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的对联范文第1篇
【八月十五有意思的对联大全】
中天一轮满,
秋野万里香。
人逢喜事尤其乐,
月到中秋分外明。
几处笙歌留朗月,
万家萧管乐中秋。
地得清秋一半好,
窗含明月十分圆。
半夜二更半,
中秋八月中。
天上月圆,人间月半,月月月圆逢月半,
今宵年尾,明日年头,年年年尾接年头。
一夜五更,半夜五更之半,
三秋八月,中秋八月之中。
冬至冬冬至,每冬先寒节而至,
月明月月明,按月以圆时愈明。
中秋赏月,天月圆,地月缺,
游子思乡,他乡苦,本乡甜。
天若有情天亦老,
月如无恨月常圆。
虎踞迎风爽,
溪流印月清。
千江有水千江月,
万里无云万里星。
静观万物,欲平天下有如湖。
佳景四时,最好秋光何况月。
月月月明,八月月明明分外;
山山山秀,巫山山秀秀非常。
楼高但任云飞过,池小能将月送来。
满地花阴风弄影,一亭山色月窥人。
上联:一聊相识,再聊相知,相见更叹恨晚,红线巧牵姻缘
下联:千里共月,万里共网,天涯亦如咫尺,小屋喜迎中秋
上联:满地月如霜,秋似水,天涯人思乡
下联:半樽酒入肠,愁漫天,珍珠泪无语
上联:千重远山万重水,十分相思百分念
下联:三秋桂子十里荷,一轮明月两地心
上联:碧海青天,嫦娥应悔偷灵药
下联:一身虎胆,后羿无惧射九日
上联:今宵醉苦酒,苦酒独饮苦
下联:明朝奔圆月,圆月中秋圆
上联:八月中秋占八卦,乾八卦,坤八卦,卦卦八面玲珑
下联:九九重阳登九重,上九重,下九重,重重九霄云外
上联:美酒佳人伴身侧,春风自得意
下联:夜市千灯映皎月,人月俩团圆
上联:中秋八月中,月月明,赏好月,赏月好
下联:小屋活动时,日日欢,作美文,作文美
佳节美酒佳,酒酒香,把欢酒,把酒欢
天涯一片天,片片云,剪云片,剪片云
上联:碧空月圆逐花影,龙灯笑舞闹中秋
下联:国强民富显龙威,彩旗飘扬迎国庆
上联:去年秋别泪暗垂,远渡重洋,满载辛酸,独在异乡为异客
下联:今夜月明人尽望,海外游子,心系故土,每逢佳节倍思亲
上联:秋风玉露,纤云弄巧,举樽共邀娟娟月
下联:才子佳人,对影成双,抚琴同唱绵绵曲
上联:少年游虞美人,相见欢花心动
下联:杨柳枝柳梢青,沁园春绮罗香
上联:蝶恋花木兰花解语花,一从花开满庭芳
下联:江南柳宛溪柳楼下柳,杨柳枝头柳梢青
上联:浮曦步晨, 悬月环素, 朝朝暮暮总相循!
下联:晚霞漫天,落日披彩,年年岁岁惹沉醉!
上联:月如水,情如丝,你思我思,一样相思。
下联:秋正红,夜正浓,举头低头,愁上眉头.
有意思的对联范文第2篇
联想思维方法概述
1. 联想思维方式的分类
联想是因一事物而想起与之有关事物的思想活动。在设计思维领域,联想可以使看似毫不相干的两个事物发生关联,也可以将无形的、抽象的某种理念和心理状态转化为一种具体形象,从而实现各种创意。有意识地把几样事物进行联系的联想方式叫做强制联想法。例如灯泡和枕头的结合——设计师把灯泡的发热属性结合到枕头上,设计出发热的保健枕。另一种是无意识的,是人们看到一些事物从而联想到形态、功能、时间、空间等比较接近的事物,这种联想方式叫做自由联想法。头脑风暴就是自由联想的一种,人们通过对已有主体的系列联想,激发设计的灵感。第三种联想思维方式叫做诱发联想。人们看到一件事物,并由这件事物产生对其他事物的联想,叫做诱发联想法。中式风格的设计讲究“意境”,这其中就运用了许多诱发联想的设计方法。
2. 联想设计思维方法对设计的作用
设计师联想的能力关乎设计作品的好坏。宋朝时候,一次画院招考,题目为“踏花归来马蹄香”,一位画家的画博得了众考官的好评。他画的是夕阳西下之时,一位少年骑在马上。马在奔腾着,马蹄高高扬起,几只蝴蝶紧紧地追逐着,在马蹄的周围飞舞。这幅画抛给欣赏者一个意境,画面重在表达“香”。而“香”没有具体的形态,这就需要设计师的联想力。中式风格装饰设计与“踏花归来马蹄香”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中国传统居室设计中的诱发联想思维方法
中国传统的居室设计中,联想思维方法处处可见。中国人讲究“品位”与“含蓄”,在中国传统室内设计的装饰手法,联想这一设计思维方法使得中国人的表达含蓄而有深意。
1. 谐音
谐音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它是对诱发联想思维方式的运用。挂画与屏风是中式风格居室陈设的一种常见形式。中国人喜“福”,因此在居室陈设中便将画有蝙蝠的字画置于室内,原因是“蝠”与“福”谐音。挂画中,又如“鹿”与“禄”谐音,可寓厚禄;“鱼”与“余”谐音,可寓“年年有余”。在中式的摆设中,“瓶”与“平”谐音,寓意平安,富贵人家喜欢手中把玩如意,寓意称心如意。中国古代画师和工匠抓住居住者的心理需求,运用联想的思维方式打造了居室陈设品。
2. 谐形
谐形也是联想思维方式在传统中式陈设设计中的妙用。如,中式的隔断常用圆形,代表团圆、圆满;石榴、葫芦多籽,因此人们将画有石榴的挂画挂于室内,以求多子多孙;若是画有牡丹的挂画,便代表了富贵,原因是牡丹多瓣而鲜艳。中国式婚礼以红色为主,这源于中国古代人们对红色的喜爱。红色是火的颜色,火高温,代表热情,因此人们将婚礼办成红色寓意今后的日子红红火火,蒸蒸日上。
3. 谐义
中国传统居室设计中,设计者们常常借用自然界动植物的某些生态特征,赞颂房屋居住者崇高的情操和品行。这同样是运用联想的思维方法。如,“梅、兰、竹、菊”、“岁寒三友”。竹,宁折不弯,将画有竹的挂画挂于室内,通常比喻居住者不畏权势、坚强不屈的崇高境界。竹有“节”,人们从而联想到“气节”,梅开在百花凋谢的冬天,人们从而联想到孤芳自赏、绝不趋炎附势的精神。人们从鸳鸯的成双成对联想到夫妻恩爱,从松柏的四季常青联想到健康长寿。
4. 联想法运用的禁忌
在中国传统居室设计中,古代的画师和工匠们运用联想的思维方式对室内陈设品进行艺术处理,以表达一种象征性的含义。在中国传统居室设计中,联想的设计思维方法处处可见,但同时它也有设计上的禁忌,在室内设计的过程中,要注意室内摆设是否会给人带来负面联想,如,黑白的布面装饰在中国传统室内设计中通常表达祭奠的含义,如果运用的不恰当会给人造成不舒服的心理。因此在运用联想的方法进行设计时,不仅要考虑联想含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要考虑消极一面,以呈现用思维方法进行独特性构思的完整程序。
结 语
联想是创意思维的基础,许多奇妙的新的观念和主意,常常由联想的火花首先点燃。联想的设计思维方法是设计中最基本的方法,人们运用联想创造设计作品。联想的设计方法不仅适用于中式的设计,在现代设计中,联想的思维方式同样无处不在。
有意思的对联范文第3篇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我国法律对之尚无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常有发生且对该问题的处理又大相径庭。本文结合判例探讨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问题的规定。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相类似概念进行了辨析,着重阐述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差异。并试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结合对当前公布的三个《民法》草案的分析,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1, 案例一:被告市政管理处受政府指令,对道路进行拓宽
改造。在施工中将原位于路旁的电线杆移至路面上。被告供电局在市政管理处施工期间,已发现电线杆被移至路面上,但未设置警示标志。某日原告驾驶摩托车路过该路面,与位于路面上的电线杆相撞,当即倒地受伤。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市政管理处未与有关单位协调,在未完成“三杆”迁移的前提下即对道路进行扩建施工,致电杆位于路中,给行人的安全造成隐患,应承担不作为而引起的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局在发现电杆已位于路面时,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而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未尽足够注意义务而使自身受到伤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判决被告市政管理处承担原告损失的五成责任。被告供电局承担三成责任,原告自负二成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1
2, 案例二:被告公交公司驾驶员王某在驾驶公交车途中,
与被告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上乘座人李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交公司、陈某连带赔偿其所受损失。法院认为,陈某驾摩托车与公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双方应按责任大小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因李某的损害系二被告违章行为共同所致,且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陈某承担六成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承担四成赔偿责任。二被告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2
在上两个案例中,加害人之间并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各个加害行为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只是在时间和地点上偶然发生竞合,而致同一人受损。于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形下,如何公平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各加害人间又如何担责?因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对类似纠纷的处理亦大相径庭,故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概念、性质及构成要件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依目前学者观点对其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行为人并无共同的意思
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3
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也称无过错联络的共同致害,
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4
3,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
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5
笔者认为,以上学者之间的定义差别不大,只是在细微之处
有所不同。首先以上三种定义均强调各侵权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杨立新先生更进一步表明,各侵权人之间也无共同过失。故其将无意思联络修正为无过错联络。其次杨立新、马强先生的定义侧重于对损害结果的限制,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同一受害人不同损害结果排除在外。而王利明先生所言“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似有语义不详之嫌,但其在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法律特征中的表述中亦强调了系造成同一受害人的同一损害。6笔者认为,这种排除似无必要。数人行为造成同一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否可分,系一种事实的划分。但从行为的形态来考察,造成同一受害人不同损害结果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仍应纳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这一类型中,只是这种行为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与其它种类有所不同而已。第三对数人行为的关系,杨立新先生强调了行为有客观上的联系。即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
于此,笔者试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定义如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系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同一受害人受有损害。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究其性质而言,数人的行为是视为单独行为还是共同行为?是否可以纳入共同侵权行为类型中去?这一问题涉及到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基础,学界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为“主观说”。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仅加害人之间有共同行为,且必须有通谋的意思。主观说又分为二种观点:其一,主张各行为人之间应有意思联络,或曰共同故意,方构成共同加害。其二,主张数人间不必要求有意思联络,但必须有共同认识,方可认定为共同加害行为。所谓共同认识,是指“各加害人之间虽然毋需预先通谋,但彼此对于共同加害须经过认识且互相利用”。7二为“客观说”(又称共同行为说),又分为两种观点。其一,主张各行为人不法行为共同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纵使各行为人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或共同认识,只要有共同过失亦可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其二,主张各行为人只要在事实上有同一损害后果发生。毋需任何故意或过失亦构成共同加害行为。8分析以上二种观点后可见,如对共同侵权行为采客观说,则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将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类型中去。
依笔者管见,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实难令人信服。首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最主要的特征在于行为人事先无任何主观上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亦即共同意思。“此种共同意思不仅指相互通谋而分担实施各部之行为或相互通谋而协力完成某一行为而言,其有认识而利用之意思者,亦包含之”。9行为人的共同意思使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的意志,使主体的行为统一为共同的行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发展的,无法将各人的行为统一起来。因而,从主观上讲数人的行为就不构成共同行为。其次从行为的性质上看,各个行为均为单独行为。只是因为偶然因素,在时间、地点上聚合在一起,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因此,各个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均系损害发生的条件。再次,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可分的情形下,让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加重了侵权人的注意义务的负担,违反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法原则,亦有悖于社会公平。故笔者认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各行为人主观上无事先通谋、亦无共同过错,客观上又不存在共同行为,仅是数个行为的偶然聚合造成损害。因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究其性质应理解为单独行为。
综上所述,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侵权主体具有复数性。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存
在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各侵权人均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数个侵权主体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人实施侵
权行为,既非共同实施、亦未作出共同约定。各行为人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这里的共同过失,笔者认为应限定在各行为人均负有法律上的同一内容的义务。如两个锅炉工,在上班时忙于下棋,忘记给锅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基于此种共同违反同一内容注意义务的过失,仍应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数侵权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将各个行为结合在一起的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10
第四:数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所有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若无因果关系,则无须承担责任。
三、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比较法分析
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之间如何担责?我国法律未作明文规定,审判实务中也众说纷纭。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必要考察国外的立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法律条文中鲜有规定,在责任承担上一般采取以下三种做法:
①根据各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过失轻重及原因力的强弱来分担责任。瑞士即采取此种做法。11
②虽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各行为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840条(数人的责任)第1款规定:“数人共同对某一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应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12德国对共同侵权系采主观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如学者VON KUBEL所述:“数人无意图,纯因偶然共同作用,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时,若各人之加害部分得予确定时,则各人应就其部分负责;至若各人加害部分无法确定时,则为保护受害人,有特别使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之必要。苟非如此,数人行为致生损害,虽属无疑,但因未能证明各人加害之范围,而难求偿,殊失事理之平”。13可见,德国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损害可分时,由各行为人承担分别责任;损害不可分时,各行为人须负连带责任。
③视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日本民法第719条规定:
“数人因共同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各自连带地负损害赔偿责任;共同行为者中谁施加了损害不明时,也各自负连带责任”。14日本民法对共同侵权行为系采“关联共同说”。关联共同并不以行为者有共同的主观联系为必要,只要其行为关连共同,依日本民法就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损害是否可分,在所不问。
综上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总的趋势是倾向保护受害人利益,由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立法形式不同,但判例确认,二人以上独立的侵权行为合并而构成损害时,则各人对全部损害均负赔偿责任。15对各连带侵权责任人相互间的责任分配,系以过失轻重为衡量的标准。
3、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系同一法系,法律文化渊源相同,该地区的立法和判例中对此类问题的研究,于我们有借鉴之处。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否能纳入共同侵权中,学者之间争论颇多。对这一问题,台湾地区司法界曾先后有过几个较有影响的判例,亦反映了理论的变迁。
①大理院1916年上字第1012号判决及1931年上字第1960号判决均认为:各加害人并无意思上之联络,只能由加害人各就其加害之部分,分别负赔偿责任。
②司法院1966年台上字第1798号判决认为:本件车祸系计
程车与卡车司机驾驶不慎肇事,依司法院第2383号解释,无共同过失之侵权行为,法院仅得就该司机负过失程度范围内,令其与雇用人连带赔偿。已改采“过失责任轻重说”来分担责任。16
③1977年台湾地区司法院召开了自1927年后第一次判例变
更会议,作出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文,变更了1966年台上字第1798号判决。其全文为“民事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权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苟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均为其所生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谓行为关连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1966年台上字第1798号判例应予变更”。17该项变更系对共同侵权行为采客观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其行为有关连共同,故被纳入了共同侵权行为中。
④1977年台上字第2115号判例则更进一步明确不得依各加
害人过失的轻重定其赔偿责任,各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负连带责任。18至此,台湾地区对该问题的争论在司法实务界已尘埃落定,不论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是否可分,均视为共同侵权,各行为人间需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比较法的分析,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论是否视为共同侵权,各国及地区均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让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趋势值得我国在立法时予以重视。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相类似概念的辨析
1,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过失侵权行为。
所谓共同过失,系指从事共同活动或者行为相互关联的当事人违反共同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的损害,应负共同的侵权行为责任。共同过失中的“共同”,系指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共同损害后果应该预见或认识,而因为疏忽大意或懈怠没有认识而致损害后果发生。共同过失的行为人中首先应负有同一种类(或称同一内容)的注意义务。例如两个锅炉工上班时忙于下棋而忘了给锅炉加水而致损害中,两个锅炉工均负有履行工作职责这一同种类的义务,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不负有同一种类、同一内容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共同过失中,各行为人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和后果应有预见和认识,但因为疏忽或懈怠而没有认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间通常没有任何自身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之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这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过失的最显著区别。
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
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在于: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而非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学界普遍认为,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又不确知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首先,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致害人是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孰为加害人不能确定。其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的行为是独立的,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并非缺少任何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就不会发生。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则具有关连性,如缺少某一人的行为,则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第三,从因果关系上看,共同危险行为中,因果关系系推定的,行为人可以以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欠缺因果关系为由主张免责。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直接具有因果关系,并非系通过推定来认定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3,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德国学者阿铱舍雷率先提出,其法律
含义为:“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之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 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19不真正连带债务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为:①因果关系的独立性。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必须具有独立的发生原因。例如甲委托乙保管花瓶,乙疏于注意,致花瓶为丙不慎毁损灭失时,甲可以向乙请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亦可向丙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乙、丙之间即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但其承担的原因却是独立的。②各债务人对债权人责任的独立性。各债务人对债权人仅就自己独立的债务负责,无义务替他人对债权人负责。如上例中,乙、丙分别基于违约或侵权行为独立对甲承担赔偿责任。③请求权的独立性。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因债务发生的个别原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理论上亦将不真正连带债务归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行使一种请求权,他种请求权即告消灭。④给付标的的同一性。各债务人对债权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付全部履行之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以下情形:①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②债务人各为违约行为发生的竞合。③债务人各为侵权行为发生的竞合。
有学者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20笔者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各侵权人的单一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下,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可能发生重合。但在其他情形下,二者不可混同。其区别在于:①发生原因上的差异。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个行为独立发生债务,因为法律关系的偶尔竞合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究其实质系请求权的竞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是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偶合而造成损害,各个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对任一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一般不享有单独的请求权,数债务人系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②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并无行为的结合,每一个债务人的行为均单独引起债务的发生,其行为是可以分离的;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须数人的行为综合在一起才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不能分离。③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因各债务人对债权人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故不存在责任的分担。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由于有行为的分担,故在行为人内部,应按各自过错程度等来确定责任的分担。
五、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尽管我国目前立法并未确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但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发生。因此,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以下笔者试以侵权损害的三要件(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为切入点,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
1,根据数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是否可分,可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为造成受害人不同损害与造成受害人同一损害两类。该类划分系在确定行为人责任时,最重要、最便捷的划分。
有侵权就有损害。损害可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损害可分,亦
指法律上的损害可分。如甲、乙二人无意思联络侵入丙宅,甲打伤丙、乙窃取丙的财物。于此情形,甲侵害丙的人身权、乙侵害丙的财产权。二者侵犯的非同一种民事权益,此谓法律上的损害可分。如甲、乙无意思联络伤害丙。甲伤丙手、乙伤丙脚,如能判定丙手、脚伤为甲、乙分别所致,此种损害的可分应视为事实上的划分。
在司法实践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可分的情形十分少见。对于造成损害可分的数人行为,应各就其造成的损害负担责任自无异议。
2,从数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成立的因果关系来考察,可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分为单一行为足以造成损害和数人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多因一果)两类。
在各单独行为足以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数人虽分别实施加害
行为,但其中任一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乙无意思联络,甲在丙宅前门放火、乙在丙宅后门放火,共同造成丙宅烧毁。甲、乙的行为均足以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加害行为相互结合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如甲、乙两化工厂同时分别超标排污,共同流入附近渔塘,造成鱼苗死亡。就排污量而言,若甲、乙不同时排污,则不会导致损害的发生。此种行为的结合造成的损害亦有人称之为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
3,从加害行为的形态来考虑,可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划
分为三类。A:均为积极侵害行为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b:均为消极侵害行为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C:一为积极侵害行为、一为消极侵害行为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行为人对于其所侵害的客体,一般应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或
负有消极的不作为义务。21负有消极义务而积极作为致人损害者,是积极的侵害行为。负有积极作为义务者而不作为致人损害者,是消极的侵害行为。A类如前文所举甲乙两人在丙宅前后门放火案,甲、乙均负有不得侵犯丙财产的不作为义务,但甲、乙以其积极行为侵害丙的财产,故甲乙两人的行为均为积极侵害行为。B类如案例一中,施工单位与供电局均负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而双方均疏于履行义务而造成原告损害,两被告的行为均为消极侵害行为。C类:如甲、乙两厂均向鱼塘排污,其中甲厂无净化措施直接排污,乙厂虽有净化措施但疏于开启,而致鱼苗死亡。其中甲厂行为应为积极侵害行为,而乙厂行为应视为消极侵害行为。
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及诉讼中的程序设置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状态下,各行为人该如何承担责任?行为人之间有无求偿权?受害人对数债务人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能否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来对待?在学说界和司法实务界多有分岐。笔者试结合当前公布的几个立法草案来探索对以上问题的思考。
<一>、对当前几个立法草案的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12月22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讨论稿、又称法工委版)第68条规定: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平均承担侵权责任。22
该草案并未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亦不承担连带责任,仅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对受害人承担分别责任。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分担。
2,《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版)第十六条(无主观上联系的数人侵权)规定: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致同一损害的,应当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确定责任比例的,推定责任范围均等。23
该条从文义上看,各行为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承担的是分别责任。但从体系上看,该条规定在该编第二节“共同侵权”中,应视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既是共同侵权,数行为人间就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的文义与体系有矛盾之处。24
3,《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社科院版)第五编侵权行为第1551条规定: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5
该草案并未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其对共同侵权行为,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系采客观说。故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亦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的构想
笔者认为,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划分类型,区别对待。
第一、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受害人损害可分
的情形下,不论是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可分还是损害权益可分,各行为人应各就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且各行为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因为在损害可分情形下,仅是各单独行为单独致害,自不必负连带之债。
第二、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受害人损害不可
分情形下,应结合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原因力的大小、加害行为的形态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各行为人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有意思的对联范文第4篇
关键词:平面设计;图形创意思维;应用分析
现代社会是图形取代文字的社会,图形取代文字已是大势所趋。图形比文字有着更高的艺术魅力。今天,网络信息高速发展,中国和西方的文化相互交汇、相互碰撞。现代文明与传统文明的传承以及鲜明的对立,形式了当今平面设计图形设计中的多元化。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我们的生活也不断朝着图形化的方向发展,无论是商品的包装、书籍的装帧,还是广告的招贴,都是建立在图形创意设计的基础上。而设计作品的整体效果更是与图形创意有着直接的联系。具体分析,图形创意设计并不是对客观事物的简单模仿,而是创造,是对客观事物的改造及再加工。其中,图形创意的灵魂便是创造性思维方式,平面设计除了是技巧方面的创造外,更是思维方面的创造。对于平面设计师而言,只有充分应用图形创意思维,不断摆脱常规限制,才能实现创新,设计出更有魅力的作品。
1平面设计中图形创意的重要作用
当今信息时代中,人们每天都在生产、传播、接收着成千上万条信息。在信息传播的今天,图形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图形本身是视觉空间设计中的一种符号形象,是视觉传达中的媒体,它对人们之间、文化、信息方面的沟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图形设计中,符号学的运用,影响着图形的形象性的表达。根据记载,“图形”一词其特征可以概括为绘、写、刻等手段产生的图像符号,是说明性的图画形象,以区别于词语、语言、文字的视觉形式,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的大量复制,是传播信息的视觉形式。图形是一种视觉语言,是设计作品中敏感的视觉中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计算机辅助工具对设计的介入,图形设计的手法也开始日趋多样。它可以借助摄影、电子媒介的形式出现。作为视觉空间设计符号形象的一种,图形同时也是准确且直接的视觉传达媒体,在信息及文化交流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整个设计版面中,图形作为主要的视觉元素,可将欣赏者的兴趣充分调动起来,只有图形具有浓厚趣味的表现,人们才会对整个平面设计予以重视,进而展开更深一步的了解。[1]就图形创意的重要作用展开分析,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可将平面设计的整体思想灵活且准确地表达出来,加深人们对设计主题的理解;其二,借助视觉效应,可大大增强人们的注意力;其三,对人们心理反应进行猎取,在用图吸引大家的视线后,使其逐渐将关注点放在文字上,从而对设计的思想展开更深层次的了解。
2平面设计中图形创意思维的应用
2.1联想思维的应用
创造性思维主要是指人脑对客观世界中的物质做出的积极反映活动。其中,创造性是设计师对客观世界中的创意素材展开概括、联想、想象、组合加工等一系列活动的一种全新概念。因此,在图形创意设计中,展开联想尤为重要。而为了展开准确、有效的联想,就需要运用发散思维方式,从一次元联想至二次元,再逐渐引申至三次元。而在开展三次元思维过程中,需将交叉点找到,并以此为一次元引导,促进联想的实现。具体而言,联想便是以发散目标为指引,采取相似、相关、对比等形式而开展的一种思维活动,其通过两个或以上图形间的可比性与关联性,对人脑中固定的思维模式进行拓展,使人们通过已知事物来推测未知事物,进而实现更多设想与推测的获得,并建立起正确的,符合逻辑的想象。[2]在应用联想思维时,应当做到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相似,即用来当创意素材的物像必须具备相似的外廓形状,大脑在受到联想的图形的刺激后,便能作出快速反应,想起与同一刺激相似的图形;其二,相关,指的是设计师联想的图形之间应存在一定的联系或是某些方面接近,能使人脑及时联系其外界的刺激。其三,对比,指的是大脑想起与刺激相反的图形。图形除了具有相似性外,还存在共性与个性元素,这些均为联想思维的应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平面设计师在应用联想思维时,首先应当确保图形的外形相似,在此基础上,用其他形式类似的图形替代。在以常规图形为依据来进行图形替换时,需保持图形基本特征。此时,图形虽然在结构上未发生变化,但在逻辑上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例如,太阳、向日葵等物像,初看未能发现其存在的必然联系,但经过分析,图形的形状与基本元素点或圆相接近。接着,再从联想到的初级事物出发,进而联想到与之相关的事物及其特点、寓意等,再经过一系列的艺术处理,最终产生对比形象,或将设计主题反映出来。例如,通过圆,我们可以联想到太阳,再从太阳联想到光与热;从圆形还可以联想到向日葵,再从向日葵联想到美好的景物与希望等。
2.2想象思维的应用
想象,指的是在原有图形的基础上,通过提取记忆库中的材料,经过加工、创造出全新图形的一种思维活动过程。其中,我们也可以通过联想来获得想象。在应用想象思维过程中,除了可以对单一图形展开想象以外,还可对特定元素空间展开想象,或是将无生命物像置换为有生命的形象等,同时也可展开由点到线,再由线到面的多向思维等。其一,形与意的想象。对于图形而言,为实现完整统一,需通过具体的形象与意义来表现,这样才能将想象的效果充分发挥出来。例如,在名为“绿色即生命”的一则平面设计中,通过结合绿色叶子图形与婴儿图形,赋予了叶子母体的形与生命的寓意,将呼吁环境保护的主题充分表现出来,完美结合了表象与表意。其二,虚与实的想象。在图形创意思维中,虚实结合为一种常用手法。如在“天鹅太极图”中,运用了我国传统的太极图这一图形,并结合正负形虚实,联系天鹅环抱形态与太极中虚实关系,进而展开想象。其三,演化过程想象。图形创意设计的缓慢演变过程,也体现了时代与思维的变化过程。例如,在某些瓷器上的纹样龙纹图形,主要是以环境及时代变化为依据,图形创意也在此影响下发生一定的变化,在整个创意过程中,线条曲直、图形简繁以及刻画方式等,均经过了演化。设计人员只有深刻领悟主题,才能促进思维到表达的实现。
3结语
在平面设计中,图形设计为重要环节之一,其与人们的生活存在紧密的联系,而图形创意设计更是与整幅设计作品的成败有着直接联系。图形创意将弥补语言文学的不足,更好地促进经济、文化的交流。因此,设计人员应加强自身理论知识与艺术修养的完善,在积累生活点滴的基础上,应用科学有效的创意思维方式,在促进工作效率同时,培养更加敏锐且独特的眼光,从而创造出更好的作品。
参考文献:
[1]王国栋,宋魁彦.平面设计图形创意的思维方法研究[J].审美论坛,2011,3(26):22-24.
有意思的对联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中历史教学关联性思维 开发与利用
一、关联性思维的概念及特征
传统的西方哲学认为在变化的世界中有不变的,不受束缚的物质存在,而过程哲学的创始人怀特海认为世界在变化中生成,并存在于一定的关系之中,从而引发了对关联性思维的争论。由于地理、环境、历史等差异,中西方产生了不同的思维方式,人们对关联性思维也有不同的定义。西方惯于利用直线式的方式进行思考,然而中国人爱用跳跃、迂回的方式进行思考。对于中国人这种思考方式,我们习惯把它定义为“关联性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在中华民族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并且产生了以下几种特征,具象性,整体性,交互性三种特征。首先,具象性主要表现在中国人思维过程是自身的体验、感觉、收获的过程,由此可知,中国人思考问题离不开事物的具体形象,强调以具体事物为媒介来思维,通过事物的现象,到达事物的本质。这种思维方式是与西方抽象的思维方式截然相反的,也是与高中学生水平相符的。再者对于整体性来说,中国人善于对世间的万物都赋予一种整体性的感觉,与西方强调个体不同,中国人强调的是从整体出发,探讨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最后交互性主要表现为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在思考问题时,经常把自己与周围事物和人联系起来,与中国古代文化中“天人合一”思想一致,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与西方人强调人类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有很大的不同。
二、 高中历史教与学的现状
1.教科书方面
我们当前使用的是人民版历史教科书(以下简称“人民版”),必修分设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史三个模块,三个模块相互独立。“人民版”专题式结构强化了专题内部的联系,却弱化了历史的横向和纵向联系,虽然采用中外合编的方式,但没有真正将中外知识融合到一起,缺乏整体性和时序性。时序性是历史学科的重要特点,每个时期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等方面都会变化,将其分割容易造成时序的错乱,事件的重叠。如必修一《辛亥革命》一节对“三民主义”只字未提,严重割裂了政治与思想之间的联系,有些知识点则重复出现,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内容部分在必修三册教材中重复出现。
2.教师方面
在历史教学中,教师为了追求教学进度,往往是紧扣《浙江省高中历史学科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教学,为了应付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教师一般只完成《指导意见》中的基本要求,对发展要求及课外阅读部分很少涉及。如在学习《辛亥革命》时,“辛亥革命的背景”作为《指导意见》中的发展要求,有些教师要么直接删去,要么简单提及,没有背景的铺垫,怎么让学生感受辛亥革命的伟大意义之所在呢?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考什么,教什么”是当前教师普遍的指导思想。课堂上,老师过于爱唱“独角戏”,只重预设,忽视生成,使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有些教师虽然有提问、讨论环节,但都是在教师设计的“陷阱”内进行,缺乏有效的讨论、交流,偶尔有学生“捣乱”提出问题,教师往往为了完成进度草草应付,让历史教学课堂变得越发的无聊、古板、冷清,更有甚者还因为课堂的无聊而昏昏欲睡。
3.学生方面
除了教材自身问题等客观因素之外,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不容小觑。在对学生“怎么学习历史”调查中发现,学生关注的重点是如何有效解决历史问题,有半数学生直接或是间接地忽视了“发现问题“这一重要环节。这是可怕的,因为发现自己所需要知道或是学习的历史问题才是最重要的,这会让自身找到学习的目标。很多老师也反映,学生对历史学科提问是寥寥无几的,学生不能经常性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学生通常是不知道如何提问题,还有就是学生害怕在课堂上对老师进行提问,更有甚者感觉学习历史就是死记硬背,“背多分”成了他们的信条,根本没有必要提什么问题。
在调查中还发现,学生感觉学历史最难的是时间的记忆,记忆对学习历史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历史记忆,就无法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但大多数学生依赖的是机械记忆,每个知识点都是孤立、分散的,无法构建历史学科知识体系,忽略知识之间的纵横联系,容易造成时序错乱,教材专题式编写方式又加剧了学生记忆难度。
三、高中历史教学中学生关联性思维的开发与利用
(一)高中历史教学中学生关联性思维的开发与利用
鉴于高中学生学习历史的问题现状,对学生的关联性思维的开发是非常有必要的。而关联性思维的开发离不开学生问题意识的养成,这就要求教师要激励学生自主质疑,大胆发问,因为“学起于思,思源于疑”,由疑而生问,因问而入趣。学生可以通过阅读教材或其它资源,发现并提出问题,通过一个问题关联其它问题,如学习必修一《罗马人的法律》一课时,可引导学生仔细观察标题,结合教材内容,思考并提出关联性问题:① “罗马”指的是什么性质的政权?是城邦、共和国还是帝国?②罗马人指的是哪些人?③罗马人的法律有哪些?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④哪些罗马人对法律发展做出贡献?⑤为什么标题为“罗马人的法律”,而不是“罗马的法律”?⑥法律对“罗马”和“人”有什么影响?教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应给予及时的评价,以鼓励为主,然后引导学生结合相关知识进行回答,允许学生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通过问题关联其他问题,让学生在问题中学习历史,将历史的神秘感降到最低,使学生更好地对知识点进行记忆。关联性思维的开发调动了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使学生乐于学习,又使学生的思维更加缜密、开放。因此在历史教学中,要营造一个宽松、平等的课堂氛围,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和创造力。
关联性思维强调从整体出发进行思考,这与历史学科强调的整体性是一致的。由于人民版教材采用专题形式,而且每个模块和专题之间又是相互独立的,这样容易使学生产生支离破碎、单一的感觉,不利于学生形成完整的历史概念。如果没有从整体上理解教材,是难以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和线索,无法构建历史学科知识体系。因此,必须在平时教与学中,打破时空界限,联系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联系古今中外历史。如学习必修二《走向世界的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时,我们可以把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看作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是由新航路开辟、殖民扩张与掠夺、工业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构成的,从而揭示了专题标题与课标题的关系。如果把世界近代史看作是一个整体,那么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过程是经济领域的表现,由此可关联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思想领域的事件,再关联到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代议制等政治领域的内容,最后关联浪漫主义和批判现实主义等文学艺术领域内容。以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关联到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和社会习俗等方面,因为近代中国也是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一部分。关联性思维在历史教学的运用,加强了同一模块各专题之间的整合以及模块间的整合优化,有利于整合新旧课程的教学资源构建丰富的整体历史。
历史学主要研究与人类社会相关的历史,历史是人的历史,人的活动离不开客观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可以用关联性思维去研究历史人物的活动。如我们在学习人教版历史选修四《中外历史人物评说》中“拿破仑”一课时,我们可以开设一节“时势造英雄,还是英雄造时势”的讨论课,让学生查找相关的资料,运用关联性思维,表达自己历史对历史人物的看法。通过讨论,学生可以明白拿破仑的成功离不开个人的主观努力,与自身性格特征等主观因素有关;同时与其所处时代背景是息息相关的,因为个人特点的形成也是与生活的环境等客观因素相关,也是时代需要拿破仑这样特征的人。因此对历史人物进行评价时,不能仅仅通过人物本身的特点和喜好进行主观性的评价,还需了解人物所处的环境,对人物进行全面客观的认识。关联性思维不仅可以用在历史人物的评价上,也可以运用到思想史领域的学习,它为学生学习历史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二)高中历史教学中学生关联性思维开发和利用的意义
如上所述,关联性思维的开发和利用对高中历史教学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历史的能力。关联性思维的开发和利用,突破了学生学习历史的瓶颈,有助于学生构建历史学科体系,克服教材编写的局限,深层次揭示历史发展的特点,做到“形散而神不散”,还原一个完整而真实的历史面貌。关联性思维又会使学生掌握一种记忆知识的方法,利用某一知识点,而联想起更多的知识点,改变了以往死记硬背的局面,加深了学生对历史知识的记忆。第二、有利于营造民主、平等的课堂氛围。关联性思维的开发和利用,使学生在学习历史的过程中,营造一个和谐宽松的氛围。课堂上,学生积极主动参与,从提出问题到解决问题,都需要学生的参与,学生成为课堂真正的主人。第三、有利于学生养成独立、自主的性格。关联性思维的开发,使学生能从一个问题关联到很多问题,这是一种能独立学习、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们应加大这方面的开发力度,使学生在学习中有更多的自主性,有更多的独立思考的空间,用自己的大脑独立思考历史问题,通过查阅方式锻炼自身的独创性。关联性思维的利用对学生的逻辑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有极大的帮助,学生不再是单纯的从老师那里索取知识,而是通过自己的双手进行有效地学习,这对今后的个人学习和发展都是有很大帮助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关联性思维是每个学生都应学会的思考方式,也是每个老师都应推广的思维方式。关联性思维的教学方式的出现,为历史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使老师更积极地去寻找新的方式改变当前教学问题,正因如此,关联性思维的引入必然会使高中历史教学产生新的改革风暴。
四、总结
综上所述,高中历史教学引入关联性思维具有重要的作用,关联性思维为学生提供了一种新的学习历史方法和记忆的方式,也促进了历史教学方式的变革。对师生而言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关联性思维的开发和利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需要教师转变传统教学观念,要有意识地、循序渐进地开发,当然还需要有关教育体制和评价机制的改革,这样才能推动教育事业不断前行。
参考文献:
[1]郭能明,试论中学生历史问题意识的培养,福建师范大学;2013,(04)
[2]郑林娟,高中历史教学中多元文化意识培养的探究,浙江师范大学;2013,(05)
[3]杜尚荣,感悟教学研究,西南大学;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