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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入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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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入门书范文第1篇

由于交易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查询便利性得不到有效保证,交易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案例时有发生,存量房交易管理工作中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笔者从工作实践出发,建议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可在存量房交易中嵌入进行房源核验、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两个环节,借助政府公信力和信息优势,利用“互联网+”思维,确保交易当事人能够得到真实的房屋信息、真实的交易信息,从而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

一、进行房源核验,确保房源信息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

目前,多数地方的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中具备房源核验的功能,但这只是系统中的内部功能,属于系统流程的一个环节,意向购房人是无法查验的,这就无法从源头上遏制房地产中介虚假房源以及对购房人隐瞒房源不利情况等现象的发生。针对上述弊端,北京等城市率先推行了房源核验制度。笔者在学习了相关制度后,结合本地实际,对房源核验的流程提出以下设想:

房地产中介接受产权人委托后,应当使用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进行房源核验,主要是核验有没有查封、异议登记、是否已经有网签合同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符合相关条件的,系统生成唯一的核验编码。房地产中介在媒体或门店等场合房源信息时,必须在该房源的信息中明显标识其核验编码。意向购房人看到房源时,可在指定的网站输入房源核验编码查询,系统返回最新的房源信息和最新的交易信息。最新的房源信息包括小区名称、建筑面积、楼层、建筑年代、用途、是否查封、是否抵押等;最新的交易信息包括的房地产中介、是否已经备案买卖合同等。

房源核验编码较好地解决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在保障产权人隐私的前提下如何向意向购房人提供房产信息和交易信息的难点,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掌握的房源信息和交易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渠道,更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

二、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确保房源描述真实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的,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房屋状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座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

在房屋状况说明书的使用规范上,主要是紧扣三个环节:

一是房地产中介在接待意向购房人时,应出具房屋状况说明书,便于意向购房人检验房屋的情况是否属实。

二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如果房屋状况有相关变化的,房地产中介应当编制最新的房屋状况说明书。

三是房屋状况说明书应作为房地产中介的档案资料或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其他交易资料一起留存备查。房地产中介通过系统查询、实地查看、询问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委托人应签字确认后,房地产中介方可房源信息,这就减少了房地产中介房源时的虚假委托、虚假房源描述、虚假价格、虚假房源图片等情况发生。

房地产中介通过系统查询、实地查看、询问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委托人应签字确认后,房地产中介方可房源信息,减少了房地产中介房源时的虚假委托、虚假房源描述、虚假价格、虚假房源图片等情况发生。

三、房源核验和房屋状况说明书的异同

房源核验和房屋状况说明书都具备向意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状况的功能,不同之处主要是三点:

1.内容不同

房源核验主要是房屋的权属信息和交易状况,即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能够掌握的信息;房屋状况说明书加入了由权利人了解、房地产中介核查的其他信息,如: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是否出租、可交付时间等信息。

2.内容提供者不同

房源核验是交易管理部门以政府公信力和信息优势为基础,及时高效地为意向购房人提供房屋信息和交易信息;房屋状况说明书是权利人真实反映,房地产中介尽职调查后向意向购房人提供的房屋信息。

3.信息载体不同

房源核验是利用了“互联网+”的载体,向非特定人群提供电子信息,重点是保护权利人隐私、信息动态实时更新、获取方式便捷;房屋状况说明书是以书面的形式,经由相关房地产中介和权利人盖章和签字后向特定人群提供的,重点是可形成纸质档案留存备查。

四、交易管理中如何强化房源核验和房屋状况说明书功能

1.完善制度建设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通过制度设计和法规建设等途径,强化房源核验和房屋状况说明书的功能和法律效用。通过明确房源核验和房屋状况说明书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和操作规范,明确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屋权属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明确房地产中介在房源核验、房源和房屋状况说明书等方面的违规情形,明确当事人投诉渠道和对违规房地产中介处罚规定的内容,充分发挥房源核验和房屋状况说明书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作用。

2.完善系统功能,规范格式文本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完善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中房源自动核验功能,要做到相关房地产中介可以自主使用系统进行房源核验并返回核验编码。完善的系统支撑,可以减少当事人或房地产中介往返奔波之苦,也能减轻交易管理部门窗口工作压力。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还要统一制定房屋状况说明书的格式,规范房地产中介编制要求和档案管理等时限要求。

易经入门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书法 入门 训练 若干问题

书法一科,源远流长而历久弥新。关于初学入门的一些常识性问题早已是老生常谈了,而“术业有专攻”,随着时代的发展,至今,书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艺术门类,其学科建设的规范性与系统性还有待于充实与完备。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与文化需求的日趋多元化,一些新的问题日益凸显,而一些老的问题尚存有争议。鉴于此,我根据实践及教学经验,将初学者入门基本功训练的若干问题加以梳理,以供读者参考并求教于方家。

1.执笔问题。从东晋卫烁的《笔阵图》开始,历朝历代对执笔方法的讨论林林总总,总结出了多种指法、管法甚至还有“五字法”、“四字诀”,等等,但基本上大同小异,唐初虞世南概括为“指实掌虚”,坡“执笔无定法,要使虚而宽”又可谓一语中的。简单实用的就是“五指执笔法”(即拇指、食指和中指的指肚捏笔,小指贴住无名指在内侧向外抵),对于其他执笔方法在此不再展开来讲。容易被人忽略的一点是执笔的高低,这对于初学者来说其实尤其重要。在书法三要素之中,章法和结字都是比较直观的,而用笔是藏在笔画内部的,所以对于初学者来说最难的在于学习笔法。而笔法的掌握首先在于稳,笔拿稳了才能观察和体会笔锋的使转变化。初学者宜执笔在笔管的下三分之一内,不宜过高。还有一点,就是初学者不宜站立写字。尤其一些小孩子常被要求站着写字,悬腕悬肘,其实这样更增加了学习的难度。端坐和枕腕是比较适合初学者的方式。

2.毛笔“垂直”的问题。初学书法,老师往往会说毛笔要与桌面“垂直”,其实这个“垂直”只是相对的(相对于执硬笔而言),“垂直”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保持中锋用笔。但如果一味地保持垂直,则运指、运腕就无从谈起。比如写“竖画”,落笔时笔杆上方应首先向自己这边倾斜一些,随着笔画的完成,笔杆会逐渐再向前方倾斜。这一点沈尹默在《书法散论》中说得比较详细:“执笔一开始时,笔管的上端需略略倾向到自己一面,锋尖在点画中行,要不使它离开中线,笔管必须随时左右前后交换着,采取自然相应的侧势,方能奏效。”可见执笔的“垂直”不是绝对的,而是落笔前的一种准备,书写时应因势利导。

3.选用狼(硬)毫还是用羊(软)毫毛笔的问题。书法家中,大力主张使用狼毫的是周汝昌,他说使用狼毫就像“庖丁解牛”要选用锋利的刀一样,并比喻羊毫如“钝刀”。与之相反,提倡使用羊毫的是林散之,他说:“有位书法家说,他不喜欢用羊毫,更不喜用长毫。他真是活外行,不知古人已说过,欲想写硬字,必写软毫,唯软毫才能写硬字。可惜他不懂这个道理。”在其作品中,我们也能看到他对羊毫的偏爱。初学书法普遍会有这样一种感觉,狼毫笔弹性较大写出来的字容易成形,见骨力,但缺点是笔画易轻滑,内蕴不足,说白了就是徒有其形,不耐看。相对而言,羊毫笔则较难把握,更吃功力,而一旦把握好了则线条丰润,浑厚古朴。那么,现在比较折中的办法是使用兼毫笔,这样既保有毛笔的弹性,又使笔画不失厚重,对于初学者来说比较适合,稍有功底之后应多用羊毫来练习笔力。

1.以何种字体作为入门的问题。有人认为初学,无非是锻炼毛笔的驾驭能力,何种字体作为基础都无关紧要。其实不然,细究起来就会发现一些奥妙所在。如清末碑学大兴,民国时期多数人初学时难免取法篆隶碑版,致使他们的笔法沉滞,行草书的风貌也陷入僵局。又如林散之,初学唐碑,上追魏晋,打下坚实基础,最后碑帖交融成就一代大家。再如当代陈振濂以隶书入门,使其后来的行草书风格迥异时流……种种迹象表明,入门时所学字体与日后进行创作、形成个人面貌有着某些潜在的关联。因此,这个问题也应该谨慎对待。

历史上,清代之前的书法教育基本上没有争议,一般是由楷书入手。明代丰坊的《童学书程》说得最为清楚:“学书之序,必先楷法……楷书既成,乃纵为行书,行书既成,乃纵为草书。”这种循序渐进的学习方法意义很明确。后来因为馆阁体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书法艺术的发展,加之书法资源的进一步拓展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艺术创造,所以楷书就显得有些“过时”了。如今,许多人主张学习书法应按字体发展的顺序首先由篆书入门;也有人说隶书平整,易于掌握,适合初学;还有人说行书入门也可以,因为快捷实用,又能使当代人更直接地掌握繁体字笔画的先后顺序,等等。应该说这几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不全面。从专业角度来讲,初学还是要以楷书字体入门为上。因为楷书的笔法完备,提按顿挫鲜明,字势平正,布白和谐,速度适中。坡云“书法备于正书,溢而为行草”,也是强调楷书完备的笔法是作为行草书的基础。因此,以楷书打基本功,再学习其他任何字体都比较容易转换,而且对于以后的书法创作也会有极大的帮助。在近现代名家中如沈尹默、启功等仍主张以楷书入手。

与以上几种不同的还有一种说法是因人而异,根据学习者的兴趣来选择入门字体。其实初学者往往只看到字帖的清晰度,在书法上毫无审美经验,不具备辨别能力。因此,这种方法存在很大的无目的性,是不可取的。

2.“取法乎上”的问题。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如今这句话常被用在书法学习的取法上,意思是要学习前人最优秀的作品。但现在多数人对此存有误解或是了解不够深入。“取法乎上”其实并非专指学习传世名家的优秀碑帖作品,这里面还有一个源和流的问题。沙孟海早年学书尤其强调“穷源竟流”,因而对“源”和“流”的认识恐怕不能简单地分为上中下了。陈振濂在《高等书法教程》一书中所分的“法则型”和“风格型”,说的也是源和流的问题。一般来讲,传统书法的技法体系到唐代为止各种字体已发展精熟,自宋代的尚意书风而下皆属流派。因此,初学者不宜取法宋代以后的作品,最好从唐代名碑名帖入门,之后上溯魏晋,打下一定基础之后再博涉宋元明清诸和借鉴近现代名家作品。

1.要有专业的老师指导。上文中已经提到,初学者难在学习笔法。元代赵孟\说“结字因时相传,用笔千古不易”,意思是说字的结构各有变化,而用笔则有恒定性和规律性。一般的“写字”为什么不能等同于“书法”,原因就在写字仅仅是把字的结构安排得匀称美观,而书法则更强调用笔,有了用笔才能表现虚与实、浓与淡、刚与柔、拙与巧等美学因素。但用笔规律是藏在笔画内部的,不是直观呈现的,因此最好是有专业的老师指导,而不能“依葫芦画瓢”,否则易误入歧途。

2.临摹务必精到,读帖加强记忆。临摹是学习书法的基本手段,也是最重要的途径,一般分为精临和意临。对初学者而言,精临是第一步。“精到”是精确到位,即点画的形状要精确,用笔的动作要到位。朱履贞在《书学捷要》中提出:“凡学书,须求工于一笔之内,使一笔之内棱侧起伏,书法具备,而后逐笔求工。”说的就是精确临摹。临摹时多加体会,临摹之余也要善于读帖,读帖就是思考、揣摩用笔的动作。清代宋曹《书法约言》“学而思,思而学,心中若有成局,然后举笔而追之”,说的就是读帖。临摹结合读帖便能加快学习进度。另外,要避免惯性临摹,比如有的人边聊天边写字,写完一页还不知道自己写的是什么字。这样只有手和眼的机械性临摹,没有脑的参与,自然是不会有进步的。柳公权“心正则笔正”是强调学习态度端正,要投入精力。

3.先专后博。当今社会信息量太大,碑帖出版物种类繁多。但古人讲的“博涉多优”并不适合初学者,对于初学阶段而言不宜看得太多,要先专后博。因为只有深入一家之后才会有进行比较的眼光,所以进入一种字帖的学习,要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学习方法,循序渐进,直至完全掌握为止,切忌浅尝辄止、见异思迁。

1.临创结合,步步为营。一段时间的精确临摹之后,如感觉对于字帖的点画、结构都比较熟悉了,可以进行意临和集字创作。这样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长时间临摹而形成习惯性书写,一方面又可以检验自己对字帖的把握程度。发现不足之处,再进行针对性精确临摹,如此反复才能精进。万事开头难,入门阶段的第一本字帖往往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这个阶段结束后,应该说对书法的学习方法有了基本的了解,可以说进入状态了。此时,转习其他字体时也不要全凭兴趣,应多多听取老师及同学的意见。例如,有了楷书功底之后欲转为行书的学习,应先找一些行楷作品作为过渡。需要注意的是,初学者往往以为楷书是慢的,行书是快的。其实不然,学习行书的初级阶段仍然要以慢为主,不可操之过急。如果要想使基本功全面一点,那么在掌握基本的楷书行书之后,建议开始篆书的学习。因为篆书要求笔笔中锋,有益于练习笔力。篆书对许多书法家们来说都是必修课,沙孟海就曾谈到因年轻时笔力软弱而专攻篆书。笔力增强了,学习其他字体就会很容易。

2.重交流,拓宽眼界。在当今,书法作为艺术学科,闭门造车的学习方式是不可行的。毕竟个人的理解能力是有限的甚至有时是偏颇的,如长期不与人交流则易形成习惯性重复,致使裹足不前。观看别人书写会拓宽思路,增添学习兴趣并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同时,还要虚心请别人请教,择其善者而从之。

3.误区。当今的学生,大大小小的考试难以避免。一些地方中考、高考都设有书法考试,或者书法考级、展览比赛等活动很多。有的学生就为了应付考试而急于拿出作品,其实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往往会打破正规的训练进程,拔苗助长的后果往往是得不偿失。早做准备,打好基本功,以不变应万变才是学书之道。另外一个误区就是书法的个人风格太鲜明。历史上的大家往往都具有强烈的个人风格,但对于一个刚入门的人来说,风格鲜明则意味着取法单一,长时间写下去易得俗气,此时应转临与之差异较大的经典碑帖来进行弥补。

书法艺术入门与训练的教学过程是比较复杂的,以上我仅对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谈谈个人看法,难免挂一漏万。入门之后,或可博采众长、融汇百家,至于技进乎道继而进行艺术创作则又是更深一层的问题了。

参考文献:

[1]历代书法论文选[Z].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10).

[2]沙孟海.沙孟海论艺[C].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10,(1).

[3]沈尹默.沈尹默论艺[C].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10,(1).

[4]周汝昌.书法艺术答问[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2.

易经入门书范文第3篇

张誉桐(黑龙江):

楷书与隶书是入门体,我们语文老师这么认为,我也是这样认为,所以,我学习书法是从楷书开始的。王安石在《游褒禅山记》里说:“夫夷以近,则游者众;险以远,则至者少。而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而人之所罕至焉,故非有志者不能至也。”

书体有五种,楷隶行草篆。我们老师形象地把楷书、隶书比喻为“近”,草书、篆书比作“远”,过度的书体是行书。

正是在这样思想指导下,我们学习书法的基础就是从楷书、隶书开始的。我的目标是学习好楷体,下一步就是行书,再下一步就是篆书或者隶书。如果专门研究书法,那就再学学草书。基本上按照这个顺序发展。

张瑶(江苏):从楷书入手好

我从小学的楷书,差不多一直写颜体,不知道是不是对颜体很有感情的原因,我一直觉得学书法要学楷书。课堂上老师们常说的词是“工笔正楷”,楷书与我们的学习距离比较近,认真学楷书可以学以致用,要是学隶书的话就用不到平时的学习里了。

楷书有那么多,颜体欧体褚体,等等,努力学一遍是很不容易的,不管从哪一个入手,只要努力都能学到书法的精神,我会坚持把楷书学下去。

范天晓(江苏):从隶书入手好

不知道为什么,报书法班的时候,虽然学了一段时间的楷书,后来,我还是被隶书迷住了。写过婀娜多姿的《曹全碑》,也写过端正清秀的《礼器碑》,现在准备学习《张迁碑》。听老师讲了一些书法理论,我想大概是隶书的古朴和多姿吸引了我吧,反正觉得它不像楷书那么端正严肃,适合我随意地写写,写歪了也不会太难看。

李乐乐(贵州):初学楷书好

这一期的讨论题目是初学书法楷书好还是隶书好,我和几个同学讨论了一下,大家都有各自的想法,我自己是觉得楷书好。因为楷书除了和我们的学习比较接近之外,还具有很严格的规范性。学楷书的时候要每一笔都很端正很严格,写出的字才会有精神,才好看。而且学楷书要学唐代楷书,因为唐楷非常严谨,很讲究法度,练好楷书应该对我们的日常行为也有帮助,使我们做事更严谨认真

任明航(河南):我会认真学习隶书

看到这个讨论的话题,我认真地想了想,觉得还是从隶书入手好。除了我自己是从《曹全碑》学习书法的原因之外,就是汉字的发展是先有隶书后有楷书的,我虽然弄不明白为什么,但是肯定是有道理的。隶书笔画比楷书容易写一些,结构上也不是那么严格。隶书扁扁的,和课本上的字很不一样,课余练练隶书,很让我着迷,觉得很有意思,所以我会一直努力学习隶书的。

叶芊芊(河南):认真写字就好

学书法好几年了,我没有固定一个字帖,我不知道这样好不好,但是老师说不太好。隶书楷书我都写过,楷书端端正正的,很严谨很整齐;隶书灵活性更多,尤其横画变化很多,写起来很有趣。

我的想法是隶书楷书我都好好写,将来说不定写出一种既像楷书又像隶书的字体来呢!所以说,只要认真地写字,就很好。

大人观点

孙强(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楷书与隶书作为两种不同的书体,应该说各有特点。然而,从学习者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应该先从隶书入门为好。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从历史发展上看,隶书的起源较早。隶书最早可追溯到秦朝,而在东汉时达到顶峰,之后隶书开始式微,逐渐演变为楷书。由此可见,楷书由隶书演变而来,其字形由扁改方,并省略了隶书笔画的波势,讲求横平竖直,并追求形体美。由于初入者对字的框架结构把握不好,从隶书入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隶书宽扁浑厚,更容易掌握其书写规律,从而更容易入门。

精致睡眠(书法网网友)

学习书法尤其是毛笔书法本来就是一个追求艺术感的过程,所以我们不必计较楷书更实用或者说楷书更易为大众接受,隶书有更大的拓展余地,从用笔到结体都具有比楷书更大的自由度。我们在临习隶书字帖或是进行隶书创作时,都会有一种脱离实用的自由挥洒感,这种感觉在楷书创作中是不容易找到的。

书法的五体是指楷书、隶书、篆书、行书、草书。它们作为汉字书法艺术的主要书体,也代表了中国文字的发展和演变。作为学书者而言,对于这些书体都要有一定的认识和学习。初学者学习书法多从楷书或隶书入手,因为这两个书体较平正,且易于辨识。究竟以哪个体为先,众人说法不一。就我个人而言,根据自身的学书经历,我觉得应该以隶书入手更为顺手。一方面是根据文字史和书法史的演变顺序来定,隶书出现较早,由隶入楷也能更深刻地体会到古代书家的作品特征。钟繇的楷书就是带有隶意的,学习它当然需要有隶书做基奠,这样我们才能容易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楷书的笔法和隶书不同,很多初学者直接上手唐楷后,再上溯隶书和魏碑时,往往带有强烈的唐楷笔法,这一点也是与书法的发展相悖的。

我建议学书法从隶书入手,隶书比楷书的时代要早,较为原始的美感更适合初拿毛笔的人来学习。尤其对于小孩子而言,他们未经严格的秩序感训练,更容易接受隶书较为朴拙的书法风貌。相对于楷书(唐楷)严格而复杂的用笔技巧,隶书用笔简单,并且可以使小孩子养成良好的中锋用笔习惯。从隶书入手可能会对书法质朴的一面有更好的把握,将来不至于陷入斤斤于技法的泥沼。

钱晴雯(陕西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关于学生学习书法应先从隶书入手还是先从楷书入手这个问题,至今说法不一。隶书、楷书都是中国汉字比较成熟的字体。隶书结体工整、精巧、扁平;楷书结体舒展、开阔、方正。两者其实都比较适合初学者练习。本人多年从事基础教育工作,所以在这里仅就中小学生学习书法如何选择发表一些不成熟的观点。我认为还是以楷书入手为好。

第一,关于书法的演变问题。大家都知道楷书是由隶书演变而来,早期的楷书就带有很大的隶意,而后楷书才定型。隶书中不可能有楷书的笔意,而楷书中会有隶书的笔意。学习楷书后,再学习隶书,可以追本溯源,从而更好地理解隶书的笔意。

第二,楷书比较符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教师对于中小学生书写的基本要求是:书写规范、字体端正、结构严谨。中小学生对于语文的学习、铅笔字、钢笔字的书写等,基本上都遵循着楷书的特点。学习楷书对中小学生的书写习惯的养成能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隶书相对于楷书来说,更容易入门。学生在临摹的过程中,较容易出效果。但部分学生的作品流于表面,易把字写的较为轻浮。而楷书入门虽难,但长期坚持,学生对于字形结构、笔画的把握相对来多会好很多。

张剑(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

近年来,少年儿童习书者渐多,而由何书体入门成为首要的问题。有些人主张从楷入手,有些人主张从隶入手,笔者更认可后者的观点。

少年儿童学书法,不应仅仅是技巧的学习,更主要的是精神气质的培养。清刘熙载说:“秦碑力劲,汉碑气厚。”秦碑多为小篆,汉碑多为隶书,“气厚”高度概括出了汉碑之特点。少年儿童学书法,若从隶书而入,则能感受书法的高古气息,从而培养其气度、气势、气韵,正如孟子说,养浩然之气。

易经入门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系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学配剂,目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样品的进出口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十二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三条国家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经营者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十七条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第二十条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出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二十三条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可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手工不经过网络系统申报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按规范录入上述系统。

第二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六)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第三十二条对于申请进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对于申请出口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须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隐匿。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发案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商务主管部门。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撤销。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还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

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进出口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务部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易经入门书范文第5篇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WTO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它在国际经济中规模巨大和日益重要的商业意义。由于大部分服务贸易与国内经济紧密相联,因此GATS将对WTO成员的国内法律与法规产生重大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增长迅速,其出口额与进口额到2000年已经分别居世界的第12位和第10位,占世界服务贸易总出口额与进口额的2.1%和2.5%,占中国总出口额与进口额(货物与服务)的比重为10.8%和13.8%(见表1)。因此,对服务贸易的承诺与减让成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议定书及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及第二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体现了中国政府对GATS基本规则的认同,以及对服务业实施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本文将根据议定书的内容就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定量评估,并对其所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

表1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统计概况

198519901995199819992000

出口

服务贸易出口总额(10亿美元)2.935.7518.4323.8826.1730.15

服务贸易出口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0.770.731.551.791.932.1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9.688.4811.0211.5111.8210.79

进口

服务贸易进口总额(10亿美元)2.264.1124.6426.4730.9735.86

服务贸易进口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0.560.502.061.992.292.50

总额的比重(%)

服务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5.057.1515.7215.8715.7413.74

服务贸易差额(10亿美元)0.671.64-6.21-2.59-4.8-5.71

资料来源:根据WTO(2001)计算。

二、GATS规则、服务贸易减让表与中国入世议定书

从原则上讲,设计和起草GATS的最初意图是将业已存在的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复制到服务贸易领域,但是由于服务贸易的特点以及谈判中复杂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GATS在它的29个条款和8个附件中还是包括了许多新内容与新纪律。其主要内容包括:(1)一套适用于影响所有服务贸易措施的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2)列在成员方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3)就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定期举行谈判的谅解;(4)考虑到部门专业性的文件附件和附录。GATS还特别指出发展中国家成员仍然需要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对服务提供进行必要的管理。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是遵照WTO的样板格式达成的。作为GATS的最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之一的最惠国待遇与GATT不完全一样,它允许成员方通过负清单方式在GATS生效时提出一次性豁免,并逐步通过谈判加以消除,这反映了一些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成员不愿意让那些限制较严的成员在不做出互惠减让的情况下搭便车。金融、电信、视听、运输等曾是被广为引用的最惠国待遇例外。不过中国的第2条豁免清单却比较简单,只涉及海运、国际运输、货物与旅客三个运输部门,这些部门尚未在WTO内达成相关的协议。下面重点分析中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包括形式、内容、数据与评估方法。

服务贸易在交易方式与壁垒形式上的特点,使得它的减让表与货物贸易减让表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是关于服务部门与活动的分类。GATS减让表的部门分类以《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CPC)为基础,共包括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大类约160个具体服务活动(注:具体分类表参见WTO(2000)。)由于需要与WTO其他成员的减让表进行国际比较,本文将根据WTO秘书处(2000)的研究分析中国11个大类(排除“其他未包括的服务”)的149种具体活动的承诺情况,这其中对中国个别具体服务活动的分类进行了调整(注:与160种具体服务活动相比,排除了航空客运服务(不属于GATS管理范围)以及10种没有CPC对应分类号的其他服务活动。针对中国的减让表中做出承诺但没有对应分类号的具体部门进行了调整,将“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维修服务”归入“设备维修及保养服务(CPC633+8861-8866)”,“寻呼服务”、“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归入“语音电话服务”(CPC7521),“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支持服务”(CPC746),“笔译和口译服务”等归入所在大类的“其他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和“租赁服务”因无法归类而略去。)

其次,对于每一个服务部门或活动都要按照GATS创造性的4种提供方式定义做出减让或约束。绝大多数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通常不像商品那样可以储存,所以经济学在传统上将服务视为“非贸易品”。为此,GATS提出了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的四种交换方式的基本定义:(1)跨境交付(服务产品本身跨越国境,如设计图纸);(2)境外消费(如旅游、船舶的境外维修等);(3)商业存在(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以法人开业权和相应的待遇以允许其在境内经营,如金融和电信);(4)自然人流动(外国公民直接进入境内提供服务,如法律咨询)。其中,商业存在对服务贸易的意义最为重大,它与投资紧密相联,而自然人流动则涉及入境和居留等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

再次,减让表中的承诺内容包括GATS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对市场准入(第16条)、国民待遇(第17条)和附加承诺(第18条)的基本要求。与其他成员相似,在中国的减让表中只针对个别服务活动作了附加承诺,因此在下文的分析中对其忽略不计。国民待遇不像在GATT中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它是通过正清单方式列入减让表,即只针对做出具体市场准入承诺(也以正清单方式表示)的有限部门实施,并同时允许存在限定和例外。这反映出对取消国内服务提供者从本国管理中享有的优势依然持较保守的态度,及要求对服务业外国竞争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然而,这些承诺均是约束承诺,即确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其提供者给予的最低或所允许的最差程度的待遇,但也不妨碍在实践中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最后是承诺的方式。具体承诺在形式上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前者适用于减让表中所列的服务部门和活动,而后者则针对具体分类的部门或活动,因此对减让表的分析必须将两种承诺结合考虑,这一点十分重要。在中国的入世议定书中,对服务贸易的承诺方式包括“没有限制”、“不作承诺”、有保留的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四种。“没有限制”是指对以某种方式提供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不采取任何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限制,这意味着近乎完全的自由化。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对于某种提供方式在水平承诺中列明了限制措施,即使在部门承诺中没有限制,后者也被视为受到限制。“不作承诺”和未列入减让表说明不承担任何义务,保留充分的政策自由权是另外一个极端。介于它们之间的是有保留的承诺,即详细列明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进行限制的具体内容及措施,其性质是不完全的自由化。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作承诺”。可见,“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都是“约束承诺”,类似于GATT减让表中的“约束关税”。

对承诺方式还需要做的一点说明是应该在分析中考虑承诺的深度,这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约束承诺中应该区分“没有限制”和有保留的承诺,前者所占的部门或活动比例最能代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因此本文在度量自由化的程度时采用了“简均”和“加权平均”两种方法(HoekmanandKostecki,1995)。前者将所有约束承诺设为1,其他为0;而后者考虑到限制的程度,将“没有限制”设为1,有保留的承诺设为0.5,其他仍为0。二是在有保留的承诺中,按照GATS的规定成员可以维持“在原则上被禁止使用”的6种市场准入限制,包括:(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交易或资产总额;(3)限制服务总产出的数量;(4)限制雇佣的自然人数量;(5)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实体形式;(6)限制外国资本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但这些措施对服务经营的限制效果和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比如投资审批就比股权要求弱。对于这个问题,由于限制措施本身具有定性而非定量的特点很难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中国减让表量化分析的效力。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进行替代研究。

三、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评估与分析

(一)总体减让概况及跨国比较

首先,考察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范围。如表2所示,在149个服务分部门中,中国对82个部门做出了约束承诺,承诺比例为55%。如果排除视听、邮政、基础电信、运输服务等46个敏感部门(排除的原因在于对这些服务活动的承诺有待于在以后的WTO谈判中修改或撤消(注:WTO部分成员于1997年达成了关于基础电讯和金融服务的协议,但为了与WTO的相关研究实现口径上的一致性,在这里仍然将这两个部门剔除。)),中国的承诺比例上升为63%。与WT025个发达经济体、77个发展中经济体和4个转轨经济体(注:关于106个经济体的具体名单和分类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相比,从总体水平上看,中国对服务业的具体承诺与转型国家相似,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而较低于发达国家。在WTO统计的GATS谈判参加方所承诺的具体服务活动的数量中,中国居第二档次(81-100个),是做出部门减让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其次,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部门范围(结合考虑提供方式),可以更加深入地看出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表3中的“平均数”和“平均覆盖比例”,是按照前述的“简均”和“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的,它们分别报告了在考虑和不考虑限制程度的情况下,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包括按照收人标准划分的高收入国家、其他所有国家和大发展中国家(注:分类标准与具体情况参见Hoekman和Kostecki(1995)。))对596项具体活动(149个部门×4种提供方式)的承诺比例。就市场准入而言,中国对约一半的服务活动做出具体承诺,略低于高收入国家,大大高于发展中大国和其他国家。但如果考虑约束承诺的深度,中国的部门覆盖比率将大为降低(为35.2%),与高收入国家的差距也拉大了,其根本原因在于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较低(18.6%),这严重影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真实程度与水平。国民待遇的情况十分相似,但其承诺的开放度明显高于市场准入,有近1/3的服务活动完全不受任何歧视性措施影响。

表2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具体服务活动的承诺概况

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的对149种具体服务活动除视听、邮政、速

承诺百分比递、基础电信、运输服务外的承诺百分比

中国5563

发达经济体6482

转型经济体5266

发展中经济体1619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表3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服务活动具体承诺的部门覆盖比率%

中国高收入其他所发展中

国家有国家大国

市场准入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51.753.315.129.6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35.240.69.417.1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18.630.56.710.9

国民待遇

平均数(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51.553.315.129.9

平均覆盖比率(按照限制及约束范围因素

加权平均后所列部门和方式占总数的比例)41.942.410.218.5

没有限制的部门占总数的比例32.435.38.514.6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Hoekman和Kostecki(1995)。

(二)总体减让的详细情况及跨国比较

表4比较了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按服务提供方式划分的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限制方式情况,它揭示了表2和表3的深入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从服务提供方式上看,中国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的限制最为严厉,有一半多的部门受到约束限制,另外一些部门不作承诺。特别是在对服务贸易具有深远影响的商业存在的承诺方面,比其他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有明显的差距。这体现在“没有限制”的部门(仅占1%)比例远低于后者,而“不作承诺”(包括未列入减让表,占46%)的比例却大大高于后者。相比而言,对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限制却较为宽松(特别是对境外消费没有限制的比例高达52%),不过这两种方式“不作承诺”的比例也依然很高(57%和45%)。这其中的部分原因在于对某些具体服务活动,两种方式在技术上不可能实现(如建筑工程的跨境交付)。最后,中国在跨境交付上的承诺特点与发展中国家十分相仿,对其中57%的部门“不作承诺”,而发达国家的比例只有25%,这主要是因为跨境支付经常被视为是商业存在的替代方式,不作承诺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流入。

表4中国与不同类型WTO成员对市场

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

(做出承诺的服务活动占全部服务活动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市场准入

中国212157523451524605545

发达经济体651125871223960101000

转型经济体5211377911103761120991

发展中经济体441046702282075558114

国民待遇

中国441545504530205005545

发达经济体705259532097317831

转型经济体7032793340881251481

发展中经济体52345661332863945342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其他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

在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呈现出与市场准入相似的结构,但体现出两个明显的差别:一是对国民待遇限制的频度从总体上说比市场准入要小,特别是在商业存在方式上甚至好于发达经济体(30%对0%),反映了中国政府消除差别待遇和引入外部竞争的决心;二是在自然人流动方式的承诺上与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经济体)存在较大的差距,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为零,体现出中国政府对此十分审慎的态度。

(三)分部门承诺的情况

首先按照前述的方法计算了中国11个大类服务部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列于表5。从表5不难看出,中国对健康社会服务以及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两大类部门未做任何承诺,这是承诺在部门覆盖率上的主要差距。不过其他国家在这些部门的承诺也相当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服务中的所有分部门都做出了承诺,结合提供方式考察,它们的简均承诺比例为75-90%。在敏感部门中,中国对通讯、金融(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做出了较大的减让,部门和方式承诺比例都超过了2/3,而对运输服务的承诺较低,只有约1/4。余下的两个部门——商务和旅游只承诺了其中一半服务活动的减让。另一方面,如果综合考虑具体承诺的深度,所有部门的减让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因为从表5中可以反映出“没有限制”的部门比例最高也只有35%。其中敏感部门受到的影响最为显著,三个部门完全自由化的比例没有超过1/5。国民待遇分部门和方式的总体承诺结构与市场准入则非常相近。

表6和表7报告了按照4种提供方式和3种承诺方式细分的中国服务业分部门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情况。在市场准入方面,所有做出承诺的部门都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及管理,没有限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建筑、分销、教育和环境四个开放程度最高的部门也完全受到有保留的限制。境外消费的承诺最高,已经做出承诺的部门除了金融、运输等敏感部门外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跨境交付的约束情况比境外消费差一些,集中体现在三个敏感部门与商务、分销服务上,这反映出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在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在国民待遇方面,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依然相当严格,但在商业存在方式上比市场准入要缓和许多,包括敏感的7个部门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非歧视待遇。境外消费和跨境支付的承诺情况也略高于市场准入下的相应比例。

表5中国对服务业分部门的具体承诺情况%

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平均数平均覆盖没有限制平均数平均覆盖没有限制

比率的部门占比率的部门占

总数的比例总数的比例

商务50.036.422.850.041.822.8

通讯66.743.219.866.757.319.8

建筑75.050.025.075.050.025.0

分销90.062.535.090.070.035.0

教育75.050.025.050.037.525.0

环境75.050.025.0100.087.525.0

金融76.546.316.276.559.616.2

健康0.00.00.00.00.00.0

旅游50.037.525.050.040.625.0

娱乐0.00.00.00.00.00.0

运输25.818.511.325.820.611.3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6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商务391150

482504465005050

通讯135433670330673306733

建筑00100100000100001000

分销402040100000100001000

教育00100100000100001000

环境00100100000100001000

金融1265245324240762407624

健康00100001000010000100

旅游50050500500505005050

娱乐00100001000010000100

运输166772907102377029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7中国对服务业具体部门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在每类中所占的百分比)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没有不

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有限作

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限制承

制诺制诺制诺制诺

商务500505005035155005050

通讯67033670335883306733

建筑00100100000100001000

分销402040100006040001000

教育00100100000010001000

环境10000100001000001000

金融760247602418592407624

健康00100001000010000100

旅游500505005025255005050

娱乐00100001000010000100

运输193772907113107702971

说明:百分比之和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不一定为100,误差不超过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表8中国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的措施

限制类型具体措施清单

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1)资格认证;(2)地域限制;(3)规定服

务提供者的最高数量;(4)发放经营许可

证(审慎标准)或审批;(5)经营业绩(

如盈利)要求;(6)经营需求测试;(7)

经营期限限制。

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额的限制(1)注册资本不少于X万美元;(2)总资产

应超过X亿美元;(3)每成立一分支机构

需增加注册资本X万美元。

对服务业务总数或产出总量的限制(1)限定业务范围。

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1)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认证和执业资

的限制历限制;(2)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主席或总

经理由中方任命。

对采取的特定类型的法人实体形式(1)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

的限制多数股权);(2)要求与中方专业机构进

行合作;(3)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服

务;(4)不能建立分支机构。

对外国资本参与比例或投资总额的(1)不允许建立外商独资企业;(2)在合

限制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X%。

过渡期限制中国加入X年后,取消X限制,或允许X。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整理,分类时参考了WTO(2000)的示范清单。

(四)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保留和使用情况

GATS在原则上禁止使用前文所述的6种对市场准入限制,但只要被列入减让表,成员方就可以维持这6种措施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分析限制措施在部门中的使用频数分布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但可以报告服务贸易受保护的水平与结构,而且能够有利于鉴别不同限制手段的差别程度。表8列出了在中国的减让表中根据6种限制类型分类和总结的具体措施清单,并增加了“过渡期限制”这种中国特有的承诺措施。此外,根据需要将“对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人数的限制”扩大到“对雇佣的限制”。对做出约束承诺的82个分部门和具体活动的限制形式情况列于表9。

表9中国对服务业部门承诺下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情况(具体活动的个数)

对服务对服务对服务对特定对采取对外国过渡期

提供者交易或业务总服务部的特定资本参限制

数量的资产总数或产门或服类型的与比例

限制额的限出总量务提供法律实或投资

制的限制者雇佣体形总额的

人数的式的限限制

限制制

商务(23)311319310

通讯(16)13000161514

建筑(5)0050505

分销(5)3030335

教育(5)0000500

环境(4)0000400

金融(13)101110011511

旅游(2)1110212

运输(6)3202574

总计3315205703451

说明:部门后括号内的数字为做出约束承诺的分部门或具体服务活动的个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计算。

从总体情况看,在保留的限制措施中,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最为普遍(70个部门),其中以建立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的要求为主,反映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关注和转让技术等其他战略考虑;其次是过渡期限制(51个),它为服务业进行结构调整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再接下来是股权比例和投资总额限制(34个)与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33个),前者强化了对经济安全和国内幼稚产业的保护,后者反映了中央政府在服务业开放上的基本构想,即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有秩序的市场竞争;对雇佣限制的引用最少(5个)。从分部门的限制情况看,有的部门集中受到一种或少数几种措施的限制,如商务(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教育和环境(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建筑(产出总量限制、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和过渡期限制),有的则受到多种措施的交叉限制,如通讯、分销、金融、旅游、运输部门,特别是三个敏感部门受到限制的频数比率很高。从限制措施的大类部门(共9个)分布情况看,所有的部门均受到法律实体形式限制,其次是过渡期限制(7个),再次是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和对外资参股的最高比例或投资数额的限制(6个)。最后说明的一点是,从措施的具体内容上看,本文认为除了雇佣限制和过渡期限制外,其他限制措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经营的约束力均是较严格的。

四、中国服务贸易谈判与承诺的政治经济学:“讨价还价”模型的估计

“部门对等互惠”是服务贸易谈判的基本准则,区别于货物贸易谈判的“全面互惠”原则,这种特点是由GATS所隐含的政治经济学所决定的。由于服务贸易与服务产出的比率一般都很低,而且服务业的生存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政府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因此在GATS谈判时一国进口竞争部门的政治力量要远远大于出口导向部门。许多国家的管理部门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因为有相当数量的公共服务部门是国营和政府垄断的)也不倾向于实现真正的贸易自由化,这造就了GATS松散而脆弱的结构(HoekmanandKostecki,1995)。由于不能进行“议题挂钩”和“跨部门互惠”,服务贸易谈判采用了在GATT/WTO成员间“可比较”和“有效”的约束性具体承诺义务的方法。上述背景和特征,使得在考察中国入世进行服务贸易减让表的谈判时适用于贸易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讨价还价”模型(Helleiner,1977),即依据“互惠主义”和“公平贸易”准则在国家间进行贸易壁垒的对等减让。

我们的基本假定是:当有越多的WTO成员就某一个服务部门做出减让承诺时,中国就越有可能就该部门做出约束承诺;同时中国在入世时始终强调自身所具有的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因此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时应依照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保留对部分敏感部门的管辖权,从而区别于发达国家的承诺结构。为此,选择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作为因变量,将每个服务部门中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家总数的比例、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中国家总数的比例作为自变量来检验“讨价还价”模型。样本总数包括分析的所有149个服务活动,自变量的数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表3.2.9)计算,利用Probit模型估计的结果列于表10。在回归方程(1)和(2)中做出承诺的国家比例的系数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与模型的假定相吻合。方程(1)中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比例的系数为负,表明前述的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在服务贸易减让上的差别,但其值不具有显著性。方程(2)用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替换了前者,其回归系数变为正号,符合模型的假定判断,但其显著性仍不强。方程(3)利用后两个自变量进行检验,结果均为正且具有显著性,体现了“部门对等互惠”的谈判准则,同时还注意到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从而证明了中国在服务贸易减让的谈判中,成功地利用了讨价还价维护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

表10中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的“讨价还价模型”估计(Probit模型)

因变量:中国对服务活动的具体承诺情况(承诺=1;不承诺=0)

样本总数:149个

方程(1)方程(2)方程(3)

常数-0.87(-3.83***)-0.87(-3.83***)-0.87(-3.83***)

做出承诺的国家占总数的比例5.01(3.50***)3.07(2.41**)

做出承诺的发达国家占发达国

家总数的比例-0.48(-0.88)0.75(2.41**)

做出承诺的发展中国家占发展

中国家总数的比例1.47(0.88)3.78(3.50***)

说明:***为1%显著性水平,**为5%显著性水平。

五、结论

中国在入世协议书中对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的具体承诺和减让,超越“维持现状”的贸易自由化使服务业的开放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也维护了自己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身分的权益。但是由于GATS本身在结构上的缺点(如菜单式的减让方式和保留相当多的非歧视例外)以及服务业在经济安全、竞争力和就业上的敏感性,中国的服务贸易壁垒仍然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严格限制是市场准入的核心壁垒;补贴提供仅限于本国企业和资格要求是主要的国民待遇限制;承诺的广度和深度依然有限,特别是“没有限制”的部门所占比例较低;所保留的对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的商业约束性较严厉。因此减让表的达成与实施将只是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小步。尽管如此,它的示范效应仍是巨大的,增强了最初改革的可信度和可预见性,部分割裂了本国土生土长的管理体制与经营低效的利益集团

之间的关系,这无疑将有利于中国服务业产出水平与质量的提高、吸引外资环境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改善。

【参考文献】

1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00):《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中译本),法律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世界贸易组织(2000):《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

3Helleiner,G.K.(1977):"ThePoliticalEconomyofCanada''''sT-ariffStructure:AnAlternativeModel."CanadianJournalofEco-nomics4:pp.318-326.

4HoekmanandKostecki(1995):ThePoliticalEconomyoftheW-orldTradingSystem-FromGATTtoWTO.OxfordUniversity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