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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范文第1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37号)有关规定,按照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税务机关税收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这项重要制度,对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税收行政执法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又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抓向深入,抓紧抓好。多年来,特别是**年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之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的要求,坚持以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认真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来创新税收管理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对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税务机关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不够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还缺乏必要的保障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作用的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各级税务机关既要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长期坚持,又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是:以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规范与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努力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当前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分解岗位职责。分解税收执法岗位职责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人事、法规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按照总局**年3月印发的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使制度、机构、岗位、人员有机结合。范本是一个动态的制度,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对范本进行细化充实,岗位的设置也要体现税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要及时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使新的要求在岗位职责中明确。

二是细化工作规程。细化工作规程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此项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法规、人事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重点把握四个核心要素,即明确工作步骤或者执法环节、确定工作形式、规定工作时限、密切岗位衔接,来进一步明确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关系,确保相互间职责分明,执法活动流畅。随着税收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的发展变化,各地在贯彻落实范本的过程中,要保持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开放性,及时更新内容,体现最新的工作要求。

三是认真考核评议。考核评议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和难点。此项工作由法规部门牵头,征管、人事、信息中心及各专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各地要以计算机考核为方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人机结合,实现考核的日常化。在没有实现计算机自动考核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税收信息化各系统产生的数据信息,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评审,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行为评价。对于计算机无法实现考核的内容、需要复核计算机考核准确性的内容,以及配合外部监督、受理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通过人工方式纳入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系统。要积极探索将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现有的一些考核,如目标管理、征管质量、执法检查有机结合,提高考核效率;积极探索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可将执法人员行为的评价与年终评先、提拔使用挂钩,将对个人的考核与所在单位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探索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同时,也要加强外部评议的作用。要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邀请纳税人、其他党政、司法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特定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评议可以采取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利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对评议中发现并查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

四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追究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此项工作由法规、监察部门牵头,人事和财务部门配合进行。在责任追究中,涉及经济惩戒、行政处理范围内的由法规部门主办,涉及行政处分等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主办。各地要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各地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纠正过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严格要求与爱护干部相结合,力求做到追究范围适量,责任追究适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要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审理及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对于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执行,坚决防止以经济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经济责任代替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要认真研究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的形式、追究适用的原则、追究申辩程序等问题,在严格过错追究的同时,各地要探索试行能级管理和岗位分级办法,切实解决多干多罚、干多干少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等问题。

三、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

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当前的工作而言,要抓住考核评议这个关键环节,区分国、地税的不同情况,切实做好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系统的试点工作。

(一)对于国税系统,要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扩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凡是已经运行了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作为总局第二批扩大试点单位,必须至少选择1—2个地市进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有条件的也可在更多地市或全省范围内试点运行。

对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上线的少数地区,不能消极等、靠,也要抓紧按照执法责任制统一岗责体系的要求配岗定责,细化工作规程,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开展考核评议工作,与此同时,要积极做好计算机自动考核的准备,待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按总局要求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自动考核。

(二)对于地税系统,各地要根据金税三期建设规划,在基础条件好、有全省统一征管软件的地区,以省级为单位开发考核软件,也可以借鉴兄弟省市开发运行成功的考核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推行计算机自动考核。定为总局推行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的13个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克服困难,为全国地税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创造经验。

关于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的工作要求,总局将另行通知。

四、加强领导,求真务实,确保税收执法责任制取得实效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做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总局将成立专门督导组,对各地的推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掌握各地进展情况。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强化管理的整体思路和措施一脉相承,执法责任制必须与征管制度、岗责体系以及管理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因此,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及扩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点工作,不是单独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而是全局性、整体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是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落实和沟通协调工作,征管、人事、监察和信息中心要互相配合,及时沟通,解决推行中的问题,各专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和突破口,各试点单位要抓住这个关键,积极开展工作。在系统运行之前,要做好征管系统的垃圾数据清理工作,省局信息中心要设置专人对该系统实施管理,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调整相关职能,增加有关职责,设置专门岗位开展工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系统运行及问题处理有章可循。

税收执法范文第2篇

一、税收立法环境存在问题

(一)、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缺乏稳定性。

目前我国已开征的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外,大多数均为暂行条例,暂行办法等低层次的法规和规章,且这些法规草案和规章处于经常增补、修改和变动之中,缺乏稳定性,显得刚性不足、柔性有加,既缺乏税法的严肃性又不具执法的稳定性。同时税收立法的前瞻性不够也导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使得财政部、国税务总局不时以部门规章,地方立法机关不断以行政法规或以文件的形式进行调整,这种缺乏超前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直接导致了《立法法》与税收法定主义的严重不协调。

(二)、税收立法工作与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相比明显滞后,需与求严重脱节。

1、一些明显落后于时代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废止,导致基层税务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操作,疑点、难点问题层层请示费事费力,影响税收执法的及时有效进行。如:市场经济和内外部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使继续执行内、外资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已成为阻碍外资、影响外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瓶颈”,远远背离了当初立法的初衷,因而,急需制定统一的所得税法。又如许多税种都是计划时代的产物,与现行经济严重脱节,更与国际税收相背离,却依然存在实行,致使税源缺乏,造成人为执法困难,越来越难以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应尽快予以废止。

2、内部红头文件过多过滥,税企双方信息掌握不对称。因为大量短期经济行为的存在,导致税收政策变动频繁,且均按内部红头文件下发,如:减免税及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等等,由于有关红头文件只在税务机关内部传阅,纳税人要么不了解,要么了解的时间滞后,使得在纳税人的印象中,税务机关不是按税法征退税,而是按红头文件征退税,使纳税人有抵触情绪,造成执法困难。同时,政策规定的混乱或相互矛盾,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及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差异,新旧政策的衔接适用上规定的不明确、不严密、不科学也给违法分子躲避税务执法及责任追究的造成可乘之机,从而影响税收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3、中央立法权限过于集中,地方立法空间狭窄缺乏必要的权限。各地的经济情况和税收状况千差万别,地方需要一定程度的税收立法权限,以便因地制宜的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地方经济,取得相应的财力,从而达到强化税收实用性和实效性的有机结合,对依法治税,规范政府行为,起到积极的良性推动作用。而现行税制结构是税收立法权限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地方主动性和能动性的协调,结果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存在,使税收执法人为的存在“暗箱操作”。

(三)、现行法律中某些责任界定模糊,可操作性差。

1、《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给予支持和配合,而对于其他部门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不予配合的问题,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却没有规定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由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顾及自身的利益,害怕对自身管理或经营造成影响,往往采取消极态度不予明确的支持和配合。常常导致税务机关执法的延缓,甚至中断。虽然征管法规定了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税务机关因权利的限制、证据的采集、行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等等因素,致使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处罚难执行更难。而对那些不履行义务单位的行为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对方明确表示不予配合,税务执法部门也只能望洋兴叹,无计可施。如海关不配合税务机关阻止未结税清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出境的。

2、税务执法与司法惩治相互衔接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实际工作时执行难。征管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偷税罪的认定,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在现行征管模式下,国税与地税分别行使自己的管理职能,对自己所管辖的税种进行日常管理,因而在偷税的认定时很难将国税、地税分别确定的偷税数额和应纳税额进行合并计算。

(四)、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涉税案件由税务执法机关实施检查后,达到移送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税务执法机关无搜查权,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遇到拒绝开启可能存放偷欠税骗税的帐簿、凭证、报表和相关证据资料的房间、保险箱、抽屉时税务执法机关就面临要么越权强制调查取证,要么放弃已有进展。

由于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混为一体,两者之间很难明确区分,也给税务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确定造成了极大的难度。税务执法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往往造成投鼠忌器。而同时,虽然征管法也赋予税务机关许多权力和措施,但这些权力和措施的采取有许多前置条件,且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实际操作性较差,致使税务机关的措施滞后于纳税人的“反应”,使税务机关陷于两难的境地。既给犯罪分子时机消灭证据,又为司法机关继续打击犯罪造成困难,使移送案件虽经公安机关花费人力物力继续侦查,仍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被大量退回,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还使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制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相关对策

(一)、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税收基本法》,进一步加强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税收法定原则、税负公平原则、依法治税原则、税法构成要素、税制结构、税收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等重大问题,改变各个税种单行规定的欠缺和漏洞,彻底取消与税收法律不相适应的条例和规章,完善税收法律空缺和税法与行政机关不衔接之处;规范税收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使税法具有更高层次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形成统一的税收执法环境。

(二)、从法律上赋予税务执法机关必要的侦察取证等司法调查权;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和税务法院,专司涉税犯罪的审判和税务行政诉讼;依法从快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保障税收执法有效利用刑法强制力震慑犯罪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改变税务执法与司法惩治相互不接衔的现象。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为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提供保障。

三、税收执法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现状:

(一)、属地保护现象严重

1、地方政府存在干预税收执法现象。在政府方面,从本地区利益考虑,或征收过头税或越权减免税,对税收执法硬性干预过多,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软化了税收执法工作的刚性,对税收执法工作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有些地方政府只重视税收的收入职能忽视了其它职能。为招商引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原因疏于执法,对税收执法消极对待,不配合、或协助不力,有关部门讲条件、司法部门要经济支持、工商、公安等部门不理不采,造成基层税务执法时举步维艰,束手无策,困难重重。

2、一些企业不是在企业内部管理、开拓市场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同地方政府拉关系,套近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或为了照顾某某部门、某某行业,大张旗鼓地陆续出台“xxxx暂不征所得税”,视法律条文为儿戏,把原本明明白白的东西变得模糊不清。纳税人由于政府撑腰往往“不服执法”,税务执法机关有时也要考虑处理好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一些利益关系,遇到此类情况,税务执法机关逐级请示,上级也很少不同意,于是,执法时显得“底气不足”,造成企业税款的人为流失,无形中助长了此类企业的错误行为。

(二)、执法手段、技术相对落后

1、现有执法手段缺乏力度。由于银行之间竞争激烈,现金管理失控情况现象严重,个人帐户的现代电子结算也使货款结算、个人收入越来越隐蔽。而现行法律法规却对此没有严格、清楚的违规处罚,甚至没有对现金管理、个人帐户的现代电子结算的税务手段给予相应的界定,比如,经营性的购销行为、工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购销行为使用现金支付的纳税人不得被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等等,这样便给偷税者提供了良好的温床,等于给税务执法设置了一道无法逾越的屏障。

2、执法的组织、经费和制度无法保障,导致执行难

注销企业难执行。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监控,规范其注销清算程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注销清算工作,由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实施,分析这部分固定案源,其成分较为复杂,有转制注销的,也有歇业注销的。对这些企业实施稽查,多没有查补税款,这主要是因为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得力,但也有小部分企业存在异常情况,如匿报销售、使用虚假发票等。然而,由于这些企业已濒临倒闭,查处和税款入库工作很难进行。

重大犯罪案件难执行。重大涉税犯罪案件是稽查打击的重点,由于这些案件性质特殊,查处工作十分艰难。2005年,沛县国税局稽查局曾查处过一起关联企业共同偷税案,他们先后组织了人员,多次前往外省外调,查出应补税款10余万元、罚款10余万元。经过多方努力,已经将大部分税款和罚款入库,但其中补税额最大的一家企业的股东已各奔东西,执行难度相当大。

转办案件难执行。由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转办的案件,也是稽查的重要案源。这些案件查处时间要求紧,绝大部分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有些案件的侦查已经进入了倒计时。而稽查部门在查处这些案件时,仍然必须按照稽查规程操作,跟不上转办的时间要求。在审理环节,法定程序一道不能少,如果偷税额达到一定数量,还必须通过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通过,方可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开始执行。这一轮程序下来,司法部门早已将该案“盖棺定论”了,因为司法机关每一部门均有案件限办时限的,等税务机关去执行税款时,说不定当事人早已锒铛入狱,到那时,哪里还有税款。

协查案件难执行。网上协查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这些协查事务的同时,也给稽查带来了一些特定的案源,这些案源的稽查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有的案件时间跨度相当长,甚至有1994年新税制改革刚开始期间的案件。查处这样的案件,有时被查企业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各种变化,有些企业已经变更,有些企业已经注销。尽管调查取证难是明摆着的,但案情是明确的,有案不查是不行的,追根又溯源,到最后问题是查清了,可税款入库谈何容易。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企业假帐、两套帐现象严重,外调已成为取证的重要手段之一,基层受人力、物力、财力所限。尤其是经费短缺现象严重,导致无法每个案件都能达到外调,造成取证难,证据不确凿,最终无法定性执行。

(三)、执法人员素质因素。

目前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远远不能适应依法治税的需要,特权思想和权力本位思想严重,认为执法过程就是管人,执法结果代表处罚。忽视了税收执法中纳税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居高临下、作风霸道、语言粗暴、恣意妄为。甚至个别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导致在税收执法中丧失原则、私自变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仅助长了违法行为,而且还破坏了税收法规的严肃性,损害了税务机关形象。同时,执法人员现有知识结构亟待更新,由于平时公务繁忙,学习时间短缺,使得大部分执法人员的各方面知识无法及时得到更新,还习惯于用传统方式执法,应对新型法律能力不强,缺乏变通能力,遇到问题无从入手,直接影响税收执法。

(四)、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不强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但目前纳税人更多的是看到自己是如何为国家尽到了义务,对自己应有的权利却往往无法“眼见为实”,因而感到作为一个诚信纳税的公民与一般的公民没有太大的区别,因而有意或无意不遵守税收律现象普遍存在,变相的偷、逃、骗、抗税时有发生。 既缺乏纳税的自觉性,又缺乏依照税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无形之间增加了税收执法难度。

四、改善的相应措施

(一)、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

推进依法治税,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规范执法行为,实施阳光执法,推行政务公开,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积极开展税收咨询辅导,大力开展税法知识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技能和水平。

(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优化税收执法环境

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全面加强国、地税协作,定期交流沟通情况,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工商、公安、财政、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全方位的协税护税网络,提高社会综合治税水平,营造税收执法的良好外部环境。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为公民、单位和法人及相关组织依法维权创造条件,培养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并加强税收宣传、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提高税收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吸引公民、单位和法人及相关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其次通过完善税收执法程序及相关制度,降低公民、单位和法人及相关组织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风险。

(三)、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的随意性。

事前监督,建立依法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并做出依法行政的规划与计划,落实依法治税,做到每年有规划,季度、月度有安排,全面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将税收执法责任制细化、分级次、分岗位、做到人人有岗位、岗位有职责、工作有目标、考核有标准,一个阶段一个时期有税收执法结果;事中监督,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强化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充分尊重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确保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建立税收执法考核制度,加强税收执法的规范、制约与监督,在税务系统分解层次责任、明确权限、实行岗位责任制、对照考核标准每月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评定税收执法效果,与行政、经济责任挂起钩来。事后监督,建立定期税收执法报告制度,推行各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处理纳税争议及赔偿工作,增强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平性、合法性、针对性、便利性、真实性的要求,完善考核评议,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执行力度,对、、的责任人,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坚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以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为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过罚相当。通过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执法讲依据、工作讲程序、办事讲责任的良好风气,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的整体水平。

五、注重税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定期培训,及时进行知识的更新换代

税收执法范文第3篇

一、税收执法超越职权

在行政执法中,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税务实践,税务机关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主体越权。又分为两种情况:1.级别越权.指下级税务行政主体行使了应当由上级税务行政主体行使的职权。2.业务越权。二是管辖越权。三是职能越位。四是无委托执法。

二、税收执法程序违法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的总和。税收执法程序违法的主要表现为:第一,省略步骤。即将必须的法定步骤予以省略。第二,颠倒顺序。虽然执法人员履行了全部的执法步骤,但不按各步骤先后顺序履行则构成颠倒顺序的程序违法。第三,改变方式。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采取简易保全措施的手段仅限于扣押,如果执法人员采取了查封或者冻结的手段,就构成了改变方式的程序违法。第四,超过时限,即未按法定的时限行使税收执法权。

三、税收执法侵权

基于现代法治理念,现行税收征管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规范税收征收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近年来税务机关在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税收执法侵权行为:一是对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税务机关解答纳税人的咨询还欠缺及时准确。二是回避权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三是侵犯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权。具体表现在:对纳税人的同一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部门往往意见不一,相互矛盾,使纳税人无所适从;对于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在检查工作时,往往以纠正错误为名进行“秋后算账”,让纳税人感到税务机关出尔反尔,这既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又影响了税务机关的诚信执法形象。

四、税收执法依据错误

一是违背合法行政原则要求,在税收执法中,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只依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在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存在败诉的风险。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本应引用a法的有关规定,但却错误地引用了b法的有关规定。三是条款引用“张冠李戴”。有的税收执法人员,不懂得如何正确识别法律的条、款、项,导致具体法律条文引用错误.本应属于“项”的规定,却错误地作为“款”予以引用。四是忽视法律的立、改、废。在税收执法中,引用了过时的、已被废止、撤销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未引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是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出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理、处罚决定。

五、税务案件定性不当

一是违反税权法定、法律保留和法律优位原则,当税法无明文规定时,错误地采取了权力本位观,作出了影响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二是案件定性不准。例如,偷税行为,同时构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和《税收征管法》,根据规定,应按偷税行为处罚,但执法人员却定性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按偷税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罚。 六、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合法

税收行政执法证据指的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在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手段时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在日常税收执法中,证据收集风险主要有:一是不收集证据,凭经验执法。二是证据收集不充分或者违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所收集的证据与处理、处罚决定中阐述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证据收集方式不合法。四是先处理,后取证。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才补充收集证据。五是证据制作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收集、制作的规范化要求。

七、自由裁量权滥用

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会导致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偏差,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执法风险。行使自由裁量权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违反比例法则。即行政处理手段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税务行政处罚上体现为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有多种行政手段能达到行政目的时,采取了损害纳税人权益的方式。三是考虑了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执法人员因纳税人陈述申辩而错误地认为纳税人态度不好,从而对纳税人实施了加重处罚。四是背离既定的惯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当前,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作出处罚决定没有详细陈述理由,即没有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方法和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陈述申辩内容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因而,行政处罚决定让纳税人难以信服。

八、行政复议处理不当

一是不作为。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审查、不答复,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在合理期限内确认复议担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复议机关未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仅从证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证据。三是复议决定未准确告知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和具体对象,引发诉讼时效争议。四是复议机关在避免当被告心理的驱动下,违法作出复议决定。

九、税务执行不到位

税收执法范文第4篇

1.1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义新世纪以来,国务院先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新形势下,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税务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有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部署要求,健全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维护政府公信和群众利益。

1.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深入推进过程中,政府履行职责,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还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必须依法进行。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履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神圣使命,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促进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落实税收政策、依法提供纳税服务、依法实施税收管理。

1.3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有力保障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职能作用的过程,就是科学制定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过程,也是健全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的全过程。只有依法科学开展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切实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才能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只有不折不扣地监督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和纳税服务措施,才能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保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和有效的政策支持。

2当前税收执法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税收执法监督机构体制不够完善目前税务系统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未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部分监督职能归并政策法规部门,基层法制机构充当了执法监督“裁判员”和行政执法“运动员”双重角色,既要全力开展执法监督,又要从事诸如减免税调查审核、税收综合管理、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管理及报表总结等工作,往往使法制机构陷入职责交叉、角色错位、疲于日常应付的尴尬境地。法制机构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既是执法考核追究的实施者,又是执法考核追究的对象。由于职责交叉和大量的事务性工作,耗费了法制机构开展执法监督这个核心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也使执法监督工作产生了双重矛盾。

2.2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不尽合理

(1)缺乏税务执法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实践中,开展税收执法督察是税收执法监督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方式,而税收执法督察客观上难以做到实时常态进行,很容易造成对不规范执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2)缺乏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外部衔接机制。现在主要是开展内部执法监督,没有很好地与来自外部权力机关、监督部门的工作衔接,忽视了外部监督作用的发挥。

(3)缺乏税收执法监督工作问责机制。只有监督,而欠缺相配套的考核、奖惩措施,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没有严格和稳固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监督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4)缺乏对监督人员的保护机制。执法监督是挑“自己人”的毛病,敢于监督、敢于问责的人往往容易得罪人,群众评议会受影响,这就使监督人员有后顾之忧而不敢放手工作。

2.3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体系还需健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等制度,还没有涵盖所有的执法及监督环节。同时,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操作性还不强,监督内容的细化和量化还不够等。最根本的是缺乏一个统领这些办法的税收执法监督制度规定,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主体、原则、对象、方式、程序、问责及有关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并据此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从而提高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2.4执法监督还未完全覆盖全部执法行为和全过程在目前的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注重事后监督较多,而对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重视不够。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实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比较重视,而对抽象行政行为和程序性行政行为的监督则相对不足。强调对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监督,对税务决策机关(主要是市级以上)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相对淡化。如部分税务机关把执法监督工作定位于事后纠错,侧重于对税收执法行为完成后的监督,以查出多少问题、查补多少税款、追究多少过错为执法监督工作成绩的主要衡量标准,而对于事前防范做得如何、制度管权管得如何、信息化监控控制得如何、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工作流程是否严密等问题以及如何加以改进则关注不够。

3构建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的思路和措施建议

构建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基本思路应以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为出发点,以规范税收执法、防控执法风险为目标,以依法监督、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完善监督体制,更新监督理念,优化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用好监督成果,强化监督保障,努力构建和完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上级监督与本级监督、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相结合的“大监督”格局和体系。

3.1完善执法监督体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组织体系明确税收执法监督主体,建立健全专门的税收执法监督机构。把监督机构对税收执法的监督职能和其他职能严格区分开来,实行机构相对独立。并充实高素质、专业化税收执法监督人员,赋予机构独立的税收执法监督权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权,使监督行为更加专门化和专业化。为了使监督主体真正做到公正、高效监督,应采取措施切断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的利益联系,同时对监督主体的合法合规行为给予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在目前税务机构设置格局下,建议税务高层加强顶层设计,本着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减轻负担、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指导意见,统筹整合和优化监督资源,在省、市税务机关设置专门、独立的综合监督机构,实施综合监督和专业监督,强化执法监督的独立性、统筹性和客观性。

3.2形成全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体系

(1)把好入口关,强化事前预防。对抽象行政行为加强监督,强化源头控制,确保执法依据合法,严格执行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制度、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备查备案制度和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归口管理制度。

(2)找准风险点,强化事中控制。对权力比较集中的执法环节进行适当权力分解,重在强化过程控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执法随意性,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大额减免缓税的集体审核等制度,严格遵守审批权限。运行和完善税收执法预警防控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实行信息化控制、痕迹化管理,及时提醒和控制执法风险。

(3)注重实效性,强化事后检查。突出执法监督日常化,大力开展税收执法督察,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错整改、问责问效。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加强执法案卷评析,对执法监督结果进行定期通报、分析反馈。

税收执法范文第5篇

首先我代表**市地方税务局全体干部对各位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市地处湘北门户,面积1754平方公里,人口50万。**市地方税务局现有干部职工95人,其中党员69人、大专以上学历83人,下辖7个科室、4个税务分局、1个税务稽查局、1个办税服务厅,负责全市23个乡镇、5383户纳税户的地方各税征管工作。今年税收计划任务8614万元,元至7月共组织入库地方各税5506万元,占年计划的64%,较上年同期增收1200万元,增长28%。近年来,在省、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市地税局严格按照“内外兼治、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综合治理”的治税方针,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改进工作方法、增强责任意识、创新监督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为切入点,积极打造执法工作新亮点,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范税收执法的措施与成效

(一)依托信息技术,在科技控管上求“实”

我局积极实施“科技兴税”战略,坚持以信息化带动税收执法工作上水平。

一是严抓数据管理。建立基础数据采集、审核、录入分级负责制,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基础数据的检查、监督与维护。近年来,我局先后5次对基础数据进行了集中清理和质量整治,清理和注销空壳户229户,虚拟户5户,核销虚假欠税1328笔282万元,确保了征管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是狠抓软件应用。在进一步用好湖南综合软件的基础上,扎实抓好车辆税收“一条龙”、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等单项软件的推广应用。今年年初,我局还争取政府出资53万元,牵头开发了**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按照“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在地税与财政、房产、国土、政务中心之间搭建起了一个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真正实现了部门信息共享。到目前为止,该软件共收录国土信息61条,房产交易信息214条,入库房地产税收835万元,同比增加320万元,有效防范了房地产税收的流失。

三是重抓执法分析。综合利用征管信息,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执法互动体系,构建税收执法预警机制,做到眼睛向内,规范执法。深入开展行业税收解剖分析,认真查找征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加强征管。今年年初,我局在综合分析、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对矿石行业实行专业化征管,并通过不断总结、完善,逐步形成了新的矿石行业征管品牌。至7月底,我局组织入库矿石行业税收486万元,较同期增收257万元,增长112%。组织开展稽查案例分析活动,充分发挥稽查对税收征管行为的指导、监督作用,2009年以来,共制作《税务稽查建议》20份,收到《稽查建议回复》20份,实现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目的,有效遏制了征管过程中的随意性,减少了人情税、关系税。

(二)规范制约机制,在执法权限上求“明”

为克服征、管、查“三分离”后部门工作衔接缺位、权力失去监控的弊端,我局着力规范部门之间的横向互动流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

一是打造了一个交互平台。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征管信息集中的优势,建立了“月初数据采集、月中信息传递、月未征管分析、次月督查督办”的大厅征管情况月报制度。通过对征管信息的采集、比对、分析、传递台帐,客观、具体地反映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组织专项督查督办。到7月底,我局下发《月度征管情况分析》16期,组织专项督查7次,进一步提升了税收执法效能。

二是规范了二项业务流程。即规范以大厅为核心的业务转办流程,建立了税务登记、申报受理等涉税信息传递台帐8本,实现了30000份无差错传递,提升了税收执法质量。规范以权属联审为录入前置的税种登记流程,加强了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权属及税种登记管理,今年来,通过政策把关、部门协商,我们从国税局争取了17户企业所得税管户,上半年入库企业所得税30万元;通过税种清理共增加税种登记230户次,新增税源150万以上。

三是推行了三大阳光工程。为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位,我们始终坚持做到阳光执法。首先,进一步完善“阳光定税”制度,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阳光评税”委员会,定期召开评税会议,对全市1026户个体纳税户定税进行公开评审,广泛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提高了税收执法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其次,坚持实施“阳光稽查”制度,严格贯彻《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对每一户案件都能从违法事实、主体资格、执法程序、适用依据等方面进行监督审理,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处理得当。2009年度,共审结案件16户(其中举报案件1户、制售假发票违法案件1户、计划专项检查14户),查补税款431.95万元,罚款68.2万元。三是全面落实“阳光减免”制度,做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落实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局共受理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95户、企业困难减免5户、企业备案减免2户,通过实地调查、逐级审批、定期公示,审批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87户,减免税款27万元,困难减免1户,减免税款5万元,备案减免2户,减免税款9万无。

(三)加强执法监督,在控管手段上求“新”

为不断提升执法水平,防范执法风险,我局把执法监督作为连续、动态的过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跟进监督,形成了规范执法健康运行的“预防系统”,并贯穿日常税收执法全过程。

一是实行“上对下”的纵向监督。建立了户籍巡查监督制度,以城区、乡镇所在地及主要公路沿线为重点,对税管员的税源管理情况进行了拉网式、地毯式清查。到7月底,我局已对21个乡镇、79条街道的税源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下发《督办通知》6期,清理出漏征漏管户981户。今年4月份,我局还组织开展了“重点纳税户联系走访”活动,对我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湖南**龙源供水有限公司等10余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个体大户进行了上门走访活动。收集纳税企业对于税收征管、税收执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纳税服务需求25条,通过党组开会研究,逐一进行了整改、处理。

二是实行“下对上”的逆向监督。去年来,我局先后组织开展了基层评议机关四次、干部职工评议领导二次、领导干部述职一次,认真听取了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与需要,并将评议情况反馈到本人。对干部职工反映突出的问题,凡涉及的领导干部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确有问题,限期纠正,从而真正实现监督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实行“背对背”的横向监督。通过聘请特邀监察员、发放稽查人员廉政督察反馈卡和纳税人监督卡、广泛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网络,使社会监督日常化。去年来,我局深入开展了“地税人廉不廉、纳税人说了算”述廉评议活动,直接面向纳税人述廉2次,无一人收到不满意票。同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问卷调查”活动,通过办税服务厅现场发放和少量邮寄发放等方式,向地方党政、社会特邀监督员及部分纳税人发放了“调查问卷”500份,收回问卷492份,整理归纳需求、建议137条,并限时予以解决、移交或进行了情况说明,获得了纳税人的好评。

(四)健全考核机制,在过错追究上求“严”

首先,完善问责问效机制,真正实现了“让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完善税收执法责任考核体系,提高执法人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切实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将评先评优、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与湖南地税综合软件有机地衔接起来,做到了执法有记录、过程有监控、绩效有考评、奖罚有依据,实现了用数据检验成效、用数据考核干部。同时,每人每年设立4800元征管质量奖,严格实行按月考核、按月兑现,促进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推动了由“权本位”向“责本位”的转变。

其次,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做到了“真追究、敢追究”。牢固树立“查纠问题也是保护和爱护干部”的思想,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不管是轻微还是严重,都一视同仁做到有错必纠。在今年的执法检查中,我局对执法过错行为追究8人次,经济惩戒合计2470元。通过“严考核、真追究”,达到了“查处一个、警示一批”的效果。

二、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局积极推进依法税工作,税收法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上级要求依旧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少数干部学习主动性不够,不能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财务知识,在税务检查中难以做到进退自如;二是部分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缺乏作为税务干部应有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知难而退;三是部份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存在着随意喊税、减免税的现象。在纳税人中造成了不好影响,给依法治税设置了人为障碍。

(二)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近年来,当地市委、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在招商引资中以税收优惠为交易条件的现象明显好转,但以政府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税法规定,缓、免、减征税款的地方政策问题仍未完全杜绝。特别是政府领导担任法人的企业或挂点的工程,税款不能做到依法申报,足额及时入库,总是需要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协调解决,如**大道建设工程指挥部、三湾工业园及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税收等。

(三)执法监督需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督存在随意性。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揭露、不查处,在查处问题上讲情面、走过场,充当“老好人”;二是执法监督存在短暂性。表现在就文件抓落实,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及时跟进,作深层次分析,形成长效的、持续的监督机制;三是执法监督存在局限性。忽略了征管一线执法情况的交叉检查,没有发挥一线人员情况熟、便控管的优势,使得一些表面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后段工作设想

后阶段,我局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本次税收执法检查的成绩与不足,加强税收法规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全局税务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使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完善一项机制

完善执法责任考核机制,对岗位职责、工作环节、工作标准和责任考核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建立起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人,一线执法人员为责任人的权责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逐步形成责权一致、目标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的税收执法责任运行机制,对税收执法行为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控。

(二)纵深推进二项活动

结合“服务促和谐,满意在地税”活动的开展,为提高纳税人监督的参与面和有效性,深入开展“重点企业联系走访”活动,听取走访对象对地税执法和办税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征管人员税风税纪情况,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执法不严、服务不优、为税不廉等不正之风。同时,认真开展“勤廉双述、内外双评”活动,综合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大造宣传攻势,全力扩大活动的影响面,充分运用网上测评平台,广泛收集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整改,巩固测评活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