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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

备用金管理

备用金管理范文第1篇

一、企业备用金管理法规

受企业备用金管理和使用特点的影响,企业备用金会在一定时期内脱离企业控制,从而产生备用金被备用金借用人侵占、贪污或挪用的风险。企业备用金业务主要涉及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认定和量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资金罪进行了认定和量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进行了量刑。Ψ柑拔圩锏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略)

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量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上述法律条款看,企业备用金业务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密切相关。但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属于同一类型犯罪行为,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属于同一类型犯罪行为,只是在罪名认定上需要区分犯罪主体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二、企业备用金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企业备用金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以及借用备用金人员所具有的不同工作身份,企业备用金业务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职务侵占罪风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如果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犯罪主体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当借用备用金的企业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在业务结束后,拒不核销并故意不予偿还所借用备用金剩余款项时,将会发生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风险。

贪污罪风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犯罪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以贪污罪论处。也就是说,当借用备用金的企业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在业务结束后,拒不核销并故意不予偿还所借用备用金剩余款项时,将会发生涉嫌贪污罪的风险。

挪用资金罪风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且犯罪主体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以挪用资金罪论处。也就是说,当借用备用金的企业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擅自改变所借用备用金用途并出现下列行为之一时,将会发生涉嫌挪用资金罪的风险: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罪风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如果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且犯罪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则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也就是说,当借用备用金的企业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擅自改变所借用备用金用途并出现下列行为之一时,将发生涉嫌挪用公款罪的风险: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且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且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企业备用金法律风险成因

引发企业备用金业务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主观故意行为和非主观故意行为。

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通常是由企业备用金借用人员,在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备用金制度的情况下,仍执意采取侵占、贪污或擅自改变用途等非法手段,占有或者挪用企业备用金而引发的。这种情况的发生,与企业内部管理秩序混乱、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密切相关。当一个企业内部管理秩序混乱时,则意味着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即使有制度但也形同虚设,那么这就为企业中的不法分子乘机钻空子创造了有利条件,企业借出的备用金被不法分子非法占有或者挪用也就成为或早或晚的事情;而当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且私心杂念较重时,则又会意味着个别员工即使明知有相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而不可为,但也常常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偶尔为之也不会被发现,正是在这种复杂心理的驱使下,企业备用金借用人员才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非法占有或者挪用企业备用金的不法行为。

非主观故意的潜意识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与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具有本质上的区别,通常是由企业备用金借用人员在不了解和不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备用金制度的情况下,临时占用或者因疏忽超过期限未予及时归还企业备用金而引发的。即企业备用金借用人员由于法律常识缺失,致使潜意识认为这样做不会犯大的错误,且其在主观意识上并不想占为己有或进行非法活动,而只是用来临时救急使用或者因一时疏忽大意而忘记了按期及时归还,并且在思想意识上不存在主观恶意。但即便如此,也仍涉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带来法律风险。这种情况的发生更多的是与企业备用金借用人员自身掌握相关政策不够、企业备用金制度执行不力、财务监管不到位等因素所致。如果企业财务部门能够定期组织和开展企业备用金清理活动,及时提醒和督促企业备用金借用人员在业务结束后按时核销,则完全可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在企业备用金业务的日常管理过程中,不管是主观故意行为还是非主观故意的潜意识行为,只要是违反了企业制度,触犯了国家法律,当事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四、企业备用金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建立常态化法律法规培训机制,培养企业员工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培养和运用是依法治企的基础,也是提升企业员工内在素质的要求。针对企业员工对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足、法治思维习惯尚未形成等诸多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治企业中的这一薄弱环节。首要途径是要在企业中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培训机制,使法律法规培训工作逐步走向常态化。在培训内容上,可以结合企业经营实际,选取与企业业务以及员工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税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刑法有关条款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从高校聘请法律专业教师与从律师事务所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相结合的方式,聘请高校教师为企业员工讲解法律法规理论知识,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讲解法律法规条款并辅以案例分析;在培训计划上,必须系统制定年度法律法规培训方案,确定企业当年法律法规培训项目,拟定培训教师人选,签订年度培训合同,做好年度培训总结。

建立严密的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溆媒鸸芾硇形。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要实现备用金的规范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备用金管理制度。一是在制度设计上,必须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需要,确保可以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能有效降低企业资金管控风险,全面保障企业备用金的安全与完整;二是在制度内容上,必须要明确企业备用金的基本概念、备用金使用范围、备用金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备用金管理责任及其划分、备用金借款原则、备用金借款额度、备用金借款方式、备用金借款及核销流程、备用金风险管理要求、相关责任及处罚等有关条款。尤其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备用金借款与核销必须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谁借款,谁核销”的原则,这应作为企业备用金管理中一项铁的纪律来执行;三是在制度的贯彻落实上,必须要依据企业备用金的业务发生规模和发生频次,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备用金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此外,针对企业备用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制定解决方案并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最大限度确保企业备用金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到位。

建立动态的备用金清理机制,确保备用金健康流动。企业备用金清理机制缺失是导致备用金业务产生法律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企业中建立动态的备用金清理机制,是确保备用金健康流入流出、降低备用金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动态的备用金清理机制应主要包括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等各方面内容。在备用金清理的频度上,企业应按月度、季度或年度开展定期清理,做好备用金业务的日常监控;对于尚未到清理周期但确实需立即清理的事项应开展适时清理,如企业某员工因工作调动、辞职或其他原因而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必须启动适时清理。在备用金清理的范围上,企业既要对已发生但尚未核销的所有备用金业务进行逐项分析清理,即全面清理;更要针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备用金呆坏账,以及无正当理由但又长期拒不还款的“老赖”行为,分别制定清理方案,开展专项清理。在备用金清理的能动性上,不仅要按照企业备用金管理制度和备用金年度清理计划进行主动清理,而且还要严格落实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备用金清理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备用金清理任务。

建立严厉的备用金管理考核机制,实行备用金管理与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企业应加大备用金管理责任考核力度,建立和推行备用金管理考核机制,层层传递备用金管理压力,在年初将确定的备用金管理考核目标,细化分解到备用金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备用金管理与备用金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营业绩挂钩考核的办法:一是要与财务部门的经营业绩挂钩考核,二是要与备用金借用单位的经营业绩挂钩考核,三是要与备用金审批人员的经营业绩挂钩考核,四是要与备用金借用人员的经营业绩挂钩考核。通过在企业建立和推行备用金管理考核机制,将备用金管理与备用金管理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捆绑在一起,可以大大提高备用金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各自的备用金管理责任的主动性,为更加有效地将企业备用金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起到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建立科学的企业员工信用评估机制,实行备用金管理与员工职务晋升相挂钩。每个人都有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发挥个人潜能的欲望和需求,企业可以将员工职务晋升与企业备用金管理考核结果有机结合在一起,作为激励措施以鼓励员工为实现自我而主动做好企业备用金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以强化企业备用金业务管理为依托,建立健全企业员工信用考评机制,将企业员工执行企业备用金管理制度的具体表现以及其他信用考评因素,全部纳入到企业员工信用考评体系中,将其作为企业选人用人决策和企业员工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因素。

备用金管理范文第2篇

王兴敏

在我国,随着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确立,住宅的生产、交换、取得均已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大量的商品住宅成为城镇居民重要的消费或投资需求,人们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商品住宅楼之一部分(或居住单元)产权而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后,其在对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享有专有所有权的同时,也与其它所有权人就同一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形成了共有法律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所有权。但由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作为建筑物整体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其具有不可分割性,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根据自身的目的(如维修、使用)对共用部分进行分割,以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且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与共有性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构成了物理形态的建筑物结构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直接关系着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利用程度。因此,如何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及时有效的维修养护,以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保障自有房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其中这就涉及各产权人如何公平合理地承担维修养护费用。对此,国家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住宅维修养护范围、责任及费用承担等做了相对原则的规定。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财政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金管理办法》则意味着我国针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建立维修基金制度。该办法主要对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操作性比较强,但对于该办法中的一些细节,笔者认为欠缺有关法律、技术层面的考虑,故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以下笔者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供参考: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计取基数不合理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可见,购房者缴纳维修基金是以购房款为基数计取的,但笔者认为以此做为计取基数有失公平。

1、根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则指建设费用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电梯......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等。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在进行商品住房价格核算时,已将上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摊入成本,这些成本与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费用等相关费用构成开发成本。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了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但销售单位在实际出售中,还根据每一名购房者购买的居住单套住房的区位差别(如楼层、朝向、采光等因素)进行基准价格调整,即销售价格并不等于基准价格,而造成两种价格不同的是由于每一名购房者享有专有所有权的自用部位处于同一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等区位因素差异造成的。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为购房人共有所有权的对象,对于每一名购房人而言无区位差异。另外,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购房人均对具有共用部分性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也发生非因区位因素而差别。因此,购房人在对无差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并行使权利时,其因维修义务而产生的维修基金的计取基数也应是一致的,例如:基准价格为1000元/m2的商品住房,二楼一名购房人的购房款为1000元/㎡(即上下浮动为零),则提取维修基金为20-30元/m2,但如果三楼一住户销售价格为1150元/m2(即上浮15%),则须提取维修基金23-34.50元/m2,二户维修基金相差3-4.50元/㎡。显然,二者对无权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了有差别的维修义务,这明显有悖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购房款对销售单位而言,属销售价格,而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属市场定价,销售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势制定相应的销售价格,如商品住房预售和现售、分期付款及一次性付清房款都会造成最终实际成交的销售价格不同。另外,社会关系因素(如亲朋好友等利害关系人)亦可造成此类现象的发生。再者,有些销售单位为促销其商品住房,与购房人共同隐瞒真实成交的购房价格,以达到少交维修基金的目的。这样就产生了因购房人所支付的购房款不一致,从而提取的维修基金不一致,从而损害了依规缴纳维修基金的购房人的部分权益。

3、维修基金做为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之资金,其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在未建立维修基金制度前,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房屋共有部位的修缮,由房屋所有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但《管理办法》实施后,维修基金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是按购房款比例计取的,如果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又该如何筹集呢?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2款规定,应按业主(即购房人)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在这里,可明显看到,按建筑面积续筹则完全排除了始建维修基金计取基数(购房款)所包含的可变因素。在购房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均不变的情况下,购房人在缴纳维修费用的标准却出现了不一致(即含可变因素的购房款与建筑面积两种标准),这是不合理的。

二、在现行条件下,维修基金缴存方式不合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维修基金由销售单位在商品住房销售时收取,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销售单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但笔者认为这种缴存方式容易出现监控不力,且基金缴存失控。

1、销售单位做为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在对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过程中,将需要和使用大量的资金。在开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销售单位很容易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挪作他用,以解燃眉之急。甚至,在实践中,有些销售单位恶意占有维修基金,而用滞销的商品住宅折价抵付维修基金,形成变相销售商品住房现象,造成了维修基金不能有效地缴存。

2、将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做为销售单位向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移交维修基金的时界点,不利于维修基金的及时移交。在我国,由于销售单位的原因造成产权证书迟迟未能办理的现象屡有发生,那么,根据《管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就造成购房人在入住前已经缴纳的维修基金却长时间地由销售单位占有或使用,更有甚者,有的销售单位在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就已解散不存在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也更无从谈及移交。

有些地区为了加强维修基金的移交管理,规定销售单位不移交维修

基金,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这样业主就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权利处于为稳定状态,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再者,如此管理缺乏合法性,故此方法不为治本之策。

三、维修基金使用尚须完善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共用部分之范围,共用部分可区分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两类,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

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部位。一部共用部分则指部分业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否则,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全体共用部分之修缮费用由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分担,而一部共用部分之修缮费用则由对该部分共用部分享有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分担,这一原则已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有所体现,但在《管理办法》中,就维修基金的使用未作详细的规定,如建筑物基础需大修,这时使用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维修基金,无异议而言,因为这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但如果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需大修时,是否也可使用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维修基金呢?《管理办法》未对此做出相应的使用规定,笔者认为,此时应使用维修基金中属专用楼梯的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的那部分资金,否则,将会使专用楼梯的非受益者分担专用楼梯受益者的修缮义务,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明确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范围,对于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是很重要的。

四、建议

1、根据以上对维修基金提取基数的分析论述,在向购房人收取维

修基金时,应力争客观、公正、真实,减少或杜绝可变因素,故维修基金应按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的比例收取。

2、维修基金的缴存应脱离销售单位这一环节,从而减少维修基金

的缴存风险,考虑我国的物业管理尚处于规范阶段,维修基金应直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并代管。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维修基金制度已具有法律地位,其使用

的是否公平、合理,将直接影响每一名业主的切身利益,故应完善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尤其是明确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分类及其范围和相对应的维修基金使用原则等。

参考文献:《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研究》 陈华彬

备用金管理范文第3篇

为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保管和代为使用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有关预留签章。托管人须对签章的保管及使用制定专项制度,严格控制风险。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按受托人要求在托管银行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尸。

(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由托管人按企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账户名称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托管人”名称可用简称(全称简称对照表见附件,下同)。

2.预留银行签章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专用章和托管人的授权人名章。专用章名称应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3.开户手续

托管人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托管人营业执照正本;

(2)托管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4)《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5)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委托书。

(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应按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开立,并根据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子账户。

1.账户名称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

2.预留银行签章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专用章和托管人的授权人名章。专用章名称应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3.开户手续

托管人开立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托管人营业执照正本;

(2)托管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4)《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5)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委托书。

(三)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立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是指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一个投资管理人在一个托管人处只能开立一个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并由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子账户。

1.账户名称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名称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人”名称可用简称(全称简称对照表见附件)。

2.预留银行签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用章和投资管理人的授权人名章。专用章名称应与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名称一致,由投资管理人保管和使用;投资管理人的授权人名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3.开户手续

投资管理人申请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投资管理人营业执照正本;

(2)投资管理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四)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企业年金计划变更和终止及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变更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根据受托人授权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二、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资金性质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中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受托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负债。若有关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或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托管人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企业年金基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三、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帐户的管理

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开户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账户报备。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取现金。

托管人应于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半年、上一年度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汇总情况报告劳动保障部。

四、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备用金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法律问题;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1-0060-03

一、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法律制度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法律依据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后,开始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2003年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同时,有权对商业银行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第四十六条对处罚程度进行了限定,主要表明了三层意思:一是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则按照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二是法律、行政法规都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本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罚。三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欠缴、逃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由于故意欠缴、逃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机构极少,该处罚规定又设限过高,可操作性较差,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的较少。

(三)存款准备金账户头寸临时性不足的法律责任

在部分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基层人民银行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文件规定进行办理。即“对于及时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

(四)未按规定划转财政性存款或将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缴存范围的法律责任

发生这类情况的,一般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五)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处罚程序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一般是由营业部提供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依据,如欠缴、漏缴数额和期限等,及时书面告知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牵头调查,从欠缴之日起在五日内仍然没有补足的,向中心支行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程序,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实施处罚。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报表报送不及时

对未能履行会计科目变更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表报送不及时等违规问题,主要采取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约见谈话、下发《整改通知书》等形式予以警示。对拒不报送资料,情节严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执行。

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衔接,增加了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的难度

近年,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涉及到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法律依据、制度规定就有多项。由于我国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多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管理及处罚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多部法规制度中,没有系统的归纳和论述,而且部分法律法规存在不衔接的问题,影响了其可操作性,也不便于基层人民银行的管理和操作。

(二)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处罚规定不够统一、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

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欠缴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处罚力度存在差异较大的情形,增加了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后的处罚难度。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又规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在日常操作中,基层人民银行基本是执行按每日万分之六的罚款,产生了部门规章效力大于法律效力的问题。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并管理,加大了基层央行的监测、考核难度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统一合并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很难直观反映出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情况,而且必须剔除法定准备金后,才能确定超额准备金的额度,难以及时,全面、有效地监测法人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一旦出现超额准备不足引发清算和支付风险,势必“倒逼”中央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

(四)存款准备金管理监测制度不完善,存在“滞后”问题

从理论上讲,中央银行应根据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余额,动态地考核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但在实际管理中,《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是根据每旬录入的金融机构一般存款余额自动生成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余额,但对每日存款准备金是否足额缴存尚无实时提示功能。在日间操作中,当超额存款准备金余额不足时,核算系统仍能进行正常结算,法人金融机构可以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在次日才能产生“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的提示,最终形成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事实。而会计核算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很难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破坏了存款准备金管理的严肃性。

(五)存款准备金监督与管理存在脱节现象

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权在货币信贷部门,但缴存范围审核和会计科目设定在会计部门,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具体操作在营业部门。从实际管理情况看,比较系统、完善的沟通渠道尚未建立,会计营业部门的管理偏重于业务核算的管理,对法人金融机构报送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缺乏全面监督。货币信贷部门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变动情况又不能适时掌握和分析,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难以有效实施管理。

(六)财政性存款管理与处罚难以落实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忽视了财政性存款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没有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准备金管理框架内,使得货币信贷部门无法有效对其进行管理、处罚。虽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占压财政性存款的处罚给予明确规定,但设限过高、过于原则,对于临时缴存不足的问题没有从轻处罚的办法,在实际管理中难以落实而形同虚设。

(七)存款准备金管理中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存款准备金管理是涉及多个部门。调查显示,各部门相关人员对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意义认识不足,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掌握不够,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处罚制度理解不深,容易导致处罚工作发生偏差,影响存款准备金管理应有职能的发挥,也会给基层央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统一存款准备金管理与处罚径,增强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一是建议总行对已出台的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现行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保障相关规章制度的连贯性、统一性、互补性。二是增强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处罚标准偏高,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可适当调整处罚尺度,调低相关处罚规定的下限,扩大处罚的浮动区间。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透支的金额、频率等情况为依据,进行合理的处罚,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维护好辖区金融稳定。

(二)强化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与管理

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财政性存款的管理一直没有成为基层人民银行资金来源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理比较松懈。今后,应将财政性存款缴存和存款准备金管理进行整合,形成完善的缴存款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定和处罚办法,加强财政性存款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三)分设存款准备金账户与备付金账户,保障存款准备金的及时足额缴存

账户合并给基层央行有效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充足性带来难度,应将准备金存款账户分设为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便于日常监督管理,也有利于基层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了解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变动情况。

(四)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内部的沟通与协调

建立存款准备金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监督机制,会计营业部门应将日常的考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欠缴等异常情况及时反馈货币信贷部门,货币信贷部门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会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以确保存款准备金的及时、足额缴存。各存款准备金管理职能部门要及时分析研究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实施效应,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有效落实存款准备金管理各项制度。

备用金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系统; 流动性风险; 备付金存管模式;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5-0093-05

近几年,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共颁发了270张支付业务许可证,行业呈现爆炸式增长,然而应该看到的是伴随行业发展而来的还有支付风险的存在。2015年1月,预付卡运营商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而终止运营;2015年8月,央行正式确认注销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该公司也成为自2010年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来第一家被注销的支付企业。从两家公司的运营情况看,均是因为备付金管理出现问题引发了流动性风险,致使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并造成了客户的经济损失。上述两家公司所开展的预付卡业务均属于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畴,因此,关注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同时深入研究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流动性风险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研究现状

流动性风险是支付清算系统所面临的重要风险,其直接关系到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运行。第三方支付系统作为当前我国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的子系统之一,同样面临着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发生将带来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信用风险,在严重的情况下,会进一步引起连锁反应,带来整个支付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国内外的研究相对较少。国外方面的研究更多集中于大额实时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清算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如Humphrey(2010)[ 1 ]对零售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进行了相关研究,Heller and Lengwiler(2003)[ 2 ],Maddaloni(2015)[ 3 ]等对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国内研究方面:李敏(2007)[ 4 ]在对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风险识别时提及流动性风险,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行业竞争激烈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营利能力有限而难以为继,出现经营性困难进而产生流动性风险”;谢众(2008)[ 5 ]在研究支付体系风险时,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系统中某个当事人在预期的时间,没有足够的资金清偿其在支付系统中的债务所构成的风险”。综上,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流动性风险,目前的研究尚不充分,且缺乏结合第三方支付系统特性的深入分析。本文将在分析第三方支付系统运行稳定性的基础上,探讨假设的集中式备付金存管模式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然后再还原至现实,分析当前实际分散式备付金存管模式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对其监管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第三方支付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分析

本文在此提及的支付系统的运行稳定性,是指支付系统的运行受关联系统业务影响的大小程度。如果影响较大,则支付系统的运行稳定性较差,其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因素可能更多来源于支付系统外部;否则,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因素则主要来源于系统内部。以下将对比央行支付清算系统来具体分析第三方支付系统的运行稳定性。

当前我国的支付清算系统基本上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为中枢,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业务系统为基础,结构复杂的支付清算体系[ 6 ],这一体系中,各金融机构开设于央行的备付金账户在最终的清算、结算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应该说,基于支付清算系统作为资金流动渠道的角度来看,支付清算系统一般具有较好的运行稳定性,但由于支付清算系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系统具有紧密的关联性,而银行等金融系统由于承担着资产转换功能可能面临存款人“挤兑”的风险,即银行在承担创造流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脆弱性[ 7 ],这种脆弱性会通过业务系统的传递导致金融机构在央行备付金账户的流动性不足,从而产生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央行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很容易受到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

对于第三方支付系统来说,其基本的业务在于支撑互联网网购交易,无类似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放贷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系统具有较好的运行稳定性,主要体现在:

1.第三方支付系统具有一个相对闭环的资金流动过程。第三方支付系统自身的业务受系统外因素如银行金融机构系统的影响较小,资金即使在平台停留而成为沉淀资金,只要支付平台加强管理,则其就面临较小的流动性风险;而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无可避免地将受到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产生流动性风险的概率相对较大。

2.第三方支付系统资金流出可预期性较强。这种可预期性是相对银行间市场的用户行为来说的,银行间市场的用户行为特别是借贷行为的可预期性较差,尤其是当用户出现挤兑的情况下;而第三方支付系统的资金流动主要是转账及支付资金的确认付款,即使对于有资金沉淀的情况,可预期性亦较为平稳。因此,只要加强系统备付金的管理,就可以有效降低并把控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

基于上述分析,第三方支付系统具有较好的运行稳定性,其流动性风险受外部系统业务影响较小,主要应该通过加强和完善备付金的有效管理来防控。

三、集中备付金存管模式下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

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备付金账户是分散式地存在于各商业银行的账户系统中,因此,本部分首先假设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备付金账户集中于一个账户,然后研究其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最后再还原至实际分散式备付金存管模式进行详细的讨论。

对于第三方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在此借鉴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联合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关于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即交易对手没有足够的资金履行金融债务,即使在未来预期有支付能力履约[ 8 ]。结合前述对于第三方支付系统运行稳定性的分析,流动性风险主要来源于备付金的有效管理,因此,本部分将主要借鉴Heller and Lengwiler(2003),Maddaloni(2015)等在研究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流动性问题时的模型构建,将第三方支付系统视同在央行开立备付金账户的类金融机构,讨论其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

(一)基本假设

为简化分析,假设某第三方支付平台P依附于某电子商务平台,也即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担保型第三方支付工具,且该平台在央行开设有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备付金账户进行日常的支付结算。如果平台的业务是永续的,支付平台会有不断的资金转入,也不断有资金转出,并且由于资金的转入和转出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因此从长期来看,会有一笔相对固定的资金成为沉淀资金滞留在平台[ 9 ]。假设该沉淀资金为D,平台P保留日常必要的余额L在备付金账户后,可将沉淀资金D-L后的资金用于央行许可的投资渠道,以便达到帕累托最优,而在现实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此种行为也是央行许可的。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

假定平台P在央行备付金账户的余额水平为L,机会收益率为i,则iL为持有此余额水平的机会成本。类似于央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中的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依托信息系统监测、控制并报告备付金账户余额水平,而信息系统的运用会产生技术投资成本、管理以及人员成本。

该成本函数的基础涵义是,给定支出总额,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可以替代备付金流动性水平,但替代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

1.第三方平台备付金流动性的长期管理问题

长期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备付金管理问题是在最小化技术投资水平和流动性水平的情况下得到应有的支付产出。然而支付平台对于每天的系统支出总额T以及机会成本i的信息处于非完备状态,故长期来看,支付平台会在一定期望支付水平E(T)上力求支付产出T0和机会收益率E(i)的均衡,此时,支付平台P的长期均衡问题为:

通过式(3)可以看出,长期来看,在技术投入水平可变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长期均衡备付金水平与长期期望的支付水平正相关,与期望收益率负相关,因此,支付平台可以在收益率和技术投入之间平衡,以达到最佳的备付金水平。

2.第三方平台备付金流动性的短期管理问题

与长期均衡问题不同,对于支付平台来说,短期内技术水平是给定的,给定T0后支付平台会选择一定的备付金水平L*,则有t*=t(K(T0,L*)),t*是短期内所能达到的最高的备付金周转率。为了尽可能地降低备付金余额水平并且能应对所有可能发生的用户支出请求,支付平台应为此付出的努力水平为e,代表支付平台在流动性管理方面所制定的政策、操作流程、规范以及策略安排等,也即除非支付平台必要的努力水平e*作出后,流动性周转率将小于t*,所以短期内由于技术水平受限,短期备付金周转率与支付平台的努力水平呈正相关关系,此时有:t=t(K(T0,L*),e)且te≥0,由于短期内T0,L*,K(T0,L*)均是给定的,因此,支付平台的短期备付金周转率函数可简化为t=t(e)。

短期内的备付金管理问题是,对于平台期望的支付水平E(T),支付平台选择(e,L),使得成本函数LE(i)+e最小化,从而D-L部分收益最大,并得到支付产出t(e)L,但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短期内的支付需求是变化的,如果t(e)L≥T,则支付系统发生的所有支付请求均可满足,此时不会发生流动性风险;否则,部分支付需求将无法得到满足,将发生流动性风险,故短期内的备付金管理问题是:

(三)集中备付金存管模式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流动性风险分析

通过前述部分的分析可知,集中备付金存管模式下的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流动性管理类似大额实时系统,通过保持一定的备付金水平,即可满足系统日常支付需要的流动性,这一备付金水平总体上与备付金的周转率有关,即t(K,L)=T(K,L)/L。长期来说,支付平台总是可以选择与业务量相匹配的备付金水平和技术水平,从而避免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在短期内,由于技术水平给定无法改变,故支付平台短期的流动性管理与备付金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关,包括为管理备付金平台所制定的规范、程序,所以在根据期望支付水平E(T)确定相适应的备付金水平后,流动性管理的关键就是流动性水平之外的沉淀资金D-L部分了。由于无法更新技术水平,当T>E(T)以及其他情况出现时,平台管理水平无法应对支付需求,如果D-L部分无法及时补充流动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会发生流动性风险,因此有必要对D-L进行集中式的平衡约束管理,既满足流动性需要,又能在一定限度内让沉淀资金部分获取极大化收益从而达到整个支付链条的帕累托最优。而通常情况下,由于支付平台会基于一个业务常识,即支付平台如银行的存款业务一样有不断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所以支付平台会滋生道德风险从而滥用客户资金,将平台沉淀资金用于其他更高收益但存在更大风险的项目,从而为流动性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因此,应该通过一定手段,如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等措施化解由于道德风险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四、分散式备付金存管模式下第三方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

(一)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系统备付金存管模式概况

2013年6月央行颁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备付金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1.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备付金存管模式呈现分散式的典型特征

依据《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且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3)》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发卡量前十名银行分别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了业务开展的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要至少在这十家银行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且不考虑在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立多个账户的情况,则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备付金存管账户至少是由十几个不同银行账户组成的账户组,且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相对于集中备付金存管模式,该种模式对备付金管理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部分用户资金游离于备付金存管账户之外

依据现行的管理办法,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银行总资产不得低于2 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 000亿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则无法开立备付金账户,为了业务开展需要,只能按合作协议约定开设专用账户。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应类同备付金管理账户的约定,但对于此部分资金的管理有待具体细化,目前是游离于备付金的有效管理之外的。

(二)分散式备付金存管模式的流动性风险分析

通过上述集中式备付金存管模式的流动性管理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长期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总是可以选择与业务量相匹配的备付金水平和技术水平,从而避免流动性风险的发生;而在短期情况下,由于技术水平给定无法改变,故支付平台短期的流动性风险与备付金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关,包括为管理备付金平台所制定的规范、程序以及监管者所实施的有效监管。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分散式备付金管理模式也给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1.分散式备付金存管模式在增加支付平台管理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支付平台的道德风险

正如上述分析,从支付链条帕累托最优的角度看,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需要,无论备付金的长期管理还是短期管理,总能根据现行的业务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选择合适的备付金水平用于日常支付需要,并将剩余的用户沉淀资金用于低风险的协议存款或货币基金。从管理的角度来看,管理和监控一个备付金账户的成本显然是低于同时管理和监控十几个账户的成本,并且从理论上讲,分散式备付金存管模式的流动性风险会大于集中式备付金存管模式。此外,分散式的备付金账户体系加大了监管者的监管成本,这就使得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利用监管不严的漏洞,滋生道德风险,挪用用户的沉淀资金,导致平台的流动性风险。

2.游离于备付金账户之外的资金易带来平台的流动性风险

目前开立备付金账户的高要求使得大部分国内商业银行无法开立备付金账户,只能以专用账户的形式开展用户备付金的汇转,而这部分资金的管理主要由商业银行与支付平台的合作协议而定,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因此在该部分备付金的管理环节上留下漏洞,不规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很可能会利用这一漏洞挪用用户的沉淀资金,带来支付平台的流动性风险,当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又会加剧整个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五、第三方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建议

通过上述不同第三方支付系统备付金存管模式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相对于集中式备付金存管模式,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当前分散式备付金存管模式存在更大的管理问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有更大的概率会引发流动性风险。对于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除了支付企业自身加强管理外,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借鉴国外经验及行业协会的自律同样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对于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该全方位加以解决。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提高自身的备付金管理水平,加强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相关制度安排、保障措施的制定。通过式(3)的分析可知,在长期均衡条件下,支付平台可以不断加强技术水平的投资以应对不断增加的平台支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长期均衡备付金水平与长期期望的支付水平正相关,与期望收益率负相关,因此,支付平台可以在收益率和技术投入之间寻求平衡,以达到最佳的备付金水平。在短期情况下,通过对式(5)的分析,平台的技术水平、备付金水平给定,此时T>E(T),如果备付金水平之外的沉淀资金D-L部分无法补充到位,短期内平台将必然发生流动性风险,因此,平台必须加强备付金水平之外的沉淀资金管理,在业务监控的相关制度和努力水平上加强管理应对。

其次,应该加强行业协会之间的自律协作管理。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行业自律管理是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发挥的作用相当广泛[ 10 ]。当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日新月异,许多创新都游走于监管边界之上,违规的隐蔽性越来越强,其业务的开展对于行业外人士包括监管层都存在较大的陌生性,而通过行业间的自律如协会监管是加强监管的有效手段,应当通过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违规业务的监测手段,尤其是加强短期和长期的技术监管手段建设,建立行业不良信息共享机制和有效的处罚机制,从而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最后,政府监管部门应该改变当前分散式备付金存管模式,并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政府监管部门应该探讨集中式备付金存管模式的实施,改变目前备付金存管账户过于分散的状态,从而可以在相对低监管成本的基础上,增加监管效果。同时,应该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尤其是备付金管理的相关细则,通过技术手段加强第三方支付系统备付金账户的有效监管,从制度层面尽可能降低第三方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总之,第三方支付系统流动性风险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以及支付清算体系的健康发展,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并加以防范化解,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取得支付行业快速发展和风险降低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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