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医疗广告范文第2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教育、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医疗广告,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整治违法医疗广告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成果,防止违法医疗广告出现反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始终保持对医疗广告的有效监管。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律。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鼓励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
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程序和标准,坚持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批。要认真对待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问题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力求在“准入”环节上杜绝违法医疗广告。
四、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
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广告监测制度,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地方都市生活类报刊、电视台以及互联网等医疗广告频次较高的媒介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对监测到的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媒体要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医疗广告。
五、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要继续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对监测到的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六、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医疗广告范文第3篇
一、医疗机构广告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在广告前向卫生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2、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3、县广播电视局在申请人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办理广告业务,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
二、药品、保健品办理程序
1、实行药品、保健品审查制
(1)申请人向景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核后,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工商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广告登记证。
2、实行药品、保健品备案制
(1)申请人向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境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先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再向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备案,报送有关材料。备案后,方可。未经备案,不得药品广告。
(2)对符合药品广告审查规定的,准予备案;对不符合药品广告审查规定的不予备案,交原核发部门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3)县电视台在接到申请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办理广告业务,手续不全不得办理。
(4)未经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审查备案,擅自播发药品的保健品广告发生药品和保健品安全事件的,由广告播出单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疗广告范文第4篇
为了扩大集团品牌影响,推广新技术,保证媒体医疗广告的合法规范统一,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集团各部门
二、标准
(一)广告宣传包括各种媒介广告,专家访谈、讲课、讲学,会议推广,健康科普,专家简介,专家介绍以及户外宣传栏、宣传页、条幅及屏幕广告等。
(二)所有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医疗广告。
(三)各部门提供的医疗信息和医疗广告内容应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相关素材和宣传材料需先报医务部审批,经过审批的材料制作时不得自行更改。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不经审批自行广告,严禁违规、违法广告。
(四)各部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及时向媒体客观、真实的医疗广告,杜绝各类虚假广告,自觉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针对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五)不得以内部科室会议、个人名义医疗广告。
(六)健康科普、健康教育、会议推广、医疗广告、专家推介等表现形式及内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一次见效,一针见效等诊疗效果的;
4、宣传淫秽、迷信、荒诞的不切实际,无科学依据的;
5、贬低西医、贬低他人,提高自己的;
6、利用患者、医疗机构及专家、学者名义作证明提高自己的;
7、冒用假借他人名义或冒用假借国内外知名医院、知名专家学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患者的;
8、超医疗资质经营范围的诊疗项目,诊疗技术,诊疗科室的;
医疗广告范文第5篇
*新区社发局,各广告经营单位,有关医疗机构:
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第26号令公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实施后医疗广告审查及监管工作,加强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本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信息公示等工作。
二、由*市卫生局审核出具的原《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截止到20*年12月31日。20*年1月1日起,的医疗广告应符合《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医疗机构单独举办或与其他单位、组织合办的义诊活动以及其他与诊疗行为相关的活动,需要广告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
四、医疗机构的迁址公告、招聘广告、遗失声明等,不得出现医疗服务内容。医疗机构冠名(赞助)的公益广告中,不得出现除医疗机构规范名称以外的任何其他信息。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资讯服务类节(栏)目,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和相关媒体主管部门共同确认,不认定为医疗广告,但出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所列禁止情形的除外:
1.节(栏)目相对固定;
2.节(栏)目内容为公益性质;
3.节(栏)目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各种变相形式的收费;
4.节(栏)目完全由媒体的非广告经营部门独立编辑、制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资讯服务类节(栏)目所邀请的专家或嘉宾应当具有卫生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资格)。
六、本市各广告经营单位承接医疗广告制作、、业务的,均应当查验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广告内容制作、、医疗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