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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制度

防疫制度

防疫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专职防治人员;

(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三)有专职防治人员;

(四)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五)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六)直接接触繁育动物、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二)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三)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五)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条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三)设有检疫室;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五)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六)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七)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八)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九)防疫制度健全。

第九条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三)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条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五)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第十一条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三)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有消毒设施、设备;

(五)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二条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三)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五)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六)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三)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五)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四条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三)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四)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六)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七)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八)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

(九)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场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本办法所列场所中和动物传染病控制关系密切的特殊场所,可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应定期进行动物防疫质量技术监测。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列场所,不符本办法规定条件,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违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防疫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家畜(以下简称畜),为猪、牛、羊、马、骡、驴、骆驼、鹿、兔、犬。

本实施办法所称家禽(以下简称禽),为鸡(含火鸡)、鸭、鹅。

本实施办法所称畜禽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角、、蛋、鲜乳、胚胎。

第三条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分为三类。

一类:口蹄疫、兰舌病、牛瘟、牛肺疫、非洲猪瘟、猪瘟、猪传染性水泡病、鸡瘟(A型流感)、非洲马瘟。

二类: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霉型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猪传染性胃肠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流行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羊肠毒血症、羊快疫、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鸡白血病、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雏白痢、鸭瘟、小鹅瘟、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兔魏氏梭菌病、兔螺旋体病、兔出血性败血症。

三类:疥癣、钩端螺旋体病、日本血吸虫病、弓型体病、焦虫病、锥虫病、旋毛虫病、猪囊虫病、棘球蚴病、球虫病、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自治区畜牧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或者减少防疫、检疫、检验、监测对象。

第四条各级畜牧行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检疫及其他兽医卫生工作。各级畜牧行政部门所属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实施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畜牧行政部门所属畜禽防检机构和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具体负责畜禽防疫、检疫工作。

各级工商、卫生、商品流通、外贸、公安、交通运输、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行政部门,应当与畜牧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畜禽防疫、检疫及其他兽医卫生工作。

畜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必须做好本系统的畜禽防疫工作,并接受畜牧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自行负责,其生产的畜禽产品,凭统一的证、章经营和运输,并接受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畜禽、畜禽产品进出境检疫,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出患有一类、二类及新发现传染病的畜禽、畜禽产品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畜牧行政部门。

第二章畜禽传染病的预防

第七条对需要强制免疫接种的防疫对象,实行免疫证明管理制度。自治区内饲养、经营的畜禽必须按强制免疫的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并由接种的畜禽防检机构或者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免疫证明。

第八条种用、乳用畜禽实行健康合格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畜牧行政部门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对畜禽饲养、经营单位和个人预防畜禽疫病的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及其他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规定的畜禽防疫要求,并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

从事畜禽产品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肉类卫生合格证》。

第十一条销售的肉类畜禽产品,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检疫证明和胴体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记,无证、章或者标记者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畜禽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做好市场卫生工作,并建立制化站,对病死畜禽和染疫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采购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非疫区进行。畜禽销售前,必须经当地畜禽防检机构或者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第十四条销售畜禽、畜禽产品,必须持检疫证明,并接受市场管理人员和兽医卫生监督人员验证检查。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过期或者证物不符的,应当由兽医卫生监督人员补检、补注或者重检,并出具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禁止在市场上屠宰畜禽和抛弃内脏、污物等。

第十五条下列畜禽、畜禽产品不得销售和加工:

(一)患传染病和染疫的;

(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

前款规定的畜禽、畜禽产品必须在兽医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第十六条畜禽在运出旗县前3日,畜禽产品在运出旗县前5日,必须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向畜禽防检机构报检。通过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的,由驻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有效的检疫证明进行验证查物。证物相符的,在检疫证明上签章。到达目的地时,由承运单位向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验,经验证查物后在货运单上签章。

第十七条畜禽、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的有效期限:畜禽一般为7天以内,畜禽产品为30天以内。

第十八条承运单位装卸整车(舱)畜禽、畜禽产品时,应当通知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监装监卸。发现没有检疫证明的,应当进行检疫或者消毒。收货单位和个人凭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章的货运单和检疫证明取货。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人装运畜禽、畜禽产品的防疫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畜牧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自治区与相邻省、自治区之间,自治区内旗县之间的防疫联防协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畜禽防检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临时进行畜禽传染病检疫。检疫对象除国家规定的以外,自治区增加下列检疫对象:

(一)种牛增检焦虫病,种驼增检口蹄疫、布氏杆菌病、锥虫病、疥癣病,种禽增检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

(二)即将屠宰的马、骡、驴增检马传染性贫血病、鼻疽,牛增检口蹄疫、炭疽,羊增检口蹄疫、炭疽、羊痘,驼增检口蹄疫,猪增检口蹄疫、猪瘟、炭疽,禽增检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

第二十二条对即将屠宰的禽应当做临床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经检疫合格的,由畜禽防检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并钳封无毒铝制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白条禽必须凭有效的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畜禽防检机构和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事兽医卫生检疫的人员,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区畜牧行政部门发给《兽医卫生检疫员证》。

第三章畜禽传染病的扑灭

第二十四条发现畜禽一类传染病或者疑似一类传染病和二类传染病呈暴发流行及当地新发现传染病时,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当在6小时内向旗县畜禽防检机构报告;旗县畜禽防检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制措施,并在接到疫情报告的12小时内向盟市畜禽防检机构报告;盟市畜禽防检机构应当在接到疫情报告的3小时内向自治区畜禽防检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疫情。

第二十五条铁路、水路运输途中,畜禽发生传染病或者死亡时,必须及时与前方停车站、港口联系,通知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会同当地畜禽防检机构,按防疫要求进行处理,并通知畜禽产地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接到畜牧行政部门疫区封锁令的请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决定。在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之前,畜禽防检机构必须采取控制疫情的临时措施。

第二十七条根据防疫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临时防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统一组织、指挥防疫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防疫检疫药械、物资及人员的承运。邮电部门对疫情文电应当快速传递。

第二十八条在饲养、经营、贮运等场所发现一类传染病、疑似一类传染病及自治区规定的危害较大的、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现二类、三类传染病或者疑似二类、三类传染病时,根据传染病的特点、环境和场所等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马传染性贫血病、鼻疽、狂犬病病畜,及时无偿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转移;

(二)对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病畜,及时屠宰,其肉类按肉品卫生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其他二类、三类传染病畜禽,采取检疫、隔离、预防接种、消毒、治疗及处理等措施;在经营、屠宰、加工的场所发现的,按肉品卫生检验规程处理;在公路运输中发现的,停止运输,并报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畜禽防检机构,发现患下列传染病的畜禽,有权进行扑杀处理:

(一)自治区内新发现的牛瘟、兰舌病、非洲猪瘟、鸡瘟(A型流感)、非洲马瘟、猪霉形体肺炎、猪萎缩性鼻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马鼻腔肺炎、猪传染性水泡病、鸭瘟以及其他危害严重、新发现的传染病;

(二)在流通环节发现的口蹄疫、结核、副结核、牛肺疫、布氏杆菌病、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羊痘、猪瘟、猪密螺旋体痢疾、兔病毒性败血症、鸡新城疫、雏白痢、小鹅瘟等;

(三)在饲养、检疫普查中发现的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牛恶性卡他热等危害大的和烈性传染病,开放性鼻疽,实现清净的地区新发现的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病、牛肺疫。

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部分传染病畜扑杀处理后给予一定的补偿,其他传染病畜禽无偿扑杀,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畜禽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畜牧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共同采取扑灭疫病的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受同级畜牧行政部门领导,并接受上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畜禽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

(二)负责有关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三)负责有关建筑工程在畜禽防疫要求方面的审批和验收;

(四)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按有关规定无偿采样;发现问题,有权采取封存、留验、扣押、销毁和责令追回禁止销售的畜禽、畜禽产品及有关物品等措施;

(五)纠正和制止违反畜禽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决定行政处罚;鉴定裁决兽医卫生技术争议;

(六)负责其他兽医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畜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及有关单位派驻机构或者人员,执行有关畜禽、畜禽产品运输的检查、消毒等监督检验任务,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畜牧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交通要道上设置兽医卫生监督检查站,对承运畜禽、畜禽产品的车辆依法进行验证查物,并按规定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兽医卫生监督人员和兽医卫生检疫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统一服装,佩带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行政部门对遵守和执行畜禽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费用可以从防疫费、检疫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同时违反《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兽医卫生监督人员和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防疫制度范文第3篇

一、会议室(公区):

1 、防疫资源准备:75% 酒精喷雾、一次性酒精精棉片、免洗消毒洗手液、口鼻、话筒套等;

2 、保持开窗通风,确保空气流通;安排专人做好会议室的清洁消毒工作,严格执行《会议室清洁消毒记录表》清洁消毒人员操作时需戴口罩,清洁完成后保证通风半个小时;在使用 75% 酒精喷雾进行消毒过程中,禁止喷洒式消毒方式,应采取擦拭方法进行消毒且在消毒过程中需保持室内通风(空气中浓度不得超过 3 %), 操作时要避免撒漏,以防止火灾发生;

3、学员用餐时请前后左右保持一米以上安全距离,避免互相交流,防止飞沫。

二、个人卫生:

1 、学生需要洗手、洗澡、换衣、注意个人卫生; 洗澡和打喷嚏时使用纸巾掩盖口鼻,如有不适及时就医;

2、学员需自行携带有盖水杯,减少病毒在飞沫的传播;

3、疫情防疫期间,学员在所有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4、学员需配合班主任每天做好健康监测,并记录《学员健康管理台账》;

三、疫情期外出

1、外出前正确佩戴口罩;带好一次性消毒酒精棉片等;

2、乘坐私家车出行,上车前用酒精棉片擦拭车门把手或戴一次性手套。

3、乘坐公交车出行,等车排队期间,人间距保持一米;

4、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出行,上车前用酒精棉片擦拭车门把;手,并适当开车窗通风,保持车内空气流通;

5、选择步行出行,正确佩戴口罩,远离拥挤人群;

6、班主任对走读等外出学员相互提醒、督促安全;

往返途中做好防护,到达目的地后先摘下口罩,同时用流动的水清洗双手,将自己身上所穿着的外套、鞋进行更换,并放置在通风处进行通风;也可以在外套、鞋表面喷洒适量的酒精进行消毒;操作中不得吸烟,远离高温和明火。

四、应急预案

感冒/发烧症状

                                            1.症状判别

学员出现不发烧,但有咳嗽、鼻涕等感冒症状,第一时间为学员体温检测;

学员体温超过37.3度,建议立即就医;

学员有发烧等疑似症状,立即就医

22.培训关注

第一时间上报班主任,班主任通知门店并立即上报培训负责人;

防疫制度范文第4篇

为推动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开展,压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维护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大庆市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为班主任、相关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与上级疫情防控机构的联络、信息上报、舆论宣传、防疫物资筹备、秩序稳定、沟通和协调等工作。

2.校领导班子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有关精神,研究、部署本校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3.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统筹协调、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4.研判学校疫情防控形势,精准摸排、统计和掌握学校教职员工、学生近期去向和身体健康情况,建立工作台账,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不得上班、上学,确保疫情不进校园。开学后,对请假师生,学校相关部门问清症状,了解病因,跟踪登记。

5.建立和完善相关措施,配备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手持红外线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学校开学时间。统筹开学前后疫情防控工作,健全返校途中和上下学防范措施。门卫要强化校门口出入管理和体温监测。必须守住源头,把传染病毒控制在学校之外,所有入校人员必须戴口罩、通过体温检测、如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及不戴口罩的一切人员禁止入校。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学校门卫的工作,严把入门关。

重点做好开学后的疫情防控和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定期对教室、宿舍、食堂、实验室、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通风,保证正常使用。

食堂要做好学生就餐工作,采取配餐制、学生自带餐具、错峰就餐、分散就餐、延长就餐时间等科学合理的就餐方式,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并引导学生就餐前后洗手消毒。

后勤要做好宿舍出入登记和体温监测、消毒管理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宿舍。要暂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其他集体活动,不得组织聚集活动。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6.学校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使每名教职员工和学生了解疫情防控政策,掌握疫情防控知识,增强疫情防控信心。

7.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日报告制度,做好学校疫情防控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8.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学校各级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既承担疫情防控责任,也承担业务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履行主体责任,并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防疫制度范文第5篇

为保证我校师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我校联合多个政府部门对学生进行安

全的防控措施,制度如下:

一、联防联控负责人:

XXXXXXxXXXxxXX

二、家校联防:

1、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联系,争取校外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帮助,共同对学生

进行教育。

2、每学期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并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向家长宣传素质教育、

基础理论,提高家长素质。

3、公布本校电话号码,及时解答家长询问。

4、学校做好校务公开工作,做难度较大的工作时要向学生家长发放通知单,争取

取得学生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5、班主任、任课教师对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出现思想问题的学生进行教育,

并与其家长进行沟通.有必要时进行家访,应及时与家长联系,查明原因,做好教育工

作。

三、联防联控

校所联防是指学校与派出所的联合防范、打击、处理校外干扰和预防在校学生的

违法犯罪;警校共建是指学校与交警队大队共同建设交通安全规范学校,卫校联防是指

学校与卫生部门相结合,专

门处理和预防卫生事件的发生。

1.学校领导要知道自身职贲,安排学校部门与有关政府部门做好沟通,校所联防

工作由政教处负贲,警校共建工作由少先队负贲,卫所联防工作由后勤处负贲,每个学

校部门要与相对应的政府部门多沟通、多交流,确保事件发生能得到有效的救援。

2.学校每年邀请有关政府部门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讲座。

3.当学校老师发现公共卫生事件时.如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力等事件,老师要及

时上报学校负贲人,同时疏导其他学生散开,等待救援的到来,学校负贲人立即联系有

关部门,并维持好现场,配合好有关部门到来后的后续工作。

7.疫情报告制度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预防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现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疫情报告工作小组

组长:XX副组长:XXXXX成员:XXXXXXXXX

二、疫情报告工作组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

管理工作。

2、疫情报告人负责本校内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课等健康信

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医疗单位对本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进行调查和迅理,

接受教育局与卫生局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校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金

5、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贲任

三、监测与报告

学校建立由学生到班主任、到学校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

制度。

(一)

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课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

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卫生老师。学校疫情

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对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

因排查结果进行登记。

1、晨检由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间,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

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

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

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对因病缺勤的学生,班主任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

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组。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

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

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

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

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

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

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

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三)上报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防疫

中心报告,同时向教育局报告。在救援人员来临之前维持好学校纪律,隔离疑似传染病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