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合肥劳动仲裁

合肥劳动仲裁

合肥劳动仲裁

合肥劳动仲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会组织;单方解除;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劳动仲裁制度问题中的若干问题探讨――记南京市隆盛植物油脂有限公司员工祁某被单位辞退后的劳动仲裁争议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日

一、研究背景

南京隆盛植物油脂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冶炼油脂为经营项目的私营企业,其员工祁某于2000年进入该公司工作,2000~2008年间并未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祁某告之,由于油脂厂工作性质具有季节性,10月份一般会停掉机器,来年6月份再开始工作,而在2006~2008年期间,祁某又与另一个化肥厂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化肥厂倒闭,祁某专职于隆盛植物油脂公司,并升任值长。2008年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2008~2011年间都是每年签一次合同,2011年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每月基本工资为1,738元,绩效工资为150元(绩效工资将根据当月表现扣罚)。

据当事人称,由于隆盛公司2011年4月更换了高层领导人员,不愿让祁某再担任值长一职,于是于同年7月13日将祁某调岗,祁某拒不到岗,22日,隆盛公司了辞退祁某的通告。祁某拿着与该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隆盛公司遂于7月22日以后出具了一份签署时间为7月12日的“生产事故通报”和签署时间为7月21日向隆盛植物油油脂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申请将祁某辞退的“申请”以及工会于同日对该申请的肯定批复。

该“生产事故通报”称,7月8日下午,由于操作工的失误,导致菜籽未经过扎胚工序即进入蒸炒锅,因此造成返工,停机达近2小时;7月12日下午,由于刮板机坑进水,而操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导致蒸炒料胚带水进榨机,进而堵塞油路,致使两台榨机全部停开,停机近20小时。并称以上两起事故是由于操作工看管巡查缺乏责任心所致,尤其是值长祁某,负有严重的失职之责,事故发生后并未及时向领导上报,且无检查悔改之意,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特此通报批评。

二、该劳动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

(一)工会的作用。《工会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工会的作用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而该案中,并无任何工会人员主动与祁某沟通,甚至该工会的成员中,一部分人是单位领导的配偶,虽然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工会职工不得与单位领导结婚,但至少应该规定相应的回避制度,否者工会的作用难以得到施行。

《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但祁某所在单位的工会并没有认真了解祁某的想法,而是在单位更换上级领导人员以后,得知新领导想要更换值长的位置,顺应领导的意思,适时补充材料,做出了同意开出祁某的批复。如果连应该为员工争取利益的工会都站在了领导一边,那么员工的利益将是难以得到保障的。

(二)2000~2011年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000~2008年间,祁某虽未与隆盛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局工作人员多年的实践经验,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不同于《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当事人称,隆盛公司的工作具有季节性,当该公司没有活干的时候,祁某才去另外一家化肥厂工作,并且工作性质完全不同,并不影响隆盛公司的经营情况。2006年,祁某与化肥厂签订劳动合同时,有5个月时间,隆盛公司仍然在生产经营。工作年限中断,只能从2008年开始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为2011年7月份单位辞退祁某时,2011年工作时间超过了6个月,应该按照一年计算,因此总共工作时间为4年。

(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第40条的认定。《劳动合同法》39条第(2)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3)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支付赔偿金。

隆盛公司出具的“生产事故通报”内容与39条第(2)、(3)款内容类似,但是分析该通报内容,祁某作为中下级管理层,虽然对于操作工的失误负有一定责任,但将该责任完全推向祁某是有失公平的,该条在法律实物中若对于“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把握不好,则可能使《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赔偿金的制度规定归于惘然。用人单位如果想更换员工,则可轻易找个理由,并且免除赔偿责任。具体到该案,隆盛公司并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该承担赔偿金。

那么,隆盛的辞退行为是否属于该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呢?第4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祁某从2000年进入隆盛开始工作,如果认为祁某不能胜任该工作,为何会留一名员工在同一岗位上工作近11年?从逻辑上分析,是不合情理的。笔者认为,在是否适用该条法律的实务中,应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的繁复程度来确定。本案中隆盛的辞退行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关于赔偿金额,首先应该确定“标准工资”额度,再确定工作年限,然后判断是否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双倍赔偿。

“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祁某合同上签订的每月基本工资为1,738元,绩效工资为150元(绩效工资将根据当月表现扣罚),还应该加上每月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隆盛公司的辞退行为既不属于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亦非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认定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双倍赔偿。

三、结语

(一)黑格尔认为,法律的完整性只是永远不断地对完整性的接近而已。我国《工会法》中并未规定关于工会成员与单位核心领导人员的回避制度,容易导致工会形同虚设。对于工会组织相关法律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无论效益有多高,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就不能认为它就比效益较差但比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承担起帮助弱势群体的责任。在法律实务中,为避免用人单位根据个人喜好任意开除员工且免除经济赔偿,对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行为的性质,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规定的认定应该从严把握,才能符合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实现公平正义。

(三)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6日做出裁决,支持了祁某关于双倍赔偿的请求,并按照每月2,500元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但仅承认祁某的工作年限为4年而非11年,因此最终祁某获得18,000元的赔偿额。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合肥劳动仲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司法;劳动法;竞业禁止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1.091

竞业禁止源于西方国家,后来应用于各个国家。在我国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中均有说明。尽管竞业禁止的概念没有明确定义出来,但是法律法规对竞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竞业禁止的核心思想是义务主体不可以同时服务其他同类企业,也不可以为自己谋求私利,从而对义务主体企业的利益进行了有效保护。通常情况下,竞业禁止主要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作人员的再就业行为进行限定,不得到同行业企业中就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1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的差异

1.1立法目的差异

两者都能够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其中,公司法对企业董事及高管的竞业禁止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存在自私行为,有效保护了公司的经济利益。而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高管人员泄露企业商业机密,以此来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目的。

从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上可以看出,公司法是对公司职员,尤其是高层职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避免公司内部人员损公肥私以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然而,劳动法是对公司职员的保密行为进行约束,从而避免公司的机密为同行业其他公司知道,进而导致公司的竞争力下降。通俗地说,公司法是防止公司职员瓦解公司,劳动法是避免公司信息外流以提高竞争对手的能力。

1.2适用人员差异

两者都能够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两者的适用人员不尽相同。公司法主要针对公司董事、高管等高层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不得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型的业务。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不要求主体具有商事性,是用人单位为了确保无形资产的安全,对相关人员就业权利进行限制,因此适用的人员通常是可能了解企业秘密的关键人员。

从公司法和劳动法的使用人员差异上可以看出,公司法是对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而劳动法则是对公司基层职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两者的显著区别是高层管理者的竞业禁止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特点,而基层工作人员的竞业禁止具有明显的机密性特点。

1.3义务期间差异

两者都能够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当是两者的义务期间存在较大差别。第一,公司法的竞业禁止只限于任职期间,董事、高管离职后如果公司未与其就竞业禁止条款进行约定,则董事、高管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第二,劳动法上的竞业禁止期限主要是在离职后,且需要双方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但是法律规定其期限无论如何不能超过离职后两年。

从公司法和劳动法的义务期间差异可以看出,公司法是对公司在职期间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劳动法是对在职和离职的职员进行约束。公司法和劳动法的共同约束,能够避免部分公司职员离职后另立山头,对原公司的利益产生巨大威胁。

1.4解决方式差异

两者都能够对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两者在解决方式上存较大差别。第一,董事、高管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义务,董事、高管应当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是作为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一般通过违约金、赔偿金来补偿公司损失。在处理程序上,应当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后方能向法院提讼。

从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纠纷事件解决方式差异可以看出,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案件,而违法劳动法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此,在解决问题的途径上也存在差异,违反公司法的行为直接上书法庭,而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在上述法庭之前要通过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仲裁处理结果得到认可则免于诉诸法庭。这也反映出了违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的后果和严重程度存在差异。

1.5其他差异

公司法与劳动法两者在性质与权利义务的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其立法目的、适用对象、解决方式等都有所区分。对于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立法则更多是鼓励和强化当事人的自主意识。而劳动法则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为员工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与法律支持。总之,公司法和劳动法对企业中的各个层面工作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都进行了规范,对于不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2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的反思

2.1对于某些劳动用工,要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明确

公司的高管人员,要用公司法对其工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以保护公司的利益。与此同时,公司高管人员也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制约。例如,某技术性公司高管,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被雇佣与雇佣关系,其本人的劳动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又由于其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技术,在离职跳槽时就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不可以在同类行业中就职。因此,在公司职员的工作行为触及到法律法规时,要明确公司职员的身份,将其工作行为与公司身份匹配,然后运用相应的法律手段对其行为进行制裁或者保护。

2.2劳动法中的劳动仲裁权限相对较大

由于公司法对在职高管的工作行为进了约束,避免了高管在职期间服役于其他同类公司,有效保障了公司的利益。然而,公司高管离职后,就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其行为进行约束。部分公司高管可以通过其职位之便掌握公司的机密,从而在离职后对公司的竞争力造成较大威胁。这类离职公司高管的行为不受公司法制裁,劳动法的仲裁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常情况下是由这类公司高管对企业进行经济赔偿,具体赔偿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了仲裁者很大的弹性空间。受到仲裁者主观意识的影响,会对同类案件进行不同的处理,这种仲裁处理的差异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加强对劳动法和公司法的完善,从而让任何触及法律的行为都能够有制裁的明确参考。

2.3公司法和劳动法的法律法规需要细化处理

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激烈,公司职员没有编制,人才的流动性非常大。尽管公司法和劳动法对竞业禁止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劳动用工中具有同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更容易得到就业机会。这就导致了非常明显的矛盾。公司高管在职时掌握公司机密的情况受到主观性因素影响非常大,公司基层人员掌握的公司机密根据工作岗位不同而不同。一刀切的方式,坚决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同时也让一些不知晓商业机密的职员的再就业产生了难题。因此,公司法和劳动法的法律法规需要细化处理,对公司高管的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对公司普通职员岗位职责进行明确,从而兼顾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

2.4公司法和劳动法视域下竞业禁止对企业管理的启示

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才流动是非常频繁的,行业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也是在不断提高。因此,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要对各个岗位和职位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对其工作内容权限进行限制,从而避免了职员离职后能够通晓公司经营的所有机密。部分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偏向于全面人才的培养,让员工进行轮岗,这样就对企业的技术机密保护提出了挑战。对此,要与相应职员签订保密协议。一旦工作人员泄密或者离职后跳槽损害了原单位的利益,要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了,则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5公司法和劳动法视域下竞业禁止对立法机构的启示

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由于产力的变革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商业的运作模式会发生改变。与此同时,服务于企业的职员的劳动行为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在变化。因此,公司法和劳动法要与时俱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相关的法律条款。

参考文献

合肥劳动仲裁范文第3篇

这次全市农经工作会议是经过市农业局党委研究同意召开的,主要是总结去年全市经管工作,安排工作任务。刚才,大家参观了泰山区“三资”管理三级网络体系建设的现场,很受启发。泰山区将“三资”管理的网络终端延伸至村(社区)级,在全市率先实现了区、镇(处)、村(社区)三级网络数据即时传输、即时监督,不仅节约了管理成本,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这种工作中的创新精神值得大家认真总结和学习。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全市经管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过去的一年,各县市区经管部门都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立足当地实际和经管职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和亮点。泰山区“三资”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质量不断提高,农民负担监督实行零报告制度;岱岳区经管局努力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区委、区政府针对经管工作下发了两个1号文件。为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参加的会议,区经管局还与区纪委、监察局联合制订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首先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新泰市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做得扎实有效。自7月恢复土地承包管理职能后,土地承包工作已陆续展开。在全市率先实行减轻农民负担承诺保证金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肥城市新城办事处被农业部评为财务委托规范化示范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走在全市前头,市和14个乡镇都建立了服务平台,全省土地流转现场会参观了肥城的现场,分工市长作了典型发言。土地承包矛盾纠纷调处仲裁机制比较健全,市、乡两级经管队伍整体素质高。为争取全省“一事一议”以奖代补试点做了大量工作,从全省139个县市区中脱颖而出,成为6个试点县市区之一,并圆满完成了建设任务,争取代补资金200万元;宁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至底已发展到457个,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政协副主席厉无畏专题到宁阳县调研,周铁农题词:宁阳模式,惠及三农。农业工作做得扎实有效,重访率、越级上访率低,被省农业厅评为农业先进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补发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东平县“三资”管理工作又有新突破,资金管理规范,资产、资源的调查存档工作已经完成,村级小型工程招投标、资产资源的处置等都实现了公平、公正、公开、民主。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经管工作还有许多薄弱环节,一些传统的思维模式、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已经远远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的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两清理”工作没有做好,土地流转服务滞后,矛盾纠纷调处手段落后;有的通过各种手段增加农民负担,减轻农民负担形势依然严峻;有的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有的“三资”管理水平粗放,手段落后,网络体系不健全;有的地方涉农案件频繁,工作方法简单,重复访、越级访严重,疑难案件增多等等。所有这些,都直接制约了经管工作的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适应当前农村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经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各级对“三农”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央和省、市委都连续下发1号文件。今年,中央又从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角度出台1号文件,进一步保障农民群众的民利和物质利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经管工作的核心是落实农村政策、维护农民权益,也是经管(来源:文秘站 )部门的职责所在。它完全贯穿融合于“三农“工作之中,是”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我市经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从农村财务委托到“三资”管理,从农村土地流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许多典型和经验已宣传到了全省、全国。但是我们也要客观的分析工作现状,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积极与其他市进行横向比较,清楚在全省所处的位置,正视工作上的差距,查缺补漏、取长补短、争先进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使全市经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突出五个方面的重点,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我市经管工作重点是:以中央和省、市农村与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做好土地承包、农民负担、“三资”管理、合作社建设和农业五个方面的工作,实现农村改革稳定和发展的新突破。

(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土地不仅是农民的 生活资料,也是生产资料,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做到“承包期内,生不增,死不减”。重点是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补发工作,真正将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这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基础的法制保护。对多留机动地、“两田制”等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要坚持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搞好引导示范,不能强迫命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土地流转有形服务市场,引导农村土地向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基地集中,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流转效益和规模经营效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三不”,即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指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对照法律规定,规范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选聘和仲裁程序,完善仲裁工作章程和制度。

(二)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管,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继续开展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摊派集资、农村公费订阅报刊乱摊派以及农民建房、计划生育、结婚登记乱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继续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决不能因为负担的减轻而放松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必须确保到户率。继续强化对减负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工作成效。推进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和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建设,开展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项工作。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村级公益事业。有条件的地方,以村民一事一议为基础,可通过政府项目补助形式建设村级公益基础设施。要扩大农民负担监管的范畴,加大对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足额的将补助补贴资金到户,原原本本的交给群众,不截留、不挪用。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源公开协商招标投标、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等制度。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完善议事程序和公开内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加大审计工作力度,保障集体财产安全,提高集体经济运营效益。按照产权清晰、经营规范、运转顺畅、管理严格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三资”管理、村级债务管理、土地补偿费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加强整改监督。

(四)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规范操作,要办一个是一个,办一个成一个,办一个发挥一个的作用。要求质量,不要求数量。要依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操作规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全面推广“农超对接”营销模式,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五)提高农业工作能力,确保工作成效。农业工作,是经管工作的窗口。工作态度和效果是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它也代表了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形象。实行接待、投诉受理责任制,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做到接待、投诉受理不缺位、不空岗。特别在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的过程中,坚持做好耐心、热情服务。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矛盾的源头上,通过改进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主动超前开展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要注重工作实效。认真接待和处理每一个问题,做细致周密的调处工作,努力实现结案率和结服率两个100%的目标。特别对重访和越级访问题更应要高度重视,及时汇报,专题研究,做到诉讼合理的问题及时解决,诉讼无理的及时教育,达到“一访一办,息讼罢访”的目的。

合肥劳动仲裁范文第4篇

一、嘉样县农村庭院经济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为切实增加收入,全县广大农民充分利用自己的院落和房前屋后,进行种植、养殖、加工等经济开发,不仅有效地利用了闲散劳动力资源,而且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不少的典型经验,比如①种植业。以蔬菜、花卉、食用菌、葡萄为主;②养殖业。以养猪、养鸡、养牛、养羊、养鹌鹑、养狐狸等为主;③加工业。以食品、猪鬃加工等为主;④服务业。以开办餐饮、小卖部、小商业等为主。

二、我镇农村庭院经济的发展现状

1.庭院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2010年我镇总农户21.5万户,庭院可利用面积38.4万亩,占全县庭院总面积的52%。全县已开发利用庭院土地面积13.05万亩,土地利用率为34‰还有25.35万亩庭院尚未开发,占可利用面积的66%。

2.庭院生产经营类型

全县广大农民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积极发展庭院经济多种行业生产经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种植型。庭院种植是嘉祥县农村庭院经济的主要形式之一,约占48%左右,以蔬菜、水果等生产为主。在蔬菜种植上,主要有露地栽培,这种方式较为简单,但受时间季节限制,产出量低,商品率低,仅供本户自己消费。以水果种植为主的庭院生产,院内主要栽种葡萄、苹果树、梨树、桃树、柿予树等。也是仅供自己消费。

(2)养殖型。庭院养殖是农家传统的“副业”,家家能做,户户能搞。西部黄垓、老僧堂等乡镇农户以养牛、羊、猪为主,嘉祥镇等城郊乡镇农户以鸽、兔为主。还有许多农户利用庭院养鸭、鹅、鹌鹁等都各有特点。养殖规模从几头(只)到几十头(只)不等。由于大多利用闲散时问,忽略用工投入,且投喂饲料多以自产为主,故投入成本低,效益较高。养殖业约占庭院经济的45%。

还有特种经济动物饲养。疃里镇盛庄、河东等村出现狐狸等养殖户,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

(3)加工型。利用庭院发展家庭小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它是实现农村工业化的基础。由于加工业要求技术较强,呈现区域化布局,一般都有一定的规模。如张吴村的猪鬃加工,该村有近80%的户从事猪鬃加工业,形成了庭院生产规模。

城郊村的手套加工和服装加工业是充分利用庭院增加农民收入的新途径。

(4)服务型。多是利用庭院临街交通便利的地理优势,农户有独特的技艺才能,从事小商业、小卖部、饮食、租房修配、农药技术服务门市等。

除这四种类型以外,有的农户还别出心裁,开发种养加多项经营齐头并进,随着农村的改厕、改圈建沼气工程大力推进,逐步形成了“养殖一沼气一仲裁菜”种养模式。这种模式下,畜禽粪便进沼气池发酵生产沼气,沼气为农户提供了日常生活的清洁能源,沼液、沼渣则是果菜、饲料种植的上等有机肥料。还有在庭院种植葡萄、南瓜、葡萄架下养鸡、养猪等,农民群众在庭院经济开发中,不断广开思路,多措并举促增收。

三、庭院经济发展成效

1.缓解了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当前,虽然农村部分有知识、懂技术、身强力壮的年青人都外出打工,仍有一些无法外出的劳动力,通过发展庭院经济来使这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妥善安置,实现农民足不出户便可脱贫致富的目标,对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嘉祥镇徐庄村全村农户250户,从事鹌鹑养殖的有60户,其中以中老年任为主的22户,以妇女为主的26户,其他12户。户均养殖收入达到20000多元。

2.提高了资源利用率

庭院种养业,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特别是“养殖一沼气一仲裁菜”种养模式循环利用资源,不但提高了资源利用率,节约了能源,还美化了农村环境,增加了收入。

3.增加了农民收入

庭院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强了农业抗灾御灾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如,嘉祥镇庞庄村一村民利用庭院养殖鸽,年养殖700多对,年纯收入5万元以上;老僧堂想后曹村一村民利用庭院养猪,年出栏生猪50余头,年纯收入4万元以上;嘉祥镇城郊村部分村民利用地理优势,开展手套加工、服装加工等小型家庭作坊式加工业,成为农民增收的又一重要支撑点。

合肥劳动仲裁范文第5篇

花卉养护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和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摆放于办公场所内所有花卉、盆栽植物由乙方养护。

二、养护费用:经双方协商,甲方所需乙方养护的花卉数量为 盆,乙方提供的花卉养护服务按每盆 元收取,合计 元;养护用品由乙方自备,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服务内容:乙方负责甲方所有花卉的一次性养护,乙方保证养护期间做好日常清洁、水肥养护及修剪,确保植物的长势健康,保持较好的观赏效果。乙方应保证植物不丢失,不损坏,如因乙方疏于打理,不经心照料造成甲方花卉植物的死亡,由乙方赔偿。

四、养护标准:

1,植物的浇水、施肥、病虫防治、剪枝修整;

2, 确保植物不旱不涝不冻、不倒伏,正常生长;

3,花卉按季节花期正常开花;

4,花盆清洁,周边无水渍,盆内无杂物;

五、付款方式及日期:乙方的养护工作完成并达到本协议第三条服务内容及第四条养护标准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所有养护费。

六、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双方未尽事宜,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代表人:年月 日

乙方(公章):代表人: 年 月日

花卉养护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绿化养护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第二条 养护范围

放置于上述项目地点的全部植物(以下简称“植物”)。

第三条 养护期限

植物养护期限为年,自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植物养护质量

合同期间,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对植物进行养护工作: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本合同项下绿化养护价款为人民币¥),该费用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人工费、管理费、税费、植物退换费等。

2.付款方式

(1)双方商定签约后,乙方提供合法的销售发票,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个月养护费 元/月支付给乙方。

乙方收款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监督检查乙方日常植物养护管理工作。同时,甲方应督促所有人员爱护植物,及时制止和处理损坏和偷窃植物的行为。

(2)甲方负责免费提供植物养护所需用水、植物临时保养场地和工具存放间。

(3)在乙方进行日常养护期间,协调乙方工作人员与甲方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植物日常养护顺利进行。

(4)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养护费用。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严格按甲方要求摆设植物,并安排专人负责植物的养护管理,包括:日常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等,保证植物处于良好生长状态,保持良好观赏效果。

(2)乙方工作人员应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进场工作,工作服应整齐干净。乙方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的所有管理规定,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办公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

(3)如甲方检查发现植物养护质量等未达到双方的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整改。对已出现残像、观赏效果差的植物,乙方应及时予以无偿同价更换。

(4)乙方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工作人员自身原因造成他人或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2.甲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请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本合同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盖章: 盖章:

花卉养护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养护项目:攸县国税局机关院内、职工之家、老干活动中心、网岭分局院内苗木养护

二:养护时间:20xx年 01月 01 日至 20xx年 12月 31日。

三:养护单价:10000元/季,合计40000元(肆万元整 )。

四:养护内容:花木、草坪修剪、防治病虫害、施肥。

五:款项支付:工程款按半年支付,待甲方验收合格后分次性支付。

六:其他:乙方生活自理,工具、农药乙方自备,肥料由甲方供应。

七: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追究乙方责任。

八: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规定,注意安全施工,如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九:双方出现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签约地法院裁决。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