的培养,已经成为关乎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头等大事。我们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或途径,如适当扩大国际法专业的硕士和博士招生数量;选派中青年国际法学者到国外知名国际法研究机构或高校进行访学:资助中青年学者与国外的学术交流;积极组织中青年学者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对中青年学者的国际法学研究活动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邀请国外知名国际法学者到我国进行学术讲座;积极组织中青年学者就国际法发展的专项问题进行研究,并引导其在研究中形成团队等等,加大对中青年国际法学者的培养力度,给中青年国际法学者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通过加大对中青年国际法学者的培养力度,不仅有助于尽快改变国际法学研究队伍的年龄失衡和后继乏人状况,而且有助于带动中青年国际法学者的成长,使他们能够早日挑起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大梁,实现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整体繁荣。

实际成本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因素分析法;标准成本管理;成本差异

一、标准成本管理

标准成本管理又称标准成本控制,是以标准成本为基础,将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进行对比,揭示成本差异形成的原因和责任,进而采取措施,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的管理方法。标准成本管理以标准成本的确定作为起点,通过差异的计算、分析等得出结论性报告,然后据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成绩或克服不足。标准成本管理流程如下图:

企业在确定标准成本时,通常选择正常标准成本,即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成本标准,这一标准考虑了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失、故障和偏差等。产品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个项目组成。无论是确定哪一个项目的标准成本,都需要分别确定其用量标准和价格标准,两者的乘积就是每一个成本项目的标准成本,各项目的标准成本汇总,即得到单位产品的标准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个项目标准成本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直接材料的标准成本=Σ(材料价格标准单位产品材料用量标准)

直接人工标准成本=标准工资率工时用量标准

制造费用标准成本=制造费用分配率工时用量标准

二、因素分析法

1.含义:依据分析指标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各因素对分析指标差异影响程度的一种技术方法。

2.运用规则

设F为某一经济指标,它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假定三个因素分别为A、B、C,可建立关系,设F0为基期指标,F1为报告期指标,则有,

报告期与基期指标的差异为因素分析法的分析对象:ΔF=F1-F0

A因素对该经济指标变动的影响ΔF1=

B因素对该经济指标变动的影响ΔF2=

C因素对该经济指标变动的影响ΔF3=

三因素的综合影响ΔF=ΔF1+ΔF2+ΔF3=F1-F0

规则总结:分析某一因素对经济指标变动影响时,按照各因素已确定的排列顺序,分析因素用该因素的报告期与基期的差额表示,变动因素之前的各因素用分析期数据,变动因素之后的各因素用基期数据表示。

三、运用因素分析法计算标准成本中的成本差异

产品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项目构成,其中固定性制造费用不随业务量的变动而变动,因素分析法分析标准成本中的成本差异只考虑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变动制造费用的成本差异。

1.直接材料成本=材料耗用量×材料价格

直接材料成本差异=实际产量下实际成本-实际产量下标准成本

=实际用量实际价格-标准用量标准价格

=直接材料用量差异+直接材料价格差异

设实际产量下实际成本=实际用量实际价格写成F1==

设实际产量下标准成本=标准用量标准价格写成

直接材料用量差异ΔF1==(实际用量-实际产量下标准用量)标准价格

直接材料价格差异ΔF2==实际用量(实际价格-标准价格)

例1:假定某企业A产品耗用甲种直接材料,A产品甲材料的标准价格为15元/千克,用量标准为2千克/件。假定企业本月投产A产品6000件,领用甲材料25000千克,其实际价格为12元/千克。其直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如下:

设直接材料成本为F,材料实际耗用量=,材料实际产量下标准耗用量=,实际价格=12元/千克,标准价格=15元/千克

直接材料成本差异ΔF=

=(超支)

其中:材料用量差异ΔF1==

(超支)

材料价格差异ΔF2=

=(节约)

检验:ΔF=ΔF1+ΔF2=195000-75000=120000(元)

2.直接人工成本=直接人工工时消耗量小时工资率

直接人工成本差异=实际总成本-实际产量下标准成本

=实际人工工时实际工资率 -标准人工工时标准工资率

=直接人工效率差异+直接人工工资率差异

设实际总成本=实际人工工时实际工资率写成F1==

设实际产量下标准成本=标准人工工时标准工资率写成

直接人工效率差异==(实际工时-实际产量下标准工时)标准工资率

直接人工工资率差异==实际工时(实际工资率-标准工资率)

例2:A产品标准工资率为10.6元/小时,工时标准为1.5小时/件,工资标准为15.9元/件。假定企业本月实际生产A产品6000件,用工10000小时,实际应付直接人工工资100000元。其直接人工差异计算如下:

设直接人工成本为F,实际人工工时=10000小时,实际产量下标准人工工时=,实际工资率=,标准工资率=10.6元/小时

直接人工成本差异ΔF=(超支)

其中:直接人工效率差异ΔF1=

=(超支)

直接人工工资率差异ΔF2=

=(节约)

检验:ΔF=ΔF1+ΔF2=10600-6000=4600(元)

3.变动制造费用成本=直接人工工时消耗量变动性制造费用分配率

变动制造费用成本差异

=实际总变动制造费用-实际产量下标准变动制造费用

=实际工时实际变动制造费用分配率-标准工时标准变动制造费用分配率

=变动制造费用效率差异+变动制造费用耗费差异

设实际总变动制造费用=实际工时实际变动制造费用分配率写成F1==

设实际产量下标准变动制造费用=标准工时标准变动制造费用分配率写成

变动制造费用效率差异=

=(实际工时-实际产量下标准工时)标准变动制造费用分配率

变动制造费用耗费差异=

=实际工时(实际变动制造费用分配率-标准变动制造费用分配率

例3:A产品标准变动费用分配率为4.6元/小时,工时标准为1.5小时/件。假定企业本月实际生产A产品6000件,用工10000小时,实际发生变动制造费用40000元,其变动制造费用成本差异计算如下:

设变动制造费用为F,实际人工工时=10000小时,实际产量下标准人工工时=,实际变动制造费用分配率=,标准变动制造费用分配率=4.6元/小时

变动制造费用成本差异ΔF=(节约)

其中:变动制造费用效率差异ΔF1=

=(超支)

变动制造费用耗费差异ΔF2=

=(节约)

检验:ΔF=ΔF1+ΔF2=4600-6000=1400(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成本差异分析内容较多且繁琐,但在掌握了因素分析法差额分析法这一基本原理,运用当分析材料用量、直接人工效率、变动制造费用三个用量标准对成本差异的影响时,按照用量标准与价格标准的排列顺序,分析因素用量标准用报告期与基期的差额表示,用量标准三变动因素之后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率、变动制造费用耗费用三个价格标准用基期数据表示;当分析材料价格、人工工资率、变动制造费用耗费三个价格标准对成本差异的影响时,仍然按照用量标准与价格标准的排列顺序,分析因素价格标准用报告期与基期的差额表示,变动因素之前的材料用量、直接人工效率、变动制造费用三个用量标准用分析期数据,便可容易地进行标准成本管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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