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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

拆除违章建筑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第1篇

拆除违章建筑的要求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立案。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材料后,认为有违法建筑事实发生时,决定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第二步,调查程序。在调查中需要注意,首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其次,调查人员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最后,在被询问和在签署笔录时需要谨慎,不害怕但也不乱说。第三步,决定程序。先进行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再进行听证。第四步,送达和执行处罚决定书。执法机关若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且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对处罚决定书,首先需要签收,其次需要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随后建议聘请律师进行维权,最后需要明白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也就是说,在发现未经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并非说拆就能拆,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方可拆除。

(来源:文章屋网 )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第2篇

集中清理整治违法违章建筑,是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形象的迫切需要,是顺应群众意愿、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是弘扬社会正气、坚持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一项顺应民意,势在必行的重要工作。刚才丁县长代表县政府作了振奋人心的动员报告,使我们进一步增强了打好拆违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是我们规划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的决定,认真做好如下几个

方面的工作:

一、迅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迅速组织召开局系统专题会议,学习本次会议精神,使全局上下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意

义,明确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摸清情况,对号入座。组织专班对城区范围内2008年以来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全面摸排,根据性质进行分类登记,看哪些是无土地证、无规划许可证、无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的;哪些是超出土地证范围建设的;哪些是超面积超层建设的。然后按照拆违方案的要求,区分违章性质进行处理,重点打击恶意违建的行为。

三、坚持依法行政,打赢拆违攻坚战。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行动中坚持“三严”,做到“三到位”。即严明纪律、严格执法、严守执法程序,做到监管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无论涉及到哪个处理对象,做到不说情、不袒护、不包庇。同时最大限度地争取最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努力使这项工作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范例,成为群众守法教育的范例。让这次拆违行动拆。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第3篇

一、违章建筑的法律界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违章建筑成为一个公众热议的名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到底是什么也经常会困惑到很多人。究竟那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如何从法律上对违章建筑进行界定关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第一部分将从违章建筑的概念分析、违章建筑的分类和违章建筑民法上的学说总结对违章建筑进行法律上的规范界定。

 

(一) 违章建筑的概念分析

 

1. 违章建筑的定义。违章建筑(illegal building)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0年国务院的《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文件中。百度百科中违章建筑的定义,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在我国,违章建筑的“章”应理解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时所需遵守的某种“章程”或“规章制度”。

 

2. 我国现行的有关违章建筑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违章建筑的立法是分散的、多效力层次的,适用范围也是不同的。以下我们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按照效力级别可以分为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和违反部委规章三类。

 

其中的法律主要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电力法》、《建筑法》、《港口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如《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对违章建筑作出规定的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其中《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兴建建筑物。

 

部委规章对违章建筑作出规定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其中《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损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二) 违章建筑的分类

 

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并没有明确的分类,只是在有的地方性法规中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列举。本文依照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列举,对违章建筑进行划分,主要分为程序性的违章建筑的和实体性的违章建筑两类。

 

实体性的违章建筑是指实质上违背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无法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纠正其违法行为。根据违反的法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违反法律的违章建筑、违反行政法规的违章建筑、违反部委规章的违章建筑。

 

程序性的违章建筑实质并未违反城市规划,而只是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的非法建筑,程序性违章建筑一般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种:无证规划型、擅自变更规划型、临时未拆除型、不当施工型。

 

二、比例原则精神下的违章建筑的处置方案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主要系源于法治国家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帝王条款,在我国行政法中有着独特的地位。比例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兼顾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从我国现实状况来看,由于居住权保障观念的欠缺,致使在拆除非法建筑时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非法驱逐、野蛮拆除现象普遍存在,且拆除违章建筑“零补偿”,违章建筑拆除后公民居住权无法得到救济和保障,这些都成了我国非法建筑拆除中公民居住权保障的突出问题。 将比例原则运用于违章建筑的处置中对违章建筑处理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在执法实践中对违章建筑处理具有单一性,往往采用“一拆了之”的方式,并没有区分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形式,不利于我国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建设成本。为了解决这种单一处罚所带来的弊端,处罚应采取的措施避免处罚过程中的歧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根据违法建筑的危害,种类,行为目的,违章建设的位置和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更细致深入地分析,作出科学合理的处理。违章建筑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与我国人口多、就业岗位少、人均居住面积低、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建设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违章建筑违法的严重性的标准不同,下面我们将根据比例原则来确定不同的处置方式。以下的处置方式主要涉及比例原则精神下的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违法中的转正合法化、没收、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置和对小产权房的处理。

 

(一)比例原则下违章建筑的拆除

 

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以下违章建筑应当进行拆除:经检测鉴定,房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当地有关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又不能采取可行的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用地、基本农田的;占用水源为一级保护区的;占用公共道路、绿地、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的;严重影响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镇规划的;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具体来说,按照比例原则而要求,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违章建筑的所在位置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第二类是根据违章建筑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决定应当予以拆除的。

 

(二)比例原则下违章建筑程序违法中的转正合法化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控制性程序规定建造的建筑,也即没有符合行政许可形式要件,没有通过行政许可并领取相应证书或超越许可范围建造的建筑,比如没有通过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具体而言就是没有领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或者超越许可证及批准书范围进行建设,尽管所建造的工程没有在实质上违反城乡规划,但是对程序性法律和建造程序的违反同样致生违法建筑,此乃程序违建。

 

程序违建可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从程序上讲,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对于程序违法严重的,应当作出拆除的处理,而对于程序违法不那么严重的应当依具体情况作出转正合法化的处理。

 

(三) 比例原则下对小产权房的处理

 

尽管现有法律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但小产权房已经建成的事实并不能简单通过拆除进行解决。即使这些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设规划,也没有上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但这些都已经是社会存量财富,而且不少小产权房已经出售,住满了居民,强行拆除势必影响稳定。按照比例原则适当性和合比例性的要求,应当认可这些小产权房占有的合法性,但是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对农民单独拥有的农村住房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农村宅基地后修建的“小产权房”应当逐步运行流转,其方式可逐渐从租过渡到卖,从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过渡到政府收取资源税。对于破坏耕地修建小产权房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禁止,而对于占用耕地修建成的房屋,如果能够退耕的应当退耕,不能退耕的应当在补缴所有税费的基础上再进行处罚。而对建设用地指标内的农用地转换只有在实现占补平衡等前提性条件后可以流转。对于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属于违章建筑,原则上应该拆除。

 

三、 结论

 

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违章建筑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一个长久的过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都关系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且往往涉及到广泛的群体利益,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不仅关系到公民的权利,也关系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基本上可以归纳为:拆除、没收、罚款并保留使用和残值收购并拆除。本文从比例原则的精神出发,对违章建筑的处置进行法律要件的归纳和不同学说的总结,提出违章建筑的处置较为实际的解决方案,并对未来小产权房的发展提出一定的期待。以期对违章建筑今后的处置提出合理化、切实际的建议,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公民个人利益、私人财产权有更好的保障。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第4篇

一、积极开展“两违”建(构)筑物调查取证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市、区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于**年**月22日至24日对仁和镇辖区内的25户“两违”建(构)筑物实施了依法拆除。但仁和镇辖区内的很多居民仍然无视法律尊严,继续抢修抢建了很多“两违”建(构)筑物,并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了尽一步遏制其蔓延趋势,于2010年1月份起,我局继续组织相关执法工作人员,在市规划和建设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局XX区分局等相关部门及仁和镇政府的大力配合下加大对辖区内的“两违”建(构)筑物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取证工作,所调查的违章建筑共涉及27户。

二、大力开展“两违”建(构)筑物法制宣传工作

摸底调查和取证之后,由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和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和《关于坚决制止和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在广播电视上进行大力宣传的同时,我局也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一是利用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二是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每家每户进行法制宣传,主要宣传土地资源、城市管理、违章建设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律利害关系,同时进行耐心地解释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希望得到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自行拆除已修建的“两违”建(构)筑物。

三、积极开展“两违”建(构)筑物依法拆除工作

拆除违章建筑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结合兰州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地上、地下各项永久性、半永久性、临时性建筑(构筑物),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第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包括引进外资、联营、农民进城所办企业等)在兰州市所属县(区)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修建许可证》,并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筑或违章施工。

一、1983年以来,未经登记处理或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按《修建许可证》的批准内容,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应由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而逾期未拆的建筑物或临时设施;

五、已发给《修建许可证》,但施工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验线,自行开工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修建许可证》,擅自施工或不按规定挂牌施工的。

第五条  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的主管机关是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县(区)城建部门。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检查、制止(指出错误、责令检查、通知停工)及登记工作,并将情况按月报县(区)城建部门。

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检查、制止、登记以及对违章建筑的拆除、罚款等处理工作;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每月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同时抄报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分工:

现有道路、桥梁、广场及雨水、污水管道、河床、洪道、建设单位的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处理;

公房、私房、院落或楼区内的违章建筑,由其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处理;

公园、林带、小游园等公共绿地的违章建筑,由园林部门负责制止和处理;

小街巷、空地、半城半农区及其他上述部门不管的所有违章建筑,由所在县(区)城建部门负责制止和处理。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对所辖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制止和处理工作,各管理部门及驻区各单位,都要接受当地政府对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工作的检查、监督。

四、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工作的协调与仲裁。

五、城市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处理各管理部门自身的违章建筑和对各管理部门的制止违章建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违章建筑的处理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的违章建筑,应及时制止并向县(区)城建部门报告;县(区)城建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管理权限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无管理部门的由县(区)城建部门处理。

二、对未领得《修建许可证》又未登记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向所在县(区)的城建部门进行违章登记,听候处理。对不登记者,经查出后,从严处理。

三、违章单位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报请城市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复议,并按复议结果的通知精神办理。如确属违章,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违章单位或个人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手续,并通知供电部门不予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市政管理部门不予接通排水。

四、经规划部门决定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逾期不拆者,由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组织力量强行拆除。规划部门决定处以罚款的单位或个人,收到决定后十五天内既不起诉又不执行者,由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违章处理的执行

一、本办法后修建的违章建筑,以及原有位于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或危及交通、环境、消防、安全,妨碍城市规划和建设实施,严重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违章建筑,应由负责分工处理部门立即通知违章单位或个人无条件拆除;超过限期不拆的,应处以违章罚款并强行拆除。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违章建筑,对近期规划实施无妨碍的,可暂不拆除,但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次性罚款并签订经过公证的保证书,在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

二、对违章建设单位的违章罚款,按违章建筑总造价(最低按每平方米180元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三十处罚;逾期不拆者,加倍罚款,并强行拆除。

三、对违章建设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章建设者个人,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等处理。并处以六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章建筑的施工单位,各管理部门要令其停工检查或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六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筑管理部门可注销其施工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章的建筑单位、施工单位的罚款,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积累中支付;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由包干经费中支付,罚款一律不得计入产品成本、流通费用或摊入基建投资。违章建设的个人和违章建设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一律由本人负担或由单位从其工资中扣缴。违章单位或个人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必须在半月内向所在县(区)城建部门办理交款手续,逾期加收滞纳金。

六、罚款交市、县(区)财政部门专项储存,用于城市建设维护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

七、利用违章建筑出租、转让、买卖牟利者,由县(区)城建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违章建筑应强行拆除。

八、对申请使用违章建筑营业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对使用违章建筑的住户,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发给产权证。县(区)城建部门应向以上有关部门主动提供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意见,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九、在检查处罚违章建筑中,对辱骂、殴打检查人员,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有意拖延刁难或越权审批者,应追究责任,从严处理,按照其情节和造成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