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廉政文章

廉政文章

廉政文章

廉政文章范文第1篇

谈到廉洁,心中自然而然地就想到了莲花,“莲”乃花中君子,“廉”为人之正品,莲花之“莲”与廉洁之“廉”既有谐音,又有同意,古人常以“一品清莲”表达对清官的赞誉。有这么一首诗更道出了莲花与廉洁的深刻内涵:“高洁青莲若为官,光风霁月伴清廉。世人都学莲花品,官自公允民自安。”自古也有对莲花品格的总结:“内敛而不事张扬,奉献而不求索取,浊世中不随波逐流,默默地延续着自己的根本,执著着自己的追求,在纷纷扰扰中坚定自己的方向,于浮浮沉沉中恪守自己的誓言”。若我们都能具有莲花这样的品格,就会做到“看庭前花开花落宠辱不惊;任天上云卷云舒去留无意”的崇高境界。

如今社会腐败、行贿、贪污、利欲熏心,如此勾当不在少数。这绝不是空穴来风,所谓新闻记实,某某市长因贪污受贿遭到拘押;某某职位人员,利用职务方便,中饱私囊。诸如此类新闻事件屡见不鲜。对于此等现象,甚至有人引用巴尔扎克的“信仰崩溃、道德沦丧、人欲横流”来概括,不管是否有吹大夸张之意,都应提起人们的重视,引以为戒。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种负面的现象而忘记了“廉政”的中华美德,古往今来,流传至今也有过很多鼓舞人心的事例。东汉杨震,暮夜有人馈送十斤黄金,说道:“暮夜无人知。”杨震回曰:“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斥退那人。这句话万古流传,以致于许多姓杨的人家门楣曰“四知堂杨”。廉洁的“关西夫子”使得他家族后人引以为傲,脸上沾光。汉末有一位太守陆绩,罢官之后泛舟回家乡,两袖清风,身无长物,恐舟翻覆,于是载了一块巨石镇重。到了家乡,将巨石弃置城门外,日久埋于土中。直到明朝,破土动工时才出土,于是为其建了一座亭子,题其楣曰“廉石”。为官清廉,连一块顽石也得到了美誉。

诸如此类的廉洁事例数不甚数,现代社会的好官也不乏少数,像焦裕禄、孔繁森、郭秀明这样好官、清官,被人民赞赏、敬仰,也将会载入史册,千古流传。那么,究竟为什么原本以民为本,廉洁的官场、商场,扭曲了原本应该有的表现。在我看来,源于“竞争”,源于对权力和待遇的追求。官场所带来的是权利,便带来了荣耀以及人所需要的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这不仅仅是改变自己的一生,而且庇佑的是后代。于是就应该坚守自己原有的,去争取自己本没有的,而这过程免不了的是权谋以及手段。于是乎,官场的性质随着权利渐渐改变,那是竞争夺权的世界,争权夺利。不同级别享有不同的待遇,越来越无法满足的物质需求,使得人们对待遇的需求越来越高。高级别享有独有的待遇,使很多人要用尽各种手段、不顾一切的追求更高的职位和权力,从而享有更高的待遇。

当我们在不顾一切追求权力和利益的时候,或许我们更应该停下自己前进的脚步,审视一下自己,欣赏一下这一池的莲花:“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静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牡丹,花之富贵者也;莲,花之君子者也。……”周敦颐的一首《爱莲说》将莲花之美,莲花之魂描写的栩栩如生。我们在欣赏的同时,是不是更要静下心来好好思考一下?“不为名利失心、不为权欲熏心”,就要有力排一切干扰的能力,不为外物所动,不为利益所惑,时刻以“君子检身,常若有过”的诚实态度,经常反躬自省,时刻用纪律约束自己,要忍得住艰苦,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理,把得住小节。权力对于公而言,既可造福百姓,也可破坏事业;权力对于个人而言,既可以建功立业、青史留名,也可腐化堕落、遗臭万年。清正廉洁、公正廉明是为官的基本准则,面对各种考验和诱惑,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像莲一样无私奉献,出淤泥而不染。要脚踏实地、任劳任怨、埋头苦干。

“陆上百花竞芬芳,碧水潭泮默默香。不与桃李争春风,七月流火送清凉。”从古至今,赞美莲花的诗句数不胜数。从这一首首、一句句中我们都可以体会出莲的美丽和独特,更应该体会出莲的思想、品格和精神,更要以莲的品格洗涤心灵的尘埃,以莲的精神演绎人生的真谛,让“莲”洁之花盛开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编辑:果宝)

廉政文章范文第2篇

为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推动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开展,按照xxx《关于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xx公司党委迅速制定以“牢记党纪企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为主题的“反腐倡廉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并积极动员基层各分公司结合单位实际开展宣传工作。

一、加强理论学习,强化制度建设,提高自律意识。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是提高党员干部政治素质的需要,是新时期与时俱进的需要,同样是保持党员纯洁性、先进性的需要。xx公司党委号召公司全体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主要聚焦党章党规党纪和xx公司规章制度为主题的学习宣传。在读中思,在学中悟,把学习和思考结合起来,形成党员干部浓厚的学习氛围。在学习的同时还健全完善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规章制度执行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执行有效落实到位,切实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实现企业管理规范化运作,进一步树牢了全体党员遵规守纪的意识。

二、组织廉政谈话,进行提醒警示,做好廉洁表率。

xx公司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及各部门分管领导结合当前职工的工作和思想实际进行个别谈话或集体约谈,要求大家以《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为参照,加强党风廉政和法律法规学习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办事,思所当思行所当行止所当止,不越雷池半步,切实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表率。告诫大家要克服侥幸心理,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坚决抵制诱惑跨越陷阱,严禁踩踏红线触碰底线。同时帮助党员查找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有问题苗头的人员进行提醒警示,提出改进的措施和要求。

    三、强化廉政教育,筑牢文化阵地,营造宣传氛围。

廉政文章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核心,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重点、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廉洁从教的意识,增强广大青少年学生清白做人、规范做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浓厚的校园廉政文化氛围,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精神境界和良好风尚。

二、主要活动和要求

1、认真学习,提高思想

(1)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学习《中国共产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其他反腐倡廉的文章,切实提高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遵守党纪党规的素质和自觉性。同时,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提高他们倡廉反腐的素质和自觉性,预防校园腐败现象发生。

(2)组织教职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有关倡廉反腐的文章,提高全体教职员工倡廉反腐的素质和自觉性,廉洁从教,努力工作,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3)组织学生学习《成长导航》和有关倡廉反腐的文章、格言、歌谣等,写读后感,在课堂教学中进行倡廉反腐教育,从小树立敬廉崇洁思想,当一名廉政卫士。

2、开展活动,确保实效

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倡廉反腐教育活动,确保收到实效。

(1)廉政文化进课堂。各科要结合课本内容,联系本地倡廉反腐实际,努力在课堂上增加倡廉反腐教育内容,进行倡廉反腐教育。

(2)各班上一次“敬廉崇洁”主题班会课,班主任要写好班会课教案。

(3)在师生中开展倡廉反腐书画展览。

(4)在教工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设立廉政书报角,学生语文阅览课要引导学生观看廉政书报。

(5)组织师生观看倡廉反腐影视,如《信天游》、《国魂》、《张思德》、《郑培民》、《党的好干部、人民的贴心人——牛玉儒》等,并组织写观后感。

(6)组织师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南榜宫。

3、加强宣传,浓厚氛围

(1)利用“龙之声”广播室广播倡廉反腐的文章,播放有关倡廉反腐的歌曲。

(2)在校园网站设立校园廉政文化网页。

(3)在校刊《龙之声》出版倡廉反腐教育内容。

(4)在校园设立廉政警示标语牌。

(5)在办公室和公共场所悬挂廉政格言。

4、总结经验,深化教育

写好廉政文化进校园教育活动总结,认真总结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教育活动的经验做法。在校园里长期开展倡廉反腐教育,保持校园的圣洁,办让党和祖国放心的教育,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xxx(党支部书记、校长)

副组长:xxx(工会主席)

廉政文章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廉租房法律制度 立法 形式缺陷

廉租房制度已成为解决我国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保障方式。自2003 年以来,我国已有不少城镇低收入家庭得到了廉租房保障。但由于我国现行廉租房管理制度不完善,廉租房分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健全并完善廉租房法律制度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保障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现实需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廉租房法律法规文本的综合比较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廉租房法律体系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重点论述我国现行廉租房法律制度的立法形式缺陷及其完善思路。

我国现行廉租房法律制度概述

由于我国关于公民居住权问题的理论研究较少,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起步较晚,严重制约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化进程。自2003年以来,出台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令2003第120号,已废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发,建住房[2005]12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九部门令,[2007]第16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发改价格[2005]405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2008年)等有关廉租房的全国性的政策法规文件。现行的廉租房法律体系除了上述国务院及住房与城乡保障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外,还包括各地出台的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如甘肃省颁布的有关规章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甘肃省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甘肃廉租房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甘政办发[2008]78号)、《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甘政办发[2010]230号)等。

我国廉租房法律规范立法的缺陷

我国廉租房法律规范立法位阶过低,名目数量众多,难以适从。我国有关廉租房的法律规范基本上是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以通知、指导意见或办法的形式,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全国性的管理规范又以部门规章为主,大都授权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地方的管理规范以地方政府规章为主。从总体上分析,其缺陷表现在:

(一)有关廉租房管理规范的立法位阶太低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效力等级为准,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类(见图1)。

众所周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次于法律;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效力次于行政法规,以上法律法规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特别要注意一般指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仅指违反行政法规以上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行政规章的行为一般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公民居住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我国《宪法》缺乏居住权的规定,也没有《住房法》等基本法律来贯彻落实公民居住权,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不够完备(漆思剑,2012)。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这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德国等基本上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性体系,其住宅法律都明确规定,居住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是国家、政府职能的基本体现(唐玉,2012)。

(二)有关管理规范不统一

有关管理规范政出多门、数量众多、修改频繁、大量内容重复,应当整合统一。近年来国务院有关廉租房管理的各部门如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在针对廉租房管理中的某一问题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现已制定的有关廉租房的全国性管理规范有6个以上,甘肃省省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有6个以上,地级、县级政府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数量更多。有的规范有效期较短,4年左右又被新的管理办法代替。各级各类不同政府部门制定的管理规范在内容上存在大量的重复,缺少相应的立法程序方面的协调和监督机制。效力不一的众多立法使廉租房管理部门难以准确把握相关管理规范,从而给依法指导和规范廉租房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本文认为造成廉租房立法政出多门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的多级分类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体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第162号(以下简称本法)是我国廉租房建设、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本法第四条确立了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多级分类管理体制。这种多级分类的管理体制也造成了各个部门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或争权夺利,政策之间不能很好协调,严重影响了廉租房管理的效能。可以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的成功经验,组建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袁秀明,2010)。将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作为社会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纳入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改变现行的按工作部门的职能分类管理的做法,合并分散的管理部门,组建专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全国和各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工作(陈亚东,2009)。这个机构应尽可能地整合民政、价格等部门在保障房方面的管理职能,能独立地从申请对象的收入核准、保障房的分配到保障房分配后的租金管理等保障房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并独立制定保障房方面的管理办法。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强对公民居住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重视和法律保障,尽快由国务院制定《保障房管理条例》,把有关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系统整合,统一规定。为了提高地方立法的效力等级,宜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省保障房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障房管理办法。但是省级以下人大或政府部门立法时没有必要重复上位法 的相关内容,只需对本地保障房管理中的特殊和细化之处加以规范。这样有助于提高保障性住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和法律权威,也便于指导地方政府依法规范保障房管理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系统的保障公民居住权的法律《住房法》。

(三)法律责任情形和形式过于原则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大

本法第六章对申请人的责任规定较轻,对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责任和建设(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表现在:

1.对申请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的责任过轻。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责任情形主要有两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其责任形式主要为警告、取消登记、退还补贴或退出房屋并补交房租。从法学理论上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补偿的作用是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张文显,2004)。显然,上述法律责任的补偿性特征突出,惩罚性特征比较弱。笔者认为,这种责任规定的过轻,使那些投机骗保的人承担的违法风险太小,基本上没有任何实际损失,难以打击和制止廉租房申请中的作假行为。实践中已出现保障房分配不公、投机者不当获利的情况,如北京等地大量保障性住房被用于出租、陕西地方官员团购保障房等。针对上述问题,相关人士提出应当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判刑的方式来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如深圳拟规定骗取保障房将被罚款 20 万元(郭冬瑾,2011)。 本文认为,按《立法法》的规定,在没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上述处罚措施没有足够的法律权威。应当依据客观情况、针对不同的主观恶性和损害程度在全国性法律法规中确立不同的惩罚性规定。惩罚性规定可以选择资格罚或财产罚。资格罚即附期限剥夺或永久剥夺廉租房租住资格,应根据违法类型设置幅度较多的财产罚(王朝才等,2007)。

2.对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建设(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情形和责任形式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和发改价格[2005]40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责任情形主要是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责任形式为行政责任,但具体责任是什么不够明确。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设(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情形主要是、、,其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但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五种,五种处分轻重有别。以上规定对具体的违法情节给予何种处分并不明确。其责任情形和形式都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明确违法的具体情形,并明确规定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这样才能有效督促建设(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漆思剑.我国廉租房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其修正[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2.唐玉.廉租房法律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6)

3.袁秀明.公共廉租房的政策因应[J].改革,2010(3)

4.陈亚东.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的反思—以重庆九龙坡区为例[J].重庆金融,2009(3)

5.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廉政文章范文第5篇

廉政文化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力营造“干事、干净”的廉政氛围,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局在重视狠抓企业文化建设的同时,把廉政文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县纪委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六进”活动的精神,抓住县纪委把我局作为廉政文化进企业示范点的有利时机,紧密围绕企业文化建设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抓制度建设,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瓜州县电力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务工作的各项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制定了瓜州县电力局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责任,每年局党委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安排要求,全局党员、中层以上领导和所有员工全部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承诺书》,从制度上保证了党风廉政责任目标的落实。

二、抓廉政文化建设,大力营造廉政氛围

近年来,我公司在重视抓好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把企业文化建设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邀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家来我公司调研,收集提炼了具有瓜州电力特色的企业文化,并以高起点、高标准为原则,多次考察、反复论证、精心策划、设计,编制了企业文化手册,建起了标准较高的企业文化室,通过文字、图片、实物及音像资料将公司数十年发展成果进行集中展示,将企业文化室打造成了展示企业文化的窗口、干部职工接受廉政教育的基地、发展成果陈列的场所。在局机关和基层站所制作了廉政文化警示牌42块,中层以上干部全部撰写了廉政论文和廉政格言,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廉政文化宣传月活动,营造了廉政文化氛围。结合国庆纪念活动组织职工开展了营造和谐、忠诚企业演讲比赛和职工书法绘画摄影等技能比赛。通过这些廉政文化活动的开展,达到了凝聚人心、鼓舞士气、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教育目的,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舆论氛围。

三、抓学习教育,构筑廉洁自律的思想道德防线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努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是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局党委坚持抓住重点内容、重点对象开展廉政教育,要求全体党员,尤其是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以《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党内三大法规和中央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把学习、贯彻、遵守、维护党章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八荣八耻”等作为行动的指南,利用中心组学习、党员组织生活、职工政治学习等经常性地开展学习教育。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管钱管物管人等实权部门的工作人员,既是反腐败的中坚力量,又是容易被腐化的重点对象,我局坚持从这些要害部门和关键人物抓起,利用各种会议敲警钟,打预防针,以防止各种奢侈浪费和腐败行为发生,协同县检察院成立了瓜州县电力局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开展经常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与此同时,我局还抓住重要典型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用勤政廉政典型任长霞、郑培民和电力行业的先进典型米祥仁先进事迹教育干部职工,使广大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我们利用党课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了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公报,县纪委和市公司纪检会议精神,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中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条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释》,观看了《陕西省电力行业犯罪破案纪实》、以及《甘肃省电力公司原财务处处长顾慧娟犯罪纪实》,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