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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毕业设计总结

网络借贷毕业设计总结

网络借贷毕业设计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借贷 P2P 法律风险 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2-0089-01

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平台是指完全通过网络来实现资金与资金的交易借贷过程,它还比较年轻,起源于2005年的英国。随着互联网的日新月异,P2P网络借贷已经成为了风靡全球的个人非正式金融交易模式,它为借款人提供了透明、直接的小额信用交易可能性,同时也带来了不具担保、高流动的相对风险性,尤其在我国,希望将P2P网络借贷作为理财渠道的用户更需要小心谨慎。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从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双方角色来看,在借贷活动中,他们都将面临各自不同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一一进行分析描述。

1.贷款人的法律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贷款人的成本要与覆盖贷款利率、第三方支付平台费用以及P2P平台管理费挂钩,三项费用相加让P2P网络借贷实际利率最高可达40%左右,这一利率要远远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甚至以上。以北京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假设100万一年期的贷款实际利率要达到35.2%,而同期的银行基准利率仅有7.12%,它已经完全超出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4倍上限,因此在资金融出方面,贷款人的利益是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的。

2.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从借款人的角度看,他对自身所披露的信息越多,他的可信度就越高。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参与借贷活动的人也越来越多,信息积累越来越全面。但是借款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虽然我国刑法在修正案中专门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作出了保护法案规定,但是对于非正式金融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来说,在该平台中所涉及的个人隐私权是不予被正式法律所保护的,这也就造成了网络借贷平台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架空[1]。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强化P2P平台建设――事前控制

P2P平台建设还是要首先遵循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以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步骤来强化对借贷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

事前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防范,充分对P2P借贷平台上所有借款人进行信息核实,以达成信用借款流程。贷款人要完全根据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来完成对所贷款资金的判断,除传统的身份信息、工作状况、收入、个人信用报告等等认证外,还有必要进行视频、音频认证,全方位判断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另外,也要详尽判断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杜绝虚构借款用途的行径,因此需要借款人提出借款的相关理由和材料佐证,比如用于营业性借款的购货合同、店面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出示等等。

2.事中控制――对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

相对而言,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上限方面限制较松,比如北京的借贷平台最高可高达50万元。而从分散风险的角度讲,应该保证个人最高贷款额度风险不要过高,因为风险过高会对分散风险机制的实施产生巨大影响,不利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差异。所以要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信息为他们设置不同的授信额度,设立不同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再根据银监会有关《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最高发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为界限,将借款人的还款与其月收入相联系,抑制借款人的盲目消费,也能确保贷款资金的定期收回[2]。

3.事后监督

当贷款发放完毕后,就要将重点放置于对贷款本金与利息的收回工作,所以贷款方应该通过P2P平台监控机制,效仿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方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使用状况进行具有长期持续性的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倾向,就应该立刻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贷款方的自身利益。比如增加管理成本,或者在贷款前就要求借款人出示一定的资金使用证明及使用计划,在经过核实之后才能发放贷款[3]。

三、总结

简言之,P2P网络借贷作为现代社会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它具有自己便捷、入门门槛低、借款额度小、交易成本低等特色,也有着借贷风险高、个人信息保护不严等缺陷,需要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如果其体系可以得以完善,摒除一切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将成为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体业主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最有效金融模式。

参考文献

[1]彭进,杨峥嵘.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4,21(2):94-97.

网络借贷毕业设计总结范文第2篇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在业内引起了较大反响,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主,并设置了最高限额: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单笔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笔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限额问题最为引发行业内的关注。这是因为,在目前的贷款余额中,至少一半以上超过了限额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大量网贷平台不及时调整业务,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其业务恐怕难以为继。当然,限额条款的落实和监测,有待于全国建立统一的网贷行业信息系统的支持。

其次,银行资金存管的影响。当前,网贷平台端与银行端都面临现实困难,相关规定可能成为许多网贷平台难以越过的门槛。一方面是银行对P2P平台的资质要求很高。根据融360在2016年第三季度的《网贷评级报告》(第三期),在接入银行存管的门槛方面,平台资质如注册资本、股东背景、成交体量等是多数银行要求的硬性条件。此前银行在选择合作平台时,主要考虑的是平台的信誉和体量。后来发生了若干曾经宣传已接入银行存管的平台出现风险或跑路的事件后,银行出于对本身声誉风险的考量,逐渐在接入P2P存管业务中对平台资质方面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比如股东背景为国资、注册资本实缴达5000万元以上等。不少银行对于申请存管业务的网贷平台都有实缴资本要求,根据融360《2016年P2P资金银行存管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底,有99家网贷平台实现了银行存管系统上线,据统计,这些平台平均实缴资本达5381.53万元,对于大多数中小平台而言,这是一个天文数字。另一方面,银行资金存管引发的影响是网贷平台面临的成本上升。P2P平台与银行合作开展第三方资金存管的成本费用要比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成本高很多。同时,在接入银行系统后,用户体验远不如第三方支付便利,这将造成部分用的流失。

平台合规转型途径

针对上述两大影响,当前网贷平台为了应对合规的要求,网贷平台转型之路主要有如下尝试:

集团化方式。一些网贷平台可通过其他分(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获取金融交易所牌照、基金销售牌照、私募牌照等,其他业务与网贷平台相互独立,同时将网贷平台客户逐步引流到集团内的各种资产交易平台,保住现有客户,部分摆脱网贷监管办法的约束。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有一些实力较强或者具有国资背景的网贷平台做了上述尝试。比如,开鑫贷已经升级为开鑫金服,其包括以P2P网贷平台为主的开鑫贷和以金融资产交易、企业理财为主的开金网。据称,开鑫金服将陆续推出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转行小额信贷、车贷、“三农”互联网金融或消费金融。这类借款一般额度不大。一方面符合小额分散的监管办法要求,另一方面政策导向也鼓励消费金融发展。不过,小额信贷与大额抵押贷款有较大差异。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是小额信贷业务与大额放贷相比其类似于“零售”业务,成本较高,使得机构的盈利成为问题;二是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风险不易控制。

联合放贷。若干个网贷平合放贷,以规避《办法》对单笔借款的限额问题。但是联合放贷在实践中会带来很多复杂或麻烦的问题,比方其中一家网贷平台中途抽贷等等,所以这N做法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与资产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合作。网贷平台可以通过与各类金交所或类似的交易中心合作的模式,实现业务的合规化。将部分受限业务,如大额借款项目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转移到金交所平台。存在的问题是,交易所投资人活跃度远不如网贷平台投资人。另外,资产交易所受限于地理空间,与网络借贷打破空间阻隔存在差异。

拆分资产端和资金端业务。一部分平台将专注做资产端,剥离了平台的资金端,将其资产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低成本资金。不过,在这种模式下,平台必须有强大的资产控制能力、风控能力、催收能力以及担保能力,背景实力雄厚,资产非常优质,拥有低成本资金的机构(如保险或银行等)方可能与之对接。有的网贷平台网络导流强,拥有强势的网络影响力,因此逐渐专注做资金端。但如果是直接在平台上售卖各类型理财资产,则必须要先拿到各种销售牌照,如基金代销牌照及保险经纪牌照等,否则按照穿透式监管的精神,容易被定性为违规,很容易陷入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申请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牌照。对于一些有实力的公司,申请网络小贷公司资质,是合法规避单笔借款限额的很好途径。当前大部分省出台的网络小贷没有对单笔借款直接限定额度,一般只是规定单笔借款不能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这样,网络借贷平台与网络小贷相结合,可以较有限地规避借款上限。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有实力申请网络小贷资质。

近来有个别地方开始限制网络小贷公司单笔出借额度。如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于12月30日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监管指引(试行)》(下文简称《指引》),该《指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指引》对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互联网小贷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和网贷监管《办法》一样,该《指引》对借款额设定了上限,《指引》要求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这是继2016年9月底上海市政府办公厅首次《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之后,上海市金融办对网络小贷公司的监管进一步明确。

截至目前,共有广州、重庆、江苏、江西等地区早于上海网络小贷监管办法。通过横向和纵向对比,该《指引》值得关注的地方主要是强化“小额、分散”原则,即对单笔借款进行严格限额。对比各地限额要求,上海网络小贷新政几乎是最严政策,不再与资本净额挂钩,而是直接设定上限。此规定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借款人的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上限要求完全相同。那些寄希望于通过设立网络小贷公司来解决大标限额问题的P2P平台,恐怕要谨慎选择注册地了。

从法律层面来说,网贷监管办法对借款人的单笔借款设定上限,其法律依据来源于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毕竟,P2P网络借贷平台被中国银监会出台的监管《办法》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其以通过网络平台撮合借贷双方交易为主要业务,网贷平台只是个业务撮合者,自身并非放贷方或者借款方。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则是利用自有资金以及部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放贷,因此,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就是职业的放贷主体,可以称为准金融机构。故而这两者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上海地方政策将P2P网络借贷的限额套用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上,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明显不妥,该政策将来应给予重新考量。

思考与看法

首先,大单模式是否可允许这点颇费思量。《办法》中的限额虽有所谓上位法依据,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以此为依据值得商榷。这一法律的颁布距今已有六年,期间经济高速发展,因此,这可能限制了一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此外,依据这个所谓上位法的规定,并不必然使《办法》具有合法性。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借贷领域通行的原则是鼓励投资人(即所谓“公众”)小额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这实质上使得大量的单笔借款涉及的公众有可能大大超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限度。因此,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办法》许可的分散投资行为仍然具有违法性。此外,司法解释是否必须成为《办法》出台的上位法,这个问题值得再思考。《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应该是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但并未明确包括司法解释。并且对法律的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

总之,《办法》一方面赋予了网贷平台合法的身份,另一方面其规定与现行的司法解释间的矛盾并未完全解决。对此,笔者认为,将来《办法》的再修订,如果仍然死板地以司法解释为上位法依据,其实质上陷入了囚徒困境。现行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民间(线下)非法集资设立的,当初最高人民法院根本无法顾及、预测到网贷行业的飞速发展。因此,合理的途径应该是该司法解释将来修订时专门确定其针对的是民间(线下)集资中的违法行为。

其次,在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互联网金融的一些业态,如网络支付、股嘀诔锏仁游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在这种视野下,网贷平台被限定在从事小额借贷,以此为《办法》出台限额的正常逻辑之由来。那么,互联网金融作为业态整体,在将来发展中是否需要重新定位。笔者认为值得再思考。比如,互联网金融是否可与传统金融具有并列的市场地位。毕竟,现在互联网与金融逐渐深度融合的时代,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已经谈不上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因为传统金融也已经全面互联网化了。如果这种逻辑可以成立的话,将来修订《办法》时,解除网贷平台限额问题,也许未必不可能。也许,更具可操作性的办法,或是将来《办法》可以考虑通过监管者对不同网贷平台进行动态评估,以此为基础对其借贷额度进行差异化管理及限制。

再次,从监管备案、银行资金存管,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法》列举的“十三条禁令”,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列出的各项信息披露规则等,这些规则数量繁多,大量P2P网贷业务模式很难适应当前的合规性需求,而留给整个行业的时间已经比较有限。据融360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9月底,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只有99家,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比例尚不足5%。而且,目前还没有平台在监管部门正式备案,从某种意义上讲,行业内还没有一家平台是完全符合监管要求的。

最后,严厉监管以及合规成本助推网贷平台的集约化发展趋势。银行对于申请存管业务的网贷平台都有实缴资本要求。据前述融360《2016年P2P资金银行存管分析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底,目前有99家网贷平台实现了银行存管系统上线,据统计,这些平台平均实缴资本达5381.53万元。对于一半以上的网贷平台而言,这个要求高不可攀。可以预见,在未来一两年内,一方面有大量平台由于合规成本问题而难以为继,或主动停业,或被大平台收购,甚至卷款跑路。另一方面,现在已经有少量平台在资产获取类型、地域优势等方面形成细分领域的巨头,这些潜在的巨头目前已经在品牌知名度或实力等方面树立了很高的影响力。因此,在后监管时期,网贷行业告别过去近十年“无法无天”的时代,必将走向精英化道路,我们的估计是,在规范的严格约束下,未来两三年内真正具有竞争性的网贷平台不会超过100家。

网络借贷毕业设计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益性;网络借贷;成本因素;激励理论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3-0093-04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网络金融带来了新的生机,人们把 “诺贝尔和平奖”尤努斯所创的小额借贷由 “线下”模式变为“线下”与“线上”并行,自2005年英国的Zopa到2006年美国Prospe,P2P贷款在美国和英国成为除了传统储蓄和投资外的另一种选择(Slavin 2007),目前这种借贷的方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中国由于存在着个人、微小型企业资金旺盛的需求与供给的错配和利率非市场化等因素,未来我国P2P网络借贷更有发展的潜力。根据贷款利率高低分为盈利型还是公益型P2P网贷平台,目前国内大部分网贷平台都属于盈利型的P2P网贷平台,判断盈利型还是公益型的网贷平台标准是利率的高低,投资者投者于盈利型的P2P网贷平台为的是获取利润,通常国内盈利型网络平台的贷款利率8%~24%之间,一般而言,安全性越高的网贷平台利率越低,风险越大的网贷平台利率越高,但逾期和坏账数值也越大。

公益型平台国内以宜农贷为代表,类似平台有贷邦。国际代表为美国的Kiva。2005年成立的Kiva是一个非营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面对的借款人是发展中国家收入非常低的企业和个人。Kiva的使命是通过全球互联网和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让人们只要借款25美元,就有机会帮助减轻贫困。贷款人无利息,借款人收很低的利率约2%维持借贷平台的正常经营。

宜农贷是中国的Kiva,通过与中国农村地区的MFI合作,为有资金需求的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贷款,为农村金融输血。贷款者象征性的收取2%的年利率,网贷平台仅收取1%的服务费。贷帮网瞄准只做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农民创业发展的项目,从2007年开始筹备,2008年正式上线的,国内最早以O2O模式来运行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之一,在线下做贷款的管理,在线上对接投资人。

公益型平台的优势是:平台和贷款者的风险都较低,能为MFI提供大量资金,从而更好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扶持农业。其缺点是,贷款者和平台的收益都很小。

国际上,受金融市场的动荡和次贷危机的影响,传统的贷款人已大大减少助学贷款的资助,或暂停其参与联邦担保学生贷款计划,其中包括流行的斯塔福德和PLUS贷款。在美国,许多本科学生因经济问题离开了学校,2013年,美国毕业班的债务平均水平超过19 000美元,根据国家高中后学生资助研究,研究生的资金需求更大:他们的平均债务为27 000美元到114 000美元,为了寻求资金,一些学生已经转向贷款的网站,如GreenNote.、Fynanz、 Virgin Money,用户可以通过多种金融家,包括朋友,家人和陌生人获得高校贷款的支持。

本文基于经济学与社会学的相关理论,梳理国际上公益型P2P网络借贷贷款人的理性贷款动机,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期望能从另一个角度去解释此类现象。

一、 关于公益型网络借贷贷款人行为动机的理性研究

公益型网络借贷贷款人的行为动机,作者提出应该把贷款人经济利益和慈善心理置于一个共同的分析框架,把经济理论与人类行为心理特征结合起来研究,比单纯片面强调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更有说服力,准确地说,我们应该看到公益型网络借贷的贷款人从中获“利”的不仅包含经济利益还包括精神上的快乐和个人名誉上的赞赏。对此,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贝克尔[1]认为对人类行为的研究同样可以运用经济的相关理论,运过经济学方法揭示经济动因,把经济学的理论运用到社会学及生物学等。下面,作者就通过以下几种理论去研究公益型P2P网络贷款人的贷款动机,以及行为的分析。

1. 人性利已论

美国Kopko推出的GradeFund网站,有需要的学生可以得到任何人包括朋友、亲戚、教练,甚至陌生人的“赞助”,较好的学生就会收到更多的学费支持。不像GreenNote和Fynanz,在GradeFund中20%是捐助者,是资金匮乏的学生特别有吸引力的网站。

人的本性本质上是追求真善美与厌恶假恶丑的结合。人的本质决不仅是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是他周围环境社会关系的总和[2]。确切地说,一方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指人与社会的关系。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值得关注的是,在人类社会中,通常会存在多次的博弈行为,人类会思考与计算经济的总收益,因此就常出现有趣的现象,放弃某次博弈的较高收益行为,取而代之的是次低收益行为的选择,个人会理性地选取多次博弈的总收益最大值。

在P2P网络借贷中,发达国家的贷款人将钱低息甚至免息贷给农户和学生,表象上似乎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形成了逻辑悖论,深入分析其实理性十足。低息贷款表象上带有一定捐赠和帮助的性质源于人类是一种带有心理特征的动物,帮助别人有时是为了获得回报(利己论者),当人们遵守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时候,其实个人的内心达到了最大快乐与最小痛苦的平衡(Jeremy Bentham),捐赠其实是一种交易,给出资金为了得到某种东西的回报(Philip Kotler)[3]。

2. 人性互惠论

人性互惠论认为人类的交往行为包含着显性或隐性的“互惠原则”,社会中,简单地假设存在着:甲方与乙方。甲方与乙方的交往与合作其实也是一种互助的社会保险,假设甲方过去曾经获得乙方的帮助,则当将来乙方陷入类似的处境时,也将获得甲方的帮助回报。整个社会存在着无穷链甲、乙、丙、丁……,第N 个人与第N +1 个人有联系,所有的人都维护着互惠的游戏规则,他们都为保持这种良好合作关系的好处直到遥远的未来。他们都乐于提供对他人的帮助。

从人类的出现,野蛮人的进化与发展,互助互惠的本性始终未变。互助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本能(克鲁泡特金)[4],它导致了地球上体力不占优势的人类把远胜于人的猛兽们关在了动物园里。人类还擅长于联想,并具有同情心和互助的心理道德动机,由他人的喜悦与痛苦联想到自己类似的情景与知觉,会产生同情和怜悯。

提供公益型的P2P网络贷款人必然存在着类似的经历和感触,也希望通过给予别人帮助和援助有助于改善对方的状况,使受助者脱离困境,并且更加希望当自己处于类似的困境时,能得到热心人的关爱与支持。

3. 人性利他论

利他行为的提供者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并且自己本身得到了精神上的满足与快乐。慈善也是出于一种原始的爱,广义地爱,希望所爱的人能快乐、幸福,远离苦难[5]。当人们解决自身的基本需求之后,就有了帮助他人意愿的可能,并且从中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国际上公益型的P2P网络借贷大多产生于解决自身的一些基本需求后,通过低息贷款达到帮助穷人的目的,同时支助者获得了良好的声誉以及精神上的快乐。

利他行为理论中分“无条件的利他行为”和“有条件的利他行为”。无条件利他论是一种只顾及他人利益的纯利他主义,完全不考虑自己的利益。传统公共物品模型(Bergstrom、Blume、Varian)认为:max{Ui(Xi,G); Xi+Gi=Wi, Gi≥0}。其中,G= Gi+G-i,提供帮助者的收入Wi约束下消费私人物品Xi,消费公共物品G[6]。

有条件利他主义包含着帮助者的私人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更符合实际。因此得出模型为max{ Ui(Xi,Gi,G); Xi+Gi=Wi,Gi≥0}。此时的Ui包含着带给帮助者的个人的利益,不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的快乐。

4. 声誉论

美国经济学家Harbaugh利用美国校友日捐款数,提出个人捐赠的效用函数,他认为个人总效用(U)取决于私人消费(X)、可以带来良好的社会声誉(P)、捐款数额(D)[7]:

U=x(p + 5. 44)0.000276(D -12.7)0.000256

而且他还发现,假设500~999 美元是一个声誉等级,大部分人捐赠款正好是500 美元,很明显,在一个声誉等级内,多余的捐款不会提高声誉[8]。因此,证明了捐赠的动机是为了获得良好社会声誉。此类的研究国外远比国内研究要丰富。因为我国捐赠或慈善实践的数额非常有限,但是理论上足以让我们可以利用国外的宝贵研究成果,吸引国外贷款人利用P2P网络借贷把资金投入到我国西部地区的农村建设或者学生的希望工程等,一方面可以促进落后地区农村的经济建设; 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我国教育资金投资的严重匮乏。

5. REMM模型和多元动机论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詹森和麦克凌构建的REMM模型[9]。此模型通过特征集来刻画人的本性,提示个体的有约束的最大化效用追求者,其约束包含着物质与精神方面。它超越了老式的经济人范式,似乎成为解释社会中几乎一切人行为的理性人范式的趋向。许多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利用它达到增进更科学的管理决策。REMM模型缺陷在于缺乏完整的逻辑论证过程,并且缺乏对利他行为的动机进行深入探索。

多元动机论与REMM模型类似,王小波认为帮助动机是很复杂的,可分为:无私奉献型、同情弱者型、互助友爱型、塑造形象型、经济谋划型、政治需要型、沽名钓誉型和最终利己型八种。发达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的部分人愿意为正在发展的农民提供资金的帮助和支持,其动机也许是出于同情、互助、也许是出于经济收益或者政治需要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

二、P2P网络借贷中贷款人理的模型

我们把公益性网络贷款人贷款行为分两种,一种是普通贷款,另一种是P2P网络借贷。假设贷款人在普通贷款与P2P网络借贷之间进行选择,理性消费者在普通贷款与P2P网络借贷之间选择效用最大化的组合。

假设贷款人的效用函数包括:普通贷款的投资数量Ux与投资于P2P网络借贷的数量Uy,贷款人的总效用为U,U=U(x,y),贷款人贷款资金的金额受收入水平(I)的限制,投资人投资服从:max{ U(x,y,I); Xi+Yi=Ii,Ii≥0}

设:Qx 为投资于普通贷款的数量,Qy 为投资于P2P网络借贷的数量,Px为普通贷款的价格,Py为P2P网络贷款的价格,Px·Qx+Py·Qy≦I。

根据拉格朗日乘数法当: MUx/ Px= MUy/ Py时,投资的效用达到最大化。

三、公益性P2P网络借贷贷款人成本要素分析

网络贷款人提供一笔贷款,其成本取决于:搜寻公益性P2P网络贷款的信息、执行网络借贷的成本与事后监督网络贷款所需要的成本。由于目前世界各国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已深入千家万户,网络所固有的虚拟特性及出现很多的网络欺诈,无形中大大地增加了公益性P2P网络借贷贷款人的总成本。P2P网络贷款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与网络贷款数量是负相关的,正如下图所示,贷款人把部分收入用于P2P网络贷款,成本降低以前,贷款人可以通过P2P网络贷款B数量,即预算约束线为AB;当成本降低后,贷款人可以通过P2P网络贷款C数量,此时预算约束线为AC。因此,成本降低以前,贷款人的预算约束线AB与效用曲线I1相切于D 点,此时贷款人网络贷款的数量为M。当成本降低后,贷款人的预算约束线AC 与效用曲线I2 相切于E 点,贷款人网络贷款数量为N。因此,成本降低增加网络贷款的机会;反之则会减少贷款人的网络贷款机会(见图1)。

四、P2P网络借贷贷款人激励理论分析

公益型P2P网络借贷可以改善借款人的贫穷困境,改善农户与学生的生活,有助于受助国家人们的社会安定团结,因此,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们需要寻找能够激励有能力的投资者去低息甚至无息贷给发展中国家贫困借款人的行为。在网络的时代中,我们可以利用外部环境,借助于网络来满足大家帮助的愿望动机,同时也达到他们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希望。我们通过行为激励原则、行为激励方式来说明如何激励公益型P2P网络借贷的发展。

行为激励的原则取决于以下两个:①精神奖励。从需要层次理论来说,其本质是个人追求更高层次的满足,对提供帮助的人在内心达到一种平衡,因为施助而感到快乐。同时在外界可以获得好的名声。企业和名人的捐赠很多是以此为出发点的。②目标认同原则。人的本性中存在一种情感,即:怜悯与仁爱,会对与自己曾经历过的相似处境的人产生怜悯与仁爱,希望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它是P2P网络贷款人提供帮助的思想根源。因此,在中国常看到有名的华侨会返乡捐钱,支持老家的经洗建设等。

行为激励方式有:内容型激励、过程型激励和综合型激励三类。内容型激励主要有著名的马斯洛需要层次激励和麦克利兰的成就需要激励。

马斯洛把人类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前三种需求是低级需求,后两者是高级需求。只有当人们满足低级需求后,才去追求高级需求,高级需求是永远不会完全满足的。通过发展经济或者提高收入以及精神上的鼓励能够诱发更多的人愿意去帮助别人。发达国家的贷款人在满足物质基础的低级需求后,借助现代的发达网络技术,无息贷款给正需求资金的发展中国家的穷人,正是精神上追求较高层次需求满足的表现。

根据麦克利兰成就激励原则,P2P网络借贷贷款人从网络借贷中建立友谊,在帮助别人中体会到帮助的快乐,当证明帮助有效时,他们更能感受到成功的喜悦,满足了他们获得成就的需要。

过程型激励目前主要是美国心理学家弗鲁姆提出来的期望理论。要达到激发贷款人提供公益性网络借贷的行为取决于贷款人自身的需要与他对目标实现概率的估计。如果他发现,他的行为能满足自己施助的目的,可以有效地改善受助者的生活,他会很乐于去施行,相反,如果发现他的帮助资金对受助于没有意义甚至被他人挪用,取得目标实现的期望值很低时,自然会大大地减少公益性网络借贷的数量。因此,我们可以提高公益性网络借贷的透明度,增加公益性网络借贷的事后反馈,强调公益性网络借贷的积极性,广泛宣传正面的案例,让实施公益性网络借贷简单、易于落实等等措施,促进公益性网络借贷的发展。

五、结 论

本文对发达国家通过P2P网络平台为贫困人民提供低息甚至无息的公益型网络借贷的贷款人理进行深入分析,分别运用相关理论,通过深入分析P2P网络贷款人贷款动机的理性研究、构造一个P2P网络借贷中贷款人理的模型、通过P2P网络借贷贷款人成本理论分析及激励理论四个方面分析贷款人的行为理性,以此证明贷款人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是符合一定经济学理论的,并且论文把贷款人经济利益和慈善心理置于一个共同的分析框架,把经济理论与人类行为心理特征结合起来研究,实践中为了增加类似可以提高整体社会福利的行为我们可以从贷款动机、贷款人的收入及成本要素去激发大家,利用激励相关理论促使更多的人,包括国内和国际的贷款人,为我国的农民提供贷款、为学生提供信贷支持,这将又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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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Jensen and Mecking. The Nature of Man[J]. Jorunal of Applied Corporate Finance,1994(6).

Lender's Behavioral Psychology Analysis

on Non-profitable Online P2P Lending

Mo Yixian,Mi Yunshe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42,China)

网络借贷毕业设计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高校;融资租赁;发展;租赁模式;会计处理

一、高校融资租赁筹资的发展与规范其会计处理的必要性

(一)高校融资租赁筹资的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1981年,起步甚晚,其步入高校更晚,敦促其在高校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是高等教育过急的大众化给高校带来的高负债率和央行金融政策从严的调整。据中科院的《2006: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05年以前我国公办高校向银行贷款总额达到1 500亿元~2 000亿元。但是,央行从2004年开始连续调高存款准备金利率,并且从建设项目和贷款总量上加大对高校放款的限制。向银行贷款的举步维艰迫使高校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融资租赁业务因此跨进了高校的大门。融资租赁在高校已经走过和继续走着以下几个历程:

第一阶段,单纯为教学科研设备购置或更新而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94年“211”工程的实施对高校的教学科研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211工程”所需建设资金采取国家、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共同筹集的方式解决。为此,一些高校利用融资租赁筹资引进设备,迅速获得其使用权。同时,高教产业自身的盈利性使高校能定期支付租金,最终取得设备所有权。

第二阶段,在21世纪初的高校扩招、扩建过程中,被多数高校视作新筹资渠道的融资租赁业务。即高校对扩招中新建或扩建的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以及食堂、超市等建设项目,采用由租赁公司出资公开招聘建筑商为其代建,出租给学校使用,出租人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期满取得所有权。

第三阶段,作为高校未来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筹资渠道的融资租赁。作为一个国家文化领域的先导和新科研成果的产地,高校可选择具备产业化条件的科研成果,由投资公司通过生产要素租赁的方式为高校融资。高校为租赁物出具担保,并定期交纳租金。待承租期满后,由学校留购、续租租赁物,或无偿归高校所有。

(二)规范高校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必要性

融资租赁步入高校,意味着由其产生的负债以及形成的资产必然成为高校会计核算的范畴,但不容乐观的是,至今为止,多数高校仍一直根据财预字(1998)105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进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其不合理性表现在:

1.会计要素的计量与确认已失真。按照《规定》,高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按应付租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按租金支付额冲减“应付及暂存款”,同时记入各类支出以及固定基金科目。其对资产价值的认定已违背了2006年第21号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给予的新的界定,其造成与租赁相关的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会计要素以及设备购置费和利息费用等明细支出的计量与确认的失真。

2.会计核算与具体的租赁模式脱节。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有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和回租租赁等常见类型。从高校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历程来看,不同的阶段融资租赁筹资的服务对象不同,进而形成不同的租赁类型和模式。为此,高校只有结合不同阶段租赁的特点,从分析高校融资租赁的主要的模式入手,规范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才能准确确认融资租赁的费用支出,准确计量、记录固定资产价值。

二、高校融资租赁筹资的主要模式

按照高校的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合同关系人以及最终的承租人来分析,其已形成了以下常见的过程模式:

(一)涉及高校、供应商和租赁公司三方,以高校作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

这种模式的过程是:租赁公司从供应商手中购买设备(建筑物或科研产品转化所需的生产要素)出租给高校——高校按期支付租金——期满产权移交高校。该模式体现出融资租赁筹资速度快、限制条件少,分期还本付息周期长,风险低的共性优势。并且高校购置的设备具有昂贵和专用性特点,非常适合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例1,2008年某高校购置图书馆电子阅览网络工程系统,已对开发商资历,阅览系统类型、功能、价格及售后服务项目提出要求。5月与某租赁公司达成协议:租赁公司根据要求购买网络工程,买价500万元,并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租期三年,租金600万元,高校于每半年期初支付100万元。银行当年三年期贷款利率为7.47%;6月租赁公司付款,开发商将网络系统安装、调试成功,租赁公司出租给高校;高校按期支付租金,期满付款完毕,租赁公司转让所有权(见图1)。

(二)涉及高校、供应商和租赁公司三方,以高校作为受托人和承租人的融资租赁

该模式的过程是:租赁公司出资委托高校购买设备、已完工的建筑物等——高校按期付租金——期满资产产权移交高校。其优越性在于:高校既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又可延期支付一定的质保金(一般为工程款的5%~10%),以保证工程质量。

例2,某高校(同例1)购置图书馆电子阅览整体网络工程。不同之处在于租赁公司不直接与开发商见面,而是出资500万元,委托高校选择网络工程开发商购买并安装网络工程,商品的使用价值直接流向高校(见图2)。

(三)涉及高校、建筑商和租赁公司三方,以高校作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

该模式下由租赁公司出资开发建设物——高校按期付租金——到期移交资产所有权。高校新校区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基建项目的筹建,多采取公开招标确定建设商,由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租赁公司可一次性、分期付款,同时延期支付工程质保金)的模式。其优越性在于:通过公开招标,学校可选择资金实力强、技术先进和工程中标价较低的施工单位,由基建部门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完工情况。

例3,某高校在2005年建筑新图书馆时,6月份与某融资公司签订合同,由租赁公司一次性向建筑商支付工程款6 000万元;2006年底工程峻工,次年初交付使用;高校于2005年7月按工程款的30%首付租金1 800万元(不计息),从2006年开始4年内分8次于期末支付租金共5 712万元,银行当年四年期贷款利率为5.85%,期满付款完毕租赁公司出让其所有权。

与图1相比,该模式一是将网络开发商换成了建筑商,二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直接流向高校。

(四)涉及高校、建筑商、租赁公司和经营承租者四方,以经营者作为承租人的融资租赁

该模式在筹资与建造环节与模式三相同,在资产使用和租金支付环节,高校与另外的经济实体(以下称经营承租方)签订协议,允许经营承租方享有建筑物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并承担租金支付义务,期满学校收回资产及其所有权。其可行性在于:一方面为高校解决了大型基建项目(如学生公寓、食堂等)筹资以及资金偿付问题;另一方面由经营商替代高校后勤公司经营管理学生公寓、食堂等,节省了高校后勤公司必要的费用开支。该模式中建筑商与经营商常可由同一法人承揽。目前该模式又有了新的发展:租赁方、建筑商和经营承租方三者合一,形成了bot经营模式,“其内容主要指公共项目‘建设—经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运营模式的简称。”

例4,假如例3中的建筑物为大学生公寓,造价6 000万元,期望报酬率为15%,通过融资租赁筹资,由租赁公司向中标的开发商提供资金。同时该校又与该开发商签订协议,允许其自公寓交付使用日(2006年底)起拥有该公寓8年的经营权,并代偿租赁合同中的所有租金。学校在公寓交付使用日首付住宿费1 000万元,在其后8年,每年分两次给付代收的学生住宿费896万元(见图3)。

三、高校融资租赁筹资的会计处理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给予了新的界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第十二条又规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为此,笔者认为,高校在会计处理上应根据新准则对旧会计制度做出相关的修订,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二级科目;由于高校尚设立待摊费用类的会计科目和资产负债表项目,因此,可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下增设“未确认融资费用”二级科目,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具体处理如下:

(一)例1会计处理(分录均以万元作单位)

1.租入该系统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548万元①,高于其公允价值500万元,应按500万元入账: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00

应收及暂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

贷:应付及暂存款600

2.每半年付租金100万元时:

借:应付及暂存款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同时,

借:教育事业支出——利息费用 16.67②

贷:应收及暂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16.67

借:教育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 83.33③)

贷:固定基金83.34

3.租期期满,认证资产所有权时: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5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0

(二)例2会计处理

由于涉及质保金核算,应在“应付及暂存款”一级科目下设明细科目。

1.收到租赁公司给付500万元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500

贷:应付及暂存款——①代购网络工程款 500

2.支付开发商工程款500万元,并按5%扣留工程质保金,待试运行正常(一年)后支付:

借:应付及暂存款——①代购网络工程款500

贷:应付及暂存款——②网络工程质保金 25

银行存款 475

3.开发商按时交货,并安装、调试成功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0

应收及暂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100

贷:应付及暂存款——③应付融资租赁款600

4.以后3年内每半年支付租金时:

借:应付及暂存款——③应付融资租赁款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利息费用摊销及购置费确认同上分录2)

5.租期届满认证所有权时,同例1分录3。

6.系统工作正常,第二年退付开发商质保金:

借:应付及暂存款——②网络工程质保金25

贷:银行存款 25

(三)例3会计处理

与例1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在建工程价值计量与确认。

1.2005年租赁公司一次支付开发商6 000万元工程款时,高校不做会计处理。

2.2005年7月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6 830万元④,高于资产的公允价值6 000万元,按6 000万元确认在建工程价值。

借:固定资产——在建融资租入房屋及建筑物6 000

应收及暂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1 512

贷:应付及暂存款 7 512

3.2005年7月首付租金时:

借:应付及暂存款 1 800

贷:银行存款1 800

同时,借:教育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1 800

贷:固定基金1 800

4.剩余租金5 712万元从2006年初到2009年末,每半年末付租金714万元:

借:应付及暂存款 714

贷:银行存款714

同时,借:教育事业支出——利息费用 189⑤

贷:应收及暂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189

借:教育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 525⑥

贷:固定基金 525

5.2006年末工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房屋及建筑物6 000

贷:固定资产——在建融资租入房屋及建筑物6 000

6.期满确认所有权时: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6 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房屋及建筑物6 000

(四)例4会计处理

该例中高校虽未充当融资租赁承租人,但并不是无偿的,因为它放弃了合同规定期内对新资产的使用权及其收益权,因此会计处理中应以此权利的损失计量资产的价值以及相关的费用。

网络借贷毕业设计总结范文第5篇

伴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与互联网相关的新事物层出不穷,高职生对新事物充满着好奇心,有极强的探索欲,同时也具备一定的消费能力,因此,针对高职生的互联网信贷业务应用而生。虽然互联网信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学生的燃眉之急,但是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2016年1月15日,迷恋网络的湖北某高职院校的大一学生小罗,以8名同学之名,在14家校园金融平台负债20多万元,因无力偿还,他只好选择退学打工还贷。小罗同学巨额网贷事件的发生,掀开了校园网贷的一角,事件本身引发着大家的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吸引着在校高职生不计后果的参与网络借贷?怎样才能做到校园互联网信贷的防患于未然呢?对此,笔者在对高职生互联网信贷成因与利弊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提出构建高职生互联网信贷的防范机制。

一、高职生互联网信贷的成因分析

(一)高职生消费需求空前旺盛

“如今在校高职生多为95后,他们身处信息化时代,伴随着互联网长大的一代,对新事物好奇心强,希望通过消费满足自己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1]。与前人相比,他们的消费观念早已不同,网络消费模式是大众生活的重要方式,理财与消费不再拘泥于传统手段,提前消费变成了极其正常的事情,但是高职生没有稳定的收入,仅凭每月生活费难以满足消费需求,强烈的消费需求为互联网信贷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因而使用网络信贷进行超前消费具备了现实可能性。

高职院校学生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丰富,受到最新资讯、文化产品的冲击,对新鲜事物具有浓厚的兴趣,渴望享受个性化服务,希望通过消费(如购买名牌手机、名牌服饰等高端消费品)来满足自己的物质文化需求。甚至还有同学将钱用于网络,赌一把几千元,甚至把学费都搭进去了,为了翻本不惜使用自己和同学的学生证在网上借贷,结果越陷越深,害人害己。

工程造价专业的罗同学在手机上下载某校园网贷的客户端,在输入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个人信息、就读院校以后,便轻松完成了网贷申请。其中个人信息部分,包括家庭住址、月均消费金额,这是能否申请到贷款的关键要素之一。自从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以后,在校大学生贷款的门槛不断降低,只要有学生证和身份证就能轻松贷款,甚至QQ达到一定级别也能贷款。很多学生在某一个网贷平台欠了钱,暂时没有能力偿还,便到另一个平台继续借款偿还前一个平台的钱,拆东墙补西墙,借来的钱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

当互联网信贷准入门槛放低的同时,信贷平台对贷款用途的监控也存在着缺失,文中所提的小罗便将贷来的钱用于。信贷平台往往只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只要有人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只要有利可图,不看征信、不看流水,就立刻放贷,却不考虑很多大学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完全依靠父母帮助完成学业。大多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自于农村家庭,家庭收入完全依靠父母亲的务农、打工收入所得,家庭收入所得支付完一家人的生活开支及学费已经所剩无几,更没有能力替孩子偿还高额贷款。

(二)社会环境与家庭环境的影响

我国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盛行,物质化的价值取向必然影响着高职生的价值观。在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网络信贷平台填补了传统大学生信贷市场的空白,这对于拉动内需、提振消费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互联网信贷申请步骤简单、快捷、金额高,客观上为高职生提供了资金支持。

“高职生尽管年龄上基本成年,但是他们经济上并未完全独立,对父母具有严重的依赖性,把家庭当作安全的港湾,家庭环境的好坏对高职生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比如一些家长整日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的学习生活,孩子从小隔代抚养或由他人照看的农村留守儿童,他们缺乏父母的关爱、教育,从小缺乏艰苦朴素的精神教育,家庭环境导致他们对金钱、物质的追求与日俱增,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蔓延,催生他们超前过度消费。

进入大学校园以后,一切都是新鲜的,与紧张忙碌的高中生活有所不同,大学生活节奏更慢、更舒适,在校生更有时间花费在吃喝穿戴上,很多同学穿名牌、戴名表、用名牌手机。有人幻想一夜暴富、渴望拥有供自己消?M的金钱。他们缺乏对消费的规划,贪图享受盲目消费,为了赚钱,他们不惜在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做兼职,甚至在网络上豪赌一把。输了钱,无钱偿还,只能通过网络借贷的途径偿还赌债,结果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三)高职生法制教育的缺失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上,高职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应该要培养学生较高的法制意识,用发展的眼光重视法制教育,用创新的视角改革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法制思维能力、提升法制素养。

高职生缺乏以法律思维方式思考和处理问题。“他们不清楚自己借贷的网站是否正规合法?网络借贷逾期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网络借贷的利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这些都应该以法律为标准进行评判。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网络借贷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3]。

在遇到网络借贷高额利息无法偿还时,高职生不懂得以法律思维方式思考与处理问题,在对待这些债务纠纷时,高职生及家长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评判网贷逾期的利息应不应该还,该还多少。他们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捍卫自己的权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一些网贷公司的月息早已超过了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单凭这一点就可以断定这些公司涉嫌违法。

结合本文开篇提到的案例,罗某第一次通过名校贷借款8000元,实际到手的现金仅有6300元,当月的本金、利息共计8700元,互联网借贷平台获取的利润合计2400元,远远超过了央行规定的借贷利息。因此,这位罗同学需要搜集整理这家公司放贷本金、利息的证据,证明借款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证明互联网信贷公司涉嫌违法,从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互联网信贷的利弊分析

(一)理性消费与盲目消费

大学生是社会消费的重要力量,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商家将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定位于在校大学生,向大学生提供网络信贷、分期付款等服务,以此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升生活质量,繁荣消费市场。这种理性消费观念值得提倡,具有积极正面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部分高职生存在着盲目消费观念,刻意追求时髦和在朋友面前有面子,互相攀比,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背负沉重的债务。一些学生在贷款初期感觉还能负担每月还款的金额,随着时间推移、利率不断增加,导致力不从心,不得不拆东墙补西墙,借贷度日,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盲目消费的症结所在,部分高职生自控能力差,缺乏长远规划,贪图安逸享受,爱慕虚荣、过度借贷,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网贷之家2015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学生网络借贷平台年化利率普遍集中在10-25%之间,其中分期付款的购物平台最高,多数产品年化利率在20%以上,“以乐分期、99分期、分期范”等为代表的分期购物平台的实际年化利率可以达到35%及以上。这些平台利率偏高,加重了学生经济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有高利贷的嫌疑。网贷公司的高额利润来自服务费和逾期费,这些费用均由网贷公司自行定标准,一般服务费是贷款总额的5%,有些平台甚至收10%。一旦逾期,学生要额外偿还贷款总额的10%,甚至更多。

(二)诱惑性与风险性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太快,而我们对大学生特别是高职生的相关金融教育欠缺,很多人不懂得过度借贷的后果怎样。在当前借钱方式如此便捷的情况下,借钱消费有可能是冲动消费。借贷者只需提供个人信息并签订合同即可放贷,比传统金融机构手续简单、审核宽松,很多借贷平台的广告宣传很有煽动性、诱惑性,比如:“没钱也可以任性”、“不看征信不看流水,立即放贷”,其目的就是吸引消费者去使用信贷服务,而不告知对方实际偿还多少钱,对方是否具备偿还的能力。国外对类似产品的监管措施中,明确要求网贷平台必须将整个借贷的综合成本告知消费者,而非仅仅告诉你“月息多少”。这方面,我们国家的监管存在着缺失。

网络信贷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借款人一旦不能按时还款,随之而来的“利滚利”十分惊人。多数网贷公司每天会收取逾期未还金额的0.5%至1%作为违约金,少数小贷公司会收取贷款金额的7-8%作为违约金。甚至有些网贷公司在违约金的基础上,收取一定的押金和服务费,比如,表面上看是每个月5%的利率,实际上还增加了每月5%的服务费,而这些还款细节,网贷公司的客服却在学生借款之时没有交代清楚,只是简单的告知学生“具体的还款逾期办法,要看合同细则”。

在校大学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旦资金紧张,很容易还不上贷款。一位曾贷款逾期的同学在借款超期的第二天就收到了催款的短信和电话,对方劈头盖脸地上来就说要联系该同学的老师和家长,该同学害怕被学校和家长知道,编了理由也要找家里要钱还债。家里没有偿还能力的学生只能通过兼职打工,甚至再找一家借贷平台“拆东墙补西墙”来弥补上家的亏空。

(三)信用意识与信贷逾期

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互联网信贷服务具有简单、快捷、宽松等特点,只需要提供学生证、身份证,不看征信、不看流水,立即放贷。如果有学生逾期不按时偿还贷款,是否会对其信用等级造成影响呢,毕业以后涉及到贷款买房是否会被金融机构拒绝呢?这就要求高职生培养自我的信用意识,珍惜自己的个人信用评价,避免出现违约不诚信的问题。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社会,互联网能在第一时间查询到个人的信用状况,客观存在的强制力有助于培养高职生的诚信意识,这比学校空洞的说教更为有效。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尽管网络信贷有严格的信用评判机制和逾期还款的惩罚措施,但这些评判机制和惩罚措施不足以改变部分学生无法偿还贷款的客观现实。一旦网贷公司与在校学生发生债务纠纷,使得大学生信用评价、财务负担受到很大的影响,引发连锁反应,最终造成不该发生的悲剧。

三、构建高职生互联网信贷的防范机制

(一)学校加强网络信贷的宣传教育,做好预防工作

“校园网贷泛滥的原因在于??别学生超前消费、谈对象或网络花销较大,但又不敢跟家长说,从而导致网络信贷和学生消费者双方一拍即合”[4]。高职院校应着力教育学生形成理性的消费观,不要盲目消费、贪图虚荣、互相攀比,要有健康的生活方式,及时监督、修正错误的消费行为。

学校集中清理校内网贷广告。学校安排学生在宿舍巡逻,防止网贷宣传广告的肆意张贴,发动全校师生定期清理张贴在宿舍门上、厕所墙上、电线杆子上的网贷广告,告诫在校生不要为借贷公司兼职张贴广告。学校要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措施,比如召开主题班会向学生详细介绍网络信贷的产生背景、内在本质及其危害性,曾经有过借贷经历的学生现身说法,让每个同学对不良网贷造成的严重后果心中有数,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学会甄别不良信息,规避不良影响,对这些极具诱惑性的网贷广告产生免疫力。

学校要召开系部书记专题会议,要求各系辅导员提醒学生远离互联网信贷,告诫班上的学生网上信贷利息太高、害人害己,一旦还不起本息数额越滚越大,最终学生会受到各种威胁、由家长偿还。这些借贷带来的危害应该以班级为单位,传达到每一位学生。各系辅导员要将远离网贷的通知发送到班级QQ群、微信群,让所有学生远离网贷、拒绝网贷,不给自己、家人增添经济负担。

学校要实行党员干部联系宿舍制度,每一位党员干部联系一个宿舍,要求熟悉宿舍学生情况、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参与学生活动,进一步接近学生、了解学生,确保自己所联系的宿舍没有网贷的学生。通过访谈调查、学生信息员反馈等形式收集班上学生对网贷的看法,及时了解班上目前网贷的情况,保证处于合理可控的区间。若有学生已经产生了网络借款行为,应当督促其尽快还款,防止出现更大损失。

(二)建立长效家校沟通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学生动向

高校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加油站,而家庭则是大学生成长成才避风的港湾。家长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学生获取生活费的主要来源,家长与孩子朝夕相处,往往会更加了解孩子多样的想法和理念,家长掌握着学生最原始的“成长资料”,通过建立“高校+家长”的联动机制,了解学生成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思想和心理问题、日常生活中的消费习惯,以便更好地掌握学生实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消费能力,建立学生消费信息资料库,对可能出现的消费问题展开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和家长沟通,引导学生培养正确的消费理念和消费习惯。

家长应该肩负起教育学生形成良好消费习惯的责任,以身作则,做到不与人攀比、不贪慕虚荣,为孩子树立正面的榜样,树立有节制、不放纵的消费观念,以勤俭节约为荣以奢侈浪费为耻。家长对于孩子的零花钱、生活费要严格控制,每项支出都要有明确的去向,每笔支出都要心中有数,从小培养孩子良好的财务收支习惯,不能一味的无休止地满足其不合理的消费需求。

(三)开展学生法制教育,制订互联网金融业的法律法规

目前,民间借贷比较普遍,但是系统性规范民间借贷特别是网络借贷的法律缺位,为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缺少了重要依据,更多依靠的是民事主体自身的自觉和传统交易习惯。所以民间网络借贷的不规范性问题很突出,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很普遍,相关法律机制的建设缺失及滞后性,为大学生网络借贷的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在新形势下,高校可结合网络借贷的特点,汇集相关的学生网贷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同时结合现今“互联网+”的时代特点,与时俱进修改完善校纪校规,在法律法规及条例的框架内,对学生相关金融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积极开展大学生普法教育,使大学生懂得在进行网络金融借贷时,既要守法,又要学会在法律框架内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相关部门应该制订针对?W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形成相应的约束、惩罚机制,定期审查网贷平台的经营状况、放贷额度、坏账等级,整顿不合规范市场管理经营模式,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切实加强行业自律”[5]。

(四)加大校园网贷的监管力度

传统银行的贷款产品更为安全、规范,但主要针对助学贷款的大学生,难以满足高职生消费贷款的需求。毕竟商业银行对于申请消费贷款的人,要求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按时偿还贷款,而高职生既没有稳定收入,也没有办法保障其按时还贷。因此,金融机构放贷给高职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且管理成本很高。在无任何部门监管的情况下,银行对高职生消费贷款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

虽然校园信贷的火热,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大学生信贷的空白,在满足了部分学生消费信贷需求的同时,也极大地释放了校园消费群体的消费能力,但是相关的部门应当加大对校园网贷的监管力度。一是要严格审查网贷公司是否具备放贷的资质,放贷利息是否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追债手段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是否增加了不利于借贷人权益的霸王条款;二是要严格审查借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放贷前要与其家长联系,在该生家长许可的情况下才能放贷,不能向不具备还款条件、盲目消费和信用等级较低的申请者放贷;三是当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确实不能还款时,应主动提供一些帮扶措施,如:减免还贷利率、提供兼职机会、适当延长还款时间,这样既能减轻借贷者还款压力,又能促进网贷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网贷平台予以取缔,保障学生权益不受侵害。

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背景下,许多大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数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融资需求也不断显现。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税费税率给予了优惠,但是仍然面临着贷款审批程序复杂、周期长、无法落实等诸多问题。这实际上给了民间网络借贷公司一定的发展空间,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尝试着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贷款支持,减少审批程序,见效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