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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范文第1篇

一、《人才居住证》申领条件

凡外地来我市工作,不改变其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院校大专学历且属于年度《*人才开发专业指导目录》中需要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有普通院校中专学历且属于年度《*人才开发专业指导目录》中紧缺专业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员

(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或急需人才。

二、《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员待遇

(一)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以及我市科技人员享有的相应政策

(二)可以参加公务员招录。经我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通过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三)可以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四)其子女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五〉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可以不转移,如在我市离退休,应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离开我市时,我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我市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其出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证明,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可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八)可以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帐户,享受我市的同等待遇。离开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手续

(九)在我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须出国(境)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因私出入国(境)证件

(十)可以购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为其所购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牌号,并按有关规定申领驾照

(十一)可以为随同来我市的配偶申领《人才居住证》,并享有相应的待遇

(十二)符合落户条件、愿意取得我市户籍的,可以落户。

三、《人才居住证》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申领人员填写的《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及其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领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书

(三)申领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身份证及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在我市的居住证明

(六)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七)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居住证》办理程序

(一)市人事局自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发放《人才居住证》,《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1年、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个人或用人单位凭《人才居住证》办理相关事项。

(二)《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员因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三)《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满,需延期办理新证的,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办理换证手续。

(四)《人才居住证》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五)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或解聘后,由聘用单位负责收回《人才居住证》,送市人事局归档。原持证人持市人事局开具的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居住证制度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服务“两个率先”带好头和实现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争第一、建设幸福城市的总目标,按照“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要求,建立符合本区实际的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居住证制度在引入高端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方面的牵引导向作用,使人口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工作目标。年底前,组织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居住证管理制度;居住证全部发放到位并普及应用。具体落实好“三项工作”一是经费保障到位。尽快做好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立项审批、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确保专项经费保障,对居住证工作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居住证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技术保障到位。依托市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我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公安、人口与计生、人社、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信息数据系统接口的对接,实现受理、审核、制证、发证等各流程的无缝对接。三是社会保障到位。把居住证制度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形成覆盖公安、人社、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权益保障机制,强化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切实拓宽居住证的应用领域,不断整合政府各部门公共信息库,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一)建立区级管理机构。区政府成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综治办、区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区住建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公室,与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区居住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任务部署和推进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开展工作。

(二)建立基层工作体系。各街道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流动人口居住证工作班子,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各自责任,共同推进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居住证办公室

1负责全区居住证工作的总体规划,任务部署和推进工作。

2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建设和居住证实际应用,整合各业务部门的信息需求。

3制定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后台管理、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的工作规范,指导、培训各相关部门开展居住证工作。

4制定工作安排和业务指标,跟踪、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协调、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居住证工作。

5组织居住证制度实施的试点工作。确定东山街道为居住证实施工作的试点单位,年底会同市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2区公安分局

1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信息保护与管理工作,确保与相关部门系统的互联互通。

2指导、督促各派出机构及社区受理点开展居住证的受理、登记、制作及发放工作。

3指导、督促基层公安机关开展居住证信息的应用,加大居住证的查验力度。

4负责区居住证管理日常工作。

3区法制办

1负责《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政策解释工作。

2开展深化居住证应用领域专项调研,研究进一步提高居住证制度的优惠政策和扩充社会应用功能等。

4区发改局负责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立项审批、资金计划下达等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居住证制证经费实施方案,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6区采购中心负责居住证相关系统软硬件招标、采购等工作。

7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能够通过此平台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8区民政局负责会同区公安分局在全区各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设立居住证办理受理点,落实相关工作人员。

9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区居住证办、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全区宣传口径,协调各类媒体单位,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

10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区政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修改完善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确保与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开展有关扩展居住证应用领域的专项调研工作,并在《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及时跟进出台相应实施细则,落实居住证在本单位行政业务中的使用,明确流动人口使用居住证可享受到相关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举措,全市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上级有关部署上来。针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情况,把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程,精心组织,全力以赴,确保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落实责任、协同作战。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本辖区居住证管理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证耗材等基础保障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培训到位。并按照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推进时间节点要求,严格履职,密切配合。区公安分局要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公安、劳动保障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办公室加大监察、清查力度,确保居住证有关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

(三)建立机制、强力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区居住证办适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居住证管理制度推进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协调指导各部门推进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居住证制度范文第3篇

“虽然离‘转正’还有一段路要走,不过,总算有了个盼头。”已在杭州务工3年的张先生得知“暂住证”改“居住证”的消息后有些兴奋。当然,不仅仅是有了“盼头”,从2009年10月1日起,张先生的暂住证生活也就画上了句号,其子女就读、医疗保险、劳动保障方面将享受优惠政策。

2009年6月3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根据这一条例,浙江省将取消施行了14年的流动人口暂住证制度,改用居住证制度。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以前需要凭当地身份证才能办理的个人事务,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

从“管理”走向“服务”

“以前对流动人口主要以管理为主,今后既要管理又要做好相应的服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表示,与现行的暂住证制度相比,“暂住”与“居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观念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居住证制度将更多地体现服务性,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从“管理”层面上升到“服务”层面,立法理念更为人性化。

“十几年前,和老婆刚来杭州的时候,暂住证要80元,哪有钱办啊。每天一下班,心里就悬着,怕联防队员敲门,夜里也睡不踏实。后来借了钱办好暂住证,才睡上了安稳觉。”外来务工者于晓辉谈起那段往事,感慨不已。

“我是做生意的,一年基本要把浙江跑好几遍。每去一个地方,都要重新换个暂住证,不仅花了不必要的钱,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家住义乌的某商人谈起了以前的经历,“暂住证有效期很短,每年都要重新办,现在家里还堆着一大堆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充分调研后,总结出以往暂住证的几大缺陷:费用高、适用范围窄、有效期短。尤其是在浙江这个人口流动性很强的省份,往返数地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每到一个地方就要重新申领一本暂住证,会给流动人口带来经济和时间上的双重负担。对此,条例规定,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同时,对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初次申领以及签注、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可以说,新条例真正做到了让居住证持有人“全省免费漫游”。对于“有效期短”的问题,新条例也对期限作了延长。根据申领条件的不同,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领有效期为9年的《浙江省居住证》。

更为重要的是,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对流动人口认识的转变。“流入人员是外乡人”的观念已经是过去时。对流动人口的认识由过去“是包袱,要限制,要管理”转变为“是财富,要尊重,要服务”,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体制从“管、卡、压”转变为“主动关心、服务、帮助”。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经过对最初条例草案的商榷,省人大常委会认为,由流动人口承担登记义务不符合现代服务政府以民为本的理念,政府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同时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这无疑体现了从“管理”到“服务”的飞跃。

离“市民待遇”不再遥远

在一家制衣厂任厂长的陈帝龙说,在杭州十几年,觉得自己也算是杭州人了。但当他想让儿子在自己身边,和杭州孩子一样读书时,才发现他离“杭州人”还很远。作为外地人员,给孩子在当地学校报名时,得备齐“六证”(养老保险证、暂住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即使备齐,最后能读上的也只有10%。

“居住证”的出世,将迎来另一番景象。

浙江此次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在于,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这意味着,“暂”改“居”,改变的不仅是一字之差的名称,而是实实在在的权利生态。“居住证”激活了以前暂住证制度中被有意无意封存、冻结的各项公民权利(如养老、医疗、子女读书等等),使这些权利能随着人员的迁徙而流动起来――权(利)随人走,而不是以往以地域户籍为限的人、权(利)分离。

“与14年前出台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不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更多的是注重实际权利。”省政府法制办的同志表示,当时主要针对“民工潮”等带来的问题,重点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改革人们对流动人口的认识,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提出“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事实上,居住证就相当于‘绿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作解释,根据目前试点的情况,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医疗保险、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真正和当地人一样。2007年,浙江省确定在嘉兴、慈溪两市进行居住证制度试点。慈溪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励冠军说,从已有的经验来看,目前已经有近2000名流动人员在慈溪办理了居住证和技术员工居住证,70多万人获得临时居住证,这些持证人的孩子读书基本和慈溪户口的人享受到了同城待遇。此外,改“暂住证”为“居住证”还吸引了不少优质人力资源在慈溪安家落户。

从前几年的“外来打工者”到“新居民”,是一种身份称呼的改变;而从“暂住证”到“居住证”,则具有实质性的突破意义。有专家指出,居住证制度在保护流动人口权益、提高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待遇的同时,必将大大增加浙江对人才以及优质劳动力的吸引力。流动人口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进行着对本省经济文化的“反哺”。这将会是一种良性循环的双赢模式。

是“马甲”还是“期权”?

毫无疑问,浙江的居住证制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许多人也注意到,居住证持有人只是在明确列举的某些方面同市民享受一样的服务、一样的优惠政策,这反映出持居住证的人员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享受与市民同样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条例对于居住证“转正”的程序和条件也描述得不够清晰,“《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持居住证的人员享有权利的局限性与成为当地市民条件的模糊性,引来了一系列的质疑声。流动人口费尽周折得来的“居住证”,会是一个“马甲”吗?

部分专家认为,条例在明确列举居住证持有人权利的同时,也“剥夺”了没有列举、没有细化或者没有清晰化的权利,如公积金贷款买房等。以时下人们十分关心的医疗和养老保险为例,两者均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流动通用,地域分割情况仍相当严重。具体而言,一个人如果在户籍地之外的地方生病住院,就无法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无法报销相关费用。同样,一个人若要跨地域(尤其是跨省)就业,其原有的养老保险往往很难随之转移――正如我们常常看到的,许多农民工由于要频繁地更换打工地,不得不反复“退保”、“参保”。

再者,质疑的焦点集中在居住证“转正”的条件之一“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省里规定一个不就可以了,这不是又把皮球往下踢了吗?”在金华“漂”了2年的龚先生嘀咕道。

众所周知,能够享受到浙江省内大部分市民待遇的只有持有居住证的人员。那么会不会出现这样的局面:绝大多数的人凭现有的材料只能申领到临时居住证,而不能申领到居住证?又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临时居住证是面向普通大众发放的,而居住证是面向有突出贡献或是紧缺技术人才发放的?这些假设并不是空穴来风。

针对上述质疑,相关部门负责人给出了回应:“暂住证”到“居住证”的改革,作为一项破旧立新的措施,从设想到实施再到完善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肯定不限于条例所罗列的几项,“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是流动人口最为关心、最为切身的权利。将设置居住证“转正”条件的权力下放到每个县、市,是由于每个城市都有各自的发展程度、地域风俗。同时,居住证的发放,将严格按照条例中的要求进行,不会存在所谓的“精英”、“草根”的区别。

浙江的居住证制度如果能够在现实过程中不折不扣地施行,那么,对于整个浙江的流动人口,乃至全国的流动人口,无疑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丙宣博士指出,新制度不但能够让生活在浙江的流动人口彻底抛掉“二等公民”的感觉,而且对于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中不合理的一面能够起到加速瓦解的作用。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浙江已迈出了一大步。浙江居住证改革这一破冰之旅能否走得更远,人们翘首以待。

相关链接

上海:“居住证”满7年落户口

2009年2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这是上海地方户籍管理制度的探索,也是上海市实施居住证制度以来进一步明确的一个具体办法。

《试行办法》规定,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办。条件设定上分为申办条件和激励条件。

居住证制度范文第4篇

国务院日前准备在全国实行居住证制度,横在农村和城市之间的那道柏林墙,终于部分地打开了几扇门。事实上,户籍管制制度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阻力,限制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管理层对于户籍制度改革脚步并没有停止过。

居住证仅仅是一项过渡性制度,但我们如果在实施这个制度之前,必须要说明,这仅仅是一项登记主义的制度,不能变成户籍管制制度的变种。比如,与工作、购房、上学等福利制度挂钩,否则,等于将户籍管制制度改改名字,徒有虚名。

这种担忧并不是凭空妄想的,地方居住证管理就出现了这样的“绑架”事件。比如根据昆明的居住证草案规定,外地人再去昆明市,如果没有居住证,就找不到工作,租不到房子。这是裸的户籍管制制度的变种,这样的制度,是侵犯了公民的就业权和居住权。很多人或许会说,如果没有限制,那么,当地人的各项福利怎么保证呢?其实,像澳洲人就能够迁徙自由,澳洲并没有因此混乱不堪,当地人和外地人也没有多大区别。美国户口登记因为被视为侵犯人权法律总是通不过,日本实行户口随人走的制度,大多数的国家不会直接管制人口流动和与很多福利指标挂钩,户籍登记的目的也只是登记。

户籍管制是实施计划经济的必然产物,因为计划必须进行城乡分割,城乡分割的目的是切断城市和农村的商品经济联系的通道,一锅端地消灭商品自由市场。虽然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但紧接着就发文限制盲流。从此,盲流就成为盖在中国农民头上的狗屎盆,也是中国农民市民化的最大障碍。75宪法取消了迁徙和居住的自由,此后再也没有恢复。当前,我们准备推行的居住证,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因为,这项制度很可能还具有与大多数的福利强制挂钩的特征。如果是没有这种捆绑,那么,这项制度才可能真正的推进中国经济的快速有效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户籍壁垒迟早要倒掉。因为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商品的自由流动,劳动力根据市场法则自由选择和流动,才能真正是市场经济。从暂住证到居住证,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也是反映中国经济不断地深化的过程。

如果居住证与房子、票子、车子、医疗、教育再捆绑一起,那俨然是户籍管制第二,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户籍管制人为地制造地域分割和城乡分割,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们不希望全国性的居住证成为历史的倒退,而真正成为城市化有序流动的工具;不能成为官员创收敛财的工具,要成为公民信誉评介依据。

从“自由迁徙和居住”到户籍管制,再到暂住证以及现在的准备实施的居住证,反应了中国经济发展根本模式的转变,人民福利模式的转换以及社会公平制度的调整。我们期待的居住证,应当不是限制经济人自由选择和流动的藩篱,唯有如此,推动居住证才能具有现实意义。

居住证制度范文第5篇

实施时间北京最早

北京:早在1999年,北京市就出台了《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2003年又出台新规定。

上海:从2002年6月15日取消“蓝印户口”,实施居住证制度。

深圳:从2002年3月1起施行。

珠海: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己的“绿卡”。

申请条件珠海门槛最低

北京: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除了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具有申请资格,中央单位暂不能申请。本科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即可申请,北京市进一步降低了学历、技术职称、居住状况等门槛,只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单位就可为其申请。但北京市对工作居住证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在本辖区内吸纳人才。

上海:在颁发(上海市居住证)时,上海市人事局所依据的是“评价计分体系”,而不仅仅是传统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即“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该体系中有14项要素,前10项是个人基本情况、专业能力和导向组成的基本分,后4项为附加分。取得职业资格、拥有发明专利及取得经认定的专业培训证书都能得分,行业协会对特殊人才的评价也在计分之列,导向分根据上海市本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深圳:只有具有硕士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技术等级之一,才可申请办理。但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并备齐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就可取得人才居住证。没有在深圳居住年限的限制,也没有发放总量的控制。深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曾处长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深圳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申请条件和待遇进行一些调整,逐步从单纯的学历、职称标准向业绩、能力核心转变。

珠海:珠海是首个规定本科学历即可申请居住证的城市,还包括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技术等级的人士。在住所问题上,规定也很宽松,单位出具的居住单位宿舍的证明也可作为申请时的住所证明。没有发放总量的限制,只要申请人符合条件,备齐材料,经法定程序,就可获得《珠海市人才居住证》。

待遇各有特色

北京:获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后,可享受8项市民待遇。包括子女入托就读,买房,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办理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并可列入北京市人才培养计划,参加北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参加职业资格等考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上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可享受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的12项市民待遇。包括创办企业、参与科技活动、受聘于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评定考试、子女就读、基本养老医疗险、住房公积金、专利、因私出国、外汇兑换、居留签注和签证。上海市还规定,持有人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

深圳:持有者除享受(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待遇外,还另外享有子女入学、办理医疗保险、申请租用全成本价安居房或社会微利安居房等三项待遇。

珠海:包括了创办企业、申请科技项目认定与资助、受聘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考试、子女就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出国手续及外汇兑换等方面。其中在受聘于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条中明确规定,持有者可按规定参与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活动。

有效期限最短6个月,最长5年

北京:《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只有一种,有效期为3年。持证满三年,符合一定条件后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上海:《上海市居住证》分为6个月、1年、3年、5年四种,根据申请者计分的高低发放不同年限的居住证。持有人若要入户上海,需按照上海市户籍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深圳:居住证有1年和2年两种,没有居住证与入户深圳之间关系的规定,若要入户深圳则需根据相关户籍制度办理手续。

珠海:居住证有效期限与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若要续签合同,则需再办理换证手续。与深圳一样,取得居住证与入户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若要入户珠海,还需要根据相关人才引进、入户的规定办理。

发放情况上海发放数量最多

北京:在新《腚实施前,截至2002年10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海内外人才已超过印田人,留学人员达到1600多人。新规定实施后,第一批已发放了104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上海:至今,已经有2万多名境内外人士取得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海外人才居住证2000多张。学历本科以上的占77%,硕士、博士占11%,近80%的持有人年龄不到35岁。通过居住证制度引进的人才,大多从业于上海的重点产业、重点地区:理工、经济管理两类人才各占44%左右,主要分布在软件、微电子、金融等领域;3/1的人才落户浦东新区,并且集中在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和金桥出口加工区。

深圳1:从2002年3月开始,截至记者发稿之日,深圳共发放人才居住证7000多张。持有人中,70%为硕士以上学历,75%集中在25-35岁这个年龄段。就行业来说,60%的持有人为高新技术产业从业人员,15%为金融行业人员,房地产行业也占了一定比例。

珠海: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截至记者发稿之日,珠海共发放人才居住证403张。持有人中,硕士约占8%,本科学历约占67.7%;中级职称占48%,高级职称占16.6%。

办证指南深圳审核最快

北京:凡欲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均需先由申请单位将材料报送注册所在地区县人事局,再由其报送市人事局。

重要文件:《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自2003年6月30日起实施。留学人员和来京工作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另有规定。权威网站:WWW.bjp.省略。

上海:人事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重要文件《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权威网站:www.21cnhr.com。

深圳:只要材料齐备,申请者当天就可以拿到审核意见。

重要文件:《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的若干规定》,对于留学人才另有《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权威网站.www.rj.sz.gov.cn。

珠海:珠海市人力资源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重要文件《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暂行规定》,权威网站:www.zh-h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