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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的职责

督导的职责

督导的职责范文第1篇

关键词:挂牌督导 做法 问题 建议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内涵发展。2014年1月,厦门市全面启动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一、主要做法

(一)制定工作方案,创新工作制度

市教育行政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研究部署挂牌督导工作,及时下发《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厦教办〔2013〕52号)。各区成立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建立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制度。海沧区实行责任督学挂牌AB角,试行交叉督导;设立接访处和网上举报投诉、在线接访等栏目,实行责任督学接待日制度;建立接访答复单制度。湖里区实行责任督学挂牌值班制度。同安区组织责任督学参与责任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等等。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厦门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中小学校384所,实现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全覆盖。

(二)严格督学选聘,做好督学管理

市、区教育督导部门严格督学选聘程序,做好督学管理工作。全市设置36个教育督导责任区,并从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在职和近期退休的校长、教师中遴选116名挂牌督导责任督学。集美区把教育行政部门和进修学校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聘为兼职责任督学。海沧区制作督学胸牌,一人一号,实施持证上岗注册管理;要求督学进校园,力求做到“三进三联三化解”;并将是否严格执行不接受宴请规定等三项要求,纳入督学考核“一票否决”项目。市教育督导室举办全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培训会,特邀上海市教育督导专家开设专题讲座,为每一位责任督学购买《学校教育督导案例100篇》等书籍。湖里区先后组织七场次的责任督学培训活动和两次工作交流会。翔安区还组织责任督学到北京师范大学参加高级研修班培训。通过岗前培训和专题培训,责任督学学习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行政管理与评价、教育教学管理与评价、教育科研管理与评价、后勤管理与评价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突出督导重点,提高督导实效

各区结合实际调整督导重点,进一步提高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思明区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关于对思明区十所初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经常性督导结果的通报》(厦府教督〔2014〕2号),重点检查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减负”规定及有关教育法规落实情况,并组织责任督学开展收费管理专项督导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定级评估。湖里区组织责任督学参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迎检等专项督导工作。集美区将规范办学与课程开设、体育与艺术工作、学生课间与生活习惯、学生学习习惯等四项指标纳入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的内容。海沧区围绕学校安全等内容组织实施八轮的统一主题的挂牌督导活动。

(四)强化结果应用,提升督导权威

市教育督导部门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纳入 “对县督导”等综合督政C级指标“督导工作”内容。各区重视督导结果的应用,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集美区将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情况,直接计分纳入每年对每所中小学的素质教育评估,作为学校年度考核、校长奖励和评选表彰各类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和校长任免、提拔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工作保障

市教育督导部门对各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各区均能依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厦教财〔2014〕19号),编制10-25万元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专项经费,为教育督导责任区和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对退休的责任督学参加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两次,每次发放劳务费200元;参加专项督导或综合性督导则根据工作时间参照经常性督导标准发放劳务费。对退休的挂牌督学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至少1次,每月每校发放劳务费400元。各中小学校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按督导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备查,并指派一名学校领导作为责任督学联络员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冲突。“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1]党的十强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是推进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而《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第二条之规定: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在职的兼职责任督学在一岗双责履职过程中,必然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是制度设计的一种倒退。

(二)机构依附性明显,督导效果有限。目前,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基本上都是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只不过是少数督导机构的级别高于其他内设机构半级而已。教育督导机构主体性的缺失导致教育督导制度与时代的教育管理现实疏离。其内部监督性质决定了它不具有法定的强制力,既没有人、财、物的支配权,又无行政处罚权,仅有建议权,督导工作在实际实施中效能缩水。[2]这就是一些学校对督导检查出的问题总是整改不力的根本原因。教育督导机构的改革进程极大地影响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在职的兼职督学工作补贴无法落实。兼职督学多为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在职的校长、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经常下校督导,增加大量的工作量。督学下校频繁,同时许多学校地处偏远。集美区专职责任督学每人每学期下校至少50次。同安区学校距离县城最远达35公里。翔安区还有许多学校不通公交车。目前在职的兼职督学均无工作补贴或交通补贴。因此,在职的兼职督学多做事,还要多付出,多担责,责权利严重不统一,不利于挂牌督导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电话接访问题。目前责任督学对外公布的联系电话大多为办公固定电话,可能存在漏接和教育督导部门难于监控的问题。

三、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制度设计。《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教育行政监督法制化进程的开始。各省、市、自治区及具有地方立法权相关地市应将落实《条例》要求与学习贯彻十精神有机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着手修订地方教育督导条例。同时,我们应尽快完善教育督导方面的法律法规,适时推进《教育监督法》《行政监督程序法》等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育监督的机制、体制,明确教育督导机构性质、职权、人事管理和执法规范等等。这样,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制度设计才有法可依,实现责任督学责权利相统一,不断提高责任督学的专业化水平。

(二)建立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3]从法律对教育督导的规定看,教育督导的权力来源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这部特别行政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了教育督导的在教育行政中的法律地位。“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4]各地应建立相应的督导委员会和教育督导机构。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是政府监督、检查、指导、评估教育工作的实施机构。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首长直接授权,受政府首长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把教育督导机构从教育行政部门中剥离出来。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经政府首长同意,可以直接向督导评估对象下发整改通知书,有权向社会教育督导评估公报。督导机构的综合性的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责任追究和评优、评模、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5]只有教育督导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才能有力地保障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按项目给付,落实经费保障。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可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以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的项目给付相关费用;或修订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在职的兼职督学补贴标准。

(四)建立督学电话接转平台。责任督学的接访电话可采用“400――”转分机的形式,直接转接到责任督学手机,如果责任督学没有及时接听,电话会自动转到督导办公室。这样,既便于责任督学及时接听电话,又利于教育督导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注释:

[1]魏建新.李帅军.教育行政法治化初论[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

[2]谭曙光.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与瞻望[J].当代教育论坛.2011 年第12 期(综合研究)

[3]沈亚平.关于行政监督的理论分析[J].天津社会科学,1998.(2).

督导的职责范文第2篇

 

职业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改进职业教育工作、指导职业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以及对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开展评估监测。职业教育督导分类除了传统督导,还有行业企业契约督导。

 

在国家提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开展职业教育督导工作是一项新的课题。研究职业教育督导的地位、职能与分类,理清职业教育督导基本理论问题,对推动职业教育督导实践和提高职业教育督导水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职业教育督导的一般含义是指对职业教育实施教育督导。职业教育督导也可以看成是由教育督导部门实施的教育督导活动,旨在推进职业教育领域的依法治教[1]。

 

一、职业教育督导的地位

 

职业教育督导地位的形成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教育督导在依法治教中的定位与作用;二是职业教育督导在教育督导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一)教育督导定位与作用

 

教育督导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是教育督导在依法治教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发挥依法治教作用。为此,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作出了顶层设计,可以从教育督导的定位来解读。教育督导定位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制定位,目标是保证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行政定位,教育督导是提高国家教育政策执行力的行政监督方式,重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办学;三是工作定位,要求通过督政和督学,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三种定位相互联系,法制定位是核心,行政定位是支撑,工作定位是提高督导实效性和督导水平的关键,进而构成教育督导实施依法治教和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有效机制。总体来看,教育督导的基本作用聚焦于实施依法治教和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两个层面。因此,评价教育督导水平的高低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督导效果:一是看政府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办学,二是看政策落实和通过督导解决问题。

 

其中,第一个标准主要涉及教育行政的过程(教育督导不干涉具体的教育行政过程,主要是从法制的角度和主体责任的层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办学),其重要内涵是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和学校依法履行办学职能;第二个标准主要涉及教育行政的结果,其重要内涵是教育发展水平以及解决管理问题和教育问题。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就是要通过督政和督学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保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简要来说,所谓教育督导是指通过督政和督学保证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广义上的国家教育政策包含了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为了保证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教育督导采用分级督导的体制。政府是教育督导的主体,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督导的实施主体,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开展督导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职业教育督导职责。

 

(二)职业教育督导是教育督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教育统筹管理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对职业教育实施督导,具有以下内涵:一是在政策法规的层面,教育督导是要保证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尤其是要强化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通过实施教育督导,强化法制对职业教育治理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二是在管理的层面,教育督导围绕依法治教,促进教育行政中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协调、互动与合作,共同实现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相关政策的治理目标。教育督导还要发挥政府教育监督的行政职能,对下级地方政府(县级以上)的职业教育工作和区域内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督查。监督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监督职业学校依法履行办学职能。同时,教育督导还是一种专业指导活动,旨在根据职业教育的规律与特点,指导政府改进职业教育工作,指导职业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通过教育督导机制,在规范政府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办学的同时,激励政府改革创新,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高职业教育管理效能。三是在教育事业发展的层面,教育督导致力于推动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通过监测和职业教育督导评估,首先是要发现系统性的问题;其次是运用调控机制着力于解决职业教育的“弹性”问题和教育行政体制所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提高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使职业教育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现实需求。

 

从上述内涵看,职业教育督导是对职业教育行政的相关主体包括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职业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督导,旨在推进职业教育领域的依法治教和推动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职业教育督导内涵主要是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提高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为了教育事业的发展,现代教育行政从强调国家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事业中的领导和管理作用,转向从教育管理这一更广阔的角度界定教育行政[3],学校教育行政也被囊括其中[4]。从这个角度看,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职业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行政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政府为统筹管理职业教育而实施的监督、指导、反馈和调控的专门活动。职业教育督导由政府领导下的教育督导机构具体组织和实施(督导体制)。与职业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类型相适应,职业教育督导的重要意涵是职业教育分类督导。在教育督导体系中,职业教育分类督导的重要价值在于:一是建立起政府对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监督、指导、反馈和调控的路径和机制。二是形成行政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督导模式,提高职业教育督导效能。三是在管理上强化职业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和战略地位。

 

落实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重大战略,推动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职业教育督导处于“保驾护航”的地位。在国家提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背景下,职业教育督导不仅要落实职业教育在产业升级转型、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战略地位,还要分级督导和落实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目标、责任和任务,尤其是督导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指导职业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以及为职业教育发展创造更为公平、更有效率、社会广泛参与的制度环境。

 

提高职业教育督导效能必须紧扣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所提出的“结构规模更加合理、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四大任务,发挥好职业教育督导的保障作用。要从规范行政转向强化职责督导;要从教育监督走向发现问题和督导解决问题;要从监督政府、指导学校,迈向督导调控。通过有效的督导,在国家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的同时,以地方政府为主体解决涉及职业教育的难点问题。这是形成具有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坚实保障。从督导趋势看,要针对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社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督政)和职业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督学)两个方面制定督导规则,加强职业教育督导。通过“发展责任与协同创新”、“健全制度与落实权益”、“发展绩效与责任问责”、“政策绩效与发展水平”、“健全标准与有效督导”等相关督导要素的系统作用,推动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在理解督导和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系上,要从提高国家教育政策执行力,深化对督导本质的认识。一是提高教育政策执行力必须超越“执行”的视域局限,执行力实质上是指“有效实现政策目标的效能”[5],是包含决策因素、地方政策协同和学校办学落实等要素的执行力。教育督导着力于相关主体提高国家教育政策执行力,通过监督、指导、评估监测履行督导管理职能,不仅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起到直接的保障作用,也为教育决策提供最直接和最有力的信息支撑,有助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二是政策层面,要关注职业教育公共政策。经验表明,许多教育问题不是教育界本身就能够解决的,职业教育督导必须对涉及行业企业的职业教育公共政策给予更多的关注,为职业教育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坚实保障。

 

二、职业教育督导的职能

 

所谓职能是指事务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与作用。教育督导的三大职能是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而具体的职能结构则是以监督、指导、评估监测为基础的督导管理。为了更好地实现“保驾护航”,改善当前职业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监督不到位、指导不力、反馈不及时和调控薄弱的问题,职业教育督导需要改善监督职能,强化管理职能,扩大指导职能。综合来看,职业教育督导(分类督导)的职能作用突出体现为:一是监督政府依法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和指导政府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二是监督职业学校依法履行办学职能和指导职业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三是组织开展职业教育评估监测,为更有效地督政和督学提供科学的手段和必要的基础。为此,应根据职业教育督导的职能范围落实好职业教育督导职能(见表1)。职业教育督导职能是科学指导职业教育督导实践和有效开展职业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督政

 

督政,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6]。督政的理念立足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督政的实施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为根本,以政策协同和政策的有效执行为重点,通过加强督导管理来保证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监督政府是督政的主要形式,同时督政过程的监督、指导、评价的行为被纳入督导管理的范畴。职业教育督导的督政职能主要包括执法监督、监督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改进职业教育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提高职业教育行政效能。

 

1.执法监督。执法监督重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及监督地方政府落实好学校办学自主权。执法监督内容主要是对政府在教育投入和落实职业教育财政政策的情况进行督查和问责,以及对政府建立教育行政权力负面清单制度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把职业教育生均经费和普职比例列为执法监督的重要指标,强化执法监管的问责力度。针对政府相关部门对职业学校干预过多的问题,要切实落实好学校办学自主权。

 

2.监督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改进职业教育工作。遵循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的改革思路,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主要是发展与投入、统筹管理和教育监督。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背景下,随着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学校自主办学格局的形成,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负有统筹协调及监管的责任,而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是造成当前地方政府职业教育督导普遍缺位、督导职能弱化、督导效果差的主要原因。在职业教育发展方式由投入驱动向内涵发展的转变过程中,为了政府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以省为主”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以县为主”的统筹管理体制,一是加强对地方政府统筹协调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存在问题及改革进展的督导。督促政府围绕区域内职业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统筹协调发展,强化职业教育宏观管理的目标评价,把握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和问题,形成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有利于发挥政府管理作用的体制、机制,促进政府改革创新和全面履行教育职责。为此,开展区域职业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督导,一方面是监督政府依法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另一方面是通过督导促进区域内职业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具体是以职责权益机制的制度建设为抓手,以经费保障、发展规划、政策协同、权益落实、办学条件、发展绩效为重点内容,评价和监督下级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及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直至问责,提高地方政府的职业教育统筹协调能力,加强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促进管、办、评各司其职。通过加强区域职业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督导,指导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二是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政府是教育督导主体,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开展职业教育督导工作,职业教育督导成效与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有直接的关系。

3.为改变当前基层职业教育督导薄弱和不受重视的局面,强化政府的监管作用和责任,应将职业教育督导的目标与任务纳入到地方政府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当中,强化分级督导的纵向连接关系,逐级推动职业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政府要通过督学切实加强对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监管。事实上,加强区域职业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督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在改进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框架下,有必要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三是根据保基本、促公共的原则,督促和指导下级政府建立起包含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职业教育公共政策管理目标,并对完成目标的情况实施督查、问责和公告,提高政府公共治理和对职业教育公共事务的管理能力,回应公众和社会需求,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四是通过政府加强行业企业监督。行业企业是生产活动的主体,还是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关键的环境要素。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的契约方式和市场机制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根据企业落地或属地原则,建立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履行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契约监督制度,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企业涉及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提供相应教育服务等事项进行督查和总体评估,保证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通过政府加强行业企业监督是考察政府的职业教育公共事务管理职责和政府对行业企业实施契约督导的需要,具有政府执法的法律依据。建立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社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体制和机制,关键在于职业教育公共政策管理以及通过政府加强行业企业监督。

 

3.监督政府相关部门提高职业教育工作效能。由于政府责任制的分解和政府相关部门具有机关法人地位,建立地方行政部门教育工作督导制度是确保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同时,督学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财政、劳动、人事、教育等多部门协调的政策执行问题,也需要在本级就能够及时反馈并督导解决。但国家关于教育督导的督政规则是向下督导,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为此,可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行政授权建立对本级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协同进行监督和督查的机制,即“同级督导”的督政机制,理顺与教育统筹管理体制相协调的机关督政体制,确保督导机构能够有效履行本级政府的教育监督职能。通过“同级督导”,使本级政府的政策协同、制度约束、经费、问责等职业教育督导事项能够落到实处,提高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的效能。

 

(二)督学

 

督学,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7]。督学是政府间接管理教育的方式,发挥行政监督、教育反馈和办学调控的管理作用。督学的理念立足于引导和服务。督学的实施以规范学校办学为根本,以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育目的为核心目标,兼顾公平及效率因素。督学主要采用行政性监督和专业性评价相结合的督导评估模式来指导学校依法履行办学职能。指导学校是督学的主要形式,同时督学过程的监督、指导、评价、反馈的行为被纳入督导管理的范畴。职业教育督导的督学职能主要是指导职业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办学能力、指导职业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监督和指导职业学校依法履行办学职能,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政府管理机制。

 

1.指导职业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办学能力。提高学校办学能力,不仅在于硬件条件的改善,也在于完善学校制度。为此,通过督导途径和督学专家,指导职业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和完善校长负责制,增强学校自主办学能力,用好办学自主权。

 

2.指导职业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一是开展职业学校规范办学督导评估。以发展性评估的理念、督导标准和督导机制引导学校发展,规范学校办学。重点是以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经费和组织保障、办学条件、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为重点内容,评价和指导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通过督导评估检验学校的办学条件合规定、合需要,办学行为合法、合规律,办学质量有保证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作为政府管理教育的方式,职业教育督导既要借助督导评估的手段来更有效地督学,还要将学校教育评估纳入到政府管理职业教育的体系中来,形成评估监测的督导体系,提高督导的科学性。从当前职业教育督导实践看,应强化政府对职业学校专业办学情况的监管力度和对学校的问责。形成从学校到具体专业的督学体系和调控机制,强化政府教育监督的作用和效果。

 

二是指导学校形成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自我约束与改进的制度,主要是指导学校建立视学制度,形成“督办(管)、督教、督学”三位一体的学校内部督学体制,强化行业企业参与评价,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质量。三是为学校发展提供多方位的督导服务。通过帮助学校诊断问题、提供督导建议和专家咨询服务,指导视学,以及督查落实办学自主权和用好办学自主权的情况等,为学校发展提供多方位的督导服务。

 

(三)评估监测

 

科学的评估监测是有效开展督政、督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督导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现阶段的职业教育评估监测主要包括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评估监测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估监测。督导部门对官方评估机构开展职业教育评估,要担负领导和组织责任。同时,还要把职业教育评估作为督导的重要依据。目前,依据《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2011年)所开展的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是在监测区域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的基础上针对地方政府的督导评估,这与学校教育评估制度及其主要履行评价职能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职业教育督导的分类

 

职业教育督导类型的划分以督导职能为主线,进行一级分类和二级分类。一级分类考虑到职业教育督导的特殊性,将职业教育督导分为传统督导和契约督导(行业企业契约督导)两大类,进一步提出二级分类,以及实施的督导形式(见表2),从而形成职业教育督导分类的稳定结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伴随督导主题的变化督导形式也发生变化(见表3)。对职业教育督导类型的划分并提出督导形式和督导主题的基本框架,不仅为职业教育督导形成稳定的结构和动态变化之间找到了解决方案,也必将为有效开展职业教育督导工作和建设分级分类的职业教育督导体系奠定重要的基础。

 

在本文结束之际,提出涉及《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2011年)(以下称《办法》)的一个相关话题: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定位问题。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具体定位是要督促地方政府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职责,还是要评价和衡量区域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如果定位于前者,用一系列量化指标替代政府统筹管理责任是否合适,其结果不是强化反而是弱化了政府全面履行教育职责。

 

如果定位于后者,“职业教育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现实需求”应当是判断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准,而指标体系的设计缺乏可衡量和具体操作的相关标准,不过,鉴于《办法》实则是反映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的监测和总体评估,并且督导评估对象是地方政府,因而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需要改进的是强化职业教育督导职能的相关内容。

 

从职业教育督导目的来看,职业教育督导的目的分为三个层次:直接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间接目的是通过督导解决涉及职业教育的管理问题和教育问题,而最终目的是推动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因此,开展区域职业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督导和开展职业学校规范办学的督导评估可与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在定位上形成互补,并且可以改善督导评估中学校积极性不高和学校主体性缺失的问题[8]。《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于强调政府的发展责任而忽视全面责任。这种传统思维不利于解决当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

督导的职责范文第3篇

昨天我们刚刚召开了全省推进教育规划纲要落实工作会议,今天又在这里召开全省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工作会议。厅里对教育督导工作很重视。做好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对于规划纲要的落实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的教育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素质教育的推行将由急风暴雨式的工作推进,逐步转到常规化工作中去,这也意味着教育向内涵发展的一种转变。但是,内涵式的发展并不等于说我们工作量会越来越少,相反,我们各项工作越来越复杂化,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具体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靠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如靠会议贯彻会议、文件落实文件,简单化形式的工作检查来推进我们的工作,恐怕心有余而力不足。我们在最近这几年的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已经明显感受到这个问题。教育督导工作,特别是督导责任区建设工作,实际是我们教育转型时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教育督导工作在这些年的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将来的教育发展中也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各位教育局长,一如既往的继续抓好本市范围内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已经建成的,要继续完善,运作好;没有建成的,要尽快的建立起覆盖到我们所有学校的督导责任区。同时,对省督导责任区也要给予积极的支持。今天我就我们省里的督导责任区建设工作和省督学的工作,简单的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是要加强督导队伍建设。现在的督导队伍是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根据省督导室统计,现在我们全省整个督导队伍,包括从省到县三级,共有5545个人,其中专职的督导人员只有817个人,专职比例非常低。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应该从两个方面努力:一个方面,各位兼职督学不能有兼职这个概念,譬如我们厅机关的某位处长,既是处长,又是省督学,省督学的那一份职责就是你的工作职责当中份内的工作,督学的职务也是专职的,只不过在你的工作分工上,可能80%的精力放在行政管理工作上,20%的精力放在履行督学职责上。对于省督学中各位专业人士,希望能有更多的精力履行督学职责,组成实质上的专业督学队伍。大家应该有专职的意识。这就要求从教育厅到市教育局、到县教育局,在对这些同志的日常工作考核时,应该把他所承担的督学的责任也纳入到职责中考核。今后在这种专兼结合的大的框架之下,还要继续加强我们专职督导人员队伍建设。

二是要加强督学工作专业建设。近几年来,我们的督导工作,特别是省里的督导工作,基本是督政为主,督学为辅。市县的督学工作比例可能和省里的比例不一样。这几年我们进行的面向全省的督导检查,基本都是以督政为主。所以这几年以来,我们习惯的模式、习惯的做法,就是对落实中央和省各项教育政策情况进行督导。随着我们对一些单项的教育工作大规模的推进告一段落,逐步要转到常规化工作中去,教育管理方式也要转变,因为教育最终的工作要落实到学校、落实到学生。我们将来督导工作的核心、根基还是督学。所以在专业建设上,在督导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上,面临着一个很重要的转型和提升的问题。督政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对着条文,督促检查,实际是工作检查。督学对我们的要求更高一些,所以在督学工作的专业建设方面,希望大家逐步引起重视。

三是要加强督导制度建设。不管那一级的督学,都应该依法督学,按制度督学。但现在,我们对督导本身的制度建设还有很多欠缺。虽然我们有《省教育督导条例》,当时是全国最早的,但现在看来,因为制定的早,反倒有很多需要改进、补充、完善的地方,制度建设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如我们的省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在这个督导责任区内到底有什么权利、责任、义务,虽然在省厅的文件中做了规定,但实际上说的还比较原则,比较空。督导责任区应当怎样运转?督导结果到底应该发挥作用到那一步?我们应该借鉴各地成功的经验,从工作规范上,先细化一个我们督导责任区运转和管理办法。比如,我们大家去督导了,督导报告也拿回来了,但怎么使用?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怎么更好的依赖发挥我们各位责任督学的作用?刚才介绍到潍坊授予责任区督学一票否决的权利、评先树优的建议权利,这就是一个工作体制的建立。责任督学就应该可以一票否决,责任督学的意见就应该成为重要的参考意见。类似于这样的工作机制,我们应该建立的比较完善,这样才有督学的权威性。所以制度建设还需要努力。

四是加强责任区系统建设。现在,我们省市县三级督导责任区正在逐步的建立。在这种情况下,三级督导责任区到底是什么关系,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研究。起码应该信息互通,信息共享。但是,毕竟有所交叉,省里的责任区和市里责任区有什么关系?市里责任区和县里责任区又有什么关系?在系统建设中还应该进一步研究,增强三级督导责任区的系统性,对我们省级的责任区督学来说,不仅是对学校有督导责任、指导责任,对市县两级督导责任区的工作也有指导责任,对市县两级督导结果的认证和使用也要探讨和研究。

督导的职责范文第4篇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技术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两部分。

第二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统筹协调下,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每一职业(工种)的考评现场必须配备一名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正常运行。每次鉴定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现场督考报告。

第五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下列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条件;

(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所使用的试卷;

(三)考评人员的资格、考评小组的组成和考评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

(五)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

在质量检查过程中,质量督导员有权制止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但不能干预实际考评工作。遇有重大质量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经派出机构授权,可直接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报请派出机构核准。

第六条质量督导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征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派遣,并明确每一位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范围、内容和权限。

受劳动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可同时负责质量检查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的考评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中推荐,经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带胸卡。每次完成质量督导任务后,督导人员胸卡应交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保管。

第九条市业技能鉴定中心定期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费用和劳务费用,由聘用机构支付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支持和配合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

督导的职责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纪检 两个责任 监督

中图分类号:TH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30-0108-01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是新常态下管党治党的必然要求。

一、煤炭企业转型迅猛发展,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近年来,铜川矿业公司大力实施“创新驱动,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快产业转移转型发展,外出创业地域跨越多个区域,在新、扩建项目、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过程中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文化环境不同,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二、准确把握企业纪委监督责任基本内涵

正确把握“两个责任”内涵和辩证关系,特别是准确把握纪委监督责任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对于促进纪委正确履职,促进两个责任互动共进,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个责任”辩证关系。党委主体责任主要是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承担领导、指导、教育、推动、检查等职责;纪委是在党委领导下承担监督职责。因此,纪委既要承担监督责任,也要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

(二)企业纪委监督责任主要内容。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4个方面责任:一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二是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三是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四是查处腐败问题。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报告中把纪委监督责任简述为“监督、执纪、问责”6个字。

(三)企业纪委监督责任工作要求。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责无旁贷,按照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作为党内执纪监督者,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三、煤炭企业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面临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常态,企业落实好监督责任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有待探索中得到全面落实.

(一)层级监督困难。由于当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存在对上级不敢监督、对同级不愿监督、对下级不想监督的问题。一是部分企业纪委书记任用、提拔等话语权主要在企业书记(经理)手里,因考虑自身前途而不敢监督。二是对下级监督中,有的纪委为民主测评得高分,做老好人,认为“多栽花少种刺”,于是不想严厉监督,往往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二)专业监督不力。一是通过专业技术监督不够。大部分企业纪委监督只通过眼观耳听、现场走访等形式手段来监督;在“三重一大”决策、财务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方面力不从心、监督不力、效果不佳。二是利用群众力量不够。有的企业纪委不注重利用群众、党内民主生活会、职代会、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等方式,缺少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没有充分利用广大党员、职工、社会群众等监督力量。

(三)监督定位不准。主要表现在有的企业纪委主业主责分不清楚,受长期以来习惯思维影响,不自觉地把自己作为党委工作机构,代替党委直接负责抓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了党委主体责任。有的企业纪委对组织与协调关系理解不透,注重组织,忽视协调,在治本抓源头工作中形成责任虚化、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局面。

四、煤炭企业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措施探索

在工作实践中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

(一)着力更新思想观念,把握监督方向。十关于企业改革新常态、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企业纪委必须用党的十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

一是创新宣教方式,凝聚人心。要通过宣传教育,把纪检干部监督思想行为凝聚到党的十及中央纪委全会精神上来。通过深化对党的十精神不断学习,真正使纪检干部做到打铁先要自身硬,带头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二是革新监督观念,纠偏纠错。要以与时俱进思维,敢于打破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僵化思想,用发展观点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企业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中,找准位、认清责、履好职。

三是科学监督定位,实现双赢。要统筹全局、辩证思维,切实把监督工作放在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中来考虑和把握,处理好严格执纪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严肃党纪政纪与调动党员干部积极性关系,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创优环境、保驾护航,努力实现作风与效益双赢。

(二)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提供监督保障。反腐体制机制既影响反腐成效,又决定纪委监督职能发挥。因此,要从纪检机构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改革推进。

一是推进双重领导体制改革,解决层级监督困难问题。按照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总要求,推进双重领导体制改革在企业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强化上级纪委对企业纪委领导,健全完善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

二是健全协调配套机制,解决监督不力问题。深入研究探讨企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协调机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企业门户网站、公众微信以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等方式,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度,多方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三是创新干部管理制度,解决监督定位不准问题,积极探索建立纪检干部上下流动和横向交流常态化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不敢、不能、不愿监督问题。

(三)着力加快职能“三转”,明确监督职责。按照中纪委新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大力推进“三转”,努力实现企业纪委工作职能更加明确、方法更加科学、作风更加务实。

一是进一步转变监督职能。要明确职责定位,加强对干部作风建设、权力运行、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重点部位监督,强化对“三重一大”监督。

二是进一步转变监督方式。把工作切入点从参与生产经营管理转变到执纪问责上来,把工作重点转到加强对同级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上来。要把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作为关注点,执好纪、问好责。

三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着力解决目前存在工作泛化、主业弱化问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做到有疑点就有监督,有问题就有追责。要以优良作风做到刚正不阿、秉公执纪,更加科学有效履行好企业纪委监督责任。

(四)着力强化责任追究,增监督手段。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最后一道防线,也是落实“两个责任”最有效手段。

一是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进一步完善“两个责任”追究保障机制、制度体系和工作程序,形成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责任完整链条,对责任落实不力的,启动问责程序,并对应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二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省纪委提出的“一案三查”规定,从制度上进一步夯实了监督责任,并从制度上明确了追责程序。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力度。要敢于动真碰硬,敢于问责追责,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营造不敢、不能、不想的“三不违反”规定氛围,以执纪问责形成强大震慑。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