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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论文

道德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社会公正;个体道德;群体道德

莱茵霍尔德·尼布尔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基督教哲学家之一,他一生注重对现实问题的探究和伦理思考,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形成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著述。在其最有影响的代表作之一<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中,尼布尔运用他的基督教现实主义伦理观,对现实的社会问题进行伦理研究,首次对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从对二者关系的分析中,认识了道德的两难处境,得出了“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的结论。

一、道德的悖论

尼布尔把社会公正看作道德的最高理想。但尼布尔却发现,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人类巨大的创造力增加了自然提供给人类用以满足人类需要的财富,而人类社会永远都不能回避在物质产品与文化产品上存在的公平分配问题,公正不但未能缓和,反而加剧;人们至今都没有学会怎样在没有邪恶与血污的情况下共同生活;技术的进步可以使人免于自然的侵害,也造成了一个社会压迫日益增加与扩大的社会等等,在这样的社会中达到公正更加困难。为什么呢?

尼布尔认为,个体的人可以成为道德的人,而群体的道德低于个体的道德。因为人性中并不缺少某种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人的本性使人生来就具有一种使人与其同伴相处的天然联系。人的本性中有自私和非自私两种冲动。一方面,人的生命能量力图永久地保存自己,并且按自己独特的方式实现自己,这种自私的自然冲动主要表现为生存意志、权力意志和自我保护。但另一方面,人是惟一具有充分自我意识的存在物,作为个体的人生来就具有同情心,并且关怀他们的同类,通过精心设计的社会教育方法可以扩展他们的这种同情关怀。他们天生的理性能力使他们具有正义感,通过教育的熏陶能够使他们的这种正义感增强;同时,他们的这种理性能力还会使他们人性中的利己成分净化到使他们能够以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去评价涉及到他们自己利益的社会状况;他的理性赋予了他一种超越自我去追求生命永恒性的能力,促使他与其他生命共同达到某种和谐。因此,人不仅同低等动物一样具有群体生活的冲动,还有一种同情他人的特殊冲动,有时甚至把他人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为他人牺牲自己。相比之下,所有这些成就对人类社会和社会群体来说都是很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

为什么呢?概括地讲,一方面是因为要建立起一种足以克服本能冲动又能凝聚社会的理性的社会力量非常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民族、阶级、团体等)之间关系的基础是群体利益和权力,个体在处理群体问题时不可能为其他群体而牺牲本群体的利益,个体的无私冲动因此在群体中受到了抑制。群体的利己主义同个体的利己冲动纠缠在一起。只表现为一种群体的自利的形式。

他认为,阶级、民族和国家是自私的,或者说是一种较大范围的利己主义。首先,阶级分化的基础是社会权力的不平等。因为人类心智与创造力的有限性,以及人类没有能力在面对其同伴的利益时能够清楚地像对待自己的利益一样完全超越自己的利益,使得强力成为社会强制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但同样是保证和平的社会强力也会为不公正服务。尼布尔引用亨利·亚当斯的一句话,提出“权力是毒药”,这剂毒药会弄瞎人们的道德慧眼,会摧毁人们的道德心智。组成社会的个人或群体,不管具有什么样的社会意图或借口,都为自己窃取了大量的社会特权。权力一旦获得,就会把个人或群体置于高高在上的危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权力的扩张才能维持住安全。执权者通过特权获得额外的个人利益,甚至利益的获得采取了残酷的使他人遭受了莫大痛苦的行为。因此,任何一种社会力量都会产生出社会的不平等。随着文明的发展和权力的日益集中,复杂的社会不可避免地要造成高度的不平等。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权力来自对生产手段的拥有权,人们因此分成有产者和无产者两大阶级群体,而阶级成员的社会观点和伦理观点总要受到每个阶级共有的经济基础的影响,其行为很难超越其阶级利益。

其次,权力占有的不均造成不同的社会等级,反对社会不公正的冲突就会发生。这不仅是因为社会生活中的强制因素(人类理性与创新能力的有限性使这种强制因素必不可少)在建立和平的过程中导致了不公正,还因为这一强制因素同时也在社会群体中造成了不稳定的和平。这一趋势加剧了群体间的相互冲突。权力在共同体中为了和平而牺牲了公正,同时也破坏了共同体之间的和平。在人类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人们会看到权力摧毁其自身存在理由的趋势。这是因为权力达到了国家内部的统一,也创造了国家外部的防卫。这也是人类精神中存在的一个悲剧:人类没有能力使自己的群体生活符合个人的理想。作为个人,人相信他们应该爱,应该相互关心,应该彼此建立起公正的秩序;而作为他们自认为的种族的、经济的和国家的群体,他们则想尽一切办法占有所能够攫取的一切权力。

第三,民族的自私性也是公认的,甚至爱国主义也是自私的一种形式,因为爱国主义将个人的无私转化成了民族的利己主义。以牺牲个体无私的道德来换取民族利己的不道德,这也是尼布尔所说的爱国主义道德的悖论,也是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之间的矛盾表现之一。尼布尔引用了乔治·华盛顿的一句名言:“只有在符合自身利益时,民族才可以是信赖的。”对民族的忠诚都凝聚到爱国主义的情感之中,爱国主义的情感在现代人灵魂中达到了一种如此绝对的效力,以致于国家能够任意地使用个人真诚所赋予的权力以达到任何目的,甚至发动战争对其他民族掠夺。

因此民族所具有的非常敏感的“荣誉”感总是能够用其他公民的鲜血来满足。在民族问题上,一个民族最重要的道德特征或许就是它的虚伪。如果说自欺和虚伪是所有人类道德生活中的一个不变的成分,这是道德对不道德交纳的贡金。而个人身上的这一缺陷在更不道德的民族生活里就更为突出了,民族不必对其行动寻找道德上的托词。因此,尼布尔指出个人道德生活中难以消除的弱点,在民族生活里不知被提高了多少倍。对民族的忠诚较之次要的忠诚和更狭隘的利益来讲,是一种较高的利他主义。因此,对民族的忠诚成了所有利他主义冲动的表达媒介。这种忠诚的绝对特性是民族力量的基础,也是民族不加限制地使用其力量的自由的基础。于是个人的无私变成了民族的自私。因此,一些国家在国内矛盾冲突的情况下,总是善于发动对外的战争和冲突以转移国内矛盾。这也说明为什么用扩大个人的同情心以解决人类较大范围内的社会问题的希望是毫无结果的。超越民族的人类共同体是虚无缥缈的东西,激发不出人们的忠诚来。这种矛盾也使我们可以看出要建立当今的普世伦理何其困难。

二、社会公正的实现

鉴于个体与群体在道德行为上的差异,尼布尔认为解决社会问题和消除社会不公正的重要资源有三种:

1.宗教信仰。从本质上讲,宗教是一种关于绝对的观念,宗教伦理将爱作为理想,并使其成为道德生活的规范。在宗教中充满着反省和忏悔的精神,宗教的仁爱之心是在没有权衡和比较他人与自己的利益下满足他人的需要,“爱你的邻居是无条件的”,宗教正是通过这种绝对的方式激发出爱与仁慈。这种绝对宗教意识通过使人的生存意志和权力意志服从于绝对意志,通过把超越的价值赋予人生,使人达到更高层次的自我要求,这无疑是一种道德上的成就,是对道德生活的永恒贡献。

但是尼布尔认为宗教道德也有缺陷和危险。首先,宗教道德原则容易激励个人,而不容易促进社会与政治的政策,因为宗教可以通过信仰激发人的爱与仁慈之心,使人超越自己,但宗教很难仅仅靠爱的精神去影响建立在权力和利益基础上的社会群体。另外,在处理个人之间的关系时,由于爱和仁慈有较明确的对象,可以产生较大的影响,但在解决较大范围的社会问题时,由于对象不太明确具体,爱的精神常常显得苍白空洞。其次,宗教的绝对化性质和绝对化形式以及对绝对理想的追求,可能导致对现实人及现实的人生的否定。这种对人的否定,一方面会坠入禁欲主义而倡导病态的德行;另一方面会沦入悲观主义而认为神国与人国、神性与人性之间的差别是绝对的,人的世俗社会属于魔鬼,只有个人可以通过信仰获得拯救,而社会问题与社会不公正按照任何伦理原则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

2.人类理性。理性与宗教不同,理性伦理追求公正。理性能够扩充一个人认可他人生活而不是自己生活的能力,并使这种能力永恒化,但理性不能创造这种能力。自然赋予了人企图永远延续其同类生命的性冲动,在同样的程度上,这种性冲动也是人企图维持自己生存的生命能量的冲动,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冲动,即弗洛伊德心理学上的术语“里比多”,由此而产生了性欲、权力意志及其各种派生的欲求——在有意识的目的开始限制利己冲动之前,人显然不是通过纯粹突出自我的方式来表现自己的。人的自然冲动促使他力图平等地考虑他人的需要与自己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使自己的需要与他人的需要达成和谐。

在审视较大范围的社会生活时,理性能分析各种关联的力量,按社会的整体福利来衡量各种力量的结果,有助于建立社会公正。我们的理性程度发展越高,就越能够正确地评价其他人的需要,就越能够意识到我们自己的动机与冲动的真正性质,就越能够正确选择有效方法去实现我们赞许的目的,就越能够协调我们自己的生命冲动与社会冲动之间的冲突。因此,理性的发展能够增进人的道德能力,具有较高理智水准的人,更容易对其他人的痛苦产生同情,激发仁爱之心,更容易克制自己的自利性自然冲动。人能够考虑甚至选择他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是产生于理性对社会一致性的要求。社会中理性的增长会挫败非理性社会对不公正的接受,使社会公正得到某种程度的发展。

理性也同样具有缺陷与不足。首先,个体的利己性自然冲动的力量强度常常超过理性的控制能力,尤其是当个体将自己的利己冲动与社会群体的冲动混在一起,使得人对其共同体的奉献总意味着改变了利己主义的表达,就像是利他主义的表达一样,或竭力证明自己的利己冲动是社会和谐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社会企图协调的整体的生命力中是一种合法的成分,使得理性往往显得软弱无力,有时甚至为其提供道德的合法性支持。其次理性伦理的本质是在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和谐与平衡,不具有像宗教伦理那样的超越一切现实利益的普遍的绝对的道德准则和原则,因此在解决个人与他人和社会的冲突时,理性很难使人真正超越自己的利己冲动,常常最终又退回到功利主义的立场上,将个人利益置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上。

3.社会强制。既然仅仅依靠宗教信仰和理性道德不可能真正消除社会不公正,强制就成了不可避免的选择。尼布尔认为,由于人的天性中存在利己的自然冲动,由于社会中存在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强制是必不可少的。常见的强制首段包括:约束、限制、冲突、战争、革命、法规、政府等。在运用强制时,关键在于如何使强制减少到最低限度,并选择道德和理性最相容的强制形式。如果我们承认公平、公正乃是社会最合理的终极目标,那么,旨在建立更广泛的平等的社会强制就具有道义上的正当理由。强制通常可以分为暴力强制和非暴力强制,就其本质而言,这两类强制都是对他人或其他群体的生活、财产与权力的破坏。但暴力强制具有攻击性的特征,而非暴力强制具有消极性特征,从目的和结果看,二者并无根本区别。不过,非暴力强制和暴力强制相比,可以防止或减少对方遭受更多的肉体痛苦和心理痛苦,但往往会激发对方的愤怒,使冲突加剧。因此,尼布尔提出应把暴力控制在最低限度,除非迫不得已,不应使用。对于这个问题,尼布尔认为有两种不可取的倾向:意识单纯追求暴力的恐怖主义,意识片面强调非暴力的妥协主义。这两种倾向都已被证明在现实政治中是徒劳无效的,因为两者都没有真正了解现实的政治生活,不了解群体行为的重要特点。浪漫的恐怖主义者未能将他们的恐怖行为与始终如一的政治谋略相结合,而妥协主义者又错误地将最有力量的政治手段归结为纯粹的不抵抗。

尼布尔指出,社会中的强制因素既是必要的,又是非常危险的。人类的历史,就是追求社会强制与公正的努力不断失败的历史。究其失败的原因,通常是完全致力于消除强制的因素,或者是由于过分地依靠强制的因素。完全依靠强制的因素,就意味着新的暴君统治代替旧的暴君统治;而否定强制手段,仅仅依靠道德和理性的力量去减轻强制力量,在还需要这种强制力量时能控制这种强制力量并使其对社会负责,去摧毁对社会不负责任的权力,这些方法都有局限性,社会绝不可能非常明智地把所有的权力都置于这些方法的控制之下。那些拥有不负责任的权力的人不可能基于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拱手让出自己的权力,也就必须通过强制的方法摧毁这种对不负责任权力的占有,这样就又处于一种用新的不公正去取代旧的不公正的危险之中。这也是一种道德的悖论。

通过以上三种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的谋略的比较分析,尼布尔指出,单纯依靠宗教信仰和道德说教不可能消除社会不公正,而仅仅采取强制手段又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公正,因此正确有效的策略应该是强制手段与理性道德和宗教仁爱相结合。强制可以改变现存的社会不公正,理性道德可以保证强制的合理运用和符合理性的目的,而宗教的仁爱精神可以为人提供超越自我的最高理想。

三、简要评析

客观地讲,尼布尔的见解中不乏真知灼见,他对传统的宗教思想和伦理学说的批判非常深刻。从他对社会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他是一个宗教哲学家,但在社会政治学方面却深受马克思的影响,坚信社会不公正的根源在于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权利的不公正,在于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人对被统治的人的剥夺,要消除社会不公正,就得采取合理的强制手段,包括暴力革命;单纯的道德说教只能是空想,单纯的道德信仰只能是麻醉人的鸦片,只有与强制结合才有成效。基于这一认识,尼布尔对无产阶级的革命,对黑人追求平等权利,对殖民地国家的民族解放斗争。都表示了深深同情。尤其他对个人和群体道德行为的矛盾分析,提出了“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社会”这一很有价值的观点,对于我们认识和分析当前的国际冲突、民族矛盾等,及其全球化趋势下道德进步举步维艰的处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但是,尼布尔的学说中也存在不少值得探讨之处。第一,尼布尔认为社会道德追求的最高目标是社会公正,但何为社会公正?社会公正的标准是什么怎么实现社会公正?对此,尼布尔的论述并不清楚而这些问题正是伦理学的核心,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对社会公正的追求就只能限于空谈。

道德论文范文第2篇

1“.以人为本”的自然主义道德教育

卢梭批判传统教育的封建性,认为传统教育是对自然教育模式的严重违背和偏离,提出教育应是遵循人的自然发展规律的道德教化。首先,要培养具有自然本性的善良公民的自然主义教育观,即培养能充分展现人的自然本性的自然人。“自然”指人自身的天然属性,而“自然教育”是指遵循顺从大自然不可取代的一切法则,顺应人的自然发展规律所进行的教育。他认为人性本善,人的自然、本性和良心构成人善良的天性,这不会因为人的贵贱有所不同。罪恶不是先天的原罪,而是后天残害的。因此,只要让人的自然本性得到发展,人就必然是趋向善良的。其次,自然人的核心是人的天性。因此,“人的本质”是培养与封建贵族和僧侣完全不同的新人,而不是回归自然的原始状态。卢梭认为在封建教育体制下,自然与社会相互对立,教育无法既培养人又培养公民,所以要推崇的教育体系必须是不同于传统的、打破束缚的开创性方式,培养遵从法则的自然人,为实现社会性的理性公民做准备。

2.培养道德公民的“爱国教育”

自然人与道德公民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是密不可分的。“爱弥儿”从自然人属性的状态逐渐成长为社会集体形态的本质是个体自由上升为普遍自由的实现,要追求自然人的普遍自由,尊重大自然中的理性自由。因此,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培养有道德的公民,这种道德公民的个人意志已经完全消解在共同意志之中,并且仅以道德共同体的共同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个人不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道德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国家没有平等自由,美德自然就无所存在;没有美德,何来所谓的自由;没有公民,道德即不复存在;拥有理想公民,则有你所需要的物质保障;丢弃公民,你将空空如也。”国家需要有美德的道德公民的支撑,培养有德公民需要通过教育途径来完成。“公共意志”是整体道德人格魅力实现的最主要途径。其次,国家是每一位公民所聚集的共同体,公民的首要国家性义务就是热爱自己的祖国。因此,培养热爱国家的理想型爱国公民是进行道德教育的最终职责。最后,卢梭认为,理想型道德集体公民认同感应积极向深刻的社会道德情感向心力渗透,采取一种全心全意为道德教育服务的国家集体信仰———“公民宗教”。根据卢梭培养道德型爱国公民的思想,个体公民的平等自由是通过个人与国家即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来最终实现的,这是更高层次的政治性道德自由的升华。因此,道德教育的任务是通过思想教育,重塑自然完美的气质。在“公意”思想的指导下,创建爱国的气氛,并借助于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宗教”,培育社会教育的整体形象,完成道德阶段任务,最终使人重获自由。

二“、自然人”培养观对我国道德教育的启示

1.道德教育的目标

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社会对道德教育活动所要培养的人的思想品德所做的规定,是对其活动结果的具体要求,也是这个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卢梭的“自然人”培养观所提出的道德教育的目标是有着自由、独立、善良乃至幸福的“自然人”。当然,我们的道德教育目标还应该加强对人的道德意志的锻炼以培养其自立能力,阶段目标设定要尊重人的个性以及通过对个体道德情感的陶冶来巩固其良知等方面。卢梭反对溺爱孩子。他强调,当一个女人过分地关心孩子,她可能采取了相反的方法:她为了使孩子不感到病弱,渐渐地却使得孩子越来越羸弱;她不想孩子遭受到大自然自身的风险,所以让他远离所有痛苦,但灾难在遥远的未来却全部累积到他身上。“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告诫我们的教师、家长乃至社会,要做的不是给青年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让他们自己动手去获得生存的途径。

2.道德教育的内容

道德教育的内容是道德教育目标的体现和具体化,其科学、系统与否直接影响道德教育目标的实现。一个人的道德品德是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所形成的,所以道德教育所采取的相应内容为:人类情感的培养,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和能力,锻炼人的意志。这无疑也会给我们以重要启示。

3.道德教育的方法

为了实现道德教育的目标,更好的践行道德教育的内容,我们就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根据卢梭对“爱弥儿”所实施的教育手段,可以提取出我国道德教育的方法:尊重人的自身规律,分阶段进行,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统一体的教育模式,提高法律约束三个方面。

三、卢梭的道德教育观

对我国德育工作的现实启示卢梭的道德教育思想是教育领域的“哥白尼性革命”。他的道德教育理念涵盖了丰富的德育思想,在德育实践过程中,对我国目前的功利性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多元化困境与未来道德教育的革新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实践性意义。

1“.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缺失———道德教育的功利化

随着已经失去教育意义的旧的道德价值体系的瓦解,新的道德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道德教育混淆于政治传声筒教育的现象。例如,我国当前的道德教育体系中就存在着舍本逐末、背离受教育者自身发展规律的现象。这种状况给道德教育的实施进程以及实际功效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当今教育带有严重泛工具化的性质,教育文化偏向注重专业技能的传授,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获得人人认可的“好”工作,进而实现自己所谓的“人生价值”。这种“价值”被解释为以衡量物质经济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世俗的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人才”模型主要是高分低能的检查机。道德教育生存于这种畸形的教育背景下,好比浮萍,无法停留,即使存在,也只是教育机器的零件。如何摒弃我国目前道德教育的功利化现象,是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我们应借鉴卢梭的道德教育理论的起点思想,即遵从“自然人性”以及教育要符合人自身发展规律和内在需求,实现道德教育的最终目的———“人的自由”。

2.核心价值体系的缺失———社会道德体系的多元化

道德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个体选择道德选择

人们生活在现实和理想的双重世界里,无论何时何地,个体都面临着多种选择,道德选择是个体拥有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个体价值的实现和人生幸福是通过不断的道德选择来确证的。那么,个体到底是怎样进行道德选择的?如何通过个体的道德选择,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我们又怎样把符合道德选择规律的理念应用到道德教育中去,切实提高道德教育的实效性?这些问题是当代急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要想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要对个体、道德选择等基本概念的意蕴作纵横二纬度的考察,对个体道德选择进行基本理论的疏理。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论述个人正义时,阐明了个体的构成。他认为:同城邦中有三个阶层一样,个体心灵中有三个部分:理智、激情和欲望。城邦之所以是正义的,是因为每个个体都各行其是、各安其分;个体的正义就是在个体的心灵中各司其职,和谐共存,非义就是心灵三部分争斗不和,相互干涉和彼此优越。

精神分析学派对人的心理、人格和行为等问题进行了独特的微观探讨,为个体道德的深入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代表人物弗洛伊德认为,人的心灵包含三个基本领域:本我、自我、超我。本我即潜意识,又称“伊底”,是人格的基层领域,“本能是它精力的源泉;‘无组织无统一意志’是它存在的本质,无时间观念是它存在的特征;追求本能满足和快乐感受是它唯一的目的”。本我所表现的人格部分完全是情绪的、冲动的、非理性的。自我既是本我的一部分并依赖于本我,又超出了本我,处于本我与外界之间以保护本我,“自我是人格心理的继发过程,它由心理发展到知觉,然后进至记忆、思维、语言和行动”。其主要功能是将人格之内在心理与外在现实相结合,它活动的基本方针是唯实原则。超我是人性和人格中高级的道德层次,“超我是一种心理的超越过程,其基本内容是人格的‘自我理想与良心’;其基本作用是‘限制或禁止’;其基本表现形式是理性和道德;而其所趋向的目标既非个人内在心理世界也非人的内外统一的现实世界,而是非个人的外在超越的理想世界”。精神分析学派给我们认识个体提供了极为丰富的心理学资源,对个体的无意识领域及其非理性领域都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在伦理学上,个体是与集体相对的概念,在胡塞尔那里个体是作为超验自我学意识存在的,因此,个体“在纯粹的或超验的意识领域,呈现出由‘自我’(ego)一‘我思’(cogito)一‘我思对象’的构成性(动态)图景;或者是‘自我’(ego)一‘意识作用’(noesis)一‘意识对象’(noema)的三步结构。”关于自我存在和主体性理论得到了具体的展开形成了完整的个体性理论和人格理论的是号称新托玛斯主义旗帜的马里坦,在马里坦那里,“个人”(person)、“个体”(indevidua1)和“人格”(personality)等概念得到了解析,他认为:…个人’是一个本体论存在意义上的概念,它的实质是单个人的人格或‘人格实体’。‘个体’则是相对于社会或团体而言的,它表明个人作为某一团体成员的身份,亦即作为‘社会实体’(socialbody)的身份。个人的人格本质在于其精神存在,个体性的根基则在于物质。”

心理学上的个体:在心理学上,个体就是指人格或人性,人格和人性是作为同义词来对待的。张春兴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人格是个体在对人对己及一切环境中事物适应时所显示的异于别人的性格;个体的性格,系在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下,由逐渐发展的心理特征所构成;而其心理特征表现于行为时,则具有相当的统合性和持久性。”

人的心理活动是丰富多彩和及其复杂多样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心理过程和个性两个方面。这里个体指的就是具有特殊个性的人。个性具有整体性、稳定性、独特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后现代主义学者曼弗雷德·弗兰克是德国当代著名的研究个体哲学的哲学家,他在其著作《个体的不可消逝性》中,主要对个体的自我意识、主体性、人个性和个体性四个方面进行了考察;也就是这四个方面是个体最主要的特征。

马克思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也就是说,个体的历史发展,始终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主体。马克思又强调:“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我们从这里可以明确地看出马克思所说的“个人”同我们所讲的个体的内涵是一致的。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个体作为马克思关注的焦点之一,始终是他探讨社会发展的主要脉络之一,无论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和国家形态,都是从一定的个体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然后从个体到个体的社会化和个性化,到成为个体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自由个体,最后成为联合起来的个体;其次,这里所说的个体,并不是像费尔巴哈所认为的“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而是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个体,他具有“特殊的人格”。…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本性,而是人的特质。”因此,在个体道德选择中,个体是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和实践的个体,同时个体还是具有自我意识的、具有自由选择意志、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的个体。

有了个体概念的基本理解,我们可以初步探讨在道德选择中的个体的基本含义和特征了。

首先,个体是具有自我识的个体,自由通过自我意识,个体才能有道德选择的能力。在自然状态下,“原始人没有清晰的个体意识和概念,那时候,不仅个体还没有从类中分化出来,而且整个类与自然界混为一体的”因此,个体在这种状态下,没有自我意识,没有自我选择的意识和能力。罗国杰说:“人类自从具有自我意识以来,就有了选择活动。但是,由于人在自然必然性面前始终处于受支配地位,选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人们还没有形成选择的意识。”古代人类自从具有了自我意识以后,才真正开始了选择活动,因而道德选择的第一个前提是个体必须具有自我意识,丧失了自我意识的人、还没有自我意识的婴儿是不能进行道德选择的.充其量只能是本能的反映。

当然,自我意识也有一个不断觉醒的过程。黑格尔具体考察了个体的自我意识,极大促进了个体自我意识的觉醒:在《现象学》中论述了自我意识,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意识。它包括感觉确定性、知觉以及力和悟性、现象和超感觉世界。第二层次是自我意识。它是自身确定性的真理,具有独立性和非独立性,主人和奴隶之分,同时自我意识具有自由性。第三也是最高层次是理性。理性具有观察的理性;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自身来实现;以及自在和自为的实在的个性。特别是个体具有立法的理性.审核法律的理性。

其次,个体的主体性。王义军认为,“所谓主体性,顾名思义也就是主体的属性,是处于主客体关系中的人的属性,是区别于物性和神性的人的特性,它不是完全受自然法则支配的物性,也不是超自然的神性,而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亦即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这种统一不是二者的简单相加,不是‘一半天使,一半野兽’,而应是感性中有理性,或理性积淀在感性中,两者合二为一,融为一体。也就是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讲的自然的人化或人化的自然。”当代学者刘敬鲁认为:“主体之为主体,本身即是一个动态系统。主体性作为主体的性质也由此具有动态性、系统性。主体性这一动态系统有三个子系统或三个层面:主体的需要性、主体的精神性、主体的实践性。”瑞士哲学家让·皮亚杰认为,主体性是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生成的,人类在原始的自在阶段是无所谓主体性的,主体性只是在以后阶段才通过自由地调节自己的活动来肯定其自身的存在的。

综上所述,我们所认定的个体,是具有道德选择意志自由,具有主体性、历史性、现实性,具有选择能力的个体,他既是具体的个人,又超越于具体个人,是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个体。

人类社会肇始,个体与群体就一直是存在的矛盾体,对他们的权重不同便有了社会结构的分野。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群体又是一个整体性的存在,但并不是众多有限个体的简单组合。如果抽离出对个体和群体具体规定的纷争,我们把中西方社会划分为以下两种社会,会得到许多人的认同:西方社会具有个体主义的传统,中方社会注重群体的价值。

由于个体力量的渺小,以及人们认识世界知识不足,改造世界能力的低下,个体一直被自然界、神、宗教或者社会等压迫着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他者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生活态式完全取代了个体,个体的解放一直是人类历史心头上的痛。

在西方,个体的张扬和创造,一直被颂扬着强化着,他们注重个性解放,崇尚个体创造,呼唤个体理性,执着个体实现。在古希腊的思想家中,就提出了“认识你自己”的人本要求,进而形成了“人是第一重要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等思想。在“黑暗的”中世纪,个体被置于神的主宰之下,“人被宣布为上帝所安排的秩序的组成部分,作为绝对的好决定一切的本原。上帝早就预先注定了世界和人的命运。他行事不让人知道,把人变成自动执行神的意志的盲目的工具”。为了冲破锁在个体身上的桎梏,为了确证“我是人,人的一切特性我无所不有”,发轫于意大利席卷整个西欧的广泛、深刻而持久的文艺复兴运动,从最顽固思想和最坚固的枷锁中冲出了一片天地,从此以人为本的立场被确立,个体被高扬,被大写为“人”。

在中国,如果用不怕冠之以偏概全的罪名的话,我们用整体本位主义来浓缩自孔孟以来的以儒家伦理为主流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基本精神的根本点或实质性内容,恐怕没有多少人会坚决地反对;或者,换句话说,我们是一个个体服从整体,个体的感性存在服从个体理性存在的整体本位主义。这种整体本位主义首先表现在人统一于天的整体本位宇宙观,孔子提出了“天命”、“天道”观,认为“天命”、“天道”运行不息、不可抗拒,人们只有服从之;孟子也“明确提出了尽心知性知天、存心养性事天的天人和一思想”。他们的这些思想被历代思想家不断发展和深化,成为禁锢个体思想的桎梏,个体在“天道”面前,没有任何其他选择只有服从;其次,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表现为社会绝对高于个体的社会本位主义,把个体的道德选择定位在对社会道德规范和封建宗法制度的绝对服从上,自孔子起,就明确提出了个体必须服从社会等级礼仪制度,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思想,并要求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孟子更是规范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的五伦秩序,个体决不能有任何违反的行为。到了宋明理学发展到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封建吃人礼教,更是把人看作社会的附庸,为了社会群体,完全没有了个体。

自从1840年开始西方列强用坚枪利炮打开中国封建帝国的大门之后,是中国发奋图强、探索救国、振兴中华的奋斗史,是中国探索现代化的奋斗史,也是中国人个体解放的奋斗史。如果从文化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近代中国历经了两次重要的个体解放的时期,一是以高举反帝反封建为手段,争取民族解放和自由为目的,倡导科学与民主为己任的“”;一是1978年开始的中国的改革开放运动。“我来了,山川五岳为我开道。”这种改革开放以前所未有的气势开辟了中国的建设之路,冲破了长期被禁锢、被遮蔽了的个体主体性,中国的改革开放的高歌猛进,合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用科学技术锋利无比之剑,打开了个体的自由之门,造成了人类前所未有的创造力,它为人的发展和人的积极创造精神的发挥开辟了巨大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人类的选择能力和选择范围在极大扩张,在这种科技主义的旗帜之下,我们能抛弃个体的道德选择吗?是的,当代人类的道德实践处于深刻的危机之中,麦金太尔用他敏锐的洞察力、犀利的笔锋道出了切中肯綮的三大表现:“一、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判断的运用是纯主观和情感的;二、个人的道德立场、道德原则和道德价值的选择,是没有一种客观依据的主观选择;三、从传统的意义上,德性已经发生了质变,并从以往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据的中心位置退居到生活的边缘。”我们对此也不能视而不见,我们通过对个体道德选择研究,切实为处于道德危机中的人们寻找自己的个体精神道德家园。

时代的变迁,社会结构的转型,已经把个体生拉硬拽到现代文明中,古老的永恒话题“认识你自己”,又一次成为人们必须回答的重大历史课题“我是谁?”“我应当是什么?”“我怎样成为人?”在本课题中,道德选择是个体拥有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个体应该具有怎样的道德素质和人格价值,个体怎样进行道德选择,无疑占有核心位置。

选择,通常的说法就是“挑选”,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象中作出取舍。亚里士多德认为,选择“是对于一种不同于当下快乐的目的的概念,指在追求某种善的各种能力中伴有技术的正确性的那种能力,这种能力使一个人在所面临的危险中做出正确的行为”。“是同时包含着意图与能力的追求目的(善)的实践”选择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显著标志。苟况认为,“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这里的“辨”是具有理性、有思维的选择的前提;“选择是人类特有的功能和活动形式。在现实世界中,惟有人,惟有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进行选择”。虽然人类自从具有自我意识以来,就开始了选择活动,但是,只有到了近代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也就是说,人的选择是有意识的,马克思进一步说明了人类选择的尺度:“动物只能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

在人生道路上,人们时刻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从选择的主体看,分为个体选择和社会选择。从价值角度来看,所有选择可以分为两类:事实选择和价值选择,只有价值选择才是人之所以为人,人能够成为人的方式。其中道德选择是十分重要的价值选择。

对道德选择,人们有不同的界定,狭隘地理解就是道德行为选择,《伦理学大词典》中解释为“道德选择(moralchoice),行为主体(个人或社会集体)在一定的目的和道德意识支配下,对某种道德行为所作的自觉选择,是道德意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产生道德行为的前提,又通过道德行为具体表现出来”。他的解释,偏重于狭隘的道德行为选择,认为当行为主体面临多种行为选择的可能性时,并且这种选择的可能性又具有善恶和道德价值程度上的选择。何建华认为:“道德选择是人生选择的基本形式,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现实的道德关系中所进行的各种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选择。道德选择是人类在道德领域中所进行的选择,与人类其他选择活动不同,道德选择的最大特点是自律性。”罗国杰认为:“行为选择只是道德选择多种形式中的一种,或称之为狭义的道德选择。而广义的道德选择则渗透于人类的一切领域,不仅包括行为动机、意图、目的的选择,而且包括行为的方式、过程、结果的选择;不仅表现为外在的行动、交往、调节等道德实践活动,而且表现为认识、情感、意志等道德精神活动。”

我们这里的道德选择概念取广义的含义,但同罗国杰的又不大一致,是指渗透在人们各个领域的,人们处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的问题时的思想道德观念、道德心理机制、道德思维图式以及道德行为结构的综合趋势,它具有主体性、意识性、规范性、超越性、生成性、自律性等特点。他是个体对生活世界的生存方式,是个体发展的道德纬度。

道德选择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亚里士多德十分注重选择,认为虽然人们对幸福的理解各不相同,但对幸福是最高的善是没有疑义的,而任何善都是通过实践和选择来实现的。“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

道德选择是人类特有的拥有世界的重要方式。人类创造出了协调彼此之间关系的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道德,在面临各种道德问题尤其是道德冲突时就需要根据自身、他人、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道德选择,个体通过自己的道德选择,不断确证着他的人格,不断规定着他的本质。个体的道德选择是“善”的,那么,在社会中他就是一个善者,他的道德选择是恶的,那么他将被确证为恶人,虽然个体的道德选择有时善有时恶,但我们总是从个体的主流的道德选择来规定他的内在品质,也就是不断的无数的道德选择规定着他的内在品质,换句话说,我们也只有根据个体的许许多多的道德选择来确认他的存在,而不是根据其他什么来确认。

人本质上是道德存在!这是因为,首先,人只有通过道德选择才能确证人的真实存在,个体选择了德性生活,他就是具有德性的人,个体选择了非德性生活,他将成为被历史唾骂的对象,甚至退化到动物之列。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就提出了他的幸福观:“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某种心灵活动(而非机遇的产物),其他善或是幸福的必要条件,或是本性上作为手段协助和裨益幸福。”这种德性的生活或者幸福的生活只有通过道德选择才能达到。亚里士多德说:“我们愤怒或恐惧并不是出于选择,而德性则是选择的或包含着选择的”,又说:“所以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而这种适度是由罗格斯规定的”,我们认为个体道德选择对个体的成长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道德选择是个体通往幸福之路的“阿基米德”支点。其次,选择性是个体德性的重要特点,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接下来讨论选择”,再者,也正是有了人类对未来世界的道德选择,也就是说,正是个体对“善”对幸福有永不竭止的追求,才激励个体不断的进行道德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为之景仰和追求的人生价值和理想,以及幸福、荣耀、尊严等,都是在个体的道德选择中实现的。当然每个个体道德选择的程度能力是不同的,然而也正因如此才呈现出生活世界中的丰富多彩的个体,也才有了千差万别的生存方式。

“道德选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理性的主体,人总是不断地追寻着自身存在的意义并企望实现自身的价值。”人只要活着,就要面对不断地选择,就要使自己成为人,不断进行道德选择。我选择我存在,只有在不断反复无穷的道德选择中才能确认自我人格,才能区别于他者,在尼采用道德的利刃杀死了上帝之后,人们才在社会、他者为自己选择的境遇中惊醒,也正是在这时才发现自我还有道德选择的能力,没有了上帝的选择心灵不免有些失落,毕竟个体要通过自己的道德选择建立起心中的上帝。超级秘书网

自达尔文以降,“自然选择学说”高扬了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自然进化规律,使选择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然而,达尔文使人冲破了上帝的阴霾,却又给人套上了自然必然性的枷锁,它把人类完全交给自然支配,忽视了人作为进化的最高级生物所具有的自我能动、自我组织、自我选择性。把社会规律同自然规律分开来的是引起哲学“哥白尼式革命”的康德,康德认为,认识和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道德高于认识。每个有理性存在的意志都是自由立法的意志,道德的对象是自由的规律是人的实践精神自我立法、自我选择,只有出于人的善良意志的行为,只有经过人自由选择的东西才是道德的。

道德论文范文第4篇

屠城与民本的对抗

汉民族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十分久远而且流传深广。孟子就曾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孟子•尽心下》)。认为要“王天下”,就应当行仁政,得民心。荀子则认为君和民是舟与水的关系,“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篇》)。至唐朝太宗之时,宰相魏征也多以“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贞观政要•论政体》)来警示皇上,让他不要忘了对于百姓的安抚及惠泽。可以说,争取民心,是历朝历代圣王极为重视也努力去实现的目标。虽然汉民族统治下屡有战乱,而且汉民族的战争也不乏武力和血腥,但是汉族统治者重视对百姓的安抚,重视获取民心。所以,武王伐纣,杀者无数,但是百姓认为他是仁义之师。成吉思汗时期,蒙古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蒙古在灭宋之前,仍然处在封建生产关系尚未成熟的阶段,其奴隶制时期的对人口的掠夺和屠戮的传统一直沿袭。他们缺乏对“人”的认识以及对“人力”的重视,更是缺乏“以民为本”的道德观念。正因如此,与蒙古统治者对汉民族的征服相伴随的,是汉族百姓对蒙古军队的惊恐与畏惧。蒙古人骁勇善战,他们的战争充斥着大量的烧杀劫掠,其破坏力令人胆战心寒。蒙古军队素有“屠城”的惯例。如果被攻打地区的人们奋起抵抗,蒙古军队破城之后,则不管老少美丑、贫富逆顺,一概予以诛杀。据史料记载,蒙古军队攻陷保定之后,将城中百姓尽数驱赶出城,下令先杀老人;过了两天,再次下令,无论老幼,一概杀死(《静修先生文集》卷十七:“孝子田君墓表”)。就这样,保定城内数十万百姓死于蒙古军队的屠戮之下。不仅如此,蒙古军队还砍下了他们的头颅,仅堆放在城里的头颅就差不多与城墙等高了(《陵川文集》卷三十五)。此等惨状,让汉族百姓畏惧不已。显然,这样的屠戮使汉族百姓很难将蒙古统治者与“圣王”联系起来,这样的屠戮也很难使蒙古统治者得到受征服地区汉族百姓的“民心”。深谙汉民族传统文化的朝廷大臣们都深知这个道理。于是他们纷纷提出建议,强烈要求蒙古军队放弃屠城,以获取民心。耶律楚材主要从“利”的角度对窝阔台进行了劝谏。窝阔台时期,蒙古军队攻克了南京,率军将领要求屠城。耶律楚材急忙去见窝阔台,晓之以利害,他说:“将士在外征战数十年,想要获得的无非是土地和人民罢了,如果大肆屠戮,将人都杀尽了,要了土地还有什么用呢?”(《耶律楚材传》,《元史》卷一百四十六)窝阔台听取了耶律楚材的建议,下令禁止屠城,这样,城中的一百四十七万百姓才得以幸免于难。在蒙古军队中,有一些征战中投降的宋朝官员,他们对于屠城也非常不满,纷纷向蒙古统治者提出建议。与耶律楚材的劝谏不同,他们主要从“义”的角度,从一个王者应有的道德品质以及为政之方的角度,婉谏蒙古将领注意安抚民心,放弃屠戮。史天倪是木华黎手下的汉人将领,他曾对木华黎说:“今中原粗定,而所过犹纵钞掠,非王者吊民伐罪意也。且王奉天子命,为天下除暴,岂复效其所为乎?”(《史天倪传》,《元史》卷一百四十七))刘亨安也曾向木华黎建议:“自古建国,以民为本”(《刘亨安传》,《元史》卷一百五)。于是木华黎接受了他们的意见,下令:如果胆敢剽虏,一律以军法处置。自此以后,蒙古军队的屠城逐渐减少直至消失。我们看到,当蒙古军队的屠城传统与汉民族的民本观念发生对抗,其最终结果是,蒙古统治者在众臣的劝谏下摒弃了自己的传统,这在一定意义上表现出蒙古统治者对汉民族道德观念的妥协,以及对汉民族道德生活的接纳。元统一中国后,蒙古统治者并未真正地坚持和实施民本政策,他们过着挥霍无度的生活,而百姓的赋税徭役仍然十分沉重,生活困苦。

孝道观念的契合与差异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宋代统治者更是不遗余力地宣扬孝道,甚至使孝道走向了极端:“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宋史•选举志》);“太祖、太宗以来,子有复父仇而杀人者,壮而释之;刲股割肝,咸见褒赏”(《宋史•孝义传序》)。不仅汉民族有敬老之风,契丹、女真、蒙古等少数民族也都崇尚孝道。只是他们的孝道观念较为朴素,缺乏一套像汉民族一样丰富、缜密的礼制来保障孝道的实施。宋元时期,随着民族间交往的频繁,民族之间的孝道观念也开始相互影响,其中虽然不乏少数民族对汉民族孝道礼制的借鉴及尊重,但是也有他们对于汉民族孝道观念的选择性否定。少数民族不乏孝道、孝行。辽建立以前,契丹族就有自己特有的孝道观念。由于契丹族处于母系氏族公社阶段,所以其孝道主要表现为敬母。辽建立以后,社会生活中仍然保留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道德观念,因此在辽的社会生活中,妇女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据《辽史》所载,以“孝”治天下的辽统治者都十分敬重母亲。辽太祖在征战过程中,听说母亲生病,竟不顾军务繁忙,一天之内骑马狂奔六百里,回家照看母亲。辽太宗听说母亲身体有恙,也是马上赶到母亲身边亲自侍候,母亲不吃饭他也不进食,汤药一定要亲自尝过之后才端给母亲;为了母亲的病尽快痊愈,太宗“告太祖庙,幸菩萨堂,饭僧五万人”(《辽史•太宗纪》),为母亲祈福并大行善举。在他的悉心照顾和诚心感动之下,母亲的病终于痊愈。不仅身份显贵的君主能够践履孝道,契丹的普通百姓同样懂得孝敬之道。据说当年“楚公”来到契丹,在饭店吃饭,将没有吃完的夹子送给店中小二,小二授而不吃,楚公问其原因,小二告诉他说要带回去给自己的父母吃。其对父母的关怀与惦念之情可见一斑。金朝世宗皇帝也是个崇尚孝道之人。他“性仁孝,沉静明达”(《本纪第六•世宗上》,《金史》卷六),号为“世宗光天兴运文德武功圣明仁孝皇帝”。他曾教导自己的儿子,不要忘记祖宗的醇厚之风,要勤修道德,做一个谨守孝道之人,做一个明信赏罚之君。世宗十四年四月,世宗来到垂拱殿,对皇太子和亲王说:“人之行,莫大于孝弟。孝弟无不蒙天日之祐。汝等宜尽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自古兄弟之际,多因妻妾离间,以至相违。且妻者乃外属耳,可比兄弟之亲乎。若妻言是听,而兄弟相违,甚非理也。汝等当以朕言常铭于心”(《本纪第七•世宗中》,《金史》卷七),再次宣明孝弟乃为人之本。元朝的社会生活中也不乏行孝之人。畏兀儿人布鲁海牙就是个大孝子。他在燕京盖了所宅子,把母亲接来和自己共同居住;俸禄“不入私室”。布鲁海牙年幼的时候经常遭到叔父阿里普海牙的欺负,财产也被叔父霸占。然而,布鲁海牙显贵之后,不念旧恶,在自己的宅子旁建了一所宅子,把叔父接来居住,尽力服侍。(《布鲁海牙传》,《元史》卷一百二十五)其孝行堪比舜帝。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的这股行孝之风与汉民族的孝道观念完全契合。辽、宋虽然战事频仍,而且宋还不堪一击、屡屡求和,但是对于汉民族的文化和制度,辽统治者还是十分欣赏、乐于学习和借鉴的。例如圣宗在母亲去世之后,为母亲守丧三年。辽统治者还通过制度保障孝道的实施。“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辽史•圣宗纪》)而不孝敬父母者将会遭致惩罚。兴宗就曾下诏,如果“倍父母”,就“不得举进士”(《辽史•兴宗纪》)。可见,是否孝成为了辽统治者选拔人才的基本条件。汉民族有“丁忧”之制。朝廷官员的父母如果去世,无论他担任何种官职,都必须回到祖籍为父母守制27个月。但是,元朝官员是否遵循此制,起初并无规定,以至于一些朝廷命官长达十年都无法回家省亲。于是大臣僧家奴上书文宗:“自古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今官于朝者,十年不省觐者有之,非无思亲之心,实由朝廷五给假省亲之制,而有擅离官次之禁”(《元史•文宗纪》)。公元1291年,元政府对于官员奔丧做出了正式规定:“三年之丧,古今通制。今后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愿依上例者听。”(《元典章》卷十:《吏部四•职制一》)仁宗即位后,又特别宣布:“官吏丁忧,已尝著令,今后并许终制(实27个月),以厚风俗。朝廷夺情起复,蒙古、色目、管军官员,不拘此例”(《元典章》卷十:《吏部四•职制一》)。可见,蒙古统治者的“丁忧”之制主要是针对汉族官员制定的,蒙古人、色目人都不受此约束。这同时也说明了,蒙古统治者制定这一制度并非是意欲宣扬孝道,而不过是对于汉人行孝之风的尊重罢了。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元朝统治者对于孝的认识和理解与汉民族存在有差异,因此对于汉民族所倡扬的某些孝道观念,他们或者无法接受,或者完全相悖。蒙古人起初对于孝道并不十分重视,直到他们入主中原之后,对于孝道才多少有所接受,并且加以改造。早在成吉思汗时,全真教道长丘处机就劝之行孝:“雷,天威也。人罪莫大于不孝。不孝则不顺乎天,故天威动以警之。”(《释老》,《元史》卷二百二)这应该是较早的蒙族统治者所接受的关于孝道的宣传。蒙古统一中国后,汉人有行孝之风,蒙古统治者也不得不有所重视。但是对于汉人的孝道观念,他们并没有全盘接受———宋代所极力提倡的诸如王祥卧冰、郭巨埋儿等感天动地的孝行,蒙古统治者则命令加以禁止。《元史》载:“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止之。”(《志第五十三•刑法四》,《元史》卷一百五)而且还规定:“诸父母在,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者,重议其罪。亲疾亦贫不能给者,许养济院收录。”(《志第五十一•刑法二》,《元史》卷一百三)也就是说,子女可以抛弃父母,不尽赡养之责。可见,蒙、汉对于“孝”的理解的差异之大。正是在元统治者并不十分重视孝道的影响之下,汉人的行孝之风也有所衰败。

道德论文范文第5篇

键词:艺术;道德;审美观

艺术既不是道德的统领者,也不是道德的仆人。艺术和道德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人们通过艺术活动,传递思想、文化、道德和行为方式,使社会成员的感情能够相互沟通,从而使整个社会和谐发展。同时,艺术也是具有社会性质的艺术,不能违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方面,艺术影响道德。任何艺术作品都是在它所处的一定时代、一定社会的道德背景下创作出来的,必然要反映现实社会生活的道德关系。人类的任何活动都会渗透着一定社会条件下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艺术活动也不例外。诚然,一些艺术作品不能直接的反映道德,但是通过创作者的审美观念,也往往可以体现某种道德情操和道德理想。

艺术影响道德还表现在,由于艺术的生动、形象和能给予人以深刻印象等特征,使得艺术作品对人民群众具有道德教育作用。托尔斯泰认为,把艺术等同于美是浅薄的,因为艺术的价值取决于“它在人生中的作用”。在托尔斯泰看来,艺术的价值存在于它的道德目的之中,优秀的艺术作品表达了道德善的一面,人们可以从中吸取道德的善的训诫。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主张“以礼乐正天下”,尽管他重视礼乐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但是,他看到了“乐”在培养人们道德情感中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今天值得借鉴的。一部能够给予观者深刻印象的艺术作品,能给人提供一幅栩栩如生的人生画卷,人们在欣赏这幅美妙图画的时候,会产生对人生、对社会、对未来的深刻反思,由此引起情感上的共鸣。从而使人们在这种共鸣中不断提高自己对人生、对未来、对社会的感悟。

另一方面,道德也影响着艺术。在文学作品、建筑、书法、实用工艺之类的艺术形式中这方面的例子随处可见。例如,虽然建筑是一门偏重于实用和表现的艺术,但是同其它各门艺术一样,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的反映,它也能体现出特定的伦理道德观念。因此道德影响艺术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同时,道德对艺术的影响,还表现在艺术创作者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和道德观对艺术创作的影响。既然艺术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艺术作品当然就是社会生活在艺术家头脑中反映的产物。因而在描写和表现人们的道德面貌与道德生活时,必然融入艺术家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道德判断。在现代社会,道德感情中往往掺杂了太多其他因素的“碎片”,这使得某些艺术创作者为道德而艺术,为政治而艺术,为私利而艺术,从而扼杀了其成果的艺术。

在艺术与道德并行发展的今天,这并不意味着艺术可以跨越道德而发展。以行为艺术为例,2001年,中国成都,一个名为《复活节快乐》的行为艺术在上演着:某头不幸的公猪被抬上手术台,而后被剖开胸膛,露出尚在跳动的心脏,然后在痛苦的嚎叫声中死去,血腥的场面让观众吓得脸色苍白。据说该行为艺术本来想展示猪的受难与复活,猪的死纯属于意外事件。但是整件作品中呈示出虐待与血淋淋的场面已背离了正常的审美观,实际上是美学的恐怖主义。近年来,这种趋势愈演愈烈,让垂死的金鱼在地上进行“死之舞蹈”、从被剖开胸膛的牛尸体中钻出、用人的尸体制成表达某种离奇理念的物品,甚至是吃死婴等极端的表现方式,使得审美离人们越来越远。与此同时,一些艺术工作者明知“知人论画”的道理,但却抵挡不住实际利益的诱惑,对一些粗制滥造的作品进行涂脂抹粉,全然忘记自己的道德操守和学术立场。

如果试图描写残暴的行为,就去大力渲染断臂残腿,或拉肢酷刑、血腥拷打,或残忍火刑等血淋淋的场面,都是于艺术无补的。再就艺术的惯例而言,艺术家们总是为我们展现出现实中动人的侧面,制约着我们在通常情况下对恐怖、愤怒等行为的反应。尤其是使我们经历那种视他人的创伤为自己切肤之痛的强烈的同情心得以减轻。如果照搬惨不忍睹的场面,只会迫使观众远远地避开。艺术家的生存不应是故作先锋的孤立,不是在自己的创作中反道德而是力争获得超越性境界。因为艺术来源于社会,同时又服务于社会。真正反道德的艺术家往往脱离公众,然而公共领域中的公众今天已经不是庸众,他们每个人正在成为日常艺术家,并以自己的审美观来评价艺术家。艺术品的专业界限和独特身份正在被改写,一味地反道德是没有前途的。

探析今天的一些艺术行为之所以走到了反人性、反道德伦常的极端,实质上在于一些人对艺术的误读,对美与善的曲解。美是艺术的本源,而善则是道德的标准。马克思的艺术美育观点告诉我们:艺术的审美教育目的,在于塑造人的情感,使人的情感获得解放,构建一种高尚的现代人的精神,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然而,在一些艺术家的眼中,美与善却在他们的视野之外,所谓艺术行为就是标新立异,以怪诞的、背离社会伦常的行为达到令人咋舌的效果。剥去这些怪诞行为艺术的外衣,其实留下的是内容的贫乏、对生命的亵渎以及对人的发展的阻碍。

艺术是从美的角度反映社会文化生活,而道德是从善的角度反映这一点,应该把艺术和道德用辩证的思维方式联系在一起。美与善在艺术作品中不仅是并行不悖的,而且也是可以相互促进的,美的艺术也就是道德的艺术,道德的艺术也是美的艺术,没有道德价值保障的艺术就会显得很苍白,躲进象牙塔中成为一种无用的玩偶,甚至于走向颓废;而没有审美价值作基础的艺术就会变得乏味,由于其功利目的太强而最终沦为道德的工具。

总之,艺术创作者应把美和善统一在一起,这样才能正确认识艺术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在实际的生活中正确处理好涉及到的艺术与道德的关系,才能使艺术真正得以健康发展。