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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房屋租赁

长沙房屋租赁

长沙房屋租赁范文第1篇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从__年__月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送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经办人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鉴(公)证机关

电挂: 电挂: (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长沙房屋租赁范文第2篇

    一、案例

    案例1

    王某于2003年3月22日将其的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于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每年1万元。同年7月8日,王某因手头缺钱,故向张某借了2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了张某。2004年8月12日,张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协商后,王某同意房屋作价20万元以抵欠款,房屋归张某所有。同年9月,张某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李某声称王某抵押房屋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抵押无效,况且租期未到,张某无权要求其搬出该房。同年10月,李某向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张某的抵押合同无效,并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的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案例2

    王某于2003年3月22日向张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为一年,并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同年7月8日,王某把其房屋出租给了李某,约定租期为 2年,租金为每年1万元。2004年4月,张某向王某主张债权,王某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双方经协商后决定,房屋作价20万元抵消王某的债务,房屋归张某所有。双方于同年7月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8月,张某要求李某要么增加房租,要么解除租房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

    抵押权首先是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物权,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不是利用标的物本身的权利,而是专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所以,标的物本身虽然已经毁损、灭失,而代替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仍存在的话,该权利即移转到该代替物上。而租赁权,是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本身的瑕疵直接影响权利的行使,租赁权本身是通过债权合同取得,其性质应是债权,但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租赁权以物权性,即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的法谚充分体现了租赁权的物权性。由于抵押权的存在并不以移转物的占有为必要,且抵押权只就抵押物的价值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租赁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于一个物上。已出租的标的物可以抵押,已抵押的标的物可以出租,究其原因在于出租人仍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其标的物,只要租赁期限少于或等于抵押权实现的期限,二种权利可以并存,并不发生冲突,但如租赁期限大于抵押期限时,当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就会与租赁权发生冲突。

    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就不能形成价值。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商品价值的大小取决于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但没有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较小的商品,很难想象它会存在着多大的价值,因此,从某一程度而言,使用价值大小影响着交换价值的大小。租赁权是支配着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出租人将其已出租房屋设定抵押(案例1),对抵押权而言,必然会形成一种负担,当抵押权实现时因租赁权的存在势必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正因为租赁权的存在确实对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着妨碍,二种权利存在冲突,而解决冲突的最佳方法就是抵押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在把已出租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如抵押权人明知房屋存在租赁权仍同意抵押,说明抵押权人自愿遭受不利益,如此可避免事后的权利冲突;但如抵押人未尽告知义务,致使房屋价值减少或者由于租赁权的存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抵押权人无法入住房屋,对此损失,出租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对抵押权人负有告知义务,但对承租人而言,是否也应有告知义务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显然出租人对承租人负有告知义务。然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侵害了承租人权益,是否因侵害承租人权益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通过合同所取得的是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抵押的设定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要,因此对承租人而言并无损害;即使至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的规定,保持其租赁权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已出租的财产进行抵押时,出租人即使不履行告知义务对承租人而言也并无损害,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另一种情形就是,已抵押的房屋进行出租(案例2),因租赁期限超过抵押权实现期限,对抵押权必然会造成影响,所以,出租人应对抵押权人负履行告知义务。但是未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权人能否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呢?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槊娓嬷凶馊烁貌撇训盅旱模盅喝硕猿鲎獾盅何镌斐沙凶馊说乃鹗С械E獬ピ鹑危蝗绻盅喝艘咽槊娓嬷凶馊烁貌撇训盅旱模盅喝ㄊ迪衷斐沙凶馊说乃鹗В沙凶馊俗约撼械!!保谰莞锰豕娑ǎ盅喝ㄊ迪质保饬蔹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显然,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因为如果租赁合同有效存在的话,那么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关系仍然要约束受让人。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如下:一、由于抵押权设立在先,因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时,应知道租赁期限不能超过抵押权实现期限,否则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双方置抵押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恶意通谋订立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如承租人是善意的,也因为出租人故意实施侵害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构成侵权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为出租人明知设立租赁权对抵押权有妨碍。在已抵押的物出租的情况下,除非抵押权人同意租赁权的存在,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方式来消灭租赁权,以解决二种权利的冲突。至于,抵押权人何时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是否只要抵押权人知道租赁权存在且租赁期限超过抵押权实现期限就可以主张?笔者认为,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外,应在抵押权实现时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因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要求是现实的、确定的,在未至抵押权实现时尚不能确定租赁权是否必然有损抵押权;抵押人仍保有占有、使用抵押物的权利,出租只是把这些权利让渡于承租人,此种情形下的房产价值减少属于正常消耗,抵押权人负有容忍义务;承租人与出租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租赁期限。因此,如果一概确定租赁合同无效,无法有效的保护出租人、承租人的利益。

    三、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权利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只属于承租人拥有,且只在出租人转让其承租房屋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承租人才拥有该权利。根据《担保法》53条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抵押物折价、以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或以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无论何种方式,只要租赁权存在于抵押物上,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已出租房屋抵押的情形,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又想通过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时,抵押权就与优先购买权存在冲突。那么抵押权是否有优先于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从表面看,抵押权是物权,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主要依附于债权的租赁权,因此,抵押权具有优先力,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可以凭抵押权优先购买抵押物。不可否认,优先购买权来源于租赁权,没有租赁权即没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有其独立的功能和保护目的,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并不在于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而是在于保护承租人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机会,而这种机会对承租人而言就是一种法律明确保护的利益,任何侵害该利益的行为都构成侵权。由此可见,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出租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出租人变卖、作价、拍卖租赁物以实现抵押权时,其未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构成对优先购买权的侵害,承租人可以以出租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出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所以,抵押权人如想取得抵押物,也只有在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才能取得,优先购买权优先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当然,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在于,其只能与抵押权人同等的条件下才有优先的权利,如抵押权人出价高于承租人而承租人又不愿意以抵押权人的价格购买该物时,只能说明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从另一方面而言,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而非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而优先购买权恰恰是以取得所有权为优先的内容。

    已抵押的物出租,除非抵押权人同意租赁权的存在,否则,租赁权的不存在,自然无法产生优先购买权,也就不存在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了。

    四、案例评析

    案例1属于已出租房屋的抵押情形。基于上述分析,王某把已出租房屋抵押给张某,虽未履行向承租人李某的告知义务,但并不影响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由于抵押权实现时,王某未尽通知义务,进而损害了李某的优先购买权,所以李某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有据。李某应根据张某的出价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屋,而张某虽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取得李某的20万元的购房款以实现其抵押权。

长沙房屋租赁范文第3篇

关键词:行政管理房屋租出和谐社区

引言:劳动力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区域发展的推动力,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劳动力利用水平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指针。作为我国经济一直处于全国的领先水平的广东省,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与劳动力利用水平,区域经济突飞猛进发展地发展,劳动人口的增多直接增加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数量上的增加,在住房问题上出租房屋众多,因此房屋租出管理方面日趋受到各相关部门的重视。

南沙居委会于1984年经南沙镇政府批准成立,2002年2月9日经番禺区人民政府批复更名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街南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沙区成立后变更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南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沙社区位于南沙街南面,社区辖内面积2平方公里,户籍户2654户,户籍人口6326人,流动人口4270人,2100户。南沙社区居委会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方位推进社区的治安环境和文体设施建设。公共设施齐备,环境优美,党建、自治、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文化体育、劳动就业、救助、社保、医保等各项工作初显成效。

针对社区辖内2100户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统计,其约占我社区总户籍的1/2,房屋租赁问题显著。劳动力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流动人口作为劳动力,是区域发展的推动力,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劳动力利用水平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指针。新时期,要解放思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做好行政管理工作。为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强化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社区的建设,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合理稳妥的安排管理流动人口的出租房屋问题,是作为我社区持续良好发展的有效前提。

新时期,要解放思想,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我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关于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论社区在籍人员还是流动人口,同等政策对待,所有居民相互相容,和谐相交。

根据现有《南沙社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添加如下:

1.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办法实行原则为“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改革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改革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改革与自身建设的关系、改革与实现职能到位的关系。

2.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以及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管理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律,不断地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意识,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监管执法需要的管理机制和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水平。

(1)重新调查统计流动人口的具体数量,出租房屋数量的统计,已租房数量的统计。

(2)租期的统计。

(3)日、月、季、年租金的统计,合理分摊金额限度,保证双方的权益利益。

(4)房屋租赁税费按月缴纳。

(5)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和受租的生命财产居住安全。

(6)对于禁租房屋再出租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处罚。

(7)及时公告社区内以及城市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留住可最大限度获得经济效益的人才流动人口,为发展建设我社区做长远打算。

3.我社区创建和谐社区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夯实基础,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横向看,不仅是社会,而且与政治、经济、文化都密不可分;从纵向看,涉及到宏观、中观和微观。在我国,无论农村的微观社会还是城市的微观社会,都是由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组成的,它们是我们党的事业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基础,它们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落脚点,正因为如此,总书记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加强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从建设和谐社区入手,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

21世纪是以高科技为代表的知识经济世纪。在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经济的竞争会变得更加激烈,谁掌握知识的优势,尤其是高科技的优势,谁拥有更多的人才,谁就是未来世界经济的强者。从社区建设开展十多年的情况可以看出,在基层建立和谐社区的条件也是完全具备的。首先,社区地位提升了,社区工作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其次,社区的对象增多了,功能扩展了,组织加强了,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大了,在基层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第三,单位和居民对社区事务越来越关心了,在群众中有了认同感和凝聚力;第四,社区内外关系在不断理顺,社区的制度建设在不断健全,社区工作出现了良性运行的好势头;第五,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结构有了很大改善,而且还在不断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方面发展;第六,社区的硬件设施不断达标,软件也在不断提升,能力有了明显的增强,能为老百姓做的事也越来越多;第七,加强了党对社区工作的核心领导,巩固了党在城市的这个执政基础;第八,特别是党和国家对社区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为社区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为社区事业插上了腾飞的双翅。这些都是我们落实中央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有力条件。作为城市社区的领导人以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与人员,应该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使用,要不断地研究新情况,了解人才成长的规律,钻研有关业务,掌握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为国家的兴旺,为经济的繁荣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工作。

参考文献

[1]范中志.人力资源管理[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长沙房屋租赁范文第4篇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其居住的 号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居住/商业)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房屋设备

1、 房内设备:空调一台、衣柜一组(或一个)、桌凳各一套、窗帘一套、顶灯一盏、电表一个、席梦思一张(含床垫)、房屋钥匙一套(共五把);

2、 公用设备:电冰箱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套(含浴霸)、饮水机一台、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顶灯若干、壁钟一个、窗帘三套、桌椅若干、煤气灶一套(含煤气罐两个、排气扇两个)、橱柜一套、鞋架一个、清洁用品一套(拖把、簸箕、扫把各一个);

3、 甲方付给六楼防盗门和进门防盗门钥匙一套(不含室内房门钥匙),每套三个,如有丢失,乙方按照三只锁总价人民币一百八十元赔付。

4、 乙方应妥善使用上述设备,如有人为损坏原价赔偿;

第三条:租赁时间

1、 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租赁期至少为两个月(60天);

3、 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第四条:房屋租赁费用

1、 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 _元/月,超过租期(7天内)按 元/天计算,超过7天按一个月计算;

2、 乙方需支付房屋押金人民币300元;

3、 租金按月支付,先付款后住房;

第五条:房屋使用费用

1、 是否使用煤气灶做饭:是(____)/ 否(____);

2、 物业管理费3元/月,网费20元/月,网线自备;

3、 乙方自行承担本屋电费,每月加收一度电的过渡费用;

4、 煤气费由所有用户按比例平摊,房屋使用费用按月结清;

第五条:房屋及设备维修保养

5、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6、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八条:乙方责任

1、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2、 按时交纳房租及房内费用;

3、 保持房内整洁,不影响其他住户(如果长期不干净,甲方可请钟点工,费用乙方必须承担);

第九条:退房

1、 如需退房乙方须提前两周通知甲方;

2、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中途退租,如违约,乙方押金作为甲方的损失金;

3、 确定房内物品、设备无损坏、丢失后,甲方退还乙方全额押金;

第十条:租房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租房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3、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4、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5、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签署无误后即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长沙房屋租赁范文第5篇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户: 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户: 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了友好的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双方的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租人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的情形之一,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的活动,损害公共的利益;

3.承租人拖欠的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人逾期不搬迁,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_________规定执行(如果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如果出租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2.出租人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出租人未按(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5.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必备】

房屋的基本情况

房屋基本情况一方面是指房产本身的状况,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另一方面是指房屋的权属状况,一般是指产权证编号、产权人姓名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链家地产市场研发中心认为,这部分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必备构件,势必需要出租者出示房产证。

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合同里除了明示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外,还要约定在租赁期内水电、供暖物业费、

卫生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在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承担方式均需要做出详细的约定。专家认为,消费者应该就这部分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并直接写入合同,可以避免合同到期之后双方产生费用方面的纠纷。

房屋的维护、维修

在房屋出租期间,难免会出现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具的损坏情况,因此约定房屋维护、维修的权责非常有必要,租赁合同范本里“房屋的维护、维修”约定了业主与求租者两方的责任,保证在租赁内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在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同时约定设备在自然损耗或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故障时,两种不同情况的解决方案,以有效避免业主和求租者因为物品损坏带来的纠纷。

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

租房合同中必须标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这样可以约束业主和求租者的行为,保障双方的权利。在示范文本中,共注明了合同解除的5种情况,其中细化了业主或者求租者单方解约的几项权利,比如业主延迟交付房屋达多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求租者安全等等,求租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求租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多久、欠缴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业主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及追究

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租赁示范文本中,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设置,如业主未能按时按约定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租赁期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提前退房的约定赔偿等情况。这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降低业主和求租者的风险。

【签订注意】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一、租赁合同之出租人的基本情况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房屋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等。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具有产权证明等相关证件;如果承租方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二、 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房屋,应支付给出租方超过租赁期限使用的租金。

三、 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实行按月支付制。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3、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调整,如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涨租金。

四、 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

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

五、 租赁合同之配套设施条款

在合同中,对房屋租赁是否包括房屋内的现有配套设备如沙发、家具等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应明确约定,租赁房屋所包括的相关配套设备,建议承租方应检查配套设施是否可以使用,并在双方交接时进行清点。

六、 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1、作为承租方,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 租赁合同之装修条款

1、 明确约定装修条款,经过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是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原来的结构。

2、明确约定租赁期满时装修附加部分的归属,在合同终止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保留返还时的现状,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出租方,但给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给予出租方一定补偿。

八、 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及配套设施,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的各项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九、 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房屋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并负责房屋的安全防范及维护,以保障承租方能正常使用房屋。

十、 其他事项

在合同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法律审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① 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 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 委托或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 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 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3、应注意审查租赁房屋的状态,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4、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①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②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