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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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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观察范文第1篇

道德观察 河南省濮阳市中原油田 河南濮阳中原油田井下小学五一班 张戈 所谓“道德”,字典上的解释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的或一定阶段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但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道德”就是指人们的品质、品格、素质和修养。依我看现在社会上许多人就缺乏这种“道德”,而这种“道德”也就是我们最熟悉的“雷锋精神”。以前我从报纸上看了一条消息,标题特别醒目,上面写着:雷锋出国了?!我心里一惊,又接着往下看,越看越惭愧,因为上面写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比较:很多外国人天天做好事,可有些中国人天天干坏事,不讲诚信很自私。难道中国人真的把“雷锋精神”丢了吗?

不讲道德的人和事情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就连我们班也存在,我们班的同学正如老师说的那样,像个炮筒子,一点就燃。所以我们班同学经常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打架。这时,有些同学就好言劝架,有些同学则装着没看见,只顾干自己的事。这不就是一个很鲜明的对比吗?

有一次,一个朋友给我讲了两个故事。一个故事讲的是:一天晚上,一辆出租车停在酒店门口,司机刚准备开车回家,突然从旁边冲出几个醉汉要乘车,他不肯,几个醉汉便要告他拒载乘客,他没有办法只好拉上他们走了。刚走到半路,一个乘客突然伸出一把亮晶晶的匕首,要司机交出钱来,司机一点儿也不怕,与他们博斗起来。路上围了好多行人,可没一个人帮这位司机。最后他被捅成了重伤,这几个凶手也逃跑了。第二个故事讲的是:一天,一个阿姨在逛街时包被几个歹徒抢了,她大声呼救,可是行人很多却没一个帮她的,只有一个理发理正在给客人理发,听见喊声就立刻冲出去与歹徒搏斗。最后歹徒砍伤了理发师的胳膊跑了。后来当记者采访理发师时他坦然地对记者说他不后悔做这件事。现在是法制社会,但有些人为了钱财早已把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的优秀传统美德置于脑后,不惜铤而走险,也使人的素质下降,不讲道德。

“雷锋精神”源泉于中国,勤劳勇敢、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尊老爱幼等很多美德是我们中国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是我们的精神财富,我相信经过我们的努力,“雷锋精神”一定会回到我们身边,我们人人都是活着的雷锋! 指导教师:袁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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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观察范文第2篇

[关键词]原初地位 公正的观察者 同情 共通感 普遍化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6-0070-05

一、罗尔斯的批评

罗尔斯在论证其原初地位(original position)时曾拿功利主义的一种观点作为比较,即功利主义在进行道德思考时有这样一个设定:站在每一个人的视角上看问题。这时每一个人的个体差异是被承认的,他拥有所有有关环境的知识,只不过我不是站在我或任何个人的角度上看问题,而是站在每一个人的视角上看问题。这是古典功利主义的一个传统观点:“这个公正的观察者具备理想的同情力和想象力,是一个完善的合理(rational)个体,他能够移入和体验他人的欲求,就像这些欲求是他自己的一样”;在这样一种设置的基础上,个体“确认了这些欲求的强度,并在某个寻求满足的系统中按照这些欲求的适当比重进行分派,然后此系统中的理想的立法者通过对社会体系的各项规则进行调整,使满足感最大化”。

罗尔斯指出,公正的旁观者不仅是功利主义道德动机理论的一部分,也是它的一个方法论基础,它类似于原初地位的设置。虽然它并不是一个契约,但作为道德论证的一种方法设置,公正的旁观者是我们判断一件事物是否正当乃至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出发点:“如果一个具备对环境的所有相关知识的、理想又合理的(rational)公正旁观者,从一个普遍的视角对某件事表示认可,那么这件事在此种社会体系下就是正当的。一个良序社会就是一个能够得到此种理想的观察者认可的社会。”

罗尔斯认为古典功利主义的这一思路是有问题的。首先,功利主义的公正的旁观者实际上把个体设置成了非人格的(impersonality)。由于公正的旁观者在考虑道德问题并据此作为选择时,并不是从自身的角度或利益出发,也不是站在某一个人的角度上,而是站在每一个可能的其他人的角度上进行想象和体验,因此公正的旁观者就是把每一个其他人的欲求都当作是自己的欲求,此时作为主体的个人就内在地包含了所有的欲求和满足,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公正的旁观者这里,自我消失了,产生了一种非人格性的主体状态。相较而言,原初地位下的各方虽然对自身的禀赋和社会地位一无所知,但并不是非人格的主体,而是以人的形式出现的。

其次,从古典功利主义的公正的旁观者角度出发去考虑问题并作选择,完全有可能陷入彻底的利他主义:“如果把各方看作完全是利他主义的,看作是其欲望与这个旁观者的认可相一致的人,那当然可以采用这个古典的原则。”但是我们又知道,功利主义的平均功利原则是不反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这就是罗尔斯分析出的功利主义的自相矛盾:“这样,我们就得出了一个意想不到的结论:如果说平均功利原则是一个试图最大限度地改善自己前景的有理性的人(他不厌恶冒险)的伦理标准,那么古典的功利原则就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者的伦理。这真是令人吃惊的对比!”一方面,从既追求个人前景最大化又导致利他主义的局面上说,功利主义是自相矛盾的;另一方面,古典功利主义公正的旁观者所造成的彻底的利他主义局面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当某个人“决定要做什么的时候,这个人都是在其余每一个人所要做的事中作抉择。很显然这样什么也解决不了;事实上并没有什么事情要决定”。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揭示出的上述奇怪对照,反映了古典功利主义在利己和利他立场之间的困境:一方面(平均)功利主义原则要站在自我的角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古典)功利主义的公正观察者又要站在他人的角度考虑他人的利益而成为利他主义的原则。因此罗尔斯认为站在功利主义的公正的观察者立场上去思考是不可能的,只有原初地位能解决上述困境。对此,本文首先要论证,罗尔斯的原初地位下的各方和功利主义的公正的观察者虽然有所区别,但两者之间其实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和类似特征。其次,罗尔斯原初地位的巧妙设计的确在普遍化的思维立场上弥合了他所批判的功利主义道德视角的上述“惊人对照”。下面先来考察一下古典功利主义的公正的观察者。

二、从同情传统到“共通感”

真正明确提出公正的观察者的是亚当·斯密,而公正的观察者之核心意蕴所秉承的道德理论传统则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主要在英国发展起来的情感主义道德学派。美国学者菲罗诺维茨(Jo-seph D.Filonowiez)概括出情感主义道德哲学的三条基本思想线索。首先,情感主义道德学家们相信,人们在日常与他人的交往中的确践行了利他主义,这是一种按照以他人的福利为目的欲望及情感去行为的倾向。其次,对利他主义的实践、道德化的生活以及按照他人的利益去行为的证明,都必须诉诸涉他性的和仁爱的欲望和情感。最后,第三条思想线索被看作具有价值论的特征:在相应的道德动机中有某种具有独特价值的东西,即关心他人的无私而明显的情感一一同感、怜悯、关怀、仁慈以及同情。

从以上思想线索可以看出,情感主义学派的涉他性关涉十分明显。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道德,要看他是否站在他人的立场上看问题,并据此来判断和行为。菲罗诺维茨将沙夫茨伯里的这种普遍化的道德视角和康德进行了对比:“康德的立场有点像沙夫茨伯里:一种仁爱行为只有作为无私动机的产物,才能达到真正的道德状态。但是康德式的道德动机是无私的,不仅仅是在其不能是对某个人自身欲求的增进的意义上,而且是在不能着眼于任何个人利益的增进的意义上(因为它仅仅是一种倾向,在其中没有任何特殊的价值被达成)。而沙夫茨伯里的道德动机是着眼于增进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沙夫茨伯里的道德视角主要是站在他人的立场上去看问题,而康德的道德视角是超人格的,不站在任何特定个人的立场上,即真正普遍的视角。

如果说沙夫茨伯里道德立场的普遍化特征是涉他性关切即仁爱的话,那么菲罗诺维茨的这种比较似乎就太跳跃了,因为康德的道德哲学的普遍化和形式化特征要比前者纯粹而彻底得多。在康德那里,与沙夫茨伯里乃至情感主义道德学家们将思维能力普遍化的方法相近的路径,应该是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用来阐释人类判断能力之普遍性且沙夫茨伯里也用过的概念:“共通感”(德文:Gemein-sinn;拉丁文:sensus communis)。在《共通感:论机智和幽默之可能》中沙夫茨伯里曾用共通感来解释讽刺和揶揄的社会性意义。而在康德这里,“人们把共通感理解为一种(为所有人)所共有的感觉的理念,即一种在我们的思维中(先天)反思地考虑每个别人的表象方式的判断能力,以便就像将自己的判断和普遍人类理性相类比,从而避免由那种轻易误将主观和私人的条件当成客观的思维中产生的幻觉,这种幻觉会对判断产生不利的影响”。这种共通感“使我们只是从那些(可能是)与我们自己的判断偶然相关的局限性中摆脱出来,而置身于每个别人的地位”。

在康德对共通感的解释中,我们看到了和情感主义的同情感思维立场的高度重叠。同情感在情感主义哲学家这里意味着在人类普遍具有的相应情感上的“心意相通”:“一切人的心灵在其感觉和运作方面都是类似的。凡是能激动某人的任何情感,在任何他人那里某种程度上都是可以感受的……同样,任何情感都很容易地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并在每个人心中引起相应的思维活动。”按斯密的话说就是:“通过想象,我们将自己置于他的位置,感受到自己正忍受着所有同样的痛苦。我们仿佛进入了他的身体,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同他一样的人,并因而形成关于他的感受的观念,甚至体会到了某些程度较轻,但并不是完全不同的感觉。”

从可普遍化的立场上看,共通感和同情感都要求“心意相通”、置身于他人的地位;从思维能力的性质上看,二者都是情感性的,不属于理性范畴。虽然康德的这种共通感与情感主义的同情感相比还是太“形式化”了,因为它要求我们“把在表象状态中作为质料的,即感性的东西尽可能地去掉,只把注意力放在自己的表象或自己的表象状态的形式方面”,而情感主义的同情作用则建立在具体经验和情感的基础上。但如果从普遍化的思维立场的角度上看,与纯粹实践理性更为彻底的形式化和普遍化要求相比,康德的共通感更接近于情感主义的同情作用。而且和同情感一样,共通感在康德这里属于一种感性的情感。伽达默尔曾明确地把共通感和同情感的这种相似之处联系起来考察:“虽然共通感(sensus communis)在这里主要表现为一种社会交往的品性,但其中还是暗含了道德的、甚至形而上学的根基。沙夫茨伯里将共通感的这种理智和社会的品性视作同情,并且不仅将道德观建基于其上,而且将整个感性(审美)形而上学建基于其上。他的后继者,首先是哈奇森和休谟,把他的想法发展成为一种道德感学说,而这种学说以后成为康德主义伦理学的一个背景。”

康德为什么没有把共通感看作是道德情感?因为首先,就像伽达默尔所指出的:“众所周知,康德是在对英国哲学里出现的‘道德情感’学说的明确反对中提出了他的道德哲学。所以,他将共通感概念完全排除出了道德哲学。”康德和很多理性主义哲学家一样,将“含混”的情感因素排除出他们认为应该由理性统治的领域,在方法论上不允许将尚存有些许偶然性特征的情感作为道德的基础:“任何以道德命令的无条件性形式出现的东西,都不能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上。即使人们并不是指个别的情感,而是指共同的道德感受性,情况也是这样。”

其次,康德的道德思维立场和共通感、同情感所表现出的思维立场有所不同。在康德的批判体系中不同的思维能力对应于不同的思维立场或思维方式,立场或方式的不同决定了思维能力应用的范围。知性、感性判断力和理性分别对应于认识能力的三条准则:第一条,自己思维;第二条,从每个别人的视角出发思维;第三条,任何时候都(与自己)一致地思维。第一条是摆脱成见的思维方式的准则(以获得知识),第二条是扩展的思维方式的准则(以求得普遍的判断),第三条是一贯的思维方式的准则(以指导行为)。第二条和第三条准则让我们可以从思维立场的角度来区分判断力和理性:判断力需要站在他人的地位上进行思维,以求得审美判断的普遍性;理性则不能站在任何具体个人的地位上去思维,包括任何具体的、经验的自我和他人。但不站在任何具体的个人的地位上思维并不等于没有立场或没有主体性,康德要求从个人和他人的立场上回复到绝对的道德主体的地位上。这个道德主体既不是先验主体,也不是经验主体;既不是站在自我的立场上思维和判断,也不是站在他人的立场上思维和判断,而是站在彻底的“一致性”和“普遍性”的立场上进行纯形式化的主体的(我的)思维和判断。如果情感主义是倾向于站在他人的立场上来关切的话,那么康德的道德立场就是放弃在任何有倾向的立场上来关切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康德的立场是超越的,因而也是彻底普遍化的。

三、超越利己和利他

正是在康德普遍化道德视角的意义上,即站在超人格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每个他人的立场上,与早期的情感主义道德学家相比,后来的情感主义者也即古典功利主义者的休谟和斯密对道德视角的阐释更加接近了康德的普遍化特征。如休谟的公正的观察者追求的就是可普遍化的不偏不倚的视角:“无论对人或对物,我们的位置都是在持续变化中的……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持续变化的)矛盾,并达到对于事物的一种更稳定的判断,我们就确立了某种稳固的、一般的视角,并且不管我们当前的位置如何,在我们的思想中都永远将自己置于此种视角之下。”

休谟的这个立场正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拿来作比较的立场。罗尔斯的立场是明确的,就是基本站在康德的普遍化立场上反对休谟和斯密的同情性立场。前文已经指出,罗尔斯认为原初地位的设置和公正的观察者的主要不同,一是排除了关于自身背景的经验性信息,二是无知之幕下的各方是理性自利而非相互同情。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一下休谟和斯密对公正的观察者的阐释,就会发现公正的观察者虽然没有排除关于自身背景的信息,但它同样达到了排除这些信息的类似立场。

首先来看斯密。斯密的公正的旁观者完全可以看作另一种不那么纯粹、未加严格形式限制的无知之幕状态下的者(agent)。站在公正的第三方的视角不仅可以将思维“移入”他人的处境中设身处地地进行想象,而且也可以将视角“移出”自身而站在他人的角度来评判自身的行为。公正的旁观者的作用就是在我的思维中模拟出或想象出他人的处境(或模拟他人的思维来想象我的处境)以及可能由此带来的思维和情感。由于这种模拟或想象的思维既不是他人的原初思维或意识,也不是我的原初状态的思维或意识,所以被称为公正的第三方(的思维立场)。

如果说公正的旁观者是屏蔽了自身的处境或信息对他人的处境进行体验进而追求道德思维立场的普遍性的话,那么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设置何尝不也是这样?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不也是为着思维立场的普遍有效性而在作出判断之前进行信息的屏蔽?所不同的是,原初地位是更形式化、更规范化的“移入”思想实验,它的屏蔽比公正的观察者更为纯粹和彻底,在无知之幕下没有人知道自己是谁,没有人知道自身具体的背景信息,因此对于在原初地位下备选的正义原则,每个主体都必须站在每一种可能的处境中设身处地地想象,想象在每个备选的正义原则之下不同的背景地位(为简化起见,可以只考虑最有利的背景地位和最不利的背景地位)而可能导致的每一种可能的境遇,然后进行比较,才能作出最佳的选择。如果原初地位下的每个主体都要站在每一可能的主体地位上进行想象,这还能说是相互冷淡吗?这难道不是斯密和休谟所描述的同情作用的特征?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罗尔斯似乎陷入了类似他揭示出的古典功利主义的那种矛盾,即,如果按照上文的分析,原初地位中的主体的思维立场是具有“移入”想象的同情特征的,那么罗尔斯对原初地位下各方的相互冷淡的设定就站不住脚了。因为照常理来说,主体之间不可能是既同情又相互冷淡的,就像罗尔斯批评古典功利主义不能是既利己又利他一样。但在罗尔斯这里,主体之间的既同情又相互冷淡是说得通的。所以我们不得不佩服罗尔斯原初地位设置之精巧:相互冷淡的各方实际上被迫关注的是每个人的利益,他们虽然相互冷淡,但需要移入每种可能主体的境地进行想象和权衡比较。不仅同情和相互冷淡之间并不矛盾,同情和理性自利之间也不矛盾。因为在原初地位的思想实验中,“只关注自身的利益”中的这个“自身”是一个包含了所有可能处境的主体。关注自身的利益,等于关注每个可能主体处境下的利益。这样,原初地位下的各方就既是同情的,又是相互冷淡的,还是理性自利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罗尔斯的原初地位的设置是对情感主义同情式普遍化思维立场的一个超越。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反驳的古典功利主义的同情立场本身并不是原初地位所超越的对象,因为在原初地位中已经包含了(经过精巧设计的)更为形式化、规程化和普遍化的同情作用。

四、对康德的“程序性解释”和普遍化道德视角的困境

原初地位的这个超越正是罗尔斯在道德(政治哲学)的普遍化思维立场上开创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新意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使得原初地位下的各方在理性自利的设定之下仅关注自身的利益,但同时又使得仅关注自身的利益就如同关注每一个主体的利益。这样,罗尔斯的道德(政治哲学)主体立场解决了古典功利主义在思维立场上无法同时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和进行涉他性关切的困境,使得道德(政治哲学)主体的思维可以在理性自利和理性利他的立场下同时进行。对此罗尔斯本人也有所意识,他在《正义论》中说:“现在,相互冷淡和无知之幕的结合达到了跟仁爱一样的目的。因为这两种条件的结合迫使原初地位下的每一个人都将他人的利益纳入考虑。”相互冷淡保证的是理性自利,无知之幕保证的是达到和同情或仁爱一样的效果。道德(政治哲学)主体的思维立场被巧妙地限制为既可以同时实现自利和涉他性关切,又不至于发展到完全的自私自利或完全的利他主义。

原初地位的这种精巧设计不仅使罗尔斯克服了古典功利主义的普遍化视角的困境,而且也“程序化”了康德的普遍化道德立场。罗尔斯本人很强调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继承或借鉴关系。原初地位就是试图去设置一个理想的环境,在此环境下人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存在者的本性得到了最好的表现。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原初地位要给人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存在者的本性以及康德的自律和绝对命令概念一个“程序性的解释”。但其实康德的道德理论已经很程序性了,从效果上看,他的道德基本原则也“保证”了道德视角不得不在普遍化的立场上进行,只不过他没有像罗尔斯那样设计一个具体的思想实验。从形式化的角度来说,康德的道德理论比罗尔斯更为纯粹。如果说罗尔斯的原初地位旨在提供一个公正、普遍的道德一政治视角以得出正义原则的结论的话,那么康德的伦理学说到底只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应当如此”的普遍化思维立场。至于在此立场下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已经不必去担心,因为在此立场下的任何结论都必定是道德的。因此康德的道德理论更具有程序性、形式化的特征,它只提供了一个思维立场,一种结构,就像叔本华那有点夸大其词的批评:康德的道德原则“完全缺乏实在性和可能的功效。这结构漂浮于空中,像一个由空无内容的微妙概念组成的网”。

就理论整体来说,康德的“保证”系统比罗尔斯的思想实验复杂得多,而且康德是不讲道德主体的理性自利的。但叔本华在《道德的基础》中“揭露”出康德伦理学中隐含了利己性。例如。康德在解释为什么应当互相帮助时,认为如果某人不愿帮助别人,那么所有人都可以合理地拒绝帮助他。叔本华认为,这等于在说,我是否去帮助别人,得看别人是否帮助我。这是一种裸的互利原则,康德“非常明确地宣布了,道德责任是完全而唯一地建立在预设的互惠性之上。因而它是完全自私的,只能在互惠的条件下用利己主义来解释”。

叔本华的这一批评也可以看作对罗尔斯原初地位的批评。对此,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为原初地位、实际也为康德进行了辩护。首先,罗尔斯认为,在原初地位之下各方除了作为每个个人的利益的代表之外,没有任何直接的利益。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原初地位并不是利己主义的。罗尔斯的这个反驳是有力的。如果照叔本华的理解,康德的道德原则基础是利己,那么此处的“己”并不是特殊的、代表具体利益的小“己”,而是普遍的、整体意义上的大“己”。这个大“己”除了作为每个个体利益的代表外,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换句话说,这个大“己”是以普遍的法则、普遍的视角为出发点,代表任何一个可能主体去思维去判断的,就像在原初地位下各方都站在任何一种处境上进行想象一样。只不过康德用的是“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而行动”来设定这个大“己”的普遍化视角,而罗尔斯用的是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在罗尔斯和康德这里,利大“己”就等于利众人,彻底普遍化的视角使得利己和利他没有任何区别。利己和利他在罗尔斯和康德这里都是相容的。罗尔斯比康德高明的地方,就像前文所指出的,原初地位明确设定道德主体是自利的,并能够使自利和利众人在理论中相容。

叔本华对康德批评的另一个方面是康德的绝对命令实际上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它并不必然阻止主体受到自然欲望的驱使而冲破这种约束。所以叔本华说:“不公正的规则,无公正的统治,以康德主义的观点甚至无法想象为一自然法则。但实际上这就是现实,事实上这种对事物的统治秩序不仅存在于动物界,而且存在于人类中……谁都知道关于公正的常见术语不过是外交的官方辞令,真正的仲裁者是强力。最典型的例子是,康德在论证道德法则的普遍化时提出的反对自杀的论据,迄今为止也未能阻止任何厌世的人自杀。”叔本华对此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同情,即用同情克服利己心。

道德观察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儿童社会化;社会整合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经过了四次修改,从1997年的“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改为2008年的“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修改后的《规范》虽然减少了条目,但内容得到了充实,新增添抵制有偿家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和终身学习等内容。但无论哪一次修改,“爱岗敬业”和“为人师表”这两条规范都没有大的变动。因为责任是遵守道德规范的根本所在,教师的特殊的职业特点又决定了教师必须为人师表才能真正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

当前师德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教师不专注于培养人,而致力于评职称,调整工资等,学校忽视师德建设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将要描述的贫困小学师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上述现象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一些山村地区的中小学的教师在爱岗敬业和仪容仪表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在考察过程中发现,有的教师上课趴在讲台上,无精打采的授课;有的教师上课过程中一直照本宣科,不与学生交流互动,不管课堂纪律。毫无激情的老师不仅无法感染自己,也无法感染学生。学生也心不在焉的趴在课桌上、坐姿懒散、注意力不集中、或聊天,或睡觉。这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甚至,有些教师把鞋拖了,屈膝坐在凳子上上课。这给学生带来了极坏的示范作用,很多学生也光脚上课,鞋子乱扔。

2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低水准对小学生社会化造成的负面影响

在社会学中,“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养成独特的个性和人格,从生物人转变成社会人,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只是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文化得以积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是一个贯穿人生始终的长期过程。

在小学生身上发生的社会化主要是初始社会化,它是发生在生命早期的社会化,主要任务是儿童要学习内化社会文化规范和价值标准,能够正确理解社会关于各种角色的期望和要求。初始社会化虽然时间短暂,但是是整个社会化的基础。对个人今后的整个社会化过程有决定意义。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一些列个人、群体和机构这些个人、群体和机构中最重要和最有影响者被称为社会化的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学校、同龄群体、工作单位和大众传播媒介等。儿童在人学之后,教师是其主要的社会化主体,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对小学生社会化的有潜移默化的、深远的影响。

2.1从文化角度

社会化过程其实就是吐会文化的传递和延续过程。美国人类学家奥斯卡·刘易斯的“贫困文化论”认为,贫困本身实际上表现为一种自我维持的文化体系。穷人由于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结果形成了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诸如屈从意识、不愿意规划未来、怀疑权威等等。贫困小学的教师由于贫困而对人生理想淡漠,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是一种负面的“贫困文化”,必然会在学生中得到广泛传播。尤其是小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主要以模仿的形式接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这种“贫困文化”一经形成便会对学生,特别是对穷人的后代产生影响,代代相传。从长远看,这将更不利于这些贫困小学脱贫,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又将使这些地区的学生始终难以获得较好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2.2从小学生人格发展角度

儿童在进入学校以后,学校便是其最主要的社会化场所,学校和教师的教育作用逐渐超过了家庭和家长的教育作用。学校和教师在儿童心目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和权威,儿童可能会忤逆家长的意见但害怕敢违反教师的要求。因此,教师的形象和态度对小学生的人格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教师职业责任感的缺失,敷衍塞责,衣着不得体,举止不文明等都会给学生带来极坏的示范作用。这些学生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特别是有志于从事教师行业的学生,也可能缺乏职业责任感、办事拖拉散漫、不注意个人仪容仪表。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小学生从小接受的这种对待工作的敷衍态度和较差的精神气质将使他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譬如,不注重细节、缺乏竞争力等会减少他们获得成功的机会。

2.3从社会发展角度

社会化的过程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培养、塑造社会需要的社会成员的过程。如果教师自身不能很好的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就不能培养合格的学生,不能培养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人。长期以往,在日益注重人才竞争的国际社会中,将会阻碍中国社会进步,危害社会运行。

3针对贫困小学师德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现在全国上下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强调社会团结,社会整合。’但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性越来越强,公共道德对社会整合能力又有限,因此,行业内的整合是整个社会实现整合的关键。行业的整合建立在遵守该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基础之上,教师行业作为影响个人的一生特殊的职业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迫在眉睫。针对本文分析的贫困小学教师的师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

3.1教师加强自身责任意识

小学教师被人们称赞为“社会的园丁”,儿童启蒙教师。小学教师更应该认识这一光荣而又艰巨的使命,意识到该职业的重大意义、认识到身教重于言教,要让学生更加配合自己的工作,只有率先做出表率。孔子曾经说过“正人先正己”、“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能正身,如正人何?

3.2学校要重视师德建设,加强对师德建设的监督管理

只有教师爱岗敬业,学校才能得到社会认可,继续发展。学校应该定期举办教师职业道德培训;大力开展师德实践活动,如“教学竞赛”、“教学观摩”、师德标兵评选等;强化考核制度,不定期视察,对不合格的教师进行教育、处分,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同时,提高教师行业的准入标准,许多贫困小学的教师文化水准有待极大改善,很多教师甚至是初中毕业,只会用方言授课。

道德观察范文第4篇

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国内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并存,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从而出现了思想的多样化,对警察思想也带来了冲击,呈现独立性、复杂性、差异性等特点,而且警察执勤高度分散,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时刻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就必须以警察思想道德修养为核心,凝聚力量,振奋精神,为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重要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大力推进警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武装整个公安队伍,使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做好公安工作。

一、警察文化建设要以警察思想道德修养为核心的必要性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民警道德是指人民警察在公安工作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所反映的是整个公安队伍应有的职业素质,是人民警察个人进行修养的准绳。民警道德具有鲜明的政治性、高度的自觉性、广泛的示范性等特征。

民警思想道德修养是警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意识,是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同时又是一种管理观念,即主张用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来调节民警及公安机关的行为。民警思想道德修养是指人民警察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要求,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安保卫工作的客观需要,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提高。民警进行思想道德修养的目的是培养人民警察道德品质,提高整个公安队伍的道德水准,以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适应时展和公安保卫工作的需要,所以加强民警思想道德修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何一种警察文化如果离开了风尚、习惯、道德规范,就可能是一种不成熟、不系统的警察文化,建设中国特色警察文化,一定要重视民警思想道德修养,而且要把民警思想道德修养作为整个警察文化的核心内容,放在核心地位。

警察文化建设要以思想道德修养为核心的必要性是:

1、加强民警思想道德修养有助于民警内心道德信念的形成,有助于增强民警履行民警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民警只有通过思想道德修养才能具有勇于献身的高贵品质,才能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从而成为称职、合格的人民警察。

2、加强民警思想道德修养有助于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并带动全面素质的提高,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思想道德修养是道德要求转化为民警内在品质的重要环节,正确的道德观念,严格的道

德要求,必要的道德修养,能够促使民警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从而增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

3、加强民警思想道德修养有助于民警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地位和宗旨,自觉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处处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群众排忧解难,赢得群众的支持,共创社会的长治久安,从而密切警民关系,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4、加强民警思想道德修养有助于改善公安机关内部关系,化解矛盾,消除分歧,取得意见的一致和工作上的团结协作,消除在某些地方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推动公安工作顺利开展。

5、加强民警思想道德修养可以改善民警处理和调节工作对象及社会其他行业的关系时的态度,避免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有助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6、加强民警思想道德修养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民警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就能够在公安工作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品质,就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道德榜样,会对社会各行各业产生巨大影响,对全社会起一种特殊的道德情感的传递作用,从而促进全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例如公安部推出的"五条禁令"在社会上就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其他行业和办事机构纷纷效仿,分别推出了带有各自行业色彩的"×条禁令",规范了公职人员的行为,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警察文化建设要以警察思想道德修养为核心的紧迫性

警察文化建设要达到的目标是使民警有正确的价值观念,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优良的道德品质。但我们面对的是一支由170万人组成的庞大的公安队伍,这支队伍的一部分人在社会转型期无可避免地沾染上了负面的东西,如果不及时地在警察文化建设中加强民警思想道德修养,警察文化建设的目标将不能实现,所以加强民警思想道德修养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一部分民警目前在思想道德修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政治观念淡薄:从总体上看,目前民警中学习理论的风气不是很浓,有不少民警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主动性,甚至一提理论学习就表现出一种反感。有的民警不关心政治,认为政治离自己比较遥远,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有的民警政治观念、政治纪律淡薄,不讲原则,不讲大局。极少数民警听信和传播谣言,甚至背地里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反的意见,形成不好的社会效果。

2、理想信念动摇:一些民警对当前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严重挫折、暂时处于低潮的形势,不能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进行科学分析,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前途悲观失望,有的民警认为社会主义已经"失败",他们不能正确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暂时存在的问题,对改革开放的政策产生怀疑。

3、宗旨观念淡薄:一些民警淡忘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公仆意识淡化,摆不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对待群众冷、横、硬、推,有些地方公安机关的衙门作风依然存在,有的民警把自己从事的公安工作仅仅看成谋生手段,他们从警的目的就是为了端上公安这个铁饭碗,有 的民警对具体工作挑肥拣瘦,怕苦,怕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缺乏爱岗敬业精神,责任心不强。

4、价值观念错误: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影响,一些民警片面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严重偏差,身在警营,心在"经营",整天琢磨如何捞钱,有的民警千方百计结交大款,搞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5、法制观念不强:有的民警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不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有的民警滥用公安机关强制措施,非法拘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的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6、特权思想严重:有些民警头脑权思想根深蒂固,常常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甚至利用职权欺压群众,造成很坏的影响。

7、怀疑公安改革:近几年来,在广大民警的拥护、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公安改革不断深入,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有少数民警对公安改革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心存顾虑,他们不能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出发来考虑问题,也没有考虑到公安工作全局和公安队伍长远建设问题,不能正确对待公安改革,过多考虑个人利益,患得患失,变得消极被动。有的民警甚至是领导干部怕机构撤并,怕减少领导职数,怕现有的"官位"不保,怕丢了"位子"丢"面子"。有的民警甚至是领导干部怕简政放权,岗位交流,怕自己手中的权力变小。有的民警怕责任承包,约束太多,不想吃苦受累。

8、政治修养不够:有些民警不善于或不注意从讲政治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能力,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对西方敌对势力宣传的政治多元化和军队警察"非党化"、"非政治化"等观念缺乏清醒认识,没有看到他们实际上是要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取消无产阶级,进而社会主义制度的险恶用心。对国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加紧勾结,内外呼应,在"合法"外衣下进行的渗透、颠覆活动等,麻痹大意,放松警惕,对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估计不足,认识不充分,办法不多。

以上存在于一部分民警中的种种问题,充分说明以思想道德修养为核心的警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首先,如果民警不能真正掌握理论武器,不能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头脑,就有可能在形形的错误思潮和倾向的冲击面前丧失政治判断力,甚至是非不分,好坏不辨,不能自觉地在思想上、组织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没有理论上的清醒,就不可能有政治上的坚定,也就难以保证在今后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考验面前,能够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其次,民警思想道德修养不足,也容易受到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目前民警面临的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非常尖锐复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对公安队伍造成巨大冲击和诱惑。不法分子也往往把民警作为腐蚀、拉拢的重点。面对这些考验和诱惑,民警如果没有比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就很容易打败仗。目前每年都有些民警因违法违纪受到查处,造成很坏影响。据国家公安部统计,每年受到查处的民警在8000-10000人左右,每年因触犯刑律被逮捕并判刑的民警达到400人左右,每年因严重触犯刑律被判处死刑(含死缓)的民警在20人左右。虽然民警受到查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各种客观原因,但更多的还是应该查找主观原因,他们违法违纪都与自己缺乏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不足有直接关系。再次,民警思想道德修养不足,也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由于民警思想道德修养不足,他们不可能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可能尽职尽责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必将直接影响到目前日益艰巨、繁重的公安工作的完成。所以,必须加强以思想道德修养为核心的警察文化建设。

三、探索基层警察文化建设新思路,建设中国特色警察文化

警察文化的核心是民警思想道德修养以及民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加强民警思想道德修

养,使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要加强警察文化建设。

1、加强民警素质建设:警察素质包括从事警务工作的警察所应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科技和警务技能、心理素质、纪律作风、身体素质等。要围绕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理漏洞,研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探索和建立预警机制,激励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营造"教育使其不愿为,法规使其不敢为,机制使其不能为"的管理氛围,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要通过大力推进以民警思想道德修养为核心的警察文化建设,使民警从自己做起,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要能够耐得住寂寞,要存有一颗平常心,把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作为自己世界观、人生观确立的根本,把法律作为武器,建立起独立的人格。基层公安机关要坚持因材施教、理想与现实相结合、知行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灌输教育、实践教育等方式,帮助民警正确认识执法工作和现实人生价值的关系。要开展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教育,使民警产生强烈的职业道德责任感。要开展执法教育,使民警自觉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执法工作,使民警明确执法者的道德底线。要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民警自觉地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2、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警察思想道德修养是警察文化建设的核心,而警察价值观又是警察思想道德修养的灵魂和核心,公安队伍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和标兵等便是整个公安队伍革命英雄主义价值观的化身。他们的英雄事迹和献身精神体现着警察群体的价值观念,处于警察文化的中心位置,对警察文化的形成和强化起着重要作用。在警察形象塑造过程中,要大力宣传模范、标兵的先进事迹,使其紧跟时代步伐,体现时代特色,集中代表警察队伍的时代主流,展示给人们一个活生生的现实中的警察群体,以此作为广大民警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的榜样。

道德观察范文第5篇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义务性

检察官职业是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职业道德同样具有法律共同体的一般特点,即“它是对司法本身规则的总结,是一种应用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性思考,并内化为一套可操作的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法律技术性或义务性特点,要求这种道德必须被忠实的遵守而且还符合检察职责行为。检察官的义务性道德规范需要与检察官的地位职责相一致,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法律公正和法定主义义务。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官履行两种权力,法律监督权和追诉犯罪的检察权。两种权力的行使均以法律正义为目标,公正当属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另外,正义价值的实现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实现,这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必须以行为的合法性为首要义务。二、检察官独立和客观主义义务。法律监督权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监督权的实现,必须以检察机关的超然地位为前提,因而独立性价值成了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基本姿态,而如何保持检察官的独立地位,这要求检察官职业道德必须以客观义务为基本的行为要求。三、检察官形象和行为谨慎义务。检察官肩负犯罪追诉权的责任,该职责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公正性

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法律正义是检察官职业的意义所在。正义使“每个人获得应得的人类精神取向”,“保护公民的生存利”检察官的人生意义在于其必须以正义之名,使公民利益不受犯罪和国家专断行为侵害,“力求真实与正义,显露他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合法性义务要求检察官在追诉犯罪中,心中充满正义,着眼于实体法的立法精神,严格遵守诉讼法中相关的证据规则,遵守程序性规定,以此实现刑罚的公正;在法律监督中,依照法律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相关主体的职权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就违法行为作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合法性义务是检察官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我国《基本准则》中关于合法性义务,第十七条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第十九规定,树立程序意识,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举,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三、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社会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作为司法活动主要参加者,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个根本原则。检察官独立要求检察官职业行为中必须履行客观、真实的法定职责,既客观主义义务。客观主义义务要求检察官在职权活动中,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意见。检察官是公共权力机关的公务人员,代表社会和公共利益,在法律规定了对违法者刑事制裁时,确保法律的执行,同时考虑个人之权利和刑事司法之必需的有效性。在此,检察官称之为“站着的法官”,因为其职责的特殊性,检察官具有崇高的形象地位。崇高的地位来源于高尚的道德要求,所以检察官职业道德较一般人的道德具有更高的水准。在此,公众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相较于政府机关人员也具有更高的期待。因此,检察官职业形象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信赖认同。为维护好检察官形象,检察官应当在其职务履行过程中坚持谨慎义务。

四、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法律性

检察官以法律为信仰,其体现出的忠诚及内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坚持法律信仰,要求尊重法律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安排,检察官通过对法律实施,行为规制,追诉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惩处,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保护。二、相信法律应当是、可能是并且正是公平与正义的规则,确信法律其终极的意义是社会公正的实现,其背后的立法目的均是社会和公众利益。检察官在个案处理过程中,对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定要追问法律的背后的权益,铭记刑罚适用的目的。三、内心确信法律规则程序是厘定与描述事实的最佳途径,检察官在刑事犯罪追诉和法律监督中,坚信法律程序是不可或缺地实现公正的保障。四、法律的遵守是检察官生活的一种方式,无论生活或工作,均需以法律的视角,正视自身行为和结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法律的信仰要求检察官心中要充满正义和善良,以天理人情审视俗世的规则。

五、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实践性

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要对自身职业怀有“固定的感情”,既是一种感情的寄托,又是一种责任的担当。这种自觉的道德实践,需要检察官个体和检察机关双方共同的作用予以实现,检察官个体内心需确立法律为信仰的志向伦理和行为责任承担的责任伦理作为道德践行的内在驱动,检察机关则要加快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作为道德践行的外在驱动。道德实践受道德目的的支配, 同时还受道德意识的直接影响。在道德意识的作用下, 人们所采取的有利于或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 是个人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某种自觉态度而自主选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